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强制猥亵罪醉酒采用抚摸身体等方式进行猥亵自首、谅解判二年缓刑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3-12   阅读: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2017)黔0403刑初26号

2017年04月10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强、田某、刘某顶、杨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计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强、田某、刘某顶、杨某及辩护人付忠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刘某2(未满16周岁)与被害人何某(15周岁)等人在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福乐多对面王某飞经营的烧烤摊吃宵夜,何某喝醉。2016年5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乘坐刘某1驾驶的贵G×××××号出租车,将被害人何某带往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大寨村龙井水管所,途中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刘某2趁被害人何某醉酒熟睡之机,在车某抚摸被害人何某胸部。到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大寨村龙井水管所后,刘某强等人将何某抬下车放在车旁的地上并将何某的裤子脱下,刘某1见状后对刘某强等人进行制止,并将何某抱上车辆的副驾驶室,刘某强等人一并上车后,刘某1驾车往平坝城区方向行驶。刘某1驾车从大寨水管所往大寨村途中,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刘某2继续在车某抚摸何某胸部。到大寨村后,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刘某2下车离开,刘某1驾车将何某送回平坝。

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经传唤至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接受讯问。同年5月24日,杨某在其父亲杨文兴的陪同下到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投案。事后,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趁被害人何某醉酒之机,违背其意志,采用抚摸其身体等方式进行猥亵,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顶、田某、刘某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杨某在其父亲杨某兴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1、刘某2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等。

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为:被告人杨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杨某作案后自首,庭上自愿认罪,且没有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刘某2(未满16周岁)与被害人何某(15周岁)等人在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福乐多对面王某飞经营的烧烤摊吃宵夜,何某喝醉。2016年5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乘坐刘某1驾驶的贵G×××××号出租车,将被害人何某带往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大寨村龙井水管所,途中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刘某2趁被害人何某醉酒熟睡之机,在车某抚摸被害人何某胸部。到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大寨村龙井水管所后,刘某强等人将何某抬下车放在车旁的地上并将何某的裤子脱下,刘某1见状后对刘某强等人进行制止,并将何某抱上车辆的副驾驶室,刘某强等人一并上车后,刘某1驾车往平坝城区方向行驶。刘某1驾车从大寨水管所往大寨村途中,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刘某2继续在车某抚摸何某胸部。到大寨村后,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刘某2下车离开,刘某1驾车将何某送回平坝。

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经传唤至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接受讯问。同年5月24日,杨某在其父亲杨文兴的陪同下到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投案。事后,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10日22时许,受害人何某(16岁)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平坝区公安局鼓楼派出所报警称被一名陌生男强制带至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南客车站星期八酒店实施强奸,要求处理。2016年5月11日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区受理该案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田某、刘某顶、刘某强、杨某均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何某出生于2000年3月21日,系未成年人。

3、到案经过,证实:四被告人被抓获的过程。

4、刑事谅解书,证实:刘某强、刘某顶、田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每人赔偿了8000元人民币,被害人何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二)证人证言

5、刘某1证言,证实:2016年5月10日凌晨,其与金某(田某)、文龙(刘某顶)、强强(刘某强)、胖金(刘显军)、何某一起到福乐多旁边的超市的小吃街吃宵夜,期间杨某也来了,大家都喝了酒,后来吃完夜宵刘某1就开车带何某、田某、刘某顶、刘某强、刘显军、杨某一起回大寨,后来又去龙井,到龙井后不知道是谁将何某的裤子脱了,刘某1给她穿好后就将她抱上副驾驶,并将刘某强、田某、刘显军、刘某顶、杨某送回大寨,到大寨刘某强、田某、刘显军、刘某顶下车后,刘某1开车带杨某、何某到平坝。

6、刘显军证言,证实:2016年5月10日凌晨,刘显军与刘某1、田某、刘显强、刘某顶、杨某在福乐多对面小吃街吃夜宵喝酒,何某喝醉了。后刘某1开车去龙井,杨某和田某坐副驾驶,其余人坐后排,行驶至谢华寨时,刘某顶开始摸那个女生的胸部,刘显军也伸手隔着衣服摸,刘某强伸手从衣领处摸她的胸部、杨某也从副驾驶转过身来摸这个女生的胸部。刘某顶、刘显军、杨某、田某都伸手摸何某的胸部,快到龙井后刘某1停车,后来又开车回大寨,途中田某和那个女生坐副驾驶,其余人坐后排,田某就摸这个女生的胸部,后排的四人也全部往前挤,对这个女生的身体乱摸。她的上半身都被摸遍了,下半身没有人摸,在摸的过程中她没有反抗,因为她已经喝醉完全没有意识了。这个女生十五、六岁。

7、王某飞证言,证实:当天晚上有五、六个男生和一个女生在其烧烤摊吃烧烤,他们一直吃到凌晨四点过才走的。

8、胡某证言,证实:当天晚上何某说是打车去小河湾找他玩,后来一个男的同其通话说是他们来小河湾打他电话打不通,他们已经回平坝了。后来何某打电话给他讲他们送她回寝室。

9、杨某兴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到家里面找过杨某,当时杨某不在家,2016年5月24日杨某兴带杨某投案自首。

(三)被害人陈述

10、被害人何某陈述,证实:当天晚上她坐了一个出租车去小河湾找龙哥,没找到就回来在福乐多下车的,然后和出租车司机等人一起吃夜宵,期间他们劝自己喝酒,自己喝了两瓶啤酒就醉了,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醒来的时候是中午1点左右。

(四)被告人供述

11、被告人刘某顶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月10日凌晨,刘某顶与刘某1、田某、刘显强、刘显军、杨某在福乐多对面小吃街吃夜宵喝酒,何某喝醉了。田某提议去龙井洗澡,于是刘某1开车往白云镇,田某(军军)坐副驾驶,其余人坐后排,从右到左的顺序是何某、刘显军(胖军)、刘某顶、杨某、刘显强。刘显军用手去摸何某的胸部,接着刘某顶也去摸何某的胸部,都是把手伸进何某的衣服摸的。后来杨某和刘某强也来摸何某的胸部,他们两个是隔着衣服摸的。到了龙井,田某将何某抬下车,刘某强就去脱她的裤子,被刘某1发现后阻止了,并且给何某把裤子穿上,将她抱上副驾驶。在从龙井回大寨的途中,刘某1开车,田某抱着何某坐副驾驶,后排从右到左坐的是刘某强、杨某、刘某顶、刘显军,田某一直用手摸何某的胸部,刘某强和杨某也伸手进何某的衣服里面摸她的胸部。到了大寨其余人下车回家,杨某和刘某1、何某一起往平坝方向走了。

12、被告人刘某强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月10日凌晨,刘某强与刘某顶、刘某1、田某、刘显军、杨某在福乐多对面小吃街吃夜宵喝酒,何某喝醉了。喝完后刘某1开车回大寨,在车上何某已经醉得人事不省,刘某强、刘某顶、田某、刘显军、杨某都用手摸何某的胸部、腹部和下体,刘某顶摸了何某的胸部和下体,刘某强摸了胸部和腹部,在大寨龙井一个大坝子的时候刘某强还将何某的裤子脱了,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但是大家都不敢“玩”,后来刘某1就开车送大家回大寨,刘某1、杨某和何某就回平坝了。

13、被告人田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当天凌晨,田某与刘某1、何某、刘某强、刘某顶、刘显军、杨某在烧烤街吃烧烤喝酒。后来刘某1开车带何某、田某、刘某强、刘某顶、刘显军、杨某回白云大寨,途中何某已经喝醉完全没有意识了,大家商量去龙井洗澡,到龙井停车后,刘某强脱了何某的裤子,内裤和外裤都已经脱到了膝盖处,杨某和刘某顶(文龙)在旁边看,被田某和刘某1制止,后来刘某1开车从龙井送大家回大寨,途中田某、刘显军、刘某顶、刘某强、杨某都伸手进何某的内衣内摸她的胸部,目的是觉得好玩。到大寨后其余人下车了,刘某1、杨某、何某一起回平坝。

14、被告人杨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当天其与田某、刘某强、刘某顶、刘显军在一辆出租车上摸一个喝醉酒完全无意识的16岁左右的女孩。2016年5月10日凌晨,杨某与刘某1、刘显军、田某、刘显强、刘某顶、那个小女孩在福乐多对面小吃街吃夜宵喝酒。喝完后就回大寨,后刘某1开车去龙井,田某和杨某坐副驾驶,到面条厂附近其看到刘某顶和刘某强手伸到衣服里面摸那个女孩的胸部,其看到后也去摸。田某还拿手机来录“快手”,后来田某觉得不满意又删除了。田某提议去龙井洗澡,到了龙井刘某顶将小女生抱下来,并用手伸进衣服里摸她的胸部。刘某强还是刘某顶还将小女孩的裤子脱了,刘某强、刘某顶、田某三人准备强奸这个小女孩,被刘某1制止了,刘某1让杨某和刘显军将女孩扶回车上,但是二人没有这样做。后来又开车回大寨,田某和小女孩坐副驾驶,田某伸手进去乱摸女孩的胸部,刘某顶伸手去摸那个女孩,杨某也伸手去摸。在摸的过程中她没有反抗,因为她已经喝醉完全没有意识了。在返回到大寨的时候其他人下车了,之后杨某到了发城大厦就下车了。

(五)勘验、检查、实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15、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某1辨认,刘某顶就是实施犯罪的文龙,刘某强就是实施犯罪的强强,田某就是实施犯罪的金某;经刘某强辨认,田某、杨某、刘某顶系参与作案的人;经刘某顶辨认,杨某系参与作案的人,刘某强系参与作案的刘显强,田某系参与作案的军军;经田某辨认,杨某系参与作案的小凯,刘某顶系参与作案的文龙,刘某强系参与作案的强强;经刘显军辨认,刘某强、田某、刘某顶、杨某系参与作案的人;经杨某辨认,刘某强、刘某顶、田某系参与作案的人。

16、现场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杨某、刘某强、田某、刘某顶辨认,四被告人参与摸一个女生胸部的现场位于贵G×××××号出租车某。刘某强脱一个女生裤子的现场位于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大寨村龙井水管所。

17、现场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田某、刘某强、杨某、刘某顶辨认与受害人吃宵夜的地点位于平坝区安平办事处阳光路路口。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8、车载视频,证实:刘某顶、刘某强、田某、杨某在出租车上对何某实施猥亵;刘某强等人在龙井水管所将何某拉下车,何某躺在地上。

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前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某顶、刘某强、田某、杨某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趁被害人何某醉酒之机,违背何某意志,采用抚摸身体等方式进行猥亵,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犯强制猥亵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法律规定,四被告人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在尚未受到讯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作案后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本院在量刑上酌情考量。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确有悔罪表现,均无前科劣迹,没有再犯罪危险,且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反馈的意见为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可以纳入社区矫正,故本院对被告人刘某强、刘某顶、田某、杨某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强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顶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田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杨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秦定龙

人民陪审员何萍

人民陪审员邓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肖树平

书记员周家旭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