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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刑初294号受贿、贪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30   阅读:

案由    受贿 贪污     

案号    (2019)皖1602刑初294号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9)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郑慧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原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镇长、党委书记、亳州市谯城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03.5555万元。被告人张某在任谯城区水务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32.56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犯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原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镇长、党委书记、亳州市谯城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03.5555万元。被告人张某在任谯城区水务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32.5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受贿的事实:

(一)收受马连坤现金63万元

1.2014年底、2015年初,被告人张某接受亳州市谯城区清泉水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连坤(别名马世界)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其获得古城镇周庄水厂经营管理权。2015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马连坤现金5万元。

2.2015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马连坤获得古城镇水管管网维修等工程,2015年中秋节前,张某非法收受马连坤现金5万元。

3.2015年底、2016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接受马连坤请托,帮助马连坤以亳州市乐万家水业有限公司资质获得淝河镇高李水厂经营管理权。2016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马连坤现金5万元。

4.2016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马连坤承揽油洺河闸内外道路新建工程、十河闸内外道路新建工程、农管网损毁修复工程、农村管网损毁修复等工程,并在资金拨付上为马连坤提供了帮助。2016年中秋节前,张某非法收受马连坤现金5万元。

5.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欲购买小型轿车代步,并与马连坤一起挑选,马连坤为了让张某介绍工程,送给张某现金10万元用于购买轿车。

6.2016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马连坤承揽油洺河闸内外道路新建工程、十河闸内外道路新建工程、农村管网损毁修复工程等工程,并在资金拨付上为马连坤提供了帮助。2017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马连坤现金5万元。

7.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马连坤管理赵桥水厂,并非法收受马连坤现金5万元。后马连坤通过拍卖竞买方式获得赵桥水厂经营管理权。

8.2017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马连坤获得了双沟镇纪楼水厂、三官水厂,赵桥溜集水厂,张店乡后李楼水厂等水厂的经营管理权,帮助马连坤承揽了十河、立德、赵桥等地管网损毁修复工程,并在资金拨付上提供了帮助。2017年中秋节前,张某非法收受马连坤现金5万元。

9.2018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接受马连坤请托,非法收受马连坤现金3万元,帮助马连坤获得张店乡黄楼水厂、观堂镇观堂水厂、沙土镇蒋集水厂、颜集镇李集水厂、十八里镇孙口水厂、十九里镇李门口水厂、大杨镇聂桥水厂等8处水厂的经营管理权。

10.2017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马连坤获得了双沟镇纪楼水厂、三官水厂、赵桥溜集水厂、张店乡后李楼水厂、张店乡黄楼水厂、观堂镇观堂水厂、沙土镇蒋集水厂、颜集镇李集水厂、十八里镇孙口水厂、大杨镇聂桥水厂等水厂的经营管理权,帮助马连坤承揽了十河、立德、赵桥等地管网损毁修复工程,并在资金拨付上为马连坤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马连坤现金5万元。

11.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马连坤承揽了小洪河闸绿化、油洺河闸绿化等工程。工程验收后,张某非法收受马连坤现金5万元。

12.2018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马连坤承揽了农村饮水管网改造、维修铺设、小洪河闸绿化、油洺河闸绿化等工程,并在工程款拨付上提供了帮助。2018年中秋节,张某非法收受马连坤5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

马连坤别名马世界,是亳州市谯城区清泉水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经营管理古城镇、淝河镇、龙扬镇、大杨镇、十八镇所有水厂,双沟镇的三官水厂、纪楼水厂。除了经营水厂之外,马连坤还干了水管管网铺设、维修、涵闸绿化、闸管房建设等工程。

2.证人闫某的证言,证明其和马连坤是朋友,马连坤想管理经营水厂,让其问张某水厂有没有人干,因为马连坤知道其与张某有亲戚关系,大概是2014年年底,他们就去张某家问水厂的情况,马连坤带了一箱酒,其就跟张某说,古城镇的水厂马连坤能否经营管理,然后其就和张某家属在院里说话,马连坤和张某家属在客厅里说话,大约十分钟后,他们就走了,马连坤说经营水厂的情况他和张某直接联系。

3.张坤的证言,其是亳州市“乐万家”水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马连坤给其打电话说,需要用其公司的资质,当时其就同意了,后来在拍卖行,其就给马连坤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并签字授权。当时马连坤就用亳州乐万家水业有限公司竞拍到淝河镇高李水厂、城父镇新刘楼水厂,这两个水厂都是马连坤经营的,其没有参与经营。

4.行贿人马连坤的供述证明,张某在2014-2018年期间,共收受其行贿现金63万元。

(二)收受施继中现金30万元,接受施继中房屋装修价值185098元。

2011年6月,工程承包商施继中与他人合伙借用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揽了谯城区2011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牛集、魏岗、观堂、沙土、张店等水厂的建设施工)施工项目。2012年8月,被告人张某接受施继中请托,在工程验收、资金拨付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施继中现金10万元。

此后,施继中借用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阜阳市水利工程公司、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承揽了小农水、谯城农饮等项目中的水厂建设及水管铺设等工程、铁佛水闸、周溜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沙土镇武杨河、城父镇漳河、大杨镇赵王河3闸闸管所工程建设等工程项目。被告人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及资金拨付等方面为施继中提供帮助,并在春节、中秋节期间,多次接受施继中现金等财物,其中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张某均非法收受施继中现金5万元:2016年、2017年及2018年春节前,张某均非法收受施继中现金2万元;2013年、2014年、2016年和2017年每年中秋节前,张某均非法收受施继中现金1万元。

2014年秋冬季,被告人张某安排施继中对其之子张某2位于竹溪花园10栋5单元101室房屋进行装修,2015年夏装修完成。装修费用由施继中支付。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装修价格为185098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

2011年6月,工程承包商施继中与他人合伙借用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揽了谯城区2011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牛集、魏岗、观堂、沙土、张店等水厂的建设施工)施工项目。2012年8月,其接受施继中请托,在工程验收、资金拨付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施继中现金10万元;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其均非法收受施继中现金5万元;2016年、2017年及2018年春节前,其均非法收受施继中现金2万元;2013年、2014年、2016年和2017年每年中秋节前,均非法收受施继中现金1万元;2014年秋冬季安排施继中对其子位于竹溪花园10栋5单元101室房屋进行装修,2015年夏装修完成。装修费用由施继中支付。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装修价格为185098元。

2.行贿人施继中供述证明,其分别在2012年-2017年向张某行贿共计现金30万元,接受其房屋装修价值185098元。

3.鉴定意见

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毫谯价认定[2019]14号:谯城区竹溪花园10栋5单元101室房屋于2015年亳州市谯城区市场客观装修价格为185098元

(三)向张启涛(又名谷全伍)索要住房一套,收受张启涛现金2万元

1.2010年,观堂镇刘集村进行土地置换工作,被告人张某将住宅“刘集小区”建设、村内道路建设工程交由刘集村组织实施,并在资金拨付等工作给予支持。刘集村因此获得工程差价款,张某向该村党支部书记张启涛索要一套房屋,张启涛将其购买的幸福小区一套房屋送给了张某表示感谢。后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房屋价格为372357元。

2.2015年夏,张启涛欲组织实施观堂镇刘集村与耿庄间桥梁建设,获得张某同意,并在资金拨付上给予支持。2016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谷全伍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0年,观堂镇刘集村进行土地置换工作,将住宅“刘集小区”建设、村内道路建设工程交由刘集村组织实施,并在资金拨付等工作给予支持。刘集村因此获得工程差价款,其向该村党支部书记张启涛要一套房屋。2015年夏,张启涛欲组织实施观堂镇刘集村与耿庄间桥梁建设,获得其同意,并在资金拨付上给予支持。2016年春节前,其收受谷全伍现金2万元。

2.行贿人张启涛供述证明,其将其购买的幸福小区一套房屋送给了张某表示感谢。后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房屋价格为372357元。

3.鉴定意见,谯城区幸福小区(桃花苑小区1栋107室)房屋于2010年亳州市谯城区市场客观价格为372357元。

(四)收受李大海现金17万元、书画作品两幅;向李大海索要一张价值1万元的衣服票、现金3万元

2011年至今,工程承包商李大海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承揽了谯城区2011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网安装2标工程、亳州市谯城区赵王河治理工程施工I标、“亳州市谯城区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管网安装”I标和II标部分等工程。被告人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施工、资金拨付上为李大海提供帮助,2011年秋冬季,张某非法收受李大海现金2万元。2013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李大海现金5万元。2013年下半年,张某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李大海现金合计8万元(第一次3万元现金、第二次5万元现金)。2014年10月,张某同书画古玩收藏玩家吴某一同看中两幅画,后张某安排李大海与吴某对接,由李大海支付货款13万元购买此两幅画送给张某。2015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李大海现金2万元。2015年,张某向李大海索要价值1万元的衣服票一张。2016年下半年,张某以处理费用的名义,向李大海索要现金3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1年至今,工程承包商李大海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承揽了谯城区2011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网安装2标工程、亳州市谯城区赵王河治理工程施工I标、“亳州市谯城区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管网安装”I标和II标部分等工程。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施工、资金拨付上为李大海提供帮助,2011年秋冬季,非法收受李大海现金2万元。2013年春节前,非法收受李大海现金5万元。2013年下半年,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李大海现金合计8万元(第一次3万元现金、第二次5万元现金)。2014年10月,同书画古玩收藏玩家吴某一同看中两幅画,后其安排李大海与吴某对接,由李大海支付货款13万元购买此两幅画送给其。2015年春节前,非法收受李大海现金2万元。2015年,向李大海要价值1万元的衣服票一张。2016年下半年,以处理费用的名义,向李大海要现金3万元。

2.行贿人李大海供述,2011年秋冬季,其向张某行贿现金2万元。2013年春节前,其向张某行贿现金5万元。2013年下半年,其向张某行贿现金合计8万元(第一次3万元现金、第二次5万元现金)。2014年10月,张某看中两幅画,后张某安排其与吴某对接,由其支付货款13万元购买此两幅画送给张某。2015年春节前,其向张某行贿现金2万元。2015年,其向张某行贿价值1万元的衣服票一张。2016年下半年,其向张某行贿现金3万元。

3.证人吴某证言证明,2014年10月,张某与其一同看中两幅画,后张某安排李大海与其对接,由李大海支付货款13万元购买此两幅画送给张某。

(五)收受李井民现金29万元

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任观堂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谯城区工程承包商李井民以临泉县华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路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名义承揽了观堂镇蒋瓦、刘集、张大、张苇等村的道路工程和观堂镇的土地复垦工程。并在资金拨付上提供帮助。2007年下半年,张某非法收受李井民现金5万元。2008年10月份左右,张某非法收受李井民现金5万元。2009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李井民现金3万元。2009年春节后,张某非法收受李井民现金1万元。2009年下半年,张某非法收受李井民现金5万元。在2010年下半年,李井民承揽观堂镇土地复垦期间,张某非法收受李井民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06年至2011年期间,其在任观堂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帮助谯城区工程承包商李井民以临泉县华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路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名义承揽了观堂镇蒋瓦、刘集、张大、张苇等村的道路工程和观堂镇的土地复垦工程。并在资金拨付上提供帮助。2007年下半年,其收受李井民现金5万元。2008年10月份左右,其收受李井民现金5万元。2009年春节前,其收受李井民现金3万元。2009年春节后,其收受李井民现金1万元。2009年下半年,其收受李井民现金5万元。在2010年下半年,李井民承揽观堂镇土地复垦期间,其收受李井民现金10万元。

2.行贿人李井民的供述证明,2007年下半年,其向张某行贿现金5万元。2008年10月份左右,其向张某行贿现金5万元。2009年春节前,其向张某行贿现金3万元。2009年春节后,其向张某行贿现金1万元。2009年下半年,其向张某行贿现金5万元。在2010年下半年,其承揽观堂镇土地复垦期间,其向张某行贿现金10万元。

(六)收受王磊28万元现金,接受汽车保险费0.41万元

亳州福佳泉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管理着古井镇张集水厂、王集水厂、杨楼水厂、柳行水厂、魏岗镇魏岗水厂、牛集镇安溜水厂、兑井水厂,芦庙镇芦庙水厂、王楼水厂等九个水厂。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王磊水厂的日常管理上予以关照,并将部分管网铺设、维修工程直接交于王磊承揽施工。2012年中秋前,其非法收受王磊现金1万元。2013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王磊现金2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张某非法收受王磊现金1万元。2014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王磊现金3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张某非法收受王磊现金2万元。2015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王磊现金3万元,2015年中秋节前,张某非法收受王磊现金2万元。2016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王磊现金3万元,2016年中秋节前,张某非法收受王磊现金3万元。2017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王磊现金3万元,2017年中秋节前,张某非法收受王磊现金3万元。2018年中秋节前,张某非法收受王磊现金2万元。2018年中秋节后,张某安排王磊为其车辆(皖S×××**)购买车辆保险费,后王磊支付车辆保险费用0.41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亳州福佳泉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管理着古井镇张集水厂、王集水厂、杨楼水厂、柳行水厂、魏岗镇魏岗水厂、牛集镇安溜水厂、兑井水厂,芦庙镇芦庙水厂、王楼水厂等九个水厂。其在王磊水厂的日常管理上予以关照,并将部分管网铺设、维修工程直接交于王磊承揽施工。2012年中秋前,其收受王磊现金1万元。2013年春节前,其收受王磊现金2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其收受王磊现金1万元。2014年春节前,其收受王磊现金3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其收受王磊现金2万元。2015年春节前,其收受王磊现金3万元,2015年中秋节前,其收受王磊现金2万元。2016年春节前,其收受王磊现金3万元,2016年中秋节前,其收受王磊现金3万元。2017年春节前,其收受王磊现金3万元,2017年中秋节前,其收受王磊现金3万元。2018年中秋节前,其收受王磊现金2万元。2018年中秋节后,其安排王磊为其车辆(皖S×××**)购买车辆保险费,后王磊支付车辆保险费用0.41万元。

2.行贿人王磊供述证明,2012-2017间,张某共收受其行贿现金28万元,2018年接受其车辆保险费用0.41万元。

3.保险公司保单证明,王磊为张某购买了汽车保险。

(七)收受蒋某(又名蒋成龙)现金20万元、木质家具一套

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张某接受城父镇蒋曹村党支部书记蒋某请托,承诺帮其承揽谯城区水务局工程,非法收受蒋某现金1万元。

2013年1月,蒋某借用山东省东阿县碧水土木建设有限公司承揽谯城区区办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I标;借用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承揽谯城区区办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II标、借用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承揽了谯城区区办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III标。在2013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蒋某2现金万元。

此后,蒋某先后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承揽了亳城河治理工程、双沟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魏岗镇至牛集镇的赵波河、武家沟、单家沟、鸿雁沟的清淤工程、牛集镇小农水工程等。其利用职务之便,在日常工程管理、验收、拨付工程款等方面均予以帮助,在中秋节、春节双节期间,多次收受蒋某现金,其中2013年、2014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每年中秋前,张某均非法收受蒋某现金1万元,合计现金5万元;2015年中秋节前,张某非法收受蒋某2万元现金。在2014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张某均非法收受蒋某2万元现金,合计现金10万元。

2013年7月,张某在亳州市谯城区三联家私购买木质家具一套,电话联系蒋某为其支付货款。后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家具价值2.6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2年中秋节前,接受城父镇蒋曹村党支部书记蒋某请托,承诺帮其承揽谯城区水务局工程,收受蒋某现金1万元,其中2013-2018年每年中秋前,其均收受蒋某现金1万元,合计现金5万元;2015年中秋节前,其收受蒋某2万元现金。在2014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其均收受蒋某2万元现金,合计现金10万元。

2013年7月,其在亳州市谯城区三联家私购买木质家具一套,电话联系蒋某为其支付货款。

2.行贿人蒋某的供述证明,2012-2018年每年中秋节前,春节前,其向张某行贿现金共计20万。2013年张某收受其木质家具一套,价值2.6万元人民币。

3.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明,涉案木质家具价值人民币2.6万元。

(八)收受胡亚州现金18万元

2014年9月至2018年5月,开封市亚隆供水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隆公司”)业务员胡亚州,以亚隆公司、开封海陇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孙口水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泵站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项目(杉杉泵站补充工程)、亳州市谯城区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第二批管材、设备及安装项目三标段、亳州市谯城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除氟设备采购等工程项目。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资金拨付上为胡亚州提供帮助。2015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胡亚州现金5万元。2016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胡亚州现金3万元;2016年中秋节前,张某非法收受胡亚州现金2万元。2017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胡亚州现金3万元;2017年中秋节前,张某非法收受胡亚州现金2万元。2018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胡亚州现金3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胡亚州是开封市亚隆供水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以亚隆公司、开封海陇压力容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孙口水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泵站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项目(杉杉泵站补充工程)、亳州市谯城区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第二批管材、设备及安装项目三标段、亳州市谯城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除氟设备采购等工程项目。在资金拨付上为胡亚州提供帮助。2015年春节前,其收受胡亚州现金5万元。2016年春节前,其收受胡亚州现金3万元;2016年中秋节前,其收受胡亚州现金2万元。2017年春节前,其收受胡亚州现金3万元;2017年中秋节前,其收受胡亚州现金2万元。2018年春节前,其收受胡亚州现金3万元。

2.行贿人胡亚州的供述证明,2015-2018年中秋节及春节前,其向张某行贿现金共计18万元。

(九)收受邓其魁现金17.1万元

2009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任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观堂镇计生办驾驶员邓其魁承揽观堂镇计生服务站建设工程。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张某非法收受邓其魁现金3万元,张某在该工程资金拨付上为邓其魁提供帮助。2010年3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邓其魁承揽观堂镇敬老院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张某非法收受邓其魁现金4万元。后张某再次非法收受邓其魁现金2万元。2010年下半年,观堂镇敬老院建设工程结束等待验收审计时,张某非法收受邓其魁现金1万元。2009年、2010年、2011年每年春节前,张某均非法收受邓其魁现金1万元,合计现金3万元。2011年,张某调任谯城区水务局局长后,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邓其魁从亳州市水利工程队承揽亳宋河治理清淤工程、2016年小农水重点机井项目等工程。2012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邓其魁现金0.6万元,2013年、2015年、2016年每年中秋节前,张某均非法收受邓其魁现金0.5万元,合计现金1.5万元。2016年,张某非法收受邓其魁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09年3月,其任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党委书记期间,帮助观堂镇计生办驾驶员邓其魁承揽观堂镇计生服务站建设工程。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其收受邓其魁现金3万元,其在该工程资金拨付上为邓其魁提供帮助。2010年3月,帮助邓其魁承揽观堂镇敬老院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其收受邓其魁现金4万元。后其再次收受邓其魁现金2万元。2010年下半年,观堂镇敬老院建设工程结束等待验收审计时,其收受邓其魁现金1万元。2009年、2010年、2011年每年春节前,其均收受邓其魁现金1万元,合计现金3万元。2011年,其调任谯城区水务局局长后,帮助邓其魁从亳州市水利工程队承揽亳宋河治理清淤工程、2016年小农水重点机井项目等工程。2012年春节前,其收受邓其魁现金0.6万元,2013年、2015年、2016年每年中秋节前,其均收受邓其魁现金0.5万元,合计现金1.5万元。2016年,其收受邓其魁现金2万元。

2.行贿人邓其魁的供述证明,2009-2016年间,其向张某行贿共计现金17.1万元。

3.书证,证明邓其魁承揽上述工程的情况。

(十)收受周伟、周某现金5万元

2013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周伟承揽了杉杉(亳州)服饰有限公司涡河取水泵站及输水管道工程,后张某非法收受周伟现金5万元(周伟通过其朋友周某送给张某)。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其帮助周伟承揽了杉杉(亳州)服饰有限公司涡河取水泵站及输水管道工程,后其收受周伟现金5万元。

2.行贿人周伟的供述证明,张某帮助其承揽了杉杉(亳州)服饰有限公司涡河取水泵站及输水管道工程,后其向张某行贿现金5万元。

3.证人周某证言证明,2013年其受周伟委托送给张某5万元。

(十一)收受牛大兴20万元现金、向牛大兴索要白色捷达轿车一辆

1.2014年5月,周伟因资金紧张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借款200万元(期限6个月),由亳州市康达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酒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牛大兴担保,到期未还。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某接受牛大兴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拨付杉杉泵站310.590436万元工程款。张某非法收受牛大兴现金10万元。

2.2016年5月,在被告人张某帮助牛大兴拨付杉杉泵站工程款后,以公车改革后出行不方便为由向牛大兴索要白色捷达小型轿车一辆。后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轿车价值3.2万元。

3.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帮助安徽酒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取水许可证》,并接受牛大兴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所所长胡杰套取财政资金15万元补贴牛大兴。后张某非法收受牛大兴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5年12月,其接受牛大兴请托,帮助拨付杉杉泵站310.590436万元工程款,其收受牛大兴现金10万元。2016年5月,其以公车改革后出行不方便为由向牛大兴要白色捷达小型轿车一辆。其帮助安徽酒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取水许可证》,收受牛大兴现金10万元。

2.行贿人牛大兴的供述证明,其于2015年向张某行贿现金10万元,于2016年向张某行贿白色捷达轿车一辆,价值3.2万元,后因张某帮助其公司办理了《取水许可证》,向其行贿10万元。

3.书证证明,安徽酒怪酒业公司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4.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明,涉案轿车价值人民币3.2万元。

(十二)收受商宝合玉牌一块(价值12.5万元)

被告人张某接受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承包商商宝合请托,其利用职务之便,在资金拨付上为商宝合提供帮助。2017年8月,张某非法收受商宝合翡翠玉牌一块,价值12.5万元。

2018年7月,张某因被举报,将上述玉牌退还给了商保合。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其接受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承包商商宝合请托,在资金拨付上为商宝合提供帮助。2017年8月,其收受商宝合翡翠玉牌一块,价值12.5万元。2018年7月,张某将上述玉牌退还给了商宝合。

2.行贿人商宝合供述证明,2017年8月,其向张某行贿翡翠玉牌一块,价值12.5万元。2018年7月,张某因被举报,将上述玉牌退还给了其。

(十三)收受陈友样现金3万元,安排陈某偿还个人债务3万元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陈某承揽谯城区古井镇减店闸维修加固工程、观堂张楼闸维修、张店唐家沟闸维修、谯东凤凰寺闸维修、大寺闸维修护栏、张店李吉楼闸、五马吴小阁闸维修加固工程、张店焦瓦闸维修加固工程、汤陵尚庄闸维修加固工程、龙扬木庙闸维修等工程。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资金拨付上为陈某提供帮助。2014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陈某现金2万元。2016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陈某现金1万元。其在谯城区观堂镇任职期间,欠张某13万元一直未还。2017年11月,张某安排陈某为其偿还张某13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其在资金拨付上为陈某提供帮助。2014年春节前,其收受陈某现金2万元。2016年春节前,其收受陈某现金1万元。其在谯城区观堂镇任职期间,欠张某13万元一直未还。2017年11月,其安排陈某为其偿还张某13万元。

2.行贿人陈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春节前,其向张某行贿现金2万元。2016年春节前,其向张某行贿现金1万元。张某在谯城区观堂镇任职期间,欠张某13万元一直未还。2017年11月,其为张某偿还张某13万元。

3.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17年11月陈某替张某还其欠款3万元。

(十四)收受郑文才现金5万元

1.2008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张某接受观堂镇蒋瓦村原党支部书记郑文才请托,非法收受郑文才现金2万元。后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观堂镇农业技术服务站以3万元价格出售给郑文才。

2.2010年夏,被告人张某接受郑文才请托,非法收受郑文才现金1万元。后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郑文才拨付资金填平蒋瓦行政村南地南北沟、修建李庄南地东西排水沟桥一座。

3.2010年夏,被告人张某接受郑文才请托,非法收受郑文才现金2万元。后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拨付资金修建观堂镇蒋霍庄到周庄至蒋瓦等村水泥路。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08年10月份前后,其接受观堂镇蒋瓦村原党支部书记郑文才请托,收受郑文才现金2万元。后其将观堂镇农业技术服务站以3万元价格出售给郑文才。2010年夏,其接受郑文才请托,收受郑文才现金1万元。后其帮助郑文才拨付资金填平蒋瓦行政村南地南北沟、修建李庄南地东西排水沟桥一座。后收受郑文才现金2万元。后其帮助拨付资金修建观堂镇蒋霍庄到周庄至蒋瓦等村水泥路。

2.行贿人郑文才供述证明,其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夏向张某行贿共计5万元。

(十五)收受周兆明、王永祥现金5万元

2012年,被告人张某接受时任谯城区沙土镇大杨村书记周兆明、主任王永祥请托,非法收受周兆明、王永祥5万元现金,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沙土镇大杨村申报杨河王汉桥闸工程,并在资金拨付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2年,其接受时任谯城区沙土镇大杨村书记周兆明、主任王永祥请托,收受周兆明、王永祥5万元现金,其帮助沙土镇大杨村申报杨河王汉桥闸工程,并在资金拨付上提供帮助。

2.行贿人周兆明、王永祥供述证明,2012年,张某帮助沙土镇大杨村申报杨河王汉桥闸工程,并在资金拨付上提供帮助,其向张某行贿5万元

(十六)收受丁某现金4.5万元

被告人张某接受谯城区水务局工管股负责人丁某为谋取职务提升的请托,分别于2011年中秋节、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均收受丁某现金0.3万元,共15次,合计现金4.5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其接受谯城区水务局工管股负责人丁某为谋取职务提升的请托,分别于2011年中秋节、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均非法收受丁某现金0.3万元,共15次,合计现金4.5万元。

2.行贿人丁某供述证明,其分别于2011年中秋节、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向张某行贿现金0.3万元,共15次,合计现金4.5万元。

(十七)收受观堂双合村党总支书记张某现金4万元

2010年,被告人张某在任谯城区观堂镇党委书记期间,接受观堂镇双合村党总支书记张某请托,非法收受其现金2万元,后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承揽该村老年房建设等工程。在该工程结束后,其再次非法收受双合村党支部书记张某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0年,其在任谯城区观堂镇党委书记期间,接受观堂镇双合村党总支书记张某请托,收受其现金2万元,后其帮助张某承揽该村老年房建设等工程。在该工程结束后,其再次收受双合村党支部书记张某现金2万元。

2.行贿人双合村党支部书记张某供述证明,2010年,其先后向被告人张某行贿共计4万元。

(十八)收受李辉现金3万元

1.2012年底,被告人张某接受亳州市雨露水业公司法人代表李辉请托,非法收受李辉现金1万元,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李辉获得了谯东辛集、沙土李大、华佗邢阁、观堂刘集等四个水厂经营管理权及部分农村饮水管网铺设工程。

2.在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非法收受李辉1万元现金(其通过其儿子张某2收受)。2018年中秋节前,张某非法收受李辉现金1万元(其通过其儿子张某2收受)。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2年底,其接受亳州市雨露水业公司法人代表李辉请托,收受李辉现金1万元,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李辉获得了谯东辛集、沙土李大、华佗邢阁、观堂刘集等四个水厂经营管理权及部分农村饮水管网铺设工程。2018年春节前,其收受李辉1万元现金(其通过其儿子张某2收受)。2018年中秋节前,其收受李辉现金1万元(其通过其儿子张某2收受)。

2.行贿人李辉供述证明,其于2012年和2018年中秋节、春节前向张某行贿3万元。

3.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2年底,2018年中秋节和春节前,其共收受李辉3万元。

(十九)收受李杰现金3万元

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接受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法人代表李杰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李杰承揽亳州市谯城区小洪河闸、闸门制作安装及启闭机设备安装项目,洺河闸、油河闸除险加固工程施工II标(油河闸土建工程),包河治理三个标段工程跟踪审计,在审计费用拨款上提供帮助。

2017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李杰现金2万元。2017年中秋节前,张某非法收受李杰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7年春节前,其收受李杰现金2万元。2017年中秋节前,其收受李杰现金1万元。

2.行贿人李杰供述证明,其于2017年春节前向张某行贿2万元,中秋节前行贿1万元。

(二十)收受刘宏欣现金1万元,向刘宏欣索要现金2万元

1.2014年1月31日,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亳州市淮源水利规划设计院负责人刘宏欣拨付“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设计规划费,非法收受刘宏欣现金0.2万元。

2.2014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刘宏欣拨付谯城区“十二五”农村饮水设计项目规划设计费用,非法收受刘宏欣现金0.2万元。

3.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刘宏欣拨付谯城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设计项目规划设计费用,非法收受刘宏欣现金0.3万元。

4.201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张某收受刘宏欣现金0.3万元。

5.2018年5月底,被告人张某以报销费用为名义向刘宏欣索要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其于2014年两次收受刘宏欣0.4万元,2016年、2017年分别收受0.3万元,2018年收受2万元。

2.行贿人刘宏欣供述证明,2014-2017年向张某行贿共计1万元,2018年,张某向其索贿2万元。

(二十一)收受孔飞现金2万元

2014年9月,安徽荣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4小型水利改造提升工程3标项目,孔飞承包该工程清水河清淤工程卞铺段土方工程。被告人张某接受孔飞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在资金拨付上为孔飞提供帮助。2014年年底非法收受孔飞现金1万元。2015年春节前,张某再次非法收受孔飞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4年9月,安徽荣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4小型水利改造提升工程3标项目,孔飞承包该工程清水河清淤工程卞铺段土方工程。其张某接受孔飞请托,在资金拨付上为孔飞提供帮助。2014年年底收受孔飞现金1万元。2015年春节前,其再次收受孔飞现金1万元。

2.行贿人孔飞供述证明,2014年年底其向张某行贿1万元。2015年春节前,其再次向张某行贿现金1万元。

(二十二)收受路枫现金2万元

2014年4月,亳州市玉泉水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路枫,由路枫获得十河镇杨岗水厂经营管理权。后路枫经营不善,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杨岗水厂的监督管理上予以照顾。2015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路枫现金1万元;2016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路枫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5年春节前,其收受路枫现金1万元;2016年春节前,其收受路枫现金1万元。

2.行贿人路枫供述证明,2015年、2016年春节前,其向张某行贿共计2万元。

(二十三)收受王运久2万元现金

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接受广美药业老板王运久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王运久在其流转的谯城区十河镇花海大世界16000亩土地中打井80眼左右。2018年春节前,张某非法收受王运久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7年7月,其接受广美药业老板王运久请托,帮助王运久在其流转的谯城区十河镇花海大世界16000亩土地中打井80眼左右。2018年春节前,其收受王运久现金2万元。

2.行贿人王运久供述证明,其于2018年春节前,送给张某2万元。

(二十四)收受冯某现金2万元

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冯某提拔为区水务局河道局局长,后其非法收受冯某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8年3月,其帮助冯某提拔为区水务局河道局局长,后其收受冯某现金2万元。

2.行贿人冯某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3月,送给张某2万元。

(二十五)收受葛东亚现金1.8万元

2017年,被告人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葛东亚承揽了谯城区十八里镇花海大世界广连沟清淤工程项目。2017年5月份左右,其非法收受葛东亚现金1.8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7年,帮助葛东亚承揽了谯城区十八里镇花海大世界广连沟清淤工程项目。2017年5月份左右,其收受葛东亚现金1.8万元。

2.行贿人葛东亚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5月,送给张某1.8万元。

(二十六)收受谢式鹏现金1.6万元、价值0.5万元加油卡一张

被告人张某接受阜阳市楚淮建设项目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谢式鹏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谢式鹏承揽2011年、2012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每年春节前,其均非法收受谢式鹏现金0.4万元。

2017年下半年,其非法收受谢式鹏0.5万元加油卡一张。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其接受阜阳市楚淮建设项目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谢式鹏请托,帮助谢式鹏承揽2011年、2012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每年春节前,其均收受谢式鹏现金0.4万元。

2017年下半年,其收受谢式鹏0.5万元加油卡一张。

2.行贿人谢式鹏供述证明,其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每年春节前,送给张某现金0.4万元。

2017年下半年,送给张某0.5万元加油卡一张。

(二十七)以报销费用名义从河川设计院索要现金6.7万元

2014年至今,被告人其接受合川设计院负责人高某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河川设计院承揽了亳宋河古井溢流坝、鸿雁沟治理、观堂大观河综合治理、黄金沟一号闸、亳城河治理郭万闸工程等项目规划设计、谯城区古城镇冯庙美好乡村、淝河镇杨庄美好乡村河沟清淤与桥梁工程、谯城区古井镇亳宋河桥、立德镇集北桥、十河镇大周乡村旅游桥、古井吕楼桥、“谯城区2017年小型水利改造提升实施方案”、“谯城区2017—2022年农田水利专项规划”等项目的规划设计。

2015年,其以报销费用的名义向高某索要现金1.7万元。

2018年8月,其以帮其处理费用为由,向高某索要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5年,其以报销费用的名义向高某要现金1.7万元。2018年8月,其以帮其处理费用为由,向高某要现金5万元。

2.证人高某陈述证明,2015年,张某以报销费用的名义向其索要现金1.7万元。2018年8月,张某以帮其处理费用为由,向其索要现金5万元。

(二十八)以报销费用名义从魏岗镇索要现金4万元

2016年底、2017年初,被告人张某与魏岗镇党委书记王某联系,让魏岗镇为其解决费用4万元。其安排亳州市名杰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与魏岗镇政府对接,后杨某在张某办公室内将现金4万元送给张某。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6年底、2017年初,其与魏岗镇党委书记王某联系,让魏岗镇为其解决费用4万元。其安排亳州市名杰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与魏岗镇政府对接,后杨某在其办公室内将现金4万元送给其。

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6年底、2017年初,张某与其联系,让魏岗镇为其解决费用4万元。其安排亳州市名杰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与魏岗镇政府对接。

3.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6年底、2017年初,魏岗镇党委书记王某安排其在张某办公室内将现金4万元送给张某。

(二十九)以报销费用名义从牛集镇索要现金2万元

2016年,谯城区区水务局为牛集镇申报了小农水重点县项目,被告人张某与牛集镇党委书记张某3联系,以申报项目开支名义要求报销费用。2017年1月,张某安排杨某与牛集镇政府对接,后杨某将现金2万元在其办公室内交给了张某。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6年,谯城区水务局为牛集镇申报了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其与牛集镇党委书记张某3联系,以申报项目开支名义要求报销费用。2017年1月,其安排杨某与牛集镇政府对接,后杨某将现金2万元在其办公室内交给了其

2.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2016年张某与其联系,让牛集镇为其解决费用2万元。其安排亳州市名杰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与牛集镇政府对接。

3.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6年牛集镇党委书记张某3安排其在张某办公室内将现金2万元送给张某。

(三十)收受梁德敏合计面值3.5万元购物卡

2011年,被告人张某调任谯城区水务局局长之后,利用职务之便,在工作上对原区水务局财务股负责人梁德敏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7年每年中秋节前,张某均收受梁德敏价值0.2万元购物卡,2012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张某收受粱德敏价值0.3万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1年,其调任谯城区水务局局长之后,在工作上对原区水务局财务股负责人梁德敏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7年每年中秋节前,其均收受梁德敏价值0.2万元购物卡,2012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其收受粱德敏价值0.3万元购物卡。

2.行贿人梁德敏供述证明,其在2011年至2017年每年中秋节前,均向张某行贿价值0.2万元购物卡,2012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其向张某行贿价值0.3万元购物卡张。

(三十一)收受黄思久合计面值1.4万元购物卡

1.2016年,被告人其接受谯城区魏岗镇主任科员黄思久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在排水涵管审批上为黄思久提供帮助。后其非法收受黄思久面值0.3万元沃尔玛超市购物卡。

2.2016年,被告人其接受黄思久请托,非法收受黄思久面值0.3万元沃尔玛购物卡。后其利用职务之便,批准对黄思久家乡五马镇丁大楼池塘清淤治理。

3.2017年,被告人其接受黄思久请托,并非法收受黄思久面值0.3万元沃尔玛购物卡。后其利用职务之便,批准建设了五马镇丁大楼村护坡工程项目

4.2017年谯城区水务局批准五马镇丁大楼村支庄桥建设项目,但一直未动工。2018年夏,被告人其接受黄思久请托,并非法收受黄思久面值0.5万元沃尔玛超市购物卡。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催促支庄桥项目建设。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其于2016、2017、2018年分别收受黄思久1.4万元购物卡。

2.行贿人黄思久供述证明,其曾向张某行贿购物卡价值1.4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贪污的事实如下:

(一)安排丁某虚列工程量套取财政资金27万元

1、2013年,被告人张某让蒋某在谯城区三联家私帮其购买鸡翅木家具一套。事后,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丁某通过单位为其报销购买家具费用7万元。2016年,丁某安排谯城区十河镇清水闸工程施工方哈某虚列工程量,套取工程资金7万元,由丁某审核,张某签批后报账,该7万元由丁某交给了张某。

2、2016年初,被告人张某在其家接建二层房屋,安装空调、窗帘等装饰花费5万元。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丁某通过单位为其报销购买空调、窗帘等装饰费用5万元。丁某遂安排亳州水利工程队陈某,对龙杨镇杨拐弯闸进行维修并虚列工程量,套取工程资金5万元,由丁某审核,张某签批后报账,该5万元由丁某交给了张某。

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在古玩商吴某处看中青花瓷器花瓶一对,张某安排丁某将该花瓶货款15万元结清。后丁某安排哈岭对沙土镇穿心涧涵、十河卞铺闸维修虚列工程量,套取工程资金6万元:安排陈某虚列十河闸、高阁闸、贾集闸三个工程简介牌,套取工程资金5万元:安排马连坤从油河闸、洺河闸工程中虚列工程量,套取工程资金4万元,由丁某审核、其签批后报账,共虚列工程量报销金额合计15万元,该15万元由丁某交给了吴某。2018年夏天,张某让丁某将此花瓶瓷器退还吴某。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其让蒋某在谯城区三联家私帮其购买鸡翅木家具一套。事后,其安排丁某通过单位为其报销购买家具费用7万元。2016年初,其在其家接建二层房屋,安装空调、窗帘等装饰花费5万元。其安排丁某通过单位为其报销购买空调、窗帘等装饰费用5万元。2018年春节前,其在古玩商吴某处看中青花瓷器花瓶一对,其安排丁某将该花瓶货款15万元结清。后丁某报销金额合计15万元,该15万元由丁某交给了吴某。2018年夏天,其让丁某将此花瓶瓷器退还吴某。

2.证人蒋某证言证明,2013年张某让其在谯城区三联家私帮其购买鸡翅木家具一套。事后,张某安排丁某通过单位为其报销购买家具费用7万元。

3.证人丁某证言证明,张某让蒋某在谯城区三联家私帮其购买鸡翅木家具一套。事后,张某安排其通过单位为其报销购买家具费用7万元。

4.证人哈某证言证明,2016年,丁某安排其虚列工程量,套取工程资金7万元,由丁某审核,张某签批后报账。

5.证人陈某证言证明,丁某安排其对龙杨镇杨拐弯闸进行维修并虚列工程量,套取工程资金5万元,由丁某审核,其签批后报账。

6.证人吴某证言证明,2018年春节前,张某在其古玩店里看中青花瓷器花瓶一对,后来丁某将该花瓶货款15万元结清。2018年夏天,丁某将此花瓶瓷器退还给其。

(二)安排陈某虚列工程量套取财政资金5万元

2017年底,被告人张某要求陈某为其报销5、6万元个人费用,后陈某从其承揽的五马镇吴小阁闸虚列工程款套取现金5万元,其签批后报账。2018年3月,陈某将此5万元交给张某。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7年底,其要求陈某为其报销5、6万元个人费用,其签批后报账。2018年3月,陈某将此5万元交给其。

2.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7年底,张某要求其为他报销5、6万元个人费用,后其从其承揽的五马镇吴小阁闸虚列工程款套取现金5万元,张某签批后报账。2018年3月,其将此5万元交给张某。

3.报账凭证证明,2017年底陈某报销5万元。

(三)安排冯某为其购买电脑及电脑桌在谯城区区水务局报销

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时任谯城区水务局办公室负责人冯某帮其在家中配备电脑一台及电脑桌一张,合计价值0.56万元,并让冯某在谯城区水务局予以报销。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6年7月,安排时任谯城区水务局办公室负责人冯某帮其在家中配备电脑一台及电脑桌一张,合计价值0.56万元,并让冯某在谯城区水务局予以报销。

2.证人冯某证言证明,2016年7月,张某安排其帮张某在家中配备电脑一台及电脑桌一张,合计价值0.56万元,并让其在谯城区水务局予以报销。

3.报账凭证证明当时的报账情况。

本案综合证据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11月29日对张某受贿等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2)留置决定书证明2018年11月29日对张某采取留置措施。

3)区政协办公室2018年12月3日出具证明,张某系政协委员。

4)谯城区委员会第十次常委会议2018年12月19日记录及退出人员名单证明:撤销张某政协委员资格。

5)查封、扣押通知书、清单证明2019年1月24日对张某谯城区幸福小区(桃花苑1栋107室)房屋予以查封/扣押。

6)关于观堂镇党政班子成员分工情况的通知证明2005年6月3日,张某任党委副书记、镇长。

7)关于工作职务的通知证明张某任观堂镇党委委员、副书记、提名为观堂镇政府镇长候选人。

8)关于张某工作职务的通知:2008年1月28日,张某任观堂镇党委书记,提名为观堂镇人大主席候选人。

9)职务通知证明2011年2月23日,提名张某为区水务局局长候选人,2011年2月23日。

10)职务通知证明,2011年2月23日张某任区水务局党组书记。

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的基本情况。

12)亳州市谯城区监察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谯城区水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涉嫌违法赃物,截止至2019年2月3日已经上缴完毕。

13)亳州市谯城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张某在留置期间的表现情况证明,被告人张某在留置期间除交待了组织上掌握的受贿犯罪的事实外,还交待了未掌握的398.5555万元的受贿事实,并如实供述了组织未掌握的32.56万元的贪污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受贿被留置,期间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以及贪污的犯罪事实,对于受贿罪系坦白,对于贪污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又主动缴纳罚金,亦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自首坦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9年5月28日止。)

二、对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赃款赃物及查封扣押的物品折合人民币436.115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由查封、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颜承尧

审 判 员  刘善金

人民陪审员  李闪闪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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