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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淇滨检刑诉(2021)24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21   阅读:

案件概述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21)244号起诉书、鹤淇滨检刑补诉(2022)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分别于2021年10月22日、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补充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宜成、王志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苗建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孙某借其在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任开发部经理的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隐瞒房产和停车位真实情况,以帮助转卖房屋、购买房屋、帮助购买停车位、补交购房尾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王某1等十名被害人共计3708611.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7月,被告人孙某谎称将珠江小区B号楼3层卖给被害人宋某,先后收取宋某预付款100万元,并伪造了天润置业有限公司的收据给宋某,将100万元预付款占为己有。

(二)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某以能给被害人王某1办理购房贷款为由,诱使王某1购买珠江小区停车位,收取王某17万元,至2020年1月,孙某以征信没有通过无法办理贷款为由,让王某1放弃贷款,补齐购房款,将原购停车位交给孙某的7万元充作房款,2020年1月17日,王某1转账给孙某129950元,孙某伪造了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收据给王某1,将199950元占为己有。

(三)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孙某谎称出售给被害人杜某珠江小区停车位,收取杜某69000元,并伪造天润置业有限公司的收据给杜某,将69000元占为己有。

(四)2019年1月,被告人孙某通过速7房产中介公司,将珠江小区1号楼2单元16层东2户房屋卖给被害人关某1,先后收取关某1218070元,并给关某1出具了收据,将218070元占为己有。

(五)2019年1月,被告人孙某通过李某1介绍,将本属于刘某1的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8层东1户房屋卖给被害人侯某1,先后收取侯某120万元。因无法给侯某1办理购房手续,在侯某1的一再要求下,退给侯某110万元,将其余10万元占为己有。

(六)2019年12月,被告人孙某受被害人韩某1委托,将原属于韩某1的珠江小区1号楼1单元16楼东4户房屋,以71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付某,付某付给孙某53万元,尚有188000元未支付。孙某拿到53万元售房款后,以购房人未支付清房款为由,只付给韩某111万元,将其余42万元占为己有。在韩某1一再催要房款的情况下,为隐瞒其非法占有42万元的房款的真相,又虚构将本属于康某的珠江小区3号楼2单元13层东一户房屋调给韩某1的事实,先后伪造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收到韩某1、尚某房款的收据,并对尚某承诺可将房屋过户到其子名下,致使尚某将购房款交给韩某1后,却无法收到房屋。

(七)2019年12月,被告人孙某将本属于赵某1的景祥苑小区停车位卖给被害人刘某3,收取刘某355000元现金,并占为己有。

(八)2020年6月,被告人孙某通过鹤壁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本属于毕某的景祥苑26号楼独单元1层东户房屋出售给被害人马某1,并承诺为马某1办理过户手续,先后收取马某191万元房款,并占为己有。

(九)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孙某通过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本属于刘某1的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8层东户一户房屋卖给申某2,并承诺可以将房屋过户给申某2,收取申某2两笔共63万元房款和4591.8元维修基金。因无法给申某2办理购房手续,在申某2一再要求下,孙某退给申某2148000元,将其余486591.8元占为己有。

(十)2020年8月,被告人孙某通过鹤壁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本属于朱某的淇水至尚小区2号楼4层427户公寓卖给被害人乔某,并称随时可以给乔某办理购房备案,先后收取乔某25万元,并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补充指控: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通过鹤壁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5将鹤壁市淇滨区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15层东户、2号楼3单元15层东户房屋对外出售,并口头承诺给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但收取购房款后并未履行承诺,而将473000元购房款占为己有。

(一)2020年6月23日,王某5作为出卖方和买受方被害人马某2、居间方鹤壁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5自愿出售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15层东户房屋,价格为660000元。合同签订后,马某2向王某5转款中介费5000元、房屋订金20000元。2020年6月25日,马某2向王某5转款手续费300元、维修基金4591元、房款440000元。王某5在收取马某2共计469891元后,将其中的430000元转给孙某。孙某收款后并未告知房屋实际所有人为张某,也未履行房屋过户承诺,而将430000元占为己有。

(二)2020年7月12日,王某5冒用张某之名作为出卖方和买受方被害人杨某1、居间方鹤壁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自愿出售珠江小区2号楼3单元15层东户房屋,价格为650000元。合同签订后,杨某1向王某5转款订金20000元、中介费2000元。2020年7月14日,杨某1向王某5转款房款430000元。王某5在收到杨某1共计452000元后,将其中的200000元转给孙某。孙某收款后并未告知房屋实际所有人为张某,也未履行房屋过户承诺,杨某1要求王某5退还全部购房款项。孙某在退还杨某1157000元后,将剩余的43000元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已构成诈骗罪,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孙某借其在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任开发部经理的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隐瞒房产和停车位真实情况,以帮助转卖房屋、购买房屋、帮助购买停车位、补交购房尾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王某1等十名被害人共计3708611.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7月,被告人孙某谎称将珠江小区B号楼3层卖给被害人宋某,先后收取宋某预付款100万元,并伪造了天润置业有限公司的收据给宋某,将100万元预付款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2018年下半年的时候宋某当时找到我说要从我手里购买一套珠江小区的写字楼了,买顶工程款的房子,由她挑好房子,我负责办手续,当时我给宋某说的一平方是4200元,当时宋某给我转了50万元,另外还给了我50万元的承兑汇票,当时我在中凯对面的一个公司(具体名字记不清了)变现了,当时给我兑换了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谁打给我哪张卡上我也记不清了。宋某给过我钱之后我们也没有签合同,这100万我没有交给公司,自己用了。

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2018年7月份,因为我们公司想要买一层办公楼,正好我哥认识一个名叫孙某的人,当时孙某在天润置业公司上班,一般负责天润公司的买房手续。我和我哥一起找了孙某,问他有没有办公楼卖,他说有,在珠江小区B号楼3层,还说要向他们的陆总打个电话确定一下。接着他跟一个交陆某(音)的人打了个电话,问他有没有办公楼卖,陆某说有房,可以买。然后,孙某就带着我和我哥到珠江小区B号楼3层去看了看房。我当时觉得这个房合适,就准备买一层。孙某说整层买的话,是4000元一平米。需要在2019年春节前,交100万元的预付款。剩下的可以贷款给。于是我同意了。在2018年7月21日,我向孙某转了50万元。因为我已经向孙某转了50万元,一直没有给我收据,我就向他打了电话要收据。直到2018年9月6日,孙某给我说收据已经打好了,让我去河南圣源集团有限公司2楼他的办公室去拿收据。之后,我陆续向孙某给了50万元的承兑(有30万元的电子承兑,20万元的纸质承兑)。当时我把最后一笔承兑给了孙某之后,孙某给我说2018年底或者2019年初,肯定在2019年的春节之前,预售证就能下来,下来之后我们就可以签合同。之后我就一直向孙某打电话问什么时候能签合同,孙某说我们公司有一个罚款,只有把罚款交了之后,才能和你签合同。这个罚款有我们公司的孙总负责,他不去交这个罚款,人家不给我们发这个预售证,没办法和你签合同。后来我也曾多次向孙某问签合同的事情,孙某一直说公司罚款没有交,预售证没有下发,不能签合同。直到2020年底,我听说珠江小区的预售证下来,就向孙某打电话,准备问他什么时候能签合同,发现联系不上孙某了。然后就去他们公司问什么情况,到了之后,他们公司的人告诉我,孙某因为诈骗被抓了,于是我就来报案。

3.证人赵某2的证言:当时孙某知道开发商将珠江小区B号楼3层给我抵顶工程款,孙某给我联系说他有一个朋友想买珠江小区B号楼3层。还问我能不能便宜一点。我当时给孙某说等两天,我再给开发商说一说能不能便宜一点。后开发商给我说可以将一平米4500元降到一平米4200元,我也将我的银行卡号发给了孙某,一个星期后,我又问孙某他的朋友要不要该房了,孙某说他的朋友想再等一等了,从此以后孙某再也没有给我联系,后来开发商将其它小区的商品房给我抵工程款了,我就再也没有关心这个事情。

4.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宋某提供的孙某所开具收据为假收据,并非由其公司开具,收据印章与公司印章不一致。

5.收据。证明孙某向宋某出具了的收据,盖有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印章,收到宋某珠江小区B号楼3层房款216.72万元的假收据,落款日期2018年9月6日。经圣源集团员工辨认,该票据为假收据,是他人冒充该公司开具。

6.收到条。证明孙某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1月11日、2019年1月31日,分别向宋某出具了收到10万元、5万元承兑汇票和订金5万元的收到条。金额共计20万元。

7.银行手续。证明宋某于2018年7月21日,分两笔20万元、30万元转账给孙某50万元;于2018年8月3日、2018年8月22日、2018年9月5日出具的三份金额均为10万元的电子承兑汇票。票据号码尾号为242526610、234008532,票据金额各为10万元的两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于2018年9月11日由安防公司转让至鑫设贸易公司,同日,孙某尾号为1566建行账户收到王某2转款195800元(备注票号242526610、234008532)。

8.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证明。证明珠江小区B号楼主体封顶,没有竣工,三层无法使用,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自用、出售、顶账计划;珠江小区B号楼3层仍为天润公司所有,被告人孙某没有资格对外销售,该公司也未收到孙某销售该层房屋的房款;孙某在天润公司无收取客户购房款、地下室款和停车位款项的职责。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某以能给被害人王某1办理购房贷款为由,诱使王某1购买珠江小区停车位,收取王某17万元,至2020年1月,孙某以征信没有通过无法办理贷款为由,让王某1放弃贷款,补齐购房款,将原购停车位交给孙某的7万元充作房款,2020年1月17日,王某1转账给孙某129950元,孙某伪造了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收据给王某1,将199950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王某1当时是通过银行转账转给我的,转我哪张卡上记不清了,一笔7万元,一笔13万元,7万元转给我的早,当时说是找我买车位了,后来没有买车位,这7万元和13万元说是让我帮他交剩余的房款了。我当时没把这些钱交给公司,因为还没来得及交,后来我就自己周转用了。

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我被孙某骗了。2018年10月份,我购买珠江小区房子还有20万元没有付清,由于手里没有钱想办个分期付款缓解困难,我便找到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之前帮助我办理房子手续的营销部孙某帮忙,孙某建议我先买个车位然后帮助我办理贷款,2018年11月17日通过中国银行转给孙某7万元,孙某帮助我办贷款,一直到2020年1月份孙某也没有办成,告诉我因为找的单位征信没有通过。一方面天润置业公司催着交清钱来拿钥匙,另一方面孙某也没办成贷款,孙某说直接交全款吧,并告诉我买车位了7万元可以冲抵房款,我就东拼西凑找了13万元,2020年1月17日我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孙某13万元,银行扣掉手续费50元,实际到账129950元,孙某给我开了20万元的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收据条,并给我珠江小区2号楼3单元13层东户的购买合同,让我去物业领钥匙,领完钥匙就开始装修了。2020年6月,天润置业有限公司营销部给我打电话,让我交房子的尾款,我告诉他交过了,而且有收据。公司工作人员说公司没有收到。我联系孙某询问情况,孙某说他来处理。2020年7月份,孙某让我把房屋合同和20万元收据交给他,孙某说需要找领导盖章。2021年1月9日我给孙某打电话,孙某手机一直是关机状态,今天我去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找孙某,公司告诉我孙某这几天没来上班,我让公司看孙某给我提供的20万元收据,公司回复是假的,我感觉被骗就来报案了。我一共被骗20万元。

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份证明:(1)王某1尾号为4915的农业银行账户于2018年11月19日向孙某尾号为1312的农业银行账户转款70000元,该笔款项于同日到达孙某尾号1312的农业银行账户。(2)王某1尾号为4915的农业银行账户于2020年1月17日向孙某尾号为1566的建设银行账户转款129950元,该笔款项于同日到达孙某尾号1566的建设银行账户。

4.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珠江小区缴款收据单。证明截止2018年9月4日,王某1尚有20万元的房款未向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

5.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截止2021年9月27日,王某1位于珠江小区2号楼东3单元3层东1户的20万元购房尾款未向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孙某谎称出售给被害人杜某珠江小区停车位,收取杜某69000元,并伪造天润置业有限公司的收据给杜某,将69000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杜某的人从我手里购买过珠江小区的停车位,当时杜某给我打了69000元。这69000元还在我手里。当时我没有给杜某购买车位的收据,当时我给他手写一个收据。这钱我自己先用了。

2.被害人杜某的陈述:我买车位上当受骗了,被骗了69000元钱,来XX机关报案。

2018年11月14号,我的妻子申某1前往圣源公司咨询车位销售信息的时候,在公司门口碰到了一个叫孙某的人,他问我妻子是不是来买车位的,他是负责销售车位的负责人,给了我妻子一个银行账户说直接把钱打到他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就能买到车位了,大概中午的时候我给他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69000元之后又打电话联系他,他说让我们下午去圣源集团他的办公室里拿收据,下午我老婆去他的办公室拿完收据之后,他说让我们回家等分车位就行了,一直到2020年11月份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看车位的事情一直没有落实就想着害怕上当受骗,于是我就前往圣源集团财务室想要核实一下账单,但是工作人员一直以各种搪塞我,不让我看当时的交易账单,后来我又联系孙某说退款的事情,他说让我把当时的收据拿给他,一星期之内他把钱退还给我,11月10号的时候我跟他联系他开车来到我们小区门口拿走了收据,我本来想着跟他一块去公司办理退款但是刚好有事耽误了就没有跟他一块去办理退款,从那天之后我一直跟他联系说钱什么时候到账的事情,但是他一直用各种理由应付我,没有下文,之后大概在2021年1月10号的时候我就联系不上他了。孙某给我出具了一个68000元的收据,多出的1000元,孙某说是该车位是别人退的,这是给出售人的好处费。

3.鹤壁农商行长风路支行现金存款凭证1份,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收据1份。证明杜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孙某尾号为7905的鹤壁农商行账户存款69000元,孙某于当日向杜某出具了盖有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68000元的收据(票号1029750,与宋某提供的落款日期2018年9月6日的1029752号收据,刘爱民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27日的1029744号收据,编号上存在一定的连贯性,所盖印章数字编码也完全一致)。

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2018年11月14日,孙某尾号为7905的鹤壁农商行账户收到现金存款69000元。

5.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杜某未从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购买过车位,该公司也未收到杜某购买车位的款项,票号1029750收据不是天润公司出具。天润公司从未授权或委托孙某出售珠江小区停车位,孙某在天润公司也无收取客户购房款、地下室款和停车位款项的职责。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9年1月,被告人孙某通过速7房产中介公司,将珠江小区1号楼2单元16层东2户房屋卖给被害人关某1,先后收取关某1218070元,并给关某1出具了收据,将218070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当时关某1是通过王某5介绍想购买珠江小区的房子了,当时公司正好委托我出售珠江小区1号楼2单元16层东二户的房子了,然后我就把这个事情告诉王某5了,关某1就通过王某5在我这购买房子,当时关某1直接转给我15万元,另外还给了我两万元的现金。当时我给关某1写的有收据。关某1给我的购房款我自己用了,没有交给公司。

2.被害人关某1的陈述:2018年底,我父母在速7房产中介公司咨询了一下有没有房源,当时有一名叫王某5的中介人员接待的我的父母。之后王某5安排中介公司的经纪人侯某1带着我的父母前往珠江小区期房1号楼2单元16层东2户去看房,看完房之后,经过跟王某5的多次联系,确定购买珠江小区期房1号楼2单元16层东2户(共105.33平方米)。2019年1月16日的时候,王某5让我父亲前往速7房产中介公司交钱。于是我父亲和我姐夫到了速7房产中介公司之后,王某5让我父亲将钱交给了一个名叫孙某的人,然后我父亲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孙某转了15万元。转过账之后,孙某告诉我父亲,让他回家等通知。过了一个星期,2019年1月22日,中介王某5打电话说让我父亲再交5万元。于是我父亲和我姐夫带着5万元的现金,到速7房产中介公司将钱交给孙某。孙某收到钱之后跟我父亲说让我父亲回家等消息。2019年2月的时候,王某5跟我父亲打电话说珠江小区期房1号楼2单元16层东2户已经售出了,现在有一个跟1号楼2单元16层东2户的户型、楼层、大小都一样,位置是珠江小区1号楼1单元16层东3户。于是我父亲跟着侯某1前去看房子,看完之后,我父亲就同意了购买珠江小区期房1号楼1单元16层东3户这一套房子。当时王某5跟我父亲说,需要再交18070元,把这笔钱交了之后,首付款就交齐了。我父亲就前往速7房产中介公司将钱交给了孙某。交完钱之后,孙某告诉我父亲,说2019年6月份的时候交房,现在就回家等通知就行了。到了2019年6月的时候,并没有像孙某说的那样,按时交房。于是我们就向孙某、王某5联系,问为什么没有按时交房。他们两个都说因为房子还没有建好,没有办法交房。之后也多次向他们询问房子的事情,他们以各种理由推脱说没有办法交房。在2019年11月份的时候,王某5打电话说现在需要购买位于珠江小区1号楼地下室才能签订购房合同。于是我父亲到了速7房产中介公司将购买地下室的20800元交给了王某5。在2019年12月,我父亲前往河南圣源集团有限公司签合同,在签完合同之后,孙某说没有携带公司的公章,让我们先回家,等到孙某把章盖好之后,会将合同交给我父亲,并办理购买房子的相关手续。之后,我们就多次催促孙某、王某5办理手续,孙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说手续现在没法办。在2020年7月份,王某5跟我父亲打电话说,我们购房的首付款不够,需要再交10万元的购房首付款。于是,我带着我父亲前往爱家房产中介公司商议购房的事情。最终我们说不买了,让房产中介公司向我们退钱。之后,孙某承诺向我们退还用于购买房款的218070元。过了一段时间,孙某一直没有说退钱的事情,我们就主动联系孙某,孙某一直往后边推,一直说过几天就给我父亲。直到现在,都没有将钱退还给我们。在2021年1月5日,王某5向我们打电话说,孙某因为诈骗被抓了,于是我们就来报案了。

我们一共给了孙某218070元,还给了王某520800元用来购买地下室的钱。

我们给孙某、王某5钱的时候,对方都给了我们收据,一共给了孙某三笔钱,每一笔都有孙某签的收据;但是给王某5的时候,王某5没有在场,王某5让侯某1给我们打了一个收据,收款人写的侯某1。但是2020年11月份的时候,我们到天山办事处信访河南圣源集团不退我们房款、也不给我们房子时,圣源集团说不知道我们买房的事,孙某给我们打的收条是孙某的个人行为。

3.证人王某5的证言:自从我认识孙某之后,孙某找到我说他那里有两套房,这两套房子是珠江小区的房子,一套是李某2的手续,另外一套是关某1的手续,不过关某1的手续没有正常完成。当时孙某说关某1的手续没有追加首付,最后关某1以为没有拿出首付的资金,所以这套房子也就没有完成售卖。

当时关某1的首付已经付清了,但是后续手续走不动了,孙某跟我说因为关某1的首付不够,需要再次追加首付。实际上关某1已经将首付完全付清了,但是孙某就是没有跟关某1办理过房手续,后续的时候,我找到孙某想要将关某1的房子退了,但是孙某称当时钱已经在公司那里了,退不了,一直到现在没有退钱。

刚开始我不知道孙某将收来的钱用作什么用途了,2020年10月的中旬我才知道孙某并不能办理相关的手续了,并且他将收来的钱用作自己花费了。

2018年年底,关某1的父母来我们中介公司(爱家房产)咨询有无房源,我就安排公司的员工侯某1领着关某1父母到珠江小区期房1号楼2单元16层东2户,后与关某1的父亲沟通,关某1父亲(我给关某1的父亲叫老关)确定购买珠江小区1号楼2单元16层东2户的房屋,购买价格是5800元每平方米,该房屋的面积共105.33平方米。2019年1月16日,关某1父亲和关某1的姐夫到我的公司交钱,我就让老关将钱给孙某,后老关就先将钱15万元钱转账给孙某,2019年1月22日我又通知老关再向孙某交5万元钱,老关和一个年轻男子到我的公司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孙某,2019年3月1日的时候老关给我发了一个购房定金收条,老关说今天又给孙某交了18070元。大约在2020年6月份的时候,孙某给我说,让我通知老关再交10万元的房屋首付款,我当时就给老关说了,老关给我说没钱了。随后老关给我打电话说,他给孙某说过了,没钱再交了,这套房子他不要了,当时孙某也同意给他退钱。后来一直拖到2021年1月4号,我知道孙某被抓了,然后我就给老关打电话告诉他孙某被XX局抓了,该走法律程序了,让他来XX局报案,后来听说他来报案了。

4.证人关某2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害人关某1陈述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5.证人梁某证言。证明鹤壁市淇滨区珠江小区1号楼东2单元16层东2户的房子是天润置业有限公司顶账给他的。

6.证人芦某的证言。证明孙某是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部底下的一个经理。其没有安排过孙某出售过珠江小区1号楼2单元16楼东2户、珠江小区1号楼1单元16楼东3户的两套房子。

7.证人侯某1证言。证明侯某1没有收到关某120800元现金购房款。

8.孙某向关某1出具的收据及关某1向孙某汇款的手续。证明孙某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22日、2019年3月1日,分别向关某1出具收到150000元、50000元、18070万元的定金收条,共计218070元。2019年王某5收取关某1购房款20800元。2019年1月16日,关某1通过建行向孙某汇款150000元的手续。

9.梁某提供的收据复印件2份。证明梁某于2019年8月28日以珠江小区1号楼东2单元16楼东2户房屋地暖款名义向关联企业团购房联席办公室交款32616元。该案涉房屋于当日为梁某实际所有。

10.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珠江小区缴款收据单2份,收据复印件3份,领钥匙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梁某于2019年8月28日向天润公司交购房款购得珠江小区1号楼东2单元16楼东2户房屋。周某于2021年2月10日向天润公司交购房款购得珠江小区1号楼东1单元16楼东3户房屋。其中,梁某缴款收据单下方有时任天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芦某签名,这同时证明了芦某并未安排孙某出售该房屋。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9年1月,被告人孙某通过李某1介绍,将本属于刘某1的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8层东1户房屋卖给被害人侯某1,先后收取侯某120万元。因无法给侯某1办理购房手续,在侯某1的一再要求下,退给侯某110万元,将其余10万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侯某1通过我购买过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8楼东户的房子,侯某1都是通过李某1给我转的钱,我记得有20万左右。具体因为什么没有买成我也记不清了,时间长了,不是因为没有交房估计就是因为不能贷款。侯某1的购房款已经退完了,有的是我直接退给侯某1了,有的是我退给李某1,李某1又给侯某1了。

2.被害人侯某1的陈述:2019年1月份,我想给妹妹侯某2买房子,通过朋友李某1认识孙某,得知孙某在圣源集团工作有房子,可以通过孙某来购买,我跟李某1一块到圣源集团找到了孙某,孙某说有一套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8楼东户领导的房子在他这转卖,可以带我去小区实地看房子,当时小区还没有完工,我就进去看了看,孙某说可以通过他来办理购买手续,房屋总价58万、首付38万、贷款20万。需要先转给孙某20万,剩下18万到办理手续的时候再进行付款,2019年1月3号我通过我妹夫给李某1转账9万,我给李某1转账6万元、现金5万,一共20万通过李某1转给孙某。后来珠江小区开始交房,我要求孙某给办理购买房子手续,孙某说房管局无法贷款,不能办理手续,也不能交房子钥匙,我就要求孙某把之前20万元还给我,孙某一直不退款。2020年7月25日,我和李某1去圣源集团找到孙某要求退钱的事情,孙某说我到7月31号退给我25万元,并打个还钱的协议给我,李某1作为中间人帮助我要。2020年7月31号我找到孙某要钱,孙某说没有钱让我过段时间再来。孙某后来退给我了10万元,当时我记不清孙某是如何退给我10万块钱的了,我记得当时孙某用其他的银行卡转了10万元,现在还有10万元没给我。

3.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认识孙某,我是2017年三四月份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孙某。我知道孙某是鹤壁圣源集团开发部的经理。

2019年年初的时候,侯某1问我认不认识圣源公司的孙某,我当时说认识,孙某还卖给我一套房子了。侯某1给我说他想在珠江小区买一套房子了。然后我就电话给孙某联系了,孙某说他手里有一套,就是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8楼东户这套房子。当时孙某说先交20万元购房款,剩余可以办贷款。当时侯某1不相信孙某,她就把20万首付分三次打到我卡上了,然后我再打给孙某。交过钱之后我们就一直等着孙某办手续,但是手续一直也办不下来,孙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到2020年七八月份的时候侯某1去珠江小区物业问了问,发现这套房子已经有其他人买过了,然后我们就开始找孙某退钱。中间孙某退给侯某15万,后来又通过我退给侯某15万,一共退给侯某110万块钱。

4.证人刘某2的证言:珠江小区2号楼东2单元8楼东户的房子是我女儿在2012年的时候买的,这是一手房,最初在2012年团购的时候我女儿就购买了。

5.退款承诺复印件1份、李某1建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1份,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照片6份。证明:证人李某1于2019年1月4日、1月9日分三次向孙某尾号1566建行账户转款299800元。2020年7月25日,孙某书面承诺于2020年7月31日前退还侯某1购房款20万元。

6.孙某尾号1566建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9年1月4日至1月9日,孙某尾号1566建行账户收到来自于证人李某1的转款299800元。

7.证人刘某2提供的珠江小区缴款收据单复印件1份,收据复印件3份,鹤壁市房屋维修资金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珠江小区缴款收据单复印件1份,收据复印件3份,鹤壁市房屋维修资金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领钥匙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刘某1在2012年以团购形式已认购珠江小区2号楼东2单元8层东1户房屋,并缴纳部分房款。2020年9月,刘某1向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交齐全部房款,并向政府部门缴纳了该房屋维修资金,该房屋已经归刘某1所有。

8.侯某1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1份,银行转账记录1份。证明:孙某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向侯某1退还购房款1万元。2020年6月23日,侯某1尾号为5123的中原银行账户收到王某3尾号为9420账户转款4万元;2020年8月18日,侯某1中原银行账户又收到孙某尾号为1566的账户转款5万元。孙某共返还侯某1购房款10万元。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9年12月,被告人孙某受被害人韩某1委托,将原属于韩某1的珠江小区1号楼1单元16楼东4户房屋,以7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付某,付某付给孙某53万元,尚有18.8万元未支付。孙某拿到53万元售房款后,以购房人未支付清房款为由,只付给韩某111万元,将其余42万元占为己有。在韩某1一再催要房款的情况下,为隐瞒其非法占有42万元的房款的真相,又虚构将本属于康某的珠江小区3号楼2单元13层东一户房屋调给韩某1的事实,伪造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收到韩某1房款的收据。韩某1拿到收据后,将珠江小区3号楼2单元13层东一户通过房屋中介卖给尚某。之后,孙某再次伪造公司收据,交给尚某,并对尚某承诺可将房屋过户到其子名下,致使尚某将购房款交给韩某1后,却无法收到房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韩某1最初2012年的时候交钱的时候抓阄抓的是2号楼的房子,后来找到我我给他调到珠江小区1号楼东一单元16层东四户。

2019年夏天的时候韩某1委托我把珠江小区1号楼的这套房子卖了,到2019年冬天的时候我把这套房子卖给一个叫付某的人了,当时好像卖了71万,付某把钱给我了,给了我53万,还剩18万没给齐,剩余的18万我两个约定三年内还清。这53万我给了韩某116万,后来韩某1又退给我5万,剩余的钱我没有给他,自己花了。因为当时剩余房款给不齐他,他说不想卖这套房子了,退给我5万块钱,让我把房子要回来,要不再换一套房子。

当时向韩某1买房子的人还没给清钱,让他再等等,后来韩某1一直找我要钱,我没办法了就给韩某1说再给他调一套房子,当时给韩某1说的是调到3号楼2单元13层东户。调过之后韩某1找我要3号楼这套房子的手续了,说有用了,我就给他了一张3号楼这套房子的收据,上边写的是韩某1的名字,上边盖的是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这个收据是我自己在公司财务偷偷盖的章,财务都不知道这回事,所以说现在韩某1家在珠江小区没有房子了。

当时韩某1说急着要收据有用了,我当时给他说还没有换成房子了,他说让我想法先给他个收据了,因为我手里之前有空白的收据,我就私底下给他开了个3号楼这套房子的收据给了他。

韩某12020年7月份的时候把珠江小区3号楼2单元13层东户的这套房子卖给一个叫尚某的人了,我当时还给尚某说过3号楼的这套房子手续还没办好了,让他先别给韩某1家交钱了。

我以前的办公室里有几本空白的收据,我也不知道是谁放到我那的,我就自己填了两张给了李某3(韩某1家属)。这两张收据也没有在公司财务备案。

我当时说可以说过给尚某过户,但是需要领导签字,我给他们说过之后他们几个就下楼了,然后我就紧接着用我自手机XXX的手机号给尚某发了个短信,短信内容是:我是圣源公司的孙某,方便给我回个电话。然后没停几分钟,我记不清是我又给尚某打过去了还是她给我回过来的,我在电话里给尚某说李某33号楼这套房子的手续还没办了,你先别给她成交这套房子了。

2.被害人韩某1的陈述:我2019年8月份被孙某诈骗的了。我和我媳妇李某3是2011年以团购的方式购买了珠江小区的房子,2018年通过抓阄的方式抓了2号楼2单元16层东二户,后来我们又找圣源集团的人把我们的房子调到了1号楼1单元16层东四户,2019年的时候孙某说他的一个朋友想买我们的房子了,然后把我们的房子卖了,但是房款一直没有给清我们,只给了11万元,孙某说剩下的房款买房人没有给他,后来我们一直找孙某要钱,孙某给我们说又给我们调了一套房子,调到了珠江小区3号楼2单元13层东户,并且给了我们两张购房收据。2020年八九月份我把房子挂到网上卖了,卖给一个叫尚某的人了,后来孙某迟迟给尚某办不了过户手续,尚某发现这套房子根本就不是我们的,我才知道孙某当时给我们的两张3号楼2单元13层东户的收据是假的。

3.证人付某的证言:2019年七八月份的时候,我准备在新区买个房子了,当时我找的新区的一个房产中介,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当时我给中介说想在新区买个房子了,中介后来给我找了孙某,孙某当时就给我找的是珠江小区1号楼1单元16层东四户这套房子,当时我给中介交了7000元钱,8月份的时候又打给孙某本人10万元定金,后来孙某一直给我办不好房管局的备案手续,我就不打算要了,但是孙某一直不给我退钱,并且承诺我去年国庆节前给我办理好备案手续。最后一直拖到去年12月28号的时候孙某才让我去天润公司给他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过合同之后随后我就去房管局备案了。

我打给孙某本人是53万元,剩余的房屋维修基金我交给房管局了,剩余还有18万多元的房款我和孙某约定分三年给清孙某。

4.证人韩某2的证言:2020年2月左右,我父亲让我把他购买的位于珠江小区的一套房子发布到了网上出售,2020年7月左右,有一个叫做众乾中介的工作人员给我联系,说有人想买我的房子,我母亲就在7月16日到了众乾中介公司,和对方签订了三方买卖协议,签完以后对方转给我们1万元的定金,签订完合同以后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前后一共转给我66万元,2020年8月中旬,孙某告诉我说,不用我管更名的事情了,他和尚某直接沟通,更名,然后我就没有管过,之后就有XX局的给我联系,说让我来说明一下情况,我就过来了。

因为我们的房子目前还没有房产证,当时我父亲购买的房屋是珠江小区1号楼1单元16层的一户房屋,门牌号我记不清了,家里可以找到票据,当时孙某把这套房子卖给他的熟人了,卖完后房后只给了我家11万房款,剩下的一直没有给。因此孙某说给我们换了一套房子,我们收的11万房款只需要还给他1万元,剩下的10万元是违约金。孙某说给我们换过房子后给了我们两张收据。上面写有3号楼2单元13楼东户,并且写有我父亲的名字。盖有天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说是给我们换成这套房子了。

尚某说孙某给过她两个收据,但是尚某拿着收据去公司财务办手续的时候公司财务说是假的给她收走了,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两个收据,我听孙某说过给过尚某两个收据,具体是真的假的孙某也没给我说过。

尚某一共转给我们家67万,66万转到我的建设银行卡上了。

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韩某2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6.证人尚某的证言:2020年7月15号的时候我在58同城上看到淇滨区的一个卖房信息,上面写的是一个房屋的信息和看房电话,我打过去电话后和对方约好了第二天看房,第二天我到了我房子那,看见了两个女的,他们说自己是众乾中介公司的,在他们两个的带领下我看了两套不满意,那两个女的把我领到了珠江小区3号楼楼下,说这里有套房子问我要不要,是3号楼的13楼,当时因为没有钥匙,正好有一个珠江小区的业主在装修,是同单元8楼的,我进去看了看,最主要是现房,我比较满意,然后中介公司的两个女就让我第二天去公司签合同,然后第二天8点30我到了中介公司,到公司以后有个女的在公司坐着,她称自己是房主,然后我们开始谈房屋的价钱,最后确定房屋以75万成交,当时我给对方交了1万元作为定金,然后又给中介公司交了5000元的中介费,然后我们签了一个三方购房协议,签完之后我就回家了。7月17号到8月25号之间,我分9笔给对方转了66万元整,8月25号,中介联系我让我赶紧把尾款转过去,当时我的钱不够,然后我给对方商量能不能把钥匙给了我,对方说可以,但是得把尾款结清,之后我去保险公司退了几份保险,去退保险之前,我再三给中介的人说我退保险是要赔钱的,你们一定要给我全套钥匙,中介说可以,保险退的钱到账时我就给中介联系,说让对方赶紧联系系房东准备一下全套的钥匙,我见到房东之后,房东掏出来了一把钥匙,让我给他转钱,然后我不知道是不是房屋的钥匙,我看到是一把钥匙的时候很生气,就走了。走了之后我给孙某打电话,因为他是珠江小区的开发商,问对方是不是给李某3发过钥匙,对方告诉我钥匙是假的,因为没有给李某3这个人发过钥匙,然后我就一直给对方要钥匙,他们一直拖着,直到9月29日左右,我去圣源公司问为什么一直不给李某3钥匙,对方说领钥匙需要拿着票来,我拿着票给对方,对方一看就把我的票没收了,对方说我拿的票是假的,上面盖的章也是假的,我问圣源的工作人员这个房子有假吗?他们说第一,3号楼没有3单元,我们只有两个单元。第二,这个房子也不是李某3、韩某1、韩某2的,而且票据金额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相符。然后我就给中介打电话,中介说我给你问问情况,然后对方没有给我回复。10月9日,我给圣源公司的孙经理打电话说了这个事,孙经理说给公司协调一下看看能不能给我钥匙,等了两天没给回复,10月11号。我到中介公司找中介的工作人员,对方一直躲着不见我,然后我就报警了。

7.证人康某的证言:珠江小区3号楼2单元13层东户房屋是我的,是我2018年购买的,陆续交了70万元左右。这套房子在我本人名下,这套房子2018年6月的时候我已经在房管局进行备案了。我不认识圣源公司的工作人员孙某,没有委托过他出售过这套房子,这套房子我没打算卖,准备自己住了。

8.付某提供的其与孙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1份。证明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孙某以自己的名义,将原属于韩某1的珠江小区1号楼1单元16层东4户以7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付某。并约定当日支付给孙某43万元,2020年10月30前支付孙某10万元,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孙某10万元,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孙某8.8万元,

9.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韩某1承诺书1份。证明2019年10月10日,韩某1承诺自愿将珠江小区1号楼东1单元16层东4户房屋办在付某名下。付某三字与韩某1签字笔迹不同。仅能证明韩某1自愿将该房屋转让的事实,不能证明韩某1知道房屋转让对象为付某。

10.付某提供的其与天润置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2019年12月24日,付某已与天润置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人孙某已通过天润置业,将原属于韩某1的珠江小区1号楼1单元16层东4户的房屋,卖给了付某,房屋售价33.45872万元,完成了将房屋出售给付某的法律手续。

11.韩某1交购房款银行手续、收据及分房条。证明:1、韩某1在2012年已认购珠江小区房屋1套;2、2018年8月10日,经芦某签字同意,韩某1认购的房屋确定为珠江小区1号楼1单元16层东4户;3、截至2019年12月17日,韩某1已向天润公司支付了1号楼1单元16层东4户的房款334587.2元及电梯、地暖费用36903元,其中房款价格和付某与天润公司合同签订的房屋价格一致。

12.孙某伪造的珠江小区3号楼2单元13层东户房子的收据两张。证明孙某为欺骗被害人韩某1,达到非法占有其售房款的目的,伪造了编号为1027704、1047705的两张收据,盖有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金额分别为小写334557.2元、36903元。制造了已给韩某1调了房子的假象。

13.韩某1提供的孙某给韩某1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孙某为欺骗韩某1,伪造了将珠江小区3号楼东2单元13层东1户的房屋调给韩某1的假象,并欲将该房卖给付国平的购房合同,合同日期为2020年5月13日。

14.孙某伪造的珠江小区3号楼3单元13层东户房子的收据两张。证明孙某为了掩盖付某已将53万元房款支付给他的真相,达到占有韩某1房款的目的,在伪造了给韩某1调为3号楼东2单元13层东1户的房屋事实后,在明知3号楼东2单元13层东1户的房屋不是韩某1所有,韩某1将其出售给尚某的情况下,给尚某伪造了两张票号为1027701、1027720盖有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据,但将房屋错写为3号楼东3单元13层东1户。

15.康某提供的收据复印件6份,鹤壁市房屋维修资金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2018年5月19日,康某已交珠江小区3号楼2单元13层东户房款,票号分别是1020987、1020988、1020989、1323489、1323490、1323491,2018年5月22日已交房屋维修基金。孙某在欺骗韩某1将房子调为珠江小区3号楼2单元13层东户的两年前,该房已属康某所有。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七)2019年12月,被告人孙某将本属于赵某1的景祥苑小区停车位卖给被害人刘某3,收取刘某355000元现金,并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景祥苑小区的业主刘某3找我购买过一个地下停车位,我当时记不清多少钱了,当时刘某3给我的是现金。这个停车位是景祥苑另一个业主赵某1的,是赵某1委托我卖的。钱我自己先花了。

2.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证明2019年12月,被告人孙某将赵某1实际控制的车位售于刘某3,收取刘某3现金55000元,并将之前车位交易的收据交于刘某3。赵某1未曾出售过自己的车位,也未收到过孙某的车位转让款。

3.证人赵某1证言:我认识孙某,2012年的时候我购买了景祥苑的一套房子,当时是购买的王某4的,是景祥苑小区15号楼3单元一层东户,购买这套房子的时候王某4把之前原始的购房原始发票掉了,我当时通过熟人找到了圣源公司的孙某给我补了一套,从这开始认识孙某了。

我没有委托过孙某帮我出售过景祥苑的地下停车位。孙某也没有给我说过他把我的停车位卖了并且收了对方停车位款。现在我的停车位也没有出售,还在我手里,交停车位费的原始票据都还在我手里。

4.收据1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1份。证明王某4曾以景祥苑15号楼3单元1层东户业主名义向陈某转账40000元用于购买车位(票号4941426,无印章)。

5.赵某1提供的车位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2020年9月24日,合友公司收到赵某1车位款40000元,并盖有印章。

6.刘某3提供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1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明细1份。证明2019年12月11日,刘某3从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两次取现金共计55000元。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八)2020年6月,被告人孙某通过鹤壁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本属于毕某的景祥苑26号楼独单元1层东户房屋出售给被害人马某1,并承诺为马某1办理过户手续,先后收取马某191万元房款,并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因为这套房子是我一个朋友的,具体是谁我不想说,他当时委托我卖了,我就把这个事情告诉王某5了,后来马某1去王某5那买这套房子了,陆续给了我107万左右,但是这钱我自己用了,也没有给我卖房子的朋友,我当时给我朋友说有人买他这套房子了,但是没有说过人家已经给钱了,我朋友压根就不知道马某1交了100多万的房款这个事情。我给马某1写了个107万元的收到条。

2.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我是2020年6月初的时候我在网上看到了这套房子的卖房信息,然后我就和卖房信息上的电话联系了,当时联系上了一个叫郭某1的女的,郭某1就是王某5的爱家二手房的业务员。郭某1也就是简单的介绍了介绍房子的情况。中间停了没几天我就去王某5店里,王某5当时和郭某1说的基本差不多,说可以帮我把房子改名,当时说的是每平方6200元左右,总价是107万。后来郭某1还领着我去看了看房子,当时郭某1带着钥匙把门打开了,我记得当时屋里放的都是腻子粉,我当时还问是谁的腻子粉了,郭某1说估计是原房主的,看过房子之后我就打算买这套房子了。当时和王某5约定的是交够60万之后办理改名手续,然后我就开始给王某5交购房款了,有给现金的,有给他转账的,等到交够60万之后还是一直没有改成名,王某5还一直催我们交钱。中间我们问王某5房主是谁,王某5给我们说是一个叫孙某。中间我还不放心,我还找圣源公司工程部的部长郭了解这套房子到底是谁的,郭某1当时把孙某的电话给我了,说让我打这个电话,这个人就是房东。我给孙某打电话的时候孙某就说是他叫王某5卖这套房子的,他负责帮我们办好过户手续。我们一共只交给王某592万,剩下的15.7万元是王某5自己垫的,然后王某5把这107.7万元全部都转给孙某了。

3.证人毕某的证言:景祥苑小区26号楼1层东户是我的房子。这套房子是我在2010年的时候就购买了,前后陆陆续续交纳了30多万的购房款,缴款收据等手续我都有,可以提供给你们。

这套房子目前没有在房管局备案,目前这套房子的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这套房子现在是在我名下,圣源公司那都能查到。

我认识圣源公司的工作人员孙某。我没有委托孙某帮我出售景祥苑这套房子。我不知道孙某对外谎称我景祥苑的房子要进行出售并以此诈骗别人的事情。我和孙某没有经济上的往来。

4.证人王某5的证言:2020年6月17号,我的一个客户马某1看到一套房子,找到我们想通过我们的途径购买景祥苑26号楼1单元1楼东户,孙某称这套房子是他自己的房子,不需要走公司的账户,直接将钱转账给孙某就行了。当时这套房子价值是107.7万元钱,孙某称只需要先付70万元钱就可以给客户马某1开票,但是后来一直没开票,后来到9月份的时候,马某1又跟孙某称需要将剩下的钱全部缴纳才能给发票,后来一直到2020年9月25日马某1全部转账给孙某了,但是孙某还是没有开票,并且以该房子为领导的房子为由,一直没有走手续,孙某说这个房子是他自己的房子,他自己已经四十万买下了,手续不好走,需要我再缴纳16万元,因为这套的价值是107.7万元。然后就通过孙某欠我33.5万元钱内扣除16.7万元,就这样一直到后来也没有开票和办理相关的手续。

我知道孙某有这个能力将房产过户并办理相关手续,因为以前通过孙某的途径办理过两套房产手续。

马某1陆续打给我92万元,除去1万元的中介费,他交纳给我的购房款一共是91万,但是这套房子的总价是107.7万元,我自己又垫了16.7万元,我一共转给孙某107.7万元。

孙某没有给我打条,但是给马某1打了一个107.7万元的购房交款条。

5.毕某购房手续4张。证明毕某于2010年10月16日认购景祥苑房屋,2010年10月16日交款10.00万元(票号0097381)。2016年9月6日交19.1737万元、2.57415万元(票号0197105、0197106),成为了景祥苑26号楼独单元1层东户实际所有人。孙某说其自己买下了该房屋系欺骗王某5和马某1。

6.王某5与马某1所签购房合同、王某5向马某1出具的收据7张及汇款手续1张、马某1工商银行明细。证明2020年6月17日,马某1与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马某1购买景祥苑小区独单元1层东户,房价107.7万元,中介费1万元。马某1共支付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92万元。

7.孙某向马某1出具的收到条一张、王某5银行明细15张。证明孙某2020年11月28日向马某1出具收到景祥苑26号楼东单元一层东户房款107.7万元,保证房屋未售于其他人,并保证将全部手续办理至马某1名下。保证房屋未售于他人与毕某实际所有该房屋矛盾,证明孙某虚构房屋未出售于他人的事实。

8.鹤壁市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证明景祥苑26号楼东单元1层东户已出售给毕某。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九)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孙某通过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本属于刘某1的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8层东户一户房屋卖给申某2,并承诺可以将房屋过户给申某2,收取申某2两笔共63万元房款和4591.8元维修基金。因无法给申某2办理购房手续,在申某2一再要求下,孙某退给申某2148000元,将其余486591.8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申某2从我手里购买过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8楼东户的房子。我不清楚这套房子的原房主是谁,我当时在网上看到有人卖这套房子了,我就给申某2说我可以帮她买这套房子,当时申某2一共给我转了630000元,这630000元我当时收到之后自己花了,后来她找我要钱的时候我退给他150000元。

2.被害人申某2的供述:我来报警,2020年8月1日的时候我被一个叫孙某的人诈骗了635000元。

我当时通过鹤壁市淇滨区“爱家房产”从孙某手里购买了一套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8楼东户的房子,当时给孙某个人转了63万元,但是到现在也没有给我房子,也不给我退钱,前两天我听说他也是因为卖房子的事情被抓了,所以我就来报警了。

2020年8月1日的时候我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了鹤壁爱家房产二手房中介,当时想购买一套房子了,当时爱家房产的中介王某5给我们说珠江小区有一套房子,当时他还让他手下的员工领我们去珠江小区看了看房子,房子是在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8楼东户,当时王某5给我们说这套房子是顶账房,需要一次性把房款交齐,他当时也没有说房子是谁的。看过房子之后我们就决定要这套房子了,当天就给王某5打了25000元,其中20000元的定金,5000元的中介费。交过钱之后王某5让我们先走了,有人给我们办手续。8月3号的时候,王某5给我们联系,说手续办好了,让我们去交钱了,当时去的圣源集团,在圣源集团我们见到了孙某,当时王某5说孙某是圣源集团开发的经理,珠江小区的房子就是圣源集团的,这套房子的手续由孙某帮我们办理,当时孙某给我们说这套房子是顶账房,已经把以前房屋主人的名字去了,让我们把房款交给他,他就能把房子换成我们的名字了。于是我就通过手机银行向孙某的建设银行卡转了两笔钱,一笔10万元,一笔53万元,转过之后孙某给我手写了一个收到条,另外孙某还让我给她转了4591.8元,说是维修基金,让我一块交了,维修基金我是通过支付宝转到孙某的建设银行卡了。交过之后孙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办好。孙某没有给我房屋的交款收据,就给我们一个收到条。

我和孙某签订有还款协议,当时孙某保证要按照还款协议还我的钱,但是孙某还了14万元钱后,我再让孙某还钱,孙某就找各种理由推迟还款,余下的钱到现在孙某也没有还。

我和孙某没有签订关于他的汽车和房产抵押给我的协议,当时孙某把他的汽车和房产证放在我姐家(南某),给我说的是把汽车和房产证放在我姐家表示他能还款的诚意,他当时保证一个星期把所有的钱还给我,他当时还给我写了一个条,上边显示他将该车抵押给我,如果该车有什么损失与我无关。

3.证人王某5的证言:2020年6月23日的时候,孙某又跟我联系上说他手上还有几套珠江小区的房产,不过这几套房子是顶账房,但是随时可以备案,让我给他找购买房子的客户。

2020年8月1日,一个客户申某2看到珠江小区把楼东户的一个房子,想要通过我中介的方式购买珠江小区,当时申某2就将10万元、53万元在孙某圣源公司办公室将钱转账给孙某了,孙某说15天之后就可以将这套房子备案。随后我们就走了,最后这套房子还是没有备案,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备案走手续。

刚开始我并不知道孙某将收来的钱用做什么用途了,2020年10月我才知道孙某并不能办理相关的手续了,并且他将收来的钱用作自己花费了。

每卖出一套房字我从中获取一定的中介费用,每套房子的中介费具体是多少我就不是很清楚了。因为有的客户不认识孙某,客户害怕这个房子是问题楼盘,就通过我的账户向孙某转账,假如后期出现问题,是以公司名义起诉孙某,这样容易要账。

4.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2号楼东2单元8楼东户房屋实际登记在刘某1名下,系刘某12012年认购的团购房,并非顶账房。刘某1及其家人从未委托被告人孙某出售该房屋。

5.证人吴建超证言。证明孙某仅向吴建超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并未取得其向申某2质押的豫Fxxx**号车的所有权。

6.证人南某证言。证明孙某退还申某2148000元。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2020年8月,被告人孙某通过鹤壁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本属于朱某的淇水至尚小区2号楼4层427户公寓卖给被害人乔某,并称随时可以给乔某办理购房备案,先后收取乔某25万元,并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淇水至尚也是我们公司开发的,当时有几个朋友都在那买的有公寓楼,并且都想出售了,具体是哪几套我记不清了,我也把这个信息给王某5说了,后来乔某到王某5那买房子了,她通过王某5给我转了25万元购房款,我没有给她写收据。这25万元我自己用了。

2.被害人乔某的陈述:2020年七八月份的时候我在58同城上看到了一个房屋出售电话,出售的是淇水至尚小区公寓楼427室的房屋,当时我使用58同城上的隐私电话给对方联系了,对方说她是爱家房产的业务员。2020年8月底的时候我去店里找这个业务员了,他们的店在兴鹤大街与淮河路交叉口向南路西了,名字叫爱家房产,当时王某5给我说这套房子是25万。因为我当时了解过这套房子,当时我了解的价格比王某5的价格高,我当时还是比较中意这套房子的,当时我就决定购买这套房子了。当时我就先付给了王某52000元的服务费,8月28日我给王某5打了5万元,8月29日给王某5转了20万,当时王某5也没有给我签合同,只是给了我三张收据。当时约定的是2020年10月之前给我办好手续。后来一直没有给我办手续,并且也不给我退钱。

3.证人王某5证言:今天我来淇滨区分局递交的是申某2、马某3、乔某、马某1、关某1以及我自己的六套购房买卖合同。

2020年8月26日,我的一个客户乔某相中淇水至尚一个公寓楼,我的一个客户经理带她看房,并且确定房源之后跑到我公司确定该房产的真实性,孙某称这个房子是公司的房子,随时交钱随时备案,然后乔某于2020年8月28日先后将钱转账给我,我又随即将钱转账给孙某,总共转账25万元,这25万元并没有开票。孙某称元月25号之后如果不能备案,就将钱全部退还至乔某。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将钱退还以及办理相关的手续。

4.证人朱某证言:我是2016年购买的淇水人家小区公寓楼427室的房屋,当时交了首付以及其他费用共计12万9千多元,总房款23万7千元,剩余的我当时准备办理贷款了,后来没办成,到现在还剩10万多元没有付给开发商,但是这套房子已经是我的,和开发商签过合同之后停了几个月后我去备案了。

2018年的时候我想把这套公寓房卖了,因为卖房子需要先去房管局撤案,我去撤过之后就把原始合同还给圣源公司了,当时我给公司说想把这套公寓卖了,因为孙某也是圣源公司上班了,他不知道从哪里得知我想卖这套房子的消息了,孙某就主动给我打电话,说他一个朋友想买我的房子了,我当时给孙某说的是给我15万的购房款,然后再给圣源公司10万元,因为我之前还欠公司10万元购房款,总房款是25万,然后我就找公司负责把房子过户给买家,当时孙某还说他负责帮我办理过户手续。

我和孙某约定好之后,孙某那边迟迟没有消息,后来孙某又说那个人不想要这套房子了,再后来我就没再管过这个事情了,孙某也没再给我联系过。

5.王某5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1份、孙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1份。证明2020年8月28日至29日,王某5尾号为0191的建设银行账户收到被害人乔某分3次转账,共计25万元的427房款。王某5在收到427房款后,将该25万元分三次转账至孙某尾号为1566的建设银行账户。2020年8月29日,孙某尾号为1566的建设银行账户收到王某53笔转款共25万元。

6.朱某提供的淇水人家小区2号楼缴款收据单1份、收据2份。证明2016年7月,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将淇水人家小区2号楼427房屋售于朱某、李楠,并向该二人出具了110696元的房款收据。

7.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明淇水人家和淇水至尚两个小区实为一个项目。

8.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淇水人家小区2号楼427号房屋已出售给朱某。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通过鹤壁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5将鹤壁市淇滨区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15层东户、2号楼3单元15层东户房屋对外出售,并口头承诺给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但收取购房款后并未履行承诺,而将473000元购房款占为己有。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通过鹤壁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5将鹤壁市淇滨区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15层东户2020年6月23日,王某5作为出卖方和买受方被害人马某2、居间方鹤壁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5自愿出售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15层东户房屋,价格为660000元。合同签订后,马某2向王某5转款中介费5000元、房屋订金20000元。2020年6月25日,马某2向王某5转款手续费300元、维修基金4591元、房款440000元。王某5在收取马某2共计469891元后,将其中的430000元转给孙某。孙某收款后并未告知房屋实际所有人为张某,也未履行房屋过户承诺,而将430000元占为己有。

2020年7月12日,王某5冒用张某之名作为出卖方和买受方被害人杨某1、居间方鹤壁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自愿出售珠江小区2号楼3单元15层东户房屋,价格为650000元。合同签订后,杨某1向王某5转款订金20000元、中介费2000元。2020年7月14日,杨某1向王某5转款房款430000元。王某5在收到杨某1共计452000元后,将其中的200000元转给孙某。孙某收款后并未告知房屋实际所有人为张某,也未履行房屋过户承诺,杨某1要求王某5退还全部购房款项。孙某在退还杨某1157000元后,将剩余的43000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一个叫马某2的人通过爱家房产的王某5向我购买了一套鹤壁市珠江小区的房子。马某2购买的是珠江小区的房子是2号楼的,具体哪套房子记不清了。

马某2向我支付了购房款,给了我40万左右吧,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是马某2给的王某5,王某5又转给我了。

这套房子就不是公司的房子,是个人的房子,是我一个朋友的房子,具体名字不方便说。

因为当时马某2交的40万购房款还不够首付,后来马某2交不起钱了,他不想要了,这笔钱我还没有退给他了。这笔钱我自己先周转用了,我给马某2打了借条,还没有还给他了我就被抓进来了。

另证明被告人孙某在王某5的居间下将张某名下的珠江小区2号楼户房屋售于被害人杨某2(杨某1之子),并收取其购房款43万元左右。事后因杨某1不购买房屋,孙某向杨某1退款15万元。孙某向杨某2出具了借条。

2.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明2020年7月,杨某1通过爱家公司购买珠江小区2号楼3单元15层东户房屋,爱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5以张某名义与杨某1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65万元,首付45.2万元,其余房款可以贷款。合同签订后,杨某1向王某5支付45.2万元房款。由于贷款审批不成,杨某1向王某5表示不购买该房屋并要求退款。王某5告诉杨某1,房屋由张某委托孙某出售,自己只收取了1.9万元手续费,其余房款全部转给了孙某。王某5于2020年9月30日向杨某1退还1.9万元;孙某于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退还杨某115.7万元。

3.证人张某的证言:孙某在圣源公司上班了,我之前干过圣源公司珠江小区和天润嘉城的工地,通过这认识了孙某。

我在珠江小区有房子,当时我干了圣源公司的活,他们顶账顶给我两套,分别是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15楼东户,2号楼3单元15楼东户。当时不是我委托孙某帮我卖房子了,因为当时我想把这两套房子卖了,孙某不知道从哪知道我卖房子了,就给我打电话说朋友想买我的这两套房子了。

我记得当时孙某找我要了一把钥匙说看房子了,后来到2020年8月份的时候孙某说有人想要了,我问他什么时候办手续了,后来孙某一直就没再提过这件事情,我就把我的房子钥匙要过来了。我也就没再问过他是否帮我把房子卖了,房子的原始手续也都在我自己手里,我也没有给过孙某。孙某也没给过我钱。

4.证人王某5的证言:2020年6月23日的时候,孙某又跟我联系上说他手上还有几套珠江小区的房产,不过这几套房子是顶账房,但是随时可以备案,让我给他找购买房子的客户。2020年6月23日,我联系上了一个客户马某2(马某3的弟弟),当时马某2愿意购买珠江小区15楼东户一套房子,我让孙某过来签署购房买卖合同,但是孙某不需要签署买卖合同,只需要去他公司签署一个备案合同就可以了。由于马某2是我公司员工的一个亲戚,怕这套房子是问题楼盘,马某2跟我签署了一个购买房产的买卖合同。相当于马某2以我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孙某的顶账房。并且担心以后出现什么意外,便于要账。于是马某2将钱转账给我,然后我正准备将钱转账给孙某的时候,孙某称将钱转给王某3就行了,当时我再三确认是为什么转账给王某3,孙某称王某3是他的亲戚,转账给王某3就行了。然后我就将马某2转账给我的10万元钱和33万元钱全部转给王某3,并且孙某给马某2开具了一张收据条。后来2020年9月20日的时候,孙某还一直说他的房子能够随时备案,一直到现在没有给马某2走手续和备案。也就是说孙某拿了马某243万元,并没有给马某2办理任何事情。

2020年6月份的时候,孙某给我说他手里有一套珠江小区2号楼3单元15楼东户的房子,让我帮他挂到网上卖了。挂到网上之后杨某1去珠江小区看了看房子,看完房子的当天杨某1就把房子定下来了,并且给我转了22000元的定金。转过之后我给孙某说了一声,这套房子订出去了,当时说的房子首付款是45.2万。转过定金的没几天,杨某1又把剩余的首付款43万元转给我了。中间又停了几天我把杨某1转给我的购房款转给孙某20万元,因为之前孙某还通过我卖了珠江小区一套房子,后来客户不要了,客户找我要钱了,孙某让我先退给客户25万元。所以,杨某1买房这次孙某把我之前垫的25万元里的23.3万元顶给我了,我只给了孙某20万元,其中有1.9万元是手续费,我没有给孙某。后来杨某1买的这套房子孙某迟迟给她办不好手续,杨某1就找我和孙某协商退房的事情,在2020年9月30号我们协商的是我把1.9万元的手续费退给杨某1,孙某先退40万房款,第二天再退剩余的3.3万元房款,我当天就把1.9万元转给杨某1了,但是孙某没有给杨某1钱,具体杨某1和孙某是如何商量的我不清楚。后来孙某一直没有退杨某1钱,直到孙某被XX局抓起来。

5.证人马某3的证言。证明2020年6月份,马某2父亲马某4欲给马某2购买房屋,就找到爱家公司,在王某5带领下看了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15层东户房屋后决定购买。商定价格66万元,首付46万元,贷款20万元,中介费5000元,维修基金4591元,手续费300元。2020年6月25日,马某4已向王某5支付各项费用469891元,并于当日签订了购房合同。2020年10月20日左右,房屋仍没有过户,马某2及家人表示不要房子,让王某5退款。王某5说房款已经交给别人了,王某5没有钱,马某2就将王某5起诉至法院,王某5以退还手续费名义向马某2退款39891元。

6.王某5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王某5与孙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0年6月23日至6月25日,王某5账户收到杨爱琴转款75000元,马某4转款36.5万元。

2020年6月23日至6月25日,王某5按照孙某指示将马某243万元首付款转账至王某3。(6月23日17:03转款10万元;6月25日11:21转款33万元。)

2021年1月4日,王某5妻子叶某将中介手续费39890元退还至马某2父亲马某4账户。

2020年7月14日,王某5收到杨某1转账43万元房屋首付款;2020年7月15日,王某5将杨某1首付款20万元转账至孙某;2020年9月30日,王某5将中介手续费1.9万元退还至杨某1。

7.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珠江小区缴款收据单复印件。证明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15楼东户于2019年4月10日已售于张某。珠江小区2号楼东3单元15楼东1户于2019年4月10日已售于张某。

8.王某5与马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卷宗。证明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马某2与王某5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王某5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马某2购房款429991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三、驳回马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判决维持原判。

9.王某5与杨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卷宗。证明一审法院判决:一、王某5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杨某1购房款276000元;二、驳回杨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判决维持原判。

10.马某3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和手机截屏。证明马某2以买受访身份于2020年6月23日与王某5(出卖方)在爱家公司居间下,签订了关于珠江小区2号楼2单元15层东户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售价66万元,首付46万元,贷款20万元。2020年6月25日,王某5收到马某2房款46万元,维修基金和中介费9591元。至2020年6月25日,马某2已向王某5支付购房款46万元,维修基金4591元,中介费5000元,手续费300元,合计469891元。

11.杨某1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收据。证明2020年7月14日,杨某1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5转款45万元。王某5向杨某1之子杨某2出具了盖有爱家公司印章和王某5签名的收到房款45.2万的收据。

12.杨某1提供的手机银行截屏。证明孙某于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1月1日向杨某1退还购房款15.7万元。

13.杨某1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张某以卖方名义于2020年7月12日与杨某1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珠江小区2号楼3单元15层东户房屋售于杨某1。

14.孙某尾号为1566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马某243万元购房款未转交张某,而是用于孙某与其他人的经济往来。2020年7月15日14时27分,孙某收到王某5转款20万元转账至孙某(此时余额21万余元)。14时30分-16时05分,孙某将其中的18万元转给石某3万元,李某415万元。杨某120万元购房款未转交张某,而是用于孙某与其他人的经济往来。

15.到案经过。证明2021年1月4日,孙某经XX民警电话通知到XX机关说明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4181611.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虽经电话通知到案,但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33年7月3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1816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春风

审判员陈慧

审判员朱晨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段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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