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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4刑初10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豫0204刑初104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一部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助理检察员李芹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王松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利用担任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和负责市民之家装修项目现场施工工作、市民之家后勤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标、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卢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154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卢某人民币50万元。

2015年4月,梁某利用担任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2019年1月更名为开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副主任、负责开封市市民之家装修项目现场施工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该项目第二标段施工建筑商卢某在项目中标、支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卢某所送人民币50万元。

2、收受姜某人民币100万元及装修房屋费用人民币20.895万元。

2014年5月至6月,梁某利用负责市民之家装修项目现场施工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市民之家室内装修建材供应商的选择权交于姜某(另案处理),姜某为表示感谢,分两次送给梁某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每次50万元)。2014年4月至8月,梁某安排姜某为其在开封市鼎立国际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姜某支付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20.895万元。

3、通过翟某收受他人回扣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

2014年5月至12月,梁某利用负责市民之家装修项目现场施工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河南新龙置业有限公司(市民之家主体楼房建设单位)工程部副经理翟某(另案处理)具体负责相关装饰材料的采购工作,并同意其收受相关企业回扣。后翟某分三次将收受回扣款中的人民币70万元送给梁某。

4、收受河南环亚石材有限公司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9月,梁某利用负责市民之家装修项目现场施工工作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该项目建材供应商河南环亚石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高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5万元(其中现金10万元、转账5万元),为其在支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5、收受郑州百宝利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4.6593万元。

2017年3月,梁某利用担任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市民之家后勤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退还郑州百宝利建材有限公司项目质保金过程中,收受该公司人民币4.6593万元。

6、收受河南百帮物业管理公司人民币7万元。

2018年7月至8月,梁某利用担任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市民之家后勤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河南百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所送人民币7万元,为河南百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市民之家保洁等项目提供帮助。

7、收受王某人民币4万元。

2017年10月,梁某利用担任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市民之家后勤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市民之家西餐厅承包人王某人民币4万元,为其将该餐厅转让于开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帮助。

8、收受开封市新唯天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3.6万元。

2018年2月,梁某利用担任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市民之家后勤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开封市新唯天电子有限公司承接市民之家的监控及大屏维护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所送人民币3.6万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梁某被开封市监察委员会第五审查调查室组成的审查调查组从其单位带至开封市纪委监委办案基地,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梁某留置期间,能够主动向调查组说明其涉嫌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中包括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大部分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梁某到案后,全部退缴赃款人民币275.154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利用担任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和负责市民之家装修项目现场施工工作、市民之家后勤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标、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卢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154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构成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就被告人梁某所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梁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梁某虽然收受贿赂,但实际上被告人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所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质量要求,所建设的市民之家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2、被告人梁某属于主动坦白。被告人供述非常彻底,毫无隐瞒,也没有避重就轻;3、被告人梁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悔罪彻底。被告人书写的悔过书从理性信念缺失、拒腐防变意识不牢、私欲过度膨胀等多个方面剖析自己,可见其悔罪之彻底;4、已经全部退缴赃款,并缴纳了全部罚金;5、被告人梁某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利用担任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和负责市民之家装修项目现场施工工作、市民之家后勤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标、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卢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154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卢某人民币50万元。

2015年4月,梁某利用担任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2019年1月更名为开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副主任、负责开封市市民之家装修项目现场施工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该项目第二标段施工建筑商卢某在项目中标、支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卢某所送人民币50万元。

2、收受姜某人民币100万元及装修房屋费用人民币20.895万元。

2014年5月至6月,梁某利用负责市民之家装修项目现场施工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市民之家室内装修建材供应商的选择权交于姜某(另案处理),姜某为表示感谢,分两次送给梁某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每次50万元)。2014年4月至8月,梁某安排姜某为其在开封市鼎立国际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姜某支付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20.895万元。

3、通过翟某收受他人回扣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

2014年5月至12月,梁某利用负责市民之家装修项目现场施工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河南新龙置业有限公司(市民之家主体楼房建设单位)工程部副经理翟某(另案处理)具体负责相关装饰材料的采购工作,并同意其收受相关企业回扣。后翟某分三次将收受回扣款中的人民币70万元送给梁某。

4、收受河南环亚石材有限公司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9月,梁某利用负责市民之家装修项目现场施工工作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该项目建材供应商河南环亚石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高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5万元(其中现金10万元、转账5万元),为其在支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5、收受郑州百宝利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4.6593万元。

2017年3月,梁某利用担任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市民之家后勤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退还郑州百宝利建材有限公司项目质保金过程中,收受该公司人民币4.6593万元。

6、收受河南百帮物业管理公司人民币7万元。

2018年7月至8月,梁某利用担任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市民之家后勤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河南百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所送人民币7万元,为河南百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市民之家保洁等项目提供帮助。

7、收受王某人民币4万元。

2017年10月,梁某利用担任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市民之家后勤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市民之家西餐厅承包人王某人民币4万元,为其将该餐厅转让于开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帮助。

8、收受开封市新唯天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3.6万元。

2018年2月,梁某利用担任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市民之家后勤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开封市新唯天电子有限公司承接市民之家的监控及大屏维护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所送人民币3.6万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梁某被开封市监察委员会第五审查调查室组成的审查调查组从其单位带至开封市纪委监委办案基地,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梁某留置期间,能够主动向调查组说明其涉嫌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中包括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大部分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梁某到案后,全部退缴赃款人民币275.1543万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梁某的家属缴纳罚金三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出示的书证-立案审查决定书、留置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搜查证、暂扣决定书及清单、解除暂扣通知书及清单、梁某违法违纪事实材料、开封市监察委员会第五审查调查室出具的关于与梁某核对错误事实的情况说明、梁某书写的悔过书、梁某书写情况说明、梁某到案经过、梁楠书写的情况说明、刘楚楚书写的情况说明、梁某户籍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梁某任职履历材料、梁某职责证明3份、市民之家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市民之家建设项目相关合同、郑州豪雅公司与姜某、卢某签订的变更协议、豪雅公司税务登记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项目相关缴税凭证、发票、银行交易明细及取款凭条等相关凭证、姜某与梁某对账单、相关项目合同3份及相关汇款、记账等财务凭证、河南环亚石材有限公司收款明细及财务凭证、相关项目合同2份及相关汇款、记账等财务凭证、程某提供的财务付款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及取款凭条等相关凭证、投资合同及相关凭证、梁某房产档案材料、郑州百宝利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相关项目合同3份及质保金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河南环亚石材有限公司收款明细及财务凭证、梁楠银行交易及凭证、项目合同、资金支出明细表和质保金明细表、银行交易记录、中标通知书及承包合同、董爱云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财务账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财务凭证、市民之家监控及大屏维护项目合同书、财务凭证、现金缴款单二张,证人卢某、刘某、李某1、姜某、聂某、周某、高某、程某、孙某、胡某、郝某、李某1、翟某、周某、李某2、侯某、张某、欧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利用担任开封市服务中心副主任和负责市民之家装修项目现场施工工作、市民之家后勤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标、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卢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154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主动交代纪委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梁某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退缴的赃款275.154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玉宏

代理审判员  毕曼云

人民陪审员  梅 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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