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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3刑初7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2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0323刑初73号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一部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双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庄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犯罪事实。2018年蚌埠市公安局办理的蚌埠市刘氏兄弟等人涉黑案件,案件主要被告人刘兆水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刘兆水特定关系人李某1通过他人联系到被告人张某(固镇县看守所辅警),李某1为让被告人张某“关照”刘兆水,于2018年4月至9月期间,多次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人民币39888元;手机两部、烟酒合计价值人民币19188元;15年茅台酒2瓶、玉吊坠1件及茶叶若干。

(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在任固镇县看守所辅警期间,收受李某1贿赂后,违反岗位职责规定,利用值班间隙,违规将刘兆水带出监室,为其提供微信视频方式与外界联络,泄漏案情,为刘兆水非法处分财产提供帮助,使涉案钱款流失,对刘兆水涉黑案件的侦查、财产追缴工作形成不利影响,社会影响恶劣。

为证实上述主张,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巡视登记薄、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徇私舞弊、违反监管规定帮助他人泄漏案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张某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对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关于滥用职权罪,对泄漏案情,对刘兆水非法处分财产提供帮助,使涉案钱款流失,对刘兆水涉黑案件的侦查、财产追缴工作形成不利影响,社会影响恶劣有异议,对该部分事实不认可。

辩护人庄敏提出:一、对受贿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二、关于滥用职权罪,对“泄露案情、为刘兆水非法处分财产提供帮助,使涉案钱款流失”的事实有异议,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成立,主要理由是:1、关于泄露案情,根据庭审证据反映所谓的“泄露案情”是指李某1让张某询问刘兆水是否向巫某送了价值100万元的茶壶,经张某转告李某1“没有”。本案证据中没有任何巫某是否被立案查处且与该茶壶具有关联的相关事实,因此该指控不能成立。2、关于“为刘兆水非法处分财产提供帮助”,案件证据不能证实涉案50万元系非法财产。3、关于“使涉案钱款流失、对追缴工作形成不利影响”,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的50万元是非法财产,不存在追缴问题,更不存在50万元流失和追缴不利。从滥用职权的立案标准看,首先张某没有职权;其次,张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再次,张某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牵连犯,不应当数罪并罚。三、关于对张某的量刑意见,1、张某没有犯罪前科;2、张某自愿认罪,并退赃;3、张某的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18年1月份,蚌埠市公安局办理的蚌埠市刘氏兄弟等人涉黑案件,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刘兆水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期间,刘兆水的特定关系人李某1通过他人结识到固镇县看守所警务辅助人员张某,李某1为让被告人张某“关照”刘兆水,于2018年4月至9月间,张某多次收受李某1本人及李某1通过李某2送给的现金人民币39888元;手机两部、烟酒合计价值人民币15188元;15年茅台酒2瓶、玉吊坠1件及茶叶若干。另外,被告人张某主动向李某1索要4瓶飞天茅台,后又4000元价格出售。

另查明,2018年11月20日蚌埠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将涉案的玉吊坠一个、茅台酒2瓶移交固镇县监察委员会;12月6日蚌埠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将oppo黑色手机一部移交固镇县监察委员会。2018年11月26日、12月11日,被告人张某分别向固镇县纪委上缴违纪处理款43888元和90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李某2、刘某1、费某、朱某的证言,安徽立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蚌埠市通势力精品手机店购机证明,移交证据材料清单、固镇县监察委员会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扣押的涉案两瓶茅台酒、玉吊坠物证照片,蚌埠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情况说明,蚌埠市公安局关于张某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函,蚌埠市公安局拘留证、传唤证、释放通知书,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固镇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信息表、劳动合同,李某1建设银行流水明细,固镇县看守所监控值班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滥用职权事实

蚌埠市刘氏兄弟等人涉黑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刘兆水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期间,时任固镇县看守所警务辅助人员的被告人张某在收受李某1贿赂后,违反岗位职责规定,利用值班间隙,为刘兆水提供香烟,给刘兆水捎带物品、通过放风间屋顶为刘兆水投递食物。违规将刘兆水带出监室,为刘兆水通过微信视频通话或录制微信小视频的方式与李某1联络。刘兆水向李某1泄漏案情,为刘兆水非法处分财产提供帮助,使涉案钱款流失,对刘兆水涉黑案件的侦查、财产追缴工作形成不利影响,社会影响恶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案发经过。证实2018年9月25日固镇县看守所203监室在押人员出现多数人腹泻,经查系因食用变质食品所致。通过回放监室监控,发现看守所辅警张某9月24日13时许将102监室在押人员刘兆水带出前往图书室,本案案发。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固镇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信息表、人口信息表、劳动合同。证实被告人张某系固镇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

4.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的视频说明、固镇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证实2018年9月6日、9月9日、9月24日,被告人张某分别从监室内将刘兆水带出,带进图书室,并给刘兆水捎带物品、通过放风间屋顶投递食物。

5.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固镇县监察委员会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提取笔录、调取涉案财物清单、委托技术协助书、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协助说明书、关于制作手机取证书面报告的说明、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对李某1使用的2部手机(iphone6splus、iphone7plus)进行数据恢复形成的电子数据资料。证实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oppo手机、华为手机、李某1使用的iphone6splus、iphone7plus手机进行提取,并委托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对手机相关数据恢复,形成书面报告,手机恢复内容包括李某1通过张某为刘兆水传送物品、捎带口信,传递视频等。

6.张某、李某1、李某2的通信话单。证实张某与刘兆水的特定关系人李某1、李某2的通话情况。

7.固镇县看守所所务会议记录。证实看守所多次召开全体人员会议,严禁民警与刘兆水家人联系,并强调对刘兆水进行重点监控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8.固镇县看守所出具的《看守所2018年1-9月份值班表》。证实1-9月份值班人员情况。

9.固镇县看守所出具的监控值班记录。证明张某值班情况。

10.刘兆水作为较大风险在押人员进行管理的公示材料。证实固镇县看守将刘兆水作为具有较大风险等级,需要重点巡控人员进行管理。

11.蚌埠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对张某滥用职权对“2017.7.18”专案侦办产生影响的说明。证实(1)刘兆水通过视频使李某1将50万元欠款要回,李某1将钱款拿回后,将其挥霍掉。该笔钱实为涉案款,张某的行为使涉案钱款流失,对追缴涉黑财产造成不良影响。(2)“刘氏兄弟等人涉黑案”在全市乃至全省均为影响重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刘兆水本人更是关注的焦点,在案件侦办期间出现这种行为,对相关单位及社会均造成了不良影响。

1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给张某送东西就是为了让他多照顾老刘,给老刘行个方便,能带点东西进去吃,送不进去的东西也能带进去。和张某熟悉后,张某说可以通过微信和刘兆水联系。通过张某给刘兆水送过烟、熟食、衣服、药品,张某拍了一些刘兆水在看守所中的小视频发给自己,自己也拍过自己的视频发给张某,让他给刘兆水看。刘兆水托张某给自己带过话,内容是刘兆水让自己去给他要50万元的欠款,后来自己把这笔50万的欠款要来了。除了带话之外,张某还给自己和刘兆水通过手机互发微信小视频。

1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份通过李某1介绍我认识的张某,李某1想让张某关照一下刘兆水,李某1让自己给张某送钱物就是想让刘兆水在看守所里面能得到张某的照顾,送点饭给刘兆水吃和带到监室外面抽烟,另外通过他能直接和刘兆水联系。通过张某的手机微信李某1和刘兆水视频过好多次,此外张某会录一些刘兆水讲话的小视频给李某1。

1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自己在妈妈李某1手机里见过爸爸刘兆水被抓起来后在看守所里发的视频,当时爸爸说让妈妈照顾好家庭,其他没说什么。妈妈说是看守所里一个姓张的工作人员帮忙的,具体叫什么名字自己没问,也没见过那个人。知道妈妈经常到固镇给爸爸送饭,有时候也送香烟。

1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春节前校友崔云东打个电话给自己,说是一个熟人找到他,有一个叫刘兆水被关起来了,他身体不好,有糖尿病,让张某平时照顾一下。过几天李某1的联系张某。每次联系张某是给刘兆水送一些吃的。

16.证人张某、李某3、蔡某、詹某的证言。以上人员均为当时固镇县看守所的在押人员。证实看守所有一个张姓的干部,有时会从放风间投送食物给刘兆水。有时利用中午休息时间把刘兆水带出过监室,大概半个小时后,刘兆水回到监室。

17.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蔡某、詹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张某利用午休时间将刘兆水带出监室。

18.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妻子刘某1说固镇的崔云东给她说,让自己关照一下刘兆水。看守所开会多次强调任何人不得单独接触刘兆水,还说刘兆水是黑社会。开始李某1给自己打电话说想给刘兆水送点东西,后来让带刘兆水出来抽烟,自己带刘兆水出来到图书室抽烟了。一次李某1打电话说想刘兆水了,想让带刘兆水出来抽烟的时候和她微信视频通个话。之后李某1隔三差五的联系送菜、送烟,他们之间的微信视频通话次数也多了。刘兆水和李某1视频通话一共大概十几次,不会超过15次,李某1和李某2给刘兆水送衣服、烟、菜等,包括给自己送礼合计有三十次左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在押人员刘兆水与外界联络、泄露案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张某受贿的财物中4瓶飞天茅台系索贿,予以从重处罚。关于受贿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缴涉案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滥用职权罪对“泄露案情、为刘兆水非法处分财产提供帮助,使涉案钱款流失”的事实有异议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没有犯罪前科、对受贿罪张某自愿认罪,并退赃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978元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扣押在案的oppoR15黑色手机一部、玉吊坠一个、茅台酒2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建

审 判 员  张克南

人民陪审员  张 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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