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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刑初23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28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602刑初237号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9)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遵照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高某、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赵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8年,张某在任利辛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财物价值合计172374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供述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辩护人主要认为:被告人张某系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起诉书指控巩振涛受潘巷立所托送给张某一箱茅台酒。因无实物,无法确定酒的真假和价值,不应计入受贿数额,指控张某30送给张某30000元现金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该笔不应计入受贿数额,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张某在任利辛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22起,收受现金及购物卡共计16458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利辛县中鑫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某4为和张某处好关系,请其关照该公司的案件,送给张某现金、购物卡及提供审车等帮助,共计价值3780元。在张某的帮助下,中鑫担保有限公司在利辛县人民法院办理的多起案件中缓交诉讼费或免交执行费。

2016年上半年,武某4为了缓交中鑫担保有限公司起诉案件的诉讼费用,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1000元现金,张某收下。

2016年春节前,武某4安排中鑫担保有限公司员工李某6到张某办公室以过年为由送给张某价值2000元利辛县粮油商厦购物卡,张某收下。

2016年、2017年,张某两次让武某4帮其妻子宋俊杰号牌为皖S×××**的车辆进行审车。武某4均安排李某6办理,两次审车费用共计480元。2016年底,张某让武某4为该车处理违章,武某4为该车处理了3次违章,缴纳300元罚款。

二、2018年8月,郭某7与康某8因婚约财产纠纷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为了在案件办理上得到照顾,康某8父亲康某通过王某31找张某帮忙,到张某家送给张某10000元现金。张某收下并帮忙办理。

三、2015年4月,王某3等人因土地纠纷将王某9等人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王某3等人的代理律师董某为了能使判决对己方有利,也为了与张某处好关系,在以后代理案件时获得张某关照,于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价值1000元的好又多超市购物卡,张某收下并答应给予关照。

四、2013年5月,兼职律师解某50为了与张某处好关系对他的案件多照顾,到利辛县武装部东南角自行车店交了1800元,后通知张某去推车。张某到该店提走一辆白色“美利达”山地车。

五、2017年底,李某10丈夫代某42为了能与张某处好关系,在李某10代理案件时能得到张某的关照,到张某家送给张某价值5000元的粮油商厦购物卡,张某收下后答应给予关照。

六、利辛县巩店镇村民巩振涛受他人委托送给张某财物,价值10000元,请张某在相关案件上帮忙。

2018年10月,巩店镇白鸡村民贾某11因非法采砂被利辛县非法采砂治理小组发现。为了不被追究责任,贾某11通过巩振涛找张某帮忙。张某跟利辛县非法采砂治理小组副组长黄建山打招呼。为表示感谢,并请张某让黄建山给予照顾,巩振涛与贾某11在罍街妈祖海鲜饭店门口给张某6000元现金,张某收下。

2017年5月,利辛县巩店镇殡改执法大队原队长巩某12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为了能判处缓刑,巩某12妻子荆玲通过巩振涛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价值4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张某收下后向该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同年7月,巩某12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七、2011年,程某14以相邻通行权纠纷将王福君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为了使案件尽快办结并得到有利判决,2012年前后的一天,程某14到张某家送给张某3000元现金,张某收下后跟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后经该院判决,程某14胜诉。

八、2018年5月,文某13挂靠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的由利辛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发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完工。为了让利辛县国土局尽快拨付工程款尾款,2018年7月,文某13请汤某15找人帮忙协调,汤某15找到张某帮忙,文某13委托汤某15送给张某价值6000元利辛县耐克专卖店提货券。张某收下后分别跟利辛县国土局局长宋某16、党组成员黄某17打招呼。2018年9月,利辛县财政局拨付了400万元工程款给文某13。

九、2014年上半年,因拍卖合同纠纷,吴某18以其女婿陆斌名义将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健隆拍卖有限公司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为了得到张某的关照,使判决对自己有利,吴某18到张某家送给张某10000元现金,张某收下并答应帮忙。判决后,双方均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后的一天,为了请张某继续对该案件进行关照,吴某18再次到张某家送给张某10000元现金,张某收下后答应帮忙。

十、2015年,武某19丈夫王某40申请执行马某20欠款一案由利辛县人民法院受理。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为获得张某的关照使案件尽快执行到位,武某19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价值1000元利辛县粮油食品商厦购物卡,张某收下后跟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后武某19收到执行款10万余元,为了表示感谢,武某19再次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价值1000元粮油食品商厦购物卡。

十一、2017年5月,因工程款纠纷,丁某21将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因想暂缓缴纳诉讼费,丁某21通过利辛县人民法院的路某53、宋某52找张某帮忙,张某签字同意丁某21缓交诉讼费。为表示感谢,2017年7月,丁某21托路某53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价值10000元中石化加油卡。

十二、2016年,刘某22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被调查。为了请张某在对其调查处理时关照,2017年9月,刘某22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价值2000元天润多超市购物卡。

十三、2017年5月,周某23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起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周某35为了让周某23判缓刑,通过武某37找到王某36,王某36同武某37找到张某,将周某35提供的3000元现金送给张某,请他对该案予以关照,张某答应并收下。张某收下后跟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同年6月,周某23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十四、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利辛县利鑫置业有限公司一亿元借贷纠纷,为了在立案上得到张某的帮助,2018年5、6月份,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王同标安排王某39到张某家送给张某5000元现金,张某收下后安排利辛县法院立案庭法官立案并办理。

十五、王者因利辛县西淝河渔场排除妨碍纠纷向利辛县人民法院起诉,为了得到张某的关照,王者于2011年10月的一天到张某家送给张某2000元现金,张某收下并跟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关照。

十六、2010年10月,蒙城县马集卫生院院长魏某27涉嫌犯受贿罪被起诉至蒙城县人民法院。魏某27妻子葛某34托黄建山找张某帮忙,希望魏某27得到轻判。葛某34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20000元现金,张某收下后请其在蒙城县人民法院任院长的哥哥张士利帮忙。同年底,魏某27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十七、2018年11月,利辛县荣耀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鲜美因对其公司与利辛县乐乐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判决结果不满意,请张某给予照顾,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价值2000元的利辛县粮油商厦购物卡,张某收下后过问了该案件。

十八、2018年1月,刘某24为了帮其亲友陈洪卫的民事案件能免交诉讼费,找到张某帮忙,张某签字同意。为了表示感谢,2018年7、8月份的一天,刘某24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价值1000元好又多超市购物卡,张某收下。

十九、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利辛县环伟织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敬环为了在其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民事案件上得到有利判决,到张某家送给张某20000元现金,张某收下后跟承办法官打招呼。

二十、2017年4月,因加工合同纠纷,河南建杰实业有限公司将安徽省金宜食品有限公司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由张某审理。为了得到有利判决,安徽省金宜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33通过张某29认识张某,并于2017年5月的一天在利辛县人民法院接待室送给张某3000元现金,张某收下予以帮忙。

二十一、2015年12月,利辛县中疃中心校校长宣某2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为了给宣某2办理取保候审及获得轻判,宣某2妻子吕献珍于2015年12月中旬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4000元现金,张某收下后跟分管刑庭的副院长和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

二十二、2016年9月,张某30儿子张某32等人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起诉至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为了让张某32判处缓刑,张某30找张某帮忙,并到张某家送给张某30000元现金。张某收下后答应帮忙。张某先后通过颍泉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吴庆新、颍东区人民法院苏金麟跟该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后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32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31、康某、董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辩护人所提部分受贿指控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巩振涛受潘巷立所托送给张某一箱茅台酒,卷中没有鉴定意见及价格认定,不能证明案涉财物的实际情况及物品价值,认定该起受贿证据不足。辩护意见中张某30送给张某30000元现金,经查,张某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某系初犯、偶犯。经查,张某多次受贿,其行为不符合初犯、偶犯的构成要件。综上,对辩护人所提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又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

二、追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梅 林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李闪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闫歌

书记员孟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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