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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623刑初80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8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皖1623刑初802号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8]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退回补充材料二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珂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耿建生、钱海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在任利辛县卫生局副局长、江集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折合42.0063万元人民币。

1、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工程承包商夏某为感谢周某某在承包江集镇墙体立面改造工程中提供的帮助和催要工程款,夏某到周某某家里送给周某某10万元现金。

2、2012年5、6月份,工程承包商江某1通过挂靠公司竞得江集镇沿街房屋外立面改造一期工程,之后通过江集镇政府邀标承接江集镇墙体立面改造二期、三期工程,工程总造价1000万左右,其中江某1总共承接约600多万元墙体立面改造工程,周某某将剩余300多万墙体立面改造工程交他人承接。

2013年春节前,江某1为感谢周某某在工程上的关照,并为尽快拨付工程款,在周某某办公室给周某某送了2万元现金。

2014年春节前,江某1为感谢周某某让其承揽工程,并为让周某某关照其工程及顺利结算工程款,江某1到周某某家里送给周某某2万元现金。

2014年6、7月份的一天,江某1听说周某某女儿要到英国留学,为了继续获得周某某在工程上的照顾和顺利结算工程款,江某1兑换0.2万元英镑(折合人民币2.1063万元)到周某某家里送给周某某,请周某某关照其工程,并尽快拨付工程款,周某某同意并收下。

2015年春节前,江某1为感谢周某某对其工程的帮忙,并为催要工程款,到周某某家里送给周某某2万元现金。

2015年年底,江某1以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江集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改造工程,周某某安排把江集镇计划生育服务站附属工程交给江某1一起做,为了感谢周某某让其承包工程并为顺利结算工程款,江某1到周某某家里送给周某某2万元现金。

2017年春节前一天,江某1为感谢周某某对其工程上的帮助,并为顺利结算工程款,到周某某家里送给周某某2万元现金,周某某收下。

3、2012年上半年,工程承包商王某通过挂靠合肥万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江集镇利涡路道路改造及污水管网、江新村道排等工程,通过挂靠合肥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江新景观渠以及相关绿化工程。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为请周某某对其工程给予关照并催要工程款,王某委托周某某连襟江某2送给周某某2万元现金,周某某收下。

2014年夏天,王某为感谢周某某对其工程的关照和催要工程款,王某委托江某2送给周某某1万元现金。后江某2到周某某家里把1万元现金送给周某某,并跟周某某提出给王某工程上多帮忙,工程款尽快拨付,周某某答应并收下现金。

4、2013年下半年,周某某连襟江某2和涡阳县人王某1合伙以利辛县交通局通途路桥公司的名义在江集镇承接江新村道排、路灯等工程,造价大约三百万元。

2014年年底,江某2为感谢周某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协调关系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帮助,把一块和田玉牌(经鉴定时价1万元)送给周某某。

5、2010年下半年,工程承包商江某4为感谢周某某在其承揽江集镇卫生院大楼工程上的帮助,委托原江集镇卫生院院长吴某送给周某某2万元现金,周某某收下。

2017年7月份的一天,工程承包商江某3为了感谢周某某让其承揽江集镇境内学校的均衡教育工程,委托吴某送给周某某3万元现金,周某某收下。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江某3为感谢周某某让其承揽江集镇庞元庄异地搬迁工程,委托吴某给周某某6万元现金,周某某收下。2017年10月底,周某某把其收受江某2的和田玉一块送给吴某。

6、2015年夏季的一天,江集镇铭乐制管厂负责人江某5为感谢周某某对其制管厂生意的关照,并请周某某帮忙协调让江集镇双营村道排工程使用其厂生产的水泥涵管,江某5通过周某某司机魏某送给周某某0.5万元老人头专卖店衣服票,周某某收下并答应帮忙协调。

7、2012年年初,淮南人邵某经人介绍认识时任利辛县江集镇党委书记周某某,在2012年至2016年间,周某某通过邀标议标的方式安排邵某承揽了江集镇车辙沟治理、利涡路路肩工程和郑老营农田治理等工程。

2012年中秋节的一天,邵某为感谢周某某让其承揽了江集镇的工程,在周某某办公室送给周某某1万元现金,周某某收下。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邵某为感谢周某某在其工程上的帮助,到周某某办公室送给周某某两张价值0.1万元粮油商厦购物卡,合计价值0.2万元,周某某收下。

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周某某母亲生病,邵某以看周某某母亲为名,送给周某某0.6万元现金,以感谢周某某在其工程上的帮助,并请周某某尽快为其拨付工程款,周某某收下。

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周某某在合肥生病,邵某为感谢周某某在其工程上的帮助,并请周某某在其工程上给予帮助,到周某某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金域蓝湾小区2栋802室的家中送给周某某2万元现金,周某某收下。

2016年6月份的一天,邵某为感谢周某某在工程上给予的帮助,借周某某女儿结婚之机到周某某位于利辛县奥林清华小区的家中送给周某某0.6万元现金,周某某收下。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事实中,周某某连襟江某2所送的一块和田玉牌系亲友之间的馈赠,不应认定为周某某受贿;2、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事实中,吴某受江某3的委托送给周某某六万元钱,周某某为使自己心里平衡,将江某2所送的玉牌送给了吴某,应从周某某受贿六万元的数额中扣除玉牌的价格;3、被告人周某某积极退赃,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在任利辛县卫生局副局长、江集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折合41.0063万元人民币。

1、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工程承包商夏某为感谢周某某在承包江集镇墙体立面改造工程中提供的帮助和催要工程款,夏某到周某某家里送给周某某10万元现金。

2、2012年5、6月份,工程承包商江某1通过挂靠公司竞得江集镇沿街房屋外立面改造一期工程,之后通过江集镇政府邀标承接江集镇墙体立面改造二期、三期工程,工程总造价1000万左右,其中江某1总共承接约600多万元墙体立面改造工程,周某某将剩余300多万墙体立面改造工程交他人承接。

2013年春节前,江某1为感谢周某某在工程上的关照,并为尽快拨付工程款,在周某某办公室给周某某送了2万元现金。

2014年春节前,江某1为感谢周某某让其承揽工程,并为让周某某关照其工程及顺利结算工程款,江某1到周某某家里送给周某某2万元现金。

2014年6、7月份的一天,江某1听说周某某女儿要到英国留学,为了继续获得周某某在工程上的照顾和顺利结算工程款,江某1兑换0.2万元英镑(折合人民币2.1063万元)到周某某家里送给周某某,请周某某关照其工程,并尽快拨付工程款,周某某同意并收下。

2015年春节前,江某1为感谢周某某对其工程的帮忙,并为催要工程款,到周某某家里送给周某某2万元现金。

2015年年底,江某1以利辛县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江集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改造工程,周某某安排把江集镇计划生育服务站附属工程交给江某1一起做,为了感谢周某某让其承包工程并为顺利结算工程款,江某1到周某某家里送给周某某2万元现金。

2017年春节前一天,江某1为感谢周某某对其工程上的帮助,并为顺利结算工程款,到周某某家里送给周某某2万元现金,周某某收下。

3、2012年上半年,工程承包商王某通过挂靠合肥万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江集镇利涡路道路改造及污水管网、江新村道排等工程,通过挂靠合肥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江新景观渠以及相关绿化工程。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为请周某某对其工程给予关照并催要工程款,王某委托周某某连襟江某2送给周某某2万元现金,周某某收下。

2014年夏天,王某为感谢周某某对其工程的关照和催要工程款,王某委托江某2送给周某某1万元现金。后江某2到周某某家里把1万元现金送给周某某,并跟周某某提出给王某工程上多帮忙,工程款尽快拨付,周某某答应并收下现金。

4、2013年下半年,周某某连襟江某2和涡阳县人王某1合伙以利辛县交通局通途路桥公司的名义在江集镇承接江新村道排、路灯等工程,造价大约三百万元。

2014年年底,江某2为感谢周某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协调关系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帮助,把一块和田玉牌(经鉴定时价1万元)送给周某某。

5、2010年下半年,工程承包商江某4为感谢周某某在其承揽江集镇卫生院大楼工程上的帮助,委托原江集镇卫生院院长吴某送给周某某2万元现金,周某某收下。

2017年7月份的一天,工程承包商江某3为了感谢周某某让其承揽江集镇境内学校的均衡教育工程,委托吴某送给周某某3万元现金,周某某收下。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江某3为感谢周某某让其承揽江集镇庞元庄异地搬迁工程,委托吴某给周某某6万元现金,周某某收下。2017年10月底,周某某把其收受江某2的和田玉一块送给吴某。

6、2015年夏季的一天,江集镇铭乐制管厂负责人江某5为感谢周某某对其制管厂生意的关照,并请周某某帮忙协调让江集镇双营村道排工程使用其厂生产的水泥涵管,江某5通过周某某司机魏某送给周某某0.5万元老人头专卖店衣服票,周某某收下并答应帮忙协调。

7、2012年年初,淮南人邵某经人介绍认识时任利辛县江集镇党委书记周某某,在2012年至2016年间,周某某通过邀标议标的方式安排邵某承揽了江集镇车辙沟治理、利涡路路肩工程和郑老营农田治理等工程。

2012年中秋节的一天,邵某为感谢周某某让其承揽了江集镇的工程,在周某某办公室送给周某某1万元现金,周某某收下。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邵某为感谢周某某在其工程上的帮助,到周某某办公室送给周某某两张价值0.1万元粮油商厦购物卡,合计价值0.2万元,周某某收下。

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周某某母亲生病,邵某以看周某某母亲为名,送给周某某0.6万元现金,以感谢周某某在其工程上的帮助,并请周某某尽快为其拨付工程款,周某某收下。

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周某某在合肥生病,邵某为感谢周某某在其工程上的帮助,并请周某某在其工程上给予帮助,到周某某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金域蓝湾小区2栋802室的家中送给周某某2万元现金,周某某收下。

2016年6月份的一天,邵某为感谢周某某在工程上给予的帮助,借周某某女儿结婚之机到周某某位于利辛县奥林清华小区的家中送给周某某0.6万元现金,周某某收下。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积极向办案单位退出全部涉案赃款;提供信息抓捕网上在逃人员郭某1,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

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利辛县委组织部文件、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合同书、付款凭证、扣押财物清单、缴款书、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情况说明、举报材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拘留证等书证;价格认定书;证人夏某、江某1、王某、江某2、江某3、江某4、吴某、江某5、魏某、邵某、郭某1、郭某2、郭某3等人证言以及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事实中,周某某连襟江某2送给周某某时价一万元的玉牌,有具体请托事项,且所送财物价值超出了一般亲友之间的馈赠,应当认定为受贿;在起诉书指控第五起事实中,吴某受江某3的委托送给周某某六万元钱,吴某与江某3之间系委托和被委托关系,无论周某某将该玉牌送给了吴某还是江某3,均应从周某某受贿六万元的数额中扣除玉牌的价格;又经查,虽然周某某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但其主动供述的办案单位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办案单位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同种罪名,故不构成自首,但可认定坦白。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立功情节,已退出全部受贿赃款,并积极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之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1.006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未缴纳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周某某在办案机关退出赃款41.0063万元,由办案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林审判员王妍

人民陪审员 巩  晓  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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