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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酒后强行亲嘴、摸乳房、摸下体有坦白情节判十个月缓刑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3-13   阅读: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2016)苏0802刑初14号

2016年04月26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臧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开往淮安市的苏H×××××大巴车上,通过强行亲嘴、摸乳房、摸下体等手段对被害人黄某进行猥亵。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臧某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臧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臧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臧某系浙江省绍兴市开往淮安市的苏H×××××大巴车的售票员。2015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臧某酒后在苏H×××××大巴车后排,通过强行亲嘴、摸乳房、摸下体等手段对被害人黄某进行猥亵。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臧某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耿某的证言、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臧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结合社区调查意见,决定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臧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祖超

代理审判员潘雷

人民陪审员方鸿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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