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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刑初182号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吉0302刑初18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6-11-09
合 议 庭 :  李响冯景艳
审理程序: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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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邸连飞、张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1通过QQ好友与被害人孙某甲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4月17日,因二人感情不和,被害人孙某甲与被告人刘某1提出分手。2016年5月2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1在QQ上给被害人孙某甲发信息,请求被害人孙某甲与其再见最后一面,以后就不会再找被害人了,被害人孙某甲信以为真,如期赴约。当晚21时许,当二人饭后回到四平市铁西区D5时尚酒店216房间时,被告人刘某1突然说要给被害人一个惊喜,随后手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抵在被害人孙某甲左侧腹部,并威胁孙某甲不让其出屋。随后被告人刘某1以自残的行为威逼被害人孙某甲与其和好,被害人孙某甲因害怕被被告人刘某1伤害而妥协答应与其“和好”。

被害人孙某甲为了自身安全,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24日凌晨至早上五点左右,被迫与被告人刘某1发生3次性关系,2016年5月24日6时许,被害人孙某甲离宾馆回到寝室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3.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4.证人孙某乙、张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察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6.物证水果刀等;7.司法鉴定意见、审讯视频光盘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无视国家法律,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采用胁迫、自残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没有实施持刀威胁被害人及不让被害人出房间等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1通过QQ好友与被害人孙某甲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因二人感情不和,孙某甲提出与刘某1分手。2016年5月23日14时许,刘某1在QQ上给孙某甲发信息,请求孙某甲与其再见最后一面,以后就不会再联系孙某甲,孙某甲信以为真,如期赴约。当日21时许,孙某甲与刘某1饭后回到四平市铁西区D5时尚酒店216房间内,刘某1突然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抵在孙某甲的腹部,威胁孙某甲不许其走出房间,后刘某1又用水果刀自残,企图以自残的方式威逼孙某甲答应与其和好,孙某甲因害怕受到伤害,假意与刘某1和好。后孙某甲为自保,在受到人身威胁的情况下,违背本人意愿于2016年5月24日凌晨起至5时许被迫与刘某1发生了3次性关系。

2016年5月24日6时许,被害人孙某甲离开D5时尚酒店回到寝室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接警后在该酒店216房间内将被告人刘某1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孙某甲报警后,对本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被害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1及被害人孙某甲的身份信息。

3.归案情况,证实被告人刘某1于2016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现场勘察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并提取物证,并带领被告人刘某1指认作案现场等情况。

5.物证水果刀一把、部分提取物,证实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1作案时使用的水果刀扣押并随案移送,并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身体分泌物等。

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孙某甲与被告人刘某1的DNA检验结果显示二人在案发时段发生过性关系。

7.审讯录像,证实被告人刘某1接受公安人员审讯时的情况。

8.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刘某1曾是情侣关系但已分手。2016年5月23日,刘某1发QQ信息要求与孙某甲见面,刘某1向其保证是最后一次见面,以后不会再骚扰孙某甲,孙某甲遂同意与其见面。二人见面吃饭后刘某1将孙某甲带到D5时尚酒店216房间,进入房间后刘某1拿出一把刀抵在孙某甲的腹部,要求孙某甲与其和好,孙某甲见状害怕吓哭,后刘某1用刀自残,划了自己左臂三刀,边划边要求孙某甲与其和好,孙某甲因怕受到伤害假意与其和好,后又被迫于次日凌晨起与刘某1发生了3次性关系。

9.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孙某甲之父,2016年5月23日早6时30分至7时之间,孙某甲给其打电话称有一男子逼着孙某甲上旅店还给拍照片了,孙某乙遂让孙某甲报警。

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孙某甲同学及室友,孙某甲于2016年5月24日6时25分左右回到学校寝室就哭了,并说要报警,张某某经询问得知孙某甲与其前男友见面并挨了欺负,便让孙某甲给其父打电话,孙某甲给其父打完电话后就报警了。

11.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及辩解,供认其与孙某甲通过QQ结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二人于2016年4月分手。2016年5月22日,刘某1从洮南市坐车来到四平市,次日与孙某甲联系要求见面,并保证这次是最后一次见面,孙某甲同意了。二人见面后发生争吵,刘某1为了哄孙某甲开心便带其到商场购物、吃饭,饭后刘某1将孙某甲带至D5时尚酒店216房间,进屋后刘某1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孙某甲见到刀后被吓哭了,刘某1用刀划自己的左臂自残,要求与孙某甲和好,孙某甲答应与其和好,后刘某1与孙某甲发生了三次性关系。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违背妇女意志,持械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1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某1庭审时提出其没有实施持刀威胁被害人及不让被害人出房间等行为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刘某1未能举证证实其主张,故对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景艳

审判员李响

人民陪审员徐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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