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2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某用私刻的“长沙市天心区新天村村民委员会”印章伪造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2020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该份房屋拆迁协议书,让被害人罗某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以交纳履约保证金、房屋防护金办理房产证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罗某人民币54616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1年12月2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院以抓获经过、转账记录、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罗某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具有以下情节:1、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骗取的54616元应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当庭供认属实;对公诉人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表示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收条、户籍信息、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新天经济合作社证明、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罗某损失人民币54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检
书记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