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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刑诉[2022]7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21   阅读: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高检刑诉[202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田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虚构自己无配偶的事实,以相亲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现金人民币(下同)3万元。2021年4月21日,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田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田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某主动交纳财产刑保证金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交纳财产刑保证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判前社会调查,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付振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邓雅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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