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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刑初250号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2   阅读:

审理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吉0323刑初25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6-09-12

审理经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6)第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刘泽艳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乐、书记员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1及辩护人王某、被告人刘泽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1与被害人于某1通过二人的朋友宋某某结识。赵某1曾花钱请于某1吃饭,在于某1有病期间给其买药打针等。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赵某1将被害人于某1(16岁)强行拉上出租车,将其带到德惠市馨阳洗浴,把于某1拽到二楼的一个房间,以于某1花其钱财为由,赵某1、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于某1进行殴打,并胁迫于某1卖淫挣钱还债。在赵某1的胁迫与殴打下,于某1被赵某1、毕姓男子等人开车拉到伊通满族自治县住佳金旅店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泽艳明知于某1系未成年人,还容留其在店里卖淫一次,收取提成30元钱,赵某1分得70元钱。被告人赵某1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住佳金旅店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强行与于某1发生性关系。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赵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泽艳于2016年2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赵某1、刘泽艳供述。2、被害人于某1的陈述。3、证人于某2的证言。4、手机微信截图。5、现场指认照片。6、司法鉴定意见书。7、到案经过。8、刑事判决书。9、假释证明书。10、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

并认为被告人赵某1无视国法约束,采取暴力手段,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并在卖淫期间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怕卖淫罪、强奸罪。被告人刘泽艳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1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某1辩解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才那么说的,没有逼迫被害人卖淫,她是自愿和我发生性关系。

辩护人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强迫于某1卖淫罪、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赵某1殴打被害人是因为被害人和被告人处对象感情不忠,提出分手才殴打的被害人,与卖淫没有关联。2、被告人要求被害人还钱,提议受害人卖淫,并没有强迫,受害人接受提议来的伊通,没有强迫。3、认定强迫卖淫只有受害人和被告人的供述。不一定真实可靠。受害人陈述被殴打均有第三人在场,应由第三人佐证。4、受害人卖淫有自主权。5、发生性关系系被害人自愿的行为,没有反抗、呼救等行为。案发前被害人就与他人有性行为,本案系事前同意,事后反悔的行为。综上应疑罪从无,认定被告人无罪。

被告人刘泽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1与被害人于某1通过二人的朋友宋某某结识。赵某1曾花钱请于某1吃饭,在于某1有病期间给其买药打针等。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赵某1将被害人于某1(16岁)强行拉上出租车,将其带到德惠市馨阳洗浴,把于某1拽到二楼的一个房间,以于某1花其钱财为由,赵某1、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于某1进行殴打,并胁迫于某1卖淫挣钱还债。在赵某1的胁迫与殴打下,于某1被赵某1、毕姓男子等人开车拉到伊通满族自治县住佳金旅店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泽艳明知于某1系未成年人,还容留其在店里卖淫一次,收取提成30元钱,赵某1分得70元钱。被告人赵某1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住佳金旅店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强行与于某1发生性关系。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赵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泽艳于2016年2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经庭审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下列事实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某1(2016年1月29日)供述:2016年1月份的一天,宋某某带他对象于某1来找我,我请他们俩一起吃口饭,吃完饭去的金鑫旅店,于某1和宋某某一个房间。第二天我和张某某、宋某某、于某1四个人在旅店吃的饭,于某1有点高烧,我和宋某某带她去六道街的一个诊所打针,晚上回旅店住的。第二天于某1走了,宋某某和我说于某1好像看上我了,我看她挺不错的,就一直和她联系,想处对象,于某1同意了。过了两天我约于某1,她和董某一起出来的,我们去住邦商场玩的,之后一起唱的歌。唱完我送于某1回家,于某1发朋友圈说想吃核桃,我就去网吧找她买的核桃,又给她送董某家了。过了两三天,于某1打电话和我说不处对象了,她有对象了,就是买核桃那天晚上处的,我说你不骗我钱花呢吗,我要找她出来,我们在杨国富麻辣烫见的面,她在那玩手机,我把手机抢过来,拽着她打出租车去我住的馨阳洗浴207了,当时宋某某、张某某都在屋,我拽她进的屋,我说你他妈骗我干嘛,我好骗啊,你不想和我处就不处,骗我钱花干嘛,于某1说我不想和你处了,我就把于某1打了,打她的脸,打完宋某某和张某某就进屋了,于某1还在玩手机,我说你他妈还跟这个男的唠嗑呀,张某某和宋某某不记得谁就把手机抢下来撅折了。宋某某说我哥钱好花啊,我说这事不用你俩管。之后我就说你能背着我跟别人睡觉,我让你和更多的男人睡觉,我领你出去出台去,于某1就向我求情,说她错了,再也不敢了,我说错啥错,事都发生了,我就打电话让我妹夫开车接的我,在车上时候,我怕她和扯别的事,就在车上和她说你他妈的给我好好的,别他妈让我揍你。我妹夫、于某1、老毕我们四个直接来的伊通。于某1在我打完她后,害怕了,和我来的伊通。我让她去卖淫,怕她想不开,要死要活的。到伊通后,我们先去的住佳金旅店,我和老板说,二姐,我媳妇要来这上班。进屋后,二姐问于某1同意不,于某1没吱声,点了一下头。我们几个出去吃的饭,在琴和琴火锅吃的,我和于某1说,你好好在这上班,挣钱了,我给你买个苹果6手机,再给你买个貂,吃完饭我妹夫走了,我们三个回旅店了。我和老板说上班就是卖淫,最贵的上,一次一百元钱。我和于某1在住佳金旅店二楼开了一个房间,我们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她没反抗、喊叫,自己脱的衣服。我们发生完关系躺了一会,住佳金老板喊于某1下楼,老毕在我房间吸的毒。呆了一会我就下楼了,和于某1说媳妇咱别在楼下待着了,让她上楼。在楼上呆了一会,二姐喊她,她就下楼了。大约晚上11点多,我和于某1说媳妇上楼吧,二姐说得干到二点半,我说我媳妇累了就得上去,我俩就一起上楼了。第二天早上,我和老板二姐说,我媳妇不想在这干了,我们回去了。我和于某1就坐车回长春了,在车上我给张某某打电话,要给于某1找地方上班(就是卖淫的地方),张某某告诉我一个地方,给我一个电话号码,我和于某1就去了,那块不让人陪着,于某1让我陪着他,我们俩就上我朋友小天那了,吃完饭我俩打车回德惠了。回德惠后,我们去的88酒吧,找一个叫刘某某的,让她还钱,这钱是刘某某和宋某某处对象,管我借的钱,刘某某说明天12点前给我,我就回德惠客运宾馆和于某1开的房间,第二天早上警察就把我带走了

2、被告人刘泽艳(2016年2月3日)的供述:我从2014年开始经营住佳金旅店,赵某1我认识,他叫小龙。三四年前他在我家店住过。十多天前小龙领一个小姑娘去我家做小姐,说是他对象。当天下午小龙自己进的我店,我说这么面熟呢,他说二姐,在这干嘛呢,我说在这打扫卫生呢,他说我对象来做服务员,我说生意不好,不想要服务员,让她进屋呗,他对象进屋,我问冷不冷,她说不冷,他们就出去吃饭了。大约一小时后,小龙领那女的,还有个男的来的,住的203房间,晚上九点半小龙下楼说二姐让我对象做个活吧,他说一百元的台,我说没这么贵的活,他说这价太低,我明天就走,让我对象今天干点活,好挣点路费。晚上十点来钟,小龙把对象从楼上送下来了,不到五分钟就来客人了,客人挑的小龙领的这个小姑娘,问我多少钱,我说八十,去103房间。十多分钟就出来了,给我扔十元钱。小姑娘上楼睡觉了。第二天十点钟左右就走了。我问过小姑娘愿意做小姐不,她笑了说愿意。客人没来之前我让小姑娘准备一个手机,她上楼找小龙要手机,小龙没给她,和我说让我把手机借她,我没借,小龙把他自己手机给这个小姑娘了,告诉小姑娘别玩手机

3、被害人于某1(2016年1月25日)的陈述:我来报案,2016年1月22日下午我被赵某1强迫卖淫和强奸了。2016年1月中旬时候,我和宋某某通过快手认识处的对象,宋某某就领我去旅店见的赵某1,我们两个人身上都没钱,中午赵某1请我们俩一起吃的饭。吃饭时候赵某1让我给介绍对象,我答应了,吃完去住邦商场五楼玩,我联系的董某,让她来找我,玩到将近晚上六点多,我们几人回旅店了,住的金鑫旅店,我和宋某某一个屋,董某和赵某1一个屋,她呆了一会就走了,后来和我说赵某1要和她发生关系,她没同意,就走了。董某走后,宋某某和我说咱们找个活干,花赵某1钱也不得劲,我说行,但不知道要干什么活。第二天赵某1还让我介绍对象,我就把高某某介绍给他了。中午一起吃的饭,下午两点多,高某某管赵某1借一百元钱,赵某1没借她,高某某管赵某1要五元钱就回家了。当天我感冒打针赵某1花的钱。当天晚上回旅店我和宋某某说不想处对象了,宋某某说行,明天早上你偷偷走吧,我就和我哥说你奶奶生病了,你欠我哥的钱我给。第二天早上六点多我就去董某家了。当天赵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医院呢,后来赵某1知道我没在医院在董某家,就让我们出来,不出来就找我们去,我们就出来了,在一起唱的歌,当晚我回董某家住的。第二天赵某1打电话让我去德惠等他,我说行,我没去就回家了,赵某1一直在找我,打电话、发微信我都不回。过了能有四天,董某发信息说你再不出来赵某1就找我了,我就联系的赵某1,我说我在杨国富吃麻辣烫呢,你来找我吧,他找到我,没理他,就玩手机,他把我手机抢过去,拽我上出租车,在车上和我说,我赵某1的钱不是好花的。到2.5街馨阳洗浴,他直接把我拽到洗浴二楼一个房间了,当时屋内有七八个人,有宋某某、张某某,还有一个姓毕的。进屋后,赵某1、张某某、宋某某动手打我,赵某1说要领我出去出台挣钱,还他钱,我不干,我不认识的那个男的说龙哥(赵某1)把场子都给你找好了,你去,啥也不用干,到哪后咱们就说这个场子不行就让你回来,给龙哥个面子。赵某1也点点头,说让我去待两三天,我说行,赵某1就出去给他姐夫打电话,说啥我不知道。我不认识那个男的说让我爸给拿2000元钱,就放我走,我说行,把电话给我,赵某1不干,宋某某就把我手机给撅了,把我手机卡拿出来了,我问赵某1你想干啥呀,赵某1指着屋里其他人说都出去,我让她知道我想干啥,我当时害怕了,我说我错了,我花你钱,我给你,以后不骗你了。赵某1说不行,要领我出去出台去。我说你老弟不说我呆两天就回来吗。我们就在屋等他姐夫,等了半个小时,赵某1姐夫来了,我们直接下楼了。宋某某怕赵某1不让我走,让我偷偷走,我欠赵某1就是和宋某某一起吃饭、住宿的钱。他们开车直接给我带伊通来了。赵某1先下车去的住佳金旅店,和老板娘说了一会话,过了一会我进屋老板娘问我愿不愿意,当时赵某1在我身边,我没敢说不愿意,没吱声。赵某1说出去先吃饭,在车上和我说你刚才那出,二姐和我都不愿意了,你再整这出,我就揍你了,我没吱声。吃饭时候他们三个劝我说,来都来了,你就好好的,赵某1说年前2号就送我回家。这块活要是好的话,钱挣够了就送我回家,回家时候给你买个苹果手机,你要不好好的,就别怪我在这么多人前打你。吃完饭我和赵某1,姓毕的就回旅店了,到旅店赵某1出去买的锡纸、吸管,叫姓毕的来我们屋,姓毕的在屋里吸的毒。赵某1让我下楼干活,我没动。过了一会老板娘来找我,我就下楼了,来的客人没选我,我就上楼了。姓毕的说你刚来,老在楼上不好,我就下楼了。二姐和我说你得拿手机,干活的时候,你打电话我给你开门。我上楼管赵某1要手机,他说用二姐手机,二姐说她手机没电了,赵某1下楼给我送的手机,并且在旁边看着,我上QQ,他说你别瞎说,小心我揍你,我就没敢玩。在这之前,赵某1还说来客人了,你要再不好好的,二姐要不愿意了,你看我怎么揍你,别逼我给你送到更远的地方去。当天晚上十一、二点钟,来顾客选的我,给了二姐一百元钱,之后就给我送103房间去了,我和那个男的发生关系了,出来二姐给我70元钱,我上楼把钱给赵某1了。和客人发生关系没敢告诉我被强迫的,因为赵某1威胁过我,如果反映情况就打我。在我接客之前,赵某1要碰我,我没让,他就强行和我发生关系了,发生关系不是我自愿的,我反抗了,用手推他,让他别碰我,后来没整过他。他把自己衣服都脱了,把我下身脱了,上身就剩一个胸罩,我用手推他,他用手按我的肩膀子,后来按我的手,趴我身上,发生关系后,他把避孕套扔在垃圾桶了。第二天早上赵某1带我来长春,在跑线车上给张某某打电话,让他找一个场子,到那场子后,这个洗浴不让人陪着,我们俩就去绿园区找一个叫小天的朋友,在那喝酒吃饭,赵某1接个电话,好像是把一个女的给找到了,我们就回的德惠,直接去的88酒吧找那个女的,宋某某、张某某还有我不认识的那个男的没整走这个女的,他们就带我回客运宾馆了,我和赵某1一个房间,快天亮我问他啥时送我回家,他打了我一巴掌,说你别墨迹,别逼我送你到更远的地方。我们就继续睡觉了,我看他睡着了,偷摸用他手机上QQ给朋友发的求助信息,让他们给我爸打电话,发完信息我找个借口上厕所,我管厕所一个男的借的手机给我爸打的电话,我说我出事了,我爸直接问我在哪个房间,我说211,不大一会警察就来了,把赵某1带走了。

2016年8月5日陈述:我通过宋某某认识的赵某1,来伊通是赵某1拽我去的,在德惠赵某1和两个人把我打了,还把我手机撅了,卡拿回去了。在住佳金旅店我不同意和赵某1发生关系,他就打我。他们几个把我拉到洗浴就开始打我,然后才来伊通卖淫,我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4、证人于某2的证言:于某1是我女儿,2016年1月24日早上8点我接到于某1的求救电话。早上我女儿的QQ信息让我报警求救,说在德惠客运宾馆去救她,我就报警了。警察来问我女儿在哪,我女儿又给我打电话说211房间,我又给警察打的电话,警察就去了。我知道这个事的时候,我女儿的两个朋友给我打电话和发的信息,告诉我女儿求救的事情了,具体什么事没说。

5、司法鉴定意见书:于某1被伤害程度构成轻微伤。

6、手机微信截图证实:被害人于某1向朋友求救及和于某2求救的内容。

7、现场指认照片:于某1被强迫卖淫的旅店照片。

8、到案经过:赵某1、刘泽艳系被抓获到案。

9、刑事判决书:赵某1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10、假释证明书:2015年12月30日,赵某1因假释被释放。

11、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证据来源合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无异。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以暴力相威胁,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泽艳明知于某1系未成年人而为其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才那么说的,没有逼迫被害人卖淫,她是自愿和我发生性关系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符,故对上述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1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泽艳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容留卖淫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1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刘泽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凌飞

代理审判员王月

人民陪审员李盼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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