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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抚摸前女友乳房和阴部自首判拘役四个月缓刑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3-13   阅读: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2016)苏0802刑初212号

2016年10月09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到其前女友李某(本案被害人)位于淮安市清河区天然巷2弄15号的住处,违背被害人李某意愿,用手强行抚摸其乳房和阴部。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等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到其前女友李某(本案被害人)位于淮安市清河区天然巷2弄15号的住处,双方因谈感情事情及看小狗等问题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周某违背被害人李某意愿,将其上衣掀起,用手强行抚摸乳房;随后,被告人周某又将被害人李某的裤子连同内裤脱至膝盖处,强行抚摸其阴部。

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到案接受讯问,其能够按时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某庭前供述、被害人李某陈述、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当庭亦不持异议,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性质、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祖超

代理审判员左文洁

人民陪审员史建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丁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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