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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2刑初40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豫0402刑初40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职务犯罪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受贿罪,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4刑管4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2019年1月14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延期审理一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庚午、马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程军、刘德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8年春节前,崔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505万元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丹尼斯购物卡4万元、饭店储值卡2万元、500g金条1根,非法收受他人一辆大众轿车(价险等合计26.48万元)、一辆奥迪轿车(价险等合计30.6532万元)、1套房产(购买价58万元),接受他人为其安排房屋装修花费共计39.02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1、收受河南省宏泰建工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2之子李某1现金10万元。

2007年左右,崔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某1现金10万元,为李某1在承揽太康县敬老院建设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

2、收受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小学校长、河南裕福特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福特公司)实际控制人仝某1现金75万元、大众轿车一辆。

2007年至2013年,为得到和感谢崔某在承揽太康县职专建设工程、项城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等建设项目上的帮助,仝某1先后六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75万元、大众轿车一辆(车牌号豫A×××**,价险等合计26.48万元,装潢费用1万元,合计26.48万元)。

3、收受周口市沈丘县付井镇卜楼村党支部书记卜某现金13万元。

2007年7月、2012年12月、2015年中秋节及2017年中秋节,卜某为得到和感谢崔某在承揽建设工程项目上对其的照顾,先后4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13万元。

4、收受太康县实验二小办公楼项目承建商张某3现金10万元

2009年下半年,张某3为使其承揽的太康县实验二小建设工程能够及时拨付工程款,送给崔某现金10万元,崔某答应帮忙。

5、收受河南通泰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2现金7万元及一张2万元储值卡

2009年至2012年,为得到和感谢崔某在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帮助,李某2先后八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7万元,饭店储值卡2万元。

6、收受河南豪盛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某现金50万元。

2010年9月份,许某为使其承揽的太康县“御花园”项目尽快开工建设,送给崔某现金50万元。之后,在崔某督促下,该项目加大了拆迁工作力度。

7、收受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席某现金10万元

2010年,席某为感谢崔某对其承揽太康县实验小学教学楼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帮助,送给崔某现金10万元。

8、收受河南鑫聚园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王某2现金40万元。

2011年,王某2为感谢崔某在太康县鑫聚园项目开发方面的帮助,以及为了能够在项城市承揽到工程项目,送给崔某现金40万元。

9、收受太康县万利源棉业公司董事长轩某1现金10万元。

2011年,为得到崔某在承揽康晟新城开发工程上的帮助,轩某1送给崔某现金10万元。

10、收受项城市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某现金10万元。

2011年,为得到崔某在完善纺织公司老厂区土地手续,以及该土地挂牌拍卖等方面的帮助,闫某送给崔某现金10万元。

11、收受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实际控制人张某4现金5万元。

2011年下半年,为让崔某帮忙使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初中部顺利建设,张某4送给崔某现金5万元。

12、收受项城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黄某现金60万元及一根500g金条。

2011年,为使其承揽的凤凰国际项目尽快开工建设,黄某送给崔某现金50万元。

2012年,为得到崔某支持扩建项城市新华学校,黄某送给崔某现金10万元;过一段时间,黄某又送给崔某一根500g金条,崔某承诺给予帮助。

13、收受太康县雷烁光电董事长张某5现金9万元。

2011年上半年至2016年春节前,为让崔某在太康县建工厂等方面提供帮助,张某5先后四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9万元。

14、收受裕福特公司现金20万元、接受该公司为其安排的装修花费现金39.024万元、购买价58万元房产1套。

2012年春节前,仝某1以及裕福特公司董事长卜某为和崔某搞好关系,在公司项目上得到崔某的照顾,二人送给崔某现金10万元。

2014年春节前,仝某1与裕福特公司股东孙某为继续得到崔某在公司项目上的照顾,二人送给崔某现金10万元。

2013年底至2015年初,崔某安排裕福特公司为其装修项城市东方大道胡营村自建房,装修共花费现金39.024万元,费用由裕福特公司支付。

2012年,卜某、孙某、仝某1经商议,将裕福特公司开发的学府花园9号楼501房产送给崔某,但崔某一直未办理手续。2017年年底,崔某发现该房产已经住人,便给仝某1打电话询问情况,仝某1经了解,由于售楼部人员工作疏忽将9号楼501卖出,后经协调,由裕福特公司出资现金58万元,将9号楼301回购后送给崔某。之后由崔某妻子王某1以其表哥范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购房手续,实际并未出资。

15、收受项城鑫鼎商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某126万元。

2012年下半年至2017年春节前,为让崔某帮忙获取项城市城郊乡的一块土地以及表示感谢,曹某1先后七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26万元。

16、收受项城市河南莲花酶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张某6现金2万元。

2013年下半年,张某6想要拍卖其开办的河南莲花酶工程有限公司在项城市的老厂区场地,为让崔某帮忙给相关部门打招呼,送给崔某现金2万元。

17、收受河南爱家建设集团董事长韩某现金3万元。

2013年底及2014年上半年,为让崔某帮忙尽快获得土地补偿款,韩某先后两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3万元,崔某通过给相关部门打招呼等方式给予帮助。

18、收受项城伊斯兰教协会副主席李某4现金14万元。

2013年春节前,李某4为让崔某帮助其协调拨付工程款,送给崔某现金4万元;2014年春节前,李某4到崔某位于项城市胡营村家中,给崔某送去现金10万元,由于崔某当时不在家,李某4将装着钱的袋子交由崔某妻子王某1,王某1在崔某回家后转交给崔某。崔某通过给相关部门打招呼等方式给予帮助。

19、收受项城市红旗学校董事长马某现金8万元。

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春节前,为让崔某帮忙获取红旗学校门前的土地,马某先后四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8万元,崔某承诺给予帮助。

20、收受项城市鑫泉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7现金8万元。

2014年上半年,张某7为让崔某帮忙协调时某(张某7亲戚)多获得拆迁补偿,张某7送给崔某现金8万元,崔某承诺给予帮助。

21、收受郸城县星达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任某2现金25万元。

2014年春节前至2015年中秋节前,任某2为得到和感谢崔某在工程拆迁、协调地价等方面上给予的帮助,先后四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25万元。

22、收受项城市新兴置业有限公司职务法人代表冯某现金13万元。

2014年夏天,冯某为跟崔某搞好关系,借崔某儿子上大学之机,送给崔某现金2万元;2014年下半年,冯某为让崔某帮忙关照调整其承建项目的容积率,送给崔某现金10万元。2015年春节前,冯某又送给崔某现金1万元。

23、收受个体商人孔某现金9万元及奥迪汽车一辆。

2014年春节前至2017年春节前,为在刘菜园项目补偿款等方面得到崔某帮助以及表示感谢,孔某先后六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9万元及一辆白色奥迪Q3汽车(车牌号A1YW**,价险等合计30.6532万元)。

24、收受吉林省瑞元集团董事长张某8现金3万元。

2014年至2018年,为让崔某在办理土地规划证等方面提供帮助,张某8先后三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3万元。

25、收受市委市政府院内的绿化工程承包商杨某1现金7万元。

2015年中秋节前,杨某1为感谢崔某帮其拨付工程款,送给崔某现金2万元。2016年春节前,杨某1为让崔某帮其拨付剩余工程款,送给崔某现金5万元。

26、收受项城骨科医院院长曹某2现金8万元。

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春节前,为让崔某帮忙协调项城骨科医院整改的事以及表示感谢,曹某2先后六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8万元。

27、收受河南万**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挂靠车主王某4一张存有现金50万元的中国银行卡。

2017年春节前,崔某以借为名向王某4索要50万元,王某4为了感谢崔某为其承揽项城睿智家园外墙工程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就送给崔某一张中国银行卡(存有现金50万元,户主为王某4妻子崔某2),并告诉了崔某取款密码。在崔某案发后,崔某2害怕事情败露,就到中国银行办理销户,发现该50万元尚未提取,便将该50万元提走并销户。

28、收受裕福特公司法人代表仝某2丹尼斯购物卡面值合计4万元。

2018年5、6月份,仝某2为让崔某帮忙打听其哥哥仝某1被带走调查的原因,送给崔某丹尼斯购物卡面值合计4万元,崔某承诺给予帮助。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崔某的供述、指定管辖通知书、立案审查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提前介入邀请请、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项城市委组织部证明、职务任免情况、搜查、扣押情况、调取证据清单、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平顶山市监察委第一审查调查室证明、平顶山市监察委第一审查调查室说明;证人李某1、仝某1、孙某、卜某、张某1、单某、周某、张某2、张某3、李某2、许某、王某1、席某、王某2、轩某1、于某、闫某、张某4、黄某、王某1、张某5、仝某1、孙某询、陈某1、仝某2、艾某、任某1、赵某1、王某1、王某3、李某3、陈某2、卜某、范某、周某、曹某1、张某6、韩某、李某4、王某1、李某5、马某、张某7、时某、任某2、冯某、周某、孔某、刘某、崔某1、王某4、张某8、杨某1、杨某2、曹某2、赵某2、王某4、崔某2、张某9、刘某、仝某2、崔某1、何某、河南宏泰建筑有限公司证明、太康县逊母口镇人民政府证明、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付款明细、河南裕福特房地产有限公司相关资料、仝某1有关工程材料、车辆手续、预算拨款收据、资金拨付申请表、银行回执、太康县实验二小情况说明、太康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证明及投资协议书、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河南通泰纺织有限公司受让土地情况的报告、省政府批复、太康县政府挂牌形式受让土地使用权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河南通泰纺织有限公司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情况说明、太康县政府与江苏南通悦业纺织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书、太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太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0)7号,“四、关于县实验二小建设资金问题”、施工合同、中标内容、资金拨付申请、拨款记账凭证、收据、营业执照、成交确认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相关手续、项政文【2001】47号文件、项城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0】4号文件、项政文【2001】47号文件、项城市纺织有限公司调查说明、项政土【2012】13号项城市政府关于收回原项城市纺织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相关记账凭证、支付凭证、项教字【2009】54号项城市教育局关于张某4投资承建“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初中部”的决定、项发改字【2009】106号项城市发改委关于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初中部项目核准的批复、项政办【2009】37号文件、项教建【2009】01号文件、土地置换协议书、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项工商字【2012】5号文件、项城市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治理指挥部会议纪要、项城市新华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书和初中部搬迁申请、中国银行500g金条照片、太政【2009】6号文件、广东雷烁投资意向书、河南雷烁光电科技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表及用地手续、太政[2013]9号文件、成交确认书,由太康县国土资源局与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及相关组织机构代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河南裕福特房地产公司说明及相关票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领款单、声明、学府花园9号楼301房钥匙照片、河南裕福特房地产公司关于学府花园9号楼301及501房业主信息证明、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城市政府关于将已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赟金置业有限公司、竞拍手续、长城装饰工程公司请求报告、项城市政府【2013】27号会议纪要、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审计报告、支付明细、付款凭证、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项政办[2013年]46号文件、房屋征地补偿协议、成交确认书及收据、项发改字【2013】129号文件、项政土【2014】31号文件、收款收据、施工许可证、项政土【2011】17号文件、项城规委会【2012】1号会议纪要、冯某情况反映、周某中国建设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行车证复印件、购车发票、车辆照片、项目移交协议书、拨款凭证、承包合同、项审基报【2012】61号审计报告、项城市卫生局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合同、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证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张某9易账号银行明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照片及交易流水明细、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丹尼斯购物卡照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65.1572万元及500g金条一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至12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称,其认罪悔罪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另外积极配合纪委工作全额退赃,在看守所配合看守所工作,有立功表现,另外本人已六十多岁,身患多种疾病,家有年迈的父母,请求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程军、刘德法辩称,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收受周口市沈丘县付井镇卜楼村党支部书记卜某现金3万元及收受太康县张某5现金9万元的事实,因卜某和张某5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故不构成犯罪,另外2012年12月卜某和仝某1送给崔某现金10万元,已在起诉书的第14起犯罪事实指控,属重复评价;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收受裕福特公司价值58万元房产1套,因没有入住,也没有在合同上面签字,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收受裕福特公司法人代表仝某2丹尼斯购物卡面值合计4万元,因崔某不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客观条件,故不构成犯罪;4、被告人崔某认罪认罚、具备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在有关单位组织的警示教育活动上,现身说法,有立功表现建议在有期徒刑5年至7年之间量刑。辩护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鲁山县看守所证明一份,主要证实崔世玲认罪、悔罪,在有关单位组织的警示教育活动上,现身说法,有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春节前,崔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505万元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丹尼斯购物卡4万元、饭店储值卡2万元、500g金条1根,非法收受他人一辆大众轿车(价险等合计26.48万元)、一辆奥迪轿车(价险等合计30.6532万元)、1套房产(购买价58万元),接受他人为其安排房屋装修花费共计39.02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1、2007年左右,崔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某1现金10万元,为李某1在承揽太康县敬老院建设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2006年我任太康县副县长时,分管民政部门,太康县敬老院有建设工程,李某1向我提出想承揽这个工程,我向太康县民政局相关领导打招呼让李某1参与竞争,顺利承揽到该工程。2007年左右的一天,敬老院改造的工程快完工的时候,李某1来到我位于太康县政府二楼的办公室里对我说敬老院的建设工程快完工了,他保证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并请求我以后有其他工程时多多照顾他,临走时拿出一个档案袋放到了我办公室说这是他的一点小心意,我打开档案袋看到,这里面装有10万元现金。这些钱用于日常消费了。

(2)证人李某1陈述:证实其为感谢崔某帮助顺利承揽太康县敬老院改造工程,也希望以后崔某能让干他更多的工程,给崔某送10万元现金。

(3)河南宏泰建筑有限公司证明、太康县逊母口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2006年8月,河南省宏泰建工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2(李某1之父)在太康县逊母口敬老院承建有工程。另外,因时间过长,管理人员多次调整,河南省宏泰建工有限公司承建我镇的敬老院工程合同、拨付款账目及相关中标手续查找不到。

2、2007年至2013年,为得到和感谢崔某在承揽太康县职专建设工程、项城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等建设项目上的帮助,仝某1先后六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75万元、大众轿车一辆(车牌号豫A×××**,价险、装潢费等合计26.4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2007年至2014年期间,仝某1为承揽工程及得到其的照顾、帮助,分七次送给其人民币95万元。第一次2007年左右在太康县政府二楼办公室送10万元;第二次2011年在项城市区某饭店送5万元;第三次2012年春节前某日仝某1与卜某一同在其胡营村家中送10万元;第四次2012年中秋节前某日仝某1在其胡营村家中送其5万元。第五次2013年春节前某日仝某1在其项城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中送其5万元;第六次2013年初,仝某1约其在胡营村家附近送其50万元放其车后备箱内;第七次2014年春节前某日仝某1与孙某一同在其项城市委市政府办公室送期10万元,上述七次共计95万元均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消费。在其关照下仝某1先后中标并承揽太康县职专建筑工程、项城市经济适用房建筑工程、项城学府花园项目。2012年,其向项城亿嘉公司董事长单某借车牌为豫D×××**丰田霸道车一辆,后用此车向仝某1换了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黑色大众轿车一直使用。豫D×××**丰田霸道车仝某1使用一段时间后还给了自己,其将该车还给单某。其使用大众轿车期间费用由政府解决。

(2)证人仝某1询问陈述:证实其曾分7次给崔某送过95万元人民币,第1次2007年中下旬,给崔某送10万元,第2次是2011年给崔某送去5万元,第3次是2012年春节前,其和卜某一起给崔某送去10万元,第4次是2012年中秋节给崔某送去5万元,第5次是2013年春节给崔某送去5万元,第6次是2013年上半年给崔某送50万元,第7次是2014年春节前其和合伙人孙某一起给崔某送10万元。在崔某的帮助下其中标了太康职专建筑工程、项城经济适用房建筑工程,此外,其在项城开发的学府花园和紫悦华府项目也得到崔的帮助。2012年,崔某用借亿嘉公司老板单某的丰田霸道,向其换一辆车牌号为豫A×××**黑色大众轿车,后其将丰田霸道还给崔某,崔某一直使用大众车,期间车辆年审由崔某操作。

(3)证人孙某陈述:证实其系裕福特公司股东,2014年春节前,仝某1与其一起到崔某位于项城市政办公大楼的办公室内送给崔10万元钱。送崔钱的原因是崔对其在荐城开发的学府花园、紫悦华府项目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帮助。

(4)证人卜某陈述:证实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仝某1与裕福特公司股东孙某为继续得到崔某的帮助、照顾,到崔某办公室送去人民币10万元。

(5)证人张某1陈述:证实:2011年,崔某要其将惠民小区项目交给仝某1建设,仝后承建该项目2、6、7号楼。

(6)证人单某陈述:证实:2011年下半年其将一部丰田霸道借给崔某开,崔开一段后用此车和别人换了一部大众车,又将霸道车归还。

(7)证人周某陈述:2012年8月至2018年6月是项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某的司机,我开的车牌号为豫A×××**黑色帕萨特轿车。我接住豫A×××**车钥匙时,该车行驶公里数是3万多公里,车主刘某

(8)证人张某2陈述:2011年7月,崔某任项城市宣传部门后没多久,我专职为其开车,当时其乘坐的车辆是宣传部配备的别克君越,2011年10月,崔某把一辆车牌号为豫A×××**黑色本田奥德赛车让我驾驶,2011年底,崔某让我到平顶山市亿嘉集团开回一辆豫D×××**丰田普拉多越野车。2012年2月某天,崔某让我把普拉多车给仝某1,仝某1把帕萨特给我。2012年5月,我不再给崔某开车,他还一直用这两部车。普拉多刚开的时候行驶里程200多公里,黑色帕萨特从仝某1手里开时公里数3000公里。豫A×××**黑色帕萨特轿车的行车证在刘某名下。

(9)书证:中标通知书,证实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1日中标河南省太康县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楼工程。招标人、发包人:项城市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标人、承包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标段:四标段2、6、7号三栋楼。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惠民小区)建设工程四标段2、6、7号三栋楼预付工程明细: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共付工程款35387193.30元。

河南裕福特房地产有限公司相关资料:证实该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成立,现法定代表人仝某2。2011年11月成立时法定代表人卜某1;2012年6月5日,法定代表人何某1;2012年10月11日,法定代表人卜某1;2012年11月20日,法定代表人仝某2。

仝某1有关工程材料:证实学府花园、紫悦华府土地、规划手续,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情况。

车辆手续:证实豫A×××**黑色帕萨特轿车机动车行驶证、汽车购销合同、服务合同,汽车照片:豫A×××**黑色帕萨特轿车2011年购买、注册。汽车购销合同显示价格254800元,服务合同显示装潢费用1万元等情况;丰田普拉多销售通知单、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亿嘉集团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账凭证、网上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垫款证明。显示:丰田普拉多2700销售金额480000,普拉多4.0销售金额598000元。

3、2007年7月、2012年12月、2015年中秋节及2017年中秋节,卜某为得到和感谢崔某在承揽建设工程项目上对其的照顾,先后4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1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2007年至2017年期间,裕福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卜某分四次共计送给我人民币13万元,卜某是为了感谢在他持股裕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间,开发学府花园项目期间我经常帮助他解决一些矛盾,并且我当时分管国土城建,也是感谢我给他的照顾。因为我当时任项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主管城建和土地工作,后来经我协调才得以开工。这13万我一部分用于我平时个人开支,一部分陆续拿回家交给我妻子王某1了。

(2)证人卜某陈述:证实2007年至2017年间,其分四次送给崔某现金13万元,其中2007年7月送1万元,2012年12月送10万元,2015年中秋节送1万元,2017年中秋送1万元。因为崔某到项城任职后,帮助我在项城开发了学府花园项目,虽说我半道退出了项目开发,但还是赚了一、二千万元,我觉得没有崔某提供的机会和帮助,我不可能赚这么多钱,我得感谢他。我原先想着给崔某送台汽车,但又觉得送车花费太多,我就给他送了10万元现金。

4、2009年下半年,张某3为使其承揽的太康县实验二小建设工程能够及时拨付工程款,送给崔某现金10万元,崔某答应帮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2009年下半年某日,张某3在承建太康县实验二小办公楼时,到其位于县政府办公室送其现金10万元,其为张某3提供协调关系及支付工程款等帮助。

(2)证人张某3陈述:证实2009年下半年某日,其承建太康县实验二小办公楼时,到崔某位于县政府办公室送给崔现金10万元,崔某为其提供协调关系及支付工程款等帮助。

(3)预算拨款收据、资金拨付申请表、银行回执、太康县实验二小情况说明:证实拨付二小工程款及太康县第二实验小学建于2009年9月,由周口市豫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项目经理张某3。

5、2009年至2012年,为得到和感谢崔某在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帮助,李某2先后八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7万元,饭店储值卡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2009年至2012年,李某2分七次送给其现金7万元,储值卡2万元。其为李某2的通泰纺织有限公司在太康县产业集聚区项目用地、拆迁过程中提供帮助。

(2)证人李某2陈述:证实2009年至2012年,其分七次送给崔某现金7万元,储值卡2万元。崔某为其所有的通泰纺织有限公司在太康县产业集聚区项目用地、拆迁过程、税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3)太康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证明及投资协议书:证实江苏南通悦业纺织公司与太康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7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所投资建设的年产十万纱锭高精梳棉防止项目,即河南通泰纺织有限公司是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入驻项目。

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河南通泰纺织有限公司受让土地情况的报告、省政府批复、太康县政府挂牌形式受让土地使用权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实河南通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通过挂牌形式获得编号为TK2010-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TK2010-03号宗地系2009年11月9日经省政府批复关于太康县2009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豫政土【2009】740)号。

河南通泰纺织有限公司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享用县委县政府针对全县所有招商企业制定的文件中的优惠政策。附太政【2009】6号文件。

太康县政府与江苏南通悦业纺织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书:证实所投资建设的年产十万纱锭高精梳棉防止项目相关投资协议。附太发【2009】5号文件。

6、2010年9月份,许某为使其承揽的太康县“御花园”项目尽快开工建设,送给崔某现金50万元。之后,在崔某督促下,该项目加大了拆迁工作力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世岭供述:证实2010年9月份,许某为让太康县“御花园”项目尽快开工建设,送给其人民币50万元。之后其帮助督促加大了拆迁工作力度。

(2)证人许某陈述:证实2010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为了让崔某帮忙御花园项目的拆迁问题给崔某送50万元,后来,拆迁工作进行的比较顺利。

(3)证人王某1陈述:2012年崔世岭让我借给许某500万元,约定月息2分,一年结算一次,利息计成本,期限三年。借钱时他给我打了一张借款620万元的借条。到第三年许某没还钱,他又给我打了一张借1000万元的借条,这钱是我做生意攒下来的钱,也有崔某给的。

(4)太康县人民政府(2010)15号常务会议纪要:证实毛庄镇张王村搬迁改造、搬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由崔某负责。

(5)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证实御花园项目为河南豪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

7、2010年,席某为感谢崔某对其承揽太康县实验小学教学楼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帮助,送给崔某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世岭供述:证实2010年中秋节,承揽太康县实验小学教学楼工程的建筑商席某为感谢其对他承揽该项目的照顾,给其送人民币10万元。

(2)证人席某陈述:证实2010年中秋节,其为感谢崔世岭在其承揽太康县实验小学教学楼工程中给予的帮助,送给崔人民币10万元。

(3)太康县人民政府(2010)7号常务会议纪要,证实“关于县实验二小建设资金问题”。

施工合同、中标内容、资金拨付申请、拨款记账凭证、收据、营业执照等资质:证实施工方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9月承建太康县实验二小教学楼工程,项目经理席某。

8、2011年,王某2为感谢崔某在太康县鑫聚园项目开发方面的帮助,以及为了能够在项城市承揽到工程项目,送给崔某现金4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2011年某日,太康县毛庄镇李庄行政村主任、建筑商王某2为感谢崔某的帮助,也为能够在项城市承揽工程,到项城市莲花味精集团附近一个酒店见到崔某,送给崔某人民币40万元。

(2)证人王某2陈述:证实2011年某日,其为感谢崔某在其开发鑫聚园小区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也为能够在太康县、项城市承揽工程,到项城市莲花味精集团附近一个酒店见到崔某,送给崔某人民币40万元。

(3)成交确认书:证实2011年8月9日,鑫聚园公司竞得TK2011-15地块国有建设有地使用权,总价620万元。

9、2011年,为得到崔某在承揽康晟新城开发工程上的帮助,轩某1送给崔某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世供述:证实2011年某日,轩某1为其康晟新城尽快开工,在其位于太康县政府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2)证人轩某1陈述:证实2011年某日,其为得到崔世岭的帮助,康晟新城尽快开工,在崔位于太康县政府办公室送给崔世岭人民币10万元。

(3)证人于某陈述:证实其与轩某1、王某2共同开发建设太康县一高西北角地块,其知道轩某1为工程得到帮助向崔世岭送了10万元。

(4)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相关手续:证实建设单位太康县康晟置业公司,项目康晟新城小区(康晟新城1号2号),合同开工日期2013年9月,合同竣工日期2015年5月。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太康县康晟置业公司营业执照、土地登记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王振功通过挂牌形式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证实王振功系太康县康晟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7年通过挂牌获得国有土地一宗,2009年5月成立太康县晟置业公司。

10、2011年,为得到崔某在完善纺织公司老厂区土地手续,以及该土地挂牌拍卖等方面的帮助,闫某送给崔某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世岭供述:证实2011年,闫某让其帮忙尽快把纺织有限公司老厂区地皮挂牌拍卖出让,以便于尽快将出让金补偿到位,到其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2)证人闫某陈述:证实2011年,其为尽快让老厂区地皮拍卖进入程序,按政策拍卖后能让给企业的那部分资金尽快到位,用于公司正常运转,到崔世岭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让其帮忙。

(3)项政文【2001】47号文件、项城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0】4号文件:项政文【2001】47号文件:证实原纺织厂改制,2001年7月;2011年同意原纺织公司迁入产业集聚区,原有土地由政府收回拍卖,受益部分在解决改制后职工问题的前提下,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规模,促进企业尽快做大做强。2010年3月。

(4)项城市纺织有限公司调查说明:证实非正常支出的10万元,以出售废品款互相冲抵,未进行账务处理。其公司原址土地项土国用(2001)字177号、项土国用(2001)字195号,经项政土[2012]13号文件被政府收回,后经政府公开挂牌出让。

(5)项政土【2012】13号:证实项城市政府关于收回原项城市纺织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2012年3月23日收回原项城市纺织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6)相关记账凭证、支付凭证:证实公司原址政策搬迁政策补偿收入到账情况。

11、2011年下半年,为让崔某帮忙使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初中部顺利建设,张某4送给崔某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世岭陈述:证实2011年下半年某日,张某4为让崔某帮忙,使其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初中部得以顺利建设,到崔某位于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崔某人民币5万元。

(2)证人张某4陈述:证实2011年下半年某日,其为让崔某帮忙,使其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初中部得以顺利建设,到崔某位于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崔某人民币5万元。

(3)项教字【2009】54号文件:证实项城市教育局关于张某4投资承建“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初中部”的决定,学校占地140亩。

(4)项发改字【2009】106号文件:证实项城市发改委关于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初中部项目核准的批复。

(5)项政办【2009】37号文件复印件、项教建【2009】01号文件:证实市政府成立教育园区指挥部的通知及教育园区建设实施方案,有项城三高初中部的项目。

(6)土地置换协议书:证实项城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30日与项城市三高达成土地置换协议。

12、2011年,为使其承揽的凤凰国际项目尽快开工建设,黄某送给崔某现金50万元;2012年,为得到崔某支持扩建项城市新华学校,黄某送给崔某现金10万元;后黄某又送给崔某一根500g金条,崔某承诺给予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2011年,黄某为使自己开发的凤凰国际尽快开工建设,到其位于项城市胡营村的家中,送给其人民币50万元;2012年,黄某为项城市新华学校扩建能够得到其的支持,在其位于项城市委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后黄某到其就餐的项城市丛碧酒店,送给其一根500g金条。

(2)证人黄某陈述:证实2011年,其为使自己开发的凤凰国际尽快开工建设,到崔世岭位于项城市胡营村的家中,送给其崔人民币50万元;2012年,其为项城市新华学校扩建能够得到崔世岭的支持,在崔位于项城市委的办公室,送给崔人民币10万元;后又到崔就餐的项城市丛碧酒店,送给崔一根500g金条。

(3)证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2年,崔世岭交给其一根500g金条,其将金条保管于银行保管箱内。

(4)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证实项目名称金地凤凰国际小区,企业名称项城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项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项工商字【2012】5号文件:证实关于项城市2007年-10号国有土地竞拍案的情况汇报,将金地置业恶意串通竞拍案所有材料退回公安局。

(6)项城市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治理指挥部会议纪要纪要2012(04)号:证实“一、关于凤凰国际小区,补交不能少于84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及各种规费,否则,责令其停工,交清各种款项后,各有关部门立即完善相关手续。”

(7)项城市新华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书和初中部搬迁申请:证实项城市新华学校分别于2010年8月26日和2011年9月12日申请初中部搬迁。

(8)中国银行500g金条照片:证实中国银行11-601299500gfinegold999.9(详见扣押清单)。

13、2011年上半年至2016年春节前,为让崔某在太康县建工厂等方面提供帮助,张某5先后四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2011年上半年某日,张某5为让其帮忙在太康县建厂,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2011年上半年某日,张某5为让其继续帮忙其在太康县建厂,到其太康县政府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2013年春节前,张某5到其位于项城市胡营村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6年春节前,张某5到其胡营村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2、证人张某5陈述:证实2011年上半年某日,其为让崔某帮忙在太康县建厂,到崔太康县政府办公室,送给崔某人民币5万元。2011年上半年某日,其为让崔某继续帮忙在太康县建厂,送给崔某人民币2万元。2013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为感谢崔某的帮忙,到崔胡营村家中,送给崔某人民币1万元。

(3)太政【2009】6号文件:证实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建设办法及优惠政策的通知。

(4)广东雷烁投资意向书:证实乙方广东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代表张青松,时间2012年1月16日。

(5)河南雷烁光电科技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表及用地手续:证实河南雷烁光电科技公司成立公司的相关信息。

(6)太政[2013]9号文件:证实关于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挂牌形式受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

(7)成交确认书:证实由太康县国土资源局与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及相关组织机构代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4、2012年春节前,仝某1以及裕福特公司董事长卜某为和崔某搞好关系,在公司项目上得到崔某的照顾,二人送给崔某现金10万元;2014年春节前,仝某1与裕福特公司股东孙某为继续得到崔某在公司项目上的照顾,二人送给崔某现金10万元;2013年底至2015年初,崔某安排裕福特公司为其装修项城市东方大道胡营村自建房,装修共花费现金39.024万元,费用由裕福特公司支付。

2012年,卜某、孙某、仝某1经商议,将裕福特公司开发的学府花园9号楼501房产送给崔某,但崔某一直未办理手续。2017年年底,崔某发现该房产已经住人,便给仝某1打电话询问情况,仝某1经了解,由于售楼部人员工作疏忽将9号楼501卖出,后经协调,由裕福特公司出资现金58万元,将9号楼301回购后送给崔某。之后由崔某妻子王某1以其表哥范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购房手续,实际并未出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崔某讯问笔录:证实2012年春节前,仝某1和卜某为了和其搞好关系,得到照顾,到其胡营村家中送其10万元。2014年春节前,仝某1和孙某为了继续得到其帮助送10万元。2014年,其让仝某1为其装修位于项城市东方大道胡营村自建房,费用由裕福特公司负责。2017年,裕福特公司向其赠送学府花园9号楼301房屋一套。

(2)证人仝某1陈述:证实2012年春节前,其和卜某到崔某胡营村家中送给崔某10万元。2014年春节前,其和孙某到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崔某10万元。2013年下半年,崔某让其给崔装修位于项城市东方大道胡营村自建房,其告知孙某,孙表示同意,其将事情交待给任某1、艾某,装修费用从其公司报销,票据共计390240元。2017年,经过其和卜某、孙某同意,裕福特公司将开发的学府花园9楼301房间送给崔某。

(3)证人孙某陈述:证实2014年春节前,其和仝某1到崔某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崔某10万元。2014年仝某1说崔某位于胡营村自建房需要装修,让其安排,费用由公司出,其表示同意,仝某1安排任姓男子,其安排艾萌共同负责,装修用时大半年,花费30多万。裕福特公司开发的荣府花园项目开盘后,卜某、仝某1与其共同商量将学府花园9号楼5楼一套房产送给崔某。后卜某退出公司,仝某2将9号楼房子卖掉,崔某知道后很生气。后听陈某1说仝某2从别人手中回购了一套9号楼3楼房产送给崔某。大概花费60万元,钱从公司支付。

(4)证人陈某1陈述:证实2014年,裕福特公司出资帮崔某装修位于项城市胡营村的房子,花费30余万元。2017年,其听仝某2说卜某送给崔某一套房子,仝某2不知情给卖了。崔某找仝某2要房子,公司回购一套房子送给崔某。

(5)证人仝某2陈述:证实2014年,裕福特公司给崔某位于项城市胡营村的一套房产装修过,总共花了三、四十万元。2017年裕福特公司送给崔某学府花园9号楼301住房一套。

(6)证人艾某陈述:证实2014年上半年,孙某让其与任某1一起负责给崔某装修一套房子,费用公司出,由其负责报账。后其从公司离职时装修仍未完工。其经手的费用票据有244072元。

(7)证人任某1陈述:证实2013年底仝某1安排其与艾某一起负责给崔某装修一套房子,钱从公司支,由其负责施工记账,艾某负责报账。2013年12月持续到2015年元月,总共花费390240元。

(8)证人赵某1陈述:证实2014年,孙某、陈某1、任某1在孙某办公室让其接替艾某把崔某家装修的事办好。由其跟着任某1在崔家装修,开支票据由任某1贴票,两人签上名,任某1找领导报销。其不清楚花了多少钱。

(9)证人王某1讯问笔录:证实2013年至2015年,裕福特公司帮其装修胡营村自建房,费用由裕福特公司支出。2017年,裕福特公司将学府花园9号楼301房子送给崔某,其想将房子卖给范某,用范某身份证办理了房屋手续,后范不要房子一直空置。

(10)证人王某3陈述:证实2017年,裕福特公司法人代表仝某2让其帮崔某看套房子,仝某2又回购一套9号楼3楼东户住房,崔某妻子将范某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其,让将此住房的收据和合同改成范某名字。后仝某2将此套住房合同手续交给其,其将合同手续放至档案室。

(11)证人李某3陈述:证实2017年下半年,公司主管王某3说要为崔某回购9号楼301住房,让其分两次付给刘某2回购款58万元,并要求其将购房收据开成范某,该套住房的购房合同买受人也为范某。

(12)证人陈某2陈述:证实2017年下半年,公司主管王某3说要为崔某回购9号楼301住房,让其分两次付给刘某2回购款58万元,并要求其将购房收据开成范某,该套住房的购房合同买受人也为范某。

(13)证人卜某陈述:证实2012年,其和孙某、仝某1共同决定送给崔某一套三人公司开发的学府花园9号楼5楼住房。后其从裕福特公司离职,2017年崔某问他要房子钥匙和手续,其让他找仝某1要。2012年春节前,其和仝某1到崔胡营村家中送给崔10万元,钱由公司冲账。

(14)证人范某陈述:证实其托表妹王某1买房子,2017年,王某1告诉其房子找好,位于学府花园9号楼3楼,并向其要走身份证复印件,后王某1说钥匙拿到了让其把房款送去,其不想这套房子,借故没去拿手续及钥匙。

(15)证人周某陈述:证实2017年上半年,其开车带王某1到学府花园见过仝某2两次。

(16)书证:

?河南裕福特房地产公司说明及相关票据:证实河南裕福特房地产公司装修胡营路口崔某家,共花费390240元,由公司财务报销。票据日期从2013年12月19日至2015年2月6日。购买物品:基础装修、家电、窗帘酒柜、人工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领款单、声明等:证实范某与裕福特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学府花园9号楼301室房,房款58万元,无签订日期。刘某2收58万的收据及声明合同作废的声明。

③学府花园9号楼301房钥匙照片:证实无扣押手续。

④河南裕福特房地产公司关于学府花园9号楼301及501房业主信息证明:证实学府花园9号楼301业主刘某2,全款购买,已经备案;学府花园9号楼501业主朱富强,全款购买,已经备案。出具日期2018年7月27日。

15、2012年下半年至2017年春节前,为让崔某帮忙获取项城市城郊乡的一块土地以及表示感谢,曹某1先后七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2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曹某1为了让其帮忙解决土地征用手续以及表示感谢,分七次送给其26万元。

(2)证人曹某1陈述:证实其为了让崔某帮忙办理土地证及表示感谢,分7次送给崔某26万元。

(3)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城市政府关于将已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赟金置业有限公司、竞拍手续:证实2012年5月,将收回原项城市纺织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给赟金置业有限公司。

16、2013年下半年,张某6想要拍卖其开办的河南莲花酶工程有限公司在项城市的老厂区场地,为让崔某帮忙给相关部门打招呼,送给崔某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2013年下半年某日,张某6想要拍卖其开办的河南莲花酶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市老厂区场地,为让其帮忙给相关部门打招呼,到其位于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2)证人张某6陈述:证实2013年下半年某日,其想拍卖自己的河南莲花酶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市老厂区场地,为让崔某帮忙,到崔位于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崔人民币2万元。

17、2013年底及2014年上半年,为让崔某帮忙尽快获得土地补偿款,韩某先后两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3万元,崔某通过给相关部门打招呼等方式给予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2013年底,韩某为让其帮忙尽快获得土地补偿款,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4年五一前后,韩某为尽快获得土地补偿款,到其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其组织相关部门开会研究韩某的土地补偿问题,并向相关部门打招呼,尽快落实土地补偿的问题。

(2)证人韩某陈述:证实2013年底,其为尽快获得土地补偿款,到崔某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崔人民币1万元。2014年五一前后,韩某为尽快获得土地补偿款,到其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3)书证:

长城装饰工程公司请求报告:证实2007年周口长城装饰工程公司与项城市城市规划领导小组签订土地置换协议,约定补偿款。2012年周口长城装饰工程公司请求落实,崔某批示抓紧落实。

项城市政府【2013】27号会议纪要、施工合同:证实会议纪要讨论爱建集团土地出让金标准,施工合同、爱建集团的爱家国贸中心项目于2015年5月26日施工。

18、2013年春节前,李某4为让崔某帮助其协调拨付工程款,送给崔某现金4万元;2014年春节前,李某4到崔某位于项城市胡营村家中,给崔某送去现金10万元,由于崔某当时不在家,李某4将装着钱的袋子交由崔某妻子王某1,王某1在崔某回家后转交给崔某。崔某通过给相关部门打招呼等方式给予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2013年春节,李某4为让其帮助协调拨付工程款,到其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4万元;2014年春节前,李某4到其胡营村家中,给其送去人民币10万元,其当时不在家,后妻子王某1将钱转交给其。

(2)证人李某4陈述:证实2013年春节,其为让崔某帮助协调拨付工程款,到崔某位于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崔某人民币4万元;2014年春节前,其到崔某位于胡营村家中,给崔某送去人民币10万元,崔某当时不在家,过后其电话确定崔某将钱收下。

(3)证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4年春节,李某4到其胡营村家中送了10万元,其将钱交给崔某。

(4)证人李某5陈述:证实2013年春节前,崔某让其在拨付李某4工程款方面给予关照,其安排按照崔某吩咐的金额拨付。2014年春节前,崔某让其拨付李某4工程款,其安排按照崔某吩咐的金额拨付。二次均远高于拨付其他人的工程款。

另有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审计报告、支付明细、付款凭证在卷佐证。

19、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春节前,为让崔某帮忙获取红旗学校门前的土地,马某先后四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8万元,崔某承诺给予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马某为获取红旗学校门前的地,2013年下半年某日,约其吃饭并送给其5万元。2014年春节前,马某到其位于项城市委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5年春节前,马某在其的车上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6年春节前,马某到其胡营村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2)证人马某陈述:证实其为获取红旗学校门前的地,2013年下半年某日,约崔某吃饭并送崔5万元。2014年春节前,其到崔某位于项城市委的办公室送给崔某人民币1万元。2015年春节前,其在崔某的车上送给崔某人民币1万元。2016年春节前,其到崔某胡营村家中,送给崔某人民币1万元。

(3)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证明:证实项城市红旗学校位于平安大道南、富民路东、规划商城南路西侧,南侧为原漯阜铁路废旧线路地块(附图)。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实项城市红旗学校,法定代表人马某,业务范围:全日制初中、小学教育。

20、2014年上半年,张某7为让崔某帮忙协调时某(张某7亲戚)多获得拆迁补偿,张某7送给崔某现金8万元,崔某承诺给予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2014年上半年某日,张某7为了让其亲戚时某在拆迁补偿上能够得到照顾,在其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8万元。

(2)证人张某7陈述:证实2014年上半年某日,其为侄子时某项城电影院东侧饭店拆迁时能够多得补偿,由时某交给其8万元,其到崔某项城市委办公室将这8万元人民币送给崔某,让崔在时某的拆迁款上予以照顾。

(3)证人时某陈述:证实2014年上半年某日,其为项城电影院东侧饭店拆迁时能够多得补偿,交给叔叔张某78万元,由张某7到崔某项城市委办公室将8万元人民币送给崔某。

(4)项政办[2013年]46号、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调整项城市中心广场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领导组成员的通知:证实项城市中心广场升级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组长为崔世岭。

(5)房屋征地补偿协议:证实甲方项城市中心广场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乙方时某,签订房屋征地补偿协议,征收范围内有房屋的建筑面积86.3平方米,附属补偿款合计9380元,搬家费863元,房屋奖励9380X20%=1876,合计12120元。安置房屋面积86.3平方米。2013年5月15日。

21、2014年春节前至2015年中秋节前,任某2为得到和感谢崔某在工程拆迁、协调地价等方面上给予的帮助,先后四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2014年春节前,任某2为感谢其在工程拆迁上给予的关照,到其位于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任某2为让其帮忙协调地价,到其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2015年春节前,任某2到其位于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2015年中秋节前,任某2为感谢其对自己公司的照顾,到其位于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

(2)证人任某2陈述:证实2014年春节前,其为感谢崔某在工程拆迁上给予的关照,到崔某位于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崔某人民币5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其为让崔某帮忙协调地价,到崔某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崔某人民币10万元。2015年春节前,其到崔某位于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崔某人民币5万元。2015年中秋节前,其为感谢崔某对自己公司的照顾,到崔某位于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崔某人民币5万元。

(3)成交确认书及收据、项发改字【2013】129号文件、项政土【2014】31号文件、收款收据、施工许可证:证实成交确认书及收据郸城县星达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9月5日竞买位于天安大道南、任营路西,编号为XC2014-11号国有土地一宗,于2014年10月21日土地出让款已交。施工许可证2014年12月30日,郸城县星达置业有限公司取得施工许可。项政土【2014】31号文件及项城市国土资源局证明,政府征收的千佛阁办事处的农村集体土地于2014年11月4日出让给郸城县星达置业有限公司2.5567公顷的商业、居住用地(天顺人和小区)。

22、2014年夏天,冯某为跟崔某搞好关系,借崔某儿子上大学之机,送给崔某现金2万元;2014年下半年,冯某为让崔某帮忙关照调整其承建项目的容积率,送给崔某现金10万元。2015年春节前,冯某又送给崔某现金1万元。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2014年夏天,冯某以其儿子上大学为名义,到到其位于项城市胡营村家中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2014年下半年某日,冯某为让崔某帮忙关照调整容积率,到其胡营村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2015年春节前,冯某到其胡营村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2)证人冯某陈述:证实其给崔某送过三次钱。第一次是2014年夏天,我给崔某送了2万元现金;第二次两三个月后,我给崔某送了10万元现金;第三次大概是2014年春节,我给崔某送了1万元。共计13万元现金。

(3)证人周某陈述:证实其帮崔某保管私房钱43万。

(4)项城市人民政府项政土【2011】17号文件:证实关于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冯某的批复,2011年11月8日。

(5)项城规委会会议纪要【2012】1号文件:证实决定将10.902亩的公共绿地调整为居住用地,2012年1月14日。

(6)冯某情况反映:证实建议调整项目容积率,2012年7月28日。

(7)周某中国建设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证实于2018年8月31日存入人民币43万元。

23、2014年春节前至2017年春节前,为在刘菜园项目补偿款等方面得到崔某帮助以及表示感谢,孔某先后六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9万元及一辆白色奥迪Q3汽车(车牌号A1YW**,价险等合计30.653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崔某讯问笔录:证实其为孔某在刘菜园项目补偿款方面提供了帮助。2014年春节前某日,孔某在其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万元。2014年中秋节某日,孔某以为儿子考上大学凑路费的名义到其胡营村家中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2015年春节前,孔某到其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2016年春节前某日,孔某到其胡营村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7年春节前某日,孔某到其胡营村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5年某日,孔某送给其一辆车牌豫A×××**的白色奥迪Q3。

(2)证人孔某陈述:证实2014年春节前某日,其为在刘菜园项目补偿款方面得到帮助,在崔某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崔人民币3万元。2014年中秋节某日,其为祝贺崔某儿子考上大学,到崔胡营村家中送给崔人民币2万元。2015年春节前,其到崔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崔人民币2万元。2016年春节前某日,其到崔胡营村家中,送给崔人民币1万元。2017年春节前某日,其到崔胡营村家中,送给崔人民币1万元。2015年某日,送给崔某一辆车牌豫A×××**的白色奥迪Q3。

(3)证人刘某陈述:证实2015年2月,其按照崔某安排,在拆迁未到位情况下,将前期建设资金拨付给孔某公司。

(4)证人崔某1陈述:证实崔某让王某4给其开到郑州一辆白色的奥迪Q3汽车,车是孔某的,崔某被调查后车被王某4开走。

(5)证人王某4陈述:证实2015年,崔某让其将孔某的一辆车牌为豫A×××**的白色奥迪Q3汽车从郑州蓝堡湾小区开到崔某1郑州瑞园小区,崔某被调查后孔某让其把这辆车开回去还给孔某。

(6)行车证复印件、购车发票、车辆照片:证实豫A×××**的白色奥迪,所有人孔某,2014年4月21日购买,价格29.6万元,车辆保险9267.24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65元。

(7)项目移交协议书:证实乙方项城市刘菜园新村置业有限公司同意退出刘菜园新型社区项目,并移交给甲方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以项城市审计局(2014)19号审计报告为准支付乙方前期所投资金。签订日期2015年2月1日。

(8)拨款凭证:证实2015年2月9日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项城市刘菜园新村置业有限公司拨付6378.4万元。审批栏中崔某于元月29日签批。

24、2014年至2018年,为让崔某在办理土地规划证等方面提供帮助,张某8先后三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世供述:证实2014年中秋节,张某8为让其在办理规划证等方面提供帮助,到其位于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张某8分别到其胡营村家中各送1万元。共计送其3万元。

(2)证人张某8陈述:证实2014年中秋节,其不断向崔某催办规划手续,期间,到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崔人民币1万元。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其分别到崔胡营村家中各送1万元。共计送其3万元。

25、2015年中秋节前,杨某1为感谢崔某帮其拨付工程款,送给崔某现金2万元。2016年春节前,杨某1为让崔某帮其拨付剩余工程款,送给崔某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2015年中秋节前,杨某1为感谢其帮助拨付工程款,到其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2016年春节前,杨某1为让其帮忙拨付剩余工程款,到其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

(2)证人杨某1陈述:证:2015年8月,其为感谢崔某帮助拨付工程款,到崔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崔人民币2万元。2016年春节前,其为让崔某帮忙拨付剩余工程款,到其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崔人民币5万元。

(3)证人杨某2陈述:证实其父承揽项城市政府院内绿化工程,工程款一直没有结算,后其父生病住院需要用钱,其找到崔某帮助,后城管局把工程款汇到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该公司将钱给了其父。

(4)承包合同:证实项目名称项城市党政综合楼广场建设工程(一标),签约双方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5)项审基报【2012】61号审计报告:证实款项的支付明细:工程项目党政综合雨水管网1标,施工单位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2015.2.16付16万元,2015年11.27付50万元,2016.6.8付62万元。审计报告,项审基报【2014】109号,支付明细,党政综合楼广场建设绿化项目1标,支付款2015.2.16付12万元,2015.6.16付50万元,2016.6.12付21.6万元,2017.3.21付12.2957万元。审计报告,项审基报【2013】12号,支付明细,党政综合楼广场建设项目1标泄洪沟工程,支付款2013.5.22付80万元,2013.7.11付20万元,2014.1.29付57.2万元,2015.12.23付6.16万元,2016.6.8付44.9万元。

26、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春节前,为让崔某帮忙协调项城骨科医院整改的事以及表示感谢,曹某2先后六次送给崔某现金共计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曹某2为感谢其在曹某2医院被卫生局调查事情上的帮助,为让帮忙买地及搞好关系。2015年下半年某日,到其项城市委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2016年春节前,曹某2到其位于胡营村家中,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2016年中秋节前,曹某2到其胡营村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7年春节前,曹某2到其胡营村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7年中秋节前,曹某2到其胡营村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8年春节前,曹某2到其胡营村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2)证人曹某2陈述:证实为了感谢崔某在其医院被调查事情上的帮助,为了让崔某帮忙买地把项城骨科医院迁建出去,为了和崔某搞好关系,以后有事好找他帮忙,共分六次送给崔某8万元。

(3)证人赵某2陈述:证实2015年下半年,曹某2请其帮忙找项城领导协调一下他的医院被调查的事情,其帮忙联系崔某,崔世岭通知项城市卫生局局长和曹某2一起吃了饭。期间曹某2说了他的医院被调查的事情。

(4)项城市卫生局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证实杨箴玺已于2017年8月去世。

(5)项城市农合办对骨科医院督导情况的初查报告:证实农合办对骨科医院进行初查,并对发现问题提出意见。

27、2017年春节前,崔某以借为名向王某4索要50万元,王某4为了感谢崔某为其承揽项城睿智家园外墙工程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就送给崔某一张中国银行卡(存有现金50万元,户主为王某4妻子崔某2),并告诉了崔某取款密码。在崔某案发后,崔某2害怕事情败露,就到中国银行办理销户,发现该50万元尚未提取,便将该50万元提走并销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其给王某4介绍了睿智家园的外墙保温工程,并帮助王某4要过工程款。2017年春节前,其向王某4借人民币50万元,送给其存有人民币50万元的户主为王某4妻子崔某2的中国银行卡一张。

(2)证人王某4陈述:证实2016年,崔某帮助其承揽了项城睿智家园外墙保温工程,2017年向其要50万元,其为感谢崔的帮忙,送给崔某存有人民币50万元的户主为妻子崔某2的中国银行卡一张。其承建工程是借用河南恒腾防水防腐公司名义。合同系朋友张东扬签定。

(3)证人崔某2陈述:证实2016年,崔某帮助丈夫王某4承揽了项城睿智家园外墙工程,2017春节前向王某4要50万元,其和王某4一起到中国银行存了50万元,将卡交给王某4。崔某被调查后,怕事情败露,到中国银行办理销户,发现人民币50万元未被提取,便将人民币50万元提走并销户其到银行把卡挂失把50万取回。

(4)证人张某9陈述:证实2016年,王某4承揽睿智家园北区外墙保温工程,聘其担任施工技术员,并以其名义办理一张中国银行卡负责结算。

(5)证人刘某陈述:证实2016年年初,崔某让其安排王某4承揽项城市睿智家园北区外墙保温工程。

(6)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合同:证实发包方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工程地点项城市迎宾大道南通棚户区安置小区(睿智家园北区),签订日期2016年6月20日。

(7)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证明:证实睿智新天地外墙保温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王某4。

(8)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公司员工杨某已于2017年12月26日因身体欠恙离职。

(9)中国银行客户卡查询:证实崔某22016年1月6日在中国银行办贵宾卡621786800000678XXXX,于2018年6月27日销卡换卡62×××85。崔某2于2016年1月6日在中国银行办卡账户为26×××09。

(10)张某9易账号为25×××25的银行明细:证实2016年6月24日-2016年12月14日。收款、付款人主要有张某9、崔某2、红旗渠公司等。

(11)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照片及交易流水明细:证实卡号62×××85,提供人王某4。该卡2017-1-1至2017-12-31,2018-2-1至2018-8-1,交易流水显示2018年6月27日取走50万元。

(12)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崔某226×××09账户:2016年12月14日,分两次转出50万零40元,帐号内余50万零444.49元。

28、2018年5、6月份,仝某2为让崔某帮忙打听其哥哥仝某1被带走调查的原因,送给崔某丹尼斯购物卡面值合计4万元,崔某承诺给予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供述:证实2018年5、6月份,仝某2为让其帮忙打听仝某1被带走调查的原因,送给其价值人民币4万元丹尼斯购物卡。

(2)证人仝某2陈述:证实2018年其被调查前,曾让崔某帮忙打听仝某1被调查的事情,后崔向其索要4万元购物卡,其在人民路丹尼斯购买后按照崔的要求让司机把卡给崔女儿崔倩倩。

(3)证人崔某1陈述:证实2018年5、6月份,其替父亲崔某收过别人送来的数张5000元面值丹尼斯购物卡,后在郑州交给崔某。

(4)证人何某陈述:证实2018年5、6月份,其按照仝某2要求将用信封装着的数张丹尼斯购物卡,送到郑州正光街与农业南路交叉口交给一穿花色上衣女子。

(5)丹尼斯购物卡照片:证实共十六张。背面均显示卡内积分数为5000点。

另查明,2018年6月17日对被告人崔某采取留置措施,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已全部退还赃款。

另有:1、搜查、扣押情况说明:证实平顶山市纪委(监委)扣押被告人财产情况:2018年6月18日从王某1处扣押:三星翻盖手机一部,华为LON-AL00手机一部,天启资本投资函(崔某2、崔某1、赵某1)3张,钥匙(90013)2把,小笔记本1本,玉手把件(籽料)1件。

平纪(监)扣字[2018]第13号:在刘世辉等见证下,从王某1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保险柜内扣押:崔某1户口本一册,崔某户口本二册,范某1户口本一册,崔某身份证二个,范某身份证一个,詹某1借条一份(10万),杨某1借条一份(50万),黄某1借条一份(1万),电汇凭证一份(郭某1转陈某1,5万),借条:(张姓,1万)(本西昌,1万五)(袁姓,2万),银质装修品八个(饺子状),白色18K金蓝宝男戒17个,丹尼斯卡40张,万果园储值卡30张,中国工商银行银定一个(100g),财富金条一个(100g),天官赐福金条一个(50g),金猪赐福金条一个(50g),工商银行金条一个(200g),投资金条一个(100g),中国邮政金条二个,中国黄金金条一个(500g),一帆风顺金条一个(背面永保平安),鱼跃龙门金条一个(30g),中国银行金条一个(500g),熊猫金币一枚(团团圆圆),熊猫金币一棋逢对手(平平安安)。疑似金质饰品14件,疑似银质饰品4件,疑似珍珠项链一件,疑似翡翠手镯一个(388000元),河南金城投资担保合同一份(理财人崔某1,50万)以及崔某1报案材料一份,王某1交通银行开户资料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甲方上海金丝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崔某,标的上海金丝猴房地产开发公司家属楼3号楼1单元5层东157.595平米,金额252152元,交房收据一份,钥匙11把),中融鑫瑞1号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资金信托合同各一份委托人崔某2,富国天启亿阳集团资方管理计划合同一份投资人赵某1,崔某2、范某1、崔某1、崔某2、崔某3、张某3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范某1销户证明一份。

2、平顶山市监察委第一审查调查室证明:证实崔某及其妻子王某1资产约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涉嫌受贿505万元,违纪127.2万元。目前,经调查,其余资产未发现存在违法获得的情况。

3、平顶山市监察委第一审查调查室说明:证实截止目前,共收缴崔某违纪违法资金153万元人民币、500g金条1根,其中,收缴违纪资金127.2万元,违法款物25.8万元、500g金条1根。2018年11月2日。

4、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崔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住周口项城市东方大道胡营村自建房。

5、指定管辖通知书、立案审查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提前介入邀请函:证实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指定平顶山市纪委(监委)对崔世岭涉嫌财产来源不明问题进行审查(调查);2018年6月16日,对崔世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予以立案审查;对崔世岭自2018年6月17日起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26日邀请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熟悉案情。

6、前科证明:证实崔某无犯罪记录。

7、项城市委组织部证明:证实崔某系中国共产党项城市第五次代表大会代表,项城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

8、职务任免情况:证实崔某于2003年6月任沈丘县付井镇党委书记、副县级干部;2006年5月任太康县副县长;2010年2月任太康县委常委、副县长;2011年6月任项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2013年7月任项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2016年6月任副处级干部;2017年4月,任项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9、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调取相关单位用地手续、财务账册、购房收据、财务报销凭证等情况。

2018年6月25日,向平顶山世纪丰田调取2011年河南省亿嘉控股集团购买普拉多4辆发票、交款记录等相关手续。

2018年7月19日,向河南裕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取用地手续、财务账册、购房收据、财务报销凭证等。

2018年7月20日,向项城市工商局调取河南裕福特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2018年7月21日,向太康县教育局调取太康县职业中专、实验二小中标拨款手续。

2018年7月21日,向项城市委调取崔某任职期间分工文件、党代表证明。

2018年7月22日,向太康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调取太康县政府产业集聚区伏惠政策、雷烁光电投资意向书、通泰纺织公司项目说明。

2018年7月23日,向太康县住建局调取雷烁光电施工许可证、康晟小区相关手续。

2018年7月23日,向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调取刘菜园新村项目补偿手续。

2018年7月23日,向项城市教育局调取项城市三高园区建设相关手续。

2018年7月23日,向项城人大调取崔某人大代表证明。

2018年7月23日,向项城市公安局调取仝某2、周某讯问笔录。

2018年7月24日,向太康县国土局调取雷烁光电用地相关手续、康晟小区相关手续、通泰纺织用地手续。

2018年7月25日,向太康县财政局调取县实验二小拨款手续、县职专拨款手续。

2018年7月25日,向太康县政府调取崔世岭任职期间分工文件、御花园小区会议记录。

2018年7月25日,向郸城县星达置业公司调取天顺人和小区用地及建设手续。

2018年7月25日,向项城市纺织有限公司调取项城市棉纺厂改制相关文件及说明。

2018年7月26日,向项城市城乡规划局调取项城市红旗学校位置证明材料。

2018年7月26日,向项城市城市管理局调取项城市党政综合楼广场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及审计报告、绿化工程支付凭证、项城市西大街富民路工业路等合同审计报告付款明单。

2018年7月26日,向项城国土局调取天顺人和小区项目说明、项政土[2012]13号文件、曹某1在城郊乡拍地手续。

2018年8月16日,向崔某1调取VIVI手机一部,JMSL2手机两部,41270219600720XXXX身份证一个,仝某1借条一张,笔记本一个。

10、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证实2018年7月24日,向光大银行查询杨某2、魏某1交易明细;2018年10月1日,向工行平顶山分行调取段兆英开户情况及交易明细;2018年10月23日,向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查询621786800000680XXXX开户及交易流水。

11、平顶山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5月25日作出关于移送崔世岭有关证明材料的函及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主动交代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还赃款。

12、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平价认定【2019】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金条1根500g金条的价格为165000元。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在担任太康县副县长、项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项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项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价值681657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犯罪事实即卜某送给崔某的3万元,不构成受贿罪,经查,被告人崔某曾供述,2007年至2017年先后四次收受卜某人民币13万元,该供述与卜某的证词能相互印证,证实系卜某为感谢崔某在学府花园项目提供的帮助。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称,卜某和仝某1为了一个请托事项,共同给崔某送10万元,起诉书存在重复评价的辩护意见,经查,崔某曾供述,2012年春节前和2014年春节前,收受仝某1、卜某、孙某人民币20万元,该供述与仝某1、卜某、孙某陈述能相互印证,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13起犯罪事实,即被告人崔某收受张某54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本院查明,被告人崔某曾供述,我当时任太康县副县长分管工业,张某5想让我给他协调太康县产业集聚区用地、招商等手续。我积极的帮他协调了招商、土地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抓紧时间落实他在太康产业集聚区投资建厂的事情。我给县委书记汇报了这件事情后,县委书记高度重视。我安排太康县土地局、招商局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与张某5一起吃饭,并在饭桌上对这些单位的负责人说让他们尽快把张某5投资建厂的事儿落实了,现在张某5的公司是太康县明星企业。证人张某5证实情况与崔某供述一致,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14起,即裕福特公司送给崔某价值58万元的房产,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崔某曾供述,河南裕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卜某说,感谢我在学府花园项目上给以他们的支持,给我一套学府花园的房子,房子位于是9号楼501,取“九五至尊”的意思。我当时觉得这个说法挺好的,就同意了。2017年年底时,我到学府花园看看9号楼501房子晚上都亮着灯、已经住人了,我打电话给仝某1说明了该套房子已经被售卖的情况。仝某1让他的弟弟仝某2来找我说由于他们工作疏忽把9号楼501卖出去了,马上协调让业主让出来。后来把9号楼301给我,我表示同意后仝某2向我要一张身份证办理房产手续,我让我妻子王某1向他老表范某要身份证,再往后我就没有再过问过房子的事情了,其他的事情都是我妻子王某1去处理。证人仝某1、孙某、陈某1、仝某2、王某1、王某3、李某3、陈某2、卜某、周某证实的内容与崔某供述一致,且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领款单、声明、学府花园9号楼301房钥匙照片、河南裕福特房地产公司关于学府花园9号楼301及501房业主信息证明在卷佐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28起,即仝某2送给崔某的4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崔某曾供述,2018年5、6月份的一天,仝某2问我是否知道仝某1被省纪委带走的事儿,让我打听是什么情况,仝某2买好4万元丹尼斯购物卡后把卡给我女儿崔某1送去了,后来我女儿崔某1把这4万元丹尼斯购物卡给了我。证人仝某2、崔某1、何某证实的内容与崔某供述一致,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称被告人崔某在看守所组织的警示教育活动上,现身说法,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的立功不符,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关于辩称被告人崔某认罪认罚、具备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全部退赃,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16日止。)

二、对被告人崔某违法所得6816572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毅

审判员 闫筱玉人民陪审员王朝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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