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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营数额440余万元获得谅解判缓刑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3-16   阅读: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3)沪0120刑初499号

2023年07月28日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3〕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陆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商标注册号为18970038、G1280118的注册商标“”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均为XX(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在有效期内。

2019年6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罗某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伙同罗某(已判决)在其位于广东省汕尾市的卡洛薇首饰加工厂帮助危某(已判决)生产假冒“XX”品牌首饰;由危某伙同周某、江某等人(均已判决)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梦琪轻奢美饰”“橘子香港正生银饰”销售牟利。经查,危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币种下同)440余万元,支付被告人罗某、罗某原料及加工费用395714元。

2023年1月14日,被告人罗某在自己的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3年2月15日,被告人罗某赔偿权利人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并获得谅解。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证实,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属情况。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XX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处理维权事宜。

2.证人夏某、林某、宋某的证言及相应的淘宝购买记录证实,其等人在淘宝店铺“梦琪轻奢美饰”购买“XX”品牌银饰的情况。

3.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实,2021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在危某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XX街道XX大道XX花园XX商铺查封扣押假冒“XX”品牌首饰的事实。

4.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上述查扣的相关产品均系假冒产品的事实。

5.公安机关调取的淘宝店铺销售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刷单统计及扣押产品价值计算表等证实,被告人危某已销售假冒“XX”品牌首饰290余万元,被扣押的假冒“XX”品牌首饰价值148.4万元;支付被告人罗某、罗某原料及加工费用395714元的事实。该事实另有送货单等证据予以作证。

6.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罗某系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7.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罗某、危某等人因本案犯罪事实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情况。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罗某的主体身份。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罗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管玉洁

人民陪审员张妹红

人民陪审员王春华

书记员瞿丹婷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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