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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5刑初7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5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0225刑初79号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海波、汪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宣玉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彭某某在担任无为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教导员、巡警大队大队长、巡逻防暴大队大队长、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查办“黄赌”案件、巡逻、治安管理等履职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47130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4年至2013年,彭某某接受艾某的请托,对艾某及艾某哥哥经营的游戏室予以关照,先后10次在其家中等处收受艾某所送现金合计43000元,其中2004年春节收受现金2000元;2004年端午节、中秋节和200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每次收受现金5000元;2012年端午节和2013年春节、端午节、夏季分别收受现金3000元、5000元、3000元、5000元。

2.2005年至2013年,彭某某接受周某的请托,对周某的游戏机室经营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24次在其家楼下等处共收受周某所送价值1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和80000元现金,其中200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06年春节、端午节每次收受价值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06年中秋节,2007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08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09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每次收受现金3000元;2010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11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2年春节、端午节,每次收受现金5000元;2013年初收受现金10000元。

3.2006年至2007年,方某2因赌博三次被无为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查获,其通过李某每次送给彭某某现金10000元,共30000元。彭某某根据李某的请托,三次都没有处理方某2。

4.2006年至2009年,彭某某接受束某的请托,对束某经营的游戏室予以关照,先后11次在其家中共收受束某所送价值1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其中2006年端午节、中秋节,2007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08年端午节、中秋节,2009年端午节、中秋节,每次收受价值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每次收受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5.2008年夏天,彭某某接受无为万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的请托,对钱某赌博案件予以关照,在其办公室收受魏某所送现金10000元。2015年10月,彭某某听说钱某对外宣传其收钱给他办理取保候审一事,遂退还魏某10000元。2016年12月,彭某某接受魏某的请托,在城市经典小区安防工程验收上提供关照,在其办公室收受魏某所送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6.2009年,彭某某接受蒋某的请托,安排民警到蒋某弟弟经营的中瑞CBD酒店开业现场维持秩序,在该酒店门口收受蒋某所送价值4000元的中瑞CBD酒店消费卡。

7.2011年10月,彭某某接受叶某的请托,对章某及章某经营的上岛咖啡店予以关照,在其家楼下收受叶某所送现金60000元。

8.2011年至2013年,彭某某接受无为县星洲商务休闲会所经营者徐某的请托,对该会所予以关照,先后9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所送现金合计18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每次收受现金2000元。

9.2011年至2013年,彭某某接受黄某的请托,对黄某哥哥经营的德龙洗浴中心予以关照,先后7次在其办公室等处共收受黄某所送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和18000元现金,其中2011年10月收受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每次收受现金3000元。

10.2012年至2014年,彭某某接受东海岸浴场经营者张某1的请托,对该浴场予以关照,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合计7800元,其中2012年腊月、2013年腊月、2014年腊月每次收受现金2000元,2013年7月收受现金1800元。

11.2012年至2013年,彭某某接受丰山苗木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请托,对该公司予以关照,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刘某所送价值1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其中2012年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每次收受价值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12.2013年,彭某某接受皇家一号KTV经营者石某的请托,对该KTV予以关照,在其办公室收受石某所送现金5000元。

13.2013年,彭某某接受吴某的请托,对吴某弟弟吴某2赌博案件予以关照,先后2次收受吴某所送现金合计13000元,其中2013年上半年收受现金10000元,2013年7月收受现金3000元。

14.2013年,彭某某接受邓某、邾某的请托,对邾某经营的蓝黛公馆KTV予以关照,在其家中收受邾某所送现金10000元。

15.2013年至2016年,彭某某接受原巢湖军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某的请托,对该公司火工品核供予以关照,先后12次在其家门口等处收受姜某所送现金合计48000元,其中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4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每次收受现金3000元;201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6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每次收受现金5000元。

16.2012年腊月,彭某某接受宋某的请托,对沈某聚众斗殴案予以关照,在其家附近收受宋某所送现金5000元。

17.2014年,彭某某接受程某的请托,对李某容留卖淫案予以关照,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程某所送的现金,每次5000元,合计10000元。

18.2014年至2015年,彭某某接受汪某2的请托,对汪某2工作的江豪之星宾馆予以关照,先后2次在其家中收受汪某2所送现金合计2000元,其中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每次收受现金1000元。

19.2014年8月,彭某某接受卢某的请托,对卢某亲戚赌博案件予以关照,在无为县无城镇状元桥附近收受卢某所送现金3000元。

20.2014年至2016年,彭某某接受无为县金洲会所经营者童某的请托,对该会所予以关照,先后3次在其家中等处收受童某所送现金合计9000元,其中2014年正月、2015年正月、2016年正月每次收受现金3000元。

21.2016年1月,彭某某接受无为县龙祥商贸公司经营者方某1的请托,为涉嫌容留卖淫罪的肖某办理取保候审,在无为县人民法院附近收受方某1所送价值10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16年中秋节前后,彭某某接受方某1的请托,安排民警到龙祥商贸公司举办的促销活动现场维持秩序,在无为县公安局大门口收受方某1所送价值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22.2015年至2017年,彭某某接受无为县新安宾馆经营者高某的请托,对该宾馆予以关照,先后3次共收受高某所送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和4000元现金,其中2015年春节前收受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每次收受现金2000元。

23.2016年至2018年,彭某某接受安徽融城置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的请托,为融城绿景小区、书香华府小区安防工程验收提供关照,先后3次在无为县原金盾宾馆等处收受张某2所送现金合计11000元,其中2016年1月收受现金3000元,2017年1月收受现金4000元,2018年2月收受现金4000元。

24.2016年至2018年,彭某某接受无为县安德利商务酒店经理丁某的请托,对该酒店予以关照,先后3次在其居住的交警大队宿舍门口共收受丁某所送价值4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和价值1500元的酒券,其中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每次收受价值2000元的安德利超市购物卡;2018年春节收受价值1500元的安德利定制酒酒券。

25.2017年至2018年,彭某某接受无为县济民医院安保负责人凌某的请托,对该医院安保方面予以关照,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等处共收受凌某所送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其中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每次收受价值1000元的隆兴超市购物卡。2017年7月,彭某某接受凌某的请托,为凌某表婶破坏生产经营的案件提供关照,收受凌某所送现金5000元。2017年11月,彭某某接受凌某的请托,为汪国忠开设赌场案提供关照,在其办公室收受凌某所送现金5000元。

26.2017年至2018年,彭某某接受张某3的请托,对无为县尚座茶餐厅予以关照,于2017年7、8月份在尚座茶餐厅收受张某3所送价值2000元的该餐厅消费卡,2018年春节前在其家楼下收受张某3所送现金2000元。

2018年12月14日,彭某某被无为县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带至芜湖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接受调查。2019年1月8日、1月15日,彭某某家属分二次已代彭某某退出全部违纪违法所得。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彭某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其辩解其受贿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彭某某应当构成坦白,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2)被告人彭某某收受贿跨度15年,单笔受贿数额小,不存在明显的不正当利益;(3)被告人彭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彭某某在担任无为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教导员、巡警大队大队长、巡逻防暴大队大队长、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查办“黄赌”案件、巡逻、治安管理等履职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471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4年至2013年,彭某某接受艾某的请托,对艾某及艾某哥哥经营的游戏室予以关照,先后10次在其家中等处收受艾某所送现金合计43000元,其中2004年春节收受现金2000元;2004年端午节、中秋节和200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每次收受现金5000元;2012年端午节和2013年春节、端午节、夏季分别收受现金3000元、5000元、3000元、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艾某证言,证实其在无为县无城镇经营游戏室,2003年下半年,游戏室里加了麻将机,多少有点违法,被告人彭某某当时任无为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教导员,巡警经常到游戏室检查。2004年春节至2005年中秋期间,每逢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其都送给被告人彭某某烟酒和现金。其中2004年春节,其到他家中送价值1300余元烟酒和2000元现金。2004年端午节、中秋节和200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其都请彭某某吃饭,并在饭店各送5000元现金。其给彭某某送钱的目的,是希望得到他对游戏室的关照。2013年左右,其哥哥在无为县无城镇铁山路经营游戏室,彭某某当时任无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为了得到他的关照,其于2012年端午节和2013年春节、端午节,其各送给彭某某30**元现金、5000元现金和3000元现金,另外其在彭某某儿子读大学时送礼5000元现金的事实。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4年春节,艾某希望其对他经营的游戏室提供关照,送给其2000元现金和2瓶五粮液酒、1条软中华香烟。2004年端午节、中秋节和200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艾某每次送自己5000元现金。2012年端午节、2013年春节、端午节以及2013年其儿子上大学时,艾某希望其关照他哥哥经营的铁山路游戏室,分别送给其3000元、5000元、3000元、5000元,上述共计收受艾某所送43000元现金及烟酒。艾某经营的游戏室里加了麻将机,属于违规经营,其几乎没有去检查过艾某和他哥哥经营的游戏室的事实。

2.2005年至2013年,彭某某接受周某的请托,对周某的游戏机室经营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24次在其家楼下等处共收受周某所送价值15000元超市购物卡和80000元现金,其中200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06年春节、端午节每次收受价值3000元超市购物卡;2006年中秋节,2007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08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09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每次收受3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11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2年春节、端午节,每次收受5000元现金;2013年初收受10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04年,被告人彭某某调任无为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教导员后,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其都主动联系彭某某,以拜年拜节名义给他送烟酒、购物卡和现金。2004年至2005年中秋节,其送了几次烟酒,每次是两瓶酒和两条烟。200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06年春节、端午节,其每次送给彭某某30**元超市购物卡,共计15000元购物卡。2006年中秋节,2007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08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09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其每次都送给彭某某30**元现金,共计30000元。2010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11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2年春节、端午节,其每次送给彭某某50**元现金,共计40000元,上述都是节前先电话联系,确认彭某某在家,其再送到彭某某家楼下。2013年初,其在九洲广场附近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处了,之后其让阮传宝顶罪,其送给彭某某100**元现金,送钱的目的是希望彭某某能关照该案件的事实。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以及2006年春节、端午节,周某希望其对他经营的游戏厅提供关照,每次送给自己3000元超市购物卡,合计15000元超市购物卡。2006年中秋节,2007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08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以及2009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周某每次送给自己3000元现金,合计30000元。2010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11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以及2012年春节、端午节,周某每次送给自己5000元现金,合计40000元现金。2013年初,周某希望自己对九洲花园附近涉赌案件当事人提供关照,送给自己10000元现金,后其也给予关照办理了取保候审。其共收受周某所送80000元现金以及15000元超市购物卡的事实。

3.2006年至2007年,方某2因赌博三次被无为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查获,其通过李某每次送给彭某某现金10000元,共30000元。彭某某根据李某的请托,三次都没有处理方某2。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方某2证言,证实2006年的一天,其在无为县福渡镇临江村赌博,被无为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查获,其得知老表李某与巡警大队负责人的被告人彭某某关系不错,其就托李某送给彭某某100**元现金。2006年的一天,其在福渡镇临江村赌博,又被无为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查获,其通过李某再次送给彭某某100**元现金,彭某某也没有处理其。2007年夏天,其和几个朋友在无为县城的饭店打麻将时,被彭某某带领的巡警查获,但没有处理其。为了表示感谢,其托李某送给彭某某100**元现金的事实。

(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表弟方某2因为赌博被无为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查获,其为了请被告人彭某某给予关照,其三次代方某2送现金给彭某某,每次10000元现金,彭某某三次都没有处理方某2的事实。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6年,方某2两次赌博都被无为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查获,方某2通过李某先后两次送给自己10000元,合计20000元现金,后其都没有处理方某2。2007年,方某2为了感谢其在一次巡逻中没有处理他,通过李某送给自己10000元现金的事实。

4.2006年至2009年,彭某某接受束某的请托,对束某经营的游戏室予以关照,先后11次在其家中共收受束某所送价值1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其中2006年端午节、中秋节,2007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08年端午节、中秋节,2009年端午节、中秋节,每次收受价值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每次收受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束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彭某某担任无为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大队长期间,为了得到他对其经营的游戏厅的关照,其共送给彭某某130**元超市购物卡,分别是2006年端午节、中秋节和2007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各送1000元超市购物卡,2008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09年春节各送2000元超市购物卡,2009年端午节、中秋节各送1000元超市购物卡,上述购物卡都是在彭某某家中送的。彭某某平时对游戏厅检查相对少一点,检查也是例行的。有时候发生一些不符合规定事情,彭某某处理也会相对轻一点的事实。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6年端午节、中秋节和2007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无为县大富豪商贸有限公司老板束某希望其对他经营的游戏厅提供关照,每次送给自己1000元超市购物卡。2008年春节以及2009年春节,束某每次送给自己2000元超市购物卡。2008年端午节、中秋节以及2009年端午节、中秋节,束某每次送给自己1000元超市购物卡。以上其先后11次共计收受束某所送13000元超市购物卡。在其的关照下,其平时对束某经营的游戏厅检查相对少一点,有时候发现游戏厅有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处理相对也会轻一点的事实。

5.2008年夏天,彭某某接受无为万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的请托,对钱某赌博案件予以关照,在其办公室收受魏某所送现金10000元。2015年10月,彭某某听说钱某对外宣传其收钱给他办理取保候审一事,遂退还魏某10000元。2016年12月,彭某某接受魏某的请托,在城市经典小区安防工程验收上提供关照,在其办公室收受魏某所送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证实无为县公安局无城责任区刑警队于2008年9月12日呈请对涉嫌赌博罪的钱某取保候审的事实。

(2)无为县万厦置业有限公司文件、授权书、呈请对万厦城市经典部分住宅楼先行安全验收合格报告书,证实该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呈请对万厦城市经典小区8幢楼房的视频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设施进行勘探验收,被告人彭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批示同意对此8栋楼进行安全合格验收的事实。

(3)证人魏某证言,证实2008年夏天,其公司员工钱某因为赌博被无为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拘留了,为帮钱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其到被告人彭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现金,他收下钱,后钱某就被取保候审了。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彭某某来到其办公室还给其10000元现金,其当时问他怎么回事,他说现在反腐形势越来越紧,钱收了心里害怕,彭某某把钱丢在办公室沙发上就走了。后来,其听钱某说他自己在外说了给彭某某送钱的事,可能传到彭某某耳中了。2016年12月份左右,城市经典小区准备竣工验收,其中安防监控验收是属于无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管理的,其怕验收不通过,其在彭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2000元安德利超市购物卡,在彭某某的关照下,安防验收很快就通过了的事实。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8年夏天,无为县万厦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希望其对他员工钱某赌博案件提供关照,为钱某办理取保候审,送给自己10000元现金,后其帮钱某办理了取保候审。2016年12月,魏某希望其在城市经典小区的安防工程验收上提供关照,送给自己2000元安德利超市购物卡,后其给予安防工程验收通过。2015年10月份左右,其听到钱某在外面讲自己收了他10000元现金,其因为害怕被查,于是退给魏某10000元现金的事实。

6.2009年,彭某某接受蒋某的请托,安排民警到蒋某弟弟经营的中瑞CBD酒店开业现场维持秩序,在该酒店门口收受蒋某所送价值4000元的中瑞CBD酒店消费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蒋某证言,证实2009年,其弟弟蒋某2经营的中瑞CBD酒店开业,为请被告人彭某某派公安干警到现场维持秩序,其弟弟安排其送给彭某某40**元中瑞CBD消费卡的事实。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中瑞CBD酒店开业,蒋某希望其能派干警去维持他弟弟经营的中瑞CBD酒店开业现场秩序,其答应了并亲自带队去的,蒋某送给自己4000元中瑞CBD酒店消费卡的事实。

7.2011年10月,彭某某接受叶某的请托,对章某及章某经营的上岛咖啡店予以关照,在其家楼下收受叶某所送现金6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无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实章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1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0月8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

(2)证人叶某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章某因在上岛咖啡店内搞赌被无为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抓获,其到被告人彭某某办公室说情。2011年10月份,章某被办理了取保候审,彭某某对自己说他从中帮忙了。章某担心无为县公安局在该案上还有其他事以及他经营上岛咖啡店还需要彭某某关照,就托其送给彭某某600**元现金的事实。

(3)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月份,其和朋友在自己经营的上岛咖啡店内打麻将,被被告人彭某某带人抓获,并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将其刑事拘留,过了十几天,其被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叶某告诉自己,其被办理取保候审,彭某某从中帮忙了。其还想自己经营上岛咖啡店,需要彭某某的关照,其托叶某送给他60000元现金的事实。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安徽江淮电缆集团销售员叶某希望其在章某赌博案件上提供关照,为章某办理取保候审,并希望自己以后能关照上岛咖啡店,送给自己60000元现金。在案件处理方面,其没有提供关照,但章某被取保候审后继续经营上岛咖啡店,其很少去检查的事实。

8.2011年至2013年,彭某某接受无为县星洲商务休闲会所经营者徐某的请托,对该会所予以关照,先后9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所送现金合计18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每次收受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其和妻子共同经营无为县星洲商务休闲会所,因为去会所健身的人往往有社会上的人,容易发生打架斗殴,为了能到巡警大队的关照,其共送给被告人彭某某180**元现金的事实。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徐某希望其对他经营的星洲商务会所提供关照,减少检查次数,每次送给自己2000元现金。徐某给自己送钱的时候讲过在星洲商务会所健身房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时,希望其能给予关照,其都答应了,但是在具体事情上没有关照,主要是星洲商务会所健身房没有发生过打架斗殴案件的事实。

9.2011年至2013年,彭某某接受黄某的请托,对黄某哥哥经营的德龙洗浴中心予以关照,先后7次在其办公室等处共收受黄某所送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和18000元现金,其中2011年10月收受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每次收受3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其哥哥经营无为县德龙洗浴中心,为了得到被告人彭某某对洗浴中心的关照,其于2011年10月份送给他2000元超市购物卡,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以及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各送他3000元现金的事实。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德龙洗浴中心工作人员黄某希望自己为她哥哥经营的德龙洗浴中心提供关照,送给自己2000元超市购物卡。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黄某每次送给自己3000元现金,合计人民币18000元。德龙洗浴中心营业期间,其在巡警大队和治安管理大队任职,平时对德龙洗浴中心的检查也就是走个过场的事实。

10.2012年至2014年,彭某某接受东海岸浴场经营者张某1的请托,对该浴场予以关照,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合计7800元,其中2012年腊月、2013年腊月、2014年腊月每次收受现金2000元,2013年7月收受现金1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经营东海岸宾馆,为了得到被告人彭某某对宾馆的关照,其于2012年腊月份送给彭某某20**元现金,2013年7月送给彭某某18**元现金,2013年腊月和2014年腊月各送给彭某某20**元现金,合计7800元的事实。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腊月、2013年腊月、2014年腊月,无为东海岸宾馆经营者张某1希望其对他经营的东海岸宾馆以及浴场提供关照,减少检查次数,每次送给自己2000元现金。2013年7月,张某1以自己儿子上大学的名义送给自己1800元现金。当时张某1经营东海岸宾馆以及浴场里面涉黄,他每次给自己送钱都希望自己对东海岸宾馆少检查一点,其都答应了的事实。

11.2012年至2013年,彭某某接受丰山苗木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请托,对该公司予以关照,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刘某所送价值1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其中2012年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每次收受价值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是丰山苗木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2012年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各送给无为县公安局原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彭某某30**元超市购物卡,他都收下了。其给彭某某送钱的目的是希望其在经营丰山苗木公司与附近村民发生纠纷时,他能给予关照的事实。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丰山苗木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希望其在她公司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提供关照,先后四次每次送给自己3000元超市购物卡。刘某经营的丰山苗木公司因为绿化经常和当地群众发生纠纷,其答应刘某如果丰山苗木公司和群众发生纠纷时,其会给予关照,但是丰山苗木公司和当地群众没有发生大规模的纠纷,其也就没有提供具体关照的事实。

12.2013年,彭某某接受皇家一号KTV经营者石某的请托,对该KTV予以关照,在其办公室收受石某所送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无为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证实无为县皇家一号音乐会所因未按照规定留存监控录像材料,于2013年3月8日被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事实。

(2)证人石某证言,证实2013年左右的一天晚上,其经营的皇家一号KTV有人打架,事件处理后,无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下达了停业整顿的通知。为了皇家一号KTV能尽早营业,其送给被告人彭某某50**元现金的事实。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皇家一号KTV老板石某希望其能在皇家一号KTV停业整顿上提供关照,让皇家一号KTV尽快营业,送给自己5000元现金。在自己的关照下,皇家一号KTV继续正常经营的事实。

13.2013年,彭某某接受吴某的请托,对吴某弟弟吴某2赌博案件予以关照,先后2次收受吴某所送现金合计13000元,其中2013年上半年收受现金10000元,2013年7月收受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无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实无为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24日对吴某2执行拘留,2014年4月4日决定对吴某2取保候审。吴某2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的事实。

(2)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大概在2013年,其弟弟吴某2因赌博被无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查获,其托宋某出面约被告人彭某某吃饭,希望彭某某能给予关照。后来,宋某和彭某某约好在安德利附近的饭店吃饭,饭后其送彭某某回家,其送给他10000元现金。另外,彭某某儿子考上大学时,其以祝贺彭某某儿子考大学为名送给彭某某30**元的红包,他收下了。其弟弟被抓后很快就放出来了,后来也被处理得比较轻,没有彭某某关照,不可能处理的那么轻的事实。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上半年,吴某希望其在他弟弟吴某2赌博案件处理上提供关照,为吴某2办理取保候审,送给自己10000元现金。2013年7月,吴某以自己孩子上大学名义送给自己3000元现金,后其为吴某2办理了取保候审的事实。

14.2013年,彭某某接受邓某、邾某的请托,对邾某经营的蓝黛公馆KTV予以关照,在其家中收受邾某所送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邓某证言,证实邾某系无为蓝黛公馆KTV的老板,为了得到时任无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彭某某的关照,邾某让其陪他一道去彭某某家中送给他10000元现金的事实。

(2)证人邾某证言,证实2013年,在蓝黛公馆KTV开业前几个月,其找到邓某,希望通过他找到无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负责人,因为经营蓝黛公馆KTV需要得到治安管理大队的关照。邓某陪其一道去了被告人彭某某家,在送给彭某某的礼盒中放了10000元现金。在彭某某的关照下,治安管理大队对KTV检查很少,即使检查也是例行检查的事实。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无为县公安局原民警邓某希望其对他邾姓朋友经营的蓝黛公馆KTV提供关照,送给自己10000元现金。当时其担任无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其平时对蓝黛公馆KTV检查的次数不多的事实。

15.2013年至2016年,彭某某接受原巢湖军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某的请托,对该公司火工品核供予以关照,先后12次在其家门口等处收受姜某所送现金合计48000元,其中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4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每次收受现金3000元;201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6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每次收受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姜某证言,证实其系巢湖军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为了请彭某某在其经营的巢湖军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火工产品核供上给予关照,其于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4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各送给彭某某30**元现金。因其觉得物价上涨,其于201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6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各送给彭某某50**元现金,共计48000元。每次军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火工产品时,在彭某某的关照下,都很顺利,审批时间也缩短了的事实。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4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姜某希望其对他经营的火工产品核供上给予关照,先后六次每次送给其3000元现金,合计18000元。201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以及2016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姜某每次送给其5000元现金,合计30000元。每次姜某申请火工产品时,在其关照下,都很快予以审批通过的事实。

16.2012年腊月,彭某某接受宋某的请托,对沈某聚众斗殴案予以关照,在其家附近收受宋某所送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呈请对沈某取保候审报告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证实2013年2月8日,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沈某。当日,无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呈请对沈某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5000元,彭某某在呈请对沈某取保候审报告书上签署同意意见。2013年11月4日,无为县公安局退还沈某保证金5000元的事实。

(2)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2年腊月,其亲戚沈某因聚众斗殴被无为县公安局拘留了,其就托被告人彭某某帮忙办理取保候审,他答应帮忙。其通过电话约彭某某吃饭,他没同意,后在无城镇交警中队彭某某住所附近,其将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现金塞到他口袋里,彭某某收下了。过了几天,沈某就被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的事实。

(3)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其因为借款纠纷与他人打架,后被拘留了。2014年春节,其问宋某办理取保候审花了多少钱,他说他送给被告人彭某某50**元现金的事实。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腊月,安徽徽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宋某希望其在他表爷沈某聚众斗殴案件处理上提供关照,为沈某办理取保候审,送给自己5000元现金,后其为沈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的事实。

17.2014年,彭某某接受程某的请托,对李某容留卖淫案予以关照,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程某所送的5000元现金,合计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无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实李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4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李某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的事实。

(2)证人程某证言,证实2014年,其亲戚李某经营的清泉浴室因为涉黄被无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查获,其就托被告人彭某某给予关照,其在彭某某办公室分两次共送他10000元现金的事实。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程某希望其在清泉浴室涉黄案件处理上关照一下李某,为李某办理取保候审,先后两次共送给自己10000元现金。其没有提供具体关照,但是程某给自己送现金时,其答应会关照李某的事实。

18.2014年至2015年,彭某某接受汪某2的请托,对汪某2工作的江豪之星宾馆予以关照,先后2次在其家中收受汪某2所送现金合计2000元,其中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每次收受现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汪某2证言,证实为了得到被告人彭某某对其工作的江豪之星宾馆的关照,其于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各送给他1000元现金。无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到其宾馆检查的不多,一般只是例行公事的事实。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春节和2015年春节,江豪之星宾馆经理汪某2希望其对他经营的江豪之星宾馆提供关照,各送给自己1000元现金的事实。

19.2014年8月,彭某某接受卢某的请托,对卢某亲戚赌博案件予以关照,在无为县无城镇状元桥附近收受卢某所送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卢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其亲戚因赌博被无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刑事拘留,其请被告人彭某某帮忙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过了一个月,彭某某还没有帮忙办理。中秋节前,其约彭某某在无为县无城镇状元桥附近见面,送给他3000元现金。彭某某收下钱,很快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的事实。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8月份,卢某希望其在他亲戚夏某儿子的赌博案件上给予关照,为夏某儿子办理取保候审,送给自己3000元现金,其不久就给夏某儿子办理了取保候审的事实。

20.2014年至2016年,彭某某接受无为县金洲会所经营者童某的请托,对该会所予以关照,先后3次在其家中等处收受童某所送现金合计9000元,其中2014年正月、2015年正月、2016年正月每次收受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童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彭某某原是无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无为县的娱乐场所包括宾馆都归治安管理大队管理,所以其希望彭某某能对其经营的金洲会所给予关照。为了与彭某某搞好关系,其于2012年、2013年给彭某某送了烟酒,2014年正月、2015年正月和2016年正月给彭某某各送3000元现金。平时治安管理大队去金洲会所检查时,都是例行检查,有时金洲会所发生纠纷,治安管理大队也及时处警的事实。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正月、2015年正月以及2016年正月,无为金洲会所经营者童某希望其对他经营的金洲会所提供关照,减少检查次数,每次送给自己3000元现金。在其的关照下,平时治安管理大队对金洲会所检查都是例行检查的事实。

21.2016年1月,彭某某接受无为县龙祥商贸公司经营者方某1的请托,为涉嫌容留卖淫罪的肖某办理取保候审,在无为县人民法院附近收受方某1所送价值10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16年中秋节前后,彭某某接受方某1的请托,安排民警到龙祥商贸公司举办的促销活动现场维持秩序,在无为县公安局大门口收受方某1所送价值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肖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的事实。

(2)证人方某1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无为花园浴场涉黄,无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将浴场收银员肖某拘留了,因为肖某是其亲戚,其通过电话约被告人彭某某在无为县人民法院附近见面,托他尽快将肖某放掉。其将事先准备好的价值10000元的超市购物卡给了彭某某,彭某某答应帮忙,很快肖某就被放了。2016年中秋节前后,其经营的龙祥商贸公司在无为县新一中大礼堂举办项目推广活动,因为人员较多,需要无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维持秩序,另外,龙祥商贸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有时也需要治安管理大队的帮助,其就送给彭某某价值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的事实。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下半年,无为龙祥商贸公司老板方某1希望其对花园浴场涉黄案件当事人提供关照并办理取保候审,送给自己10000元超市购物卡,后安排办案人员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2016年中秋节,方某1希望其能派干警去他在无为一中举办的促销活动现场维持秩序,送给自己3000元超市购物卡的事实。

22.2015年至2017年,彭某某接受无为县新安宾馆经营者高某的请托,对该宾馆予以关照,先后3次共收受高某所送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和4000元现金,其中2015年春节前收受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每次收受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其系新安宾馆的经营者,为了能与被告人彭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得到他的关照。2014年春节前,其给彭某某送了两瓶五粮液酒和一条硬中华香烟,价值1600元。2015年春节前,其送给彭某某面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16年和2017年春节前,其各送给彭某某20**元现金的事实。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无为县新安宾馆经营者高某希望其对新安宾馆提供关照,减少检查次数,先后三次分别送给自己2000元超市购物卡、2000元现金和2000元现金。其担任无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对新安宾馆检查的次数不多的事实。

23.2016年至2018年,彭某某接受安徽融城置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的请托,为融城绿景小区、书香华府小区安防工程验收提供关照,先后3次在无为县原金盾宾馆等处收受张某2所送现金合计11000元,其中2016年1月收受现金3000元,2017年1月收受现金4000元,2018年2月收受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铂丽*书香华府小区安全验收合格报告书、安全验收合格证明,证实经被告人彭某某批示,无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于2017年11月17日对铂丽*书香华府A区、B区进行安全合格验收的事实。

(2)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是安徽融城置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请被告人彭某某在其承建的融城绿景小区F区、C区及书香华府小区A区、B区安防工程验收上给予关照,其2016年1月底送给彭某某30**元现金,2017年1月、2018年2月各送给彭某某40**元现金,合计11000元的事实。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月底,安徽融城置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张某2因为融城绿景小区F区安防工程验收的事,希望其给予验收通过,送给自己3000元现金。2017年1月,张某2希望自己对融城绿景小区C区安防工程验收时提供关照,送给自己4000元现金。2018年2月,张某2希望自己对书香华府A区、B区安防工程验收时提供关照,送给自己4000元现金。张某2送给自己现金后,其都在工程安防验收上给予了关照,验收进度加快,并且都顺利通过了的事实。

24.2016年至2018年,彭某某接受无为县安德利商务酒店经理丁某的请托,对该酒店予以关照,先后3次在其居住的交警大队宿舍门口共收受丁某所送价值4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和价值1500元的酒券,其中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每次收受价值2000元的安德利超市购物卡;2018年春节收受价值1500元的安德利定制酒酒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丁某证言,证实其曾担任安德利宾馆总经理,为了得到被告人彭某某对其经营管理的安德利宾馆的关照,其于2016年春节和2017年春节在彭某某居住的交警大队宿舍门口各送给他2000元安德利超市购物卡。2018年春节,虽然当时其不再担任安德利宾馆总经理,但是基于平时彭某某对安德利宾馆业务的关照,其送给他1500元安德利定制酒酒券。其在经营安德利宾馆期间,在日常查房及身份证登记等方面,治安管理大队都给予关照的事实。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和2018年春节,安德利宾馆总经理丁某希望其对他经营的安德利宾馆提供关照,减少检查次数,分别送给自己2000元安德利超市购物卡、2000元安德利超市购物卡和1500元安德利定制酒酒券的事实。

25.2017年至2018年,彭某某接受无为县济民医院安保负责人凌某的请托,对该医院安保方面予以关照,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等处共收受凌某所送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其中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每次收受价值1000元的隆兴超市购物卡。2017年7月,彭某某接受凌某的请托,为凌某表婶破坏生产经营的案件提供关照,收受凌某所送现金5000元。2017年11月,彭某某接受凌某的请托,为汪国忠开设赌场案提供关照,在其办公室收受凌某所送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对石某、汪某3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证实汪国忠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2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7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汪国忠因赌博,于2018年10月17日被无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汪某3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1日呈请对石某、汪某3解除取保候审的事实。

(2)证人凌某证言,证实其在济民医院负责安保。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前,其给被告人彭某某各送了一张面值1000元的隆兴超市购物卡,希望他能在医院出现医患纠纷时予以关照。2017年夏天,其表婶闹事被治安管理大队关起来了,其找彭某某说情,事后其亲戚夏章立给其约5000元,其送给彭某某了。2017年11月份左右,其施姓朋友的朋友姓汪因赌博被无为县公安局关起来了,施姓朋友托其给彭某某打招呼,后来姓汪的被放出来了,姓施的给其约5000元由其送给彭某某的事实。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无为县济民医院安保负责人凌某希望其能关照一下济民医院,先后二次共送给自己2000元隆兴超市购物卡。2017年夏天,凌某让其帮忙给他表婶办理取保候审,送给自己5000元现金。2017年11月,凌某让其帮忙给他朋友汪国忠办理取保候审,送给自己5000元现金。对于凌某所托,其均予以帮忙的事实。

26.2017年至2018年,彭某某接受张某3的请托,对无为县尚座茶餐厅予以关照,于2017年7、8月份在尚座茶餐厅收受张某3所送价值2000元的该餐厅消费卡,2018年春节前在其家楼下收受张某3所送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其同学蒋亚东和老表任俊华经营尚座茶餐厅,知道其和被告人彭某某认识,让其有机会请彭某某对茶餐厅给予关照。2017年7、8月份,彭某某到茶餐厅喝茶,其送给彭某某20**元尚座茶餐厅充值卡。2018年春节前,其到无为县交警中队宿舍送给彭某某20**元现金的事实。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7、8月份以及2018年春节,尚座茶餐厅工作人员张某3希望其对尚座茶餐厅提供关照,分别送给自己2000元尚座茶餐厅内部充值卡以及2000元现金。尚座茶餐厅里面经常有人打牌,张某3希望自己关照一下尚座茶餐厅的事实。

2018年12月14日,彭某某被无为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芜湖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接受调查。2019年1月8日、1月15日,彭某某家属分二次已代彭某某退出全部违纪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就全案提供的综合性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彭某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

2.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彭某某的工作履历,彭某某19**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太平派出所科员、石涧派出所科员、交警大队石涧中队副政治指导员、中队长、交警大队巡逻一中队中队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巡警大队教导员、巡警大队大队长、巡逻防暴大队大队长、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的事实。

3.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无为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芜湖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接受调查。调查期间,彭某某能如实供述组织掌握的违纪违法事实,并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部分违纪违法问题的事实。

4.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彭某某亲属于2019年1月8日代为退出非法所得200000元,2019年1月15日代为退出非法所得311300元,上述款项汇入无为县会计核算中心账户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的辩护意见,经查,调查机关在立案前已掌握被告人彭某某受贿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某仅能构成坦白,故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某某退出全部非法所得,认罪悔罪,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退出非法所得并当庭自愿认罪,均属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彭某某提出的其在本案中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担任无为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教导员、巡警大队大队长、巡逻防暴大队大队长、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娱乐场所、宾馆等重点行业提供关照,减少检查的次数,滋生“黄、赌、毒”行为的蔓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被告人彭某某提出的此节辩解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彭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明龙

审 判 员  周俊生

人民陪审员  汤桂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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