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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1刑初92号受贿、挪用公款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5   阅读:

案由    受贿 挪用公款     

案号    (2019)皖1621刑初92号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董秉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现金68000元,购物卡21000元,手机两部价值5750元(一部华为MATE10手机价值3550元人民币,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2200元),手机话费1000元,衣服劵一张价值2000元,项链一条价值4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01750元。具体涉嫌受贿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6452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申请执行人田某委托刘振所送的利辛县粮油商厦购物卡二张(每张价值1000元人民币,共计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6009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在利辛县人民法院办公楼下朱某3所驾驶的汽车上,收受申请执行人王某1委托朱某3所送的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2032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在利辛县公安局家属院楼下收受申请执行人宁某所送的利辛县天润多超市购物卡二张(每张价值1000元人民币,共计2000元)。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其办公室内,收受申请执行人宁某委托宋某所送的4000元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

4、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财保56号案件过程中,在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其办公室内,收受申请执行人刘某1一部华为MATE10手机(价值人民币355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吴亚辉申请执行王学海、刘某1、刘兴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以收取执行费为由向刘某1索要10000元人民币。

5、2017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95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申请执行人李某1以被告人马某某小孩考上大学名义所送1000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6、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0411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在法院门口马某2车内收受申请执行人马永光儿子马某2所送的5000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7、2018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1833号判决执行案件中,在翰联时代广场关某车上收受马某2所送的5000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8、2018年中秋节,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2797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在其办公室收受申请执行人时某委托祝某所送的利辛县好又多超市购物卡两张(每张面值1000元,共计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9、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2009)利民一初字第967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在办公室收受申请执行人刁某1所送2000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967号判决恢复执行案件过程中,在元力广场北边路上收受申请执行人刁某1所送2000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10、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民终554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在利辛法院楼下收受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6所送的利辛县好又多超市购物卡一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1、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6民终2447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在办公室收受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委托孙某所送的利辛县好又多超市购物卡两张(每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共计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2、2017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朱某1申请执行慕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在公安局家属院门口收受申请执行人朱某1以其子上大学为名所送的1000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13、2018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5031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在其办公室收受申请执行人韩某1委托夏某所送的利辛县好又多超市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一张,并为其谋取利益。

14、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3981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在办公室收受申请执行人刘某2委托夏某所送的利辛县好又多超市的购物卡二张(每张价值1000元,共计2000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15、2018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苏某申请执行翟魁龙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收受申请执行人苏某为其手机充值的1000元话费,并为其谋取利益。

16、2017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42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在办公室收受申请执行人程某所送的5000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17、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73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在利辛县法院楼下,收受申请执行人王某2所送的利辛县好又多超市购物卡两张(每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共计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8、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顾某在办理王某2申请执行张亚军、贾树华、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同申请执行人王某2发生争执,后案件转由被告人马某某办理,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利辛县法院楼下收受申请执行人王某2所送的利辛县好又多超市购物卡一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9、2017年底,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2369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申请执行人韩某2在公安局家属院楼下所送的5000元人民币、一箱茅台酒、四条硬中华香烟,并为其谋取利益。

20、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办理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3187号判决执行案件在被告人马某某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朱某2未按月履行协议,被告人马某某要恢复执行,因担心又重新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朱某2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委托刁某2在一个饭店门口送给被告人马某某两张利辛县粮厦购物卡(每张面值人民币500元,共计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1、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55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在办公室收受申请执行人王某3所送的利辛县好又多超市购物卡一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2、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356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在公安局家属院楼下收受申请执行人黄某所送的柒牌服装店的衣服券一张(价值人民币2000元);2017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家中收取黄某以其儿子上大学的名义所送的1000元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

23、2018年清明节后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执行刘某3、王芸与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利辛县赖娃牛肉汤门口路边收受申请执行人刘某3委托其亲属刘某4所送的2000元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

24、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3591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在办公室收受申请执行人杨某1所送的利辛县粮油商厦购物卡两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共计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5、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中鑫担保公司申请执行林明案件过程中,在办公室收受申请执行人中鑫担保公司业务员李某2所送的利辛县粮油商厦购物卡2张(每张面值1000元,共计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基于同样的事由,在李某2车里收受李某2所送的5000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26、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中鑫担保公司案件过程中,收受中鑫担保公司业务员李某2以被告人马某某结婚周年名义所送的价值4000元的项链一条;

2017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中鑫担保公司案件过程中,收受中鑫担保公司业务员李某2以其儿子上大学名义所送的3000元现金;2017年的一天,基于同样的事由,收受中鑫担保公司业务员李某2以探病被告人马某某家属林菊名义所送的1000元现金。

27、2017年的春节,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中鑫担保公司申请执行王子贤民间借贷案件、中鑫担保公司申请执行江**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在利辛人民公社饭店收受申请执行人中鑫担保公司业务员李某2所送的5000元现金、金龙涎白酒一箱,并为其谋取利益。

28、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中鑫担保公司申请执行朱旭光、孙华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在利辛法院楼下收受申请执行人中鑫担保公司业务员李某2所送的7000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29、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李彬欠中鑫担保公司案件过程中,收受申请执行人中鑫担保公司业务员李某2委托宋某所送的4000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二、挪用公款罪

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626200元用于营利活动,具体如下:

1、2017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武润泽申请执行闫新建(担保人沈某、朱耀廷、康峰、谢璐等人)债务纠纷案期间,2018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通知武润泽的代理人李某2和被执行人闫新建、朱耀廷、沈某、康峰等人到利辛县法院调解室经过调解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由朱耀廷,沈某、康峰三人在4月30日之前还款50万元。经过沈某、朱耀廷和被告人马某某协商,50万元分两期还钱,4月底先还20万元,5月底还30万元。后被告人马某某多次电话催款,并给沈某提供了被告人马某某个人农行卡卡号,让沈某筹到款后就存到该银行卡里,2018年5月15日,沈某往被告人马某某提供的农行卡里存了18万元,5月17日,沈某又往被告人马某某农行卡里存入2万元。

2018年5月15日,沈某将18万元存到被告人马某某农行账户后,被告人马某某于5月16日加上自己账户余额共19万元转到阜阳国元证劵自己个人股票账户,购买浙江永强股票44000股。2018年7月5日至7月11日,武振飞案件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从自己农行卡账户主动往法院执行款账户转账5笔,共计转款18万元,又以沈某名字向武润泽执行款账户缴款2万元,将挪用沈某的20万元执行款全部还清。

2、2018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朱某1申请执行慕芳、刘某5、陈某、段某、杨某2、王某4、王东升案期间,2018年9月13日,经过调解朱某1和六名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6名担保人对已扣划陈某、王某4、刘某5、段某工资18万元以后,剩余本金、利息、执行费、诉讼费共计102.6万元进行还款。约定9月30日之前陈某、王某4、刘某5、王东升、段某每人还款12.52万元,杨某2还款人民币40万元。2018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电话通知陈某,让他把12.52万元转到其邮政银行个人账户。又通知王某4、刘某5、段某、杨某2四人尽快履行和解协议,并给他们提供了其的邮政银行卡卡号,让他们把钱转到其个人银行卡上。从2018年9月29日至10月11日,陈某、王某4、段某、杨某2四人共计向马某某尾号为9840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上分8笔转账汇入426200元。

期间,马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5万元到尾号为3197农商行信用卡上还其8月份的透支款,转账7万元到其借用宋某中国银行信用卡还其8月份的透支款,2018年10月25日将挪用的426200元公款中的250400元转入法院执行款账户,剩余175800元公款至今未还。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马某某履历表、户籍证明、(2017)皖1623执118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正卷》、(2018)皖1623执保121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等卷宗复印材料、VIVOX9收据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利辛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利辛青年分理处等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2、王某1、刘某1、马某2、时某、沈某、刘某5、陈某、段某、杨某2、王某4等证言及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挪用公款数额错误,犯罪数额应为30万元,而非62.62万元,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的事实

(一)、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6452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田某委托刘振所送的利辛县粮油商厦购物卡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7)皖1623执118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正卷》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田某的证言:2017年清明节后的一天上午,其和法院的刘振一块到利辛法院找到马某某,想请马某某帮忙尽快执行案件的事情,马某某答应尽量想办法。当时其送给马某某2000元粮油商厦购物卡,马某某没要。后交给刘振让其转交。后刘振告诉其购物卡给马某某了。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7年春节前,其办理田某申请强制执行吴益借贷纠纷案件。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刘振与田某一同到了其办公室,请求其帮忙冻结吴益在利辛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分红,其答应帮忙。刘振将红色卡袋放到其办公桌上,其收下了,卡袋里面是面值1000元粮油商厦购物卡2张计2000元。后来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了吴益在利辛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分红,把吴益上了失信人员名单。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6009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王某1委托朱某3所送的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22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7)皖1623执448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收据证明王某1购买VIVOX9手机的事实。

3、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8年3、4月份,为了感谢马某某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文帝、康峰、朱耀廷等人财产期间的帮忙,其将一部价值2200元“VIVO”牌手机交给其朋友朱某3,委托朱某3将手机送给马某某。

4、证人朱某3证言:2018年4月份,为了感谢马某某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期间的帮忙,其朋友王某1将一部价值2200元“VIVO”牌手机交给其,委托其将手机送给马某某。几天后,其在法院办公楼下其车上,将手机送给马某某,马某某客气下就收下了。马某某至今未将手机退还给其。

5、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7年王某1申请执行闫新建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其承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法院楼下朱某3车里,朱某3说王某1是他的朋友,想要剩下的款项能够尽快执行,王某1送给其一部VIVO牌手机,其收下并答应帮忙。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2032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宁某所送的利辛县天润多超市购物卡2000元;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收受宁某委托宋某所送的4000元现金,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7)皖1623执822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宁某的证言:2017年7月5日,其和家属凡培培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献忠、陆兆伦等人的案件。在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在利辛县公安局家属院门口,向马某某讲能否尽快执行案件,马某某表示愿意帮助。临走时其送给马某某两张面值1000元的天润多超市购物卡。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张献忠被司法拘留,其通过宋某送给马某某2个红包里面共计4000元。后来,张献忠等人将判决书中要求履行的义务全部进行了履行。

3、证人宋某的证言: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其将张献忠带至利辛县拘留所后,宁某通过其送给马某某2个红包,马某某收下。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7年下半年,宁某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献忠等人的案件,由其办理。在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宁某在其家楼下,希望其能尽快执行案件,其答应尽快办理。宁某在临走时递给其一个卡袋,其打开卡袋发现里面是两张面值1000元的天润多超市购物卡,并收下了这2000元购物卡。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将张献忠实施拘留措施后,宋某到办公室递给其2个红包,说是宁某为了表示感谢给其的,其收下这2个红包。这2个红包里面分别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共计现金人民币4000元。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财保56号案件过程中,在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其办公室内,收受刘某1一部华为MATE10手机(价值355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吴亚辉申请执行王学海、刘某1、刘兴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以收取执行费为由向刘某1索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转账记录证实2018年2月14日刘某1通过微信向马某某转账1万元,收款时间为2018年2月14日12:54:11。

2、收据证实2018年4月3日刘某1花费3550元购买华为Mate10手机一部。

3、(2017)皖1623执保219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2017)皖1623执129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4、《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费收取的规定》及《执行费用》证明执行费收取标准。

5、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在马某某办公室,其问马某某对其申请执行龙腾置业案件能不能尽快执行,马某某答应了。临走时其送给马某某一部华为mate10,马某某收下手机。2018年2月13日下午,在马某某调解下,其和刘兴盛同申请执行人刘亚辉达成调解,其与刘兴盛还款后,马某某告诉其需要缴纳执行费1万元,后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马某某1万元。到目前为止,马某某或法院的其他人都没有给其开所谓执行费的手续。

6、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1在其办公室,让其将龙腾置业等几个案件执行快点,其答应会尽力的。刘某1临走时,从包里拿出一部华为mate10放在其办公桌上,并说对其表示感谢,其将手机收下。该手机被其用了。2018年2月13日下午,其办理吴亚辉申请执行刘某1、王学海、刘兴盛执行案件。在其调解下,申请执行人刘亚辉和被执行人刘某1、刘兴盛达成调解后,其以需要缴纳执行费的名义让刘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其1万元,刘某1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其1万元。这1万元被其个人用于日常消费了。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7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95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李某1所送1000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6)皖1623执499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正卷)》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证明。

2、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6年5月其申请法院执行李彩霞(侠)、王亚军的案件是马某某办的,在2017年9月份其听说马某某小孩考上大学,送给马某某1000元现金作为贺礼,送给马某某现金是为了感谢他,他确实提供了帮助,把王亚军的房子给查封了。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6年李某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彩霞、王亚军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其负责办理的。其在办理案件期间,2017年9月份,李某1到其住的公安局家属院楼下,以其小孩考上大学为由拿出1000元现金给其。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0411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马某2所送的5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5)皖利执727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马某2的证言:其儿子马腾被张忠良驾驶机动车撞伤,法院判决后,其向法院申请对张忠良执行。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和关某在法院楼下其车上,关某对马某某讲尽量将案件执行快点,马某某愿意帮助。当时其通过关某的手,将5000元现金送给了马某某,马某某收下。后来马某某顺利将这个案件执行了。

3、证人关某的证言:马某2家里申请执行张忠良交通事故案,为了想尽快将该案顺利执行,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和马某2在法院楼下马某2的车上,其希望马某某能照顾一下马永光申请执行的案件,马某某答应了。当时马某2通过其的手,将5000元现金送给了马某某,马某某收下。后来该案件被马某某顺利执行了。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6年,马永光、纪俊芳到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忠良交通事故纠纷案。在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马永光的儿子马某2和利辛县农商行汝集支行行长关某找其,其上了他们的车,关某请其尽快将该案件顺利执行,其答应了。当时马某2将一个红包交给其,其没有收,后来关某顺手将红包又塞给其,其就收下了,后来其打开发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来这个案件就顺利执行完毕了。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七)、2018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1833号判决执行案件中,收受马某2所送的5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7年皖16**执1071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马某2的证言: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在翰联时代广场车上,其告诉马某某,栗进法申请执行钢筋款的事情非常感谢马某某的帮助说着其把将装有5000元人民币红包递给马某某,马某某没有接,关某把红包拿过来递给马某某,马某某收下。

3、证人关某的证言:2017年间利辛县法院判决尉衍功和挂靠的利辛县鑫盛建筑安装公司向栗进法履行还款义务。为了感谢马某某执行该案中提供的帮助,2018年年初的一天,在翰联时代广场其车上,当时马某2把装有5000元的红包递给马某某,马某某没有接,其把红包拿过来递给马某某,马某某收下。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8年的上半年,马某2和栗进法共同经营钢筋生意因销售过程中与尉衍苗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由其具办。在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在翰联时代广场车上,为表示感谢并请其帮忙加大执行力度,马某2把一个红包递给其,其没有接,关某把红包拿过来递给其,其收下,后来打开红包后见到里面装有5000元人民币。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八)2018年中秋节,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2797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时某委托祝某所送的利辛县好又多超市购物卡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5)利执第724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复印材料、(2014)利执第677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祝某的证言:时某申请执行祝辉案件,王某5和时某找到其,让其帮忙。2018年中秋节前,王某5和时某在利辛城西邦泰世纪广场小区南门与其见面,王某5给了其4000元购物卡,并表示给其2000元购物卡,另外2000元让其转交给马某某。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在马某某办公室,将时某送给其的购物卡取出2000元,用一个信封装着,送给了马某某。

3、证人王某5的证言:2018年中秋节前在利辛城西邦泰世纪广场小区南门,其与时某送给祝某4张面值1000元共4000元购物卡,并说给祝某2000元,给马某某2000元。

4、证人时某的证言:2018年中秋节前,其和王某5在利辛城西邦泰世纪广场小区南门与祝某见面,王某5给了祝某4000元购物卡,并说过节了,表示下心情。准备的4000元购物卡,给祝某2000元,另外2000元让转交给马某某。2018年1月,在马某某的协调下,法院将执行的5万元执行款转到其账户。

5、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其在办理恢复执行时某申请执行祝辉、贺红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祝某在其办公室说,时某为表示感谢,并让其再催下祝辉把剩下的钱款尽快还了,说着递给其一个信封,其收下,里面是2张好又多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共计2000元。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九)、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2009)利民一初字第967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刁某1所送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16年下半年,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967号判决恢复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刁某1所送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5)利执1291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刁某1的证言:2015年年底,其申请恢复执行的利辛县饮食服务公司借贷案,其到了马某某办公室,让马某某执行快些,马某某说好,然后其拿2000元现金放在马某某办公桌上,其就走了。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元力广场北边,其见到马某某后,希望其的案子再执行一点,马某某讲知道了。其拿了2000元现金塞进马某某的兜里。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刁某1申请执行利辛县饮食服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其办理。2015年底的一天,刁某1为表示感谢其的帮助,到其办公室给其一个红包,其收下,回头打开红包里面有现金2000元。在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刁某1给其打电话约其在元力广场旁边见的面,为了感谢其,并且说如果以后还需执行希望尽力帮忙,就又送给其现金2000元,其收下。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民终554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王某6所送的利辛县好又多超市购物卡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利辛县前王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王某62012年10月份至2018年12月7号为其公司员工。

2、2018年皖16**执1097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正卷》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3、证人王某6的证言:2018年5月份其受前王商贸公司委托向利辛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业辉置业公司。2018年7月份的一天,其到法院楼下找到马某某,让马某某给其公司执行快点,马某某答应帮忙,其将1000元购物卡递给马某某,马某某收下,后来也给其公司帮忙了。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8年上半年王某6受前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向利辛县法院申请执行安徽业辉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是其负责办理的,在2018年9月份,其将业辉置业公司所欠款项全部执行到位。2018年7、8月份的一天,王某6在利辛法院的楼下递给其一个文件袋,同时让其给她们公司执行快点,其答应给帮忙,后来其发现里面有一张好又多1000元的购物卡,其将购物卡收下了。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6民终2447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张某的委托人孙某所送的利辛县好又多超市购物卡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8年皖16**执556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正卷)》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张某的证言:2018年3月22日,其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利辛龙腾置业公司和江苏华宏建设公司财产,为了能顺利执行,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其找到朋友利辛县法院的法官孙某,让他找马某某帮忙,并将两张面值为1000元好又多超市购物卡共计2000元交给孙某,由孙某将卡送给马某某。过了几天,孙某告诉其,将购物卡交给了马某某。马某某后来把龙腾置业公司的一块土地给查封了。

3、证人孙某的证言: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其朋友张某告诉其,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利辛龙腾置业公司和江苏华宏建设公司一笔钱,让其找马某某帮助办理快一些,其答应了张某的要求。张某将两张面值为1000元好又多超市购物卡交给其,共计2000元,让其将卡转交给马某某。第二天上午,其到马某某办公室,讲了张某案件的事,希望执行快点,马某某答应帮忙。临走时,其将2000元购物卡放在马某某的办公桌上,马某某收下。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8年上半年,张某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利辛龙腾置业公司和江苏华宏建设公司案,这个案件是由其负责办理。在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单位干警孙某到其办公室,把一个购物卡袋放在了其办公桌上,孙某说张某是他朋友,希望其能将张某的案件尽力执行,其答应帮助,就收下了,这个卡里是2张面值1000元的好又多的购物卡,共计2000元。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二)、2017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朱某1申请执行慕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收受朱某1所送的1000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6)皖1623执502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正卷)》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朱某1的证言:2017年上半年其起诉慕芳及七名担保人至利辛县人民法院。期间申请财产保全,这个执行案件是马某某办理的。2017年8月份左右,为了感谢马某某帮助,其在公安局家属院大门口,以马某某小孩考上大学为由送给马某某1000元人民币,马某某收下。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朱某1在2017年上半年起诉慕芳等人至利辛县人民法院。这期间朱某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这个执行案件是其办理的。朱某1为了他这个案件,在2017年8月份左右,在公安局家属院大门口,以其小孩考上大学为由送给其1000元人民币,其收下了。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三)、2018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5031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韩某1委托夏某所送的利辛县好又多超市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8)皖1623执26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韩某1的证言:2018年其向利辛法院申请执行舒城县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该案由马某某具办。2018年春节后一天,其将1000元好又多的购物卡交给夏某,请他帮忙送给马某某,让马某某执行快点。几天后,夏某给其打电话讲,卡交给马某某了,马某某答应尽量办。

3、证人夏某的证言:2018年韩某1向利辛法院申请执行舒城县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该案由马某某具办。2018年春节后一天,韩某1将1000元好又多的购物卡交给其,请其帮忙送给马某某,让马某某执行快点。第二天上午,其到马某某办公室,将1000元购物卡送给马某某,马某某收下后答应帮忙。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8年上半年韩某1向法院申请执行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该案由其负责执行。韩某1与其单位工作人员夏某关系不错。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夏某到其办公室,拿出一个好又多的购物卡袋放在其办公桌上,并说是他朋友韩某1给其的,他的事情让其多操心,给他帮帮忙。其将购物卡收下了并答应会尽力办理。卡袋内装有1张1000元的购物卡。该卡其没有退还给韩某1或夏某。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四)、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3981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刘某2委托夏某所送的利辛县好义多超市的购物卡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7)皖1623执1431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7年下半年,其向法院申请执行太和好梦圆公司。为了使案件能执行快点,其请夏某帮忙协调马某某的关系。2017年12月,在夏某家其将2000元好又多购物卡交给夏某,让他转交给马某某,夏某收下购物卡后,答应帮忙。

3、证人夏某的证言:2017年11月,刘某2向法院申请执行太和好梦圆公司财产。为了使案件能执行快点,刘某2请其帮忙协调马某某的关系。2017年12月,在其家中刘某2将2000元好又多购物卡交给其,委托其送给马某某,其收下购物卡后,第二天上午,其到马某某办公室,将2000元好又多购物卡送给马某某,并请马某某帮忙执行快点。马某某收下。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7年下半年刘某2向法院申请执行太和好梦圆公司财产,该案由其负责执行。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夏某到其办公室,将一个购物卡袋放在其的办公桌上,并跟其说刘某2是他的朋友,让其帮忙执行快点,其同意后并将卡袋收下。卡袋内装有2张面值1000元的好又多购物卡。该卡其没有退还给刘某2或夏某。该2000元购物卡被其消费了。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五)、2018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苏某申请执行翟魁龙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收受苏某为其手机充值的1000元话费,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6)皖1623执826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截图证实在2018年7月24日苏某给马某某缴存话费1000元。

3、证人苏某的证言:2015年其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魁龙财产,该案后由马某某负责具办。为了感谢马某某执行案件帮忙及帮忙查找翟魁龙被查封的“奔驰”轿车下落,2018年7月24日,其向马某某手机充值了1000元的话费,马某某没有退还。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6年苏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魁龙财产,由其办理。在苏某替翟魁龙偿还贷款及欠款后,其将翟魁龙的房产过户到苏某的名下,另外苏某提出要其帮忙查找翟魁龙被查封的“奔驰”轿车下落。为此,在2018年7月24日,其手机收到一条1000元的充值短信,后来苏某给其打电话说是他冲的,其没有退还。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六)、2017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42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程某所送的5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6)皖1623执212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2016)皖1623执569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2018)皖1623执恢81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程某的证言:2017年7月,为使其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韩佩民、第三人广宇集团财产尽快得到执行,其在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某5000元现金,马某某客气下就收下了。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6年上半年,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韩佩民财产,案件由其具办。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程某到其办公室,从他包里掏出一个信封放在其办公桌上,并跟其说表示感谢,同时请其继续帮他执行快点,其将信封收下了,信封内装有5000元人民币。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七)、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73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王某2所送的利辛县好又多超市购物卡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7)皖1623执字488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7年6月份经马某某调解,其与肖刚和解,肖刚给其2万元,并将猪作价47844元给其抵帐,过后不久,为了感谢马某某在其申请执行韩俊琴时所提供的帮助及以后马某某再执行该案时能够继续帮助,在利辛法院楼下门口外边,其送给马某某两张面值为1000元好又多超市购物卡,共计2000元购物卡。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7年王某2到利辛法院申请执行韩俊琴、肖刚,案件是其具体负责办理。2017年6月份,经其调解,王某2与肖刚达成了和解协议。2017年6月的一天,王某2在利辛法院楼下,给了其一个好又多的购物卡包,里面是两张面值1000元的好又多超市购物卡,计2000元,希望其能继续帮忙执行余下的款项,同时表示感谢。其答应他的要求,并把购物卡收下了。后来其将韩俊琴、肖刚列入失信人名单。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八)、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办理王某2申请执行张亚军、贾树华、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收受王某2所送的利辛县好又多超市购物卡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7)皖1623执47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法院楼下其送给马某某1000元好又多超市购物卡,请马某某帮忙执行快一点,马某某将购物卡收下了。案子到现在还没结案。

3、证人顾某的证言:王某2诉张亚军等五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2016年到执行阶段。开始是其同事李学伟办理的,2017年移交过来,其负责处置的,2018年王某2案件移交给马某某。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在2018年的时候,王某2申请执行张亚军房子的案件是顾某办的,后来王某2和顾某之间产生矛盾了,顾某就提出这个案件归到其的名下,在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在法院楼下见到王某2,王某2塞到其包中一个面值1000元的好又多购物卡,后来其就查封了张亚军的土地。案子到现在还没结。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九)2017年底,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2369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韩某2所送的5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7)皖1623执字79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韩某2的证言:2017年年底,其在利辛县公安局家属院楼下,与马某某见面后,其说了感谢帮助执行的话,并送给马某某5000元现金、一箱茅台酒,4条硬盒中华牌香烟,马某某收下了。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7年上半年,韩某2、韩于情等人向利辛县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付士彬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其办理。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韩某2在公安局家属院楼下见到其,送了一箱茅台酒、4条硬盒中华牌香烟,到家后其发现在放香烟的袋中另外还有5000元人民币,其也就收下了。烟、酒、5000元钱被其个人消费了。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办理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3187号判决执行案件在被告人马某某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朱某2未按月履行协议。因担心又重新恢复执行,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朱某2委托刁某2送给马某某利辛县粮厦购物卡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6)皖1623执542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朱某2的证言:为了希望马某某能同意让其按照原与杨浩的和解协议执行,法院不再恢复执行。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将两张面值500元粮油商厦购物卡交给其亲属刁某2,让其帮忙把卡交给马某某。刁某2答应后,过了一段时间讲已经和马某某讲好了,还按照以前的和解协议去执行。

3、证人刁某2的证言:其亲属朱某2为了希望马某某能同意按照原朱某2与杨浩的和解协议执行,朱某2将两张面值500元粮油商厦购物卡交给其,让其帮忙把卡交给马某某。其答应了。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王油坊饭店吃饭后,其将朱某2的1000元购物卡,交给了马某某。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其办理杨浩申请执行朱某2合同纠纷一案中,在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文工团刁某2在王油坊附近的一个饭店约其吃饭。饭后刁某2给其两瓶杏花村酒,说酒是他个人的一点心情,并说里面还有朱某2给的购物卡让其收下。其到家后打开酒盒,发现酒里是2张面值500元共计1000元的粮油商厦购物卡。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一)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55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王某3所送的利辛县好又多超市购物卡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3的证言: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了让马某某尽力去执行其的案件,其到马某某办公室,说了案件,并希望马某某多多帮助,马某某答应给予其帮助,临走时其送给马某某1000元好又多购物卡。

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6年初王某3向利辛县法院申请执行陆志强、杨梅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3到其办公室,说了他的案件,希望其尽快将该案执行完毕,临走时把一张好又多超市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放在桌子上,其同意,并把卡收下。卡被其个人消费了。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二)、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356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黄某所送的柒牌服装店的衣服券一张(价值人民币2000元);2017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收取黄某所送的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6)皖1623执407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正卷)》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黄某的证言:在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在县宾馆对面的柒牌服装店付现金2000元购买了一张衣服票,在马某某住的公安局家属院楼下,送给马某某,马某某客气一下收下了,答应给其尽快执行。2017年9月马某某小孩考上大学,为了让马某某继续帮忙执行余款,其到马某某家中送给马某某1000元现金。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6年上半年,黄某申请执行王坤华、杨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其办理的。在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某到其住的公安局家属院楼下见到其,说了案件情况,请求其尽快执行案件,说完话给其一个信封,其收下。信封里是一张利辛宾馆对门染牌服装店的2000元衣服券。2017年9月份的一天,黄某以其儿子考上大学为由到其家中送了1000人民币,其收下了。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三)、2018年清明节后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执行刘某3、王芸与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收受刘某3委托其亲属刘某4所送的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7)皖1623执字79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材料袋》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刘某3的证言:2014年间其和家属王芸向利辛法院申请执行祥源中央名城欠款案。2018年清明节期间,其将2000元人民币交给利辛法院的刘某4,让他转交马某某,希望马某某在执行其案件中下点力气,能把款项执行回来。后来刘某4告诉其,马某某答应帮助。

3、证人刘某4的证言:2018年清明节期间,刘某3在其办公室将2000元人民币交给其,让其交给马某某,希望马某某在执行他的案件中提供帮助,其答应。2018年4月份的一天,在县城赖娃牛肉汤门口,其将2000元塞进马某某的兜里,并请他对刘某3案子执行快些,马某某把钱收下,答应帮忙执行。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刘某3申请执行祥源中央名城案件原来是孙刘中具办的,孙刘中过世后案件转给其办理。在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3通过其单位干警刘某4在建设路广电局赖娃牛肉汤旁边,直接塞给其2000元钱,还跟其说刘某3是他朋友,希望其尽力帮忙执行刘某3的案件,其答应了,将钱收下了,随后其就查封了洋源中央名城的一套房产,同时其还冻结了祥源中央名城的银行账户。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四)、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3591号判决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杨某1所送的利辛县粮油商厦购物卡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7)皖1623执581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正卷)》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杨某1的证言:2016年4月份,其受11位个人委托,到利辛法院申请执行天创公司欠付的工资及赔偿金,案件是马某某具办的。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为感谢马某某的帮助,其在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某2张粮油商厦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共计2000元。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杨某1、杨明书等十几个人申请执行安徽省天创建筑工程公司的案件是其负责执行的。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杨某1到其办公室,递给其一个粮油商厦的购物卡袋,并表示希望其尽快执行,其答应了。卡袋内有2张粮油商厦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共计2000元。该两张卡被其个人消费了。

(二十五)、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中鑫担保公司申请执行林明案件过程中,收受李某2所送的利辛县粮油商厦购物卡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基于同样的事由,收受李某2所送的5000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蒙城县监察委员会蒙纪监立(2018)7号《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7月4日,李某2因涉嫌受贿问题被立案调查。

2、(2015)皖利执字00707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复印材料、(2018)皖1623执恢105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3、证人李某2的证言:林明欠中鑫担保公司借款未还,到了执行阶段,当时执行法官是马某某。2016年上半年武振飞安排其从会计处拿2000元买2000元购物卡送给马某某,希望林明案件能执行快点。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到马某某办公室,把2张粮油商厦的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塞进了马某某包里,马某某收下了。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利辛法院其车内,其送给马某某5000元现金,并说是武振飞的心意。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在其办理中鑫担保公司申请执行林明案件过程中,李某2在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到其办公室,把2张粮油商厦的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塞进了其包里。李某2走之后,给其打了个电话,其打开包看是2张面值1000元的粮油商厦购物卡,共计2000元,其收下了。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李某2车里,李某2送给其5000元现金,并对其说这是为了林明案件表示感谢。后来双方和解,直到2018年5底,这笔钱都履行完毕了。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六)、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中鑫担保公司案件过程中,收受李某2所送的价值4000元的项链一条;2017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中鑫担保公司案件过程中,收受李某2所送的3000元;2017年的一天,基于同样的事由,收受李某2所送的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2的证言:为了和马某某维持关系,在执行案件中能执行快点,2017年下半年,在马某某家楼下,其送给马某某一条价值3000多元的镶钻女士项链。2017年下半年,其听说马某某孩子考上大学,在法院外路边,其送给马某某3000元钱。2017年下半年,其在利辛县六一广场附近的饭店门口,其以马家属有病为由,送给马某某1000元。

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7年下半年一天,在其家楼下,为了感谢其帮助中鑫担保公司执行,李某2递给其一个纸袋子,说是给其家属的礼物,其收下。到家后,其看了一下里面有一条项链,还有一张发票,是4000元左右。2017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2到法院后面,为感谢其在执行她们公司案件中提供的帮助,在她的车里以其儿子考上大学的名义,给其3000元现金,其将现金收下了。2017年下半年,为感谢其对中鑫担保公司的案件执行中提供的帮助,李某2请其和其家属吃饭。饭后,李某2以其家属生病看望为由,从包里面拿出1000元给其,其收下了。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七)、2017年的春节,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中鑫担保公司申请执行王子贤民间借贷案件、中鑫担保公司申请执行江(姜)华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收受李某2所送的5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7)皖1623执462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正卷)》、(2017)皖1623执802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正卷)》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李某2的证言:王子贤和姜(江)华与中鑫担保公司欠款案,由马某某执行。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将一箱装有5000元现金的金龙涎白酒,安排公司司机放在马某某家附近的人民公社饭店里了。并给马某某打电话让其到时候去拿。马某某说好。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中鑫担保公司起诉王子贤欠中鑫担保公司一案和姜华欠中鑫担保公司一案由其负责执行。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2给其打电话说,为了王子贤和姜(江)华的案件表示心意,买的酒放在其家附近的人民公社饭店里了,其取酒到家后,发现酒箱子里面有5000元现金,酒是一箱6瓶装的金龙涎牌白酒。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八)、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中鑫担保公司申请执行朱旭光、孙华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收受李某2所送的7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8)皖1623执8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复印材料、(2018)皖1623执保121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复印材料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利辛县法院楼下其车里面,其送给马某某7000元,并对马某某说朱旭光和孙华执行款已经执行回来了,向其表示感谢。马某某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中鑫担保公司申请执行先旭光、孙华这个案件由其负责执行。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利辛县法院楼下李某2车里面,李某2给了其7000元人民币,说为了孙华、朱旭光这个案件向其表示感谢,其收下。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九)、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李斌欠中鑫担保公司案件过程中,收受李某2委托宋某所送的4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7)皖1623执381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正卷)》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及其对案件的执行过程。

2、证人宋某的证言: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在法院碰到李某2,李某2交给其4000元人民币,让其转交给马某某,其将钱交给马某某后,告诉了李某2。

3、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7年下半年,其在法院碰到宋某,其交给宋某4000元人民币,并说是给他和马某某去查李斌财产的出差补助。宋某收下4000元。不久,马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要退4000元,其没要,马某某也没退。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7年下半年,在办理中鑫担保公司申请执行张乃斌、李斌的案件过程中,为了能够让其在该案中执行快点,李某2通过宋某给其一个红包,里面是现金4000元,其将钱收下了。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挪用公款的事实

(一)2017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武润泽申请执行闫新建(担保人沈某、朱耀廷、康峰、谢璐等人)债务纠纷案期间,法院依法查封了沈某、康峰的房产,并冻结了沈某、康峰的工资收入。2018年4月,马某某通知武润泽的代理人李某2和被执行人闫新建、朱耀廷、沈某、康峰等人到利辛县法院调解室经过调解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由朱耀廷,沈某、康峰在4月30日之前还款50万元。经过沈某、朱耀廷和被告人马某某协商,50万元分两期还钱,4月底还款20万元,5月底还款30万元。后马某某多次电话催款,并给沈某提供了马某某个人农行卡卡号,让沈某筹到款后就存到该银行卡里,2018年5月15日,沈某往马某某提供的农行卡里存了18万元;5月17日,沈某又往马某某农行卡里存入2万元;5月份中下旬,马某某把沈某和康峰的工资解封。

2018年5月15日,沈某将18万元存到被告人马某某农行账户后,马某某于5月16日加上自己账户余额共19万元转到阜阳国元证劵个人股票账户,购买浙江永强股票44000股。2018年7月5日至7月11日,武振飞案件案发后,马某某从其农行卡账户主动往法院执行款账户转账5笔,共计款18万元,又以沈某名字向武润泽执行款账户缴款2万元,将挪用沈某的20万元执行款全部还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中国农业银行利辛青年分理处凭证二张证实沈某于2018年5月15日向被告人马某某农行卡存款18万元,2018年5月17日向被告人马某某农行卡存款2万元。

2、利辛农商银行王市支行2018年法院扣划工资明细账证实扣划沈某2018年2、3、4月工资合计9720元。

3、(2017)皖1623执552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实被执行人沈某、康峰等人于2018年5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50万元的义务,及被告人马某某具办(2017)皖1623执552号案件执行情况。

4、个人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利辛向阳分理处开户情况及其账户流水。

5、证券账户(客户姓名马某某)资金合并对账单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国元证券阜阳临泉路证券营业部开户基本信息及账户交易情况。

6、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五次向利辛法院执行账户,通过网银转账共计18万元,(2018)皖1623执552号执行专户,现金缴款20000元。

7、证人沈某的证言:2018年5月15日,其往马某某提供的农行卡里存了18万元执行款,电话告知马某某后,马某某让其把余下的2万元存上,5月17日,其又往马某某农行卡里存入2万元执行款。

8、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武润泽申请执行闫新建、康峰、沈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是其办理的。2018年4月,其通知武润泽的代理人李某2、被执行人闫新建、朱耀廷、沈某、康峰等人到利辛县法院调解室经过调解达成口头和解协议,让朱耀廷、沈某、康峰三人在4月30日之前还款50万元。2018年4月30日,朱耀廷、沈某、康峰没有借到钱,就没有还款。后经其多次打电话催款,并给沈某提供了其个人的农行卡卡号,让沈某筹到款后就存到该银行卡里。2018年5月15日,沈某往其提供的农行卡里存了18万元,并给其打了电话。5月17日,沈某又往其农行卡里存入2万元。这样,沈某两次共往其农业银行卡里存入20万元。余下的30万元因为武润泽和李某2出事了,其就没有向沈某他们三入继续执行。这个案件执行期间闫新建一直没有还款。5月16日,沈某存到其农行账户18万元,其即加上账户余额共19万元转到其国元证券基本账户购买浙江永强股票了。2018年5月29日,因为其的农商银行的信用卡和其借用宋某的中行信用卡刷卡即将到期(月底还款),其农行账户余额不足,其又卖出194000元的浙江永强股票,连同沈某汇的另外一笔2万元,还了信用卡透支款。2018年7月份其又用其的农商银行的信用卡和借用宋某的中行信用卡一起刷了10万元,通过其农行账户转到利辛法院执行款武润泽账户上。2018年7月份,其先后从其农行卡账户主动往法院执行款账户转账5笔,共计款18万元,又往武润泽执行款账户以沈某名字缴款2万元,把挪用沈灵的20万元执行款全部还清。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8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办理朱某1申请执行慕芳、刘某5、陈某、段某、杨某2、王某4、王东升案期间,同年9月13日朱某1和六名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六名担保人对已扣划陈某、王某4、刘某5、段某工资18万元以后,剩余本金、利息、执行费、诉讼费共计102.6万元进行还款。并约定9月30日之前陈某、王某4、刘某5、王东升、段某每人还款12.52万元,杨某2还款人民币40万元。2018年9月29日上午,马某某电话通知陈某,让陈某把12.52万元转到马某某的邮政银行个人账户;又通知王某4、刘某5、段某、杨某2四人尽快履行和解协议,并给他们提供了其的邮政银行卡卡号,让他们把钱转到其个人银行卡上。2018年9月29日至10月11日期间,陈某、王某4、段某、杨某2向马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上分八笔转账汇入426200元。

马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5万元到其农商行信用卡,用于归还其8月份的透支款;转账7万元到其借用宋某中国银行信用卡,用于归还其8月份的透支款。2018年10月25日,马某某将挪用的426200元公款中的250400元转入法院执行款账户,剩余175800元现已存入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

另查明,2018年11月8日,马某某到案后除交代了调查组已掌握的李某2、时某向其行贿的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中国邮政银行利辛支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马某某挪用执行款及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情况。

2、利辛农商行交易流水证实李静替其侄子杨某2还执行款,于2018年9月30日即时向被告人马某某邮政银行卡中汇出两笔资金,一笔30000元,一笔25000元,共计55000元。

3、手机照片两张证实李静替其侄子杨某2还执行款,向被告人马某某邮政银行卡汇两笔资金,并转账成功。

4、中国银行信用卡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实,户名为宋某,中国银行信用卡号为51×××38,该信用卡2018年4月30日至5月3日(5月3日支出5万元)、8月13日至8月16日(8月16日支出7万元)对帐单。2018年9月30日,分两笔共存入7万元(一笔2万元,另一笔5万元)。

5、安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利辛县法院执行款收付台账:关于申请人朱某1、被执行人陈某、王某4等)证实2018年10月25日到账两笔,每笔125200元,共计250400元,案号为(2018)皖1623执502号。

6、(2016)皖1623执502号《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正卷)》复印材料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案承办人办理案件的执行情况。

7、挪用公款书证证实(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对于收取执行款做的详细规定。

(2)利辛县法院执行局出具武润泽、武振飞系列案件情况说明及附复印件情况说明证实,武润泽、武振飞系列案件在其局共计35件,其中执保案件4件,首次执行及恢复执行案件共计31件。首次执行及恢复执行案件共执行到位金额1744481元。

(3)利辛县法院出具证明证实2019年2月27日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划拨款账户收到被告人马某某转款2笔,合计55800元。

8、证人刘某5的证言:2017年9月利辛县法院一审判决慕芳偿还朱某1借款本金83万余元及利息,其和王某4、杨某2、段某、陈某、王东升6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0月24日上午,其通过家属孙瑞华尾号为3404的利辛农商行银行卡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转入12.52万元。

9、证人陈某的证言:2017年9月利辛县法院一审判决慕芳偿还朱某1借款本金83万余元及利息,其和王某4、杨某2、段某、刘某5、王东升6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9月29日上午,马某某让其汇款,并提供了他个人的邮政银行和农业银行卡卡号,其通过其姐陈俐尾号为98744的药都银行银行卡向马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转入5万元,30日转入5万元和2.5万元,3笔合计转款12.5万元。2018年10月29日,其替杨某2向利辛法院缴纳执行款1.6万元。

10、证人段某的证言:2017年9月利辛县法院一审判决慕芳偿还朱某1借款本金83万余元及利息,其和王某4、杨某2、刘某5、陈某、王东升6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9月29日,马某某向其提供了他个人的邮储银行卡卡号,9月30日,其通过家属马楠尾号为9725利辛邮政储蓄银行卡向马某某提供的邮政银行账号转入10万元,10月11日又转入26200元,两笔合计款126200元,多转的1000元,其替杨某2向利辛法院缴纳执行款1000元。

11、证人王某4的证言:2017年9月利辛县法院一审判决慕芳偿还朱某1借款本金83万余元及利息,其和段某、杨某2、刘某5、陈某、王东升6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9月29日,马某某向其提供了他个人的邮储银行卡卡号,9月30日,其通过朋友牛卫国的银行卡向马某某提供的邮政银行账号转入12万元,余下5200元其于2018年10月29日到利辛法院大厅以刘某5的名义交的现金。其于2018年10月26日转法院账户5.1万元,10月28日其又以刘某5名义交了两笔1000元,合计替杨某2转款5.3万元。

12、证人杨某2的证言:2017年9月利辛县法院一审判决慕芳偿还朱某1借款本金83万余元及利息,其和王某4、段某、刘某5、陈某、王东升6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9月13日,经利辛县法院执行局马某某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其6人对共计102.6万元进行还款。约定9月30日之前其还款40万元。2018年9月29日,马某某向其提供了他个人的邮储银行卡卡号,9月30日,其向杨林借钱,通过李静网上银行向马某某提供的个人邮政银行卡上转帐两笔:一笔3万元,一笔2.5万元,合计5.5万元。2018年10月26日其通过杨林向利辛法院执行账户上打入现金2.5万元。三笔共计8万元。为帮其履行余下还款义务,王某4、段某、刘某5、陈某帮其卖酒,共卖了7万元的酒,后将酒款都转入利辛县法院执行账户。其一共交给法院执行款15万元。

13、证人朱某1的证言:2017年9月利辛县法院一审判决慕芳偿还其借款本金83万余元及利息,杨某2、王某4、段某、刘某5、陈某、王东升6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9月13日,经利辛县法院执行局马某某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其6人对共计102.6万元进行还款。约定9月30日之前王某4、段某、刘某5、陈某、王东升每人还款12.52万元,杨某2还款40万元。其对执行和解协议是认可的。马某某追回的执行款合计应该有83万元左右。期间其曾找马某某要过余下的执行款,马某某告诉其钱都在法院的执行账户上。等马某某出事以后,才知道执行款到账有出入。

14、证人高某的证言:其是利辛县天童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员。其证实2017年期间马某某通过其的“卡拉拉(卡)”智能POS机刷过五、六次信用卡,扣除手续后,其把钱按照马某某的要求都转到他的银行卡上,用于炒股使用。2017年5月其最多帮马某某刷了三张卡,共计帮他刷了12万元,钱转到他的农行卡上了。

15、证人宋某的证言:其和马某某是同事,其将其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借给马某某炒股,该卡信用额度是7万元。今年6月份见到马某某拿有一个POS机并刷机使用。

16、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8年3月14日,朱某1申请利辛县法院强制执行慕芳、刘某5、陈某、段某、杨某2、王某4、王东升一案,由其具体办理。2018年4月,其将慕芳和6名担保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冻结了刘某5等4人的工资账户,查封了杨某2、王某4、段某的房屋。2018年9月13日,经过其调解,朱某1和六名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6名担保人对已扣划陈某、王某4、刘某5、段某工资18万元以后剩余本金、利息、执行费、诉讼费共计102.6万元进行还款。约定9月30日之前陈某、王某4、刘某5、王东升、段某每人还款12.52万元,杨某2还款人民币40万元。从2018年9月29日至10月11日,陈某、王某4、段某、杨某2四人共计向我的尾号为9840的邮政银卡上转账汇入426200元。刘某5没有往其的邮政卡里转账,他是直接把12.52万元直接缴到利辛县法院执行款账户的。钱转入其邮政卡上后他们四人分别给其打了电话,确认其是否收到钱。其收到钱后于2018年10份把陈某、段某、王某4、刘某5四人的工资账户解除查封,失信名单也取消了。其将王文峰、段某、杨某2等人的执行款18万元挪用了。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及解除留置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被利辛县监察委员会立案、留置的情况。

2、被告人马某某干部任免表、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马某某主体身份。

3、被告人马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无犯罪前科。

4、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利辛县监委对马某某退缴款140145元予以扣押情况。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受贿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及涉案款退缴的情况。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175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马某某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挪用公款626200元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某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关于马某某存入其银行卡内32.62万元未进行营利活动,应予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某将挪用的公款存入其个人的银行账户的目的系用于购买股票,属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暂未使用的公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对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在受贿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挪用公款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且马某某的家人已将涉案款全部退还,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追缴,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春杰

审 判 员  刘 影

人民陪审员  魏 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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