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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02刑初69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5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皖1302刑初694号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4)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王某1、段某、李某1、周某、荣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埇刑初字第00453号刑事判决,八被告人提出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0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8月14日作出(2014)埇刑初字第00453-1号刑事判决,八被告人又均提出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3刑终48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黄某1、王某1、段某、李某1、周某、荣某的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皖1302刑初694号刑事裁定,准许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黄某1、王某1、段某、李某1、周某、荣某的起诉。对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磊、王献中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砀山县砀城镇西城工业园区拆违控违领导小组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违规建房户进行查处,期间多次收受、私分违规建房户所送现金,造成建房户违规建房。

一、2013年3月,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张某1违规建房,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3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35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二、2012年10月,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张子辉、戚楼自然村张新民违规建房,委托张某1共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5000元(其中张子辉3000元、张新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60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三、2012年9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戚举举违规建房,委托戚某1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250元。

四、2012年1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的陈某1违规建房,委托戚某1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1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10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五、2012年9月,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的李工厂违规建房,委托朱玉权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250元。

六、2012年9月,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的孙继伦违规建房,委托朱玉权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250元。

七、2012年10月,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孙宝建违规建房,委托朱玉权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250元。

八、2012年10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戚永建房,委托朱玉权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和许建礼8人私分,每人250元。

九、2012年8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张琦违规建房,委托朱玉权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7人私分,每人250元。

十、2012年8月,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的刘某1违规建房,委托黄某2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6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5人私分,每人1000元。

十一、2012年7、8月份,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于某1违规建房,委托黄某2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5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6人私分,每人600元,余款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十二、2012年6月,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黄某3违规建房,委托张某2送给黄某1现金4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7人私分,每人500元,余款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十三、2012年7、8月份,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于某1违规建房,委托张某2送给黄某1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等6人私分,每人250元。

十四、2012年1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汪新庄自然村杨某违规建房,委托李某2送给黄某1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等8人私分,每人250元。

十五、2012年4、5月份,砀城镇中原社区汪新庄自然村赵某1违规建房,委托李某2送给荣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荣某等8人私分,每人250元。

十六、2012年9月,砀城镇中原社区尚楼自然村尚某1违规建房,委托李某2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250元。

十七、2013年3月,砀山县赵屯镇吕集村的王某2在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许建礼现金3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许建礼等7人私分,每人40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十八、2012年、7、8月份,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王某4、王自强、娄某三人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许建礼现金6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许建礼等7人私分,每人700元。余款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十九、2012年8、9月份,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郭友宾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许建礼现金4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许建礼等7人私分,每人500元。

二十、2012年8月,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曹某1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3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6人私分,每人400元,余款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二十一、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徐桂民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等7人私分,每人250元,余款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二十二、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初,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9户村民违规建房,委托翟某1共送给许建礼现金18800元(分别是翟会峰3000元、曹某23000元、何某12000元、张宁20**元、曹森腾2000元、翟某21800元、翟某32000元、王向前1500元、张衡1500元),翟楼自然村郭建厂违规建房委托陈银行送给许建礼现金3000元,上述21800元中的18400元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许建礼等8人私分,每人2300元,余款3400钱被许建礼个人占有。

二十三、2013年元月和4月,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翟某4、何某2两家违规建房,分别托翟某1共送给许建礼45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许建礼等7人私分,每人600元,余款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二十四、2012年9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戚某2违规建房,委托彭某送给被告人张某某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250元。

二十五、2012年5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彭坚强违规建房,委托彭某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1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5人私分,每人200元。

二十六、2012年6月,砀城镇金山社区郭庄自然村的郭转运违规建房,委托郭某1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7人私分,每人250元。

二十七、2013年2月,砀城镇金山社区郭庄自然村的郭某2违规建房,委托郭某1分别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1000元钱、被告人李某1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段某、黄某1、王某1各现金500元。

二十八、2012年6月,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胡某1违规建房,委托胡某2两次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35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李某1、段某、王某16人私分,每人400元,余款用于共同吃饭。

二十九、2012年4月,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谭某违规建房,委托胡某2两次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4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荣某、段某、王某1、周某和许建礼8人私分,每人300元。

三十、2012年9月,砀城镇金山社区陈庄自然村的刘某3违规建房,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荣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8人私分,每人250元。

三十一、2012年10月,砀城镇中原社区黄楼自然村的许某1违规建房,其和舒某一起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5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许某12000元,另3000元被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1两人每人先分了500元,余款2000元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许建礼8人私分,每人250元。

三十二、2012年7月,砀城镇中原社区黄楼自然村的刘某4违规建房,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3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和许建礼7人私分,每人350元,余款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三十三、2012年1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陈庄自然村的刘某5违规建房,委托刘某4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3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许建礼8人私分,每人35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三十四、2013年2月,砀城镇金山社区陈庄自然村陈留群违规建房,委托刘某4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许建礼8人私分,每人250元。

三十五、2012年1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冯翠侠违规建房,委托翟某5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3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许建礼8人私分,每人35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三十六、2012年10月,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翟红战违规建房,委托翟某5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3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荣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8人私分,每人35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三十七、2012年8月,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翟某6违规建房,委托翟某5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李某1、段某、王某1私分,每人250元。

三十八、2012年9月,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翟某7违规建房,委托翟某5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荣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8人私分,每人250元。

三十九、2012年9月,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翟某8违规建房,委托翟某5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荣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8人私分,每人250元。

四十、2012年10月,砀城镇金山社区黄楼自然村黄勇违规建房,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荣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8人私分,每人250元。

四十一、2012年10月,砀城镇金山社区黄楼自然村张岭违规建房,其叔叔张某4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许建礼8人私分,每人250元。

四十二、2012年10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周文玲违规建房,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许建礼8人私分,每人250元。

四十三、2012年10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孙某2违规建房,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许建礼8人私分,每人250元。

四十四、2012年1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赵某2违规建房,其妻子薛秋霞送给被告人段某现金3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许建礼8人私分,每人35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四十五、2012年2月,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雷某违规建房,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荣某、段某、王某1、周某和许建礼8人私分,每人250元钱现金。

四十六、2013年初,砀城镇金山社区黄楼自然村李某6违规建房,委托黄某5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许建礼8人私分,每人250元。

四十七、2013年1月,砀城镇金山社区陈庄自然村陈某4违规建房,委托陈某3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许建礼8人私分,每人250元。

四十八、2012年10月,砀城镇中原社区高庄自然村的孙某3、杜某1、李胜三户违规建房,委托赵某3送给被告人荣某现金5500元,(其中孙某32000元、杜某12000元、李胜15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荣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8人私分,每人600元,余款700元钱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四十九、2012年10月底,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戚建业违规建房,委托戚某4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荣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8人私分,每人250元。

五十、2012年11月底,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戚某5违规建房,委托张某5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3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许建礼8人私分,每人350元。余款200元钱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五十一、2012年1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张某6违规建房,委托戚某1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1920元钱。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1、荣某、王某某私分,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王某1、荣某各分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420元。

五十二、2012年4月,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王某7违规建房,委托王东立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1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荣某、周某和许建礼5人私分,每人200元。

五十三、2012年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赵某4违规建房,委托孙某4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4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自己占有1000元,剩余的3000元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许建礼、荣某、朱刚建5人私分,每人600元。

五十四、2012年5月,砀城镇中原社区高庄自然村的张志杰违规建房,委托胡某2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荣某和朱刚建4人私分,每人500元。

五十五、2012年2月,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于峰违规建房,其给张某某送了2000元钱现金,这2000元钱被张某某、许建礼两人先每人私分了500元,剩下的1000元被张某某、王某某、荣某、朱刚建4人平均私分,每人250元。

五十六、2012年10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许某2违规建房,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5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时机进行私分。

五十七、2013年3月,砀城镇青年新村的胡某3违规建房,委托舒某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5000。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时机进行私分。

五十八、2012年5月,砀城镇中原社区高庄自然村的杜君义违规建房,委托赵某3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5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先私自占有500元钱,剩余的2000元钱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荣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8人私分,每人250元。

五十九、2012年10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戚某6违规建房,委托赵某3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5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时机进行私分。

六十、2012年1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的郭建全违规建房,其妻崔某2委托朱玉权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4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时机进行私分。

六十一、2012年1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的黄某7违规建房,委托黄某2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时机进行私分。

六十二、2012年1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崔某3违规建房,委托戚某4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时机进行私分。

六十三、2013年3月,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的尚某3违规建房,委托尚某2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的现金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时机进行私分。

六十四、2011年1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高庄自然村的张文战违规建房、2013年3月张某8违规建房,分别委托孙某4送给被告人张某某共现金6500元钱。(其中张文战的4000元、张某82500元)。

六十五、2013年2月,砀城镇金山社区郭庄自然村的张连征违规建房粉墙,其哥张某10委托黄某5将现金1000元送到控违办。该款被告人张某某让许建礼保管。

六十六、2012年10月,砀城镇金山社区郭庄自然村的张长安违规建房,委托黄某5将现金1500元送到控违办。该款被告人张某某让许建礼保管。

六十七、2012年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范某违规建房,委托王东立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4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荣某、朱刚建5人私分,每人500元,余款1500元被告人张某某让许建礼保管。

六十八、2012年12月,砀城镇中原社区花园自然村的郭某3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许建礼现金5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许建礼保管。

六十九、2012年上半年,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姚某2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1000元。

七十、2012年9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李楼自然村的李旭违规建房,委托翟某1给被告人张某某和许建礼送现金2000元,该款由许建礼保管。

七十一、2013年2月,砀城镇金山社区郭庄自然村的郭某4违规建房,委托郭建议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700元。

七十二、2013年2月,砀城镇金山社区郭庄自然村的郭某5违规建房,委托郭建议给被告人张某某送现金2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许建礼先保管,待以后找时机再进行私分。

七十三、2012年5月,砀城镇中原社区高庄自然村李某6违规建房,委托赵某3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500元。

七十四、2012年1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的窦鹏、孙宝卫两户违规建房,分别委托戚某1共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5000元(其中窦朋2000元、孙宝卫3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时机再进行私分。

七十五、2013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段某、黄某1、王某1、周某和许建礼收受黄瑞华委托黄某2送的现金1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许建礼、段某、黄某1、王某1、周某6人私分,每人100元,余款40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七十六、2012年12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王某8违规建房,委托张某2送给被告人黄某1现金5500元,被告人黄某1自己占有2500元,告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收受张某23000元。(该款由黄某1保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赃款38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依法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违建户缴纳的钱是控违办研究收的罚款,其仅是执行工作,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收钱、开支都是单位行为,是领导安排他保管钱款的,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收取钱款均系单位行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起诉书中仅涉及收取十几起犯罪,且全部是单位领导安排,所结余钱款已交办案机关,被告人王某某个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8日,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组建砀城镇城管执法中队,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系该执法中队成员。2012年2月21日,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成立砀城镇拆违控违领导小组,被告人张某某任该领导小组第一中队中队长。2012年9月5日,砀城镇拆违控违领导小组人员调整,被告人张某某任该小组办公室主任,被告人王某某任该小组第三中队中队长。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负责对辖区内违规建房户进行查处期间,多次收受违规建房户张子辉、张新民等人所送钱款,并将所收受的钱款私自决定分配给该领导小组队员或用于该领导小组队员加班吃饭、维修车辆、部分钱款安排小组队员专人保管,造成建房户违规建房,其中张某某参与收受钱款人民币227920元,王某某参与收受钱款人民币19322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3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张某1违规建房,在拆违控违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3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私分,二被告人各分了350元,余款200元被用于队员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他给王某某说是他哥张新民建房想建房,王某某表示愿意帮忙,房子建好后,他于2013年3月份在控违办给王某某3000元,当时还有控违办的其他人在场。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初,戚楼自然村的张新民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让其停工。过了几天,张某1帮张新民来说事,到他们办公室中找到王某某,让王某某对张新民这户建房给予照顾,并给王某某3000元钱现金。王某某就把钱收下了。王某某把这户给了3000元钱的事给他们8人说了,他们8人就按平均比例私分掉了。每人分了350元钱,剩下的一点钱被他们平时吃饭了。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荣某。他们都知道是什么钱,有队员提议分钱是经张某某同意的,8人在一起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因平时工作很辛苦,他们想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捞取点好处,补贴点家用。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底或2013年初,戚楼自然村的张新民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张某1到他们办公室中找到王某某帮张新民来说事,并给王某某3000元钱现金,王某某把钱收下了。当时他、黄某1、段某等几个队员都在场。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王某1、段某、李某1按平均比例私分掉了,每人350元钱,剩下的一点钱被他们平时吃饭了。分钱经张某某决定的,然后8人商量决定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这户建房。

4、证人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的事实与证人李某1、周某证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3年3月,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张新民违规建房,其弟弟张某1送给王某某现金3000元。该钱款被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黄某1、周某和他八个人私分了,余款用于吃饭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底或2013年初,翟楼自然村的张新民在自家老宅子里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他听王某某说,张某1送来3000元钱,让他们对张新民这户建房给予照顾。这3000元钱王某某给他汇报后,他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给他、王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每人分了350元钱,剩下的一点钱被他们平时吃饭了。查处违建房的时大家都跟着去,所以每次收钱后也不能瞒着,有队员提议把收的钱平分了,他同意了。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建房。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底或2013年初,戚楼自然村的张新民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让其停工。过了几天,张某1帮张新民来说事,到他们办公室中找到他,让他对张新民给予照顾,并给他3000元钱现金。他就把钱收下了,当时还有黄某1、张某某、段某、周某,王某1在场。他把这户给了3000元钱的事给其他7个人说了,然后他们8个人把钱平均每人分了350元钱,剩下的钱被他们平时吃饭了。参与分钱有他、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分钱时队员提议经张某某同意,8人在一起商量决定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

二、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张子辉、戚楼自然村张新民违规建房,委托张某1共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5000元(其中张子辉3000元、张新民2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并安排被告人王某某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600元,余款被队员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张子辉建房让他给控违办的说说,他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愿意帮忙。张子辉和汪某夫妻到他家送3000元钱,他到控违办把3000元钱给王某某。他大哥张新民的儿子建房,他把张子辉的3000元和身上的2000元共5000元交给王某某,后他俩家的房子都建好了。

2、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她家建房找张某1帮忙给控违办说说。她到张某1家送3000元让张某1给控违办的送去。她的房子建好了,控违办的没有拆她家的房子。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大陈庄自然村张子辉、张新民这两户建房被他们查处(张新民是又建房)。过了几天,王某某说张子辉、张新民这两户托张四(指张某1)送来5000元钱。他、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荣某8个人平均分了600元钱,剩下的钱被他们吃饭了。收过钱以后这两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

4、证人黄某1、王某1、段某、荣某的证言,证明与证言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2012年10月份,大陈庄自然村张子辉、张新民这两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说张子辉、张新民这两户托张某1(绰号张四)送来5000元钱现金。钱被他,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荣某每人分得600元。后来这两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至今为止没有把这5000元钱退给张新民、张子辉或张某1。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王某某还经手收受了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张子辉、张新民这两户为了建房托在苇子园开饭店的张四(指张某1)给他们送来的5000元钱现金。2012年10月份的时候,大陈庄自然村张子辉、张新民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让其停工。过了几天,王某某说张某1帮这两户说事,给他们5000元钱。这5000元钱被他、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荣某私分了,每人分了600元钱,剩下的一点钱被他们平时吃饭了。他得的600元钱被他日常生活开支了。收过钱以后这两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平时工作都很辛苦,他们想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个人捞取点好处,补贴点家用。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份,他收受了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张子辉和戚楼张新民这两户为了建房托在苇子园开饭店的张某1给他送的5000元钱现金。他、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荣某每人分了600元钱,剩下的一点钱被他们平时吃饭了。许建礼被暂停职务没有参与分这次钱。收过钱以后这两户建房他们没有再制止,后来这两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当庭供述,他认为张某1交的是罚款,钱被他们吃饭、加油、平时发加班费了。

三、2012年9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戚举举违规建房,委托戚某1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戚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戚举举建房期间,控违办去制止。戚举举父亲找他帮忙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不同意。后来一天他遇见戚举举说给了王某某2000元,现在房子盖好了。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大约9月份左右,戚楼自然村戚某1堂弟戚举举建房被查。过了几天,王某某说收到戚举举2000元钱,这2000元钱是戚举举托戚某1送来的。王某某把这户给了2000元钱的事给他们7个人说过以后,他和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荣某将钱私分了,每人250元。许建礼因暂停职务没有参与分钱。这户送来钱以后,建房他们没有再制止。他知道分到的250元钱是建房户的钱。平时工作辛苦,他想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捞取点好处。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大约9月份左右,戚楼自然村戚某1堂弟戚举举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说收到戚举举2000元钱。他们每人分了250元钱,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王某1、段某、李某1、荣某。经张某某决定的,他们8人在一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4、证人黄某1、荣某、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周某证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9月份左右,王某某还经手收取了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戚某1堂弟戚举举为了建房托中原社区的干部戚某1送的2000元钱现金。这2000元钱,让他,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荣某8个人每人分了250元钱。许建礼被暂停职务没有参与分这次钱。分钱是队员提议,他同意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没有再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10月份左右时候,他还收受了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戚某1堂弟戚举举为了建房托中原社区的干部戚某1给他送的2000元钱现金。戚楼自然村戚某1堂弟戚举举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戚某1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戚某1家去,到戚某1家门口,戚某1给他2000元钱,并让他们在戚某1堂弟建房的过程中给予照顾,他把钱收下了。他把这户给了2000元钱的事给其他7个人说过以后,他,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荣某8个人每人分了250元钱。许建礼没参与分钱。分钱是他们8人在一商量决定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

四、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的陈某1违规建房,委托戚某1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1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100元,余款200元被用于共同吃饭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戚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底,陈某1盖房被控违办看见不让盖。过几天张俊岭找他,拿1000元钱让他给控违办的说说。第二天,他碰见王某某把1000元钱交给王某某说是陈某1送的,王某某说让陈某1抓紧时间盖。陈某1的房子盖好了。

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他建房动工,控违办让他停建,他叫张俊岭找控违办的说说。在2012年年底,张俊岭说戚某1愿意帮忙,让他拿1000元钱,这1000元怎么花的他不知道,他的房子盖起来了。这1000元没有退给他。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陈某1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制止。过了几天,王某某说陈某1托戚某1送来1000元钱。这1000元钱被他、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荣某、周某、黄某18人分了,每人100元,剩下的一点钱用于他们平时吃饭了。经张某某同意,8人在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没有再制止。

4、证人周某、黄某1、荣某、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陈某1这户建房,被人他们查处制止,过了几天,王某某说陈某1托戚某1送来1000元钱。这1000元钱被周某、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王某1、荣某、段某、李某1八人每人100元,剩下的一点钱被他们平时吃饭了。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下半年,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陈某1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制止。过了没几天,王某某给他说这户托戚某1送了1000元钱。这1000元钱经他同意,他、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荣某、周某、李某1八个人一起商议分了,每人100元,剩下的一点钱用于他们平时吃饭了。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1000元钱退给陈某1或戚某1。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9月份,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陈某1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制止,过了没几天陈某1托了戚某1来说事。有一天在西关中原路大花园附近,戚某1给他1000元钱,让他对这户建房给予照顾,收钱时就他和戚某1在场。这1000元钱被他们他、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荣某、周某、李某1每人100元,剩下的一点钱被他们平时吃饭了。经张某某同意,八人商议在办公室里分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五、2012年9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的李工厂违规建房,委托朱玉权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李工厂家2012年9月份盖房子,王某某带人去制止,李工厂妻子蒋某找他帮忙,他收了蒋某的2000元钱后给了王某某。

2、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她丈夫叫李工厂。2012年9月份她家建房,申报手续没有批下来,控违办的人要求停工。她找朱某1帮忙,朱某1让她拿2000元钱。她交给朱某12000元钱后控违办来一次就没有再来了。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大约9月份,大陈庄自然村李工厂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说李工厂托朱玉权送来2000元钱。王某某把这户给了2000元钱的事给他们说过以后,他和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荣某按平均比例私分,每人分了250元钱。许建礼没有参与分这次钱。有队员提议,经张某某同意,他们一起商量分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房屋也建起来了。

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大约9月份,大陈庄自然村李工厂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说李工厂托朱玉权送来2000元钱。这2000元钱被他、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王某1、段某、李某1、荣某8个人私分了。分钱经张某某同意,8人一起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李工厂或朱玉权。

5、证人黄某1、荣某、王某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周某证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9月,大陈庄自然村李工厂(小名二孩)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让其停工。过了几天,王某某跟他说李工厂托村民组长朱玉权给了2000元钱,让他们对这户建房进行照顾。钱他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给了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荣某8个人,每人分了250元钱。许建礼因暂停职务没有参与分钱。分钱是队员提议,他同意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李工厂或朱玉权。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9月份,大陈庄自然村李工厂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朱玉权电话约他在西关大花园西边一点见面,见面后给他了2000元钱,让他对这户建房进行照顾,收钱时还有其他队员在场。他把这户给的2000元钱的事给其他7个人说过以后,他们8个人就按平均比例私分掉了。每人分了250元钱。是在办公室里分的,参与分钱的是他、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荣某,许建礼没参与分这次钱。当时有队员提议,经张某某同意,他们8人在一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六、2012年9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的孙继伦违规建房,委托朱某1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孙继伦家建房,王某某、张某某等人不让建。孙某1找他帮忙,他让孙继伦拿3000元钱,第二天他在车里交给王某某,其他人在车外应该看到,至今没有退还。

2、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他弟弟孙继伦建房,控违办的给推倒了。他去找朱某1,朱某1让他拿3000元钱。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大约10月份左右,大陈庄自然村孙继伦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说孙继伦托朱某1送来2000元钱。王某某把2000元钱平均每人250元钱分给他、张某某、许建礼、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经张某某同意,八人共同商量决定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孙继伦或朱玉权。

4、证人周某、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大约10月份左右,大陈庄自然村孙继伦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说老孙(指孙继伦)托朱玉权送来2000元钱。这2000元钱被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王某1、段某、李某1按平均私分掉了。经张某某同意,八人共同商量决定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9月,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的孙继伦违规建房,委托朱玉权送给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王某1、周某、李某1、段某和他私分了,每人分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10月份左右,大陈庄自然村老孙(赵屯乡看大门的)的儿子孙继伦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朱玉权送给了王某某2000元钱,让他们对这户进行照顾,王某某给他说收钱的事了。这2000元钱被他、王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私分了,每人250元。分钱是个别队员提议,他同意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10月份左右,大陈庄自然村老孙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后朱玉权找到他给他2000元钱,让他们对孙继伦这户进行照顾,钱是在苇子园邮政局门口他们开车巡查时收下了,张某某和其他几个队员也在。钱被他、张某某、荣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分了。分钱经张某某同意,八个人在一商量决定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没有再制止这户建房。

七、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孙宝建违规建房,委托朱某1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九、十月份,孙宝建建房,王某某带人去制止,孙宝建妻子丁某找他帮忙并给他4000元钱。第二天,他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3000元,他自己留了1000元。

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她家建房没有申报手续,张某某带人要求停工。她找朱某1帮忙,并交给朱某14000元,现在房子建好了。朱某1没有把钱退给她。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左右,大陈庄自然村孙宝建建房时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说孙宝建托朱玉权送来2000元钱。钱被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每人分250元。有队员提议,经张某某同意,八人在一起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4、证人周某、黄某1、段某、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大约10月份左右,大陈庄自然村孙宝建建房被他们查处。后王某某告诉他们说孙宝建托朱玉权送来2000元钱。钱经张某某同意,他们八人商量决定分了。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孙宝建违规建房,委托朱玉权送给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周某、李某1、段某、王某1和他私分了,每人分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10月份左右,大陈庄自然村孙宝建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几天王某某告诉他朱玉权给给了2000元钱,让他们对孙宝建进行照顾。这2000元钱,让他们8人每人分了250元钱。分钱是个别队员提议,经他同意的,有他、王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收过钱以后孙宝建家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大约在2012年11月份左右,他收受了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孙宝建为了建房委托,大陈庄的村民组长朱玉权给他送的2000元钱现金。钱是到他办公室里给他的,当时有张某某、黄某1在场,他把这户给了2000元钱的事给其他7个人说过以后,每人分了250元钱。参与分钱有他、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八、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戚永建房,委托朱某1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戚某2(又叫戚永)建房,王某某带人去制止。戚某2找他帮忙给了4000元钱。过几天,他到王某某办公室交给王某某2000元,后来戚某2和他又给张某某2000元。

2、证人戚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他家建房没有申报,控违办的多次要求他停工。他找朱某1说事,给朱某14000元。后控违办又来一次让他停工,他又拿2000元给朱某1,朱某1和他一起找到张某某,朱某1把2000元放张某某车上了。至今6000元没有退给他。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大约十、十一月的时候,戚楼自然村戚永(指戚某2)在家旁边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说戚某2托朱玉权送来2000元钱。王某某把这户给了2000元钱的事给其他7个人说过以后,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每人分250元。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戚永或朱玉权。

4、证人周某、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戚永建房,委托朱玉权送给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王某1、周某、李某1、段某、王某1和他私分了,每人分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10月份,戚楼自然村戚某2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给他说朱玉权给戚某2家说事,给了2000元钱。这2000元钱被他们8人每人按250元钱分了。参与分钱的有他、王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分钱是他们个别队员提议,他同意分的。收过钱以后戚某2建房他们没有再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11月份,他还收受了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戚永这户为了建房托大陈庄的村民组长朱玉权给他送的2000元钱现金。钱是在他办公室里给他的,当时他就把钱收下了。他把这户给了2000元钱的事给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7人说过,后他们八人每人分了250元钱。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九、2012年8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张琦违规建房,委托朱某1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并安排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张琦家建房,王某某带人去制止。张琦妻子戚某3找他帮忙,他让戚某3拿4000元钱。第二天,他去王某某办公室交给王某某2000元,他留下2000元,后来张琦的房子盖好了。

2、证人戚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她家建房没有申报手续,控违办的要求停工。她找朱某1帮忙,交给朱某14000元钱让朱某1送给控违办的,后控违办的没来要求她停工,没有推倒,后房子建好了。

3、证人李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周某的证言,证明五名证人均能证明2012年大约11月份,戚楼村张琦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说张琦托朱某1送来2000元钱。王某某把这户给了2000元钱的事给他们说过后,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按平均比例私分每人分了250元钱。当时有队员提议经张某某同意,八人在一起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没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至今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张琦或朱玉权。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8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张琦违规建房,委托朱玉权送给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周某、李某1、段某、王某1和他私分了,每人分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11月份,戚楼村的张琦家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给他说朱某1给张琦家说事,给了2000元钱。这2000元钱被他、王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八人按平均每人250元钱给私分了。分钱是个别队员提议,他同意分的。收过钱以后张琦家建房他们没再制止。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张琦或朱某1。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11月份,张琦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后朱某1送给了他2000元钱,让他们对这户进行照顾,钱是到办公室里给他的,当时还有张某某在场,其他队员他记不清楚是谁了。他把这户给了2000元钱的事给其他7个人说过以后,他们8个人就按平均比例私分掉了。每人分了250元钱。参与分钱的是他、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是在他们办公室里分的。这几个人都知道这户给2000元钱,他都对他们说了,这样才好算每人得多少钱,他们才能没意见。当时有队员提议,经张某某同意,他们8人在一商量决定分的。都愿意这么分。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张奇或朱玉权。

(十)2012年8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的刘某1违规建房,委托黄某2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她家动工建房时,控违办的要求停工并把墙推倒。8月中旬,她拿6000元钱找黄某2帮忙找控违办的人不再来查。后控违办找过几次也象征性砸几次,走后她接着建,现在房子建好了。

2、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他婶子刘某1建房,控违办的要求停止。刘某1给他6000元钱让他打点控违办的人让建房。第二天,他给王某某打电话说这事,王某某说钱先放他这里,过几天他开车找到王某某,在他车上他给王某某6000元钱。

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大约八九月份,苇子园自然村的刘某1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说这户托黄某2送来6000元钱现金。王某某把这户给了6000元钱的事给他们说过以后,他、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按平均比例私分掉了,每人分了1000元钱。分钱有队员提议,经张某某同意,六人在一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4、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大约八九月份,苇子园自然村刘某1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说这户托黄某2送来4000元钱现金。他、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王某1、周某每人分了600元钱,剩下400元钱平时吃饭了。分钱经张某某同意,他们一起商量决定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八、九月份,苇子园自然村黄某2的婶子在老宅子上建2层6间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给他说黄某2送给王某某6000元钱,让他们对这户的房子给予照顾。这6000元钱被他、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伟、周某私分了,每人1000元钱。分钱是个别队员提议,他同意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没再制止建房。这6000元钱没有退给这户或黄某2。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10月份,苇子园自然村黄某2的婶子在老宅子上建2层6间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的一天早上,黄某2给他打电话说到他家门口了,在黄某2车上黄某2给了他5000元钱现金,让他对这户建房进行照顾。他把收5000元钱的事给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说过后,他们六人每人分了800元钱,剩下的一点钱他们吃饭了。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十一、2012年七、八月份,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于某1违规建房,委托黄某2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600元。剩余钱款被队员用于共同吃饭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七、八月份,他找张某2给他建房,控违办的查他。他带着5000元到黄某2家让给控违办的说说。控违办的又砸过几次,现在房子建好了。

2、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于某1建房,控违办的让停工,于某1找他并给他5000元让他打点控违办的。第二天,他给王某某打电话说于某1准备5000元在他这里,王某某说知道了钱先放他这里,过几天他把钱给了王某某。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大约七、八月份,苇子园自然村于某1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说于某1托黄某2送来5000元钱,让他们照顾一下。钱被他、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荣某每人分了600元钱,剩下的一点钱他们在一起吃饭了。分钱时有队员提议,经张某某同意。收过钱后这户建房他们没再制止。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5000元钱退给这户或黄某2。

(4)证人黄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私分后剩余的钱被他们用于队员平时买水和吃饭了。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七八月份,苇子园自然村于某1建房被他们查处,地点在310国道南边狗肉馆后,他们查处并让其停工。过了几天,王某某说黄某2送了5000元钱,让他们对于某1照顾一下。他、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荣某把这5000元钱私分了,每人分了600元钱,剩下的一点钱他们在一起吃饭了。分钱时个别队员提议的,经他同意分的。收过钱以后于某1家建房他们就没再制止。至今他们没有把这5000元钱退给这户或黄某2。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9月份,苇子园自然村于某1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黄某2给他电打电话说于某1需要建房子,准备送他们5000元,看能不能让把房子建起来。又过了没几天黄某2到他家送了5000元钱。5000元钱被他、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荣某按平均比例私分了,每人分了600元钱,剩下的一点钱他们在一起吃饭了,钱在他们办公室里分的。当时有队员提议,经张某某同意,他们8人在一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以后于某1建房的事他们没再制止。

十二、2012年6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黄某3违规建房,委托张某2送给队员黄某1现金人民币4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500元。余款人民币500元用于队员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他承包建设黄某3家房子,上楼板时被控违办发现让停工。黄某3让他帮忙找人,他和黄某3一起到控违办找黄某1,张某某、王某某、许建礼也在,黄某3给张某某4条烟。他说让黄某3拿点钱把房子建起来。黄某1说他们研究一下,等黄某3房子建好再说。房子快建好时,黄某1给他打电话说黄某3房子已建好,让黄某3给4000元。他和黄某3一起到控违办,黄某3把4000元放办公桌上了,当时他、黄某3、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在场。

2、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农历6月份,他家建房,没有申报,控违办不让盖。他让包工头张某2找人,他给张某24000元,控违办的没再找过他家,房子也盖起来了。

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苇子园自然村黄某3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要求停止建房。张某2帮黄某3家来说情,一天张某2和黄某3到他们办公室送了4000元钱,让他们对黄某3建房进行照顾,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和他都在办公室。这4000元钱被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平均分了,每人500元,剩下的钱他们平时吃饭了。分这4000元钱经张某某、王某某、许建礼商议的。黄某3家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4000元钱退给张某2或这户建房户。

4、证人李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苇子园自然村黄某3家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要求停止建房。张某2帮黄某3家说情,一天张某2和黄某3到他们办公室里给他们送了4000元钱,让他们对黄某3建房进行照顾,当时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也在办公室,钱是黄某1收下了。这4000元钱让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段某、王某1、黄某1平均分了,每人500元,剩下的钱他们平时吃饭了。分钱是经队员提议的,张某某同意的。后黄某3家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6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黄某3违规建房,委托张某2送给黄某1现金4000元。钱被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黄某1和他七个人各分500元,余款用于平时吃饭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6月,苇子园自然村黄某3家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要求停止建房,张某2(小名张四,包工头)帮着来说情。张某2和黄某3到他们办公室里给他们送了4000元钱,当时许建礼、黄某1在办公室,黄某1把钱收下了。这4000元钱让他、王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李某1七个队员平均分了,每人500元,剩下的钱他们平时吃饭了。后黄某3家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6月,苇子园自然村黄某3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要求停止建房,张某2帮忙说情。后他听黄某1说张某2到办公室给他们送了4000元钱,黄某1收的钱。钱让他、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李某1七个队员在办公室里平均分了,每人500元,剩下的钱他们平时吃饭了。分钱经张某某同意。后黄某3家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

十三、2012年七、八月份,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于某1违规建房,委托张某2送给队员黄某1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款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他承建于某1家的房子,刚打好地梁,王某某带人让停工。于某1找他帮忙找到黄某1。第二天,黄某1打电话说让于某1先建。房子快建好时,段某、王某某、张某某到建房处,段某说建好了该请客了,黄某1让他带3000元到饭店,于某1给了他3000元和2条黑迎烟。他请王某某、黄某1、许建礼、段某吃了饭,吃饭时给黄某12000元钱和2条烟。

2、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七、八月份,他找张某2给他建房,控违办查。他拿3000元给张某2让给控违办的说情,张某2怎么支出的他不清楚。钱没有退还给他。

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苇子园自然村于某1家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于某1托张某2给他送来2000元钱,让他们照顾,他把这2000元钱给了王某某,并给张某某说了于某1户送钱的事。张某某让王某某把这2000元钱分给他们。参与分钱的是他、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荣某,每人分了250元。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余文学或张某2。

4、证人李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苇子园自然村南头于某1家建房被他们查处。后于某1托张某2给黄某1送来2000元钱,钱被他、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荣某平均分了。分钱经张某某同意的。收过钱后于某1家建房他们就没再制止。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于某1或张某2。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份,苇子园自然村南头有一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黄某1给他们说这户托张四(张某2)给黄某1送了2000元钱让他们照顾一下。这2000元钱被他、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荣某平分了。分钱是他们8人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没再制止。至今为止他有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张某2。经他回忆,这户不姓张,叫于某1。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8月,他还参与分了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于某1为了建房托张某2给他们队员黄某1送的2000元钱。张某2是一个小包工头,绰号张四。钱是在办公室里分的,参与分钱的是他、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荣某,分钱经张某某同意。收过钱后于某1家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十四、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汪新庄自然村杨某违规建房,委托李某2送给队员黄某1现金2000元。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该款被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杨某家建房,控违办查到让停工。一天晚上,杨某找他帮忙给控违办送点钱别再来扒房子。他找许建礼,许建礼说杨某是在田地里建,不能建。隔一天杨某交给他4000元钱,让他给控违办。这笔钱他在控违办交给黄某12000元,过几天到许建礼办公室又交给许建礼2000元,并说是杨某送的。

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他家建房,没有手续,控违办要求停工。第二天,他找李某2帮忙给控违办说情。隔一天他给李某24000元钱,让李某2帮他找人把房子建起来。交过这些钱后控违办的又来一次让他停工,控违办走过他又接着建,现在房子建好了。钱没有退还给他。

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汪新庄自然村杨某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要求停止建房。李某2帮杨某说情,到他们办公室送2000元钱,钱是他收后交给许建礼。这2000元钱让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均分了,每人250元,剩余的钱让他们平时吃饭花了。分钱是经张某某和许建礼同意的。后杨某家建房他们没严格制止。

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汪新庄自然村杨某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要求停止建房。他听荣某说李某2帮杨某送来了2000元钱。这2000元钱让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段某、王某1、黄某1、周某八人分了,剩余钱被他们共同吃饭了。分钱经张某某同意。后杨某家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

5、证言周某、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汪新庄自然村杨某建房被他们查处,他听黄某1说的李某2帮杨某送来了2000元钱,钱是黄某1收后交给徐建礼。这2000元钱让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王某1、李某1、段某均分了。分这2000元钱,是张某某决定的。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汪新庄自然村杨某违规建房,委托李某2送给黄某1现金2000元。这钱被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黄某1、周某和他八个人各分了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1月,汪新庄自然村杨某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要求停止建房,村干部李某2帮这户来说情,后他听荣某说李某2帮这户送来了2000元钱,黄某1收后转交给徐建礼了。这2000元钱被他、王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每人分250元,剩余吃饭了。分钱是队员提议的,他同意的。后杨某家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房屋也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李某2或杨某。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1月,汪新庄自然村杨某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要求停止建房,听黄某1说李某2送来2000元钱,钱交给许建礼了。这2000元钱让他、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八人均分了。收钱的事事黄某1和许建礼给大家说的,经张某某同意分的。后江亚锋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房屋也建起来了。

十五、2012年四、五月份,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汪新庄自然村赵某1违规建房,委托李某2送给队员荣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后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赵某1家建房,控违办的查到要求停工。赵某1找他帮忙找人,他给许建礼说许建礼没同意。5月下旬一天,赵某1交给他2500元钱让他帮忙把钱送给控违办。第二天他花500元请许建礼、张某某、黄某1吃饭,剩余2000元在控违办交给了荣某。

2、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四、五月份,她家建房没有手续,执法人员要求停工并砸房子。5月下旬一天,她找李某2让给控违办的人说说,并交给李某22500元钱。

3、证人荣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李某2给他打电话说汪新庄赵某1房子没建好,现在房子建好了,许建礼、张某某让赵某1拿2000元钱,张某某让李某2把2000元钱给他。他随即打电话给张某某表示自己已经调走钱他不能收。张某某让他先拿着。李某2在园区控违办办公室给了他2000元,当时就他和李某2两人在场。经张某某同意张某某、王某某、他、黄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八个人每人分到250元。这户出过钱后队员就没再制止,房屋也建起来了。

4、证人李某1、周某、王某1、黄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汪新庄自然村赵某1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要求停止建房。后他听荣某说李某2送来2000元钱。这2000元钱让他、张某某、荣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黄某1、周某均分了,每人250元。分钱经张某某同意,队员一起商量决定的。这户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后来房屋就建起来了。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1月,汪新庄自然村赵某1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要求停止建房。荣某说李某2帮这户送来2000元钱。这2000元钱让他、王某某、荣某、黄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八人均分了。分钱是因为有队员提议,他也同意。后赵某1家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房屋也建起来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左右,汪新庄自然村赵某1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要求停止建房,李某2帮忙来说情。后他听荣某说李某2送来了2000元钱。这2000元钱让他、张某某、荣某、黄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八个人私分了,每人250元。分钱经张某某同意的,然后八人一起商量的。这户建房他们没有再严格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建成了。

十六、2012年9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尚楼自然村尚某1违规建房,委托李某2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后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尚某1家建房,控违办张某某带人查处要停工。尚某1让他帮找人并交给他2000元钱。他给许建礼打电话说尚某1给了2000元钱让把房子建起来吧,许建礼同意。尚某1建好房后,他到控违办把2000元钱给了王某某,并说是尚某1送的。

2、证人尚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他家在平房上接房子,没有手续,控违办的张某某带人不让盖。过半个月他找李某2帮忙找人,他第八次找李某2时给李某22000元钱,给过李某2钱,控违办的找过几次,象征性地砸过,但走后他继续建,现在房子建好了。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中原社区尚楼自然村尚某1家建房被他们查处制止。后许建礼对他们说这户打过招呼了,他们就没再严格制止,尚某1的房子就建成了。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某说尚某1托李某2送来2000元钱。这2000元钱被他、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荣某、周某、黄某1八人私分了。分钱是经张某某同意,八人一起商量的。

4、证人周某、黄某1、荣某、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下半年,中原社区尚楼自然村尚某1建房,被他们查处制止,当时有人给他打招呼。过了几天,王某某说社区干部李某2给尚某1说情并给了2000元钱。这2000元被他、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荣某、周某、李某1私分了。分钱是因有队员提议他同意分的。后他们没再严格制止,尚某1的房子建成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9月份的时候,中原社区尚楼自然村尚某1建房,被他们查处制止,李某2帮着说情并在办公室给他2000元钱,钱是尚某1建好房子送来的。当时有队员提议经张某某同意,这2000元钱被他、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荣某、周某、李某1私分了。

十七、2013年3月,砀山县赵屯镇吕集村的王某2在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队员许建礼现金人民币3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后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400元,余款200元被用于队员平时的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王某2家建房,没办手续,控违办查处要求停工。王某2找他帮忙给控违办说情,他找许四(许建礼)和张某某让照顾王某2。许建礼说需要交5000元钱才行。后王某2给他5000元钱让他办理,他找到许建礼和张某某把钱交给许建礼,张某某说钱先放着等房子建好再给。过了十几天,他在园区交给许建礼5000元。2013年二、三月份,许建礼把他叫到园区,说有人举报让他把这5000元拿走,等事情平息了再说。2013年3月份,王某2外粉时控违办又去查并把吊车开走,他在外地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张某某把吊车还给王某2,但张某某说房子盖好了钱还没给。第二天,他回来到园区办公室把10000元(包括郭某3的5000元)交给许建礼。现在没有退还。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他家建房,国土局的一个叫许四(指许建礼)制止不让建,他找李某3帮忙,并给李某35000元现金。过两天他问李某3能不能盖,李某3说给查的人说过了,他就接着盖起来了。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翟楼村王某2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许建礼说这户托李某3送来3000元钱,钱被他、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王某1、段某、王某某每人分了400元,余款用于共同吃饭。当时经张某某决定,大家共同商量的。收过钱后这户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4、证人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周某证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3年3月,砀山县赵屯镇吕集村的王某2在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许建礼现金3000元。钱被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和他七个人各分40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时吃饭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2月,赵屯镇吕集村村民王某2在翟楼西队村民李桂林的地上盖房子(王某2购买的李桂林的土地、建房没有任何手续)时,被他们查处并停工。王某2请李某3来找他和许建礼说情,因王某2建房是被人举报的,所以他和许建礼没有答应,只说等事情平息再说,当时李某3曾许诺,让王某2拿5000元钱给他们。这期间,李某3曾给他们送过5000元,但当时没有收。2012年3月,王某2的房子快建好时,他们把王某2建房的吊车开到了园区,李某3打电话来协调,让他们把王某2的吊车放掉,过两天把钱送过来。好象是第二天,李某3就到园区找许建礼处理这件事情,李某3走后,许建礼告诉他,李某3为表示感谢给了3000元钱。钱是李某3送给许建礼的,事后许建礼告诉他的。这3000元钱被他、许建礼,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私下分了,每人分了400元,剩余200元的钱,大家一起吃饭了。王某2送来3000元后,他们就放松了对王某2建房的监管,王某2的房子也就顺利建成了。分钱是在园区控违办公室且大家都同意的。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3月,他还参与分了中原社区翟楼王某2为了建房托中原社区干部李某3送的3000元钱,钱是许建礼收的。他们当时把王某2家建房用的吊车给扣了。他们没有对吊车罚款的权利,扣吊车是想找个理由问建房户要钱。钱被他、张某某、许建礼、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七个人在园区控违办公室分了,每人400元,剩余的被用于吃饭了。当时是许建礼提议,经张某某同意分得钱。

十八、2012年七、八月份,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王某4、王自强、娄某三人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队员许建礼现金人民币6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700元,余款被用于共同吃饭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七、八月份,张某3领着王某4找他,说王某4、王自强、娄五(指娄某)三家要盖房,请他帮忙与控违办协调。他找许建礼和张某某,许建礼说建房不是不行但每家要拿2000元钱,还不能一起盖。几天后,张某3和王某4找他,在他车里王某4给他5000元钱。王自强交给他2500元钱。他到园区找到张某某和许建礼,把6000元钱交给张某某,剩下的1500元他花了。

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王自强是他儿子。2012年七、八月份,王自强家建房子,控违办要求停工。他通过李某3给控违办送了2500元钱,钱是交给李某3的,当时张某3在场,李某3把钱给谁的他不清楚。给过钱他家房子建起来了。

3、证人娄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七、八月份,他家建房没有许可证,控违办要求停工。当时王某4家也建房,为了顺利建房,他俩决定每人拿2500元钱共5000元交给李某3找人帮忙。给过钱他家房子建起来了。

4、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2012年6至8月份,他家建房没有申报许可,他和张某3给李某3送了5000元钱。钱是他和娄某两家的。六、七月份一天,他和张某3在西关李某3车里把5000元钱给李某3,送过钱后他和娄某家的房子都建成了。

5、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六、七月份,王某4说和娄某要建房,想花钱疏通关系,让他一起给李某3送钱,他们约李某3在西关见面,在车上王某4把5000元钱给了李某3。

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七、八月份,他还参与分了王某4、王自强、娄五(指娄某)这三户为了建房托中原社区干部李某3送的6000元钱,钱是许建礼收的。许建礼把这三户给了6000元钱的事给他们几个队员说了,后他、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王某某把钱分了,每人分了700元,余款被用于他们平时吃饭了。分钱当时是许建礼提议,张某某同意的。收过钱以后这三户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后来房子都建起来了。

7、证人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七八月份,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王某4、王自强、娄某三人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许建礼现金6000元。前被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黄某1和他七个人私分,每人分700元,余款用于平时吃饭。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七、八月份,于楼村村民王某4等三户违法建房被他们查处。李某3和张某3约他和许建礼去北关一个饭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李某3和张某3给王某4、王自强、娄五三户说情。当时他和许建礼表示这三户建房可以,但不能一起建,怕有人举报,要一户一户的建。这三户给多少钱的事,是许建礼和李某3等人商量的,让每户拿2000元钱。过了几天,李某3到园区办公室找到他和许建礼,并放下6000元钱,许建礼将钱收下,收钱时有他、李某3、许建礼在场。这6000元钱被他、许建礼,王某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八个人每人分了700元,剩余的钱大家在一起吃饭了。这笔钱送来后,他们放松了对王某4、王自强、娄某建房的监管,房子顺利建成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七、八月份时候,他还参与分了中原社区于楼王某4、王自强、娄某三户为了建房托中原社区干部李某3送的6000元钱,钱是许建礼收的。钱按平均比例被他、张某某、许建礼、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在园区控违办公室私分掉了,每人分了700元钱。剩下的被队员平时在一起吃饭了。分钱是许建礼提议,经张某某同意。这三户的房屋后来都建起来了。

十九、2012年八、九月份,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郭友宾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队员许建礼现金人民币4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队员共同私分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八、九月份,郭友宾建房,许建礼等人扒了几次。郭友宾找他给控违办的协调,他找到许建礼问郭友宾的事如何处理,许建礼说继续建要拿4000元钱,他告诉郭友宾后,当晚郭友宾送他家4000元钱。过二、三天他在园区把4000元钱交给许建礼,并告诉许建礼这是郭友宾的钱。

2、证人姚某1的证言,证明她丈夫叫郭友宾。她家2012年8月(农历)开始建房,9月底建好。当时四五人到她家要求停工,她丈夫找李某3帮忙并给李某34000元钱,给钱后执法人员象征性地推倒一些。李某3说给的钱用于请客了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八、九月份,郭友宾建房被他们查处,要求其停工。李某3来给郭友宾协调,后来许建礼说李某3给了4000元钱。许建礼把这户给了4000元钱的事给他们几个人说了以后,他、张钱征、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王某某按平均比例每人分了500元钱。是许建礼提议,经张某某同意分的。收过钱后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4、证人黄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八、九月份,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郭友宾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他现金4000元。钱被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黄某1和他七个人,每人分了500元,剩余500元是他们几个共同吃饭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八、九月份,李某3的老表郭友宾(花园村人)在盖房过程中,许建礼带人去扒了三、四次。后李某3找到他帮忙,不要再去查处了。他告诉李某3,让李某3和许建礼说好就行。过了没几天,许建礼说李某3因郭友宾建房送来4000元钱。这钱被他、许建礼,王某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在园区控违办公室每人分了500元。分钱就分的。分钱是队员一商量决定分的。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9月,他还参与分了中原社区花园自然村郭友宾为了建房托中原社区干部李某3送的4000元钱,钱是许建礼收的。除了他,还有张某某、许建礼、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每人都分500元。钱是在园区控违办公室分的,是许建礼提议,经张某某同意,队员共同商量决定分的。

二十、2012年8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曹某1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0年八、九月份,曹三高(指曹某1)找他说园区不让盖房。他给张某某打电话,张某某说想盖得请吃饭另外再拿点钱。当晚他和曹三高喊张某某等人到第一楼吃饭,中间曹某1交给他3000园区让他给张某某。他把张某某喊到外面把3000元给张某某,并说曹某1给的钱盖房控违办别问了,张某某同意了。

2、证人曹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八、九月份,他家建房没有手续,执法人员要求停工。他找李某3托人看能够继续建。过两天,李某3给他说得请客,另外再拿点钱。当晚在第一楼他和李某3请张某某等人吃饭,中间他把3000元钱给李某3,李某3叫一个戴眼镜(指张某某)的人出去把钱给了那人。给过钱那些执法人员也来过,象征性地推倒一些,房子在2012年底盖起来。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八、九月份,曹某1建房被他们查处。后张某某说李某3为曹某1说情给了3000元钱。张某某把这户给了3000元钱的事给他们几个人说了以后,钱被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王某1、段某按平均每人400元分了,剩下200元被队员平时在一起吃饭了。分钱是张某某同意的,队员都愿意分。收过钱后曹某1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房子后来建起来了。

4、证人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被告人周某证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8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曹某1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张某某现金3000元。钱被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黄某1和他六个人私分了,余款600元用于平时吃饭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在2011年八、九月份,中原社区翟楼村的曹某1扒掉老屋建新屋,他们拆违控违执法队进行了制止。过了没有多长时间,曹某1托李某3在西关第一楼饭店请他和队员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李某3把他喊到房间外边给了他3000元钱,说这些钱是曹某1为了盖房给的。从这以后曹某1家建新屋他们没再制止。这3000元钱没有入账,被他、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七个人均分了,每人400元钱,剩下的200元钱他们队员平时在一起的时候吃饭了。分钱是大家一起决定的。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8月份,他还参与分了中原社区翟楼曹某1为了建房托中原社区干部李某3送的3000元钱,钱是张某某收的。曹某1建房被他们查处,要求其停工,李某3在西关第一楼请他们队员吃饭,他也去了。第二天张某某说李某3给了3000元钱,当时他、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李某1都在办公室。钱被他们7个人每人400元私分了,剩下200元被队员平时在一起吃饭了。分钱是队员提议,张某某同意。收过钱曹某1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二十一、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徐桂民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250元,余款用于队员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徐桂民家建房园区不让盖叫去帮忙。徐桂民找他,他和徐桂民去园区,他先进去找到张某某和王某某,说是郭萍的亲戚看能盖不。张某某和王某某说薛某找过,让拿二、三千块钱。他给徐桂民说得拿钱,徐桂民就给他2000元钱,他又到张某某办公室把2000元交给王某某。

2、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她丈夫叫徐桂民。2011年下半年,她家建房,镇里查了几次要求停工,她找李某3帮忙说情。李某3带着她和徐桂民到园区门口,李某3进去找人,出来说得拿二三千块钱,她丈夫给李某32000元钱,李某3进去把钱送去了。给过钱房子建起来了。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原社区翟楼村的徐桂民为了建房托李某3说情,李某3给他买了一双皮鞋。张某某也买了一双,蜘蛛王的皮鞋,钱是李某3付的。买了皮鞋以后,他们对这户建房就没有再严格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子就建成了。他没分这户的钱。

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翟楼自然村的徐桂民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张某某说徐桂民托李某3送来2000元钱。这2000元钱张某某平均分给他、许建礼、荣某、黄某1、王某1、段某每人250元,剩下的钱平时吃饭用了。是张某某决定,队员们同意所有就分了。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5、证人黄某1、荣某、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周某证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许建礼供述,称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徐桂民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张某某现金2000元。钱被张某某、荣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和他七个人私分了,没人250元,余款用于平时吃饭。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翟楼村的徐桂民建房被他们查处,过后李某3来找他说,翟楼村的徐桂民家在建房想让他们给予照顾,看需要让徐拿多少钱。当时他说拿二、三千元吧。李某3说行就走了,过了没有一会李某3到办公室把2000元钱交给了他,当时王某某在办公室里。这2000元钱被他、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荣某7个人分了,每人250元,剩余的吃饭了。

二十二、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初,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九户村民违规建房,委托翟某1共送给许建礼现金人民币18800元(分别是翟会峰3000元、曹某23000元、何某12000元、张宁20**元、曹森腾2000元、翟某21800元、翟某32000元、王向前1500元、张衡1500元),其中18400元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2300元。

另查明:2013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得知其被村民举报,砀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可能介入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随后将人民币共计21800元通过许建礼退还给翟某1。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王向前是他儿子。2012年11月份,他儿子没有许可证建房,控违办要求停工,他儿子找翟某1帮忙说情并给翟某13000元钱,钱没有退回。给过钱后房子建起来了。

2、证人翟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翟会峰建房,许建礼带人推倒,翟会峰让他给控违办的许建礼说说。过几天他让翟会峰带钱到园区来,翟会峰带来3000元钱,他当时送给许建礼了。2012年10月曹森腾建房,许建礼带人制止,曹森腾母亲让他给许建礼说情并给他2000元钱,过几天他在控违办给了许建礼。2012年春张宁建房,许建礼、张某某要求停工,张宁让他说情给他2000元钱,后他在控违办交给许建礼2000元。2012年11月曹某2(曹保安)建房,许建礼、张某某带人制止,曹某2让他帮忙说说过几天送他家4000元钱,他在控违办给许建礼3000元,自己留1000元。2012年12月何某1建房,许建礼、张某某带人制止,何某1托他说情给他2000元钱,他在许建礼办公室给许建礼2000元。2013年1月翟某2建房,许建礼、张某某带人制止,翟某2托他给许建礼说说,过两天他让翟某2给他2000元钱,他在控违办交给许建礼1800元。2012年翟某3建房,托他给许建礼说情,房子建好后许建礼给他打电话,他让翟某3拿2000元钱,在控违办交给许建礼。2012年11月王向前建房,张某某、许建礼带人制止,王向前托他给张某某、许建礼说说,并给他3000元钱。他给张某某说了王向前建房,张某某安排让快点建,建好后他把1500元钱给了许建礼,张某某在场。他留下1500元。2012年12月张衡建房,张某某、许建礼带人制止,张衡父亲找他帮忙交给他3000元钱,他在控违办交给许建礼1500元,张某某在场,他留下1500元。2012年11月下旬,张某某、许建礼在他们大队退他8000元;三、四天后在园区给他13800元,包括:翟会峰、曹保安、郭建厂、何某1、张宁、曹腾森、翟某2、翟某3、王向前、张衡。曹森腾、翟某3的2000元,他退1000元,翟会峰、曹某2的3000元他全退,何某1的2000元全退,郭建厂的3000元是陈银行说事,许建礼退给陈银行了。

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她丈夫叫翟会峰。2012年10月,她家建房没有手续,执法人员要求停工,她找翟某1托关系,翟会峰在园区给翟某13000元,后来执法人员也去过,口头上说不要盖了,房子盖起来了。2012年12月,该3000元钱翟某1都退给她了。

4、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她儿子曹森腾建房,没有许可证,控违办的制止,她找翟某1说情给2000元钱让给控违办的送去,给过钱房子建起来了。2013年春节前,翟某1说控违办的退还了她家的3000元钱,她拿着了。

5、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份,他家建房没有手续,张某某、许建礼等人要求停工,他找翟某1帮忙给2000元钱,送过钱后许建礼等人再没去过,房子建成了。2013年正月,翟某1说土管所把2000元退还了,他拿着了。

6、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她两个儿子叫张宁和张衡。2012年春,张宁建房,没手续,执法人员要求停工,张宁找翟某1帮忙找人给送了2000元钱,后来房子建起来了。2012年夏张衡建房,没有手续,执法人员要求停工,她丈夫找翟某1帮忙给3000元钱,房子建起来了。这5000元钱没有退回。

7、证人曹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他家建房,没有手续,执法人员要求停工,他找翟某1帮忙找人给3000元钱,房子建起来了。三四天后,翟某1把钱退给他了。

8、证人翟某2的证言,证明他家2013年元月建房,没有手续,控违办的要求停工,他找翟某1说情给送1800元钱。房子建起来了。钱没有退回。

9、证人翟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他家建房,没有手续,控违办的要求停工,他找翟某1说情给送2000元钱,控违办的没再问。2013年春节翟某1退给他1000元。

1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他们还收了中原社区总支委员翟某1帮翟楼自然村的建房户送来的共2万元钱左右,钱都是许建礼收的。翟某1是翟楼自然村的人,他经常帮翟楼自然村的建房户来说建房的事情,帮建房户送钱都是把钱给许建礼,许建礼再给他们说,然后他们8名队员把翟某1送来的钱按平均比例给分掉。2013年春节前,听说翟楼村民上访的厉害,说县纪委很快就会来彻查此事。许建礼很害怕,把队里所有的人叫来,大家在一起商量退翟楼村钱的事情。许建礼和翟某1在一起算了算,经翟某1的手共送的钱,他们平均拿。经翟某1和许建礼次算账后,翟某1送给他们建房户的钱共计2万元钱左右,许建礼说他们每人摊2300元,他们8人就兑了18400元,这钱许建礼有没有交给翟某1他不知道。这些钱当时他们在一起分时,许建礼都告诉他们户名和钱数了,但时间长和户数多,他实在是记不清户名了,但都是翟楼自然村的村民。这些钱他们没有入账,都被他们8个人给私分掉了,参与分翟楼村建房户的2万左右的有他、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王某某每人2300元。是许建礼提议,经张某某同意。他们收了钱以后,建房就没有再制止,后来房子都建成了。他一共退了两次钱,一次是1500元,一次是2300元。

11、证人周某、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他们还收了中原社区总支委员翟某1帮翟楼自然村的10个建房户,送来的共2万元钱左右,钱都是许建礼收的。经翟某1送钱的10个建房户都是谁他记不清了。这些钱都被周某、张某某、许建礼、李某1、黄某1、王某1、段某、王某某8个人给私分了,每人平均分了2300元。这10户的钱不是在一起分的,分钱时经张某某、许建礼同意的。钱是许建礼退的,他不清楚怎么退的。他们收了10户的钱以后,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房子都建成了。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初,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9户村民违规建房,委托翟某1共送给许建礼现金18800元(分别是翟会峰3000元、曹某23000元、何某12000元、张宁20**元、曹森腾2000元、翟某21800元、翟某32000元、王向前1500元、张衡1500元),翟楼自然村的郭建厂违规建房委托陈银行送给他3000元,他和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和李某1八个人将其中的18400元私分的,每人分2300元,余款3400元在他手里。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的年底,翟楼村有大约十几户一起建房,翟某1是翟楼自然村的人,在他到控违拆违工作小组工作以后,翟某1经常帮翟楼自然村的建房户来说建房的事情,他都让翟某1和许建礼具体谈,翟某1把钱给许建礼。后许建礼收了翟某122000元钱,然后他和许建礼、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和李某18人把翟某1送来的钱按平均每人分了2300元。2013年春节前,砀城镇郑某书记在一次会议上,说到翟楼村现在因违建收钱的事情,村民举报的厉害,说县纪委很快就会来彻查此事。会后他们几个很害怕,大家在一起商量把收的几户翟楼村建房户的钱退掉。于是他让许建礼把翟某1找来,让算一算经翟某1的手共送给他们多少钱,然后大家平均拿。经翟某1和许建礼这次算账后,翟某1送给他们10个建房户的钱共计21800元,他们每人拿2300元,对了18400元,差额3400元是许建礼拿的。这21800元是许建礼交给翟某1的,并安排翟某1要把这些钱退还给建房户。10个建房户都是翟楼自然村的村民,他记得大概有翟某2、翟小高、何大桃等人,这10个建房户的钱都是翟某1送给许建礼的,有时他在场,他不在场的时,许建礼收钱后也告诉他。2013年退钱的时候,他才知道,许建礼应该偷占了不少钱,因为他们平均退了2300元,8个人才退18400元,差额3400元许建礼愿意拿,这就说明许建礼偷占钱了。退钱因郑某书记在会上说,翟楼村有群众上访反映有建房收钱的事情,他们害怕出事。分两次退的,第一次退给翟某18000元时,他在场,是在园区办公室退的。第二次是许建礼退给翟某1的,他不在场。他们收了10户的钱以后,建房他们就没有再认真查处,后来房子都建成了。翟某1有没有把这约21800元退还给建房户他不清楚,他听说翟某1退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没退。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他们还收了中原社区总支委员翟某1帮翟楼自然村的10个建房户,送来的共2万元钱左右,钱都是许建礼收的。2013年春节前,砀城镇郑某书记在镇里的一次会议上,说到翟楼村现在因违建收钱的事情,村民上访的厉害。会后许建礼很害怕,就把队里所有的人叫来,大家在一起商量退翟楼村钱的事情,大家都同意退钱。于是许建礼和翟某1在一起算了算,经翟某1的手共送给他们多少钱,然后大家平均拿。经翟某1和许建礼算账后,翟某1送给他们10个建房户的钱共计2万元钱左右,许建礼说的他们每人摊2300元,他、张某某、许建礼、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兑了18400元,许建礼还说那一部分差额他拿。这2万左右元钱由许建礼交给翟某1了。

二十三、2013年1月和4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翟某4、何某2两家违规建房,分别托翟某1共送给队员许建礼45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翟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翟某4(与翟春文是父子)建房,许建礼、张某某带人查扣了吊车。翟某4托他给许建礼说说要吊车,他带翟某4到园区拿2600元给许建礼,张某某在场。2012年11月何某2建房,许建礼带人查,何某2托他给许建礼送了3000元钱,他在园区将钱给了许建礼。

2、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份,他家建房,没有手续,控违办要求停工。他找翟某1帮忙说情给了3000元钱,给过钱控违办的没再问。钱没有退回。

3、证人翟某4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他家建房,没有手续,执法人员要求停工,扣了吊车。他找翟某1帮忙找人,他俩一起到园区,他在外面等,翟某1进去一会出来让他拿2000元钱开吊车,他给了2000元钱后把吊车开走了。钱没有退给他。

4、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他还参与分了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村民翟春文和何天成为了建房托翟某1送来的4500元钱现金。钱是给许建礼的。这4500元钱被他、张某某、王某某、许建礼、黄某1、王某1、段某7人每人分600元,剩余的钱怎么处理的他记不清了。分的600元钱被他日常生活开支了。他们对这两户建房就没有再严格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5、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在2013年4月的时候,他参与分了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村民翟春文和何天成为了建房托翟某1送来的4500元钱现金。钱是给许建礼的,钱被张某某、王某某、许建礼、黄某1、他、王某1、周某每人分600元,剩余的钱吃饭了。后来这两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3年1月和4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翟某4、何某2两家违规建房,分别托翟某1共送给他4500元。他和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和黄某1七个人私分了,每人分600元,余款300元用于平时吃饭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4月梨花节的时候,翟楼村的翟春文家建房被举报,他们队员去进行了制止,当时还把建房的吊车给拉来了,第二天翟某1就帮翟春文来说事,拿了2500元钱让他们给这户给予照顾,同时送来的还有何天成这户的2000钱,何天成是在2013年元月份建的房,他们队员也去进行了制止,当时这户也是翟某1说的事,说要给2000钱,他一直没有收,这次就一起送来了,这4500元钱是翟某1在办公室里给黄某1又转给许建礼的,当时他也在场。这4500元钱,他们也没有入账,被他、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平均分了,每人得了600元钱,还给了翟某1200元交手机费,剩下的钱由许建礼和其他的零头一起保管,平时他们在一起吃饭了。后来这俩家的房屋就都建起来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3月份的时候,翟楼村的翟春文家建房,他们队员去进行了制止,过了两天翟某1帮翟春文来说事,同时还给何天成这户建房来说事,何天成是在2013年元月份建的房,他们队员去进行了制止,当时这户也是翟某1说的事,说要给钱,但一直没有兑现,这次一起送来了。许建礼后来说翟某1帮这两户送来3000元钱。许建礼分给他300元钱。

二十四、2012年9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戚某2违规建房,委托彭某送给被告人张某某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戚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份,他家建房,没有手续,控违办的查。他找彭某帮忙说情,彭某让他拿了2000元,过几天彭某说还得再拿2000元,这4000元钱怎么花的他不知道。交过钱控违办的也来过,走后他就盖,现在房子建好了。钱没有退回。

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戚某2让他给控违办的说情,他让戚某2先拿2000元钱。他约张某某在小石桥见面把钱给张某某并说是戚某2的钱。后张某某还是去查,他给戚某2说再拿2000元,他又在小石桥交给张某某。钱没有退回。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大约9月份,戚楼自然村戚永(指戚某2)这户在他家西边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让其停工。过了几天,张某某说戚某2托彭某送来2000元钱,该款被他、张某某、荣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每人分了250元。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没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4、证人周某、黄某1、王某1、段某、荣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份,戚楼自然村的戚某2建房被他们查处。一天早上跑步时,彭某在南关小石桥给了他2000元钱,钱用一个红包包着的,并说让他照顾一下戚某2家的房子。在戚某2家房子西头接着建另外两间时,彭某又打电话在小石桥交给了他2000元钱。第一次彭某给他的2000元钱,他到王某某实小北门西王某某家门口交给了王某某。第二次给他的2000元钱,交给了许建礼。他交给王某某的2000元钱,他让王某某平均分给了他、王某某、荣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每人250元。交给许建礼的2000元钱一直在许建礼手里保管着,没给其他队员说。当时是他提议分钱的。收过钱以后戚某2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概9月份的时候,他参于分了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戚某2为了建房托彭某送的2000元钱现金,钱是张某某收的。张某某在他家门口把这2000元钱给他了。钱被他、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荣某、李某1每人分了250元。收过钱以后戚某2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二十五、2012年5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彭坚强违规建房,委托彭某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彭坚强建猪圈,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要求停工,彭坚强给他1000元钱让他去控违办找人,他给张某某打电话,一会控违办的开车过来,车里有张某某、王某某等四、五个人,他说彭坚强建房你们照顾一下,把1000元放他们车里。钱没有退回。

2、证人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份,他参与分了中原社区戚楼村彭坚强为了建房托彭某送来的的1000元钱现金,钱是张某某收的。黄某1、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每人分200元。经张某某同意,5人商量决定的。至今他们没有把这1000元钱退给彭某或彭坚强。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5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彭坚强违规建房,委托彭某送给张某某现金1000元。他和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黄某1七个人分了,剩余钱被他们用于吃饭了。每次他们分钱时不够平分的,剩下的钱他们都用于共同吃饭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5月份的时候,戚搂村的彭坚强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有一次在村里巡查的时候,彭坚强的叔彭某上他们的车,在车上给他1000元钱,当时车上还有其他队员。在车上队员提议,他把钱分给了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每人200元。彭坚强家建房他们没再制止,后来房屋建起来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5月份的时候,中原社区戚楼村彭坚强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让其停工,过了几天彭坚强家亲戚彭某帮说事,张某某说在村里巡查的时遇到彭某,给了1000元钱让他们对彭刚强这户进行照顾。他、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每人分200元。经张某某同意,5人共同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房屋也建起来了。

二十六、2012年6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郭庄自然村的郭转运违规建房,委托郭某1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郭转运家建房,张某某等人发现把吊车开走了。郭转运让他去协调,他和郭转运一起到张某某办公室,郭转运交给他2000元钱,他交给张某某了,郭转运把吊车开走了,房子也盖上了。钱没有退回。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的一天,他参与分了金山社区郭庄村郭转运三间平房接二层托郭建议送来的2000元钱现金,钱是张某某收的。他们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郭转运在其家中的三间平房接二层,他们当时进行了制止,并把上楼板的吊车给开走了。后郭建议来帮郭转运说事,张某某说郭建议送来了2000元钱。张某某把这2000元钱按比例分给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段耕田、周某、王某1和黄某1每人250元。收过钱以后郭转运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后房屋建起来了。

3、证人黄某1、王某1、段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6月的一天,他们参与分了金山社区郭庄村郭转运这户建房托郭建议送来的2000元钱现金,钱是张某某收的。郭转运家违规建房是他们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他们进行了制止。后张某某说郭转运托郭建议送来了2000元钱。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段耕田、周某、王某1和李某1参与分钱了,每人250元。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6月初,他带着许建礼、黄某1、段某、周某、王某1和王某某一起在正常的巡查过程中,发现郭庄村郭转运在自家三间平房接二层建设中,他们把上楼板的吊车给开走了。后郭建议到他办公室找他协调,并交给他2000元钱,然后他就把查处的吊车放走了。这2000元钱郭某1送来后,他安排将这2000元钱分给和他一起去巡查的许建礼、黄某1、段某、周某、王某1、李某1和王某某8个人了,每人200元,共计1600元,剩余的400元让他们加班吃饭了。至今他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郭某1或郭转运。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他们队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金山社区郭庄村郭转运在违规建房,当时他们将郭转运家上楼板的吊车给开走了。后郭建议来帮郭转运说事,并给张某某送了2000元钱。张某某把2000元钱的事给他们几个人说了,他、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耕田、周某、王某1和李某1把钱分了,每人分了200元。分钱是有队员提议,张某某同意,他们共同商量。收过钱后郭转运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后房屋建好了。

二十七、2013年2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郭庄自然村的郭某2违规建房,委托郭某1分别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钱、被告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郭某2家建房,控违办的去扒。郭某2让他找人,他和郭某2先到张某某家送了1000元钱,又到许建礼家送了1000元钱。他又给李某1联系,在园区送给李某11000元钱。他送给段某500元,送给黄某1500元,送给周某、王某某、王某1各500元,共送5500元。没有退还。

2、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正月,他家建房,没有手续,控违办的来查。他找郭某1帮忙找人,他们一起到张某某家,他交给郭某11000元钱给了张某某。他们又到许建礼家,他交给郭某11000元钱给了许建礼。他们又到园区,他交给郭某11000元钱给了李某1。郭某1说还要打点,他又拿出3000元钱,交给谁的他没问。交过6000元钱控违办的没再问,房子建好了。没有退回。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2月份,郭庄村的郭大光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后,金山社区的村委委员郭某1帮说情。郭某1到他们办公室里给他1000元钱,想让他们对大光这户建房照顾,钱他收下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2月份,他还收受了金山社区郭庄村叫郭某2的这户,为了建房托金山社区的村干部郭某1到他单位给他送了500元钱现金。收过钱以后郭某2建房他没制止。

二十八、2012年6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胡某1违规建房,委托胡某2分两次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35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提议后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400元,余款被队员用于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份,他家建房没有手续,控违办的让停工,扣了吊车。胡某2带他去园区找并将1500元交给张某某。控违办的又去多次要停工,他又找胡某2帮忙,胡某2说还得花2000元钱。他将这2000元交给胡某2后控违办的没再找,房子建好了,没有退回。

2、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胡某1建房控违办的要求停工,并扣吊车。胡某1让他帮忙要吊车并一起找到张某某,张某某说得罚款2000元,他和胡某1一起回去拿钱,给张某某1500元,吊车开走了。后控违办又查,胡某1又找他说情,他拿胡某1给的2000元到张某某办公室把钱放桌子上,张某某当时还说太少了。钱没退回。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翟楼自然村的胡某1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张某某说胡某1托胡某2送来3500元钱。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给了他、荣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每人400元,剩余的一点钱,他们平时吃饭了。收过钱以后胡某1家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4、证人黄某1、段某的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3500元钱退给胡某1或胡某2。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下半年,翟楼自然村的胡某1家建房被他们查处并收走了胡某1家上楼板的吊车。第二天胡某1托胡某2到园区办公室送给他们1500元钱,他们把吊车放了。后来房子继续建的过程中,他们又去查处过几次,胡某2又到他们办公室给了2000元钱,钱他交给荣某拿着的。这3500元钱让他、荣某、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每人分了400元,剩余的300元钱被他们平时吃饭花了。收过钱后胡某1建房他们没再制止,房屋也建好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3500元钱退给胡某1或胡某2。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份左右,翟楼自然村的胡某1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他们收走了上楼板的吊车。第二天胡某1托本家孙子胡某2到园区办公室给他们送了1500元钱,吊车他们还给了胡某1。后来胡某1又继续建,他们又去查处过几次,胡某2又到他们办公室送了2000元钱。他记得钱是张某某收后交给荣某的。这3500元钱让他、荣某、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八个队员在办公室里平均分了,每人400元,剩余的300元钱让他们平时吃饭花了。后来胡某1家的房屋建起来了。

二十九、2012年4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谭某违规建房,委托胡某2两次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4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他遇到张某某带人砸谭某的房子,他说别砸了让花点钱继续建,张某某没同意。后谭某让他去找张某某说情。他第二次打电话张某某同意让谭某拿点钱接着建。过几天上瓦时,张某某又让谭某停工,他找张某某看拿多少钱让继续建房,张某某说得3000元,谭某交给他3000元。当晚他和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天然居吃饭,张某某让谭某拿3000元,他说条件不好拿2500元吧,张某某嫌不好听就收下2400元,吃饭400元,剩下的他退给谭某了,后来控违办没再查。钱也没退回。

2、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他家建房,没有手续,张某某带人要求停工并砸,胡某2说别砸了让拿钱继续建,张某某没同意。后他找胡某2帮忙找张某某说情。上瓦时张某某又来让停工,他给胡某2打电话,一会胡某2回电话说控违办的想要3000元钱,他交给胡某23000元。第二天说交给张某某2400元,吃饭400元,剩下200元退给他了。2400元没有退回。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他们在巡查的过程中,在于楼村发现一户违法建房户。过后张某某说这户为了建房托胡某2给了2400元钱。张某某把这户给了2400元钱按平均比例给他、许建立、荣某、王某某、黄某1、王某1和段某八人私分了,每人分300元钱。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房子也建起来了。

4、证人黄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周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4月份,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谭某违规建房,委托胡某2两次送给张某某现金2400元。钱被他和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和黄某1八个人每人分了300元。这个事他有印象,有胡某2这个人。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4月,他们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于楼村姓谭的(指谭某)违法建房户,他们制止并拆除了一部分。在这中间,翟楼村的一个包工头胡某2打电话给他说这家托来说情,看是不是能让建起来,他没同意。过了一两天,胡某2打电话说晚上请他们吃饭,晚上他带几个队员一起去了,在饭店胡某2把他拉到外屋,给他2400元钱。这2400元钱被他收下后分给了许建礼、王某某、荣某、黄某1、段某、王某1和周某每人300元。谭某送过钱后,房子接着偷建,他们也去查处过几次,象征性的制止下,最后房屋顺利盖起来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他还参与分了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谭某这户托翟楼村的胡某2送来的2400元钱现金,钱是张某某收的。分钱的有他、许建立、张某某、荣某、黄某1、段耕田、王某1和周某八人,每人分300元。后谭某加房屋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400元钱退给胡某2或谭某。

三十、2012年9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陈庄自然村的刘某3违规建房,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提议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份,他家建房没有手续,上二层楼板时控违办的要求停工砸机器。他认识控违办的张某某,就带着钱去办公地方等张某某,下班他拦住张某某说建房的事,他塞给张某某2000元钱,控违办又去几次但走后他就盖,现在建好了。钱没有退回。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份,陈庄自然村的刘某3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张某某说刘某3托舒某送来2000元钱。这2000元钱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给他、荣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收过钱后刘某3建房他们没再制止,房子后来建好了。

3、证人周某、荣某、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九、十月份,刘某3家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让其停工,刘某3托西关大队的舒某打电话说情。过了几天刘某3电话约他在财富广场南门附近见面,见面后给他2000元现金,钱他收下了。2000元钱被他、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荣某每人分250元。后刘某3家建房他们没再制止,房子也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刘某3。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刘某3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让其停工,但这户有没有送钱,钱送给谁的,送多少钱他都不清楚。但后来他听说舒某帮这户说的事。

三十一、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黄楼自然村的许某1违规建房,其和舒某一起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退还给许某1人民币2000元,另3000元被被告人张某某和另一队员两人每人先分了500元,余款2000元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舒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许某1家建房,让他找控违办的说情,他给张某某打电话说许某1建房的事,张某某说没人举报就能盖。快盖好时许某1找他说房子被扒了,给控违办的送点钱。他和许某1一起到晏嬉台找到张某某,许某1拿出5000元钱给张某某并说建房时照顾一下,张某某同意并收下。

2、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他家建房,控违办要求停工,后被控违办砸一部分。他找舒某一起到晏嬉台找到张某某,他拿5000元钱给了张某某,张某某收下了。七、八天后张某某让他去隅子口,张某某说他给的5000元收下3000元,退给他2000元,他收下2000元后到控违办,当时张某某还有几人在场,他把这2000元放张某某桌上让去吃饭。钱没有退回。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黄楼自然村许某1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让其停工。过了一段时间,张某某对他们说徐鹏托舒某给了他们2000元,张某某让王某某把这2000元钱平均分给他、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许建礼每人250元钱,过了几天,张某某给了他500元钱,说是许某1户托舒某给的,他从许某1送给控违办的钱中共得到了750元。收过钱后许某1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4、证人周某、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黄楼自然村许某1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张某某对他们说许某1托舒某给了他们2000元。他和王某某、黄某1、王某1、段某、许建礼、张某某、李某1均分了。收过钱后房屋就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许某1或舒某。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黄楼自然村的许某1违规建房,许某1和舒某一起送给张某某钱。他记得是2000元,他和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和黄某1私分了,其他钱他不知道。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份,黄楼村的许某1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西关大队的舒某请他们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舒某把他叫到了外边给了他3000元钱说让他们对许某1家照顾照顾,他把钱收下了。因为李某1是负责那一片的中队长,他和李某1每人先分了500元,剩下的2000元钱,被他、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均分了。后许某1家建房他们没有再认真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份的时候,许某1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让其停工,过了几天西关大队的舒某帮这户说事,后来他听许建礼说,这户为了建房给了500元钱,让他们吃饭的。

三十二、2012年7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黄楼自然村的刘某4违规建房,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350元,余款用于队员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他家建房,没有手续,刚动工控违办的张某某带人让停工。上一层楼板时张某某又带人让他停工,他看房子盖不成就拿3000元钱给张某某让照顾一下,张某某同意并收下钱。后来张某某又带人来砸,他找张某某说他钱不多,后他偷着把房子建成了。钱没有退回。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陈庄自然村的刘某4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张某某说刘某4为了建房送来3000元钱。这3000元钱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给他、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每人350元,剩余的一点钱他们吃饭了。收过钱后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3000元钱退给刘某4。

3、证人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7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黄楼自然村的刘某4违规建房,送给张某某现金3000元。被他和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黄某1七个人每人分了350元,余款用于平时吃饭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7月份的时候,陈庄自然村的刘某4建房被他们查处,并将房屋墙体扒了几次。后来刘某4送给他3000元钱,让他照顾点,他把钱收下后,也去查处过几次,中间刘某4偷偷的盖上了。这3000元钱让他、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均分了,每人350元,剩余的钱让他们平时吃饭用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3000元钱退给刘某4。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七、八月份的时候,他还参于分了金山社区陈庄自然村刘某4这户送来的3000元钱。钱是张某某收的。钱被他、许建礼、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在办公室里平均分了,每人350元,剩余的钱让他们平时吃饭用了。

三十三、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陈庄自然村的刘某5违规建房,委托刘某4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35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刘某5建房没有手续,张某某带人要求停工并砸,张某某等人走后刘某5偷着建,后张某某等人把吊车扣了。刘某5让他给张某某说说并给他1000元钱,他把钱给张某某吃饭并说别砸刘某5的房子了,张某某收下钱走了。过几天张某某又带人来砸、扣吊车,刘涛雪买2条烟张某某同意放车。后张某某又来查,他给张某某说让刘某5把房子盖上晚上一起吃饭。饭后他给张某某2000元钱,说照顾下刘某5,张某某同意并收下。钱没有退还。

2、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他家建房,没有手续,张某某带人制止,刘某4让他给点钱,他拿1000元钱给张某某。过几天张某某又来砸并扣吊车,他买2条烟让刘某4找要回吊车。后张某某又带人查,刘某4喊张某某吃饭,饭后他给刘某42000元钱让交给张某某。钱没有退还。

3、证人李某1、周某、王某1、黄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五名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2012年1月,陈庄自然村的刘某5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张某某说刘某5托刘某4送来3000元钱。这3000元钱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了。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王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每人350元,剩余的一点钱他们吃饭了。分钱是张某某提议的,他们8人共同决定分的。收过钱后这户房屋后来就建起来了。至今没有把钱退给刘某5或者刘某4。王某1证明时间为2012年11月份。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陈庄自然村的刘某5违规建房,委托刘某4送给张某某现金3000元。该款被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他8人私分,每人35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月份,陈庄自然村的刘某5在老宅子上扒屋盖屋,他们查处并将房墙体扒了几次。在一次处罚过程中,刘某5让哥哥刘某4送给他1000元钱,钱他接过来就走了。后来过了几天,他们又去制止并把吊车开走了,刘某4找他们要吊车,吊车放过没几天,刘某4请他们在大花园东边的饭店吃饭,给了他2000元钱,让他们以后别再去扒刘某5的房子,钱他收下了。后来再去查处他们就没再那么认真,房子顺利建起来了。这3000元钱被他、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均分了,每人350元,剩余的钱让他们平时吃饭用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他还参与分了金山社区陈庄自然村刘某4的弟弟刘某5委托刘某4送来的3000元钱,钱是张某某收的。收过钱后再查处时他们就没再那么认真,房子顺利建起来了。他、许建礼、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每人350元,剩余的钱让他们平时吃饭用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3000元钱退给刘某4或者刘某5。

三十四、2013年2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陈庄自然村陈留群违规建房,委托刘某4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他给陈留群家建房,张某某多次带人推倒,陈留群让他帮忙给张某某说情。他找张某某说陈留群想说建房的事晚上一起吃饭,饭后他给张某某2500元钱,张某某收下。钱没有退还。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份的时候,他还参与分了金山社区陈庄村刘群(或陈刘群)为了建房托建房的包工头刘某4送来的2000元钱现金,钱是张某某收的。张某某把收2000元钱的事给他们几个人说了后,按平均比例私分了。每人分了250元钱。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分钱是张某某同意,8人共同商量的。都愿意这么分。至今为止他没有将这250元退回。

3、证人周某、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陈庄自然村的陈留群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张某某说陈留群托刘某4送来2000元钱。这2000元钱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了每人250元。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王某某、许建礼、李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分钱是张某某决定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没制止,后来房屋建起来了。至今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陈留群或刘某4。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2月份,陈庄自然村的陈留群建房被他们查处。有一次王县长去西地亚视察工作,看到陈留群家建房,打电话给镇领导询问,镇里土管分局张某11局长打电话让他去查处陈留群家,他们查处并拆除了部分墙体。后陈留群托刘某4送给他2500元钱,他将钱收下后,也去过几次,后来房子也偷偷的盖上了。这2500元钱其中的1500元让他们八个队员平均分了,每人150元,剩余的1000多元因为张某11知道这事,他就让镇办公室副主任刘光明给张某11买了两条烟送去了。参与分钱的有他、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陈留群给他这2500元钱,给张某11买烟的钱没给其他队员说,只说人家给了15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2月份,他还参与分了金山社区陈庄村陈刘群为了建房托建房的包工头刘某4送来的2000元钱现金。办公室里他和其他队员也在,钱是张某某收的,钱按平均比例被他们8个人私分掉了,每人250元。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为、周某、李某1。分钱是许建礼提议经张某某同意。收过钱后这户房屋就建起来了。至今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刘某4或陈刘群。

三十五、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冯翠侠违规建房,委托翟某5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3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陈银行的证言,证明他小孩姨冯翠侠于2012年10月建房,吊车被许四(指许建礼)带走,他给许建礼打电话,许建礼让交1000元罚款。他让翟某5从冯翠侠处拿1000元钱给许建礼,吊车开回来。房子盖好了他打电话给许建礼说给送点钱。他给冯翠侠打电话让准备2000元钱交给翟某5,翟某5将钱交给许建礼了。3000元没有退还。

2、证人时某的证言,证明他儿媳妇叫冯翠侠。2012年11月时建房,没有手续,镇里查了几次,一次拉走吊车。她通过陈银行找翟某5帮说情,翟某5拿她家两次钱,第一次拿1000元钱要吊车,第二次2000元是房子快建好时。总共3000元没有退还。

3、证人翟某5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陈银行小孩姨冯翠侠建房被查,陈银行让他帮忙协调。11月中旬,他拿冯翠侠给的1000元到控违办,给张某某和许建礼说是冯翠侠送的,吊车开走了。11月底,陈银行打电话让他去冯翠侠家拿2000元送控违办,他把钱交给张某某。钱没有退还。

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翟楼自然村的冯翠侠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张某某说冯翠侠托翟某5送来3000元钱。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给他们8个人了,每人350元,剩余的一点钱他们吃饭了。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王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是张某某提议的,8人共同决定分的。收过钱后冯翠侠建房他们没再制止,3000元钱没退还给冯翠侠或者翟某5。

5、证人周某、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冯翠侠违规建房,委托翟某5送给张某某现金3000元。钱被他和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黄某1八个人每人分3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1月份,翟楼自然村的陈银行小孩姨建房被他们查处,并将上楼板的吊车扣了,因陈银行是社区主任,陈银行安排翟某5找他们,当时办公室有他和许建礼,翟某5放桌上1000元钱,说是陈银行小孩姨这户给的钱,然后他们把吊车放了。陈银行小孩姨的房子就接着盖了。在陈银行小孩姨房子快盖好的时候,翟某5又来到他们办公室,说为了感谢他们建房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陈银行小孩姨让来给你们送2000元钱,他让许建礼把钱收起来了。这3000元钱让他们八个队员平均分了,每人350元,剩余的钱让他们平时吃饭用了。参与分钱的有他、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1月份,翟楼自然村的陈银行小孩姨(指冯翠侠)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将其上楼板的吊车扣了。冯翠侠托翟某5说情,给荣某送了2000元钱在办公室里被他、许建礼、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分了。是荣某给大家说的,经张某某同意,8个人决定分的。后冯翠侠这户的房屋建起来了。他记不清有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翟某5或冯翠侠。

三十六、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翟红战违规建房,委托翟某5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后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3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翟红战建房没有许可证,控违办让停工,扣了吊车。为要吊车给许建礼1000元钱。10中旬翟红战怕控违办扒房子又给3000元钱,他到控违办交给张某某。钱没有退回。

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翟楼自然村的翟红战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张某某说翟红战托翟某5送来3000元钱。这3000元钱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给他们8个人了,每人350元,剩下的一点钱他们平时吃饭了。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王某某、荣某、李某1、黄某1、王某1、段某。收过钱后这户的房屋建起来了。这3000元钱没有退给翟红战或翟某5。

3、证人黄某1、荣某、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周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份,翟楼自然村的翟红战建房被他们查处,还扣了上楼板的吊车。第二天,翟红战托翟某5送1000元钱找他们要吊车,他们把吊车放了。后房子继续建的过程中,他们又去查处几次,翟某5又到他们办公室给了他2000元钱,钱是交给荣某拿着的。这3000元钱让他、荣某、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均分了,每人350元,剩余的200元钱让他们平时吃饭花了。分钱是队员提议的,他同意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份的时候,他参于分了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翟红战委托翟某5送来的2000元钱。这笔钱张某某和荣某都给他说了。经张某某同意在办公室里他、荣某、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分了这2000元钱。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

三十七、2012年8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翟某6违规建房,委托翟某5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翟某6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他家建房,没有手续,怕控违办的查,他主动找翟某5帮忙并给2000元,怎么花的他不知道。钱没有退回。

2、证人翟某5的证言,证明翟某6家建房被控违办查了,给他2000元钱让他找人。2012年8月份一天,他在控违办给张某某说了翟某6建房的事并将2000元钱给张某某。钱没有退回。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翟楼自然村的翟某6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张某某说翟某6托翟某5送来2000元钱。这2000元钱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均分给他们8个人了,每人250元。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王某某、荣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分钱是张某某提议的,他们8人商量的。收过钱后建房就没再制止,房屋也建起来了。钱没退给翟某6或者翟某5。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八、九月份,翟楼自然村的翟某6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张某某说翟某6托翟某5送来2000元钱。经张某某决定钱被他、张某某、王某某、荣某、李某1、黄某1、段某、周某均分了。收过钱后这户房屋后建起来了。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翟某6或者翟某5。

5、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9月份,翟楼自然村的翟某6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翟某6托其堂哥翟某5找他们并给了2000元钱,钱交给荣某拿着的,后来房子继续建的过程中,他们又去查处过几次。这2000元钱让他、荣某、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八个队员均分了,每人250元。是有个队员提议后经他同意分的。这户的房屋后建起来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9月份的时候,他还参于分了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翟某6为了建房委托翟某5送来的2000元钱。翟某5是翟某6堂哥。钱是荣某拿着的。该款在办公室里被他、荣某、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是有队员提议的,经张某某同意,他们8人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后他们没再认真制止,房屋也就建起来了。

三十八、2012年9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翟某7违规建房,委托翟某5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翟某7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他家建房没有手续。8月中下旬,张某某带人阻止二次。为了建房他带2000元钱找翟某5帮忙,给过钱他继续建房。钱翟某5怎么处理的他不知道,但没退回。

2、证人翟某5的证言,证明翟某7因建房被控违办的查处,为了建房给他2000元钱让他找人。2012年9月初一天,他约了张某某在控违办说了建房的事并将2000元钱给张某某。钱没退回。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翟楼自然村的翟某7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张某某说翟某7托翟某5送来2000元钱。这2000元钱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给他们8个人了,每人250元。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王某某、荣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分钱是张某某提议,他们8人商量决定的。收过钱他们没再制止翟某7家建房。至今这2000元钱没有退还翟某7或翟某5。

4、证人周某、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5、证人荣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翟楼村翟某7因为建房被他们砀城镇控违办的执法人员查处。翟某7托翟某5给他送来2000元。张某某提议把2000元分了,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李某1、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这户送来钱以后,建房他们没有再制止。至今为止他没把这250元钱退还。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9月份,翟楼自然村的翟某7建房被他们查处。后翟某7托其哥翟某5找送给他们2000元钱,钱是交给荣某的,后来房子继续建的过程中,他们又去查处过几次,后来也偷偷的盖上了。这2000元钱让他、荣某、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八个队员均分了,每人250元。是有个队员提议的,他同意分的。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9月份的时候,他参于分了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翟某7为了建房委托翟某5送来的2000元钱。钱是荣某拿着的,经张某某同意在办公室里分的,大家也都同意分。参与分钱的有他、荣某、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收钱后他们没再认真制止,房屋也就建起来了。

三十九、2012年9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翟某8违规建房,委托翟某5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翟某8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份,他家建房没有手续,控违办的查了两次,他偷着建。快建好时他带2000元钱找翟某5让帮忙找人。给过钱控违办的没找过他,房子建好了。钱没退回。

2、证人翟某5的证言,证明翟某8建房被控违办的查处,给他2000元钱让他找人。2012年9月底一天,他约张某某在控违办给张某某说了翟某8建房的事,并将2000元钱给了张某某。钱没退回。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翟楼自然村的翟某8建房被他们查处。后张某某说翟某8托翟某5送来2000元钱。这2000元钱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均分给他们8个人了,每人250元。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王某某、荣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是张某某提议的,他们8人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后他们没再制止,房子后来建起来了。2000元钱没退给翟某8或翟某5。

4、证人周某、荣某、王某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9月底,翟楼自然村的翟某8家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翟某8托其哥翟某5找他们,送了2000元钱,钱他交给荣某拿着的,后来房子继续建的过程中,他们又去查处过几次,后来翟某8家房子偷偷的盖上了。这2000元钱让他、荣某、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李某1均分了。分钱他同意的。2000元钱没退给翟某5或翟某8。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9月底,他参与分了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翟某8委托翟某5送来的2000元钱。钱是荣某拿着的。他、荣某、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每人分250元。是队员提议,经张某某同意,8人在一起商量决定的。收过钱后翟某8家建房他们没再认真制止,后来房屋建起来了。

四十、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黄楼自然村黄勇违规建房,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他儿子黄勇建房,没有手续,刚打好地梁控违办来几个人查,许建礼让停工。停工后黄勇找了黄某5,黄某5给张某某打电话协调后让他和儿子去找张某某,他们带了2000元钱到园区找张某某,黄勇将钱给的张某某。送过钱他们偷着建,执法的也来过说说就走了,房子建成了。钱没有退回。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他还参与分了金山社区黄楼村黄勇建房送来的2000元钱现金。钱是张某某收的。黄永来开吊车走后,张某某说给钱的事。钱按平均比例给他、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王某某、荣某8个,每人250元钱。经张某某同意,8人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没再严格制止,房屋也建起来了。2000元钱也没退还。

3、证人周某、黄某1、荣某、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份一天的上午,金山社区黄楼村黄勇建房被他们查处。金山社区的村主任黄某6打电话找他,说黄勇是黄某6本家,建房的吊车被他们扣了,让他想办法照顾照顾。当天下午,黄勇到园区开吊车,在他办公室给了他2000元钱,黄某1等人在场。他收下黄勇送的2000元钱后,让黄勇把吊车开走了。2000元钱被他们8人分了,每人分了250元。参与分钱的有他、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荣某。黄勇家建房他们没再认真制止,后来房屋建起来了。至今这2000元钱没退给黄勇。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他还参与分了金山社区黄楼村黄永建房送来的2000元钱现金,钱是张某某收的。2012年10月份的一天,黄永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让其停工,建房的吊车还让他们扣了。黄永来开吊车走后,他听张某某说给了2000元钱。钱被他、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荣某分了。分钱是队员提出,经张某某同意。收过钱黄勇家房屋就建起来了。

四十一、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黄楼自然村张岭违规建房,委托其叔叔张某4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他侄子张岭于2012年10月建房,手续没批,控违办去查并推倒部分建筑。他回家给黄某6打电话说这事,当天中午黄某6打电话让他带2000元钱到园区控违办,当时张某某、许建礼等四五人在,他把2000元钱放张某某桌子上就走了。送过钱执法的没找过,房子建成了。钱没退回。

2、证人黄某5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张某4给他打电话说准备建房没有手续,镇里在查让他帮忙说说。他给张某某打电话,张某某说没看到张某4家建房手续。后张某4没再找他,他听说张某4给张某某送了2000元钱。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的时候,他还参与分了金山社区黄楼自然村张某4为了建房送的2000元钱现金,钱是张某某收的。钱按平均比例张某某分给他们的,每人250元钱。参与分钱的有他、许建礼、王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收过钱后张某4家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后房屋建起来了。

4、证人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张某4家建房被他们查处要求其停工。过了几天张某某说张某4到办公室送了2000元钱给他们吃饭,钱是张某某收下的。这2000元钱被周某、许建礼、王某某、王某某、黄某1、王某1、段某、李某1每人分250元。分钱是经张某某同意,8人商量决定的。收过钱没再严格制止张某4家建房。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张某4家。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黄楼自然村张岭违规建房,其叔叔张某4送给张某某现金2000元。这个是事实,钱被他们八个队员分了,每人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份左右时候,张某4建房被他们查处。金山社区主任黄某6打电话帮张某4说情,当天他们回到办公室后,张某4到办公室送了2000元钱,说是给他们吃饭,他把钱收下了。这2000元钱没有入账,被他们8个人平均分了,每人得了250元钱。参与分钱的有他、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张某4家后来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份的时候,他还参与分了金山社区黄楼自然村张某4为了建房送的2000元钱现金,钱是张某某收的。金山社区主任黄某6打电话帮张某4说情,当天他们回到办公室后,张某4到办公室给送了2000元钱,说是给他们吃饭的。张某某把张某4给了2000元钱的事给他们几个说了,他们8个人私分了,每人分了250元钱。参与分钱的有他、许建礼、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分钱是有队员提议经张某某同意,8人经商量决定的。收过钱后张某4家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四十二、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周文玲违规建房,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崔某1的证言,证明他妻子叫周文玲。2012年10月份他家建房,没有手续,刚动工控违办的人让停工。一个星期后他去园区办公室找到张某某、王某某,把张某某叫到外面给张某某2000元,让对他建房的事照顾照顾,张某某同意并把钱收下。钱没有退回。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戚楼自然村的周文玲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让其停工。一天下午,周文玲到办公室,当时他和张某某还有其他几个队员都在,周文玲扔在桌子上2000元钱,说请他们吃饭,并让他们对建房进行照顾。张某某当场把这钱给其他队员分了,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王某某。分钱是张某某提议,他们8人商量定的。收过钱后周文玲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至今他们没把这2000元钱退给周文玲。

3、证人周某、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他知道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周文玲违规建房,送给张某某现金2000元。钱被他们八个人每人分了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1月份的时候,戚楼自然村的周文玲家建房被他们查处,周文玲家房屋属金针菇房进行的危改,但没手续。过了几天后的一天下午周文玲到办公室,当时他和王某某还有其他几个队员都在,周文玲放在桌子上2000元钱,说请他们吃饭,他安排王某某把钱收起来了。这2000元钱他安排分给他们8个人了,每人分了250元钱。参与分钱的有他、王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收过钱后周文玲家建房他们没再制止,这2000元钱没退给周文玲。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1月份的时候,他还参与分了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周文玲家送来的2000元钱。周文玲到他们办公室送的2000元钱,说请他们吃饭,当时张某某和他,还有几个队员都在。周文玲走后,张某某当场就把这钱给分了,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每人250元。周文玲家再建房他们就没再制止。

四十三、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孙某2违规建房,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他家建房,刚打地基时张某某带人要求停工,为了顺利建房,他向张某某的车上送烟、饮料等,10月下旬他给张某某打电话,他装了2000元钱在一歌厅门口,他给张某某说建房多照顾一下给点钱吃饭,张某某接过就走了。钱没退回。

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戚楼自然村的孙小柱(指孙某2)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一天下午孙某2到办公室,当时队员都在,孙某2扔在办公桌子上2000元钱,让他们吃饭买烟,并让他们对孙某2家建房进行照顾。孙某2走后,张某某安排王某某找把钱分了,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黄某1每人250元。分钱是张某某提议,他们8人商量决定的。收过钱后孙某2家建房他们没再制止,这2000元钱没退给孙某2。

3、证人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周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孙某2违规建房,送给张某某现金2000元。2000元被他们八个人私分了,每人分了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份,戚楼自然村的孙小柱(指孙某2)家建房被他们查处。一天下午,孙某2到他们办公室,他和王某某还有其他几个队员都在,孙某2放在办公桌子上2000元钱,说让他们吃饭买烟抽。孙某2走后,他安排王某某把钱收起来找时间分了。后参与分钱的有他、王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他们有个队员提议,他同意,经8人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后孙某2建房他们没再制止。至今他们没把这2000元钱退给孙某2。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份的时候,他还参与分了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孙小柱(指孙某2)家送来的2000元钱。孙某2到办公室送钱时他和张某某还有其他几个队员都在。孙某2走后,张某某安排他找时间把这钱给其他队员分了。后他、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在办公室里把钱分了。当时有队员提议,经张某某同意,他们8人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后就没再制止。

四十四、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赵某2违规建房,其妻子薛秋霞送给队员段某现金3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350元,余款200元被队员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他和张子辉是邻居。2012年11月份,他家建房没有手续,控违办多次制止要求停工,还把吊车开走,为了顺利建房,他和家属薛秋霞商量花点钱疏通关系,薛秋霞去控违办以吊车罚款名义给控违办姓段的人(指段某)3000元钱,钱没退回。

2、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大约11月份的时候,大陈庄自然村张子辉邻居(赵某2)建房被他们查处。赵某2托他给王某某送了3000元钱。钱被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王某1、周某、李某18个人分了每人350元钱,剩下一点钱被他们平时吃饭了。经张某某同意,他们8人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后赵某2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3、证人李某1、周某、黄某1、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大约11月份的时候,大陈庄自然村张子辉邻居(指赵某2)家建房被他们查处。后王某某说赵某2托段某送来3000元钱。王某某把3000元钱的事给他们后,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8个人按平均每人分了350元钱,剩下一点钱被他们平时吃饭了。有队员提议经张某某同意,他们8人商量决定分的。后来赵某2的房屋就建起来了。这3000元钱他们没退给赵某2。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赵某2违规建房,赵某2妻子薛秋霞送给段某现金3000元。钱被他们八个队员私分了,每人分得350元,余款200元被他们用于平时吃饭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11月份,大陈庄自然村张子辉邻居(是打饲料的,指赵某2)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队员段某给赵某2说情,说赵某2给了3000元钱。钱是段某在他们办公室里给王某某的,他也在场。这3000元钱被他们8个人按平均比例私分了,每人分了350元钱,剩下一点钱被他们平时吃饭了。分钱的有他、王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个别队员提议,他同意分的,其他队员也都同意。收过钱后赵某2建房他们就没再制止,这3000元钱没有退给赵某2。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大约11月份的时候,他还收受了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张子辉邻居(打饲料的,指赵某2)这户为了建房托队员段某给他送了3000元钱现金。钱是段某在他们办公室里给他的。他把这3000元钱的事给其他6个队员说过。后在办公室他、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李某1每人分了350元钱,剩下一点钱被他们平时吃饭了。经张某某同意分的。收过钱赵某2家再建房他们就没制止,后来房屋就建起来了。

四十五、2012年2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雷某违规建房,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份,雷某家建房,快建好时张某某带人查。雷某让他给张某某说拿点钱把房子建起来,第二天雷某让他约张某某吃饭,吃饭期间雷某给张某某2000元钱,钱没退回。

2、证人雷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他家建房没有手续,快建成时张某某带人来查。他找王某6让帮他托关系建房,第二天他让王某6请张某某吃饭,期间把2000元钱交给张某某,钱没退回。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份,雷某家建房被他们查处,王东立来帮着说情。过了几天,张某某对他说这户为了建房托王东立送来了2000元钱。这2000元钱被他、许建礼、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王某1、段某和荣某分了,每人250元。经张某某同意,他们8人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后雷某家建房他们就没再严格制止,房屋也建起来了。这2000元钱他们没退给王东立或雷某。

4、证人黄某1、荣某、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周某的证言基本一致。经张某某和许建礼同意,他们8人经过商量决定分的。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2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雷某违规建房,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钱被他和张某某等八个队员分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他还收受了中原社区于楼村雷某为了建房托中原社区总支委员王东立送来的2000元钱现金。2012年2月份,这户雷某建房被他们查处,中原社区总支委员王东立帮这户说事,并约在南关红绿灯路西的一家饭店吃饭,饭后王东立拿了2000元钱给他,让他对雷某家建房进行照顾。这2000元钱他们也没有入账,被他、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荣某每人分了250元。王东立给他打过招呼后,雷某建房屋他们没再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2月份,他还参与分了中原社区花园自然村雷某托中原社区干部王东立送来的2000元钱现金,钱是张某某收的。王东立当时还在南关红绿灯路西的一家饭店请他们几个队员吃饭,张某某参加了,饭后张某某对他说王东立送了2000元钱。在办公室里他、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荣某、李某1把钱分了。当时有队员提议,张某某同意,然后他们8人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后雷某家建房他们就没有再严格制止。

四十六、2013年初,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黄楼自然村李某6违规建房,委托黄某5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5(黄某6)的证言,证明2013年初,李某4找他说其侄子李某6建房,吊车被控违办的开走,让他帮忙要回。他到张某某办公室要吊车,张某某说私自建房要罚吊车钱,经他协调张某某同意罚2000元。他给李某4打电话说要花钱,李某4说花钱行只要能要回吊车盖上房子,于是他把自己的2000元钱交给了张某某,没有出具手续,吊车开走了。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他侄子李某6家建房,2012年12月下旬控违办让停工,并把吊车扣了。李某6找他帮忙要吊车,他让黄某5帮忙要。过一天黄某5打电话说给控违办说好了,得花钱,他说花钱行只要能要回能建房,黄某6说给2000元钱,先替他垫上。一会黄某6又打电话说钱已经垫上了,找人开吊车。控违办的没再阻止李某6建房。黄某6交了2000元钱,没有给他发票。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份,他们在巡查的过程中,在黄楼村发现一户违建户(指李某6),他们当时就进行了制止让停工,并把上楼板的吊车开走了,过后郭庄村的村主任黄某6给这户说情。后张某某说黄某6送来2000元钱,几个队员都知道。钱被他、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耕田、周某、王某某、王某1均分了,每人250元。分钱经张某某同意,他们8人商量的。后来李某6房屋就建起来了。

4、证人周某、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黄某6或者李某6。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3年初,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黄楼自然村李某6违规建房,委托黄某5送给张某某现金2000元,是事实。钱被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他8人私分,每人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年初,他们在巡查的过程中,在黄楼村发现一户违建户,正在上一层的楼板,他们当时进行了制止让停工,并把上楼板的吊车开走了。过后郭庄村的村主任黄某6打电话让他们给照顾一下,黄某6后又到他的办公室,让他们把吊车放了,并放到他办公桌上2000元钱。这2000元钱他安排分给许建礼、黄某1、段某、周某、李某1、王某1、王某某了,每人250元。分这2000元钱,他们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房屋顺利盖起来了。至今为止他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黄某6或者李某6。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2月份,他们在巡查的过程中,在黄楼村发现一户违建户,他们当时就进行了制止让停工,并把上楼板的吊车开走了,过后郭庄村的村主任黄某6给这户说情。黄某6说过之后,张某某对他说这户托黄某6送来了2000元钱。钱被他、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耕田、周某、李某1、王某1分了。经张某某同意,他们8人经过商量决定分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房子也建起来了。

四十七、2013年1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陈庄自然村陈某4违规建房,委托陈某3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陈某4于2013年1月份建房没有手续,上楼板时控违办的来查,把吊车收走。陈某4让他给帮忙要吊车。他带陈某4到园区见到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等人,他给许建礼商量让陈某4拿2000元钱把吊车开走,许建礼同意让陈某4把钱给张某某,他当场让陈某4拿2000元交给张某某,吊车开走了,后房子也盖起来了。这2000元控违办的没有给开票,也没退回。

2、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份,他家建房,没有手续,上楼板时控违办的来查,把吊车收走。他找陈某3让帮着要吊车,他和陈某3到园区见到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等人,陈某3让他拿2000元钱交给张某某,他给张某某钱后将吊车开走,后房子也盖起来了。2000元没给他开票,也没退回。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陈庄自然村的陈某4家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张某某说陈某4托陈某3送来2000元钱。这2000元钱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给他们8个人了,每人250元。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王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是张某某提议的,他们8人商量决定分的。他得的250元钱被他日常生活开支了。收过钱后陈某4家再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4、证人周某、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陈某3或者陈某4。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3年1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陈庄自然村陈某4违规建房,委托陈某3送给张某某现金2000元是事实。钱被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他8人私分,每人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1月份,陈楼自然村的陈某4建房被他们查处,他们开走了上楼板的吊车。第二天陈某4委托陈某3找他们,当时许建礼、王某某在办公室,陈某3说陈某4盖屋不容易,拿了2000元钱交给他们。吊车他们放了,后来屋也偷偷的盖上了。这2000元钱让他、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均分了。陈某3交给他这2000元钱其他队员都知道,有个队员提议的,经他同意分的。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1月份的时候,他还参与分了金山社区陈庄自然村陈某4为了建房委托陈某3送来的2000元钱。钱是陈某3送到办公室的。收过钱后吊车他们放了,房子也偷偷的盖上了。参与分钱的有他、许建礼、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分这2000元钱是队员提议的,经张某某同意,8个人在一起商量的。至今为止他们没把这2000元钱退给陈某3或者陈某4。

四十八、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高庄自然村的孙某3、杜某1、李胜三户违规建房,委托赵某3送给控违执法队队员荣某现金人民币5500元,(其中孙某32000元、杜某12000元、李胜15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孙某3家建房,被控违办张某某查处,孙某3让他给张某某等人说说出钱能不能建房,他到园区找到荣某说了孙某3想建房,荣某同意帮忙并让孙某3拿2000元钱。几天后他在步行街把2000元钱给了荣某,当时李胜在场,当时共给荣某5500元,包括孙某32000元、杜某12000元、李胜1500元。没有退回。

2、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明他弟弟2012年4月建房,没办手续。2012年10月他弟弟让他帮忙找人把房子建起来,他让赵某3帮忙问,过几天赵某3说给控违办的说好了让他拿2000元钱,他弟弟给他2000元钱他交给赵某3。钱没退回。

3、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明他家于2012年正月建房,没有手续,打好地基控违办的来查让停工,3月上旬他找赵某3让帮忙说情,过两天赵某3说给控违办说好了让他拿2000元钱,他给了赵某32000元钱。

4、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明他哥叫李胜,2012年9月,他家没有手续建房,园区的人要求停工,为了顺利建房李胜找赵某3帮忙,把1500元钱交给赵某3打点控违办的,给钱时他在场。

5、证人荣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高庄孙某3、杜某1、李胜三家房子建好了,托赵某3说情,并让赵某3给他5500元钱,他把赵某3送钱的情况告诉了张某某,张某某说把钱收下,当时他、赵某3、李胜共三人在场。经张某某同意这5500元钱被他们八个人平均分的,每人分600元,剩下的钱他们吃饭用了,这八个人是他、张某某、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后来三户房屋都建起来了。

6、证人李某1、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荣某证言基本一致。这5500元没有退还违建户。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他知道的还有荣某经手收了部分建房户的钱,2012年下半年,高庄自然村孙某3、杜某1、李胜三家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要求停止建房,赵某3帮这三户来说事,答应让这三户给他们花点钱,有了赵某3的话以后他们就对这三户建房放松了监管,后来这三户的房子就建好了。建好后他听荣某说赵某3帮这三户送来了5500元钱。这5500元钱让他们八个队员平均分了,每人600元,剩余的钱让他们平时吃饭花了。参与分钱的有他、王某某、荣某、黄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分这5500元钱,是有个队员提议的,经他同意的,队员都愿意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下半年,他还参于分了中原社区高庄自然村孙某3、杜某1、李胜三家为了建房托社区干部赵某3送来的5500元钱,钱是荣某收的。这三户在房子建好后送来了5500元钱。这5500元钱让他、张某某、荣某、黄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均分了,余款吃饭了。经张某某同意,他们8人商量决定分的。

四十九、2012年10月底,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戚建业违规建房,委托戚某4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6的证言,证明她丈夫叫戚建业。2012年9月底,她家建房没办手续,10月初控违办来查让停工,她找戚某4给控违办的说说。10月底一天,她到戚某4办公室给2000元钱让帮忙花点钱。给过钱控违办也找过,她们边停边建房子建好了,钱没有退回。

2、证人戚某4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初一天,戚建业家属刘某6找他给控违办的说说情。他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说这段时间紧不能盖。10月末一天,刘某6到他办公室放下2000元钱让他帮忙。他打电话喊来王某某说戚建业家属拿了2000元钱,王某某收下钱就走了。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的时候,苇子园自然村戚建业家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说戚建业托戚某4送来2000元钱。王某某把2000元钱的事给他们说过后,经张某某同意,他、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荣某八个人商议的将钱分了。收过钱后他们没再严格制止,后房屋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戚建业或戚某4。

4、证人周某、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的时候,苇子园自然村戚建业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给他说戚建业托戚某4来说事,送了2000元钱,让他们给予照顾。这2000元钱被他、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荣某私分了。他同意分的,每个队员也都是同意分的。收过钱后戚建业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房子建起来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的时候,他还收受了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戚建业这户为了建房托中原社区书记戚某4给他的2000元钱。当时戚某4打电话让他到戚某4办公室去,戚某4给他2000元钱,他把钱收下了。他把戚某4给了2000元钱的事给其他7个人说过以后,他、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荣某就均分了。是他给张某某提议的,经张某某同意,8个人商量决定的。收过钱后房屋就建起来了。

五十、2012年11月底,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戚某5违规建房,委托张某5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3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戚某5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她家建房没有手续,张某某、王某某带人来查要求停工。2012年10月,她找表妹黄青的丈夫张某5帮忙问问。张某5给张某某打电话后说那边几家盖就跟着盖,回家她就找人建房,控违办的来查她又找张某5,她和张某5一起到控违办找张某某,张某某让她等等,回到家她继续建,这样房子建好了。2012年11月底,她拿3000元钱找张某5,让张某5花钱请张某某他们吃饭别扒房子。张某5带她到张某某办公室,王某某等人都在,张某5把3000元钱放桌上让张某某等人用于吃饭。钱没退回。

2、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他家属的表姐戚某5建房,让他找人说情,他给张某某打电话问能盖不,张某某说没法许,那边有几家盖的就跟着盖。戚某5就偷着盖,并给控违办闹几次,房子建好了。2012年11月份,戚某5找他说因盖房和控违办的不愉快,房子建好了想请控违办人吃饭表示感谢,拿出3000元钱交给他,他和戚某5一起到园区找到张某某,办公室还有其他人没走,他把3000元钱放办公桌上说用于吃饭的。钱没退回。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底或2013年初的时候,戚楼自然村的张某5表姐戚某5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张某5到办公室中找张某某并给了3000元钱,当时他也在场,其他队员都在场。张某某把这3000元钱给王某某让分给其他队员,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是张某某提议,他们8人商量分的。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4、证人周某、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11月底,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戚某5违规建房,委托张某5送给张某某现金3000元,是事实。钱被他和张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和黄某1八个人分了,每人350元,剩余200元用于平时吃饭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份,戚楼村戚某5建房,他们园区警长张某5找到他说,戚某5想建房子,问他现在能不能建,他说现在查的紧,让缓缓再建,戚某5看着人家建没事,也跟着建,他领着人去查处过几次,因为是张某5打过招呼的,所以在查处的过程没有过于认真,只是拆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地方做做样子,房子就在他们没有效查处的情况下偷偷建起来了。等房子建好后,在2012年的11月底的一天,张某5跟他打电话说屋盖好了,表示一下感谢,过了一会张某5的家属和戚某5一起到他的办公室,当时他们队员都在,张某5的家属说要请他们吃饭,他们不愿意去就将3000元钱放到他办公桌上走了。收钱的时八个队员都在场,他安排分给许建礼、黄某1、段某、周某、李某1、王某1和王某某每人350元,然后剩余的200元钱让许建礼拿着备用。后他们没有认真查处戚某5的房子,顺利让建起来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2月,他还参与分了张某某收的城关派出所协管员张某5送来的3000元钱。戚楼自然村的戚某5建房被他们查处,张某5到他们办公室中找到张某某,说戚某5是张某5表姐并给了张某某3000元钱,当时他、李某1、王某1、段耕田、周王、黄某1都在场。张某某把这3000元钱给他让分给其他队员。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每人350元,剩余的用于吃饭了。

五十一、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张某6违规建房,委托戚某1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1920元钱。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人民币4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戚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底,张某6建房被控违办看见制止,张某6给他打电话帮忙说情,他到建房现场看到张某某、王某某等人,他替张某6说情,他们不同意,张某6拿出2000元钱给王某某,王某某没有接,他拿着给王某某说收下吧这么晚留吃饭,王某某收下了。后张某6的房子建好了。钱没退回。

2、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一天夜里11点多,他家建房没有手续,上楼板时来五六人让停工。他给戚某1打电话,戚某1来到现场,通过戚某1与执法人员协商让他拿2000元钱,他把2000元钱交给戚某1,戚某1当着他的面交给对方,对方收下钱走了,他的房子建成了。

3、证人荣某的证言(卷六162-163、186),证明2012年10月一天晚上,苇子园自然村张某6建房被举报,他和张某某、王某某、王某1四人前去查处,到建房现场后他们让张某6停工。张某6托戚某1给王某某1920元,这1920元被他们在回去的路上分掉了,他、王某1、张某某每人分到500元,王某某分到420元。这户送来钱以后,建房他们没再制止,后来房屋就都建起来了。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一天晚上,苇子园自然村张某6建房被举报,他和张某某、王某某、荣某四人前去查处,到建房现场后他们让张某6停工。张某6托戚某1给了王某某1920元。他、荣某、张某某每人分了500元,王某某分了420元。张某6后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的时候,苇子园自然村张某6晚上建房被他们查处。现场张某6打电话把戚某1喊来帮说情,张某6当时给王某某一扎钱让他们对建房给予照顾,王某某没有要,张某6又把钱交给戚某1,戚某1说留他们吃饭,王某某把钱收下,他们就回去了,走路上一查钱是1920元钱。当时他和王某某、王某1,荣某四人在场直接分了,王某某分得420元,他们3人每人500元。收过钱后张某6建房他们没再制止,后房屋就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1920元钱退给张某6或戚某1。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苇子园自然村张某6晚上建房被他们查处。张某6打电话把戚某1喊来帮说情,戚某1把一扎钱塞给他说留他们吃饭,因为他和戚某1比较熟,就把钱收下了。他收下后一查是1920元钱。当时有张某某、王某1,荣某四人在场,他们3人每人500元,他分了420元。收过钱后张某6建房他们没再制止,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1920元钱退给张某6或戚某1。

五十二、2012年4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王某7违规建房,委托王东立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一天晚上,王某7、何小高家建房取土时,许建礼带人查扣了三轮车。何小高让他帮忙说说,他到现场找到张某某,张某某说让王某7拿1000元钱三轮车可以开走,王某7拿了1000元钱给他,他转交给张某某,当时王某某在场。

2、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他家建房没有手续,房子刚建好一天晚上他们拉土时被控违办的查了,车被扣下,他丈夫找王某6给控违办的人沟通后让他们拿1000元钱,她拿1000元钱交给王某6,王某6当着他们的面给了其中一人,三轮车给他们了。当时控违办的六七人她只知道一个叫许四(指许建礼)。钱没退回。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的一天,他们接到举报,说花园村王某7家违法取土建房,他、张某某、许建礼、荣某、王某某五人到现场查处,看到有挖掘机和三轮车正在挖土,当时扣了三轮车。后王东立赶到现场帮王某7说情,他们把扣的三轮车还给王某7。回来后,张某某说王某7通过王东立给他们1000元钱,他们五个人每人分到200元。

4、证人荣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他们接到举报说花园村王某7在违法取土建房,他、张某某、许建礼、周某、王某某五人到现场查处,看到有挖掘机、三轮车在挖土,他们扣了三轮车。回来后张某某说王某7通过王东立给1000元钱,在场的他、许建礼、王某某、张某某、周某五个人每人分到200元。收过前后他们把三轮车还给王某7家了。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4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王某7违规建房,委托王东立送给张某某现金1000元是事实。1000元被张某某、王某某、荣某、周某和他五个人分了,每人20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他还收受了花园村王某7委托中原社区党总支委员王东立送来的1000元钱现金。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他们接到举报花园村有一户建房户在违法取土建房,他们组织人员到现场查处,看到有挖掘机和几辆三轮车在工作,他们扣了一部三轮车。这时王东立赶到现场交给他1000元钱,他把扣的三轮车还给王某7。晚上参与查处的有他、王某某、许建礼、荣某和周某,这1000元钱让他们五个人平均分了,每人2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他们接到举报中原社花园自然村王某7户在违法取土建房,他们组织人员到现场查处,看到有挖掘机和三轮车在取土,他们扣了一部三轮车,王东立赶到现场帮说情。后来张某某说王东立给了1000元钱,他们把扣的三轮车还给了王某7。钱被他、张某某、许建礼、荣某、周某五分均分了。

五十三、2012年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赵某4违规建房,委托孙某4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4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个人占有1000元,剩余的3000元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4的证言,证明2012年元月,她建建房没有手续,执法人员到她家要求停工并砸坏建筑,她偷着建他们又砸,反复几次被迫停工。她找表哥孙某4帮忙给控违办的说说,2013年3月下旬一天她找孙某4并交给孙某44000元钱。钱没有退回。

2、证人孙某4的证言,证明2012年元月,他表妹赵某4家建房找他帮忙说情,赵某4交给他4000元钱。他打电话给张某某说了情况,过一两天他在园区碰到张某某,把赵某4的4000元钱给张某某,让张某某照顾一下,张某某接了钱,后赵某4的房子建成了。

3、证人朱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元月,他们巡查时在于楼发现赵某4扒旧屋建房,他们拆除一部分,后来张某某说赵某4托孙某4给他们控违办送了3000元,张某某让王某某将钱分了,他们5人每人600元。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荣某。赵某4送过钱他们没再制止,这家房子建成了。

4、证人荣某的证言,证明有一次他们在巡查的过程中,在于楼村发现赵某4违规建房。后这户给他们送了3000元,这3000元钱被他、张某某、许建礼、王某某、朱刚建每人分600元。赵某4后来建房他们没有再制止,后来房屋就都建起来了。他们没把这3000元钱退还。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赵某4给多少钱给张某某他不知道,但他参与私分了3000元,是他和张某某、王某某、荣某和朱刚建五个人分的,每人600元。朱刚建是砀城镇土管所的工作人员,朱刚建是临时抽调到拆违控违小组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元月,他们在巡查的过程中于楼村一户姓赵的(指赵某4)在老宅子上扒旧屋建新屋,他们给拆除了一部分。后高庄村一个包工头孙某4打电话给他说情,他当时没同意。过了有一两天,孙某4到园区来找他给了4000元钱,让他们拿着吃饭。这4000元钱孙某4送来后,他拿出3000元分给了他、许建礼、王某某、荣某和朱某3五人,每人分600元,剩余的1000元钱在他手里保管着用于以后备用开支。赵某4送来钱后又接着偷建,他们做一些象征性的制止,因赵某4家交过钱了,他们没有拆房子,最后房子顺利盖起来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年初,他还参与分了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赵某4这户托高庄村的一个包工头孙某4送来的3000元钱现金,这户和孙某4好像有亲戚,钱是张某某收的。赵某4是扒旧屋建新屋,他们发现后还拆除了一部分。钱被他、张某某、许建礼、荣某和朱某3五人每人分600元。收过钱后赵某4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房子建起来了。

五十四、2012年5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高庄自然村的张志杰违规建房,委托胡某2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一天,张志杰打电话说建房被控违办的查,让他过去看看。他到建房处看到是张某某带人查,他对张某某说别砸房子了该拿钱拿钱让继续建,张某某没说什么就走了。过几天在张志杰建房处,张某某带人来查,他给张某某说房子建好了明天让张志杰把钱送过去。张某某没说什么走了。后他给张某某打电话看张志杰拿多少钱,张某某说得拿2000元钱。他到园区找到张某某叫大门外,把张志杰的2000元给张某某,后控违办的没再去查。

2、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明他儿子张志杰于2012年5月份建房,没有手续,控违办的来查要停工。张志杰喊胡某2帮忙说情,后来胡某2给张志杰打电话说控违办的人要2000元钱,张志杰把2000元给了胡某2,房子建成了。

3、证人朱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他们巡查时发现高庄张志杰建房,他们查处一次,主体建好时他们又查处一次。后张某某到控违办公室说张志杰托胡某2送2000元钱,张某某还说把钱分了,在场他们4人每人500元。参与分钱的有他、张某某、王某某、荣某。这户送钱后他们没再制止,这家房子建成了。

4、证人荣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他们在巡查的过程中,在高庄村发现一家违法建房户张志杰违规建房,他们就上前制止,第二天张某某在控违办公室说张志杰托胡某2送来2000元钱,在场的他、王某某、张某某、朱刚建4个人每人分了500元。这户送来钱后建房他们没有再制止,房屋都建起来了。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5月,他们在巡查到高庄村发现一家违法建房户(指张志杰),在老房子上接二层,他们上前制止。这时候张志杰打电话叫来胡某2,胡某2说让张志杰家拿钱,他没答应就走了。过了五六天,房屋主体建好时,他们又去查处过一次。第二天胡某2到园区大门口给他2000元钱。回到办公室他把钱均分给了王某某、荣某和朱某3每人分500元。张志杰家送来钱后,因为主体已经建好,张志杰就又接着粉刷,他们没再去查过,最后房屋顺利盖起来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他参于分了中原社区高庄自然村张志杰为了建房托胡某2送来的2000元钱现金,钱是张某某收的。时间是2012年大概5月份的时候,他们在巡查中发现张志杰在老房子上违法接二层。事后他听张某某张志杰托胡某2送来了2000元钱。钱被他、张某某、荣某和朱某3分了,每人500元。收过钱后张志杰家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五十五、2012年2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于峰违规建房,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先分得人民币500元,后又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他家没有手续建房,控违办的三、四个人到建房处要求停工砸坏搅拌机,他拿了2000元钱去园区找张某某,把2000元钱放张某某办公桌上了。钱没有退回。

2、证人朱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他们巡查发现于峰违规建房。过两天张某某说于峰送来2000元钱,他和王某某、荣某每人250元,张某某750元,许建礼500元。收过钱后于峰建房他们没有再严格制止,房屋也建起来了。250元钱被他日常开支了。

3、证人荣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于楼自然村的于峰违规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张某某说于峰送来1000元钱。这钱被他、张某某、王某某和朱某3四人每人分250元。收过钱后他们没再制止,后来房屋建起来了。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2月份的时候,于楼自然村的于峰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于峰到他的办公室里放在办公桌子上2000元钱,说让他们吃饭买烟抽。于峰给的这2000元钱,他给许建礼说了给了1000元,他和许建礼每人先分了500元,剩余的1000元被他、王某某、荣某和朱某3四人每人分250元。他得的750元钱被他日常生活开支了。收过钱后于峰建房他们没有再制止,钱也没退给于峰。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上半年,他还参与分了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于峰送来的1000元钱,钱是张某某收的。参与分这1000元钱的是他、张某某、荣某和朱某3四人,每人250元。分钱经张某某同意,他们4人商量决定的。收过钱后于峰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房子建起来了。

五十六、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许某2违规建房,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5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时机私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许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他家建房没有手续,控违办的四、五人不让建,停工后他拿2000元钱找彭某帮忙给控违办的说说,这2000元钱彭某怎么花的他不知道。后来控违办的又来查,他听说负责这片的是王某某,他从家拿5000元钱到西关桥头等王某某,他把建房的事给王某某说了,王某某说最近查的紧最好别建,他把5000元现金放王某某车篮里就回去了。这7000元钱没有退回。

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许某2找他帮忙给控违办说建房的事,许某2给他2000元钱,当晚他喊张某某出来吃饭,给说了许某2建房的事并把2000元钱给张某某,张某某同意并收下。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在2012年10月份,戚楼村的一户叫许某2的建房户,在310国道路南违法建房,他们查处过几次,也给他打过招呼,有人举报让先停止,但后来一直偷偷摸摸的建,后来房子建好后,他听王某某给他说许某2给5000元钱问他怎么办,他说这个钱先放着吧,建房子经常有人举报,咱别先分这个钱,等风声过了以后没人举报这事了,咱再分这个钱。他没有安排过王某某退这笔钱,这个钱应该还在王某某手里保管着。王某某收这5000元钱,其他队员都知道。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0月,戚楼自然村的许金凯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许金凯到他家门口放在他电瓶车篮子里5000元钱现金,他把钱收下了。这5000元钱他给张某某说了,张某某说:“你先保管着,过段时间再说”。这笔钱至今还由他保管着。收这5000元钱他也给其他队员说了,其他队员也都知道。张某某说“你先保管着,过段时间再说”的意思就是当时建房户上访的,风声比较紧,现在他们队员分这笔钱容易出事,等过段时间,风平浪静了的时候他们队员再把这笔钱分掉。

五十七、2013年3月,砀山县砀城镇青年新村的胡某3违规建房,委托舒某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5000。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时机进行私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舒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胡某3在多次申请建房没有批下来情况下建房,打电话给他说控违办的经常来查,让他帮忙托人。他给王某某打电话说胡某3建房,王某某让他先盖着盖好再说。快盖好时胡某3又找他说房子被扒,不行给控违办的送点钱。他和胡某3在中原大道等王某某,胡某3拿5000元钱给王某某并让对建房的事照顾,王某某同意并收下。

2、证人胡某3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他家没有手续建房,控违办的来他家要求停工并推倒部分建筑,走后他偷着建,反复几次。他给舒某打电话托人说情后让他盖房子了,但房子快盖好时控违办又来查,他找舒某说不行给控违办送点钱,舒某给王某某打电话,他们在中原大道等王某某,他拿5000元钱给王某某并让对他建房的事照顾,王某某同意并收下。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3月份的时候,西城社区青年新村的胡小伟(指胡某3)建房被他们查处。这期间也有人给他打招呼,他没答应,说让他找王某某。过了几天,王某某给他说舒某给5000元钱。这5000元钱,他没有让王某某分,因为当时对这家建房举报的比较多,他想等过段时间缓缓,等他家房子建好后,没人举报了,风声过去后,然后再找时间把这笔钱分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3月份的时候,胡某3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他朋友劲伟(指舒某)打电话约他在意发小区北门见面,见面后在车上给他5000元钱,让他对胡小伟这户建房进行照顾,他把钱收下了。这户给5000元钱,他也给其他队员说了,他给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说了。因李某1没有上班所以李某1不知道。张某某让他先保管着,过段时间再说。张某某的意思就是现在风声比较紧,现在他们队员分这笔钱容易出事,等过段时间,风平浪静了的时候他们队员再把这笔钱分掉。收过钱后这户建房建好了。

五十八、2012年5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高庄自然村的杜君义违规建房,委托赵某3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5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先分得人民币500元钱。剩余的2000元钱,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杜某2想建房找他给控违办的张某某说说。他在园区找到张某某,张某某说需要与其他人商量。过几天他又找张某某,张某某说让杜某2建,建好了再意思吧。房子快建好时,他给杜某2打电话让拿3000元钱给张某某,杜某2堂哥杜某1交给他3000元,他到园区把3000元钱交给张某某。没有退回。

2、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六、七月,他堂弟杜某2建房,怕控违办扒找他去说情,他找赵某3帮忙。过几天赵某3说给控违办说好了给3000元钱。杜某2给他3000元他送给赵某3。

3、证人杜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他家没有手续建房,执法人员要求停工,他怕来扒找杜某1帮忙并给3000元钱,找的谁、钱如何花的他不知道。钱没有退回。

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高庄自然村的杜某2建房被他们查处,杜某2托赵某3来说情,给张某某2000元钱。这2000元钱在他们办公室里被他、荣某、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王某某均分。经张某某同意,他们8人在一起商量的。收过钱后杜某2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把这2000元钱退给杜某2或者赵某3。

5、证人周某、黄某1、王某1、荣某、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5月,高庄自然村的杜某2建房被他们查处。房子刚建时,杜某2托赵某3来打招呼,他没答应。过了一段时间,他们又去查处过几次,杜某2托赵某3来找并说杜某2家给了3000元钱。他知道赵某3想留点就说给2500元吧,让赵某3拿500元买烟抽。赵某3叫他也留500元,让他给队员说杜某2家只给了2000元。后来这2000元钱他交给了王某某。这2000元钱让他、荣某、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许建礼均分了。收过钱后杜某2建房他们没再制止,后房屋就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500元钱退给杜某2或者赵某3。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高庄自然村的杜某2建房被他们查处,杜某2托赵某3来说情,后张某某说赵某3送来了2000元钱。这2000元钱在他们办公室里让他、荣某、张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许建礼均分了。经张某某同意,他们8人商量决定的。后杜某2的房屋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杜某2或者赵某3。

五十九、2012年10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戚某6违规建房,委托赵某3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5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时机进行私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一天,戚某6建房控违办不让建,拿6000元钱给他打点。当晚他到王某某家把戚某6建房的事说了,王某某愿意帮忙,他给了王某某6000元钱。

2、证人戚某6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他家开始建房,没有手续,控违办的王某某等人到他家去了三四次要求停工,他找赵某3让帮忙给控违办的人协调,他花钱把房子建起来。他带6000元钱交给赵某3。送过钱控违办的不再过问他盖房的事了,他知道这6000元钱给控违人员了,但不知道具体给谁的。没有退给他。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2月份,戚楼村有户叫戚某6的违建户,刚开始建房的时他去过两次,后来是王某某带人去查处。后王某某给他汇报说戚某6通过赵某3给5000元钱。因为戚楼村建房举报的比较多,他想等过段时间风声过去后再分,这笔钱他安排王某某一直保管着。王某某收这5000元钱给其他队员都说了,而且也说了是他安排先不让分这笔钱的。收过钱以后戚某6这户建房他们没再制止,后来房屋就建起来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2月份的时候,他还收受了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戚某6这户为了建房托中原社区干部赵某3给他送来的5000元钱现金。这5000元钱张某某安排他保管着,其他队员也都知道。收过钱以后就没再去制止戚某6建房。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5000元钱退给戚某6或赵某3。

六十、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的郭建全违规建房,其妻崔某2委托朱玉权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4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保管待以后找时机进行私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崔某2的证言,证明她丈夫叫郭健全,2012年10月她家没有手续建房,控违办要求停工并砸机器推倒建筑。她找朱某1帮忙到控违办说说,朱某1说找人得花钱6000元,她交给朱某16000元钱。

2、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郭健全家建房,王某某带人去制止,崔某2找他帮忙,他说得给控违办送钱,崔某2交给他6000元钱。过几天他给王某某打电话说郭健全放他这里4000元钱,王某某开车来把4000元钱拿走了。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大陈庄自然村郭建全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说郭建全家托朱玉权来松给4000元钱,还说其他队员不知道,不然到时候咱俩多弄点。他同意并叫王某某保管等过段时间没事了再分。所以这个钱一直在王某某手里。收过这笔钱以后,郭建全家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房屋建起来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他收受了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郭建全为建房托大陈庄村民组长朱玉权给他送的4000元钱现金。他开车到了大陈庄庄里310公路幼儿园门口,朱玉权把4000元给他了,他给张某某说了4000元钱的事,张某某安排由他保管。这笔钱就他和张某某两人知道。张某某当时意思是当时分不安全,容易出事,等风平浪静了再把这笔钱分掉。收过这笔钱后郭建全家房子建起来了。至今他们没把这4000元钱退给郭建全或朱玉权

六十一、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的黄某7违规建房,委托黄某2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时机私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7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他家没有手续建房,控违办让停工并扒倒部分。他给黄某22000元钱去找控违办的说情,他把钱交给谁的他不知道。

2、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黄某7建房,控违办查到让停工。黄某7给他2000元钱让他帮打点控违办,他找王某某说黄某7给了2000元钱,王某某收下钱后说让他抓紧时间盖。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底或2013年初的时候,黄某7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给他汇报说黄某2给2000元钱。因最近群众有上访,他安排王某某先保管着。这笔钱至今还在王某某手里保管着。他是意思就是现在风声比较紧,现在队员分这笔钱容易出事,等风平浪静了再分。收过钱后这户建房他们没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2月份的时候,他还收受了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黄某7为了建房托中原社区干部黄某2给他送来的2000元钱。他把钱收下并让黄某2告诉这户抓紧时间盖。这2000元钱他给张某某说了,张某某安排由他保管着。收这2000元钱他也给其他队员说了。张某某的意思是现在风声比较紧,现在分这笔钱容易出事,等过段时间风平浪静再分。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六十二、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崔某3违规建房,委托戚某4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保管待以后找时机私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戚某4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崔某3找他说想盖屋,打地梁时张某某带人去制止,发生争执,崔某3家属腿被砸伤,后崔某3找他说要去执法队闹,他说别闹拿2000元钱他去说说。过几天崔某3给他2000元钱,他给王某某说崔某3拿了2000元钱,建房控违办不要查崔建新也不闹了,王某某说管,收下钱走了。

2、证人崔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他家建房没有手续,控违办的来查要求停工并把地梁砸坏,他家属的脚也伤了。停工后他找戚某4让控违办的给他家属看腿,戚某4怕闹大了就说去说说让房子建起来,又过几天戚某4让他拿2000元钱帮他找人,他给了。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戚楼村的崔某3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说戚某4给了2000元钱。这2000元钱王某某给他说后,他说现在风声比较紧,现在他们队员分这笔钱容易出事,等过段时间,风平浪静了的时候他们队员再把这笔钱分掉。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严格制止,这户的房子后来就建好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崔某3建房被查处。过了几天,他到火车站附近小陈庄拆迁指挥部开会,戚某4把他喊到办公室里给他2000元钱,让他们对崔某3建房给予照顾,当时他答应并把钱收下了。收这笔钱他给张某某、荣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都说了。张某某让他先保管着。他们队员平时加班吃饭,他花了一部分。收过崔某3钱后就没再严格制止,崔某3房子后来建好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2000元钱退给崔某3或戚某4。

六十三、2013年3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的尚某3违规建房,委托尚某2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的2000元被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保管待以后找时机私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尚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一天,他侄子尚某3想盖房子让他给控违办的说说,并交给他4000元钱。3月初一天他在中原路上给张某某说了尚某3建房的事,张某某说不能盖,他给张某某2000元钱请控违办的吃饭,张某某收下了。过几天他给王某某打电话又说了尚某3建房的事,在西关花园他给王某某2000元。钱均没退回。

2、证人尚某3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他家建房,没有手续,控违办的阻止让停工并砸毁部分,他让他叔尚某2给控违办的说说让盖屋并给尚某24000元钱。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2月底,他们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中原社区尚楼村的尚某3在310国道南老宅基地上建房子,刚开始建设的时候他们多次制止,尚某3托尚某2找他们多次,他给尚某2说这不是他一人能当家的事,让尚某2再给王某某说说。2013年的3月初的一天,尚某2开着车来到火车站北面中原路拿出一个红包塞到他口袋里,到园区办公室,他打开看是2000元现金。这2000元钱收的时候就他一个人,他没给其他人说。收过钱后,他们也去查处过几次,都没认真查,走走过场。至今为止他没有将这2000元钱退还给尚某3或者尚某2。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尚楼尚某2的侄子尚某3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一天他在徐州看病人,尚某2打电话说让他并约他从徐州回来后见面,他回来后在西关大花园西尚某2给他2000元钱,他把钱收下了。尚某3家给的2000元钱他、张某某、王某1和黄某1四个人知道。这2000元钱他问张某某怎么办,张某某说:“你先保管着,过段时间再说”。张某某意思是现在风声比较紧,等过段时间风平浪静了队员再把这笔钱分了。收过钱以后这户建房他们就没有再严格制止,这户的房子现在有没有建好他不清楚。

六十四、2011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高庄自然村的张文战违规建房、2013年3月张某8违规建房,分别委托孙某4送给被告人张某某共现金6500元钱。(其中张文战的4000元、张某82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他家没有手续建房,控违办的不让盖并推倒部分。他找孙某4帮他找人,他给孙某42500元。

2、证人张某9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他家建房,没有手续,执法人员要求停工并砸坏部分建筑。他找孙某4让给他帮忙找控违办的说说,他给孙某44000元。

3、证人孙某4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张某9建房,控违办的制止并砸坏楼板,张某9找他帮说情,交给他4000元钱。2012年元月他给张某某说了张某9建房的事,并把4000元钱交给张某某。2012年3月张某8建房,控违办不让建,张某8交给他2500元钱。2012年4月,他交给张某某2500元,并说是张某8的钱盖屋照顾一下。这些钱没退回。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年底,高庄村张某9在老房子上接二层,他们查处后让其停工。张某8这户是在2012年初建新房。这两户他听说都花钱了,这两户具体花多少钱他也不清楚,但他没有参与分这两户的钱。有一次他和荣某说起这两户为什么没有给钱,荣某说听说这两户的钱孙某4是给张某某的。

5、证人荣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高庄村张某9、张某8在老房子上接二层,被他们查处并让其停工。后来他听孙某4给他说这两户的钱已经给张某某了。他没有参与分这两户送来的钱。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他还收受了中原社区高庄村张某9、张某8为了建房托包工头孙某4送来的6500元钱现金。2011年11月份,高庄村张某9在老房子上接二层,让他们查处时发现并让其停工。高村庄包工头孙某4在五里八庄的一个路口给了他4000元。还有一家叫张某8的在2012年三、四月份,也是孙某4承建的,他们查处的过程中,孙某4出面交给他2500元钱。这两户的钱他收下后,都没认真去查处这两家的违法建筑。这6500元钱,被他们9个人平均分了,每人得了600元钱,剩下的钱由许建礼和其他的零头一起保管,平时他们在一起吃饭了。参与分钱的有他、许建礼、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荣某、李某1。孙某4给他打过招呼后,这两户的建房屋他们也没有再制止,后来房屋就都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有把这6500元钱退给张某9、张某8或孙某4。

六十五、2013年2月,砀城镇金山社区郭庄自然村的张连征违规建房粉墙,其哥张某10委托黄某5将现金1000元送到控违办。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队员许建礼保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5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张某10打电话说张连征建房,控违办的去砸机器,让他帮助协调。张某10拿1000元钱在郭庄路口给他,他到张某某办公室把1000元钱放张某某办公桌上,并说是请控违办吃饭的钱,张某某笑笑没说话。

2、证人张某10的证言,证明他弟弟张连征于2012年8月建房,没有手续。2013年2月底,粉墙时被执法人员要求停工并砸坏机器。他找黄某5帮他找人,黄某5说给张某某讲。他拿1000元钱在郭庄路口交给黄某5。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这1000元他没有印象。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2月底,他们在巡查的过程中,郭庄村的张连征在郭庄后队村庄的最后头建房,房子的主体已经建好,正在进行房子的内粉外粉,他们要求张连征停止施工,遭到拒绝,他们往施工用的搅拌机砸了几下。郭庄村的村主任黄某6打电话给他说张连征是他同学,过了两天黄某6到他的办公室放了1000元钱,说是张连征请他们吃饭的钱。当时许建礼不在办公室,他让黄某1先收着,第二天这笔钱黄某1当着他们几个人的面交给了许建礼,因他们平时开支剩的钱一般都是许建礼保管用于平时的开支。这1000元钱黄某6送来后,他没有安排分给每个队员,让许建礼保管着,用于平时加班吃饭了。当庭辩称,该款是罚款。

六十六、2012年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范某违规建房,委托王东立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4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500元。余款1500元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许建礼保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明2012年正月,范某的儿子范学超建房,控违办张某某带人查处并要求停工。范某找他给张某某说说拿点钱建房。他到张某某办公室说了范学超建房的事,张某某说范某要拿4000元钱才能建房,他告诉范某控违办要4000元钱。过几天范某交给他4000元,在张某某办公室他把这4000元交给张某某。钱没退回。

2、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正月,他帮儿子范学超建房,没有手续,来六七个人要求停工,他找王某6让帮忙找人让他建房,王某6说得花钱4000元,过几天他把4000元交给王某6。钱没有退回。

3、证人朱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正月,他们巡查时发现于楼范某的儿子范学超违规建房。过两天张某某说范某托王东立送来4000元钱。当时去查的有他、许建礼、王某某、荣某和张某某五人,所以他们五人分了,每人500元,剩余1500元不知道在哪里。这户送过钱他们没再制止,房子建起来了。他知道分的500元是建房户的钱,他想利用权力捞点好处,至今没有退回被他日常开支。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2年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范某违规建房,委托王东立送给张某某现金4000元。这钱被他和张某某、王某某、荣某、朱刚建各分得人民币500元后,剩余的1500元张某某安排他保管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正月,他们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于楼村一户姓范的违规建房,正在建设第一层,他们让其停建。过了两天,王东立到他的办公室给说这件事,说拿点钱看能不能把房子建起来,他没答应。又过了几天,王东立到他的办公室,说姓范的这户托给他们送点钱,然后王东立往他办公桌上放了4000元钱就走了。这4000元钱王东立送来后,当时去查处的有他、许建礼、王某某、荣某和朱某3五人,所以这4000元钱他们五个人分了,每人分500元,剩余的1500元钱交给许建礼保管着用于以后备用开支。这户送来钱后房子就接着偷建,房屋顺利盖起来了。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称他没有参与分范某家送的钱。

六十七、2012年12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花园自然村的郭某3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许建礼现金5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许建礼保管。

另查明:2013年4月11日,该款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通过李某3退还给郭某3。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郭某3建房,许建礼带人查要开走施工机械,郭某3给他打电话让去说情,他到后把许建礼拉到一边,许建礼说建房可以要拿5000元钱才行。他告诉了郭某3回屋拿5000元钱给他,他把钱交给许建礼。年前郑某开会讲要查城西盖屋的事,后时间不长许建礼喊他到办公室,交给他5000元钱让他退给郭某3,他没有退。等到王某2的吊车被执法队拉走,他找许建礼把郭某3的5000元和王某2的5000元共10000元在执法车上交给许建礼。2013年4月11日上午,许建礼把他叫到办公室把郭某3的5000元退给他,张某某也在场,并说县纪委已经调查让他退给郭某3,他打电话让郭某3到他家把钱退给郭某3。

2、证人郭某3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份,他开始建房没有手续,执法人员不让建并开走吊车,他给李某3打电话让帮忙处理。李某3到与执法人员商量后告诉他要继续建房要拿5000元钱,他回屋拿钱交给李某3,怎么处理的他不知道,一会执法人员都走了,之后没人来查。2013年4月11日,李某3来他家说把前段时间建房送的5000元钱退给他,只说出事了具体什么事没说。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对李某3送钱他没有印象.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2月的一天,李某3的邻居郭某3建房被他们查处。在查处现场,郭某3给李某3打电话,李某3到后把许建礼拉到一旁说了一会话。然后许建礼便对他们说,先回去吧,郭某3这户等待处理。第二天许建礼在园区办公室告诉他,李某3送来了5000元钱,已经收下了。他告诉许建礼,李某3刚建完房子,郭某3就接着建,肯定会有人举报的,这5000元钱跟谁也别说,先放许建礼处。之后数日,真有举报郭某3建房的,他们也象征性去扒了几次。2013年4月11日上午,他和许建礼听说中原社区干部陈银行、翟某1被县纪委带走谈话了。知道肯定出事了,于是把李某3打电话叫到园区办公室,并把郭某3的5000元钱交给了李某3,并嘱咐李某3,一定要把这5000元钱还给郭某3,并安排郭某3,若是县纪委来调查时,说话时要注意点。钱是李某3送给许建礼的,他不在场。退钱时有他、李某3和许建礼在场。

六十八、2012年上半年,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姚某2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一天,李保安找他说姚某2建房,园区不让盖叫他去说说。他问张某某姚某2的屋能盖不,张某某说得拿三、四千元钱。第二天李保安交给他5000元钱,他给张某某打电话说姚某2把钱送他这里了,他见到张某某后把4000元钱交给张某某,他留了1000元,并给他说是姚某2为了建房给的钱,张某某说好。

2、证人姚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他家建房,没有手续,四、五个人要求停工并推倒建筑,他找李保安让找李某3帮忙托人。他给了李保安5000元钱让交给李某3,李保安没给他说什么时间给李某3的、给了多少他也没问。

3、证人李保安的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姚某2因建房找他帮忙,想让他找李某3帮找人建房,他给李某3说了姚某2建房的事,李某3说得花三、四千元钱,他给姚某2说要拿5000元钱,第二天姚某2交给他5000元,他到李某3家交给李某3。李某3没有告诉他钱怎么花的。钱没有退回。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他还收受了中原社区于楼村的姚某2托李某3送来的1000元钱现金。在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3在他们办公室里玩,提议去赶芒山会,当时一起去的还有两个队员,车走到西关大花园的时李楼的村民李保安也上车跟着去了。中午回来在朱楼街上一个饭店吃的饭,饭后李某3把他拉到一边说于楼村的姚某2建新房,送来了2000元钱,今天路上加油,赶芒山会买门票和吃饭等花了1000元钱,还剩1000元钱给他,当时他把钱接下了。这1000元钱他拿着,用于平时队里吃饭等开支了。

六十九、2013年2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郭庄自然村的郭某4违规建房,委托郭建议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7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份,郭某4建房,张某某带人巡查要求拆除,郭某4找他帮忙说情,他说得花3000元钱,郭某4给他3000元。他找张某某说此事,并喊张某某、许建礼、黄某1、段某、周某、王某1吃饭,吃饭买烟后还剩700元钱他交给张某某了。

2、证人郭某4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他家建房,没有手续,六、七个人到他家要求停工。他带着钱去找郭某1让帮忙托关系,郭某1说得花3000元钱,他把3000元钱交给郭某1了,钱没有退回。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初的时候,郭某4这户建房被他们查处。金山社区的村委委员郭某1帮说事,请他们吃饭,饭后郭某1说:“这户拿了1000元钱,吃饭花了300元,还剩700元给你交点手机费。”他就把这700元钱收下了。这700元钱,他个人拿着了。这户送来钱以后,建房他们没有再制止。

七十、2013年2月,砀山县砀城镇金山社区郭庄自然村的郭某5违规建房,委托郭建议给被告人张某某送现金2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许建礼保管待以后找时机再进行私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郭某5家房子建好,但没有手续,郭某5担心被强拆,让他找人并给他2000元。在张某某办公室他给张某某说了郭某5给2000元赞助控违办过节,张某某把钱收下,许建礼在场。

2、证人郭某5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30日,他家没有手续建房,2月份控违办的张某某、许建礼等人来阻止要求停工。他带了2000元钱到郭某1家让郭某1帮忙给控违办的说说。过几天郭某1打电话告诉他已经协调好了让他抓紧盖。他不知道郭某1把钱送给谁的。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这件事他没有印象,记不清。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2月初,郭庄村郭某5建房,社区干部郭建议打电话找到他,说郭某5家四间平房上接盖了二层,已经建好,但是没经过审批没任何手续,怕万一有人举报或者他们检查时发现,担心接盖房屋被控违拆违的人员发现后强拆,问他能不能照顾一下,随后郭建议到他办公室放了2000元钱。收钱时他和许建礼在场,他让许建礼先收着。因他知道郭庄村人对建房的事经常举报,怕出事,想等段时间,没人举报郭某5建房的事,再分这个钱。这户送来钱以后,他们就没去查处过违建房屋。2013年4月11日,中原社区的村干部陈银行,翟某1被纪委调查时,他安排许建礼,问手里还有收的哪些违建户送的钱没分的,赶紧给人家退回去,他不知道许建礼有没有退郭某5的这笔钱。

七十一、2012年5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高庄自然村李某6违规建房,委托赵某3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2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李某6家建房,一天晚上找他让给控违办的张某某说说别再查建房,他叫李某6准备二、三千元钱送给控违办,过两天李某6交给他2500元。几天后他到张某某办公室把这2500元交给张某某,并说了李某6建房的事。钱没退回。

2、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他家建房没有手续,六、七个人到他家要求停工。他找赵某3给他帮忙并把2500元交给赵某3。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5月,高庄自然村的李某6家建房被他们查处,李某6是在老宅基地上建两间两层楼房,开始建房时他们去查处过几次。李某6托赵某3来找他说情,并说李某6家给了2500元钱。这2500元钱让他、荣某、王某某、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许建礼八个队员每人分300元,剩余的100元让他们吃饭花了。钱是他同意分的,其他队员都愿意分。收过钱后李某6家建房他们没再制止,后房屋建起来了。至今为止他们没把这2500元钱退给李某6或赵某3。

七十二、2012年11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的窦鹏、孙宝卫两户违规建房,二人委托戚某1共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5000元(其中窦朋2000元、孙宝卫3000元)。该款被告人张某某安排王某某保管待以后找时机再进行私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戚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窦鹏扒屋重建。一个月后窦鹏妻子找他说老房子扒了没地方住,镇里不让盖让他帮着说说。他打电话给王某某说了窦鹏的情况,王某某没同意。过两天窦鹏妻子又找他并给他2000元钱,他到园区找到王某某,把钱交给他并说是窦鹏送的2000元。王某某说钱先放他那,等盖好再说。孙某5建房时拿3000元钱让他交给王某某,他把窦鹏的2000元和孙某5的3000元共5000元在他门口交给王某某。两户的钱均没退回。

2、证人孙某5的证言,证明2012年底,他家没有手续建房,控违办的六七人要求停工。他找戚某1帮忙,戚某1打了个电话说现在不让建。过一天他又找戚某1让找控违办的照顾,并交给戚某13000元钱。

3、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他家没有手续建房,王某某、许建礼带人要求停工。她找戚某1让给控违办说说,戚某1打个电话说控违办不同意盖。过两天她又找到戚某1并给了2000元钱,让戚某1转交给王某某和许建礼他们。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大陈庄自然村的窦朋建房被他们查处。2013年初,大陈庄自然村孙宝卫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王某某说窦朋和孙宝卫两户托戚某1给了5000元钱,让他们在孙宝卫建房的过程中给予照顾,也感谢他们在窦朋这户建房时给予的照顾。王某某给他汇报后,他安排王某某现保管着过段时间再说。他怕有人举报,分了钱怕出事。这5000元钱其他们队员都知道。这两户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后来房屋都建起来了。至今他们没有把这5000元钱退给孙宝卫、窦朋建或戚某1。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大陈庄自然村的窦朋、孙宝卫这两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没几天戚某1来帮这两户说情,在戚某1家门口戚某1给他5000元钱,说是窦朋和孙宝卫两家的钱,并让他们在窦朋、孙宝卫建房的过程中给予照顾,他把钱收下了。这5000元钱他给张某某说了,张某某说:“你先拿着吧,过段时间再说”。这笔钱至今还由他保管着。收这5000元钱他也给许建礼、黄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说了。戚某1找过他以后,这两户建房他们没再严格制止,后来房屋就都建起来了。

七十三、2013年4月,砀山县砀城镇苇子园村村民黄瑞华违规建房,委托黄某2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该款被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私分,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100元,余款40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陈某5家建房,给他2000元钱让他去控违办找人。房子快建好时张某某带人查处并开走吊车。陈某5给他打电话让他请张某某,张某某和其他人来到他家,他给陈某5打电话陈某5给他1000元,他给了张某某。当天王某某给他打电话问陈某5提到的2000元怎么回事,他说钱在他这里让王某某来拿,目前王某某没有把钱拿走。

2、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明他妻子叫黄瑞华。2013年4月,他家建房没有手续。3月底他准备建房时就听说得花钱找人,他找黄某2帮忙找控违办说情,并给了2000元钱。4月初,他开始建房,控违办来5人要开走吊车,他打电话给黄某2,这5人就去了黄某2家。一会黄某2打电话让他去黄某2家,控违办5人在场,他拿出1000元钱放在黄某2桌子上让他们吃饭别扣他的吊车了。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左右的时候,他们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苇子园村黄瑞华违规建房。过了没有多长时间,张某某说黄某2来情给了1000元钱。这1000元钱被当时参加巡查的他、许建礼、张某某、王某1、段某和荣某6个人分了,每人100元,剩余的400钱吃饭了。是许建礼提议的,经张某某同意分的。收钱后他们没再去查过,这户的房子也建好了。

4、证人黄某1、王某1、段某的证言,证明与证人周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2013年4月,张某某和他、段某、王某1、周某、黄某1六个人收受黄瑞华委托黄某2送的现金1000元。该款被他们六人私分了,每人分得人民币100元,余款40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4月梨花节前,他们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苇子园村黄瑞华违建户正在用吊车上楼板,黄瑞华丈夫陈某5在场。在他们准备将吊车开走,陈某5说找过黄某2。他跟陈某5说必须停止施工,然后到黄某2家。黄某2说陈某5给1000元钱请他们几个吃饭。然后黄某2把钱交给他了。当天参与查处的人有他、许建礼、黄某1、王某1、段某和周某六个人,这1000元钱让他们六个人分了,每人100元,剩余的400钱吃饭了。

七十四、2012年12月,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王某8违规建房,委托张某2送给队员黄某1现金5500元,后告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二人其收受张某2人民币3000元,该款由队员黄某1保管。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75万元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至砀山县人民检察院、退缴2.6万元至砀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8870元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6日,周某向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缴款人民币11350元。荣某缴款9400元、李某1缴款14550元、黄某1缴款22650元、段某缴款16850元、王某1缴款17200元,上述五人钱款缴纳至砀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2017年8月2日,许建礼退缴178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砀山县纪委出具的缴款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缴款26000元。荣某缴款9400元、李某1缴款14550元、黄某1缴款22650元、段某缴款16850元、王某1缴款17200元至砀山县纪委。

2、安徽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2013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缴款12000元。2013年6月26日,周某向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缴款人民币11350元。2017年8月2日,许建礼退缴人民币17850元。

3、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1日退缴违法所得375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退缴退赃款887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8的证言,证明他又名王爱东。2012年10或11月他在家建房,控违办的到他家制止并砸毁机器。为了建房他找张某2帮忙,张某2说要建房得给控违办的送6000元,他把6000元钱给张某2了,送给谁的他不清楚。钱没有退回。

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王爱东(指王某8)建房是他承包的,王某某带人砸毁机器。王某8找他帮忙,他又找黄某1帮忙。第二天,黄某1给他说先让王某8建。王某8让他问黄某1总共拿多少钱能建,黄某1说得6000元,王某8给了他6000元,他到火车站广场交给黄某16000元,黄某1给他500元辛苦费,他把500元退给王某8。

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戚楼村王某8户违规建房,这个工程是张某2承包的。在他们查处后张某2在火车站广场给他送了6000元钱。他收到前后给张某2500作为电话费。现在这5500元钱他放在家里。他收到这5500元后告诉了王某某和张某某,二人安排他保管,这件事只有他、王某某、张某某三人知道。他们收到钱以后就没有再严格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子就建起来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2月份的时候,戚楼西头有一户建房被他们查处。过了几天,黄某1给他们说这户托张四(指张某2)给送了3000元钱。但当时翟楼有群众上访,他们没有敢动这个钱,没有分。他知道这户送钱后没再严格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称2012年12月份的时候,黄某1给他说过收了张某2(张四)帮戚楼西头的一户建房户送来的3000元钱让他们照顾。这个钱还一直由黄某1拿着没有分。他知道这户送钱后这户建房他没再严格制止,后来这户的房屋就建起来了。他不知道黄某1有没有把这3000元钱退给张某2或这户建房户。

(四)本案其他相关证据

1、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砀城镇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辖区内的违法建房制止与查出。具体是先劝其停工,有时也进行拆除。组长刘某7,副组长张某11和许某3,办公室主任张某某、一中队长许建礼、二中队长李某1、三中队长王某某,队员黄某1、王某1、段某、周某、荣某、葛令杰、魏晓清。其中荣某在2012年10月的时候调回县国土局工作了。他们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的辖区范围是依据他们镇下的文件为准。他们砀城镇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的行政执法权是砀城镇政府经过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赋予的,没有罚款的权利。他们的办公用车加油和修车由镇里如实报销,加班吃饭经领导同意的镇里也都给报销。另外他们镇给拆违控违领导小组除刘某7和许某3之外每月每人发600的补助,当时镇里这样研究的。在2012年9、10月份的时候,有群众和干部给他反映张某某和许建礼在执法的过程中有收受建房户钱的情况,他们镇召开会议研究把张某某和许建礼停职了。但后因镇政府工作的需要,他俩又继续上班了。拆违控违领导小组办公经费是镇里实报实销的。2012年底至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段时间,工业园区有群众上访过。当时镇里大会上他说如果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的队员有收受违建户钱财的情况,抓紧时间退掉,如果不退,将来纪检委来查谁也护不了他们。自从出了自焚事件以后,经县委研究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的辖区现在都交给县城管局管理了。现在基本上没有违建的情况了。2016年9月30日的证明是他本人书写的,张某某和王某某一直缠着他,他就按张某某和王某某两人的意思出着这份证明。在全镇大会上,他说给针对违法建房问题进行处罚,意思是让砀城镇国土分局依法对占用耕地和大田地的违法建房户按照程序进行处罚,对违法建房的拉建材车辆,为违法建房提供吊车、搅拌机等工具,进行查扣和罚款,没有让拆违控违领导小组张某某等人在拆除违法建房过程中对违建户进行罚款,他多次强调对违建户只进行制止和拆除,不要罚款。

(2)证人刘某7的证言,证明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辖区内的违建房制止和查处。具体是先劝其停工,不听劝的强行拆除。组长是他,副组长许某3和张潮清,办公室主任张某某、一中队长许建礼、二中队长李某1、三中队长王某某,队员黄某1、王某1、段某、周某、荣某、葛令杰、魏晓清。他们小组没有罚款的权利。他们没有安排过任何人以罚吊车的名义进行罚款,但他们控违小组一起研究工作的时候在一起说过谁违法建房就把建房吊车给扣留,等把建房的违法事实消除以后,再把吊车放行。但没有说过扣吊车罚款的事情。他们办公用车加油和修车由镇里如实报销,加班吃饭经领导同意的镇里也给报销。另外他们小组除他和许某3之外,其他每个成员镇里每人每天发20元的补助。他们从没有研究过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向违建户收取一定的费用补贴办公费不足,也没有研究过向违建户收取费用发给队员福利。在2012年11、12月份的时候他接到过两次举报短信,举报张某某和许建礼收违规建房户的钱让其建房。他马上给举报电话拨过去核实情况,但都打不通了,他也安排过镇纪委的于飞书记查过。因下面对许建礼有违规情况的反映,镇里也对许建礼进行了停职调查,但当时也没有查出什么结果。2012年底至2013年春节的一段时间,有过工业园区群众因为建房的事上访的。镇里领导在会议上说过这个事,镇党委郑某书记和他在镇里大会上点过多次,对要求翻建房屋的要按程序办理,他们说镇里干部和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的队员及社区村干部绝对不能收受违建户钱财,在控违小组全体会议上他和许某3书记也多次强调不能收取建房户的钱财。

(3)证人许某3的证言,证明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辖区内的违法建房制止和查处,具体是先劝其停工,不听劝的就向上级报告,有时也进行拆除。组长刘某7,副组长张某11和他,办公室主任张某某、一中队长许建礼、二中队长李某1、三中队长王某某,队员黄某1、王某1、段某、周某、荣某、葛令杰、魏晓清。他们辖区的范围是依镇里的文件为准,执法权是砀城镇党委政府经过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赋予的,领导小组没有罚款的权利。领导小组的办公用车加油和修车由镇里如实报销,加班吃饭经领导同意的镇里也都给报销。另外领导小组除了组长刘某7和他,其他每个成员镇里每月每人发600元的补助。没有研究过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向违建户收取一定的费用补贴办公经费不足,也没有研究过向违建户收取费用发给队员福利。2012年9、10月份的时候,有群众给他反映说张某某和许建礼在执法的过程中有收受建房户钱的情况,他就给刘某7镇长和郑某书记汇报了,后来郑书记召开会议研究就把张某某和许建礼停职了。直到今年县纪检委开始查这件事以后他才听说他们收了很多建房户的钱。2012年底至2013年春节前后,工业园区内有人上访过,镇里领导会议上也说过这个事,镇党委郑某书记在镇里大会上点过多次。他没有安排过任何人以罚吊车的名义进行罚款,但他们和刘某7镇长还有控违小组的队长一起研究工作的时候在一起说过谁违法建房就把建房吊车给他扣留,等把建房的违法事实消除以后,再把吊车放行,但是没有说过用吊车罚款的事情。2012年7、8月份,当时镇里的社区和党委进行换届工作,抽调了黄某1、许建礼、张某某、王某某,但他们还是以拆违控违工作为主,因为拆违控违工作才是他们的本职工作。2017年4月20日,他到宿州市中院出庭为张某某等人作证,是张某某找砀城镇书记刘某7,然后刘某7安排他去出庭的。刘某7书记是被张某某等人及家人闹的没办法。2013年5月23日,他在砀山县检察院做的笔录是他真实意思表示。宿州市中院庭审中记载他的证言意思不准确,他没有说过拆违控违领导小组张某某等人有权向违建户罚款,没说过在二楼会议室郑某和刘某7、张某11和他四个人作出罚款决议。郑某说过谁违法建房把建房吊车扣留,等建房违法事实消除后再把吊车放行,没有说过对违建户罚款的事情。拆违控违领导小组办公经费都是镇里实报实销的。他没有安排任何人以罚建房车辆的名义罚款。他和郑某、刘某7、张某11没有做出对违建户罚款的决议,但研究过为拆违控违领导小组队员买不买服装的问题。对该案件以他本次证明为准。

(4)证人张某11的证言,证明控违拆违领导小组的职责就是对辖区内的违法建房制止和查处,具体是先劝其停工,不听劝的就向上级报告,有时也进行拆除。组长刘某7,副组长许某3和我,办公室主任张某某、一中队长许建礼、二中队长李某1、三中队长王某某,队员黄某1、王某1、段某、周某、荣某、葛令杰、魏晓清。领导小组执法权是砀城镇党委政府经过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赋予的,没有罚款的权利。他没有安排过任何人在不同的场合以罚吊车的名义进行罚款,刘某7和许某3也没有安排过人以罚吊车的名义进行罚款。领导小组的办公用车和修车由镇里如实报销,加班吃饭经领导同意的镇里也都给报销,另外镇里还给他们小组的每个成员每月每人发600元的补助。他们小组没有研究过以领导小组名义向违建户收取一定的费用补贴办公经费不足的问题,也没有研究过向违建户收取费用发给队员福利。他被烧伤住院时,王某某和张某某一起代表队员来看他的,给他拿了3000元钱,当时他不愿意要,王某某给他交住院费里了。2012年底至2013年春节前后,工业园内群众经常有上访的。镇党委郑某书记在镇里大会上说过,如果他们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的成员有违纪的情况,抓紧时间改正。2012年9月份砀城镇镇里下了一个关于调整违法违建房和违法用地领导小组的通知,这个时候小组领导的组成人员是:组长刘某7,副组长许某3和我,张某某任小组办公室主任,荣某、李某1、王某某分别担任三个中队队长。按镇里2012年2月份下的文件张某某是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的一中队长。但这段时间他不仅担任着小组的副组长和小组的办公室主任,还干着砀城镇国土分局的局长,分局里有很多工作需要他处理,镇里其他村里的违建和违法用地他也要监管和查处,精力来不了,所以虽然说这段时间他兼任拆控小组的办公室主任,但拆违控违领导小组大部分的日常拆控工作都是由张某某协调和负责的。因为张某某原来干过砀城镇的副镇长,镇里领导也对他比较信任,小组的很多工作镇里领导都直接安排张某某组织开展。

(5)证人王某9的证言,证明她在拆控小组平时开展一些为公开支的工作,队员把发票给她,她拿着发票找领导签过字以后,然后交给镇里会计冯卫华领钱。平时巡查加油和加班吃饭,修车的发票都可由镇里报销。2013年三、四月份左右,王某某给她2400元钱拆控小组为公开支的油票,领导没有签字,她没有给报销。因为拆控小组让纪检委检察院调查了她没敢去找领导签字。翟楼村自焚事件后,她和王某某、张某某、魏晓清一起去宿州看烧伤的张潮清的,当时拿了3000元给了张潮清,钱是王某某给的,他们几个人在宿州吃饭住宿都是王某某拿的钱。

2、书证

(1)砀城大建设指挥部砀建指(2011)04号文件,证明该文件规定在砀城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拆除,拆除违法建设的相关费用有属地镇、开发区等共同承担。

(2)砀城镇人民政府城政(2012)19号、166、201号文件及责任区划分表,证明砀城拆违控违领导小组于2012年2月21日成立,组长刘某7,副组长许某3、张某11,办公室主任张某11,张某某、许建礼、戚孟飞任中队长。于2012年9月5日领导小组调整为,组长刘某7,副组长许某3和张某11,张某某任办公室主任,荣某、李某1、王某某分别任一、二、三中队队长。于2012年11月20领导小组调整为,组长刘某7,副组长许某3和张某11,张某某任办公室主任,李某1、王某某、许建礼分别任一、二、三中队队长。中队成员为周某、黄某1、段某、王某1等人。

(3)补助清单及证明,证明2011年7月至2013年4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人员已在砀城镇领取每天20元补助,双休日和夜间值班均没有发放任何补助费。

(4)报销单据,证明西城园区查处违法建房用车费用已在该砀政府镇报销。

(5)砀城镇财政所说明,证明经查账,拆违办在财政所账上没有查到节假日、双休日、夜班加班补助及购买执法制服的票据。

(6)记账本,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自己记录的开支情况,以及开支票据。

(7)发票,证明王某9提供王某某未报销的开支票据。

(8)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受贿案件线索由中共砀山县纪委于2013年5月10日移交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砀山县检察院于2013年5月11日以涉嫌受贿罪对三人立案侦查,同日张某某、王某某被刑事拘留,被告人黄某1、段某、李某1、荣某、王某1、周某涉嫌受贿案件线索由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王某某、许建礼涉嫌受贿一案中自行发现并于2013年6月2日初查,2013年6月4日以涉嫌受贿罪补充立案侦查。王某1于2013年6月8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6月16日其到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6月17日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荣某、黄某1、李某1,段某分别经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对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2013年6月24日到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日砀山县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69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74年8月21日。

本院认为,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拆违控违第一中队、第三中队等中队,多次共同或单独非法收受其辖区内违法建房户钱款共计人民币227920元,为违法建房户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砀山县砀城镇拆违控违第一中队负责人,多次参与收受违法建房户钱款人民币227920元;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砀山县砀城镇拆违控违第三中队直接负责人,多次参与收受违法建房户钱款人民币19372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受贿人民币215420元,被告人王某某受贿人民币181840元的指控及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提出违建户缴纳的钱款是控违办研究收取的罚款,收钱和开支都是单位行为,保管钱款是领导安排,二人仅是执行工作,不构成犯罪及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收取款项均系单位行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起诉书中仅涉及收取十几起犯罪,且全部是单位领导安排,所结余钱款已交由办案机关,被告人王某某个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现有砀山县砀城镇文件、报销单据、记账本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担任砀山县砀城镇拆违控违中队队长期间,在拆违、控违过程中,违规收取违建户钱款,后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后,将所收钱款分给领导小组其他队员或用于队员共同加班吃饭、维修车辆,部分钱款安排专人保管并记录开支,并对违建户放松管理,为违建户谋取不正当利益,经核算其中张某某参与收受人民币227920元,王某某参与收受人民币193720元为违法建房户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某受贿人民币215420元,被告人王某某受贿人民币181840元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提出收取和开支钱款系单位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其他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公诉机关第六十六、七十起的指控,经查,该二起指控仅有请托人的证言,同案犯许建礼供述称没印象、记不清,且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予以否认,该二起指控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李某1、周某等六人虽因证据发生变化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但其所分得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年十一个月零六天),即自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9月17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止)。

三、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七千九百二十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四千一百七十元,上述违法所得由追缴机关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砀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通过许建礼退给翟春建人民币二万一千八百元及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李超杰退给郭平安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不足部分人民币六千九百五十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孙军旗

审 判 员  马东梅

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溪闻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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