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皖1622刑初3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5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622刑初31号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及其辩护人高阔、李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祝某在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自己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16.413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祝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祝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退赃,当庭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祝某在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自己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郭某等财物共计价值16.113万元。具体如下:

1、收受利辛县西潘楼镇东王村郭庄村民郭某2000元

2018年2月,西潘楼镇东王村郭庄村民郭某申请执行张芳等人欠款10万元,该案由被告人祝某负责办理。为了让案件尽快执行,郭某通过闫某1送给祝某1000元,祝某收下后通过调解给郭某执行了约10万元。2018年中秋节前,郭某又通过闫某1送给祝某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执335号执行卷宗载明:郭某在2018年2月24日申请执行张芳、黄海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由祝某承办,2018年8月3日达成和解,张芳等人支付郭某10万元。

(2)证人郭某证言:其因执行案件,通过闫某1先后两次给祝某各1000元。

(3)证人闫某1证言:郭某为执行案件通过其先后两次给祝某各1000元。

(4)被告人祝某供述和交代材料:因执行案件,郭某通过闫某1分两次给其共20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收受阚疃镇茆庙村前楼庄村民茆某3000元手机话费

2018年2月底,阚疃镇茆庙村前楼庄村民茆某申请执行汪某10万元及利息,该案由被告人祝某负责办理。祝某执行5万余元汇进茆某提供的账户。为表示感谢以及请祝某帮忙执行余下欠款,茆某给祝某提供的手机号交3000元话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执240号执行卷宗载明:茆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汪某、侯某,承办人是祝某。

(2)手机支付宝记录载明:2018年9月13日,茆某利用支付宝分别给3个手机号码各充话费2次,每次500元。

(3)证人王某2证言:因自己帮忙办理茆某起诉汪某拖欠借款案件,祝某给其充话费1000元。

(4)证人茆某证言:其为了感谢祝某给自己执行汪某的5万多元,在2018年9月13日给祝某提供的手机号码充值3000元。

(5)被告人祝某供述:因执行案件,茆某给其充话费2000元,其安排给王某2充话费10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3、收受利辛县房产局白蚁防治所职工李某12000元购物卡

2017年6月,利辛县房产局白蚁防治所职工李某1申请执行韩某夫妇欠款70万元及利息,该案由被告人祝某办理。祝某对韩某夫妇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当年底,韩某的儿子还给李某120万元。为了表示感谢,李某1给祝某两张面值1000元粮油商厦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执760号执行卷宗载明:李某1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韩某、李平,承办人为祝某。

(2)证人李某1证言:在2017年为感谢祝某帮忙执行案件,其送给祝某2000元购物卡。

(3)被告人祝某供述:其在2017年办理李某1申请执行韩某案件时,祝某办理该案,李某1送给其2000元购物卡。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4、收受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职工周某11000元手机话费

2018年,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职工周某1申请执行康友政等三人20余万元,为了让祝某尽快办理,周某1通过马某1给祝某充值1000元话费,祝某同意帮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执67号执行及恢复执行卷宗载明:周某1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康军、盛化祥、康友政,承办人是祝某。

(2)证人张某1证言:周某1在2018年为了让祝某提供帮助,给祝某充话费1000元。

(3)证人马某1证言:2018年周某1通过其给祝某充话费1000元。

(4)证人周某1证言:2018年其因执行案件通过马某1给祝某充话费1000元。

(5)被告人祝某供述:2018年周某1通过马某1给其充话费1000元,让其帮忙尽快执行。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5、收受利辛县朱某1钢材批发经理朱某12000元现金、2000元蜘蛛王鞋票。

2016年1月,利辛县钢材批发商朱某1申请恢复执行江苏华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欠款190余万元,该案由祝某办理。为了让祝某尽快执行,朱某1送给祝某2000元现金,祝某收下后答应帮忙。2017年9月左右,祝某帮朱某1追回欠款,为表示感谢,朱某1给祝某2张面值1000元蜘蛛王鞋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执恢76号执行卷宗载明:朱某1申请执行江苏华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办人是祝某。

(2)证人朱某1证言:2016年在其申请执行江苏华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案件中,送给祝某2000元现金,2017年送给祝某2000元蜘蛛王鞋票。

(3)被告人祝某供述:朱某1因申请执行案件,在2016年送其2000元现金,2017年送其2000元蜘蛛王鞋票。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6、收受王市镇卫生院退休职工朱某2现金2000元

2016年10月,王市镇卫生院退休职工朱某2申请执行马金田欠款78000元,该案由被告人祝某办理。朱某2将马金田住房公积金信息提供给祝某,2018年2月,祝某冻结马金田住房公积金后给朱某2执行3万余元。为表示感谢,朱某2送给祝某2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执1479号执行卷宗载明:朱某2申请执行马金田,承办人是祝某。

(2)证人朱某2证言:为执行马金田欠款案,其给祝某2000元。

(3)被告人祝某供述:因执行案件,朱某2送给其2000多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7、收受利辛县公安局退休干警郑某2000元现金、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

2016年5月,城关镇村民孟某申请执行翟卫军、张玉龙等3人欠款30余万元,该案由被告人祝某办理。祝某先后划扣张玉龙银行存款、查封张玉龙金域华府房屋。2017年一天,张玉龙母亲郑某请祝某对张玉龙照顾,送给祝某1张面值1000元购物卡和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红包,祝某答应帮忙并收下。2018年8月,因张玉龙的房屋还是没有被解封,郑某送给祝某1张面值1000元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执502号执行卷宗载明:孟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张玉龙等人财产,办案人是祝某。

(2)证人郑某证言:因其儿子张玉龙被执行,其送给祝某送了2000元现金和2000元购物卡。

(3)张玉龙出具的情况说明:因给他人担保被执行,后来听说其母亲给祝某送钱送卡。

(4)被告人祝某供述:其在办理孟某申请执行张玉玲等人财产时,张玉龙母亲送给其2000元现金和2000元购物卡。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8、收受立新巷“闺蜜”服装店个体户李某23000元购物卡

2012年程军申请执行代廷堂等人欠款,该案由被告人祝某办理。程军前妻李某2为了让祝某尽快执行,2018年6月,李某2通过盛某送给祝某3张面值为1000元的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皖1623执758号执行卷宗载明:程军申请执行代廷堂等人欠款案,承办人是祝某。

(2)李某2提供的微信支付复印件:载明李某2购买购物卡3000元。

(3)证人李某2证言:其为了让祝某帮忙,通过盛某送给祝某3000元购物卡。

(4)证人盛某证言:2018年6月份李某2通过其给祝某送了3000元购物卡。

(5)被告人祝某供述:其在办理程军申请执行代廷堂案件时,程军前妻李某2为了让其帮忙,2018年6月份通过盛某送给其3000元购物卡。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9、收受利辛县国俊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经理孙某13000元购物卡

2017年2月,利辛县国俊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经理孙某1申请执行中疃供销合作社欠款62万余元,该案由被告人祝某办理。同年8月,在祝某协调下,孙某1与宋谦等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将中疃供销社开发的门面房给孙某1。为表示感谢,孙某1送给祝某3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执恢122号执行卷宗载明:孙某1申请执行中疃供销社,承办人为祝某。

(2)证人孙某1证言:其为了让祝某帮忙执行案件,2017年送给祝某3000元购物卡。

(3)被告人祝某供述:孙某1申请执行案件,为了让其帮忙,2017年送给其3000元购物卡。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10、收受城关镇向阳社区村民闫某2现金3000元2017年11月,城关镇向阳社区村民李鸿申请执行朱伟夫妇欠款10万元,该案由被告人祝某办理。为了让祝某在执行中多帮忙,李鸿妻子闫某2通过张某2给祝某3000元现金,祝某收下并答应帮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执恢392号执行卷宗载明:李鸿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朱伟、李朝灵,承办人是祝某。

(2)证人张某2证言:2017年为了执行案件,闫某2通过其给祝某3000元现金。

(3)证人闫某2证言:2017年其和张某2一起送给祝某3000元现金。

(4)被告人祝某供述:为执行案件,李鸿妻子闫某2通过张某2给其3000元现金。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11、收受王人镇五里村小周寨村民周某2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

2018年3月,王人镇五里村小周寨村民周某2申请强制执行杨国化欠款14万余元,该案由被告人祝某办理。祝某给周某2执行14万元,为表示感谢,周某2通过刘某1送给祝某1张价值1000元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执858号执行卷宗载明:周某2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杨国化财产,承办人是祝某。

(2)证人刘某1证言:为执行案件,周某2通过其给祝某送1000元购物卡。

(3)证人周某2证言:2018年为执行案件其通过刘某1给祝某送1000元购物卡。

(4)被告人祝某供述:为执行案件,周某2通过刘某1给其送1000元购物卡。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12、收受利辛县城北镇挂职副书记李某3峰2000元鞋票、3000元现金

2016年3月,城北镇挂职副书记李某3峰申请执行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欠款共计200万元及利息,该案由被告人祝某办理。为了让祝某在执行中帮忙,李某3峰送给祝某1张面值2000元的康奈鞋票,祝某收下。同年6月,祝某给李某3峰执行260余万元本息,李某3峰为表示感谢,送给祝某3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执347号执行卷宗载明:李某3峰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办人是祝某。

(2)证人李某3峰证言:为执行案件,其送祝某2000元鞋票和3000元现金。

(3)被告人祝某供述:为执行案件,李某3峰送其2000元鞋票和3000元现金。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13、收受城关镇城北村黄寨村村民祝某2万元现金

2017年8月,利辛县金峰汽车公司法人代表张某4申请执行王中芝欠款20余万元,该案由被告人祝某办理。张某4的邻居祝某让祝某在执行中多帮忙,祝某同意。后祝某跟祝某说王中芝想调解,问张某4是否愿意签订风险代理协议,按照张某4想要的钱数先给张某4,以后执行王中芝多出的钱归祝某。祝某找到张某4交给其10万元,双方约定之后执行多余10万元的部分算是祝某的辛苦费。祝某告知祝某多执行点钱,别让其亏了。后经过祝某调解,执行了131611元,祝某打进祝某的银行账户。祝某为了表示感谢,送给祝某2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祝某提供的协议和收条载明:祝某与张某4达成协议,张某4公司得款100000元,多余款项为祝某所有,后祝某给金峰车辆有限公司100000元。

(2)祝某和祝某邮储银行明细载明祝某汇款20000元给祝某。

(3)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执287号执行卷宗载明:利辛县金峰汽车公司因买卖纠纷,申请执行王中芝财产,承办人是祝某。

(4)证人王某3证言:张某4申请执行王中芝欠款案件由祝某办理,后来双方在祝某主持下调解。

(5)证人张某3(张某4)证言:祝某风险代理其申请执行的案件,后祝某给其100000元。

(6)证人祝某证言:其风险代理张某4的执行案件,后其给张某4100000元,给祝某20000元。

(7)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祝某风险代理张某4的执行案件,祝某给其200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14、收受利辛县迅兴汽车销售公司职工武某价值1200元的衣服票

2017年1月,利辛县迅兴汽车销售公司职工武某申请执行涡阳县人高峰欠款100余万元,该案由被告人祝某办理。为了尽快执行,2018年5月,武某送给祝某1200元的利郎衣服票,祝某收下后并答应帮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执57号执行卷宗载明武某申请执行高峰案是祝某办理。

(2)证人武某证言:祝某办理其申请执行高峰案,2018年6月份其送给祝某1200元衣服票。

(3)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其办理武某因申请执行高峰欠款案,武某送给其1200元的衣服票。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15、收受利辛县鑫利达皮鞋有限公司经理江某1现金3000元

2016年10月,利辛县建洪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武建申请执行黄金城欠款40万元,该案由被告人祝某办理。为了让祝某尽快执行,武建妻子江某1通过张某2送给祝某现金3000元,祝某收下后给武建执行40万元及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执1510号执行卷宗载明武建申请黄金城案件系祝某办理。

(2)证人张某2证言:2016年其和江某1送给祝某3000元现金。

(3)证人江某1证言:因申请执行案件其通过张某2找到祝某并送3000元现金。

(4)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6年其办理武建申请执行黄金城借款纠纷案,武建妻子江某1给其送3000元现金。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16、收受城关镇文化南路村民武利平价值2000元购物卡

2018年1月,武利平申请执行吴治学欠款50万元,该案由被告人祝某办理。为了尽快执行,同年3月的一天,武利平通过慕某、程某,送给祝某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祝某收下后答应帮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执148号执行卷宗载明武利平申请执行吴治学案系祝某承办。

(2)武利平身份信息及情况说明:载明武利平申请执行吴治学案,武利平找到慕某帮忙给执行人员2000元购物卡。

(3)证人慕某证言:2018年武利平申请执行吴治学案由祝某办理,武利平通过其找到程某送给祝某2000元购物卡。

(4)证人程某证言:2018年武利平通过慕某让其找祝某帮忙并送2000元购物卡。

(5)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8年武利平申请执行吴治学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其办理,武利平委托程某送其2000元购物卡。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17、收受西潘楼镇桥西村民李某4现金1000元、600元话费

2018年1月,闫孔风、李某4想申请恢复执行刘军欠款一案,李某4通过黄某给被告人祝某交了600元话费,并请其帮忙办理,祝某答应给李某4、闫孔风立案申请恢复执行。同年7月初,祝某帮李某4、闫孔风要到了执行款。为了表示感谢,李某4通过黄某送给祝某现金1000元。

18、收受中疃镇张寨村谢湖庄村民谢东运现金2000元

2018年4月,谢东运申请执行孙飞欠款15万余元,该案由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的陶亚办理,被执行人孙飞申请执行他人欠款70余万元由祝某办理,为了让孙飞申请执行他人案件尽快办理,谢东运通过黄某送给祝某2000元现金,祝某收下答应帮忙。

19、收受胡集镇人刘学新价值2000元购物卡

2018年9月,刘新强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一案在利辛法院审理阶段,为了能判处缓刑,刘新强儿子刘学新找到黄某给其10张面值1000元购物卡,让其帮忙找人,黄某找到祝某请他帮忙给刘新强判缓刑,祝某答应帮忙,黄某送给祝某2000元购物卡。

认定17、18、19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刑初638号立案登记情况、起诉书载明刘新强涉嫌交通肇事罪。

(2)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执恢74号执行卷宗、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执恢64号执行卷宗、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执恢65号执行卷宗载明:谢东运申请执行案系祝某办理,李某4及闫孔风申请执行刘军案系陶亚办理。

(3)证人黄某证言:2018年李某4申请执行刘军案由祝某办理,李某4为了感谢祝某在执行中的帮忙,通过其送给祝某1000元现金和600元话费。谢东运申请执行孙飞案,为让祝某给陶亚打招呼,2018年谢东运通过其给祝某2000元现金。2018年刘学新父亲刘强酒后驾驶案,刘学新让其帮忙,其给祝某送了2000元购物卡是为了感谢其帮助协调承办法官。

(4)证人李某4证言:为了执行案件,其让黄某给祝某充话费600元并送1000元现金。

(5)证人徐某证言:2018年祝某问刘新强交通肇事案能否判缓刑,其称不能判缓刑。

(6)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8年1月份闫孔风、李某4分别申请恢复执行刘军欠款一案由其办理,李某4为了感谢其在执行中的帮忙通过黄某给其充话费600元并送1000元现金;2018年谢东运申请执行孙飞欠款一案由陶亚办理,其帮助跟陶亚打招呼,谢东运通过黄某送给其2000元现金;2018年刘学新父亲刘新强酒后驾驶肇事逃逸,刘学新给黄某10000元购物卡找人帮忙,黄某给其2000元购物卡,其帮忙与承办法官联系。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0、收受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务会计路某1真价值5000元购物卡。

2017年12月,西潘楼镇西街居委会村民刘奇诉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由利辛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李某3办理。2018年5月,路某1真找到祝某帮忙,送给其5000元购物卡,祝某收下并答应帮忙。

21、收受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路某2价值2000元衣服票

2017年8月,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涡阳县城关镇村民杨娟欠款60余万元,该案由被告人祝某办理。为尽快执行,该公司经理路某2送给祝某2000元利郎牌衣服票。祝某收下并答应帮忙。

认定20、21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执1004号执行卷宗、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民初6610号民事调解书、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执恢6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由祝某办理,刘奇与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审判长是李某3。

(2)证人李某3证言:刘奇诉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案其已从中调解。

(3)证人冉某证言:2018年祝某为让其帮忙调解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东刘奇之间的纠纷案,送给其4000元购物卡。

(4)证人路某1真证言:在申请执行案件之前其为和祝某处好关系送给祝某1000元康奈鞋票、2000元乔迁贺礼,后为申请执行案件其送祝某5000元购物卡。

(5)证人路某2证言:浙鑫汽车运输公司申请执行杨娟案,其让祝某帮忙并送2000元利郎衣服票。

(6)被告人祝某供述:路某1真为了和其处好关系,在2017年送其一张1000元康奈鞋票和2000元现金,2018年刘奇与路某1真公司纠纷一案由李某3办理,路某1真给其5000元购物卡让其从中帮忙,其从中提供帮助,案件得以调解;2017年浙鑫汽车运输公司申请执行杨娟一案由其办理,路某2给其2000元衣服票。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2、收受阜阳市颍上县谢桥镇李庄村刘某2现金6500元

2011年4月,阜阳市颍上县谢桥镇李庄村刘庄村民刘传民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利辛县公安局逮捕,刘传民妻子刘某2通过高同会找到被告人祝某帮忙,刘某2给祝某8000元现金,祝某收下。后祝某通过双桥派出所原民警王某4给刘传民办理取保候审。2013年初,刘传民涉嫌犯罪一案被起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具办法官是张某5,祝某让张某5帮忙,刘传民被判处缓刑。祝某退给刘某21500元,其余6500元被其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刑初字第0344号刑事卷宗载明:刘传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侦查阶段取保,后法院审判由张某5具办,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证人张某5证言:2011年5月份,其办理刘传民案件,祝某让其帮忙,后经审委会研究被判缓刑。

(3)证人刘某2证言:为刘传民案件,其给祝某8000元,后祝某退1500元。

(4)证人高同会证言:为刘传民案件,其和刘某2找祝某并送8000元,后祝某退还1500元。

(5)证人王某4证言:2011年上半年的时候,祝某联系称一亲戚销赃被警方逮捕能否取保候审,其和蔡某联系,蔡某告知局里准备召开退赃大会,如果退赃可以取保。后来祝某给其送一箱酒并称已经取保。

(6)证人蔡某证言:2011年上半年,王某4问其刘传民能否取保候审,后来刘传民儿子到中队退了35000元人民币,当天其安排具办民警给刘传民办理取保候审。

(7)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1年刘传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利辛县公安局抓获,刘传民家人给其8000元让帮忙,在其帮助下刘传民被取保候审并被判缓刑,其退给刘传民家15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3、收受利辛县工商联江集镇分会会长江某22000元油卡

2018年江某2为感谢被告人祝某帮忙执行欠款,送给祝某两张面值500元、一张1000元中石化油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执恢188号执行卷宗载明:江富园(江某2)与戴良燕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执行案由祝某办理。

(2)江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载明江某2与江富园系同一人。

(3)证人江某2证言:为感谢祝某帮其执行戴良燕欠款案,其送给祝某2000元油卡。

(4)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8年江某2为了感谢其执行欠款一事,送其2000元加油卡。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4、收受利辛县红旗工具厂职工张某62000元现金

2017年7月,利辛县红旗工具厂职工张某6申请执行王洪光欠款20余万元,该案由被告人祝某办理。为了让案件尽快执行,张某6送给祝某2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执775号执行卷宗载明:张某6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王洪光财产,承办人系祝某。

(2)证人张某6证言:2017年其申请执行王洪光,该案由祝某办理,其送祝某2000元现金。

(3)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7年7月份左右,张某6申请执行王洪光案件,张某6送其2000元现金。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5、收受利辛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职工孙某22000元现金

2018年9月,利辛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职工孙某2申请执行王少刚等4人欠款15万余元,该案由被告人祝某办理,为尽快执行,孙某2送给祝某2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执1718号执行卷宗载明:孙某2申请执行王少刚等人案件系祝某承办。

(2)证人孙某2证言:在2018年,其想让祝某执行案件快点,送给祝某2000元。

(3)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8年9月,孙某2申请执行王少刚等人欠款,孙某2为让其帮忙送其2000元现金。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6、收受程家集镇人王某52000元现金

2018年4月,牛腊青申请执行其前夫韩灯永子女抚养费50万元及车辆过户等,该案由被告人祝某办理。为了尽快执行,同年6月,牛腊青丈夫王某5通过侯某送给祝某2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执687号执行卷宗载明牛腊青申请执行案由祝某承办。

(2)王某5与牛腊青结婚证复印件载明二人于201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

(3)证人侯某证言:在2018年,王某5家属牛腊青的执行案件是祝某办理的,王某5让其送给祝某2000元。

(4)证人王某5证言:2018年其妻子牛腊青的执行案件,其让侯某给祝某2000元。

(5)侯某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载明侯某转给平静如水2000元,平静如水退还是侯某未接受。

(6)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侯某因朋友牛腊青的执行案件能快点执行,转给其20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7、收受西潘楼镇郭楼村村民马某24900元

2014年3月,高丽梅与白鹏涛离婚一案,高丽梅母亲马某2通过高凤雅请祝某帮忙。马某2送给祝某5000元现金,祝某收下后,请副庭长陈某1帮忙,后高丽梅、白鹏涛达成离婚协议,祝某缴纳100元诉讼费,其余4900元被其日常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卷宗载明:高丽梅起诉白鹏离婚案,后经调解结案。

(2)高丽梅情况说明载明:2014年因其离婚案,其和马某2送给祝某5000元。

(3)高凤雅情况说明载明:2014年,马某2请其帮忙高丽梅离婚一事,其和祝某说了,后来听说马某2送给祝某5000元。

(4)证人陈某1证言:2014年祝某让其帮忙高丽梅离婚案,后祝某缴纳100元诉讼费,该案调解离婚。

(5)证人马某2证言:2014年高丽梅跟白鹏离婚案,其找到祝某帮忙并给祝某5000元现金。

(6)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4年高丽梅、白鹏离婚案件,高丽梅母亲找到其帮忙并送5000元,其缴纳诉讼费100元,余款被其日常开支。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8、收受孙集镇许沟口村村民李某55000元

2012年11月,孙集镇许沟口村许东、许西村民组诉孙集镇许沟口村李后村民李某5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判决后,李某5不服上诉发回重审。2014年7、8月,李某5找到被告人祝某,请其跟具办法官刁志岭打招呼,李某5送给祝某5000元现金,祝某收下并答应帮忙。后祝某跟刁志岭打招呼,让其照顾李某5,刁志岭以政府确权结果为判决依据,李某5败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卷宗载明:李某5败诉,审判长是刁志岭。

(2)刁志岭情况说明载明:祝某为李某5打招呼,后李某5败诉。

(3)证人李某5证言:2014年其为了土地纠纷案件让祝某帮忙并送祝某5000元。

(4)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4年李某5因土地纠纷案让其帮忙找刁志岭打招呼,并送给50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9、收受西潘楼镇东王村刘明庄村民吕标1箱洋河六瓶装梦之蓝、1箱六个核桃、1箱牛奶(价值1930元)

2018年9月,西潘楼镇东王村刘明庄村民李影诉其前夫吕标两个女儿抚养权归还,并支付抚养费。吕标通过李德奇找被告人祝某帮忙,请其跟该案具办法官马苗苗说情,驳回李影的诉讼请求,祝某答应帮忙。10月21日,吕标送给祝某1箱洋河6瓶装梦之蓝、1箱六个核桃、1箱牛奶共计价值人民币1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民初6525号民事卷宗载明吕标与李影关于变更女儿抚养权纠纷案系马苗苗承办。

(2)吕标微信支付账单载明2018年10月21日买东西花费1930元。

(4)李德奇情况说明载明:吕标因离婚案让其跟祝某打招呼,2018年10月21日吕标送给祝某1箱6瓶装洋河梦之蓝白酒、1箱牛奶和1箱六个核桃。

(5)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8年李影诉前夫吕标子女抚养权案,吕标通过李德奇找其帮忙,并送其1箱6瓶装洋河梦之蓝白酒、1箱牛奶和1箱六个核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30、收受利辛县卫计委医改办主任于某4000元购物卡

2018年利辛县卫计委医改办主任于某醉酒驾车一案由利辛县法官高某2办理,为了能争取免予刑事处罚,于珏找到祝某,让其请高某2帮忙照顾,祝某答应帮忙协调。于珏送给祝某2张面值2000元购物卡。后祝某找到高某2帮忙,被拒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刑终297号刑事裁定书、利辛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和(2018)皖1623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书载明于某危险驾驶案审理过程。

(2)物证:兴客隆超市购物卡1张,面值2000元。

(3)证人高某1证言:祝某让其给他人寄送一张购物卡,有祝某写的便条。

(4)、证人于某证言:2018年其因危险驾驶被起诉,其给祝某4000元购物卡让祝某帮忙。

(5)证人陈某2证言:因于某驾驶案其和于某到祝某家送4000元购物卡。

(6)证人高某2证言:2018年祝某为于某危险驾驶案向其打招呼,其没有收祝某寄的东西。

(7)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8年,于某因危险驾驶被起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于某让其帮忙并送4000元购物卡。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31、收受颍上县谢桥镇李庄村村民彭某3万元现金

2017年底,颍上县谢桥镇人廉守玉被逮捕。其妻子彭某通过高同会找到被告人祝某帮忙,彭某委托高同会送给祝某30000元现金,祝某收下。后祝某请县公安局法制科教导员石某给廉守玉办理取保候审,送给石某10000元现金,廉守玉被取保候审。案件到法院后,祝某找到具办法官王某6希望对廉守玉夫妻判处缓刑,被王某6拒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廉守玉、彭某、张合业一审刑事诉讼卷宗载明:廉守玉等盗窃案侦查、判决情况。

(2)马林情况说明载明:王某6办理廉守玉夫妇盗窃案,王某6向其汇报祝某送6000元的事,期间多次未退掉,其让王某6找人帮忙退钱。

(3)利辛县公安局纪检组提供的情况说明及上缴条载明:石某于2018年11月13日上缴至利辛县公安局纪检组违纪现金10000元。

(4)石某情况说明载明:祝某送给其1万元时声称用于退赃,后来联系程立峰得知廉守玉家人已经退赃,其联系祝某让其将该款领回,祝某因忙未领取,后其将该款上缴组织。

(5)程立峰情况说明载明:石某曾向其表明廉守玉是祝某亲友,因廉守玉退赃,后按照办案流程给廉守玉办理了取保。

(6)利辛县公安局纪检组情况说明和上缴条载明:2018年11月13日上午,石某主动到纪检组写出情况说明,同时计较其违纪现金10000元整,并同意上缴该违纪现金。

(7)证人彭某证言:祝某帮忙给廉守玉办理取保候审。

(8)证人高同会证言:2017年11月,廉守玉因盗窃被拘留,彭某给其3万元让找祝某帮忙。

(9)证人宋某证言:陈研给其6000元现金说是祝某给的,让其帮忙退给祝某。

(10)证人王某6证言:为廉守玉夫妇案件,祝某给其6000元,其先是没退掉,后向马林庭长汇报此事,最后让宋某帮忙退钱。

(11)证人石某证言:2017年祝某让其帮忙照顾廉守玉案件并给其1万元,后其把该款上缴到局里。

(12)证人李某6证言:2017年石某帮助廉守玉办理取保。

(13)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7年廉守玉夫妇多次盗窃被抓获,廉守玉找到高同会并给3万元,其给石某1万元让其办理取保候审,给承办法官王某66000元让帮忙照顾。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32、收受淮北市相山人时某10000元现金、8000元购物卡

2015年时某申请执行祝辉一案由县法院法官马亮具办。为了尽快执行,时某送给被告人祝某10000元请其帮忙,祝某收下。后祝某催着马亮抓紧执行,最终时某和祝辉签订了和解协议。为了感谢祝某的帮助,2016年至2018年间时某共送给祝某8000元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执字第673号、(2014)利执字第677号、(2015)利执字第724号执行卷宗载明时某与祝辉等人借款纠纷执行案件由马亮办理。

(2)时某提供的利辛县农商银行账户明细。

(3)马亮交代材料载明其收受时某为表示感谢送其2000元购物卡。

(4)证人时某证言:因执行案件,为了让祝某帮忙,送给祝某1万元现金、8000元购物卡。

(5)证人王某7证言:为执行案件,时某请祝某帮忙,送其1万元现金和8000元购物卡。

(6)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时某因执行案件,为表示感谢送给其1万元现金和8000元购物卡。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33、收受中鑫担保公司职工李某71000元木林森鞋票、1000元利郎衣服票、2000元购物卡、5000元现金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祝某负责执行利辛县人付彪、梁宁从中鑫担保公司借款未归还的案件。中鑫担保公司的代表李某7找祝某帮忙尽快执行,送给祝某1000元木林森鞋票、1000元利郎衣服票、2000元购物卡、5000元现金,祝某收下并答应帮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执字第1327号执行卷宗、(2013)利执字第00643号执行卷宗载明:李贺贺因民间借贷,申请执行,承办人是祝某。

(2)证人李某7证言:因执行案件,其共送给祝某1000元木林森鞋票、1000元利郎衣服票、2000元购物卡和5000元现金。

(3)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其办理中鑫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纠纷执行案件,李某7是该公司代表,为尽快执行,李某7送其1000元木林森鞋票、1000元利郎衣服票、2000元购物卡和5000元现金。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34、收受利辛县纪王乡街上开家具店孙某42000元现金

2018年上半年,孙某4因房屋产权纠纷打官司,具办法官是黄海洋,孙某4通过孙玉敬请被告人祝某帮忙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祝某答应帮忙。孙某4送给祝某2000元现金,祝某收下后找黄海洋说了孙某4的诉求,黄海洋表示尽量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冯红光起诉董月季、纪绍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审判长是黄海洋。

(2)黄海洋证言及情况说明:2018年5月前后,因冯红光案件,祝某向其打招呼。

(3)证人孙某3证言:2018年5月左右,孙某4让其找祝某帮忙并送祝某2000元现金。

(4)证人孙某4证言:2018年5月其让孙玉敬找祝某帮忙打官司,其送祝某2000元现金。

(5)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因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孙某4通过孙玉敬让其帮忙,并送其20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

1、利辛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载明:利辛县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2日对祝某立案,同日对其留置。

2、利辛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祝某到案经过载明:2018年10月22日,亳州市纪委监委到利辛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将祝某带至亳州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谈话。同日,对祝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予以立案,进行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审查期间,祝某除如实供述调查组已经掌握的利辛中鑫担保公司职工李某7向其行贿的事实,还主动交代收受他人贿赂的违纪违法事实,退缴全部涉案款。

3、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逮捕证载明:祝某于2018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决定逮捕。

4、利辛县监委扣押清单载明扣押兴客隆超市购物卡1张面值2000元。

5、中国银行地方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付款凭证载明祝某缴纳27万元。

6、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刑他4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亳州检指辖批(2018)5号批复载明:祝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蒙城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7、利辛县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祝某系中共党员1995年8月到利辛县人民法院工作,1995年至2012年任书记员,2012年至2014年3月任执行庭助理审判员,2014年3月任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执行庭审判员。

8、户籍证明载明祝某出生于1975年12月1日及其他自然状况。

9、利辛县公安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载明暂未发现祝某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20起犯罪,在具有请托事项之前,路某1真为和祝某处好关系而送的3000元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该起指控中,路某1真在请托之前给祝某送的3000元财物因未达到10000元以上,故不计入受贿数额。

对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第29起收受白酒等物品属违纪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因此祝某收受白酒、饮料等物品的行为属于受贿,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中祝某收到款项后有19900元转交他人,该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祝某把收受款项转交他人,属犯罪完成后的处分行为,因此该部分款项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接受调查时能够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还能主动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并在调查期间已经全部退赃,庭审时也能认罪,因此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有关此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祝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地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祝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十六万一千一百三十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三、对利辛县监察委员会扣押的一张面值二千元的兴客隆超市购物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如国

审 判 员  李辉江

人民陪审员  胡立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娜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