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8)皖1321刑初13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2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皖1321刑初138号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18]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许庆义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砀山县砀城镇政府民营工业园区拆违控违领导小组三中队队长期间,和张某7、荣某、王某8、王某1、周某1、段某、李某1、黄某1(均另案处理)私自收取辖区内违规建房户孙某4、孙某5建、张某8等人所送钱款,然后均分。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参与均分105700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7850元,案发后已退缴至砀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对被告人许某某依法定罪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受贿罪,;犯罪数额应为许某某亲自收取的和参与分得的45500元;被告人许某某有自首及退缴赃款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砀山县砀城镇拆违控违领导小组于2012年2月21日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三个中队组成,被告人许某某先后任第二中队、第三中队队长。至2013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对辖区内违规建房户进行查处时,多次与该办公室主任张某7、中队队长王某8、队员李某1等人收受违建户张某9、孙某4等人所送钱款,对违建户放松监管,为违建户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的钱款被队员均分或用于队员加班吃饭、维修车辆,部分钱款由专人保管。其中许某某参与收受钱款102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3月,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张某9违规建房,委托其弟张某1给王某8送3000元现金。该款经办公室主任张某7安排,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350元,剩余20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1证明:其给王某8说哥哥张某9想违规建房,王某8表示愿意帮忙。房子建好后,其于2013年3月的一天送给王某83000元。

2、证人李某1、周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2013年初,张某9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让停工。后张某1帮张某9说情,找王某8让给予照顾,并给王3000元现金。王某8把此事给他们说了,五人与张某7、许某某、王某8将钱均分了,每人分350元,余款用于平时吃饭了。几人都知道是什么钱,分钱是经张某7同意的,八人在一起商量决定分的。

3、同案人张某7供述:张某9在老宅基地建房被查处。几天后,其听王某8讲张某1送来3000元钱,让他们对张某9建房给予照顾。其安排王某8将钱分给了其与许某某、黄某1等八人,每人350元,余款用于平时吃饭了。收钱后没再制止该户建房。

4、同案人王某8供述:张某9建房被查处期间,张某1帮张某9说情,到办公室给其3000元现金,当时黄某1等三四个队员在场。其将这户给3000元钱的事告诉其余七个人,有队员提议并经张某7同意,八人商量决定分掉。其与张某7、许某某、黄某1等八人每人分350元,余款被几人平时吃饭了。

5、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二、2012年9月,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孙某4违规建房,委托朱玉权给王某8送2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朱某1证明:2012年9月,孙某4建房时,王某8、张某7等人不让建,孙某1找其帮忙,其让他拿3000元钱。第二天其在车里将该款交给了王某8。

2、证人孙某1证明:2012年9月,其弟孙某4建房时被控违办的人推倒了。其去找朱某1,朱让其拿3000元钱。

3、证人李某1、周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2012年,大陈庄自然村孙某4建房被他们查处。后王某8说孙某4托朱玉权送来2000元钱。他们和张某7、许某某、王某8等人商量后,经张某7同意,每人分了250元。后没再制止这户建房。

4、同案人张某7供述:孙某4建房被查处勒令停工后,朱玉权给王某8送2000元钱,让他们对这户进行照顾。王某8给其说了收钱的事。后其他队员提议,其同意将该款分给其和王某8、许某某、黄某1等人,每人分了250元。后没再制止这户建房。

5、同案人王某8供述:孙某4建房被查处勒令停工后,朱玉权给其2000元钱,让对这户进行照顾,张某7等人在场。后其和黄某1、段某等人商量后,经张某7同意,每人分了250元。

6、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三、2012年10月,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孙某5建违规建房,委托朱玉权给王某8送2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朱某1证明:2012年九十月份,孙某5建建房,王某8带人去制止,丁某找其帮忙,交给其4000元现金,其留下1000元。次日,其在王某8办公室交给王3000元。

2、证人丁某证明:2012年10月,其家违规建房,张某7带人要求停工。其找朱某1帮忙,朱让其拿点钱,其交给朱4000元。后房子建好了。

3、证人李某1、周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2012年10月,孙某5建建房被几人查处。后王某8说孙某5建委托朱玉权送来2000元钱,让给予照顾。经张某7同意,他们与张某7、许某某、王某8等人将该款均分了,每人250元。后没再制止该户建房。

4、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2年10月,孙某5建建房被查处并勒令停工后,王某8说朱玉权给了2000元钱,让给予照顾。经其同意,该款被其和王某8、许某某等人每人250元分了。后没再制止这户建房。

5、同案人王某8供述:孙某5建建房被查处,并让其停工。后朱玉权给其2000元钱,让对该户予以照顾。其将此事给张某7、许某某、黄某1、段某等人说过后,每人分了250元。

6、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四、2012年10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戚永违规建房,委托朱某1给王某8送2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朱某1证明:戚永违规建房,王某8带人去制止。戚永找其帮忙说情,后戚永给其4000元钱。其到王某8办公室交给王2000元。

2、证人戚某1证明:其家违规建房期间,控违办的多次要求停工。其找朱某1帮忙说情,给朱4000元。

3、证人李某1、周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2012年10月,戚永建房被他们查处。后王某8说戚永委托朱玉权送来2000元钱。后经张某7同意,他们与张某7、许某某、王某8等人平均每人分了250元。

4、同案人王某8供述:戚永建房被他们查处,后朱玉权给其2000元钱,让对这户进行照顾。其将此事给其他七人说过后,八人每人250元将该款均分。后没再制止这户建房。

5、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2年10月,戚永建房被他们查处。后听王某8讲朱玉权给戚永家说事,给了2000元钱。该款被其与王某8、许某某等人每人250元分了。是队员提议,其同意分的。

6、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五、2012年8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的张某8违规建房,委托朱某1给王某8送2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与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朱某1证明:张某8建房时,王某8带人去制止。张某8妻子戚某2找其帮忙,其让她拿4000元钱,其留下2000元,送给王某82000元。

2、证人戚某2证明:2012年8月其家违规建房,控违办的要求停工,其找朱某1帮忙,交给他4000元钱送给控违办的。

3、证人李某1、周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张某8建房被他们查处。后王某8讲张某8委托朱玉权送来2000元钱。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他们和张某7、许某某、王某8每人250元均分。

4、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2年,张某8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让停工。后王某8说朱玉权给这户说情,给了2000元钱。该款经其同意,被分给其与王某8、许某某等人,每人分250元。

5、同案人王某8供述:张某8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让其停工。过了几天,朱玉权给其2000元钱,让对这户进行照顾,当时张某7在场。其将此事给其他人说后,其他队员提议,经张某7同意,其与张某7、许某某等人每人250元将该款均分,后没再制止这户建房。

6、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六、2012年6月,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黄某2违规建房,委托张某2给黄某1联系送了4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500元,余款50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2证明:2012年6月,黄某2家建房时控违办的让停工,黄某2让其帮忙找人。两人一同到控违办找黄某1,黄某1说等房子建好再说。房子快建好时,黄某1给其打电话让送4000元钱。其和黄某2一起到控违办送了4000元现金。

2、证人黄某2证明:2012年6月,其家违规建房时被控违办五六个人制止。其给张某24000元让找控违办的说情,两天后房子就建起来了。

3、证人黄某1、王某1、段某、李某1均证明:2012年6月,黄某2建房被他们查处。张某2到办公室送了4000元钱,让他们对黄某2建房进行照顾。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四人与张某7、王某8、许某某平分了,每人500元,余款用于平时吃饭了。后这户建房他们没再制止。

4、同案人张某7供述:黄某2违规建房被查处后的一天,张某2和黄某2到办公室送了4000元现金,让他们给予照顾,当时黄某1将钱收下。该款被其与王某8、许某某等人均分,每人500元,余款500元被用于平时吃饭了。

5、同案人王某8供述:2012年6月,黄某2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要求停建,张某2来说情。后听黄某1说张某2到办公室送了4000元钱。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其和张某7、许某某等人均分了,每人500元,余款被他们平时吃饭了。

6、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七、2012年1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汪新庄自然村杨某1违规建房,委托李某2给黄某1送2000元现金。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2证明:2012年11月,杨某1建房,控违办让停工,杨某1让其帮忙,交给其4000元钱让送给控违办的。其在控违办交给黄某12000元,并说是杨某1送的。

2、证人杨某1证明:2012年11月,其家违规建房,控违办要求停工。其给李某24000元钱让他帮忙找控违办的说情。

3、证人周某1、李某1、王某1、段某、黄某1均证明:2012年11月,杨某1建房被查处并要求停建后,李某2帮这户说情。李某2送来2000元现金,黄某1收钱后交给许某某了。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他们和张某7、许某某、黄某1等人均分了,每人250元。后没再制止这户建房。

4、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2年11月,杨某1建房被他们查处后,李某2来说情。听荣某说李某2送来2000元钱。经队员提议,其同意,该款被其与王某8、许某某、黄某1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5、同案人王某8供述:杨某1建房被查处后,李某2来说情,送到办公室2000元钱。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其和张某7、许某某、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余款用于平时吃饭了。

6、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八、2013年3月,砀山县赵屯镇吕集村王某2在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给许某某送3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40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3证明:王某2建房被控违办查处要求停工,王某2让其帮忙找控违办说情。其找到许某某和张某7,将王某2给其的几千元给了许某某。

2、证人王某2证明:其违规建房时,许某某等人制止,其找李某3帮忙说情,并给他5000元现金。

3、证人黄某1、周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2013年3月份,王某2建房被查处后,许某某说这户委托李某3送来3000元钱。经张某7决定,该款被四人与张某7、许某某、王某8均分了,每人40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时吃饭了。

4、同案人张某7供述:王某2违规建房时被他们查处并让停工,王某2请李某3找其和许某某说情,李某3许诺,让王某2拿钱给他们。王某2的房子快建好时,他们又去查处,后李某3找许某某,听许某某讲李某3给了3000元钱。该款被其与许某某,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400元,余款200元用于共同吃饭了。

5、同案人王某8供述:2013年3月,王某2违规建房被查处,并扣了建房用的吊车。后听许某某讲李某3为让他们给予照顾,给了3000元钱。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其与张某7、许某某等人均分,每人40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时吃饭了。

6、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九、2012年七八月间,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王某4、王某9、娄某1三人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给许某某送6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700元,余款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3证明:2012年七八月份,张某3与王某4找其,讲王某4、王某9、娄某1要建房,请其帮忙与控违办的协调。后张某3和王某4约其去西关,王某4在车里给其5000元现金。后王某9交给其2500元现金。其到园区找到张某7和许某某,交给张某76000元,剩下的1500元被其花了。

2、证人王某3证明:2012年七八月份,其帮儿子王某9建房,控违办的要求停工,其通过李某3给控违办的送了2500元后房子建起来了。

3、证人娄某1证明:2012年七八月份,其家违规建房,控违办的要求停工,当时王某4也在建房。为顺利建房,两人决定每人拿2500元钱交给李某3让他找人帮忙。给过钱其家房子建起来了。

4、证人王某4证明:2012年,其与娄某1家违规建房,两人商量每人拿2500元让李某3找人帮忙。后其与张某3将5000元现金交给李某3。后两家的房子都建成了。

5、证人张某3证明:2012年,王某4讲他和娄某1要违规建房,想通过李某3花钱疏通关系。其与王某4约李某3见面,王某4将5000元钱给了李某3。

6、证人李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2012年七八月时,王某4、王某9、娄某1建房被他们查处后,许某某说这3户委托李某3送来6000元钱。经许某某提议,张某7同意,该款被他们和张某7、许某某等人均分,每人700元。余款用于一起吃饭了。

7、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2年七八月份,于楼村村民王某4等三户违法建房被他们查处,李某3和张某3约其和许某某吃饭时,提出请他们帮忙,让这三户的房子建起来。后李某3找其与许某某,并送6000元钱,说是王某4等三户的,许某某收下。该款被其与许某某,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700元,余款用于一起吃饭了。后三户的房子顺利建成。

8、同案人王某8供述:2012年七八月份,其参与分了中原社区于楼王某4、王某9、娄某1三户为建房委托李某3送的6000元钱,钱是许某某收的。该款被其与张某7、许某某等人每人分700元,余款用于平时一起吃饭了。分钱是许某某提议,经张某7同意的。

9、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十、2012年八九月,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郭某2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给许某某送4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3证明:2012年八九月份,郭某2违规建房被许某某等人查处。郭某2找其与控违办协调,其将郭某2的4000元现金交给许某某,并说是郭某2的钱。

2、证人姚某证明:其家2012年八九月违规建房时被查处,丈夫郭某2给李某34000元钱让李帮忙找人说情。

3、证人李某1、黄某1、段某均证明:2012年八九月份,郭某2建房被他们查处,要求停工。李某3来给郭某2说情,后来许某某说李某3给了4000元钱。后三人与张某7、许某某等人将该款均分,每人分500元。分钱是许某某提议,经张某7同意的。

4、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2年八九月份,李某3的老表郭某2建房期间,许某某带人去拆了三四次。李某3来说情,后听许某某讲李某3因郭某2建房送来4000元钱。该款被其与许某某,王某8等人每人500元均分。

5、同案人王某8供述:2012年八九月份,郭某2建房被查处,李某3出面说情。听许某某讲李某3为了这户建房给了4000元钱。后该款被其与张某7、许某某等人均分,每人500元。许某某提议,经张某7同意分的钱。

6、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十一、2012年8月,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曹某1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给张某7送3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400元,余款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3证明:2012年八九月,曹某1为顺利建房,让其找人说情。其和曹某1喊张某7等人吃饭,曹某1交给其3000元钱让其给张某7,其把张某7喊到外面把3000元给他,并说是曹某1给的钱。

2、证人曹某1证明:2012年其违规建房被查处,其找李某3协调。其和李某3请拆违办的人吃饭,并交给李某33000元钱,李某3将一个戴眼镜的人叫出去把钱给了他。

3、证人周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曹某1建房被他们查处并要求停工。后张某7说:李某3给这户说情送了3000元钱。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他们和张某7、许某某、王某8每人400元分了,剩余200元平时吃饭了。

4、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1年八九月时,曹某1建房时被执法队制止后,曹某1托李某3请其与队员吃饭,李某3在房间外给其3000元,讲:“这些钱是曹某1为盖房给的,他盖房子你们就别问了。”其同意。后没再制止曹某1建房。这3000元钱被其和许某某、王某8等人每人400元分了,剩下的200元平时吃饭了。

5、同案人王某8供述:曹某1违规建房被他们查处后,李某3请吃饭。后听张某7说:李某3让他们对这户建房给予照顾,给了3000元钱。经许某某提议,张某7同意,该款被其与张某7、许某某等人每人400元均分,剩下200元平时吃饭了。

6、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十二、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徐某违规建房,委托李某3给张某7送2000元现金,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等人均分,每人250元,剩余25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3证明:徐某找其帮忙协调违规建房之事,其与张某7、王某8协商后,将徐某交给其的2000元钱交给他们,并说这是徐某为盖房子给的钱。

2、证人薛某证明:其家违规建房被查处,其和徐某找李某3帮忙说情。李某3带其和徐某去找人,徐某给李某32000元现金,李将钱送给了拆违办的。后房子建起来了。

3、证人周某1、黄某1、王某1、荣某、段某均证明:徐某建房被他们查处后没几天,张某7说徐某托李某3送来2000元钱,并将该款分给自己与张某7、许某某等人,每人250元,剩下的钱平时吃饭用了。

4、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徐某建房被查处后,李某3找其对徐某建房给予照顾,并提出需要徐拿多少钱,当时其说:拿二三千元吧。李某3同意,后交给其2000元钱。该款被其与许某某、黄某1等人分了,每人250元,剩余的吃饭了。

5、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十三、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初,砀山县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九户村民违规建房,委托翟某1共送给被告人许某某现金18800元(分别是翟会峰3000元、曹某23000元、何某12000元、张某102000元、曹森腾2000元、翟某21800元、翟某32000元、王某101500元、张衡1500元),翟楼自然村郭建厂违规建房委托陈银行给被告人许某某送现金3000元。以上款项,其中18400元被被告人许某某与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被告人许某某分得2300元。

2013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得知被村民举报,砀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可能介入调查,被告人许某某将21800元现金退还给翟某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5证明:其子王某102012年11月份违规建房,控违办的要求停工,王某10交给翟某13000元,请他帮忙说情,后房子建起来了。

2、证人陈银行证明:2012年10月,郭建厂建房被控违办查处,郭建厂让其帮忙找许某某。后其见许某某在办公室,就给郭建厂妻子打电话让她送5000元钱,其交给许某某3000元,并说:你别去推郭建厂的房子了。许某某同意。春节前许某某把钱退给翟某1,翟某1又把3000元钱交给其让退给郭建厂,其没退。

3、证人胡某1(郭建厂妻子)证明:2012年11月其家违规建房,六七人来要求停工。其找陈银行帮忙,后陈银行打电话让其送5000元钱,其把钱交给了陈银行。

4、证人翟某1证明:2012年10月,翟会峰建房,许某某带人推倒。翟会峰让其找许某某说情。后其将翟会峰给的3000元钱交给许某某。2012年10月,曹森腾建房,许某某带人制止,曹森腾母亲让其找许某某说情并给其2000元钱,后其将该款给了许某某。2012年春,张某10建房,许某某、张某7要求停工,张某10让其说情给其2000元钱。后其在控违办将钱交给许某某。2012年11月,曹某2建房,许某某、张某7带人制止,曹某2交给其4000元钱让其帮忙找人。后其在控违办交给许某某3000元,自已留1000元。2012年12月,何某1建房,许某某、张某7带人制止,何某1托其说情给其2000元钱,其在许某某办公室交给许某某。2013年1月,翟某2建房,许某某、张某7带人制止,翟某2托其给许某某说情。过两天其将翟某2交给其的2000元钱交给许某某1800元。2012年,翟某3建房,托其给许某某说情,房子建好后许某某给其打电话,其让翟某3拿2000元钱,在控违办交给许某某。2012年11月,王某10建房,张某7、许某某带人制止,王某10托其说情,并交给其3000元钱。其给张某7说了王某10建房,张某7安排让他快点建,建好后其将1500元钱给了许某某,张某7在场。其留下1500元。2012年12月,张衡建房,张某7、许某某带人制止,张衡父亲找其帮忙交给其3000元钱,其在控违办交给许某某1500元,张某7在场,其留下1500元。2012年11月下旬,张某7、许某某退其21800元。

5、证人刘某1证明:2012年10月,其家违规建房,执法人员要求停工。其丈夫翟会峰给翟某13000元钱让翟某1托关系说情。2012年12月,翟某1退其3000元。

6、证人朱某2证明:2012年10月,儿子曹森腾违规建房,控违办的制止。其找翟某1帮忙说情并交给他2000元钱让他给控违办的送去。2013年春节前,翟某1退其1000元,说是控违办的退的。

7、证人何某1证明:2012年12月,其家违规建房时张某7、许某某等人要求停工,其交给翟某12000元钱让他帮忙说情。2013年正月翟某1退其2000元。

8、证人陈某1证明:儿子张某102012年春违规建房,执法人员要求停工,张某10交给翟某12000元让他帮忙说情,后房子建起来了。儿子张衡2012年夏违规建房,执法人员要求停工,其丈夫交给翟某13000元钱让他帮忙,后房子建起来了。

9、证人曹某2证明:2012年11月,其家违规建房,执法人员要求停工,其交给翟某13000元钱让他帮忙说情。后翟某1把钱退还。

10、证人翟某2证明:2013年元月,其违规建房,控违办的要求停工,其交给翟某11800元钱让他说情。

11、证人翟某3证明:2012年11月,其违规建房,控违办的要求停工,其交给翟某12000元让他说情,控违办的没再问。2013年春节翟某1退其1000元。

12、证人周某1、李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2012年年底,翟某1帮翟楼村的10个建房户送来2万余元现金,翟某1把钱交给许某某后,他们与张某7、许某某等人均分,每人分2300元。后没有再认真查处这些人建房,他们的房子都建成了。2013年春节前,因村民举报,他们一起商量将钱退掉,每人退2300元,差额3400元由许某某拿。21800元由许某某退回。

13、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2年年底,翟楼村有十余户村民同时建房,翟某1帮建房户来说情,其让翟某1和许某某具体谈,翟某1把钱交给许某某。后许某某收了翟某120000余元,其与许某某、王某8等人每人分了2300元。2013年春节前,砀城镇郑某书记在会议上说到翟楼村现在因违建收钱的事,村民举报的厉害,县纪委会彻查此事。会后几人害怕,商量把收的这几户的钱退掉。经翟某1和许某某算账后,翟某1送的建房户的钱共21800元,每人拿2300元,差额3400元是许某某拿的。这21800元是许某某交给翟某1的,并安排翟某1要把这些钱退还给建房户。

14、同案人王某8供述:其参与分了翟某1帮翟楼自然村的约10个建房户送来的共2万余元钱,钱是许某某收的。2013年春节前,郑某在会上说到收翟楼村违建户钱的事,村民已上访。会后队员一起商量退钱的事,都同意退钱。许某某和翟某1算账后,翟某1送给他们建房户的钱共2万元左右,许某某讲每人退2300元。其与张某7、许某某共退18400元,许某某讲差额由他拿。

15、被告人许某某供述: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初,翟楼自然村的9户村民违规建房,委托翟某1共送给其现金18800元(分别是翟会峰3000元、曹某23000元、何某12000元、张某102000元、曹森腾2000元、翟某21800元、翟某32000元、王某101500元、张衡1500元),翟楼自然村的郭建厂违规建房委托陈银行送给其3000元,其和张某7、王某8、段某等人将其中的18400元均分了,每人2300元,余款3400元在其处。

十四、2013年1月、4月,砀城镇中原社区翟楼自然村的翟某4、何某2两家违规建房,委托翟某1共送给许某某4500元现金。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600元,余款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翟某1证明:2013年3月,翟某4建房时,许某某、张某7带人查扣了吊车。翟某4委托其给许某某要吊车,其将翟某4给的2600元现金送给许某某,张某7在场。2012年11月,何某2建房,许某某带人查,何某2委托其给许某某说情并交给其3000元钱,其将钱给了许某某。

2、证人何某2证明:2012年其违规建房时控违办的要求停工,其交给翟某13000元现金让他帮忙说情,后控违办的没再问。

3、证人翟某4证明:2013年3月,其违规建房时,执法人员要求停工,扣了吊车。其找翟某1帮忙说情,与翟一起到控违办,翟某1进去找人,出来后让其拿2000元。其给翟2000元现金,后吊车开走了。

4、证人黄某1、段某均证明:翟某5文和何某3为了建房委托翟某1送来的4500元现金是许某某收的。该款被其和张某7、王某8、许某某等人每人600元分了。

5、同案人张某7供述:翟楼村的翟某5文家建房被举报,他们去制止,并将吊车扣留。后翟某1帮翟某5文送来2500元钱让给予照顾,同时送来的还有何某3的2000元钱,何某3是在2013年元月份建房,他们去制止,也是翟某1说的事。这4500元钱是在办公室里给黄某1又转给许某某的,其当时在场。该款被其和许某某、王某8等人每人分600元,余款平时一起吃饭了。

6、同案人王某8供述:翟楼村的翟某5文及何某3家建房被制止,翟某1帮忙说情。许某某讲翟某1帮这两户送来了钱,其参与分钱了。

7、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十五、2012年6月,砀城镇金山社区郭庄自然村郭转运违规建房,委托郭某1给张某7送2000元现金。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郭某1证明:2012年6月,郭转运家建房,张某7等人发现把吊车开走了。郭转运让其帮忙协调,其与郭转运一同到张某7办公室,其将郭转运的2000元现金交给张某7了,郭转运把吊车开走了,房子也盖上了。

2、证人李某1、周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2012年6月,郭转运违规建房被查处。后郭建议来说情,张某7说郭建议送来了2000元钱。该款被其与张某7、许某某、王某8等人每人250元均分。

3、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2年6月初,其带许某某、黄某1等人巡查时,发现郭转运在违规建房,就把上楼板的吊车开走了。后郭建议到其办公室说情,送其2000元现金,将查处的吊车放走,并安排将该款分给和其一起去巡查的许某某、黄某1、段某等人。

4、同案人王某8供述:郭转运违规建房被查处后,张某7说这户委托郭建议送来了2000元钱。该款被其与张某7、许某某均分,每人250元。

5、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十六、2012年4月,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谭某违规建房,委托胡某2给张某7送了2400元现金。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胡某2证明:2012年4月,其遇到张某7带人砸谭某的房子。后谭某委托其说情,张某7同意让谭某拿点钱接着建。谭某交给其3000元钱,其交给张某72400元,吃饭400元,剩下的其退给谭某了。

2、证人谭某证明内容与胡某2证言一致。

3、证人周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2012年4月,他们在巡查中,发现于楼村一家违规建房,予以制止。后张某7说这户委托胡某2给了2400元钱。该款被他们和许某某、张某7、王某8分了,每人300元。

4、同案人张某7供述:他们巡查中发现于楼村一姓谭的违法建房,予以制止,并拆除了一部分。后胡某2给其打电话,为这家说情并约他们一同吃饭。期间,胡某2给其2400元现金。该款被其和许某某、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300元。

5、同案人王某8供述: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他们巡查时发现于楼村有一家违法建房,予以制止。后张某7说这户为了建房托胡某2给了2400元钱。该款被他们和许某某、张某7等人分了。

6、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十七、2012年10月,砀城镇中原社区黄楼自然村许某1违规建房,许某1委托舒某1给张某7送5000元现金,张某7退还许某12000元,另3000元被张某7和李某1每人先分500元,剩余2000元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舒某1证明:2012年10月,许某1违规建房被查,让其帮忙说情,其给张某7打电话说情。后许某1说让其给控违办的送点钱。其和许某1一同找到张某7,许某1拿出5000元钱给张某7并让他照顾,张某7同意并收下。

2、证人许某1证明内容与舒某1证言一致,另证明:张某7收5000元后退给其2000元。

3、证人李某1、周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2012年10月,黄楼自然村徐鹏建房被查处后,张某7说徐鹏托舒某1给了2000元,被他们和王某8、许某某、张某7、李某1八人平均分了,每人分250元。

4、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2年10月,徐鹏建房被查处,后舒某1帮这户说情,送给其3000元现金。其和李某1每人先分了500元,剩下的2000元被其和许某某、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5、同案人王某8供述:2012年10月,徐鹏建房被查处,后其听许某某说徐鹏为建房送了钱。

6、被告人许某某供述:舒某1送多少钱其不知情,其与王某8、张某7等人分了2000元,每人250元。

十八、2012年7月,砀城镇中原社区黄楼自然村的刘某2违规建房,给张某7送3000元现金。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350元,余款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刘某2证明:其家违规建房时被控违办制止,其给张某73000元现金让给予照顾,张同意并收下。

2、证人李某1、周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2012年7月,刘某2建房被查处,张某7说这户为建房送来3000元现金。该款被他们和张某7、许某某均分,每人350元,余款用于平时吃饭了。

3、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2年7月,刘某2建房被查处,刘某2给其3000元让其照顾。该款被其和许某某、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350元,余款平时吃饭用了。

4、同案人王某8供述:2012年七八月份,其参于分了刘某2送的3000元钱。钱是张某7收的。该款被其与许某某、张某7等人均分,每人350元,余款平时吃饭用了。

5、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十九、2012年1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陈庄自然村的刘某3违规建房,委托刘某2给张某7送3000元现金。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350元,余款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刘某2证明:2012年11月,刘某3违规建房,张某7带人制止并扣吊车。刘某3委托其说情并给其1000元现金,其把钱交给张某7。后其又给张某72000元钱让照顾刘某3建房,张某7同意并收下。

2、证人刘某3证明:2012年11月,其建房时张某7带人制止,其拿1000元现金给张某7。过几天张某7又来砸并扣吊车,其又让刘某2送给张某7现金2000元。

3、证人李某1、周某1、黄某1、王某1均、段某均证明:2012年上半年,刘某3建房被查处,张某7说这户委托刘某2送来3000元现金。该款被他们和张某7、许某某等人平分,每人350元,余款平时吃饭用了。

4、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2年1月,刘某3建房被查处,刘某3委托刘某2送给其1000元现金。后又去制止他建房,并把吊车开走,刘某2又给其2000元,要求给予照顾。以上3000元被其和许某某、王某8等人平分了,每人350元,余款平时吃饭用了。

5、同案人王某8供述:2012年,其参与分了刘某3委托刘某2送来的3000元钱,钱是张某7收的。参与分钱的有其与许某某、张某7等人,每人350元,余款让他们平时吃饭用了。

6、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二十、2013年2月,砀城镇金山社区陈庄自然村陈留群违规建房,委托刘某2给张某7送2000元现金。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刘某2证明:2013年2月,陈留群家建房,张某7多次带人推倒,陈留群让其帮忙说情,其找到张某7说情,给张某7送现金2500元,要求对陈留群建房予以照顾。

2、证人周某1、王某1、黄某1、段某均证明:2013年2月,陈留群建房被查处,张某7说陈留群委托刘某2送来2000元现金。该款被张某7安排王某8平均分给他们和张某7、王某8、许某某等人每人250元。分钱是张某7决定的。

3、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3年2月,陈留群建房被查处并拆除了部分墙体,陈留群委托刘某2给其2500元现金,让给予照顾。该款部分被其和许某某、王某8等人分了,部分给张某6买烟了。收过钱后没再制止这户建房。

4、同案人王某8供述:2013年2月,陈留群建房被查处,并责令停工。后刘某2给张某7送了2000元现金,让对这户建房照顾。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平均分给其与张某7、许某某等八人。

5、被告人许某某对本起事实予以供认。

二十一、2012年10月,砀城镇金山社区黄楼自然村张岭违规建房,张某4给张某7送2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4证明:其侄子张岭在2012年10月违规建房,控违办的去查推倒部分墙体,其给黄某5打电话说这事,当天黄某5让其带2000元现金到控违办。当时张某7、许某某等人在场,其将2000元现金放在了张某7的办公桌上。

2、证人黄某3证明:其又名黄某5。2012年10月,张某4给其打电话让帮忙为他建房说情。后听张某4讲他给张某7送2000元现金。

3、证人李某1、周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2012年10月,张某4为建房送来2000元现金,钱是张某7收的。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张某7、许某某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4、同案人张某7供述:张某4建房被查处期间,黄某3打电话说情,后张某4到办公室送了2000元现金。该款被其与许某某、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5、同案人王某8供述:称2012年10月,其参与分了金山社区黄楼自然村张某4为建房送的2000元现金,钱是张某7收的。张某7把张某4给了2000元钱的事给他们几个说了,有队员提议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其与许某某、张某7、黄某1等人分了,每人250元。

6、被告人许某某对本起事实予以供认。

二十二、2012年10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周某2违规建房,送给张某72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崔某证明:其妻叫周某2。2012年10月,其家违规建房被查处,后其找到张某7、王某8,送给张某72000元现金。

2、证人李某1、周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2012年,周某2家为建房送来的2000元现金被他们和张某7、许某某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3、同案人张某7供述:周某2建房被查处,周某2到办公室放在桌子上2000元现金,其安排王某8分给其和王某8、许某某等人,每人250元。

4、同案人王某8供述:周某2到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后,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其与张某7、许某某等人每人250元分了。

5、被告人许某某对本起事实予以供认。

二十三、2012年10月,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孙某2违规建房,给张某7送2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孙某2证明:2012年10月,其家建房时,张某7多次要求停工。为顺利建房,其送给张某72000元钱让给予照顾。其哥叫孙小柱,孙小柱没在戚楼村建房。

2、证人李某1、周某1、王某1、黄某1、段某均证明:2012年10月,孙小柱(指孙某2)建房被查处后的一天下午到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并让他们进行照顾。后张某7安排将该款均分。

3、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2年10月,孙小柱(指孙某2)建房被查处。后孙到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让对他家建房进行照顾。其安排王某8将该款分给其和王某8、许某某等人,每人250元。

4、同案人王某8的供述与张某7的供述一致。

5、被告人许某某对本起事实予以供认。

二十四、2012年1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大陈庄自然村赵某1违规建房,其家属给段某送3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350元,余款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赵某1证明:其家与张某11系邻居,经营加工饲料。2012年11月,其家违规建房,控违办多次制止要求停工,还把吊车开走。为顺利建房,其和家属商量花点钱疏通关系,其家属去控违办以交吊车罚款名义给控违办姓段的人3000元现金。

2、证人周某1、王某1、李某1、黄某1、段某均证明:2012年11月,大陈庄自然村张某11的邻居(加工饲料的)建房被查处后,通过段某送3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他们和张某7、许某某等每人350元均分,剩下的钱用于平时吃饭。

3、同案人王某8供述:2012年11月,张某11的邻居(加工饲料的)建房被查处,该户通过段某送3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其与张某7、许某某等人每人350元均分。剩下的钱用于平时吃饭。

4、同案人张某7的供述与王某8的供述一致。

5、被告人许某某对本起事实予以供认。

二十五、2012年2月,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雷某违规建房,送给张某72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6证明:2012年2月,雷某违规建房被张某7带人查处。雷某让其约张某7吃饭,吃饭期间雷某给张某72000元现金。

2、证人雷某证明:2012年2月其违规建房,张某7带人来查,让其停工。其委托王某6帮忙说情,让王某6请张某7等人吃饭。吃饭期间,其送给张某72000元现金。

3、证人周某1、黄某1、荣某、王某1、段某均证明:2012年2月份,雷某建房被查处后,张某7说这户为了建房送了2000元钱。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他们和许某某、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4、同案人张某7供述:雷某违规建房被查处后,王某6帮忙说情并给其2000元现金,让其给予照顾。该款被其和许某某、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5、同案人王某8供述:2012年2月份,其参与分了中原社区花园自然村雷某为了建房送的2000元现金,钱是张某7收的。参与分钱的有其和张某7、许某某等人,每人250元。

6、被告人许某某对本起事实予以供认。

二十六、2013年初,砀城镇金山社区黄楼自然村李新华违规建房时吊车被扣,委托黄某3给张某7送2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黄某3证明:2013年初,李某4找其讲他侄子李新华建房,吊车被控违办的开走,让其帮忙要回。其到张某7办公室,送了2000元现金。后吊车开走了。

2、证人李某4证明内容与黄某3证言一致。

3、证人李某1、周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2013年2月份,他们巡查时,在黄楼村发现一违建户,当时予以制止,并把吊车开走。张某7说这户委托黄某3送来2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后该款被他们和张某7、许某某均分,每人250元。

3、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3年初,巡查中发现黄楼村一户正在违建,予以制止并开走吊车。后黄某3找其说情,放其办公桌上2000元现金,其同意他把吊车开走了。这2000元钱其安排分给其与许某某等人每人250元。

4、同案人王某8供述:2013年2月,他们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黄楼村一户违建户,责令停工并把吊车开走。后黄某3给这户说情,张某7讲这户托黄某3送来2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其与张某7、许某某等人分了。

5、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二十七、2013年1月,砀城镇金山社区陈庄自然村陈某3违规建房时吊车被扣,委托陈某2送给张某72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某2证明:陈某3在2013年1月份违规建房,上楼板时控违办的来查,把吊车开走,陈某3让其帮忙要吊车。其带陈某3找到张某7、许某某、王某8等人,让陈某3拿2000元现金交给张某7,后吊车开走了,房子也盖起来了。

2、证人陈某3的证言与陈某2证言一致。

3、证人周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2013年1月,陈某3建房被查处。后张某7讲陈某3委托陈某2送来2000元现金。张某7安排王某8平均分给他们和张某7、王某8、许某某等人,每人250元。后没再制止这户建房。

4、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3年1月,陈楼自然村陈某3建房被他们查处,吊车被开走。第二天陈某3委托陈某2送来2000元现金。吊车放了,这家的屋也偷偷的盖上了。经张某7同意,这2000元钱被其和许某某、王某8每人250元分了。

5、同案人王某8供述:2013年1月,陈某3建房被查处、吊车被开走。陈某3委托陈某2送到办公室2000元现金,让给予照顾。张某7把钱收下,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其和许某某、张某7等人每人250元分了。后放了吊车,没再制止这户建房。

11、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二十八、2012年11月底,砀城镇中原社区戚楼自然村戚某3违规建房,委托张某5给张某7送3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350元,余款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戚某3证明:2012年10月,其家违规建房,张某7、王某8带人来查要求停工。其找张某5帮忙,交给张某53000元现金,张某5将3000元送给张某7。

2、证人张某5证明内容与戚某3证言一致。

3、证人李某1、周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张某5表姐戚某3建房被他们查处。后张某5到办公室找张某7并给了3000元现金,当时队员都在场。张某7让王某8把该款分给队员,参与分钱的有其与张某7、许某某、王某8等人。后他们没有再制止这户建房。

4、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2年10月,戚楼村戚某3建房,其带人去查处。同年11月底的一天,张某5家属和戚某3到办公室放在办公桌上3000元对他们表示感谢。其安排将3000元分给其和许某某、黄某1等人,每人350元。

5、同案人王某8供述:戚某3建房被查处,张某5到办公室找到张某7,说戚某3是他表姐并给了张某73000元现金。张某7将该款给其让分给其他队员。参与分钱的有其与张某7、许某某等人,每人350元,剩余的用于吃饭了。

11、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二十九、2012年4月,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王某7违规建房,取土时被查处,三轮车被扣。王某7委托王某6给张某7送1000元现金。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6证明: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王某7、何某4家建房取土时,许某某带人查扣了三轮车。何某4让其帮忙说情。其找到张某7,张某7说让王某7拿1000元钱三轮车可以开走,王某7拿了1000元钱给其,其转交给张某7。

2、证人王某7证明内容与王某6证言一致。

3、证人周某1、荣某均证明: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其与张某7、许某某等人巡查时发现一户违法建房,扣了一辆三轮车。王某6帮这家说情。后张某7说这户委托王某6给了1000元现金,被每人200元均分。后把扣的三轮车给放了,没再严格制止这户取土和建房。

4、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其与许某某等人发现一户违法建房,扣了一辆三轮车。后王某6交给其1000元现金。该款被其与王某8、许某某、荣某、周某1每人200元均分。

5、同案人王某8的供述与证人周某1、荣某证言一致。

6、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三十、2012年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赵某2违规建房,委托孙某3给张某7送4000元现金。该款被张某7自己占有1000元,余款3000元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均分,每人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赵某2证明:2012年元月,其违规建房,执法人员予以查处。其委托表哥孙某3帮忙说情,交给孙某34000元现金。

2、证人孙某3证明:2012年元月,赵某2托其帮忙说情建房,交给其4000元现金。后其将赵某2建房的事给张某7说了,并把赵某2的4000元钱交给他,让给予照顾。

3、证人朱某3、荣某证明:2012年元月,发现于楼村赵某2违规建房。后张某7说赵某2委托孙某3送了3000元现金。经张某7同意,该款被两人与张某7、许某某、王某8均分。

4、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2年元月,他们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于楼村一户姓赵的违规建房,将违法建筑拆除了一部分。后孙某3打电话说情,并给其送了4000元现金。其拿出3000元分给自己和许某某、王某8等人,每人600元。

5、同案人王某8供述:在巡查中发现于楼村一户违规建房,即予以制止,并拆除了一部分。后孙某3送来3000元现金为这户说情。这3000元被其与张某7、许某某、荣某、朱某3每人600元均分。后没再严格制止这户建房,这户的房屋建起来了。

6、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三十一、2012年1月,砀城镇中原社区于楼自然村的范某违规建房,委托王某6给张某7送了4000元现金。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王某8等人每人分得500元,余款1500元被张某7安排被告人许某某保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6证明:2012年正月,范某的儿子范学超建房,控违办张某7等人要求停工,范某让其给张某7说说拿点钱建房。其到张某7办公室说此事,张某7讲要拿4000元才能建房。后范某交给其4000元,其将4000元交给张某7。

2、证人范某证明:2012年正月,儿子范学超违规建房,来六七个人要求停工。其交给王某64000元现金让他帮忙找关系说情。

3、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2年正月,他们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于楼村一户姓范的违规建房,遂让停建。后王某6到其办公室说事,放办公桌上4000元现金。该款被其与许某某、王某8、荣某和朱某3五人分了,每人500元,余款1500元交给许某某保管用于以后开支。

4、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三十二、2013年4月份,砀城镇中原社区苇子园自然村黄某7违规建房,委托黄某4给控违办人员送了1000元现金。该款被被告人许某某和张某7、段某等人均分,每人100元,余款400元用于平时共同吃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黄某4证明:2013年4月,陈某4的房子快建好时,张某7带人查到并要开走吊车,陈某4打电话让其找张某7等人说情,其将陈某4给的1000元现金交给张某7。

2、证人陈某4证明:其妻叫黄某7,2013年4月其家违规建房,控违办来人要开走吊车,其通过黄某4送给控违办的人1000元现金。

3、证人周某1、黄某1、王某1、段某均证明:2013年4月,几人和张某7、许某某巡查时发现苇子园村黄某7违规建房,对这户进行制止。后张某7说这户委托黄某4说情,给了1000元现金。该款被6个人分了,每人100元,剩余的400元用于吃饭了。

4、同案人张某7供述:2013年4月,黄某7违规建房被巡查发现,后通过黄某4送来1000元钱交给其,被其与许某某、黄某1等人分了,每人100元,剩余的400元用于吃饭了。

5、被告人许某某对此起事实予以供认。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主动到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7850元。

被告人许某某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4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现金交款单证明:被告人许某某于案发后退至砀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17850元。

2、案发及归案经过载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7年8月9日主动到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3、本院(2005)砀刑初字第100-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许某某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4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案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许某某的个人身份情况。

2、砀山县人事局砀人调(1999)44号文件载明:被告人许某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城政(2012)19号、201号文件证明:砀城镇拆违控违领导小组于2012年2月21日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三个中队组成,被告人许某某先后任第二中队、第三中队队长。

4、补助清单及证明证实: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人员已在砀城镇领取每天20元补助,双休日和夜间值班均没有发放任何补助费。

5、砀城镇财政所说明证明:经查账,拆违办在财政所账上没有查到节假日、双休日、夜班加班补助及购买执法制服的票据。

6、砀城镇经费报销单据证明:西城园区查处违法建房用车费用已在该镇报销。

7、证人郑某、刘某4、许某2、张某6证明:张某7是砀城镇拆违控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许某某、李某1、王某8为中队队长,队员有黄某1、王某1段某、周某1、荣某等人。拆违控违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办公经费、加班吃饭(经领导同意的)均可报销。

本院认为:砀山县砀城镇拆违控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辖区内违法建房户钱款,为违法建房户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许某某作为该办公室中队队长,与其他成员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构成受贿罪,现有砀山县砀城镇文件、报销单据、记账本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均证明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在拆违、控违过程中,违规收取违建户钱款,后经办公室主任张某7同意后,将所收钱款分给办公室其他队员或用于队员共同加班吃饭、维修车辆,部分钱款安排专人保管,并对违建户放松管理,为违建户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受贿105700元,构成受贿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许某某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某对涉案款虽未全部亲自收取,证人证言及其供述均证明其对每次参与分钱的总额是明知的,辩护人提出其仅对45500元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许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及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许某某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二千七百元(被告人许某某已退缴一万七千八百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冬梅

审 判 员  张俊体

人民陪审员  顾凤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旭亚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