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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酒后抚摸女性胸部得到被害人谅解判8个月缓刑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3-13   阅读:

溆浦县人民法院

(2020)湘1224刑初14号

2020年01月19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志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于2020年1月19日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志与被害人陈某一起饮酒后来到溆浦县内,被告人李某志将被害人陈某强行拉到该巷道伟记潮汕粥店后面强行抚摸陈某的胸部。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志酒后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志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6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宋某、魏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志酒后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当庭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志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我院委托,溆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志作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能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对溆浦县司法局作出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志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覃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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