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4)献刑再字第00001号强奸、非法拘禁再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9   阅读:

审理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献刑再字第0000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07-20
合 议 庭 :  冯瑞启何云先于翠霞
审理程序: 再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未字(20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张某2犯强奸罪,被告人张某3、张某4犯非法拘禁罪,后变更起诉为强奸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献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13年7月26日生效。2014年5月27日,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适用缓刑明显不当为由,作出沧检公刑抗(2014)15号刑事抗诉书,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沧立刑监字第1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一、指令献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佳、孙亚楠出庭支持公诉,原审被告人张某3及其辩护人沈东兴、被告人张某4及其辩护人刘振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2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1得知本村石康(另案处理)与干妹子冯某、被害人王某(不满14周岁)电话相约一起在县城吃晚饭,便与石康商量将二人带回村里。于是石康乘坐本村张某3的车一同前往。晚饭后石康向王某提出回村时被当场拒绝。王某、冯某离开之后又与其他朋友去宝乐迪歌厅唱歌。石康得知后电话纠集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4等人来找王某的朋友打架,后因王某的朋友离开未打成。石康在平安大街追上被害人王某和冯某,再次要求二人跟其回村,又一次遭到王某拒绝。石康又打电话叫来张某1、张某4,共同将被害人王某强行推上车,由张某4驾车带至本村张某3家的空宅内,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了性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基于以上事实,原审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3、张某4虽未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但二人对张某1、张某2的犯罪起到帮助作用,认定强奸共犯,但所起次要辅助作用,认定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害人的代理人指控被告人张某3、张某4属强奸共犯,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1、张某2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前没有沟通,无犯意联络,不构成轮奸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析,被告人张某1和张某2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前,虽没有言语沟通交流,但从县城强行将女孩带回村的意图都是心知肚明,均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后不顾被害人反抗与之发生关系,应以轮奸量刑处罚,因此对辩护人该意见不予采纳。对各辩护人关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3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张某3犯罪情节轻微,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4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结合被告人张某3、张某4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二、被告人张某2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三、被告人张某3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被告人张某4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献县人民法院(2013)献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适用缓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原审被告人张某3、张某4虽未实施强奸行为,但明知其他同案犯有轮奸幼女的故意,仍提供帮助,并致幼女被二人轮奸的后果,情节严重,适用缓刑明显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被告人张某3、张某4帮助他人对被害人实施轮奸,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原判决适用缓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献县人民法院(2013)献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事实不是这么回事,他们玩的时候我都不知道,张某2玩完以后小闺女一哭我才知道,张某1一看出事了让我把小闺女送回去,我没去。当时我在东屋,离他们实施强奸的屋子隔着一间屋子,我和张正正在一起,在屋里躺着玩,当时我不知道他们在干什么,当时记不清是谁和我说的出事了。避孕套也不是我给他的,避孕套是怎么来的我也不知道,我就在东屋躺着迷迷糊糊的,我没有提供给张某1避孕套。

其辩护人意见,综合同案犯的供述,第一、他们没有共谋;第二、从一开始他们拉被害人到张某3家里去,张某3是也不开车也不帮他们推人,同案犯的供述已经明确证实了这一点;第三、张某1供述他们到了张某3家以后他和被害人确实谈的也是张某3所说的内容要电话号码这个事情。张某1和石康的供述也印证了张某1和张某3去张某3家去的理由,也证明了张某1和张某2他们单独实施的强奸行为,去张某3家也是在张某1的要求下去的,张某3对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明知。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去张某3家就是帮助他们犯罪,同案犯的供认均能证明张某1和张某2是单独实施的强奸行为。张某3主观上没有帮助他人实施强奸的故意。原审被告人张某3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张某4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同张某3辩护人的意见一致。另主张,几个被告人并没有实施强奸罪的共谋,被告人张某4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再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认定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张某3供述,2012年10月11日傍晚,他和石康还有两个女子一起在县城吃饭,吃完饭后石康的干妹妹(冯某)叫石康请去KTV唱歌,石康因没钱就说去别的地方玩,此时另一女孩接了个电话,一会儿来了一辆车把两个女孩接走去唱歌,石康很生气打电话问女孩在哪里,想把她们叫出来,她们说在宝乐迪,石康让张某3开车去了宝乐迪,刚才来接女孩的有好几个男子,石康想收拾那几个男子就打电话叫张某1等人,后来张某1和张某2等开车来了,来后就想把两女子带回村,张某1让石康叫那女孩,他劝石康和张某1别叫,怕出事,他们二人不听,石康就叫那女孩去村里,女孩不同意,张某1和张某4强行将女孩推上车,张某1让他开车他怕出事不开,张某1又叫张某4开,他坐张某1的车,在路上张某1一直给张某4和石康打电话叫他们回村里,叫张某4开车去张某3家的老房子。到村后他去开门,张某4直接把车开进他家院里,同时进去的几个人在客厅,张某1和那女孩(王某)在西屋,女孩一直有哭声,有人向门缝里看,张某1正强奸那女孩,过了一会儿张某1出来说,谁想玩赶紧去。张某2就进去了,大约一分钟左右,石康让张某1把张某2叫出来,怕事儿太大,张某1就把张某2叫出来,张某1进去和女孩说了会儿话,出来说没事了,张某1让他开车去送女孩他没去,知道出事了他去别的地方躲了几天,后来投案自首。

2、被告人张某4供述,事发那天傍晚他、张某2、张某丁等几人在张某1家吃饭,约十点钟张某1接到石康电话,说石康在城里跟别人打架了,叫去看看,于是他们开车去了宝乐迪,到了后看见张某丙、张某3、石康、张某丙的同学,还有两个女孩。呆了一会儿石康说和他打架的人走了,张某1开车拉着他、张某2,把张某丙还有他同学送回泰昌小区。之后在天马电器和石康他们会合,他驾驶张某3的车拉着石康和两个女孩到黑风张村,直接去的张某3家,是他和张某1把女孩推上的车。

3、被告人张某1供述,2012年10月11日下午三点多,石康到他家说晚上在他家吃饭,四点多他听见石康和别人打电话,问了一句能玩吗?然后石康说去城里吃饭,有个妹妹请他,还有个女的,说那女的挺开放。他问石康怎么去,石康说张某3开车去,没准把那小姑娘拉到张某3家来。晚上张某2、张某4等人在他家喝酒时,他给石康打电话叫其回来喝酒,石康没回来。晚上九点多石康给他打电话说有可能打仗,叫他来城里,还说那女的跟别人去唱歌了,在宝乐迪门口呢,叫他们赶紧来,他就问一起喝酒的人谁能去,几个人都说去。然后他开车拉着张某2和张某丁,石海龙开车拉着赵大龙和张某4,在路上走着的时候石康打电话跟张某1说别来了,没事儿了。这时他们已经快到了,他们到了宝乐迪后看见石康和张某丙在西面过道口,他问石康人呢?石康说走了。他看见赵兵和两个小姑娘在宝乐迪门口,过了一会儿他叫石康把两个小姑娘带走,石康就把她俩带上张某3的车向西走,他送赵兵去了泰昌小区。一会儿石康给他打电话说小姑娘不去,他就问石康在哪儿?石康说在新东方通讯,然后他开车拉着张某2、张某4、张某丙到了新东方,张某3对他说小姑娘不上车,石康的干妹妹说把她推上去,当时小姑娘腿在外伸着,张某4就推小姑娘上了车。他驾车拉着张某3等人,回到村后,他把车停在张某3家过道东面,张某3回家开门,几分钟后张某4开车拉着石康和两个女孩也来了,把车直接开进张某3家,他们都去了张某3家,张某2对他说,小姑娘不下车,他没理睬。一会儿石康又对他说小姑娘不下车,让他去玩那女的,他说去。他向张某3要了避孕套,然后他把小姑娘拽下车进了东数第二间屋,小姑娘坐在床上,他走到床边搂着小姑娘,小姑娘推他,他还对小姑娘说现在发生关系不叫事儿,他又搂着小姑娘亲,小姑娘反抗,他就给小姑娘脱衣服,把裤子和内裤脱下来,亲她的脸和嘴,摸她的乳房,然后自己脱光衣服,戴上避孕套压在小姑娘身上,生殖器插入小姑娘下体,在此过程中小姑娘推他,几分钟后他射精了。他把避孕套扔在地上就穿衣服,小姑娘也开始穿,他还没系好腰带,张某2就从窗户跳进来,把他推出去,他去东屋和张某3、石康聊天,几分钟后张某2来到他们屋里,他问张某2小姑娘闹没有,张某2说没玩,然后他过去,看见小姑娘穿好了衣服坐在床上哭。叫送她回家,他跟小姑娘说明天再回去吧,不会有人跟你闹了,然后他走了,没过多长时间张某2给他打电话说小姑娘家来人了,他对张某2说别管了就挂了电话。后来他父亲给他打电话说警察来他家了,问他干什么事了,他说有点事儿,不回家了去外面躲躲。他先到献县又去石家庄坐火车到武汉,后来从武汉想去北京,在武昌火车站被抓。

4、被告人张某2供述,事发当晚九点多有人给张某1打电话,张某1问什么事,打电话的人说为两个女的。张某1挂了电话,叫他们去城里说有事,然后他、张某丁、张某4坐张某1的车,龙自己开车,去县城宝乐迪,在车上那人又给张某1打电话,他问张某1是谁打电话,张某1说是石康。到宝乐迪他看见石康、张某3和两个小姑娘在车旁边等着,他们下车后石康说人已走了,石康和张某1说了会儿话,没多长时间,石康和那两个小姑娘上了车,张某4开车拉着他们向西走,他们开车回他村的方向,到村里后他们在街的东头玩,没多长时间张某4开车拉着石康和两个女孩回来,直接去张某3家的方向,张某3走着回家开门,他们也跟着去了,张某4把车停在张某3家的屋里,他们去了别的屋,他看见有石康和张某3,张某1没在屋里,呆了一会儿他和张某3、石康到院子里,当路过第三间屋时看见张某4和一个小姑娘在车上坐着,没看见另一个小姑娘,他们在院里看到第二间屋里有黑影,他觉得是张某1和小姑娘做爱。之后他从窗户跳进去,看见张某1正穿下身衣服,小姑娘上身穿着衣服,下身只穿内裤在床上侧卧着,他坐在床边问小姑娘唱歌闹别扭的事,小姑娘让送她回家,一会儿张某1出去了,他脱下裤子右手搂着小姑娘,趴在小姑娘身上,把下体插入小姑娘阴道里,大约一分钟,小姑娘哭着总说送她回家,他怕小姑娘喊的声音大了,就拔出阴茎起来,一边穿衣服一边说送她回家。他出来后小姑娘也跟着出来了,石康说自己送两个小姑娘回家,他们就走了,晚上约12点警察来他家传他到公安机关。

5、同案犯石康供述,当天晚上有他、张某3、冯某、王某在北环吃火锅鸡,吃完后他叫两个女孩去他村那边玩,王某不同意,说在城里玩可以,去村里不去。是他把王某推上的车,张某1又把他从王某身上推过去,张某4开车拉着他和两个女孩回到村里,在张某3家屋里,张某1和张某2把王某强奸了。

6、被害人王某陈述,事发当天下午五点多,她同学冯某打电话叫她下班后去冯的店里玩,王某问有谁在那儿,冯某说两个哥,一个叫石康,一个叫张伟。大约五点半冯某来叫她,一起去北环红林火锅吃饭,吃完后又回到王某的店里呆了一会儿,她把门锁好。张伟开车拉着她们到平安大街交通局东面时,说车没油了,她说走着回店里,冯某说再玩会儿,冯和石康商量去唱歌,她说不去就和冯某往回走。此时王艳鹏给她打电话请她唱歌,然后开车来接她和冯某,车上还有几个男的,两个女的,去了宝乐迪。后来石康、张伟找来问她为什么我们叫你不来,别人叫你就来呢?石康为此生气,张伟打电话叫人,石康怕打起来,对她说让接她唱歌人快走,王艳鹏等人走后。石康说回家,张某4开车拉着她们去了黑风张村,在路上石康对她说这次把你玩high了,她怕出事就给她店老板段某发短信,说她在黑风张被强奸了,快报警吧。到了黑风张后车停在一个人家,张某1叫她下车对她说有事,她就和张某1来到这家的西屋里,其他人在别的屋。张某1问她刚才为唱歌闹别扭的事,开始脱她的衣服,自己也脱光衣服,她反抗,哭闹,张某1捂着她的嘴说别哭,再哭外面的人都进来了,把生殖器插入她阴道,十来分钟射精了。张某1起来穿衣服,她在准备穿衣服时,第二个男子就进来了,脱了衣服压在她身上,她使劲挣扎、反抗,那男子的下体还是插入她的阴道,过了一两分钟就起来了,这男子穿好衣服去了东屋。

7、证人张某丙、张某丁证言,证实在张某3家张某1和张某2把一个小女孩强奸了。

8、证人张某戊证言,证实张某1给他打电话叫他去张某3家找避孕套,是他藏起来的。

9、证人段某证言,证实事发当晚被害人王某给她发短信说出事了,是她报的警。

10、证人冯某证言,证实她和被害人王某被张某4拉到黑风张村,王某被强奸了。

11、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证实在被害人王某的内裤检出二人混合分型,包含张某2与王某的全部分型;避孕套上精斑检出张某1DNA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12、献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证实在被害人处提取其事发时所穿的内衣等物;在张某戊处提取了避孕套;在被害人手机上提取其发给段某的信息。

13、辨认笔录,经被害人王某辨认指出强奸她的人张某1、张某2。

1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5、献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处女膜完整。

16、抓获经过,2012年10月12日凌晨接报案,民警在张某2家中将其抓获;武汉铁路公安处武昌派出所2012年11月12日17时许,将网上逃犯张某1抓获。

17、献县公安局办案说明,本案中石海龙与时海龙系同一人;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4、张某3无犯罪记录;2012年12月26日张某3在家属陪同下投案自首。

1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2、张某1各赔偿被害人损失5万元,张某4、张某3各赔偿被害人5000元。

19、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日期及住址。

20、被害人王某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于1998年11月9日,事发时未满14周岁。

21、献县河城街镇黑风张庄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实村民张某4在本村表现良好。

22、献县大宇铸造厂证明一份。证实张某42015年4月1日救助病人张秀花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3、张某4虽未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但二人对张某1、张某2的犯罪起到帮助作用,认定强奸共犯,但所起次要辅助作用,认定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4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原审判决对张某1、张某2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原审被告人张某3、张某4虽未实施强奸行为,但明知其他同案犯有轮奸幼女的故意,仍提供帮助,并致幼女被二人轮奸的后果,情节严重,且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案件发回审理期间脱管,适用缓刑明显不当。原审判决判处张某3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4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判决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本院(2013)献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被告人张某2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

二、撤销本院(2013)献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被告人张某3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4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被告人张某3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4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翠霞

审判员何云先

审判员冯瑞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劭华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