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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刑初152号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川1623刑初15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6-07-19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1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胡某1窜至邻水县牟家镇牟泰路235号被害人黄某的租房内,在明知黄某系智力障碍人士的情况下,强行与黄某发生了性关系,被黄某的亲属撞见。

经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指控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2016年3月1日8时许,沈某某报警称:其儿媳妇黄某(严重智力障碍人士)在邻水县牟家镇牟泰路陈守超租房楼上被一个牟家敬老院的老年人强奸了。

2.立案决定书。2016年3月1日,邻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邻水县牟家镇牟泰路黄某家租住的陈守超的住房内。现场图2张,照片9张。

4.鉴定意见

(1)邻水县妇女保健院鉴定书。外阴:已婚式,无明显充血水肿;处女膜:处女膜陈旧性裂伤。

(2)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鉴定者黄某诊断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被鉴定者黄某无性防卫能力。

5.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公安机关民警询问被害人黄某时,被害人黄某东张西望,不言语。)

6.证人证言

(1)证人沈某某的证言。2016年2月29日上午11点左右,我干完活回到我在牟家街上的住处,发现我租住的二楼的防盗门是关着的,我当时就觉得奇怪,因为我离开家的时候防盗门没有关。我把钥匙拿出来开门,进去之后就没有看见我的儿媳妇,我就到她的房间去看看她是否在房间里面睡觉。在这个时候,我就听到她的房间里面有声响,我勾起脑壳一望就看见有个男的站在我媳妇的床面前,同时下身还在动。当时我看不见这个男的的长相,因为床上面挂了床罩,只是感觉是一个岁数比较大的人。我当时又害怕又气愤,心想我的“莽子”媳妇被别个搞了是欺负人和很丢脸的事,所以我就没有大声的喊叫,我转身下楼去找东西拿来打这个人。下了楼,找到了一个洋铲,又上二楼去打那个人。当我再次进到屋里面的时候,就看到那个老头出来了,我提着洋铲去打那个老头,但是没有打到,洋铲把把被那个人抓到了,然后我就这样和他扭扯到了一楼。到了一楼之后,就有周围的邻居来劝我们,我就喊:“他把我的‘莽子’媳妇按到床上去了”。周围的人就在说那个人,你在做啥子,你胆子还大也,那个人就趁这个机会往养老院方向走了。

我的儿媳妇是一个“莽子”,基本上没有任何的智力,一般是别人叫她做什么就做什么,对事情没有一个认识能力,包括钱、吃饭这些基本的东西。一般都不得出声音,话这些都不是很会说。

因为之前就发生过我锁好了门我媳妇把锁弄烂了的事情,所以我现在一般出门都没有锁门。我当时回家的时候防盗门是锁了的,我就用钥匙把门打开,我们房子一进去就是客厅,当时我的媳妇也没有在,我就准备去卧室看她在做啥子,我还没有走拢的时候就看见我媳妇的床前面站了一个男的,而且这个男的裤子脱了一些下来,相当于大腿这一截都是光起的,并且他的下身还在不停的动。

我记得当时这个男的当时双脚是站在床面前的,我的媳妇是半躺半坐在床上的,这个老头把裤子脱了一半,我媳妇的裤子也被脱到了小腿位置,然后这个老头就站起,上半身往前面倾斜压在我媳妇身上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这个男的是养老院的胡某1,因为他经常在我们上面来逛起耍,也到我家里来过,我认识他。当天他穿的深色衣服,军绿色裤子。

我媳妇只晓得钱可以买东西,但是对大小(指金额)这些没得认知能力。她平时基本上都不怎么出门,一出门就是捡点垃圾回来,我们平时都不得拿钱给她。

自去年农历8月以来,我没在黄某的身上及她居住的房间内发现有小额现金的情况。她连钱都不认识,还有基本上她都不出门,我们平时也只是管她吃饭这些,所以她根本没得使用现金的情况。

2016年2月29日她(黄某)穿的是红色的衣服,里面有毛衣和绒衫,裤子穿的是黑色的外套裤子,里面穿的绒裤,没有穿内衣内裤。

附辨认笔录,沈某某辨认出8号照片就是强奸了黄某的胡某1。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我是租住牟家镇街上陈守超的屋,我租的是一楼南边那个门面房,陈守超那个屋有两个门面房,另一个门面房是通往楼上的过道,那个“莽子”妹儿家就租住的二楼。昨天上午10点多的时候,我正在屋里扫地,看见牟家养老院的一个姓胡的老头从另一个门面进去,当时我也没多想,继续干家务,过了约半个钟头左右,我在对面的房顶晒菜,看见那个“莽子”妹儿的婆婆娘与姓胡那个老头两个在陈某某的屋前争吵。后头我才听说姓胡那个老头去强奸了“莽子”妹儿。我就知道他姓胡,叫什么名字不知道,住在牟家镇养老院,70岁左右,高一米六几的样子。那个“莽子”妹儿叫黄某,二十几岁。我们一起住在那里一年多了,她不说什么话,平时也不怎么出门。去年冬天那个老头上去耍了一会儿的,当时姓沈那个老婆婆的儿在屋头,只耍了一会儿就走了。

“莽子”妹儿和我们一起住在那里一年多了,她不怎么说话,平时也不怎么出门。

附辨认笔录,黄素华辨认出8号照片就是胡某1。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6年2月29日上午11点左右,我正在我家屋前干家务,一个租住在我兄弟陈守超家二楼的老太婆在陈守超的门前拿着一把洋铲在打胡某1,她舞了两下,没有打到胡某1,那个女的把洋铲前面的铁的一部分舞掉了,掉到我脚上了,我就吼“做啥子”,那个老太婆就说“他把我媳妇按在铺上困”,我就喊“打得好”,胡某1就往养老院方向跑了。

附辨认笔录,陈某某辨认出8号照片就是与沈某某发生抓扯的胡某1。

(4)证人祝某某的证言。距离今天有一周左右的一天上午11点左右,我在屋头做饭,看见胡某1进来的,他直接从楼梯上去了,接着就听着关门的声音,当时我也没有多想。过了约半个小时,我看见那个“莽子”妹儿的婆婆在屋檐下站在歇气,我问她现在多少时间,她说她没有带电话,接着她就上楼到她的住处,一会儿“莽子”妹儿的婆婆就跑下来了,胡某1跟着追下来,在楼梯口旁边的过道处,胡某1就把“莽子”妹儿的婆婆的脖子掐住,被周围的人拖开了,胡某1就跑了。

胡某1在楼上,我没听见什么异常的响动。他下来的时候还在用手提裤子。当时他穿的黑色的衣裤。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黄某的智力有问题,这个女娃儿平时都不啷个出门,偶尔出门就是在街上捡垃圾,反正一眼就看得出来就是一个“莽子”,反正别人叫她做什么就做什么。外面的人随便怎么逗她,她都不得说一句话,感觉像个哑巴一样。我觉得黄某对金钱没得认知能力。她一般都不得出门,偶尔出门也是捡点垃圾到她们住的地方的楼下放起,从来没有看见她一个人去买东西吃。

7.被告人胡某1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2月29日上午,我在狮台村陈昌朋家耍了往牟家养老院回去,路过牟家镇衔上姓陈养猪那个矮子家隔壁时,我就想去找租住在那个屋二楼的那个老婆婆耍,我从那个屋一楼进去爬楼梯到二楼,门没有关,我就进去了,看见她的“莽子”儿媳妇在厕所里面洗衣服,我就说“你屋大人没有在屋里呀?我来把尿窝了”。那个“莽子”妹儿也不开腔,我就把尿窝了出来到客厅,那个“莽子”妹儿也在客厅,我就想搞那个妹儿,我就去把防盗门关了。然后用我的左手抓着那个“莽子”妹儿的右手,把她牵到她屋里面的卧室里的床上,她坐在床上,我用手把她的裤儿垮下来(当时没垮完),然后我的生殖器就硬了。后我就把她放在床上躺倒起,我趴了上去,当时也没有全部压在她身上。我当时是把自己的裤子脱到自己膝盖的位置,然后把生殖器往这个妹儿的生殖器里面插,抽插几下之后就把我的生殖器全部插进了这个“莽子”的生殖器里面。然后我就一直保持这个姿势和这个“莽子”妹儿发生性关系。大约两分钟左右的样子,就射精了。我是直接把精液射在这个女姓儿的生殖器里面的。射了之后我就把裤子提起来穿好准备下楼离开,当我走到这个套房外面的房间时,就遇到了这个“莽子”妹儿的婆婆娘,她拿着棒棒来打我,我一把把棒棒抓到起了,还辩解着说我又没有做啥子,后来我们就闹到派出所去了,当时这个老婆婆也没有说啥子,后来派出所的警察就叫政府的人把我接回养老院。派出所的警察在今天又把我带到了派出所接受调查。

这个人平时在街上捡垃圾,一眼就看的出来是个“莽子”妹儿,好像话都说不当来。

她是个“莽子”,啥子都不懂,整个过程都没有喊一句或者说其他的话。

她衣服是有点粉红粉红的,下面是穿的一条黑色的外裤,里面还有一条裤子,是绒裤还是线子裤我没有注意了,反正里面没有穿内裤。

我当时只是一心想解决我的生理问题,还有心想我关起门和一个“莽子”妹儿发生关系,只要这个“莽子”妹儿不出去乱说就没得事,所以我才搞了这个“莽子”妹儿。

2016年2月29日,在我搞完“莽子”妹儿后穿好了裤子,我丢了20元现金(一张20元面值)在床上,我觉得我搞了她应该给点补偿,另外我认为是只要给了钱就应该算嫖娼。

2015年的农历8、9月份的样子,我在这个“莽子”妹儿的屋头和她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完了后我给了10元钱给她;第二次是在2015年年底到2016年春节之前这段时间,我又到她家里和这个妹儿发生了一次关系,完事之后我给了30元现金给她。

我一共和这个“莽子”妹儿发生了3次性关系。之前我在街上逛街的时候,就看见一个捡垃圾的“莽子”妹儿,后来经过了解,知道了这个人有点“莽”,是一个姓谭的人的老婆。

大约在2015年农历的9月份的一个上午11时许的样子,我一个人到了这个妹儿的租房处,当时她是一个人在屋头,门没有锁,我进去之后,看见其家里没得其他人,于是我就产生了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我就站起把她裤子垮完了丢在旁边,然后把她抱到床上去,之后我就把自己的裤子脱光了,然后把她的脚搬开了,我就把自己的生殖器插进了这个女娃儿的生殖器,我这样抽插了大约2分钟的样子,就直接把精液射到了她阴道里。后我穿好了自己的裤子,拿了10元现金给她,然后我就走了。

第二次是在2016年春节期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在一个上午12时许的样子,我又想和那个女娃儿发生关系了,于是我就到她租房处,她当时是一个人在家里,最开始她的婆婆娘在屋头,我看见她离开后才上去的。进入她房间之后,我就把她抱到床上去,然后把她的裤子脱光了,之后我又脱光了自己的裤子,我把她腿搬开,和她发生了性关系,走的时候拿了三十元现金给她。

第三次就是被她婆婆娘撞到了那一次,我在之前都交代得很清楚了,走的时候我给了20元钱丢在床上,后我就给她婆婆娘撞到了,之后我就和她两个扯皮扯到派出所了。

这个妹儿看起20岁的样子,一眼都看的出来是“莽子”。

附辨认笔录,胡某1辨认出6号照片就是那个智力障碍人(黄某)。

8.书证

(1)户籍证明。胡某1,出生于1948年3月3日。

(2)在逃人员查询比对表、违法人员查询比对表。胡某1不是网上在逃人员。经查询,胡某1因强奸罪分别于1981年、2002年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年。

(3)邻水县人民法院(81)法刑字第52号、(2002)邻水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81年9月21日,胡某1因犯强奸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8月14日,胡某1因犯强奸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4)抓获经过。2016年3月1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在邻水县牟家镇养老院宿舍内将涉嫌强奸的胡某1抓获。

(5)指认笔录。被告人胡某1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

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讯问被告人胡某1的同步录音录像。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胡某1,明知被害人痴呆,还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1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胡某1在有期徒刑五年左右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1明知被害人痴呆,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1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1有犯强奸罪的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某1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廖建炎

人民陪审员包雪梅人民陪审员艾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杜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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