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皖0404刑初6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5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0404刑初64号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冬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某及其辩护人朱守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谈某在担任淮南市精神病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院新建临时病房、建设住院楼以及医疗器械采购等方面,为朱某、金某、马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47.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5年期间,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朱某,为了能够顺利承包淮南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楼工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协调、增加工程预算和工程款的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谈某的帮助,分多次送给被告人谈某现金人民币25万元,购物卡6.6万元,被告人谈某明知其送钱目的而予以收受。

2.2011年至2012年期间,淮南市精神病医院临时病房实际承包商金某,为了能够顺利承包淮南市精神病医院临时病房工程,以及在工程合同签订、变更和工程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谈某的帮助,通过该院职工方某的名义两次送给被告人谈某10万元,被告人谈某明知其送钱目的而予以收受。

2014年,被告人谈某被中共淮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淮南市监察局查处,为掩饰犯罪而将存有受贿款的银行卡退还给方某。

3.2014年上半年,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谈某在医院向其公司采购X光机、以及及时支付货款等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被告人谈某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谈某明知其送钱目的而予以收受。

2017年6、7月份,淮南市精神病医院的多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立案调查,被告人谈某为掩饰犯罪而将6万元退还给马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流水、施工、认货合同、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朱某、方某、金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谈某在纪委没有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供述收受方某、马某的钱款,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收受朱某的钱款,具有坦白情节,退还全部赃款,具有悔过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应当对被告人谈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谈某在担任淮南市精神病医院(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淮南市精神病医院建设彩板临时病房、新建住院楼以及医疗器械采购等工作中,为朱某、金某、马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47.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5年期间,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朱某,为了能够顺利承包淮南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楼工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协调、增加工程预算和工程款的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谈某的帮助,分多次送给被告人谈某人民币25万元,购物卡6.6万元,被告人谈某明知其送钱目的而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建设施工合同等书证,证实:淮南市精神病医院一期住院楼由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中标承建。

2、淮南华联商厦的说明,证实:2012年至2014年,淮南华联商厦代为定制特殊卡,面值有伍仟/张、壹万/张。

3、被告人谈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交代材料、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

(1)2012年年初,淮南市精神病医院准备新建(一期)住院楼。江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淮南办事处负责人朱某找到谈某,希望承揽该院住院部大楼工程。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朱某在田家庵区某小区谈某家楼下,送给谈某6000元淮南华联商厦购物卡,希望谈某在开标时予以帮助。

(2)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朱某到谈某家中,对谈某帮忙解决土建合同变更及地基预算表示感谢,同时希望支付一些工程进度款并送给谈某7万元现金。

(3)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朱某到谈某家中,送给谈某5万元,希望谈某帮忙协调支付一些工程进度款,谈某同意并收下该笔5万元现金。

(4)2013年底的一天晚上,朱某到谈某家楼下,送给谈某5万元现金,请谈某帮忙协调支付工程进度款,谈某同意并收下该5万元现金。

(5)2014年下半年住院楼主体完工后的一天晚上,朱某到谈某家中送给其8万元现金,希望谈某支付一些工程进度款。

(6)2012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朱某为感谢谈某在工程招投标、最低标准交付质保金、增加工程预算、协调施工现场、拨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分别利用中秋节、春节,到谈某家中或者办公室送给其淮南华联商厦购物卡,每次5000元至2万元不等,共计6万元。

二、2011年至2012年期间,淮南市精神病医院临时病房实际承包商金某,为了能够顺利承包淮南市精神病医院临时病房工程,以及在工程合同签订、变更和工程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谈某的帮助,通过该院职工方某的名义两次送给被告人谈某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谈某明知其送钱目的而予以收受。

2014年4月,谈某涉嫌违纪被中共淮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调查,为掩饰犯罪而将存有受贿款的银行卡退还给方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会议纪要、施工协议书、会计账目、凭证、收条等书证,证实:2011年3月3日,淮南市精神病医院决定由徐州某某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建设临时病房,2012年3月31日签订施工协议书,工程价款按实结算。

2、银行开户信息、交易流水信息、存款凭证等书证,证实:方某送给谈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折(户名方某)中5万元的资金由金某账户存入,2013年9月7日至10月5日,谈某分四次向方某送给其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折中存入4.8万元,以及方某将存折换成银行卡的相关情况。

3、谈某违纪案材料,证实:2014年4月,淮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谈某在任淮南市精神病医院院长期间存在贪污、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立案调查。2015年6月19日,中共淮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谈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淮南市监察局决定给予谈某撤销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职务处分。

4、被告人谈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交代材料、证人方某、金某、李某的证言,证实:

(1)2011年初,淮南市精神病医院需要建设彩板临时病房,建筑商金某通过该院职工方某找到谈某,希望以徐州某某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名义承揽该工程。2011年4月的一天,金某通过方某在谈某办公室送给其一本存有5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折(户名方某),希望谈某早日签订合同,谈某收下并承诺尽快办好。

(2)2012年9月彩板房工程完工。为尽快拿到工程尾款,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金某通过方某在谈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2013年9月至10月份,谈某分四次把收到的现金中的4.8万元存入上次收到的建行存折中(户名方某),后又让方某把存折换成银行卡。

(3)2014年四、五月份,谈某被淮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把该银行卡交给方某保管。2015年9月份以后谈某明确将卡退给方某。

三、2014年上半年,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谈某在淮南市精神病医院向其公司采购X光机、以及及时支付货款等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被告人谈某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谈某明知其送钱目的而予以收受。

2017年6、7月份,淮南市精神病医院的多名工作人员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被告人谈某为掩饰犯罪而将人民币6万元退还给马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营业执照、认货合同、发票、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实:

(1)2012年12月26日,淮南市精神病医院与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认货合同,订购医用X射线装备壹台,单价80万元。

(2)2017年6月20日至7月11日期间,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淮南市精神病医院职工张海、柴宾等五人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2、被告人谈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交代材料、证人马某、陈某的证言,证实:

2012年下半年,淮南市精神病医院放射科的X光机需要更换,马某找到谈某,希望向该院销售X光机,在谈某帮助下马某以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中标X光机。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马某为表示感谢,到谈某办公室送给其6万元现金。

2017年年中,因检察机关侦查该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谈某担心涉及到自己,将6万元退还给马某。

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案件线索移送通知、归案说明,证实: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将谈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指定淮南市监察委办理。2018年12月20日,淮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将谈某从其工作单位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带至淮南市(洞山)反腐倡廉教育中心执行留置,对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

2、户籍证明,证实:谈某1966年10月13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中共淮南市委组织部任职文件、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文件、干部履历表及个人档案资料,证实:谈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具体任职情况。

4、扣押清单、汇款凭证,证实:淮南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月7日从金某处扣押人民币10万元,从马某处扣押人民币6万元。段某(谈某妻子)分别于2019年1月4日、1月14日、1月17日向中共淮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款4万元、21万元、13万元,共计人民币38万元,淮南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予以扣押。

关于被告人谈某辩解其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及辩护人认为谈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谈某职务犯罪线索是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移交淮南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谈某归案是由淮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从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带回淮南接受调查并执行留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谈某虽到案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但已丧失到案的主动性,故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谈某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自愿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具有悔过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以及谈某认为其是治疗精神疾病方面的专家,本人真诚悔过,希望早日回归社会,服务社会,恳请对其适用缓刑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谈某归案后,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并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本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真诚,确有悔罪表现。但经查实,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多次收受多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6万元,其受贿数额巨大,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谈某犯受贿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谈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柏松桦

审 判 员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许士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小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