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黔2326刑初5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7-09-05
合 议 庭 : 谭芙新陆才辉
审理程序: 一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8月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禹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辩护人胡云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4日14时许,被害人吴某1在望谟县老菜市那里买衣服,被告人王某1便给吴某1打电话说开出租车送吴某1回望谟县民族中学。王某1在望谟县老喜洋洋超市门口处接到吴某1,吴某1说要回望谟县民族中学,王某1不送吴某1回学校,而是将吴某1带到望谟县王某街道办纳骂坡,到纳骂坡上后,王某1便从驾驶室来到被害人坐的后排,在出租车里强行与被害人吴某1成功发生性关系。
在2017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1强行和被害人吴某1发生性关系后,王某1以有被害人吴某1裸照等为名多次发QQ短信和手机短信威胁吴某1,希望吴某1出学校来。2017年4月9日中午12时许,在王某1的威胁下,被害人吴某1便出学校来并在学校门口上了王某1开的出租车,王某1便又带吴某1到望谟县王某办纳骂坡半坡后,在出租车里强行抱着吴某1并亲吻、抚摸。期间,还强行挽住吴某1脖子拍二人合照,还强行脱下吴某1裤子,用手机拍下吴某1下体阴部照片。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在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以上七年三个月以下的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王某1进行处罚。
被告人王某1对指控作“我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是自愿的,我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
辩护人以“公诉机关指控王某1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首先,从王某1在侦查机关的所有供述看,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未提及到受害人反抗的事实,从受害人的陈述看,受害人自始至终未反抗是事实,被害人陈述的反抗是其内心主观想法,并没有体现在行为上实施了反抗行为;其次,王某1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受害人意志的事实,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前提下,仅从受害人的陈述无法认定;再次,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二人是和平的离开现场,并且双方一同前往药店购买避孕药,被告人下车购买避孕药时受害人在车上等待以及买好药后被告人将受害人送到学校的整个过程,受害人的行为没有任何异常,同时在发生性关系后一段时间,被告人与受害人还有联系,受害人并未打算报警告发被告人,受害人之所以报警是因为被告人虚构拍摄有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照片要挟受害人见面和最后一次见面实施了拍摄受害人不雅照片的情况下,受害人迫于压力下,不得已才告发王某1,但不能据此报警的行为推定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强制猥亵罪,王某1自愿认罪”为意见进行辩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14时许,被害人吴某1在望谟县老菜市买衣服,被告人王某1给吴某1打电话说开出租车送吴某1回望谟县民族中学。王某1在望谟县老喜洋洋超市门口处接到吴某1,吴某1说要回望谟县民族中学,王某1不送吴某1回学校,而是将吴某1带到望谟县王某街道办纳骂坡,到纳骂坡坡顶后,王某1便从驾驶室来到被害人坐的后排,在出租车里强行与被害人吴某1成功发生性关系。
事后,王某1以有被害人吴某1裸照等为名多次发QQ短信和手机短信威胁吴某1,希望吴某1出学校来。在王某1的威胁下,2017年4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吴某1便出学校并在学校门口上了王某1开的出租车,王某1便带吴某1到望谟县王某办纳骂坡半坡,在出租车里强行抱着吴某1并亲吻、抚摸。期间,还强行挽住吴某1脖子拍二人合照,并脱下吴某1裤子,用手机拍下吴某1下体阴部照片。
另查明,扣押在案的一辆绿色长安牌出租车(车牌号为贵E×××××、发动机号为C7DY08216)为望谟县义友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一)随案移送清单:载明公安机关随案移送黑色直板智能手机一部、绿色长安牌出租车一辆(车牌号为贵E×××××、发动机号为C7DY08216)及出租车钥匙一把。
(二)人员基本信息:载明王某1生于1979年5月2日。
(三)到案经过:载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O日在贵州省望谟县人民医院附近将王某1抓获并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四)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载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王某1持有的黑色直板智能手机一部、绿色长安牌出租车一辆(车牌号贵E×××××、发动机号C7DY08216)及出租车钥匙一把。
(五)提取笔录:
1、吴某1手机信息提取笔录及照片:载明因吴某1称自己被强奸后有个姓曾的老师找她,叫她撤诉,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1的手机信息进行提取拍照,照片显示号码为180××××6475(曾某)在2017年4月16日发送短信给吴某1,短信内容为“同学,你怎么想的,乐意帮一把吗”。该号码于2017年4月17日发送短信给吴某1,内容为“老师在足球场等你,请来见下老师嘛”。
2、吴某1被强奸后所穿内裤提取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害人吴某1陈述其被强奸后未换洗内裤,公安机关于2O17年4月9日23时40分至2017年4月9日23时45分依法提取被害人吴某1被强奸时所穿内裤进行提取送检。
3、吴某1手机QQ聊天信息及短信信息提取笔录及照片:载明吴某1陈述其被强奸她的出租车司机用短信及QQ聊天威胁,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害人吴某1手机QQ聊天信息及短信信息进行拍照提取,并附照片36张,照片内容与王某1手机QQ及短信内容一致。
4、王某1提取笔录:载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0日22时15分至2017年4月10日22时20分依法对王某1阴茎擦拭物及DNA提取,并当着王某1的面将提取的阴茎擦拭物、血样进行封存,王某1表示对提取的阴茎擦拭物、血样无异议。
5、王某1手机QQ聊天信息及短信息、手机相册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载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对王某1的手机QQ聊天信息及短信信息、手机相册进行拍照提取,并附照片87张。
(1)王某1QQ与吴某1QQ聊天记录照片显示吴某1QQ网名为天亮了,账号35×××26;王某1QQ网名为有缘千里来相会,账号25×××08。案发后聊天记录摘录如下:
星期三(2017.04.05)06∶46有缘千里来相会:在吗/起床了没有,把衣服放在门卫室,我上来拿下来洗吧!可以吗?你要吃东西不,我给你带上来/星期三(2017.04.05)16∶35有缘千里来相会:那天你的东西掉在车上了,到星期六,我送来给你吧!可以吗?头疼好了没有?有什么事,给我打电话吧!可以吗/星期三(2017.04.05)17:54有缘千里来相会:有时间把你的微信登上去吧!可以吗/星期六(2017.04.08)00∶16有缘千里来相会:睡着了没有?我知道你这辈子都是恨我了,但是我没有办法,太喜欢你了,本来是想和你永远走在一起的,所以那天我们做爱的时候,你没有注意,我偷拍了好几张相片。/星期六(2017.04.08)00∶27有缘千里来相会:我就实说吧!我真的很喜欢你,可是你不喜欢我,喜不喜欢,明天我们出去说清楚吧!可以吗?要是说不清楚,哪个的日子都不会好过,再相信我一次吧!可以吗?我不会再伤害你,你把第一次都给我了;我真的会答应你的条件的,放心吧!好吗?/记住了,明天起床给我打电话来吧!/星期六(2017.04.08)08:16有缘千里来相会:在吗/你觉得我说的话是真的,你就出来吧!说实话你的第一次都让给我了,还有什么不能的,我真的不会再去打扰你的生活了,你真的不愿意来和我说清楚吗?你知道吗?不管你在和谁玩朋友,我只对他说,你为了我吃了避孕药,还有我两个做爱时的照片,他知道了,还会和你在一起吗?/星期六(2017.04.08)08∶38有缘千里来相会:我真的没有别的意思,只是想过以前的生活吧!我累了,有你陪我聊聊天,好幸福,出来我们说好吧!可以吗?你不出来我们说好,两个都生活在痛苦中,有意思吗?/星期六(2017.04.08)08∶44有缘千里来相会:你自己想清吧!我真的会说到做到的,你要是真的不出来,我们不说清楚,只要我看见你和男生在一起,我都会对他说,我两有关系,到时候,可能大家都会后悔的/星期六(2017.04.08)08∶52有缘千里来相会:话不多说了,好的坏的,我都说完了,我真的只是想过我们以前的生活,我累了,你能陪我聊聊天,你真的都愿意出来和我说清楚,可以,你要记住了,我当初和你说的话,我的生活是痛苦的,到时候你也会痛苦,知道吗?我会去你家找你,你怕不/星期六(2017.04.08)08∶56有缘千里来相会:话不多说了,我去上班了,想清楚了,给我打电话来吧!记住了,你不出来和我说清楚,到时候我看见你一次,叫你做老婆,请你别生气了/星期六(2017.04.08)09∶13有缘千里来相会:请你真的要想清楚了,你以为关机我找不了你是不可能的,我有的是办法,我真的只是想过以前的生活吧!累了有陪我聊天就可以了,你让我失望,我真的让你痛苦一辈子,不信你看着办吧!/星期六(2017.04.08)09∶19有缘千里来相会:你以为我说的话都是假的吗?从下个星期一开始,只要我看见你,我就叫你老婆吧!到时候你回家,我去你家看你吧!可以吗?/昨天(2017.4.9)17:28天亮了:你喊我老婆为什么要伤害我,当天我不愿意你还要强迫和我发生关系。
(2)王某1手机(13984690226)139××××0226375164电话号码保存的名字为“关在吴”,案发后聊天记录摘录如下:
2017年4月4日21:09王某1:被老师骂了没有?不要生气吧!可以吗?我真的太喜欢你了,你说叫我忘记你怎么会可能呢!当时我不答应你,你不把东西给我,我没有办法,当然只有答应你了,我说过我愿意死了,也不会离开你的,你放心吧!好好的读书,我帮助你去实现,你的梦想吧!可以吗?/21:16王某1:我们的事自己清楚就行了,你把微信登上去,我好给你发红包来,人生本来就是这样的,开开心过好每一天吧!有什么事,给我打电话来吧!好吗?我去上班了/22:53王某1:你下课了没有?把你的衣服放在保安室,明天,早上把你的衣服放在保安室,我来拿下来帮你洗,可以吗?/22:57王某1:我说的是真的,把我的电话号码留下就可以了,你有时间给我留言吧!好吗?我去上班了/2017年4月5日16:00王某1:头疼好了没有?要我帮你买药来不/16:06你那天掉东西在车上了,等到星期六,我带来还你吧!可以吗?有什么事,打我的电话吧!可以吗?我去上班了/17:41王某1:在吗/17:42王某1:下课了没有?/17:43王某1:头还疼吗?要我给你带药来不/19:05王某1:我给你充话费了,有时间查看一下吧!/19:06王某1:你忙吧!我去上班了/22:21王某1:在吗?下课了没有/22:26王某1:你要吃什么东西不,明天我给你带来吧!可以吗/2017年4月7日14:20王某1:今天下午有时间吗?我把那天你掉了的东西带给你吧!可以吗/23:27王某1:在吗/在做什么呢!忙吗/2017年4月8日07:03王某1:还在睡觉吗/07:10王某1:在吗/07:12王某1:不说话能解决问题吗/07:19王某1:我们出去说好算了,可以吗?那天你不是说让我写保证书吗?现在我也想好了的,你是不会和我永远在一起,写就写吧!还有我偷拍你的照片,全部还你吧!可以吗?我们像以前一样,可以吗?我们做朋友吧!有时间关心对方/07:24王某1:你不说话,我们不出去说清楚,你不怕我把我的好事说出去吗?还有你的照片,我也可以去你家找你,出去说清楚算了可以吗/14:40关在吴:叔,在吗/14:49关在吴:我由于手机没电了,所以没及时回复,还望叔叔见谅/23:42王某1:在吗/睡觉了没有/23:43关在吴:在/23:44王某1:在做什么呢/23:44关在吴:我休息了/23:45王某1:明天早点出来可以吗/23:46关在吴:中午12点到/23:46王某1:早点不行吗/23:47王某1:早上你做什么呢/23:48关在吴:抱歉,早上有事/23:48王某1:今天没有做完吗/23:49关在吴:嗯/23:49王某1:回来做不行吗/23:50关在吴:时候不早了,叔叔,我休息了/23:51王某1:知道了,你休息吧!/23:53关存吴:我同学要休息,所以还望叔叔见谅/23:54王某1:知道了,明天见,/拜拜/23:54关在吴:嗯。
(3)王某1手机相册照片显示王某1和吴某某的合影,但吴某某表情极不情愿,王某1有吴某1手挽着脖子吴某1抱等动作,同时还有吴某某下体阴部的照片,显示位子是在车上。
(吴某1取证据清单:载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调吴某某电话号码为18386375164、王帮吴某1号码为13984690226的通话清单;依法调取吴139××××0226单显示自2017年3吴某1日二人有通话以来的通话情况,其中显示在2017年4月4日案发当日,王某1主动给吴某某打电话,时间为上午9∶31;2017年吴某1日案发当日王某1主动给吴某某打电话,时间为中午12∶03。疾病证明吴某1吴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到望谟县人民医院吴某1,因其处于月经期,未作妇科检查,待月经干净3天后复查;吴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到望谟县人民医院吴某1检查结果为外阴发育正常,无擦痕及抓痕,双侧小阴唇充血,处女膜边缘3点钟位有陈旧性裂痕,余无特殊,未取分泌物。
(七)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载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0日接受吴某某提供的七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并于当吴某1给吴某某。
(八)情况说明:载明车牌号为贵EU1763、发动机号为C7DY08216贵E×××××租车车辆所有人是望谟县义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二、证人证言
(一)韦元耐证言:2017年4月9日上午11点左右韦某吴某某心情不好,我和她是很好的朋友,我就问她吴某1什么事情了,开始的时候吴某某不告诉我,我就和她聊天,大约聊天得10吴某1她就告诉我她被人害了,我就问他是谁害她的,她说是出租车司机,我问她是怎么回事,她说她被出租车司机欺负(指强奸)了,我就问她是什么时间发生的事情,她说是在清明节的时候她去望谟县第二中学附近找她朋友玩耍,后面她要回学校,就遇到经常坐他车的那个出租车司机,她叫那个出租车司机送她回学校,她上车后那个司机没有开车带她回学校,那个司机开车带她绕路走,具体那个司机带她去什么地方她没有告诉我,那个司机后面就欺负她,还给她买了避孕药,给了她200元钱,我听到她这样说我感到惊讶,吴某某就拿她的QQ聊天记录给我看,我在吴某某吴某1上看到那个司机和吴某某的聊天记录吴某1短信消息,我看到有一条吴某112点到学校来接吴某某,吴某某还说那个出租车司机有欺负她的照吴某1还吴某1个司机在信息里面说叫吴某某去和他把事情讲清楚,还说如果不讲清楚的吴某1吴某某和其他男生在一起就把他和吴某某的事情告吴某1某某在一起的男生,我看到吴某1担心吴某某和吴某1机出去后出事情,我就和吴某某商吴某1叫她去的时候接通我的电话,不要吴某1并且喊那个司机去广场附近谈事情,大约12点的时候我就和吴某某走出学校大门,我们到学校门口得几分钟就吴某1出租车来到我们学校门口,出租车停下后,出租车司机就叫吴某某上出租车了,我看到吴某某上车后我就按我吴某1的约定打吴某某的电吴某1是吴某某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吴某1就准备打车去吴某1吴某某,我等了10多分钟才等到一辆出租车,我吴某1车去到望谟县广场周围找吴某某,一直没有找到吴某某,我也一直打她电话吴某1她的电话一直处吴某1状态。下午3点14分左右吴某某打电话给我,我问她在什么地方,她告诉我吴某1院,我问她去医院做什么,她说她骗那个司机她头痛,那个司机送她去医院的,那个司机还给了她500元钱,我问她电话为什么关机,吴某某告诉我她上出租车后那个出租车司机就把她吴某1抢去关机了,我问她那个司机带她去什么地方了,她说那个司机把她带到去兴义那条路,具体是什么地方她不知道,她说想回学校,但那个出租车司机一直在门口等她,她不敢从医院大门出来,我就告诉她从医院后门走,我和她一直都没有挂断电话,过了几分钟她告诉我她打出租车回学校来了,我在和她通电话的时候从寝室往学校门口走,快到学校门口的时候我就把电话挂了,因为我们学校不准学生用电话,我怕被门卫发现,我就把电话挂断后走到学校门口她又打电话给我,我和吴某某一直在电话里面说话,大约通话8分钟吴某吴某1学校门口,我们两个就在学校门口的凳吴某1,她什么也没有说,我问她怎么办?她也不回答我,我就和她说像这样的人不能让他胡作非为,吴某某说她下一次出去也许就回不来了,我就说我吴某1吧,让公安机关来处理,现在如果不报警,以后再遇到那个出租车司机他就会伤害你,并且他有可能会威胁你,我和她聊了一会后就打电话到公安机关报警了。这个出租车司机我不认识,吴某某说与那个司机只是认识。吴某某性格有点孤吴某1少和人说话,朋友也比较少,平时都在学校,只有周末的时候会出学校去买点东西。
(二)吴昌龙证言:我是吴某某的父亲,2017年4月17日下午5点左吴某1到民族中学接我女儿,学生放学后,我女儿和他们班主任老师下来,他们下来之后,我女儿就来找我,他们班主任老师打了个电话,我和我女儿准备出校,一个男老师和一个女的就来找我们。他们来后我女儿和我说那个男的是曾老师,曾老师他们来了后我女儿就去宿舍换衣服了,曾老师先和我打招呼,得知我是吴某某的家长后说了一些客气话,他安慰我说吴某吴某1这样的事,叫我看得开一些,既然事情吴某1,就要商量解决,他叫我家先申请撤诉,撤诉后商量,要是有什么问题商量后可以答复。后来他还介绍和他一起的那个女的是王某1的老婆,王某1老婆叫我们想开一些,还说她去见王某1的时候,王某1说了我女儿心好,叫她来找我女儿撤诉,还告诉我要是我家撤诉了,有什么事都好商量,我当时没有答应她,我们要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这时我女儿换好衣服下来了,我们就准备出校,那个曾老师就说如果我们要走法律程序的话,他就帮王某1带一句话,说是王某1说过,要是我家不撤诉的话,王某1就要举报上传,到时候王某1要捅吴某某一刀,但不是真正的用刀捅。我觉得是在威吴某1儿,后来王某1的老婆来和我要我的电话我没有给。我没有答应他们撤诉,我女儿也没有答应,我们要按照法律程序,希望能给我女儿一个公道。
(三)黄庭辉证言:我是吴某某的班主任,吴某某在校期间遵守学校纪律,吴某1假,成绩良吴某1时吴某某性格内向,不爱说话,在班上比较老实。最吴某1校上课爱发呆,无精打采,容易走神睡觉。望谟县教育局的工作人员曾振峰打电话给我说吴某某涉及一起强奸案,想找曾某谈一下能否私吴某1,然后我就带吴某某在吴某1跟曾振峰单独见面了,具体谈什么吴某1道。第二次曾某峰打电话给我说是问一下吴某某考虑怎么样,曾某到我们学校后,我就带吴某1在学校与曾振曾某后离开了。曾振峰的短吴某1075,曾某1598549曾某7,因曾振峰打电话给我显示的是短号,自称是教育局的曾某问我们班上是否有吴某某这个学生,当时我以为是关于教育方面的事吴某1实的跟曾振峰说了,后来说要找吴某某谈一下,因为曾振曾某我们上级部门,我吴某1拒绝,所以带曾某与曾振峰见面谈话了。
(四)曾振峰证言吴某1望谟县教育局工作人员,我去学校找过吴某某3次。2017年4月中旬,王某1的老婆吴某1说王某1和民族中学的吴某某发生性关系,现在被公安机关拘留了,想通吴某1那个学生接触看能不能沟通好了让那个学生撤诉,过了两天我在民族中学踢足球,就打电话给黄庭辉,黄庭辉就带吴某某来到操场那里和我见面,之后黄庭辉就走了吴某1吴某某说,同学,老师来找你谈谈心,吴某某就哭吴某1们就在那里聊天,我对吴某某讲吴某1件事(被强奸一事)我还是很同情吴某1和她说如果事情不是她主观意愿的话,我劝她走司法程序,要是是主观意愿的话,值得考虑下能否放弃走司法程序,吴某某当时没有答应,最后我和她要了电话,我们吴某1了。第二天我又去他们学校踢球,就又叫了吴某某来,问她想好没有,想好就告诉我,我就去吴某1,后来我发了两条短信给她,她没有回复我。过了两、三天,王某1老婆叫我带她去找吴某某谈谈,我就和她去民族中学,到后打电话给吴某1老师黄庭辉,刚好遇见黄庭辉和吴某某还有吴某1的父亲,之后黄庭辉就走了,剩吴某1就在吴某1王某1老婆说发生这样的事希望吴某某能谅解一下,叫吴某某帮下忙,有什么事情吴某1商商量,他们没吴某1,我就和吴某某及她父亲说,要是事情是主观意愿的话就好吴某1,不是主观意愿的话该走司法程序就走司法程序,吴某某父亲说,要等公安机关带吴某某去检查看吴吴某1体没有什么事情再说,王吴某1婆说她去吴某1成的时候王某1说:“你要是不帮他的话,他就把一些事情捅出来”,具体什么事情我不知道,然后双方就离开了。我和王某1两口子是朋友关系,因为王某1家属找到我,想通过我和吴某某沟通商量,我才去找吴某某的,我没有对吴吴某1胁恐吓,王某1老婆吴某1威胁恐吓,她吴某1要是不帮他的话,他就把一些事情捅出来”,这句话也是平常说的,没有带有威胁恐吓的语气,我们商量的时候没有应予她什么好处,王某1老婆也没有给我什么好处。我发给吴某某的两条短信第一条内容是:“同学,你怎么吴某1乐意帮一把吗。”第二条是:“老师在是球场等你,请来见一下老师嘛。”笫一条指的是告诉她走不走司法程序的事情回复一声就好了。
(五)张仕艳证言:我是王某1的妻子,我曾经去找过吴某某,但我进不去学校无法找到,当时在望谟民吴某1门口正好遇见认识的曾老师(曾振峰),我们是朋友关系,我就请曾老师进学校曾某某谈谈,当时曾老师也要进民族中学踢足球,吴某1帮我找吴某某,我请曾老师问一下吴某某能否私了或撤销吴某1然后曾老师就进去了吴某1午曾老师打电话给我说“吴某某考虑一下”。过得几天吴某某也没有答复,吴某1老师发了一条短信问吴吴某1虑怎么样,吴某某也没有答复。后来我想吴某1吴某某见面问吴某1况,就请曾老师带我去见吴某吴某1时吴某某父亲也在场,我就对吴某某说吴某1能取得吴某1谅解,但吴某某没有吴某1示,因有事就先吴某1亲离开了吴某1有威胁恐吓吴某某,我与吴某某见面的目的是因为王某1被拘吴某1去帮她吴某1,王某1叫我到民族中学去找一个叫吴某某的学生,说吴某某会帮他的,叫我去找吴某吴某1撤诉,为什吴某1清楚,我找曾老师也吴某1他什么好处,我们是朋友关系,吴某某也没有表示撤销案件。
三、被害人陈述
吴某1陈述:2017年4月4日下午16时左右,我在老菜市买衣服,一个开出租车的叔叔打电话给我,说要送我回学校,他在老喜洋洋超市等我,我买衣服后就去老喜洋洋超市那里上了他的车,他开车带我从乐元路口到平洞红绿灯那里,我叫他送我回学校,他让我和他聊聊天,他就开车带我从平洞竹林山庄往纳骂坡上去,到了后他就停车和我说话,我一句话都没有回答,他和我述说他的生活压抑和痛苦。我让他送我回学校,他就开掉头走了一会,他和我说去上面看看风景,就往坡上一直开到路的尽头,然后停车并和我说话,他说他喜欢我,我和他说我是学生要学习,他就下车来开后排的车门,他开了车门和我坐在一排,然后强行抱住我,我一边挣扎一边喊:“叔叔,不能这样,这样是违法的”,他就用手摸我的胸部,一边摸一边脱我的裤子,我反抗不过他,他将我的裤子全部脱完了又开始脱我的衣服,我拉着衣服下让他脱,但是他把我的手拉开将我的衣服也脱了,我喊了两次“救命”,他用手将我的嘴巴捂着,我当时很害怕他将我强奸了杀害,我就不敢动了,在车里哭,他就自己将他的衣服裤子脱了,把我按在车子后排的座位上,他爬在我身上,他将他的生殖器插进了我的阴道,他一插进去我下体很痛,他用他的生殖器在我阴道里插了3分钟左右,他就在我的阴道里射精了,他将他的生殖器拔出来后,我阴道就流血了,他用卫生纸擦拭了我的下体,擦的卫生纸装在胶带里,胶带后来他下车丢了,丢在哪我不知道。穿好衣服后,我叫他送我回学校,途中他拿了200元钱硬塞给我,我说我不要,他说:“你不要的话我还要来找你”,我就将他给我的钱拿着了,他还买了一颗避孕药给我,他送我回到学校我就去上课了。当晚我想报警,但是我的手机没电,加上我心里很害怕,我怕报警后我同学们知道我被人强奸,过后一直上课不能出学校,我就一直没有选择报警。直到这两天,强奸我的那个出租车叔叔发信息给我,他说他拍了和我发生性关系的照片,我当时很害怕,不知道怎么处理,我今天(2O17年4月9日)中午就将事情给我朋友韦元耐说了,我叫韦元耐和我一起找强奸我的那个韦某叔叔说清楚韦某韦元耐在我们学校门口那里,强奸我的那个出租车韦某电话给我,他说他在我们学校门口,我同学韦元耐叫我一个人去和他谈谈,我就一个人到他的韦某他谈,谈了一下我发现他没诚意和我谈,我就拿手机出来准备打电话给我的同学,他就把我的手机抢了过去,把机关了放在坐垫旁,我自己捡回来将手机放在我的书包里,他开车又带我去纳骂坡上,到了纳骂坡上后他强行将我的裤子脱了,脱了之后他就用他的手机拍我的下体,我害怕就说我头疼,身体不舒服,他就没继续拍了,我将裤子穿好,让他送我去医院,他就拿了500元钱给我叫我拿去看病,我当时害怕他察觉我是装病的,就收了他的钱,他送我到医院后我自己往医院进去,我看见他开车走了,就打电话给我朋友韦元耐,然后自己打车回学校了,回到学校后我和韦某说了这个事情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那名出租车司机和我发生性关系时,我不是自愿的,当时我反抗的,我用我的手挡在我的胸部,不想让他强奸我,但是挡不住,我当时害怕,不敢抓他、咬他,我怕他将我杀害,当时坡上没人,他强奸我后我处女膜破了流血了,过后几天我下体都是很痛的,上课我也不安心,心里怕怕的,晚上也睡不着觉,过后他发信息说拍了我当时被他强奸的照片后,我时时都是担心受怕的,我之前没有过性行为,被强奸后我没有换洗过衣物。我和那个出租车司机刚认识不久,只知道他娃王,他的电话号码是13984690226,QQ号是258398139××××0226千里来相会”,3个星期前,我坐过他2次出租车,第二次的时候他问我要了电话号码,当时我没有多想,就给了他我的电话号码,过后他就发信息给我,还加了我的QQ,他在QQ里和我聊天,过后有一次我去望谟买东西后急着回学校,就打电话给他,他开出租车送我回学校而且没收我车费,后面他还帮我交过话费,我也没有要求他帮我交过话费。我收他钱是因为他强奸我的那次他硬塞给我200元钱,说我不要的话他还要来找我,2017年4月9日这500元钱是他脱我裤子拍照时,我假装我身体下舒服,叫他送我去医院,他就拿了500元钱给我看病,我害怕他知道我是装病所以就收了他的钱,我想找那个司机说清楚是想让他写保证书,保证以后不要再联系我,将他强奸我的照片还给我,他买的避孕药我吃过了,药的盒子还在我的书包里,我的电话号码是18386375164,QQ号是351991183××××5164。我和强奸我的那名出租车司机只是勉强认识而已,没有什么关系。我和那名出租车司机聊天都是他主动发信息给我,我只是礼貌性的回答,他说他想帮助我,我没有希望他帮助我,我坐他出租车给他钱他不要,后来他发信息说帮我交了话费;我也只是发信息回答他说了谢谢,他强奸我后发QQ信息给我,说喜欢我这样的话,我没有理他,但是他说他有当时强奸我的照片,我害怕才回复他信息的。他强奸我后,我害怕不敢报警,后来他发信息威胁我,说是有强奸我的照片时,还要我出去和他讲清楚,我害怕不敢报警,我当时以为他真心要和我讲清楚,不要再骚扰我,我想叫他写保证书,让他将照片还给我,谁知道他是骗我的,还将我又带到纳骂坡上,还准备强奸我,还强行将我的裤子脱了的,用手机拍我的下体。我不知道他是否有当时强奸我的照片,我没有看见过,他也没有给我看过,只是2017年4月9日在纳骂坡上,他在出租车里强行将我的裤子脱了后用他的手机照我的下体,还强行抱着我,亲我,用手摸我下体。我当时也是反抗的,但是我反抗不了,我想呼救但周围没有人,我当时又想哭又难过,我不让他拍照,但是他不听,一直在拍我的照片,我一直在挣扎,不想让他照着我的脸,但是挣扎不了,他用手勒着我脖子拍照,我看见他邪恶的笑,我心里害怕到了极点。被强奸后我甚至想自杀逃避这种阴影。他给我的钱全部是面值100元的,总的700,全部还在,我一分没用,那个出租车司机强奸我时强行抱住我说:“要么让我做你一辈子奴隶,要么我去坐牢”,他这样说我无法回答,威胁我听从他的话和他发生性关系。当时我也非常害怕,不敢和他发生正面冲突,我怕他对我实施更残忍的事情。当时我反抗了,但是推不开他,并且车门是锁起的。我逃跑不了。我被强奸报案后,这久在学校读书,有天下午我们要下课的时候,我们班主任黄庭辉来找我说曾老师找我,然后就带我到学校足球场找到曾老师,我们班主任就走了。曾老师说他是王某1家属的朋友,他说他作为一个老师都是支持学生的,对于我的遭遇表示理解,后来他说他帮王某1家属传一句话,王某1说:“你要是下撤诉的话;就将一些事情公布出来”,当时我听后很迷糊,不知道什么事,唯一担心的是王某1将拍摄我的私密照发在网上。曾老师还问我有什么困难没有,要不要一些经济上的补偿,要是有什么困难他们可以帮助我,我没有笞应。2017年4月15日下午4点左右,那个曾老师又来我们学校找我,问我想得怎么样,我当时没有回答,他叫我好好考虑下,并问我要了我的电话号码,然后他就踢球去了。昨天(2017年4月16日)曾老师发了一条信息给我,问我乐意帮一下王某1吗,我没有回复,他打电话给我我也没接,今天(2017年4月17日)下午5点10分我放学后,我父亲吴昌龙来学校接我,那个曾老师和一个女的也刚好来我们学校找到我,我父亲要带我出学校所以我回宿舍换衣服,他们就在学校和我父亲说话,我换好衣服回来后才知道那个女的是王某1的老婆,她和我说她理解我的情况,但是想请我帮一下王某1,叫我好好考虑,曾老师就说:“王某1要是真正的坐牢了,王某1要过后桶你一刀,但是不一定是刀桶”,他这么一说我就吓着了,我怕王某1打击报复我,我和我父亲没有回答,我父亲拉着我走了,最后王某1家老婆和曾雪老师还叫我好好考虑,要是帮王某1一把的话他们过后会感激我的,后来我打开手机看见有一条曾老师发的消息,我害怕他们会无休止的找我和我的家人,就和我父亲来公安机关反应这个事情。曾老师之前没有威胁我,找我商虽撤诉,我没有答应撤诉,我也不会提出撤诉,那个曾老师的电话号码18085996475。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王某1供述与辩解:我是开出租车的,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我在望谟县新车站拉客拉到一个女孩子,第二天早上我又在望谟县供销大楼遇到了这个女孩子在路边打出租车,她又上了我的出租车说到望谟县民族中学,我就开车送他到民族中学,她给钱后,我问她要了她的电话号码,她把电话号码给我了,晚上的时候我就用手机号码添加了她的QQ和她聊天,聊天得内容都是些简单的问候。过了一星期左右,我跑车的时候打电话给她,她正好在供销大楼等出租车,我就开车去接她送她到民族中学,车上我们闲聊了几句,这次我没有收车钱,之后我也送她回学校过几次。到清明放假的时候,她说她要回乐旺,我说我送她,她不要我送,我就没送她回去。2017年4月3日她告诉我她第二天回望谟,我说我去接她,她说她不要我接。2017年4月4日中午我打电话给她说接她出去玩,她说她在买东西,一会再说,过了1小时左右她就打电话给我说她在小区路口,我就开车去接她玩耍,没告诉她去什么地方玩,我开车到望谟县复兴镇纳骂村附近的山坡上,我们就在出租车里面聊天,聊天得有1小时左右,我用手去把她抱在怀里,后我与吴顺芝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我用卫生纸给她擦她的吴某2我自己也擦自己的生殖器,擦好后她把衣服穿好下车去站了几分钟,我穿好衣服把用过的卫生纸拿出去丢在旁边了。之后我拿了200元钱给她,我叫她上车,她就让我送她回学校,在途中她说怕怀孕,我就说去买避孕药吃,她没有说话。我开车到望谟县医院后面停后,她在车上,我就去医院后面的一药店花了100多元钱买药,她把药吃了后我送她回学校了。2017年4月9日我打电话给她让她在学校门口等我,我去接她去玩,12点的时候我开车去民族中学门口接她。接到她后我又开车带她到纳骂村附近的山坡上,我们又在车上聊天,聊天的时候她说身体不舒服,阴部还在流血,我就叫她把裤子脱下来看一下,然后她把裤子脱了,我看见她阴部还有血。我就用手机拍她的下体,拍了几张后我们又抱在了一起拍照,我们在车上休息了一下,我又给了她500元钱,之后我开车送她到望谟县医院买药,她去医院后我就开出租车到街上拉客了。直到后面有警察找我我才知道是她到公安机关报警了。我不知道她的名字,只知道姓吴,在民族中学读高二,家是郊纳关寨的,年龄18岁左右,我们平时都是通过QQ聊天、打电话的方式联系的,我的QQ号码是2583985908,手机号是139846925×××08关系的女孩网名叫“天亮了”,QQ号和手机号我记不住了,她的手机号码在我手机备注是一个“吴”字。我带她到纳骂是带她去玩,看风景,吹风,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她是愿意的,没有反抗。我用手机拍她的下体照片目的是无聊的时候看一下,这些照片现在我的手机上,我没有上传到网上或其他地方。我笫一次给她200元钱是因为她在读书没什么钱,第二次给她500元钱是因为她说她身体不舒服,阴部在流血。我和她单独见面至少有6至7次,都是在出租车里面,我喜欢那个女生,所以不收她车费,发生性关系后我联系她,她不联系我,我想约她出来玩,我联系她怕她不理我,我想娶她做老婆,但她不愿意。我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在我的出租车里,我的出租车吴某1贵EU1763,当时在山坡顶上,周围没有人,贵E×××××是树木和杂草,在一条泥巴路上。我没有打过吴某某,我们发生性关系后我一直发信息给她她不吴某1就发信息说:“我拍摄得有我们发生性关系的照片,你不怕我把我们发生性关系的照片讲出去吗?”到星期六(2017年4月8日)她才回了我一条信息说:“对不起,我手机没有电了”。其实这是假话,我没有拍摄和她发生性关系的照片,目的是想约她出来玩,我还发了短信说:“如果不来,你不怕我去你家找你吗?”2017年4月9日我们又见面,并在这天用我的手机照了吴某某和我一起的照片及吴某某的裸照,我全部把相片吴某1手机里了,我主要吴某1我跑车无聊的时候,拿出来看看。我总的拍摄了吴某某一次照片,之前没有拍过。我发短信给吴某某说吴某1你的东西掉在车上了,到星期六我送给吴某1句话是假的,吴某某没有东西掉在我车上,我这样说想约她出来玩。吴某1安机关抓后没有会见过我老婆张仕艳,没有要张仕艳去找吴某某撤诉
五、鉴定意见
(黔西南)公(司)鉴吴某1)字(2017)143号鉴定文书:载明送检物及样本标记为“道路南侧路边装在塑料袋内的卫生纸”为1号检材、标记为“被害人吴某某血样”为2号检材、标记为“吴某某内裤字样”吴某1检材、标记为“王某1血样”吴某1检材、标记为“王某1阴茎擦拭物”为5号检材。取1、3号检材浸出液作抗人精试验,结果3号检材为阳性,1号检材为阴性;取1、3号检材沉渣涂片酸性复红美兰染色镜检,结果3号检材见人精虫,1号检材未见人精虫。鉴定结果为送检的3号检材上检出DNA分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分型上与2号检材(吴某某血样)相同,支持3号检材上的DNA分型为吴吴某1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因条件所致,1、5号检材未检出阳性DNA扩增物,无法与其余检材的DNA样本进行对此。
六、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及照片:载明1、现场位于望谟县王母办纳骂坡坡顶处的泥巴路边,该路段呈S型,向东王某纳骂公路,向西为下坡方向。现场北侧为杂草较多、树木较少的山坡;南侧为一片青岗林。该泥巴路路面宽约5M,道路南侧路边的杂草上见一塑料袋的卫生纸(物证编号为1号物证,拍照固定,原物提取),塑料袋呈捆好状,打开塑料袋后见内装有团状卫生纸,该塑料袋靠地面侧的颜色为橙色,上方为自色。在王母派出所的车棚内见一绿色出租车,车牌号为贵EU王某63,副驾驶室的外车门上印有“望谟县义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字样,该车呈熄火状态,车门成关闭状,打开车门勘查车内未见异常。2、现场位于望谟县王母办纳骂村“嚷哈坡”平洞公墓水泥路西侧约35M王某巴路,该泥巴路宽约3.2M,向西延伸至山坡上,向东与平洞公墓水泥路相连;现场北侧(坡上)、南侧(坡下)均为板栗林。中心现场为望谟县王母办纳骂村“嚷哈坡”平洞公墓水泥路西侧约35M王某巴路,在中心现场北侧山坡路坎上见一颗板栗树。在勘验范围内仔细勘验未发现异常。
(二)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王某1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与现场勘查地点相吻合。
(三)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王某1从1组10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5号(吴某某)就是在2017年4月4日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吴某1”姓女子;吴某某从1组10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4号(王某1吴某1强奸她的出租车司机;吴某某从1组10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4号(曾振峰吴某1到校找她的“曾老师”。
(四)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9日依法对吴顺芝进行了人身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并提取吴顺吴某2A送检作DNA同一认定,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对王某1进行了人身检查,从其衣物上搜有一部黑色智能手机,未发现其身体有任何伤痕情况,并依对王某1进行十指指纹及DNA采集录入采标系统。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1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制猥亵罪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应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所提“我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是自愿的,我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王某1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首先,从王某1在侦查机关的所有供述看,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未提及到受害人反抗的事实,从受害人的陈述看,受害人自始至终未反抗是事实,被害人陈述的反抗是其内心主观想法,并没有体现在行为上实施了反抗行为;其次,王某1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受害人意志的事实,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前提下,仅从受害人的陈述无法认定;再次,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二人是和平的离开现场,并且双方一同前往药店购买避孕药,被告人下车购买避孕药时受害人在车上等待以及买好药后被告人将受害人送到学校的整个过程,受害人的行为没有任何异常,同时在发生性关系后一段时间,被告人与受害人还有联系,受害人并未打算报警告发被告人,受害人之所以报警是因为被告人虚构拍摄有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照片要挟受害人见面和最后一次见面实施了拍摄受害人不雅照片的情况下,受害人迫于压力下,不得已才告发王某1,但不能据此报警的行为推定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妇女有无反抗能力,不能单纯地从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程度来评价,还要结合妇女自身对所处环境的认知和可能遭遇更大伤害的风险预估心理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偏僻的地方,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环境下不敢反抗,事后被告人多次发信息给被害人,被害人均未回复,被害人在受到威胁后才回复答应与被告人见面,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说明被害人主观意志并非自愿。被害人事后不告发,并不必然得出同意与被告人王某1发生性关系的结论,被害人因顾虑同学、老师、亲戚等知道而感到没有脸面选择事后不报警,符合常理,被害人吴某某为在校学生,年龄尚浅,因惧怕怀孕而与被告人吴某1往药店购买避孕药,被害人亦陈述事后很害怕,被害人在其同学劝说下即选择报警。上述客观事实足以认定王某1系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王某1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故上述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强制猥亵罪,王某1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陆才辉
审判员谭芙新
人民陪审员黄万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郝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