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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摸生殖器取得被害人谅解判九个月缓刑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3-12   阅读: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8)苏0583刑初204号

2018年04月17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8〕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某勤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8年2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宇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某勤及其辩护人凌云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计某勤在昆山市陆家镇星圃路98号钰立电子公司XXX宿舍,趁被害人裴某熟睡之际,用手摸被害人裴某(男,XX岁)的生殖器进行强制猥亵。被告人计某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计某勤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某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计某勤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计某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计某勤适用缓刑以下直至免除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计某勤在昆山市陆家镇星圃路98号钰立电子公司509宿舍,趁被害人裴某熟睡之际,用手摸被害人裴某(男,XX岁)的生殖器进行强制猥亵

另查明:

1、被告人计某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案发后,被告人计某勤赔偿被害人裴某人民币7000元,取得被害人裴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计某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裴某的陈述,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汇款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计某勤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勤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计某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计某勤自愿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计某勤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计某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格、隐私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计某勤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颖

人民陪审员俞惠兰

人民陪审员倪琴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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