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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22刑初79号 受贿、玩忽职守罪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1   阅读:

案由    受贿 玩忽职守     

案号    (2019)皖1822刑初79号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助理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向世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原广德县建委(住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和原广德县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84.1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8万元,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房屋,非法获利人民币217.3194万元,共计涉嫌受贿人民币804.219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0次收受广德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给予的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8万元,2015年至2018年先后7次收受杨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1万元,并为广德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德县境内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便利和关照。

2.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共计收受和索取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90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开发卡地亚花园小区项目中谋取利益。

3.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收受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为其在获得碧桂园安徽区域装饰工程投标资格、顺利承揽广德碧桂园装饰工程上提供帮助。

4.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广德景秀卢湖生态休闲投资有限公司涂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并为广德卢湖度假酒店在容积率调整、规划许可、规划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5.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承揽卡地亚花园项目的土建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

6.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广德广建兰馨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开发兰馨花园、兰馨大厦项目中谋取利益。

7.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先后2次收受广德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德负责人宋宝胜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开发山水人家及日月商城林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项目中谋取利益。

8.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广德金宁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严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开发广德凤凰城、凤凰新城项目中谋取利益。

9.2008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宣城市新徽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德县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金明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并在该公司在开发新徽商公寓项目、绥安路·绥安新天地项目中谋取利益。

10.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5次收受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广德分院负责人李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为其在广德县境内承接地质勘察业务提供帮助。

11.2013年5月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收受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久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为其在优化天然气接入设计方案、增加连廊、承建土建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

12.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宣城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杨某3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祥生观棠府项目、花涧樾项目、君麟府项目规划方案上会评审等方面提供帮助。

13.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广德县红蜻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主管、销售经理邹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在红蜻蜓中央乐城项目的规划方案、规划验收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和帮助。

14.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广德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承诺为该公司在推动金峰万象项目金峰售楼部地块商业用地改商住混合用地的规划调整方面提供帮助。

15.2009年上半年,广德县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为获得被告人李某某在规划调整等方面的关照和帮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为李某某保留了2间茗桂花园小区B区商业门面房(6号楼1-2号)。2009年7年22日,张某2将该处房屋以人民币103.926万元的优惠价格出售给了吴某2(李某某的同学)的外甥黄煌。后吴某2将优惠购房款中的人民币50万元交付给了李某某。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人民币138.0824万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2在规划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张某2购买房屋,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人民币34.1564万元。

16.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李某3、易某1夫妇名义,以人民币79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广德新时代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时代华府小区S-1号楼商业房(原时代华府售楼部所在房屋,共三层,总面积1135.5m2)。经鉴定,该房屋2017年11月价值人民币973.16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人民币183.163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列举的证据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评审意见等书证;证人杨某1、钱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二、玩忽职守罪

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核广德卢湖度假酒店容积率0.56规划方案及审批发放酒店1-6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且在未核实该酒店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额补缴的情况下,仍签字审核该酒店容积率0.56规划方案,并审批签发了该酒店1-6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该酒店容积率调整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至今未收缴到位,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经鉴定,卢湖度假酒店项目容积率调整部分(由0.4提高至0.56)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629.43万元,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18日止,该酒店项目容积率调整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未缴期间的应计利息为人民币198.9427万元,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828.3727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列举的证据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评审意见等书证;证人易某1、闫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损失人民币828.3727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某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向世敏的辩护意见概括起来主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购买时代华府小区S-1商业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非法获利183.163万元,继而认定李某某受贿有异议。其认为被告人没有为新时代公司谋取过利益,起诉书以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当时市场价格是错误的,该笔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2.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没有异议,但不应当对造成国家利益损失828.3727万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辩护人认为不应当以2012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18日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时间段,应当以2017年9月7日广德县城乡规划局向广德县国土局发出《关于广德卢湖度假酒店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的函》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截止时间,此外经济损失不能将利息一并计算,利息属于间接损失;3.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即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情节,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和行政处罚记录。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受贿事实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原广德县建委(住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和原广德县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84.1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8万元,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房屋,非法获利人民币217.3194万元,共计涉嫌受贿人民币804.219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0次收受广德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给予的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8万元,2015年至2018年先后7次收受杨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1万元,并为广德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德县境内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便利和关照。

2.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共计收受和索取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90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开发卡地亚花园小区项目中谋取利益。

3.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收受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为其在获得碧桂园安徽区域装饰工程投标资格、顺利承揽广德碧桂园装饰工程上提供帮助。

4.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广德景秀卢湖生态休闲投资有限公司涂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并为广德卢湖度假酒店在容积率调整、规划许可、规划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5.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承揽卡地亚花园项目的土建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

6.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广德广建兰馨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开发兰馨花园、兰馨大厦项目中谋取利益。

7.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先后2次收受广德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德负责人宋宝胜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开发山水人家及日月商城林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项目中谋取利益。

8.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广德金宁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严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开发广德凤凰城、凤凰新城项目中谋取利益。

9.2008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宣城市新徽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德县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金明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并在该公司在开发新徽商公寓项目、绥安路·绥安新天地项目中谋取利益。

10.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5次收受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广德分院负责人李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为其在广德县境内承接地质勘察业务提供帮助。

11.2013年5月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收受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久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为其在优化天然气接入设计方案、增加连廊、承建土建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

12.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宣城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杨某3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祥生观棠府项目、花涧樾项目、君麟府项目规划方案上会评审等方面提供帮助。

13.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广德县红蜻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主管、销售经理邹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在红蜻蜓中央乐城项目的规划方案、规划验收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和帮助。

14.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广德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承诺为该公司在推动金峰万象项目金峰售楼部地块商业用地改商住混合用地的规划调整方面提供帮助。

15.2009年上半年,广德县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为获得被告人李某某在规划调整等方面的关照和帮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为李某某保留了2间茗桂花园小区B区商业门面房(6号楼1-2号)。2009年7年22日,张某2将该处房屋以人民币103.926万元的优惠价格出售给了吴某2(李某某的同学)的外甥黄煌。后吴某2将优惠购房款中的人民币50万元交付给了李某某。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人民币138.0824万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2在规划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张某2购买房屋,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人民币34.1564万元。

16.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李某3、易某1夫妇名义,以人民币79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广德新时代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时代华府小区S-1号楼商业房(原时代华府售楼部所在房屋,共三层,总面积1135.5m2)。经鉴定,该房屋2017年11月价值人民币973.16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人民币183.163万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19日广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广德县太极洞风景区纪工委,要求将被告人李某某送至该委固定谈话点。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广德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其采取留置调查措施。其在留置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事实。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综合证据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留置时间申请书、延长留置措施适用期限呈批表、广德县监察委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0月19日,广德县监察委员会对李某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其进行留置,于次日将李某某的留置情况告知其家属。2019年1月15日,经市监委审批同意,延长李某某留置时间至2019年4月18日。2018年10月19日广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广德县太极洞风景区纪工委,要求将被告人李某某送至该委固定谈话点。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广德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其采取留置调查措施。

(2)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及查封通知书、回执、查封清单。证实:2019年3月25日,广德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李某某工作笔记本12本。同年3月26日对时代华府S-1号楼115室(含115-1、115-2、115-3)、215室、315室,总建筑面积为1135.50m2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一年。

(3)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其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截至案发,李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4)广德县住建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权责清单、三定方案、任职及分工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实: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构性质为机关。2016年9月1日,根据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县规划局单独运转,按照编办批准的三定方案,批准后建设项目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由县规划局负责认定。根据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城乡规划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将原县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规划监察及测量测绘管理职责划入县城乡规划局。根据广德县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原县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规划监察及测量测绘管理职责划入县城乡规划局;强化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该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和会同有关科室办理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统一负责统一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2007年9月12日,李某某任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规划科、村镇科及测量队工作;2009年5月31日,分管城乡规划科、测量队、协助分管行政服务科工作;2011年8月11日,李某某任县城乡规划局党组副书记;2012年10月22日,任县城乡规划局局长;2013年1月6日,任县住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城乡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主管城乡规划工作,分管城乡规划科、测量队、美好乡村建设工作;2014年2月14日,主管城乡规划工作,分管城乡规划科、规划编审中心、测量队、美好乡村建设工作;2016年7月14日,任县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党组、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2018年2月12日,主持党组、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负责党建、意识形态工作。

第二组:证实李某某涉嫌受贿罪的相关证据

(一)收受杨某1贿赂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杨某1系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杨某1在广德县邱村做乡镇房产开发,其与时任住建委副主任的李某某因房产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结识。杨某1为了对李某某进行感情投资,希望他在规划方案审查审批等方面提供关照,不要予以为难,从2010年至2018年端午节,先后送给李某某购物卡2.1万元,现金2.8万元,合计4.9万元。

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杨某1系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李某某于2010年前后认识,当时杨某1在邱村镇经营碧桂园项目,因为房地产开发的事情经常与李某某接触。因为杨某1开发的所有房地产项目,在前期规划方案中都要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核,而李某某一直是规划部门的领导,李某某2010年任建委副主任管项目规划,后来又升任县规划局局长,所以杨某1逢年过节都会给李某某送购物卡和现金,想与李某某搞好关系,得到在项目规划上的支持。杨某1从2010年至2018年端午节,先后送给李某某购物卡2.1万元,现金2.8万元,合计4.9万元。后来,规划部门对阳光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规划方面也给予了支持,没有为难。

3.书证

(1)新杭镇2014-1号商住用地规划设计方案鸟图、总平面图、关于新杭镇2014-1号用地调整商住比例请示及规委会评审意见审批表、规划管理审批及规费审核表(阳光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阳光房地产公司)、新杭2016-7号商住用地成交确认书、新杭2016-7号商住用地调整规划条件函、新杭2016-7号地用地规划许可材料、广德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杨某1任职材料等材料。证实:杨某1系广德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公司所有事务和工作安排。

(2)广德阳光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取得新杭镇2014-1号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年10月19日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通过,李某某作为县规划局负责人在《广德县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委员会评审意见审批表》上予以签字。2016年11月10日广德阳光公司竞得广德县2016-7号地块(新杭镇2016-1号商住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8年4月4日该项目方案设计予以通过,2018年5月14日该地块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审批及规费审核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实:广德阳光公司还开发了广德县邱村镇民安路(2#地)、邱村政务新区3#地商住楼(1号-6号)、杨滩集镇1#地商住楼、新杭镇小学南片、新杭镇流洞安置小区以东等地块,广德县建设委员会均为上述项目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收受钱某贿赂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至2017年期间,在广德卡地亚花园小区项目建设过程中,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6次收受卡地亚花园小区开发商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给予的现金共计85万元人民币,并为钱某谋取利益。后来,在李某某的关照和帮助下,卡地亚小区规划方案顺利通过评审,缓交了卡地亚花园小区项目部分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顺利通过了卡地亚四期“商改住”方案。但道路护栏因诸多原因没有拆掉。2012年9月,李某某以炒房为由,在未支付任何定金的情况下,向钱某索要5万元卖房差价。

2.证人证言

(1)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钱某现任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0年至2017年期间,在广德卡地亚花园小区项目建设过程中,钱某为了尽快通过规划方案,缓交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打通卡地亚花园小区北侧健民路与桐汭路道路护栏,加快从商业用地调整到商住混合用地性质调整进度等请托事项,先后6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85万元人民币。后来,李某某也确实给卡地亚小区帮了很多忙,卡地亚小区规划方案顺利通过评审,给广盛达公司开发节约了时间。2012年9月,李某某在未支付任何定金的情况下,在卡地亚西区定了一套房子,2013年5、6月份,李某某向钱某索要5万元卖房差价,后钱某将这5万元通过零星发票在公司报销了。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于2010年4月到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从事出纳会计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现金保管、办理转账等业务,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是钱某。公司除了基本账户、一般账户外。还有其他银行卡供公司使用,2011年至2017年在钱某授意下,王某先后以自己的名义办了两张银行卡,以其老公沈国峰名义办了一张银行卡,用于公司业务,这3张卡这段时间内的资金与王某夫妇没有任何关系。钱某在财务处拿的最大一笔现金大概是10万元左右,支取现金不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只要打个借条就可以了,事后钱某拿发票在王某处报销,王某将借条还给钱某,会计凭证不作记录。

(3)证人沈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钱某让沈某1以其个人名义办张银行卡给广盛达置业公司使用,沈某1拿了一张其一直没有使用的工商银行卡(尾号5337)交给了其妻子王某,这张卡后来由王某保管作为公司的银行卡使用,直至2018年3月底,公司把这张卡上的钱清零了才还给沈某1,这段时间卡上发生的业务都是公司使用的,与沈某1本人无关

3.书证

(1)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证实: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钱某,钱某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广德县新城区卡地亚花园项目鸟瞰图、平面图、规划方案评审意见。证实:2010年11月4日广德县新城区D2-10、13、14地块(广德卡地亚花园)的规划方案通过了评审。2010年11月份,卡地亚花园的规划方案顺利通过了县规委会审批。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调整商业地块土地用途的申请、广政办第53号《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广规【2016】22号关于对城南片区CN-17-05地块用地性质调整的请示、广国土资【2016】194号关于广德县城南片区CN-17-05地块用地性质调整的请示、广政秘【2016】200号关于同意广德县城南片区CN-17-05地块用地性质调整的批复、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广德县卡地亚花园四期(D2-14地块)方案调整公示、广德县城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平面图。证实:2010年2月5日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取得D2-10、13、14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015年10月8日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向广德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要求将15.8亩纯商业地块用途调整为商住用途。2015年10月16日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决定原则同意对新城区D2-14地块用地性质进行调整。后广德县规划局和广德县国土局分别下文对城南片区CN-17-05(即为上版本控规中的D2-14地块)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住混合用地进行了规定,2016年9月14日广德县人民政府批复原则同意调整广德县城南片区CN-17-05地块用地性质,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人民币50.2万元。2015年10月8日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将15.8亩纯商业地块用途调整为商住用途。2016年9月,该请求获得县政府同意。

(4)规划管理审批及规费审核表等材料、广监建字【2018】4号监察建议书、广规【2018】77号关于广监建字【2018】4号的函复、广规【2018】74号关于尽快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卡地亚项目规费收取情况统计及收费标准文件等材料。证实:2011年1月12日广德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意卡地亚花园住宅小区商品房房地产项目立项,后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填写申请表要求对该地块核发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审批及规费审核表反映了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应缴纳的规费情况。广德县建设委员会为卡地亚花园项目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8年12月10日广德县监察委员会发出监察建议书,要求广德县城乡规划局追缴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卡地亚花园”项目未缴纳的规费1630999元,2018年12月25日广德县城乡规划局发文称2018年12月12日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将所欠基础设施配套费1630999元及拖欠费用产生的利息33571.39元,交到县财政。这些书证也反映出在李某某的帮助下,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卡地亚花园项目缓交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事实。

(5)关于桐汭路与健民路口中央隔离护栏设置人行开口的情况说明、广德县城区道路护栏工程建设管理的情况说明(附图)。证实:天寿路至熙春路之间桐汭西路护栏安装时间约为2013年8月,该路口距离熙春路、天寿路两个信号灯路口较近,不宜再设置信号灯进行交通控制,为确保主干道交通顺畅、降低行车安全隐患,采用中央护栏封闭。该书证印证了钱某为打通卡地亚花园小区北侧健民路与桐汭路道路护栏一事找李某某帮忙,因事情涉及多个部门,因此未能办成的事实。

(6)广德县规划委员会关于《安徽广德卡地亚花园(D2-14地块)方案设计调整》的评审意见、审批表。证实:2016年10月19日,安徽广德卡地亚花园(D2-14地块)方案设计调整通过评审,李某某作为县规划局负责人在评审意见审批表上予以签字。该书证印证了2016年9月钱某为卡地亚花园小区项目四期规划方案尽快上会评审找过李某某帮忙,并送给李某某20万元,后来设计调整通过评审后钱某于2017年1月份为感谢李某某的帮助,又送给李某某20万元的事实。

(7)银行流水清单。证实:该流水与钱某及会计王某、其丈夫沈某1证言相印证,钱某曾使用王某、沈某1的银行卡汇入、支取现金。

(三)收受徐某贿赂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开始,李某某和徐某因业务关系而认识。2013年李某某帮徐某协调市政园林企业资质升级之后二人逐渐熟悉。2017年开始,徐某想承揽广德碧桂园装饰工程,找李某某帮忙。李某某找到碧桂园广德项目负责人杨斌,推荐徐某的公司,广德碧桂园项目方也希望和时任广德县规划局局长的李某某搞好关系,也不好拒绝,之后通过李某某的介绍,徐某的企业成功成为碧桂园安徽区域的合格供应商,并中标了广德碧桂园装饰工程项目的一个标段。徐某为了感谢李某某,先后分5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0万元人民币,每次2万元。

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徐某系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至2018年春节前,李某某时任广德县规划局局长,徐某想请他帮忙推荐和碧桂园项目方合作,从而能竞标承揽到碧桂园装饰工程,同时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先后5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0万元人民币,每次2万元。在李某某关照协调下,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顺利获得碧桂园安徽区装饰工程竟标资格,并中标广德碧桂园房地产项目Ⅰ、Ⅱ标段装饰工程项目。

3.书证。碧桂园安徽区域合作供应商入库考察电子文件、广德碧桂园一标段货量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考察记录表、企业内部管理模式、碧桂园安徽区域与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电子邮件、投标单位资信信息自查指引、招标文件接收单、碧桂园安徽区域招标管理重点条款标前宣传、关于广德碧桂园一标段货量区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图纸及清单一些疑问及答疑、广德碧桂园一标段货量区装修工程约谈记录(电话会议)、投标文件相关资料自检表、投标总价汇总表、营业执照、暂定资质证书、关于任命徐某同志职务的决定、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请表、审查审批意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证实:安徽新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9日变更为安徽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变更为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某,2016年3月1日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任命徐某为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2017年4月18日广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考察了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上海外高桥E03-03地块精装修工程,2017年9月1日双方就工程的投标总价进行了电话约谈。并于2017年9月13日签订了广德碧桂园一标段货量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公司就招投标事宜进行了电子邮件的联系。

(四)收受涂某贿赂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涂某系卢湖酒店的参股股东,2016年春节后,涂某多次到李某某办公室,希望李某某支持卢湖酒店办房产证事宜,他讲办好证后,卢湖酒店可以抵押融资贷款。涂某让李某某帮他将卢湖酒店项目尽快进行规划验收,李某某当时就答应了。后经李某某口头向县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并征得同意后,广德县规划局核发了卢湖酒店7、8号楼的规划许可。2016年5月份的一天,涂某为了让李某某在卢湖酒店办理房产证中给予支持和照顾,在广德县体育馆羽毛球馆附近,送给李某某10万元现金。

2.证人涂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的一天,涂某为了感谢李某某在卢湖酒店的容积率、规划调整等方面的帮助,同时也为了请李某某在卢湖宾馆办理7-8号楼的产权证方面帮帮忙,尽快办证,在广德县体育馆羽毛球馆附近,将10万元现金送给了李某某。

3.书证。卢湖度假酒店7-8#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卢湖度假酒店7-8#楼规划管理申批及规费审核表、卢湖度假酒店78#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广德县卢湖度假酒店工程情况的说明、关于广德卢湖维景国际大酒店项目要求容积率调整的报告、广德卢湖维景国际大酒店容积率调整所交土地出让金担保申请、关于广德卢湖维景国际大酒店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卢湖度假酒店7-8#楼不动产登记审批材料、卢湖度假酒店不动产权证、广德景秀卢湖生态体闲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广德景秀卢湖生态休闲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涂某在东方小额货款公司任职证明材料、涂某广德县农商行银行流水明细。证实:广德景秀卢湖生态休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提交卢湖度假酒店7-8#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李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在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审批及规费审核表上签字同意发证,后广德县城乡规划局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给广德景秀卢湖生态休闲投资有限公司。

(五)收受许某贿赂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证实:许某是安徽广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广建公司在李某某的推荐下,顺利承建了卡地亚花园项目的土建工程。2014年春节,许某为表示对李某某的感谢,送给李某某现金2万元人民币。之后,许某为了与李某某维持感情联络,让其继续提供帮助与支持,于2015年至2017年三年春节前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人民币。

2.证人证言

(1)许某的证言。证实:许某系广建公司董事长,其先后4次送给李某某共计人民币5万元现金。第一次广建公司在李某某的推荐下,顺利承建了卡地亚花园项目的土建工程,许某为表示对李某某的感谢,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李某某2万元现金红包,李某某予以收下。为维系与李某某之间关系,并希望李某某继续提供关照,许某又于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3年春节前各送给李某某1万元现金红包,李某某均予以收下。

(2)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钱某现任广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许某是广德广建建设公司的负责人,2013年下半年,钱某通过李某某介绍认识了许某,李某某向钱某推荐了广建公司,后来许某承揽了卡地亚花园项目的土建工程。

3.书证。卡地亚花园景观三标(道路、排水等)工程合同、卡地亚花园三期(17#、22#)建筑工程施工协议、卡地亚花园三期(24#-26#楼及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协议、广德卡地亚花园三期(20#、211、24#-26#楼)铝合金门窗和阳台栏杆工程合同、消防工程合同、外电防护架搭拆工程承包合同。证实:安徽广建公司承接卡地亚花园项目工程的情况(2013年12月14日承接卡地亚花园景观三标(道路、排水等)工程,2014年2月19日承接卡地亚花园三期(17#、22#)建筑工程,2015年4月16日承接卡地亚花园三期(24#-26#楼及地下室)建筑工程,2016年3月24日承接卡地亚花园三期(20#、21#、24#-26#楼)铝合金门窗和阳台栏杆工程、2017年5月9日承接卡地亚花园四期30#-33#楼及8#地下室消防工程、2017年8月22日承接卡地亚花园四期30#-31#楼东侧外电防护工程。这些合同印证了李某某、许某的陈述,即在李某某推荐下,广建公司顺利承揽了卡地亚的部分工程项目。

(六)收受管某贿赂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春节前,李某某时任广德县建委副主任分管规划,管某为了让李某某帮他顺利通过兰馨花园关于平面布局的规划调整,送给李某某现金20万元人民币,后该规划调整顺利通过了广德县规委会的审查。2012年春节前,李某某任建委副主任兼规划局局长,管某为了感谢李某某在兰馨大厦项目规划方案等方面及缓交相关规费上提供的帮助,送给李某某现金30万元人民币。兰馨大厦项目缓交的相关的规费直到2017年9月份宣城市纪委查办相关案件后,在宣城市纪委督促下才缴纳。

2.证人管某的证言。证实:管某系安徽广建兰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德广建兰馨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至2011年,管某为了感谢李某某在兰馨花园和兰馨大厦两个项目对他的帮助,同时为了和李某某搞好关系,以便于公司以后项目的建设,先后两次送给李某某50万元现金。第一次是因为管某想把兰馨花园小区内楼间距调大一些,以便于房屋出售,就去找了时任县住建委副主任的李某某,后来该小区关于调整楼间距的新规划方案顺利通过。2009年农历年年底的一天晚上,管某送给李某某现金20万元;第二次是因为管某希望李某某在兰馨大厦规划设计等手续上能加快进度,同时在规划费用上能缓交或减免一些,李某某当时同意帮忙。后来兰馨大厦在规划设计、规划验收等方面顺利通过,也缓交了规费。2011年农历年年底的一天晚上,管某送给李某某现金30万元。

3.书证。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任职文件等、广德县兰馨花园住宅小区规划方案评审意见、广德县兰馨花园建筑规划调整方案评审意见、关于卢村乡兰馨花园住宅小区二期建设项目批复、兰馨花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兰馨花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广德县建委规划管理审批及规费审核表、安徽广建兰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李某某关于兰馨花园的笔记、广建兰馨大厦规划建设方案评审意见、规费缓交会议纪要、广德县建委规划管理审批及规费审核表、缓交规费缴纳凭证、关于广建兰馨大厦项目立项的批复、兰馨大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兰馨大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档案合格证、广德广建兰馨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管某相关银行流水及编号5、6号笔记本部分内容。证实:管某为广德广建兰馨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笔记本记录内容,2010年7月7日,李某某在建委党政联席会议上提到卢村乡兰馨花园要求调整规划方案,7月14日县规划审查会议上,同意了该调整方案并要求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广德县兰馨花园建筑规划调整方案于7月16日评审通过,8月19日李某某在广德县建委规划管理审批及规费审核表上签字同意向安徽广建兰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馨花园项目发证,8月22日广德县城多规划局同意向广建兰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笔记本内容可见2011年10月31日,李某某在中心组学习会议上提到广建公司要求减免规划费用问题,后11月18日李某某在广德县建委规划管理审批及规费审核表上签字,同意向广建兰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建兰馨大厦项目发证,并同意其缓交了部分规费约60万元。

(七)收受宋某贿赂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宋某是日月商城项目广德现场实际负责人,宋某为了让日月?山水人家的规划方案能尽快通过广德县规委会的评审及日月商城一期“林农产品市场”规划能顺利通过验收,于2009年农历年年底的一天、2010年10月的一天分别送给李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40万元。后在李某某帮助下,日月?山水人家的规划方案很快通过了规委会的评审,日月商城一期“林农产品市场”也通过了验收。

2.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宋某于2007年10月至2011年3月,任安徽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日月商城项目。2009年至2010年,其先后两次送给李某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第一次是2009年农历年年底的一天,为了让日月商城项目中的山水人家住宅规划方案能够顺利通过广德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宋某送给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第二次是因为日月商城林农综合市场业态不符合要求,第一次规划验收没有通过,后来在李某某帮忙下。日月商城林农商业市场顺利通过验收,2010年10月的一天,宋某为感谢李某某的帮助送给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李某某对上述40万元现金均予以收下。

3.书证。日月山水人家项目鸟瞰图、平面图、日月商城皖南林农展贸中心项目鸟瞰图、平面图、广德林产品综合交易市场规划方案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许可证、验收备案意见表等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宋某任职证明。证实:宋某于2007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安徽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日月商城和山水人家工程建设管理。广德林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清溪花木城)规划方案于2008年5月30日通过评审,李某某于2008年8月24日、8月26日在规划管理审批及规费审核表上签字同意向安徽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证。广德林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地块二(日月山水人家)规划方案于2010年2月10日通过评审。2010年8月14日,日月商城皖南林农展贸中心3#、4#楼验收通过。

(八)收受严某贿赂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严某是广德金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宁公司”)总经理,其为了使凤凰城的规划设计能早日通过规委会审批,降低凤凰城东侧清吉路高度、加快城西片区泵站等防洪排涝设施设计进度及加快凤凰新城规划方案审批等事项,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先后四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20万元,每次30万。

2.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严某系广德金宁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南京美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在广德凤凰城、凤凰新城项目建设过程中,其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先后4次送给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20万元。严某陈述这些钱主要来源于亲戚间借贷还的现金、亲戚放在严某处投资款现金、公司结算的工程款现金及严某自己手上的备用金,这些钱严某都没有在金宁置业公司账上报销。也没有将送给李某某120万元现金的事情告诉合伙人刘立海。第一次是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为了使凤凰城的规划设计能早日通过规委会审批,严某送给李某某30万元现金;第二次是在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感谢李某某帮凤凰城的规划设计提交规委会通过和在小区户型图设计、面积段配比上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同时也希望李某某在防洪排涝和清吉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方面加快进度,严某送给李某某人民币现金30万元;第三次是201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为了感谢李某某在规划设计和户型面积段配比上的指导,同时因为凤凰城开盘后销售火爆,严某想在广德再拿一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即现在的凤凰新城地块),希望李某某在规划方案上能加快进度。当天晚饭后,严某送给李某某人民币现金30万元。后李某某帮助严某很快通过了新地块的规划方案;第四次是2017年8月的一天,为加快凤凰新城规划方案审批,严某送给李某某人民币现金30万元。

3.书证。广德凤凰城居住项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鸟瞰图、平面图、广德县规委会关于阳光城花园建筑规划设计评审意见、审批表、广德县规委会办公室第4号地第6次规划审议会议纪要、广德县规委会会议记录簿、关于凤凰城小区命名说明、广政办【2017】10号关于对建筑物命名的通知文件、广德县2016-5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广德县规划局关于对广德清吉路规划方案设计职责的情况说明、广德县规划局关于清吉路道路竖向设计降低情况的说明、广德县规划局关于广德县西区污水提升泵站工程、排涝泵站工程的说明、凤凰城、凤凰新城项目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审核表相关材料、广德金宁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严某任职文件等。证实:严某为广德金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广德凤凰城居住项目(前期项目名称阳光城花园)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规委会审议。李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3月8日分别在广德县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表及广德县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签字,同意向广德金宁置业有限公司凤凰城项目发证。2017年10月17日,广德金宁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凤凰新城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广德县城乡规划局于10月18日同意发证,同年11月14日,广德金宁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凤凰新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广德县城乡规划局于11月21日日同意发证。2019年2月28日,广德县城乡规划局出具说明清吉路(凤凰城小区东侧段)道路竖向设计降低。2019年3月3日广德县城投公司出具说明广德县西区排涝泵站工程于2019年3月进行调整,预计2019年底建设完工。2016年11月份,凤凰城项目通过规委会审议;2017年11月份,凤凰新城项目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019年规划局和城投公司出具的两份说明证实清吉路高程调整及西区排涝泵站工程至今尚未完工。

(九)收受黄金明贿赂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黄金明系新徽商房地产公司、广信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至2013年,在开发新徽商公寓项目、绥安路?绥安新天地项目过程中,其为了争取李某某帮助加快推进新徽商公寓三期的规划调整进度,在绥安路F地块向北侧平移的规划调整上提供关照,在绥安路C区减少商业面积、增加商住面积的规划调整方面给予关照,及弥补绥安路减少的规划建筑面积给予帮助,先后4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200万元人民币,每次50万元。事后,在李某某帮助下,新徽商公寓三期规划调整的方案、缓安路F地块北移方案都通过了广德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会议,缓安路C区规划方案调整还没有成功;绥安路B区(1000多平方)规划调整增加的面积已经施工完成,C区(3000多平方)规划调整方案还未成功,也还未动工。

2.证人证言

(1)证人黄金明的证言。证实:黄金明系新徽商房地产公司、广信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至2013年,在开发新徽商公寓项目、绥安路?绥安新天地项目过程中,其先后4次送给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00万元,每次50万元。其中2008年2009年两次送的钱,是黄金明分多次从公司拿的现金,后来黄金明再多开一些绿化、风景石、工程等发票冲进去把账做平。再后来,因为购房的预付款现金较少,2013年2016年两次送的钱,一部分来源于从公司拿的现金,一部分是黄金明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李某2处借的现金,每次拿的钱都会通过虚增业务量报销后还给他,还有一部分是黄金明自己凑的现金。第一次是2008年11月份,为了将新徽商公寓3期原来封闭的区域调整为商业内街,黄金明多次找到李某某协商,并送给李某某50万现金,之后新徽商公寓3期的规划顺利进行了调整;第二次是2009年8月份左右,当时广信房产在开发绥安路项目,因为F地块中的F1、F2地块与茗桂花园小区的北侧围墙重叠,无法建设施工,为了调整该两地块的规划设计,黄金明找李某某帮忙,李某某还多次到现场实地查看,提出了将两地块整体向北平移的方案。为了让平移方案顺利通过,2009年8月份的一天,黄金明送给李某某50万现金。后来在李某某的帮助下,F1、F2地块向北平移了三米;第三次是2013年春节前的时候,为了将绥安路项目中的C地块由原来的纯商业用地调整为商住用地,黄金明找李某某帮忙,李某某也多次到C地块实地查看,并原则同意该调整方案。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快中午的时候,黄金明电话联系李某某到广信房产办公室讨论C地块调整方案,二人到C地块实地查看了情况,后回到办公室讨论调整方案,之后,黄金明在楼下送给李某某50万现金,因为考虑到其他拆迁和未建设地块的原因,C地块的调整方案一直未上报;第四次是在2016年11月份左右,绥安路项目A5楼因为拆迁的原因,少建了一个单元,减少了规划建筑面积2000多个平方,A1、A2两栋楼因为采光原因进行了降层,共减少了4500个平方规划建筑面积。为了弥补减少的规划建筑面积,黄金明就找李某某帮忙,李某某答应帮将规划进行调整,补偿减少的建筑面积。之后,黄金明就像前几次一样,准备了50万元钱给了李某某。到目前为止,在李某某的帮忙下,减少的规划建筑面积其中有1300多平方调整到了B地块,剩下的3000多平方准备全部放在C地块,但是C地块的调整方案目前还没有正式上报审批。

(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胡某系广信房地产公司、广信置业公司及新徽商房地产公司出纳会计,主要负责3家公司的收款、付款,3家公司都是由黄金明总经理全权负责管理,公司的人事任免、资金管理拨付也是黄金明负责,胡某刚到新徽商公司上班的前几年,公司收取的现金较多,黄金明拿的现金比较多,后期客户买房子时转账多,付现金少了,黄金明拿的现金也就少些了。黄金明需要现金的话,跟胡某说一下,打个条子就行了,后期他会拿些工程票据等发票把支取的现金报销冲抵,胡某就把条子撕掉。

(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2于2005年成立并经营广德卓颖建设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颖公司),于2014年成立广德美亮新型门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亮公司),李某2及其成立的两公司曾通过黄金明的介绍,承接了一些工程,这些工程都跟广信房地产公司有关,有些小区或项目是广信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有些是其他公司开发的,但这些开发公司负责人都是黄金明。黄金明曾向李某2借过钱用于短期周转,他讲公司有些费用不好处理,要从李某2这里走下,黄金明让李某2把现金给他,后期让李某2把其承接工程量加大些开工程发票给广信等公司,这些钱由广信等公司再转给李某2。黄金明在李某2处周转过最大现金有30万,有好几次。李某2不知道黄金明周转现金的用途。

(4)证人鲍某的证言。证实:鲍某于2015年9月至今任广德县城乡规划局编研中心主任,其任编研中心主任期间,绥安新天地项目没有发生过调整。2017年上半年,黄金明曾找李某某,要求规划局把绥安路A区减少的面积补到C区,李某某局长让鲍某到他办公室商议一下,就同意了黄金明的意见,让他们先报方案。后期因A区拆迁日照等问题解决好了,这个事情也就算了。

3.书证

(1)广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资质证书、宣城市新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资质证书股东变更材料、安徽广信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资质证书、黄金明任职证明材料。证实:2017年1月-2018年2月黄金明担任广信房地产公司、新徽商房地产公司、广信置业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所有经营事项。

(2)新徽商公寓土地出让合同、新徽商公寓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及鸟瞰图、新徽商公寓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经济技术指标、新徽商公寓项目三期调整前方案、新徽商公寓项目三期调整后方案、城市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新徽商三期调整)、新徽商公寓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徽商公寓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新徽商公寓项目三期工程规划许可材料、新徽商公寓项目三期核实验收材料。证实:新徽商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4月20日取得横山南路纬五路、广宁路范围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0年1月7日在指挥长会议上,李某某提出新徽商房产开发公司要求调整新徽商三期商品房户型、结构,并在会上予以通过。后新徽商三期部分单元楼获得规划许可证,广德县城乡规划局对新徽商三期部分单元楼进行了规划核实验收。说明新徽商三期调整方案予以通过。

(3)城市建设指挥部第四次常务工作会议纪要、广德县国土局出具关于通道的说明、广德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出具关于通道说明、缓安路?绥安新天地项目F地块经济技术指标等材料。证实:2010年5月30日在城市建设指挥部第四次常务工作会议上李某某就绥安路一期(万桂山路—桃州路段)因茗桂小区住户不让开通道,致项目单位多占地350平米情况作出汇报,后会议纪要上决定:从情况的特殊性考虑,为给绥安路沿街商业楼上住户留出通道,原则同意在绥安路开发企业按原土地获得价格补交不占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后,县住建委将绥安路一期道路红线向北偏3米调整。说明绥安路F地块向北平移的规划调整方案顺利上会通过。

(4)绥安路C区商改住及A、B、C区调整的说明、关于广德绥安路项目面积协调的初步说明。证实:广德县城乡规划局出具说明,广信置业绥安路建设单位于2017年2月向广德县城乡规划局提交关于绥安路A、B、C地块协调方案,涉及到C地块商改住调整。

(5)李某某个人笔记复印件,A、B、C区调整,10号笔记本内容及9号的笔记本部分内容。证实:李某某笔记本记载的标题为“绥安路规划方案调整讨论会”,内容涉及A、B、C三地块建筑楼层、车位等方面的调整。9号笔记本记载内容显示:2014年9月28日协调绥安路规划;10月30日上午接待广信公司负责人,对绥安路规划调整;12月10日上午,接待广信黄总,商研绥安路方案;12月25日,与广信黄总沟通几个项目建设的问题处理。

(6)卓颖及美亮公司承揽新徽商公司、广信置业公司、广信房地产公司业务材料;新徽商公司、广信置业公司、广信房地产公司2008年、2009年、2012年、2013年、2016年5个年度的现金明细账,与李某22012-2017年度应付明细账及附件,与卓颖及美亮公司明细账;李某2银行流水明细。证实:新徽商公司、广信置业公司、广信房地产公司2008年、2009年、2012年、2013年、2016年5个年度的现金明细账可见:2008年、2009年购房的预付款现金较多;2013年、2016年购房的预付款现金减少。李某2及其成立的卓颖及美亮公司曾承接了新徽商公司、广信置业公司、广信房地产公司一些工程,主要包括门窗、车库雨棚等工程,并向广信等公司开具了大量工程发票。

(十)收受李某1贿赂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李某1是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在广德的负责人。李某1为了感谢李某某帮他承揽工程业务,同时为了维系和李某某之间的感情,希望他能帮自己承揽更多的业务,在2010年至2012年连续3年春节前、端午节前、中秋节前及年底先后12次,以及2010年下半年、2011年下半年及2012年的上半年先后3次,共计15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30万元人民币。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经常向建设单位推荐介绍李某1的公司,帮李某1承揽地质勘探业务。李某某在城市建设指挥部工作期间,也把有关城投项目的勘察业务直接交给李某1做。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1自2010年至今任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广德分院负责人。因为李某某在广德城投分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分管政府项目的前期规划、勘察、设计业务,李某1本人是做工程勘察业务的,正好归他分管,为了在业务上获得李某某的关照,李某1从2010年到2012年期间,分15次,每次2万元,总共送给李某某3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中一部分是李某1从自己家里拿的钱,一部分是其结算的现金工程款和业务费,业务费主要是塔吊验槽方面的。李某某把一些政府工程勘察业务直接交李某1经营,比如讲2010年荷花二区二期、2011年西关小区一期、还有一些市政道路勘察业务,都是通过邀标的方式进行的。除了这30万,李某1与李某某还有其他人情往来,如李某某女儿考大学,李某1送了4800元红包,李某1儿子考大学,李某某送了李某15000元红包。

3.书证。广德县荷花二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广德县西关拆迁安置小区一期工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塔吊收费说明、李某某任职情况说明、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广德分院营业执照、任职文件等。证实:2010年—2012年期间,李某某分管城投分公司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设计、规划等工作。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广德分院企业法人是李某1,该院于2010年9月10日中标广德县荷花二区二期地质勘查工程,于同年10月20日与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分公司(简称城投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于2011年2月15日,中标广德县西关拆迁安置小区工程地质勘查工程,于同年4月4日与城投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塔吊收费说明证实2010年刚开始塔吊费用由李某1本人直接收取,未作记录。2011年2012年塔吊费用部分由李某1直接收取,未作记录。

(十ー)收受杨某2贿赂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杨某2系广德华丰公司股东、久和大酒店主要负责人。其希望李某某利用规划局局长的职权,帮他在沟通协调关系、介绍土建工程等方面予以关照。同时为了维系与李某某的感情,从2013年至2018年,先后5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10万元人民币。在李某某的关照协调下,广德县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4月份更名为“广德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优化了久和大酒店的天然气接入方案,并且加快了工程进度;在李某某推荐下,华丰公司顺利承建了石榴集团石榴玉兰湾项目的部分土建工程;李某某也向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推荐广德华丰公司承建土建工程,但是最后听说双方因价格没谈拢,华丰公司没有承接到卡地亚花园项目的土建工程。同时,因久和大酒店连廊设计、改造方案还在修改中,截止目前为止尚未提交到规划部门进行审批。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杨某2系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德华丰公司”)总经理、安徽久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因李某某是住建委分管规划的副主任,后来又是规划局局长,杨某2为了和李某某联络感情,便于找他办事更方便一些,同时希望李某某能帮华丰公司引荐认识广德开发商,多给华丰公司介绍些工程项目。自2013年至2018年,杨某2先后5次,每次2万元,共送给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另外李某某女儿上大学的时候杨某2送了2000元现金红包,李某某老婆生病动手术送了4000元现金红包。第一次是在2013年5月份左右,因为久和大酒店需要进行天然气管道改造,想优化天然气管道设计方案,节约成本,以及把工期搞快些,杨某2找李某某帮忙,到李某某原来所住的福林小区的家里送给其2万元现金。后在李某某帮忙下,久和大酒店的天然气改造工程很快就签订了合同,缩短了工期,节约了成本。第二次是在2015年底的时候,华丰公司想承接卡地亚最后一期的土建工程,杨某2就找李某某帮忙引荐卡地亚的开发商,在李某某位于广德中学陪女儿读书的房子里,送给其2万元现金。后李某某将杨某2推荐给了卡地亚的开发商,并把卡地亚开发商的电话给了杨某2。杨某2和卡地亚的开发商见面后,因为造价和付款方式没有谈妥,华丰公司就主动放弃了卡地亚最后一期土建工程的竞标。第三次是在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久和大酒店想在沿桐汭大道的门面房增加连廊,全部连在一起,方便餐饮经营。杨某2找到李某某,希望其在连廊的设计和改造方案上多帮忙,并在李某某位于卡地亚花园的家中送给其2万元现金。后来因为久和大酒店对设计的风格、材质和成本不满意,一直没有将设计和改造的方案提交到规划部门研究审批。第四次是在2018年1月份的时候,杨某2想通过李某某认识石榴集团的开发商,方便以后承接石榴集团在广德的部分工程,在李某某位于卡地亚花园的家中送给其2万元现金。后在李某某帮助下,通过邀标的方式,华丰公司顺利拿到了石榴玉兰湾的围挡和售楼部等示范区的土建工程。第五次是在2018年3月份的一天,因为前期华丰公司已经拿到了石榴玉兰湾的围挡和售楼部等示范区的项目,为了表示感谢和进一步和石榴集团合作,杨某2在体育场附近的饭店请李某某和石榴集团的管理层吃饭,希望李某某再次向石榴集团推荐一下华丰公司,并希望承接石榴玉兰湾大区住宅的部分项目工程。在吃饭的时候,李某某也向石榴集团的管理层推荐了华丰公司,并希望石榴集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华丰公司。饭后,杨某2在路上送给李某某2万元现金。后华丰公司进入了石榴集团的项目库,并通过邀标的方式,承接了石榴玉兰湾大区10号、11号住宅项目的土建工程。

(2)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钱某现任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5年下半年,李某某又向钱某推荐了广德华丰公司,该公司想承建卡地亚花园项目最后一期的土建工程,但因没有实质性的谈成,华丰公司没有承接到该土建工程。

3.书证。石榴集团供方资格初审登记材料、石榴玉兰湾项目围挡工程施工合同、石榴玉兰湾广德示范区(售楼部)项目施工合同、石榴玉蓝湾项目(10#,11#楼)施工总承包合同、广德天然气安装工程委托设计合同(久和大酒店)、久和大酒店天然气管道工程预算书、久和大酒店燃气入户合同、久和大酒店连廊设计合同及效果图、广德县住建委燃气监管职责内容、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华丰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公司章程及修正案、杨某2任职华丰建设公司任职证明材料、安徽久和大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修正案、广德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广德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广德天然气安装工程委托设计合同(久和大酒店)、久和大酒店天然气管道工程预算书、久和大酒店燃气入户合同、广德县住建委燃气监管职责内容。证实:①安徽久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某2。2013年6月28日,杨某2委托广德县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天然气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同年7月29日,广德县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制作了久和大酒店天然气管道工程预算书;同年8月22日,杨某2代表安徽久和投资有限公司(久和大酒店)与广德县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燃气入户合同。2019年3月15日,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燃气监管内容说明,证明广德县住建委负有燃气监管职责。证明久和大酒店天然气接入方案获得优化,工程进度得到加快。②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公司章程及修正案;杨某2任职华丰建设公司任职证明材料;广德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石榴集团供方资格初审登记材料;石榴玉兰湾项目围挡工程施工合同;石榴玉兰湾广德示范区(售楼部)项目施工合同;石榴玉兰湾项目(10#,11#楼)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杨某2自2001年9月起至今任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简称“华丰公司”)公司总经理。华丰公司与广德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石榴玉兰湾项目围挡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8月6日签订石榴玉兰湾广德示范区(售楼部)项目施工合同;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石榴玉蓝湾项目(10#,1#楼)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华丰公司承揽了石榴集团的部分土建工程。③久和大酒店连廊设计合同及效果图。证明2017年11月14日,安徽久和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广德大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久和大酒店连廊设计合同,并附效果图。

(十二)收受杨某3贿赂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杨某3是祥生地产集团在广德的负责人,祥生地产先后在广德开发了三个楼盘,分别是祥生观棠府、祥生花涧樾、祥生君麟(临)府。杨某3为了让李某某帮他加快通过规划方案审批,加快开发建设进度,同时也是维系感情,让李某某在规划方面给予照顾。于2017年至2018年先后三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5万元人民币。事后,在李某某的帮助下,三个项目的规划方案都很快通过了规委会审议。

2.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杨某3于2017年6月至今任宣城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德祥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德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总经理助理。主要负责这三家公司开发项目的工程部及对外联系工作,跟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接等。因为李某某是广德县原规划局局长,杨某3希望他能够加快“祥生观棠府”和“祥生花涧樾”及“祥生君麟府”三个项目的规划审批进度,保证项目快速开工。自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其先后3次在广德县桃州镇爱民路兰馨大厦内李某某的办公室分别送给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2万元、2万元,共计5万元现金。在杨某3三次送李某某钱的时候他就答应了杨某3的请求,表示会加快的,事后他也确实让项目很顺利的通过了规划局和规委会的审批。第一次是在2017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杨某3希望李某某帮助加快办理“祥生观棠府”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进度,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现金。第二次是在2017年8月左右的一天,杨某3跟李某某表达了“祥生花涧樾”项目迟迟没有上规委会,希望他能帮助尽快上会之类的话,并送给李某某2万元人民币现金。第三次是在2018年4月、5月左右,杨某3带着“祥生君麟府”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草稿找到李某某,想跟李某某提前沟通好,为了竞拍该地块的时候更有信心,李某某跟杨某3提了两条意见后,杨某3将事前准备好的2万元现金送给了李某某。

3.书证。宣城祥生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任职文件、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广德祥生观棠府、花涧樾、君麟府总平面图、鸟瞰图、祥生观棠府方案设计会议纪要等、关于同意《祥生观棠府方案设计》的批复、广德县规划委员会第6次规划审议会议纪要、关于同意广德县交通综合服务中心等7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广德县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3次规划审议会议纪要、关于同意广德县老城区LCB-1016地块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等规划方案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实:祥生房地产公司在广德经营了观棠府、花涧樾、君麟府三个地产项目,杨某3为该三个项目总经理助理,负责项目的开发报建工作。2017年7月12日在2017年第四次建设项目规划评审会上李某某对祥生观棠府项目方案设计做了发言,后在2017年7月27日广德县人民政府发文同意《祥生观棠府方案设计》。2017年10月16日发布广德县规划委员会第6次规划审议会议纪要,审议通过了广德县城西片CX-02-18地块规划设计方案。2017年10月25日广德县人民政府发文同意广德县城西片CX-02-18地块规划设计方案。2018年5月28日发布的广德县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3次规划审议会议纪要,审议通过了广德县老城区LCB-1016地块项目建筑设计方案,2018年6月26日广德县人民政府发文同意广德县老城区LCB-1016地块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广德县城乡规划局为祥生观棠府、花涧樾、君麟府项目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述书证反映了李某某在规划评审等方面具有管理权限,其利用了手中的职权给予了祥生地产项目在规划方案上会评审等方面提供了帮助。

(十三)收受邹某贿赂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邹某是广德县红蜻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央乐城房地产项目负责人,因为当时李某某是住建委分管规划的副主任,邹某为了联络感情,希望李某某对他们公司能照顾一些。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三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6万元人民币,事后,中央乐城房地产项目在规划初审、验收等方面办的都很顺利,李某某没有为难他们。

2.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邹某于2007年12月至2013年10月任广德县红蜻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蜻蜓公司”)行政主管、销售经理。因为李某某时任广德县住建委副主任,分管规划这块工作。红蜻蜓公司的规划方案需要优化,比如在户型等方面需要调整。邹某为了请李某某帮忙加快通过规划调整,也便于后续项目规划验收等方面希望李某某给予照顾,同时可以提升自己工作业绩。从2009年至2011年,先后分3次给李某某送过现金共计6万元人民币。后在李某某的帮助下,规划方案调整和规划验收等方面都比较顺利通过了。

3.书证

(1)广德红蜻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中央乐城总平面图、鸟瞰图等、中央乐城户型调整申请等;李某某笔记关于红蜻蜓户型调整的内容等材料。证实:2010年4月2日广德红蜻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德县建设委员会申请对中央乐城户型调整,2010年6月30日,李某某在其笔记本上记录“红蜻蜓要求大户型调整为小户型增加20多户,原则同意,报规委会研究……”

(2)中央乐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费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德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意见表。证实:广德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联系人一栏填写的均为“邹某”,证明邹某在广德红蜻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对外联系等方面的工作,广德县城乡规划局为广德红蜻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央乐城项目的部分单元楼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中央乐城项目已建成的部分单元楼进行了验收。

(十四)收受朱某贿赂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朱某是金峰房地产广德项目公司的负责人,其为了争取李某某在推动金峰万象项目金峰售楼部地块商业用地改商住混合用地的规划调整方面提供关照,于2016年上半年、2016年10月、2017年上半年先后3次送给李某某现金共计6万元人民币。因为县政府内部意见不统一,所以这项工作被搁置下来,一直没有完成。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朱某于2013年8月至2018年5月任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德项目公司的项目前期、规划方案确定、项目建设、销售、商业运营。为争取李某某在推动金峰万象项目金峰售楼部地块商业用地改商住混合用地的规划调整方面提供关照,朱某于2016年上半年、2016年10月、2017年上半年,先后3次各送给李某某人民币2万元现金,共计现金人民币6万元。

3.书证。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任职文件;金峰万象广场建设用地批准书;金峰万象总平面图、鸟瞰图等、金峰万象商改住未上会的相关说明、关于城南D2-01、D2-03、D2-17商业用地申请调整用地性质情况的汇报、广德万象广场三期住宅方案设计草稿、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关于推荐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建(2017)98号);广德县新城区D2-01等地块规划方案评审意见、广德县新城区C1-06地块项目规划方案评审意见、广德县新城区金峰万象广场项目修改方案评审意见等材料。证实:2011年11月28日广德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命朱某为公司总经理。广德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金峰万象广场项目。广德县城乡规划局出具说明显示广德金峰万象项目关于商改住调整方案原拟于2017年11月上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后因该调整方案与国家相关政策违背等原因,该调整方案最终未上会。广德金天地房地产公司为该事情准备了初稿方案,但未正式上会使用。

(十五)收受张某2贿赂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广德县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叫张某2,该公司在2004年至2009年开发建设了广德县茗桂花园小区。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张某2为了与李某某维系感情,同时因为茗桂花园小区还有一些阁楼层的违规行为等问题需要解决,希望能够得到李某某的支持。张某2告诉李某某说他特意在茗桂花园东大门北侧靠近绥安路的位置给李某某留了两间门面房,价格比市场价优惠很多,问李某某要不要。李某某因资金紧张,但又舍不得这个好机会,就暂时没有答复张某2。几天后,李某某同学吴某2找李某某帮忙,称自己想购买茗桂桂花园东大门附近的门面房。随后,李某某给张某2打电话,叫张某2把预留的门面房卖给吴某2,同时要求张某2也要按照给自己的优惠价来卖,张某2答应了。2009年7、8月份的一天,吴某2告诉李某某他将那两间门面房又转给了自己的外甥,已经签订了合同,价格优惠了60万左右,吴某2问优惠的钱是给李某某还是怎么搞,李某某说以后再说。之后吴某2将50万元优惠款转入李某某妻子李勤银行卡中。吴某2告诉李某某说这50万元是她堂姐吴某1给他,他又转给李某某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2于2002年至2015年任广德众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众盛房产”)法定代表人。2009年的时候,众盛房产公司开发的茗桂花园小区项目已进入后期开发阶段,在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张某2主动向李某某提起茗桂花园东大门北侧有几间商铺,位置很好,建议他考虑买两间,并承诺给他最低的优惠价格,李某某说等他有空了会去看看。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某打电话给张某2说商铺不错,有意向购买,张某2就答应他并让公司总经理范兆明(已故)具体负责跟他对接。后来李某某以非常优惠的价格从公司定下了位于茗桂花园东大门北侧的两间两楼两底的门面房。张某2听范兆明说,李某某看中的这两间门面是直接转手介绍给别人购买的,具体是由谁签的购房协议张某2并不清楚。张某2听范兆明讲李某某因此赚了四、五十万。李某某定的这两间商铺,折算下来,张某2一共给李某某优惠了50多万元。这两间商铺虽然不是以李某某或其家属的名字购买,而是用他人的名字签订合同的,从合同上看这两间商铺不是李某某的,但在张某2看来,这两间商铺就是李某某以他人名义买的。张某2解释因为茗桂花园小区消防工程等方面有点乱,工程上有瑕疵,张某2担心后期工程规划验收过不了关,李某某又是当时的分管规划领导,怕李某某后期会刁难,给工程设置障碍,所以为了能跟李某某搞好关系,才会给他优惠,后期规划验收也顺利通过了。

(2)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吴某2与李某某是同学,关系一直很好。2009年6、7月份的时候,吴某2想在茗桂花园小区万桂山路段北侧购买2间门面房,但当时门面房基本上都被预定了,没有两间连在一起的。后吴某2找李某某帮忙,让他帮自己找下张某2看看能不能便宜点,李某某讲张某2给他保留了两间门面,价格比较优惠,他来联系张某2。过了几天李某某告诉吴某2称他跟张某2讲好了,让吴某2去茗桂小区售楼部购买,张某2按给他的优惠价格给吴某2。这个房子后来虽然被吴某2外甥买去了,但价格非常便宜,后来吴某2听茗桂售楼部工作人员讲这2间房子比同期市场上便宜了50多万元,吴某2也知道这个价格是张某2给李某某面子才有的,所以吴某2找其姐吴某1要了这房子差价50万元,将这50万元钱转给了李某某。到目前为止,李某某及其家属都没有将以上50万元现金退还给吴某2。

(3)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吴某1系吴某2堂姐。2009年6月前后,吴某1得知吴某2在茗桂花园订了2间门面房,便请求吴某2将该门面房让给自己,因为吴某1儿子黄煌要毕业了,吴某1也想给他买2间门面房做小生意,吴某2答应了,后吴某1以1039260元价格购买了该2间门面房。吴某2当时和吴某1讲购买茗桂花园门面房有50多万元的差价,这个钱是要给李某某的。吴某1购房时也和吴某2说了,只要能买到茗桂花园的门面房,吴某1愿意按照市场价购买,所以吴某2和吴某1说了这个事后,吴某1就同意付这50万元钱。但因为吴某1当时身上没那么多钱,叫吴某2先帮其垫付了首付款,然后吴某1贷款了150万元,一次性转账1342282元给了吴某2。这其中有66余万元是吴某1买茗桂花园门面房和住房的首付款,有50万元是吴某2当时对吴某1说买这两间门面房和市场价之间的差价,剩余的钱是吴某1开南海宾馆时欠吴某2的钱。到目前为止,李某某及其家属都没有将以上50万元现金退还给吴某1。

3.书证。茗桂花园小区B6幢01-02#1、2层房产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材料;茗桂花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广德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张洪才任职证明材料等;黄成新与吴某2之间银行账户打款往来凭证。证实:张某2于2006年至2014年10月,担任广德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及公司经营等业务。2009年7月20日,黄煌与广德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茗桂花园小区B6幢01-02#1层、2层商品房。该商品房1层建筑面积共计125.78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6000元,总金额为754680元;2层建筑面积共计142.2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000元,总金额为284580元;2013年8月15日,黄煌与广德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德县房地产管理局递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2009年7月22日,黄成新(黄煌父亲)给吴某2打款1342285元。广德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茗桂小区项目,于2004年11月30日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7年至2010年均获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其中2009年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项目名称为C9#-15#住宅楼;2010年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项目名称为茗桂花园D1、D2、B1、E1楼。

4.鉴定意见

委托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2019年2月22日,广德县监察委员会委托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茗桂小区B区6号楼01-02号一、二层房产认定总价款为人民币1380824.00元,基准日为2009年7月。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调查人李某某。

以上证据综合证实:张某2为得到李某某在规划验收等方面关照与帮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为李某某保留茗桂花园2间商业门面房,后李某某将该门面房转给了吴某2,吴某2又将该房转给了其外甥黄煌,吴某2让黄煌母亲吴某1将房屋优惠款50万转给了李某某。2009年2010年间,在李某某关照下,茗桂花园后期楼盘顺利通过工程验收。涉案门面房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3.926万元,鉴定总价款为人民币138.0824万元。

(十六)购买时代华府售楼部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夏天,李某某听易某1说时代华府售楼部房子要对外卖,房子备案价一千多万,公司给易某1的权限是900万元底价。李某某听到后非常感兴趣,就让易某1陪自己到溧阳新时代集团找集团老总乐某谈优惠,并让易某1以她夫妻二人的名义,即易某1和李某3夫妻购买该处房产。后李某某与乐某谈的差不多了,乐某就让易某1与集团销售总监闫总联系具体价格,易某1后来与闫总确认总价格是790万。这790万元易某1替李某某都支付给了时代华府公司。该790万中,130万是李某某曾借给易某1的,420万是李某某让易某1保管的,200万是李某某分别于2017年10月、2018年3月交给易某1的,40万是时代华府售楼部门面房第一年的部分租金。李某某支付的750万中,除了收受的现金,还有别人送的烟酒处理变卖后换成的现金,李某某在他人处投资收益及与他人合伙放贷收益等。

2.证人证言

(1)证人易某1的证言。附情况说明一份、银行付款凭证5张。证实:易某1是李某某妻子李勤的大嫂。关于购房的经过:2017年8月份的时候李某某去看时代华府售楼处的房子,易某1告诉他这个房子备案价1100多万,公司给易某1的浮动价是850万到900万之间,要想低于850万,得找溧阳总公司谈,最好找总公司董事长乐某。易某1怕李某某用其手机打乐总电话对其不好,就用自己的办公手机,广德新时代公司配给易某1的工作手机打电话给乐总,并向乐总说广德县规划局的李局长找他有点事。李某某与乐总通过电话后,让易某1第二天陪同自己一起去溧阳总公司(溧阳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谈购房优惠的事。第二天,易某1和李某某一起去溧阳总公司的路上,李某某跟易某1说,要用易某1和李某3的名字购买时代华府售楼部的房子,不能用李某某和他家人的名字购买,怕外界影响不好。易某1说其知道了。在溧阳总公司,李某某与乐总进行了商谈,在回来的路上,李某某说时代华府售楼部房子价格基本上谈的差不多了,大概在八百万左右,后期让易某1直接跟集团公司总裁闫某联系。2017年10月底,闫某告诉易某1说房子经董事长同意最低价格是790万人民币,同年11月2日,易某1与广德新时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定金合同,并支付了100万定金。关于790万购房款的构成,易某1同时证实,购买时代华府售楼处的790万元中有750万是李某某出的,其中130万是李某某前期借给易某1的,420万是前期李某某让易某1保管的,易某1曾将部分欠款放在其弟弟易某2处保管,后期200万是李某某为买房交给易某1的,另外的40万元钱是从徐天宝承租该门面房的租金中提取的,租金是48万,共计790万元。华丰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易某1打款150万,该款是李某某的钱(之前易某1将该款借给了华丰公司),2月13日易某1帮助李某某将该款用于支付时代华府原售楼部门面房(即180万中的钱款)。

5张银行付款凭证证实:易某1于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3月12日帮助李某某向广德新时代房地产公司支付购790万元购房款的情况。易某1于2017年11月3日通过尾号为9488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向广德新时代房地产公司支付100万元;同年11月15日,通过该卡支付400万元;2018年2月13日,两次分别支付180万元、100万元;2018年3月12日,通过尾号系8185的银行卡支付10万元。

“情况说明”一份。该说明署名为“易某1”,落款时间“2018.12.17”,共计4页,系易某1交给广德县农委梁庭琴书记的。易某1证言称其曾写过的这份情况说明内容不真实,实际上时代华府售楼处的房子是李某某以易某1和李某3夫妻名义购买的,购买房款也是李某某出的。

(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时代华府售楼部房子付定金后,易某1将房子租给徐天宝,她回来后告诉李某3,房子买了并付了100万定金,这个房子租给徐天宝开康桥足浴,每年租金48万。李某3问易某1哪里来这么多钱买房子?易某1说这个房子是李某某买的,钱都是李某某出的,之前她向李某某借过钱,李某某也放过钱在她那里,房子是以李某3和易某1夫妻俩的名义购买,李某3听易某1这样说,非常生气,不希望跟李某某搅在一起,担心以后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3)证人乐某的证言。证实:乐某系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德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单位)董事长。2017年9月份的一天,乐某接到易某1电话,称广德县规划局李某某局长找乐某有点事。李某某接过电话后跟乐某讲他是广德规划局的李某某,他亲戚易某1想买时代华府售楼处的房子,想请乐某给易某1便宜一些,乐某说可以的。第二天,李某某来到溧阳总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与乐某商谈,乐某让李某某具体事情与公司的闫某(新时代集团总裁)对接,后乐某同意以790万元卖给易某1,但要求2018年春节前付清全款。时代华府售楼处房子在广德县物价局备案价值大概是1100万左右,但李某某为这个房子专门去公司找到乐某,乐某要给李某某面子。加上之前乐某公司开发时代华府小区时,李某某没有为难他,同时,乐某也打算将来在广德县开发房地产项目时,李某某能给予关照,所以乐某以790万元将该售楼处房子卖给了易某1。新时代公司对外面客户的优惠一般是备案价的九五折,给公司内部员工购房的最低优惠价格是九三折(备案价的93%,),并且还要经过乐某同意才行。执行总裁闫某也只有5000元的优惠权限,超过5000的优惠额度必须经过乐某同意,乐某从未给过易某1优惠权利。李某某当时去找乐某谈优惠,乐某才给了易某1800万左右的价格。2017年11月份时该售楼部门面虽然是尾盘,但房子位置好,一般情况下,乐某是不会低于备案价的八折(947.512万)出售的。乐某还证实合同编号为2015预163301号《广德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提及的商品房就是原来时代华府售楼部的门面房,该合同买受人是曲校乾,合同总借款为851.625万元。但该合同并非真实买卖合同,只是因为当时新时代集团经济不景气,欠外债较多,而时代华府售楼部房子位置较好,乐某为了规避查封或抵押,就让闫某想办法把该房子保留下来,让其做份合同将房子买下并对外声称该房子已经被人买走了。但实际上曲校乾未实际支付房款,后新时代集团经济状况好转,就将该合同注销了。

(4)证人闫某的证言.某闫某于2013年2月至2017年3月任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执行总裁,2017年3月至今任总裁。闫某与易某1通过工作关系认识,易某1原来是时代华府小区项目的营销经理。2017年的9、10月份,易某1打电话联系闫某,提出她和她弟弟有意向购买广德时代华府小区售楼部门面房,问需要多少钱?闫某告诉他,需要请示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乐某后再答复她。2017年10月下旬,易某1再次打电话询问时代华府售楼部门面房价格是否确定下来,闫某告诉他,经请示董事长,乐某同意以人民币790万元,将售楼部门面出售给她,最后她以790万元购买了广德县时代华府小区售楼部门面房。时代华府售楼部门面房2016年8月向广德县物价局备案价值为1100余万元,最终却以790万元出售给易某1,闫某向董事长乐某汇报时,乐某没有解释,这个优惠价格是否有人事先和乐某商议过,闫某也不清楚。但是当易某1提出要购买这个房子时,闫某觉得诧异,感觉易某1怎么这么有钱,易某1向其解释说是她和她弟弟共同想买,但后来闫某看到公司的财务凭证上显示,是易某1和一个叫李什么的男的两个人的名字,据说两人是夫妻关系。闫某证实其妻子叫曲校乾,也就是合同编号为2015预163301号《广德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中提到的S-1号楼115室就是时代华府小区售楼部的房子。2014年下半年,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时代集团”)资金出现了问题,欠了很多外债。因时代华府售楼部门面房位置好,容易被债主看中抵债,新时代集团董事长乐某担心该房被查封,就让闫某以其妻子的名义将该门面房买下来。后闫某准备了其妻子曲校乾的相关材料交给了售楼部,售楼部做了一份买卖合同,即2015预16330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对外声称该门面房被曲校乾买走了。但购买该售楼部门面房闫某和曲校乾未支付任何购房款。2016年新时代集团经济状况好转,闫某就把以曲校乾名义购买的门面房向房管局申请了退房。整个过程中,闫某妻子曲校乾均不知情。2017年11月份时代华府售楼部门面房的备案价是1100多万,因为是尾盘可能便宜些,但具体能优惠多少只有董事长乐某能确定。闫某个人在房子总价款上只有优惠3000元至5000元的权限。

(5)证人易某2的证言。证实:易某2系易某1弟弟。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易某1陆续放了些现金在易某2处,并让易某2不要告诉别人(包括易某2妻子及易某1丈夫李某3等)。易某1实际放在易某2处的现金一共是450万元,易某2听易某1说,这些钱有部分是李某某放在她那里的钱。

(6)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杨某4于2003年至今在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其于2010年前后认识李某3,后通过李某3认识其妻子易某1。大概在2015年前后,华丰公司需要融资,杨某4问李某3手上是否有闲钱?他们公司能给月息1.5%的利息,后华丰公司向易某1借款5次,共计金额200万元,还款100万元,现还欠易某1100万元。2017年2月24日华丰公司向李某3借款50万元,2018年2月8日偿还了该笔50万元借款。杨某4不清楚易某1和李某3借给华丰公司的250万元钱的来源。

(7)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林某系安徽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2013年左右,晏明虎听讲林某能从易某1那借到钱,就让林某做易某1的工作,希望易某1借钱给广恒公司,后林某告诉易某1,易某1同意借款150万元给广恒公司,由晏明虎出具借条,广恒公司加盖公章,但林某本人不做担保。后来,林某听说,晏明虎把励志中学的股份卖给了李某3的朋友董某,董某将这150万元扣下来,直接支付给了易某1的丈夫李某3。

(8)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前后,董某以2310万元价格购买了晏明虎所持有的励志学校股份,但是因为晏明虎还欠李某3150万元,欠广德腾狮混凝土有限公司40余万元,董某将这两笔钱扣下来后,将剩下的2110余万元支付给了晏明虎。

3.书证

(1)易某1、李某3与广德新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楼部门面房);曲校乾与广德新时代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楼部门面房)、户口本复印件、婚烟状况声明书、委托书、退房申请;易某1与徐天宝房屋租赁协议书;易某1、李某3与广德新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代华府超市);安徽省广德县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银行流水。证实:2015年1月7日,曲校乾曾与广德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851.625万元价格购买该公司时代华府售楼部;2016年,曲校乾向广德县房管局申请退房。2017年11月29日,李某某以易某1、李某3的名义与广德新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时代华府售楼部。银行流水显示:易某1共支付给广德新时代公司购买售楼部门面房的全部房款790万元。2017年11月2日,易某1将时代华府1号商铺115号房屋出租给徐天宝,年租金为人民币48万元整;易某1、李某3曾于2016年4月12日与广德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S2幢1层118、119号房。

(2)广德新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易某1、李某3与广德新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楼部门面房)共五份;广德新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易某1、李某3与时代华府售楼部门面房收款回单;广德新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乐某、闫某、易某1三人工作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代华府项目平面图、鸟瞰图;规划方案评审意见;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审批及规费审核表;时代华府商铺销售价格备案表。证实: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广德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单位,乐某任公司董事长职务,闫某任公司执行总裁,易某1于2012年进入广德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任该公司营销部经理职务,并于2018年7月31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广德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易某1、李某3签订了五份房地产品房买卖合同(售楼部门面房),总价款790万。2016年8月12日,时代华府一号商铺115号在广德县物价局备案面积为1135.5平方米,价值为11843958元。溧阳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日,与广德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编号为2011-1号(D1-10、D1-11、D1-12);2011年12月14日,广德县新城区新时代广场D1-10等三块地规划方案顺利通过评审;后期时代华府项目顺利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4.鉴定意见

委托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2019年2月22日,广德县监察委员会委托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时代华府S1号楼15-1、115-2、115-3和215、315房产进行鉴定。经鉴定,时代华府S1号楼115-1、115-2、115-3和215、315室认定总价款为人民币9731630.00元,基准日为2017年11月。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调查人李某某。

二、关于玩忽职守事实

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核广德卢湖度假酒店容积率0.56规划方案及审批发放酒店1-6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且在未核实该酒店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额补缴的情况下,仍签字审核该酒店容积率0.56规划方案,并审批签发了该酒店1-6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该酒店容积率调整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至今未收缴到位,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经鉴定,卢湖度假酒店项目容积率调整部分(由0.4提高至0.56)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629.43万元,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18日止,该酒店项目容积率调整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未缴期间的应计利息为人民币198.9427万元,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828.3727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8月27日,广德县人民政府要求县住建委对广德卢湖度假酒店项目容积率调整(由0.4提高至0.56)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额缴清后方可办理调整手续。但2012年10月,时任广德县城乡规划局局长李某某在审核该酒店容积率0.56规划方案及同年11月审批发放该酒店1-6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且在未核实该酒店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额补缴的情况下,仍签字审核该酒店容积率0.56规划方案,并审批签发了该酒店1-6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该酒店容积率调整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至今未收缴到位,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证人证言

(1)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蒋某于2011年8月收购广德景秀卢湖生态休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秀卢湖公司”)并由蒋某兼任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公司业务由蒋某和涂某负责。收购后,景秀卢湖公司根据拍地容积率的规定,设计了一个容积率为0.4的方案,但当时广德县有关领导不同意,要求景秀卢湖公司建一个准五星级酒店,作为对外接待亮点,因0.4容积率不能建一个准五星级酒店,景秀卢湖公司与政府多次沟通协商后,确定了0.56的容积率,并履行了容积率调整到0.56的手续。这块地在容积率调整至0.56后进入了施工,建设卢湖度假酒店。2018年8月左右,广德县国土局告诉景秀卢湖公司需要补交容积率由0.4调整到0.56的土地出让金,但之前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告诉景秀卢湖公司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目前为止,因为景秀卢湖公司资金紧张,还没有补交上该笔土地出让金。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刘某1于2012年8月至2016年9月,任住建委城乡规划科科长,在此期间,其分管领导先后是李某某、易某3、沈某2等人。广德县住建委文号为建设【2012】134号请示文件(即广德县住建委2012年8月15日关于广德卢湖度假酒店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调整的请示文件,卢湖假日酒店容积率由0.4提高至0.56)中的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这些字是刘某1写的,发文字号不是刘某1写的。刘某1在2012年8月6日刚任规划科科长,对规划科业务还不熟悉,李某某局长只是让其帮忙写了个文头,但具体内容不是刘某1写的,刘某1也没有看,故对该文件的具体内容不清楚。直到2017年省委巡视组来广德巡视时刘某1才知道卢湖酒店容积率调整的事情,其任城乡规划科科长期间,没有任何领导安排其发函告知国土局这件事情。

(3)证人杨某5、沈某2、刘某2、易某3、李某4的证言。证实:杨某5于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任广德县住建委党委委员、总工程师;沈某2于2010年10月至2012年8月任广德县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协助李某某开展工作;刘某2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任行政服务科和城乡规划科副科长,在此期间,规划科科长是刘某1,分管领导先后是李某某、易某3;李某4于2008年9月至2016年8月任县住建委城乡规划科副科长,分管领导是李某某。杨某5、沈某2、刘某2、易某3、李某45名证人证言均证实,他们不知道住建委请示调整卢湖酒店容积率的文件、也不知道县政府同意容积率调整的批复,也没有领导或者其他同事安排杨某5等人发函给国土部门告知广德卢湖度假酒店容积率由0.4提高至0.56的情况。

(4)证人卢某、黄某、张某3的证言。证实:卢某于2004年10月至今在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工作,其证实2012年8月27日广政秘[2012]151号文件(即县政府同意容积率调整的批复)经过了领导签发,并留有存档,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通知了住建委领取,但因时间太长,来文书科领取文件的人太多了,卢某记不得是谁来领取的了。黄某、张某3作为住建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收发文登记工人员均陈述自己2018年前没有见过该文件。

3.书证

(1)广德县住建委文件分发处理标签、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皖政[2015]101号)。证实:以上两份文件均指出,容积率调整程序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李某某在住建委文件分发处理标签上签字并“建议组织规划科全体人员学习,复印一份给自己”,李某某对容积率调整程序是知情的。

(2)卢湖度假酒店规划图、总平面图等材料、卢湖度假酒店容积率调整(0.4提高至0.56)申请、复函、规划方案申报审批表、规划方案评审意见、论证意见等材料、广德县住建委发文稿纸及广德县住建委《关于广德卢湖度假酒店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调整的请示》、广德县人民政府发文稿纸及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德卢湖度假酒店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调整的批复》及相关材料。证实:2011年10月22日,广德卢湖假日酒店向广德县规划局提交要求容积率调整的申请,该方案经县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同意其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按法定程序调整。2012年6月15日,专家对该项目变更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同意容积率由0.4提高至0.56,建筑密度由20%提高至22.4%。2012年7月2日,广德县城乡规划局向广德景秀卢湖生态休闲投资有限公司复函,请该单位尽快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并抓紧开展前期工作,保证工程尽快开工建设。2012年8月15,广德县住建委向县政府印发关于广德卢湖度假酒店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调整的请示(建设【2012】134号),该文件发文稿纸显示由李某某核稿签字;2012年8月27日,广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卢湖度假酒店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调整的批复》(广政秘【2012】151号),该批复原则同意对广德卢湖度假酒店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调整,容积率由0.4提高至0.56,但同时要求,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额缴清后方可办理调整手续。

(3)广德县规划局广德卢湖度假酒店1-6号楼规划审批材料、广德县住建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广德卢湖度假酒店)申请表、广德县规划局(卢湖度假酒店1-6号楼)规划管理审批及规费审核表、(卢湖度假酒店7-8号楼)规划管理审批及规费审核表、广德县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德卢湖度假酒店)申请表。证实:广德景秀卢湖生态休闲投资有限公司向广德县规划局递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012年11月8日,李某某在规划管理审批及规费审核表上签字同意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卢湖度假酒店1-6号楼),并同意暂缓收取墙改基金。2016年5月11日,李某某在规划管理审批及规费审核表上签字同意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卢湖度假酒店7-8号楼)。

(4)广德县规划局《关于广德卢湖度假酒店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的函》广德县国土资源局收文处理标签等材料、广德县住建委情况说明、广德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广德卢湖度假酒店项目规划条件调整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请示》等材料。证实:2017年9月7日,广德县规划局根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要求,将调整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发函至县国土局,由广德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广德景秀卢湖生态休闲投资有限公司补交的土地出让金。2018年5月31日,广德县国土局请示县政府,建议按照629.43万元,征收广德卢湖度假酒店项目规划条件调整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同年6月7日,广德县政府原则同意广德县国土局按照629.43万元的标准,征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2019年3月7日,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国土局、规划局合并)出具情况说明显示:截止到目前,广德县卢湖度假酒店项目容积率由0.4提高至0.56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仍未征收到位。

4.鉴定意见。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营业执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土地估价师证书,安徽中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书、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广德县监察委员会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广德卢湖度假酒店项目容积率由0.4提高至0.56新增建筑面积7062.72平方米补缴地价款进行价格鉴定。经鉴定,补缴地价款为人民币629.43万元。(2)广德县监察委员会委托安徽中辉会计师事务所,对2012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18日止,广德卢湖度假酒店项目调整容积率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未缴期间应计利息进行鉴定。经鉴定,应计利息共计人民币1989427.16元。该两份鉴定意见已于2019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向世敏未提交证据。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综合全部证据审查判断,相关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对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足以认定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二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向世敏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购买时代华府小区S-1商业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非法获利183.163万元,继而认定李某某受贿的该笔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没有为新时代公司谋取过利益,不能以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当时市场价格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新时代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应当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监察机关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市场价格,进而计算被告人的受贿数额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符合法律规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应当以造成国家利益损失828.3727万元承担玩忽职守罪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不能将利息一并计算,利息属于间接损失;不应当以2012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18日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时间段,应当以2017年9月7日广德县城乡规划局向广德县国土局发出《关于广德卢湖度假酒店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的函》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截止时间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均属于经济损失,辩护人认为不能将利息一并计算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此外,本案中以立案时间确定计算经济损失时间段,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该辩护意见也不能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不符合审理查明的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即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情节,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和行政处罚记录,符合审理查明的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31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某某受贿所得的财物人民币804.2194万元予以追缴。

三、对被告人李某某用赃款以他人名义购买的广德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时代华府小区S-1号楼商业房(折抵受贿所得)及其收益一并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启宏

审判员  邢献来

审判员  鲍清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朱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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