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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667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吉0381刑初667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1犯强奸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岁丰、书记员宋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初,被告人唐某1在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某组赵某家中,明知赵某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仍在赵某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多次介绍他人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唐某1逃走。经鉴定:赵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唐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唐某1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杨某、李某1等人证言,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医学鉴定书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1明知赵某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仍在赵某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多次介绍他人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1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我没有强奸赵某,也没有介绍任何人去她家,我与她发生性关系是因为饮酒过量。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初,被告人唐某1在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某组赵某家中,明知赵某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仍在赵某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介绍杨忠保、李某1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唐某1逃走。经鉴定:赵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唐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唐某1的刑事责任年龄。

2、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唐某1于2017年9月22日被抓获归案。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唐某1无前科劣迹。

4、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被告人唐某1进入看守所时身体健康。

5、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赵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本院认为

6、刑事判决书,证明罪犯董永文犯强奸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罪犯杨忠保(杨忠宝)犯强奸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罪犯杜广胜犯强奸罪,于2008年4月3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罪犯李长艳犯强奸罪,于2008年4月9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罪犯李青兰犯强奸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7、证人张某1、李某2、刘金友、张某2、李某3、姜某证言,均证明赵某缺心眼,平时不跟人说话,不与人接触。

8、证人宁某证言,证明赵某有点虎、不尖。

9、证人董某证言,证明我与赵某2006年11月15日结婚,赵某平时不爱说话,不和别人接触,智力比正常人差,记性不好,头一天说的事第二天就忘,心眼比正常人差,对时间、一些东西认识都不太清。赵某和董永文有男女关系,和本屯别人也有男女关系。

10、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董永文的儿媳妇赵某是我们一个村的,去过她家,也见过她,她有智力缺陷,有点缺心眼,屯子里的人都知道。我和唐二是邻居,总在一起,2007年9月份时唐二说把董永文的儿媳妇介绍给我,唐二说和董永文说完了,啥时候去都行,扔俩钱就行,当晚7点多,我去的她家,唐二把我领到西屋,在炕上发生了性关系,到12点多走时扔了一百元钱。

11、证人杨忠保证言,证明2007年10月份至11月份,杨忠保经本村唐某1介绍,多次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每次给钱数额不等,有时不给钱,后被害人赵某和她公公嫌给钱少而不让杨忠保继续来时,杨忠保又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赵某发生多次性关系。

12、证人董永文证言,证明赵某是其儿媳妇,智力有缺陷,说话东一句西一句,有点虎,本屯人都知道。2007年3、4月份,董永文的儿子董某到长春打工,一个月回家一次,董某去不长时间,董永文就和赵某发生性关系了,我介绍和我儿媳妇发生性关系的人有我们屯的常英春、某某村二队的唐某1、李某1、杨忠保,三合堡村的杜广胜。

13、被告人唐某1供述与辩解,证明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我给董永文家秋收,晚上在董永文家吃的饭,还喝了点酒,我就喝多了躺在董永文家炕上了,也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董某的媳妇就过来了,就趴在我身上,我就与董某媳妇发生性关系了,具体过程记不清了。另证明,董永文的儿媳妇缺心眼,平时说话愣,虎了吧唧的不正常。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唐某1强奸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1明知赵某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仍在赵某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介绍他人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1犯强奸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强奸罪)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思阳

人民陪审员闫秋平

人民陪审员刘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谷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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