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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02刑初12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7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702刑初129号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9]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东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方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钱某在担任池州市贵池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马衙交管站副站长期间,与金小保(另案处理)先后三次在本市贵池区共同收受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王某1送给的现金共计60000元,钱某分得30000元,并为该企业生产的矿石在源头治超、车辆道路运输等方面给予保护。

2、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钱某在担任池州市贵池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马衙交管站副站长期间,先后四次在其家中收受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朱某委托陈某送给的现金共计120000元,并为该企业生产的矿石在源头治超、车辆道路运输等方面给予保护。

3、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钱某在担任池州市贵池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殷汇交管站副站长、站长及兼任池州市贵池区治超综合执法大队成员期间,先后十四次在其家中收取现金或通过转帐方式收受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王某1委托陈某送给的现金500000元,并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吴某、余某、王某2等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该企业生产的矿石在源头治超、车辆道路运输等方面给予保护,谋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被告人钱某共收受他人贿赂680000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方海峰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的受贿数额应扣除钱某给陈某的30000元及被告人钱某为矿山招待的烟酒、餐饮费用180000余元;被告人钱某具有自首情节、退出全部赃款、认罪认罚、系初犯等,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于2006年12月任池州市贵池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马衙交管站副站长,2017年6月任池州市贵池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殷汇交管站副站长,2018年3月任池州市贵池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殷汇交管站站长,其中自2016年12月起兼任池州市贵池区治超综合执法大队成员。2015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钱某个人或伙同金小保收受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王某1、朱某贿赂共计680000元。具体如下:

1、2015年上半年至8月份左右,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1先找到时任池州市贵池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马衙交管站副站长的钱某,后又找钱某与该交管站站长金小保二人。王某1提出要金小保、钱某在源头治超和路面运输上对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矿石运输予以照顾,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按矿山正常生产运输的月份每月给二人20000元钱。钱某、金小保均表示同意。2015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钱某与金小保先后三次共同收受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王某1送给的现金共60000元,钱某分得30000元,并为该企业生产的矿石在源头治超、车辆道路运输等方面给予关照。

2、2016年下半年,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由该矿矿长朱某承包经营。朱某与被告人钱某约定,按矿山生产运输的每一个月给钱某30000元钱,钱某为该企业生产的矿石在源头治超、车辆道路运输等方面给予关照、提供保障。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钱某先后四次在其家中收受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朱某委托该公司的陈某所送现金共计120000元。

3、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委托陈某先后四次,每次30000元,送给被告人钱某120000元,钱某均收下。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王某1委托陈某先后十次,每次40000元,送给钱某400000元,钱某均收下。被告人钱某利用自己担任池州市贵池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殷汇交管站副站长、站长及兼任池州市贵池区治超综合执法大队成员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吴某、余某、王某2等人职务上的行为,为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矿石在源头治超、车辆道路运输等方面给予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办理其它案件时,向池州市贵池区监察委员会移交相关案件线索,被告人钱某被贵池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从贵池区交通局带至办案地点接受讯问。被告人钱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案案件事实,退款68792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线索移交函,池州市贵池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钱某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系公安部门在侦办其他案件中将钱某可能涉案的案件线索移交池州市贵池区监察委员会查处;钱某到案情况及到案后主动交代本案案件事实的情况等。

(2)池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情况说明,证实池州市贵池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马衙交管站职责为负责辖区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查处或移交辖区内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管辖范围为墩上、马衙、梅龙、江口、里山街道办事处,梅街、棠溪镇。

(3)《安徽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证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运管机构需对重点货源单位采取进驻与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货源单位运输车辆装载行为实行监管,公路管理机构同时要加强路面执法,查处非法超限行为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方案》,证实治超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明确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定点联合执法、流动联合执法、货物源头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工作要求、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在联合执法中的权限、职责。

(4)池州市贵池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贵池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证实池州市贵池区已按安徽省治超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制定贵池区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职责、措施、要求等;《关于成立贵池区治超综合执法大队的通知》,证实自2016年12月起,被告人钱某兼任池州市贵池区治超综合执法大队成员。

(5)池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先后于2015年8月、2016年9月分别被交通行政处罚30000元、10000元。

(6)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证实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生产、加工销售,地址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王某1。

(7)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运输车辆信息表、车辆运输协议若干份、产品调度表若干份,证实2015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均有数十辆、多时达70多辆货运车辆运输矿产品,运输车辆载货运输时均存在源头装货超载情况。

(8)银行交易明细表,证实陈某以尾号为4460的邮政储蓄帐户及尾号为0024、7180的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帐户等转帐至被告人钱某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尾号为4779、0032的帐户上,双方间资金往来明细。

(9)人口信息表,证实本案被告人及证人等相关情况。

(10)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花名册、贵池市(区)交通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历表、池州市贵池区交通局文件、中共池州市贵池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文件,证实被告人钱某从事工作、担任工作职务情况。

(11)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证实被告人钱某案发后已退款678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建材石子,王某1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2016年底都是由王某1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因为需要经常回上海处理事务,从2017年开始,就委托陈某负责矿山的一些工作。因为王某1与钱某比较熟悉,王某1考虑到企业的矿石运输经常受到治超执法活动影响,就在2015年上半年的时候找到钱某,提出矿山在正常生产的每个月给金小保、钱某20000元钱,让他们保证企业矿石的正常运输,意思就是让他们不要对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运输车辆进行拦截、罚款,钱某没有明确拒绝。过了一段时间,王某1再次找到钱某,钱某和金小保商量后,同意了王某1的要求。2015年9月至年底,王某1共三次送给钱某、金小保60000元钱。矿山于2016年-2017年承包给朱某,由朱某负责矿山生产,保证出货量,回头再根据销售情况进行分红。2017年9月矿山复产,开采量也大幅提升,金小保、钱某提出以前每个月20000元的保障运输款得提升,要按矿产品吨位提取,王某1即提出每个月由20000元提到30000元,并电话告知钱某,2017年10月开始按每月30000元支付。王某1委托陈某送给钱某50多万元钱,每次都是陈某送钱给钱某,不清楚钱某与金小保是怎么分的。钱某分两次给陈某20000元钱,陈某把钱交还给了王某1。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朱某系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矿长,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年初承包矿山的生产,也就是矿山的开采由朱某负责,不参与矿石的运输和销售。2016年年中到2017年6月左右,朱某整体承包矿山,包括矿山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朱某在第二次承包期内,曾和金小保、钱某提过每月送钱给二人保证运输畅通的事情。金小保提出按吨位提成,因为这样给钱不划算,朱某即单独找到钱某,提出每个月给钱某30000元钱,以保证矿山出货及运输的畅通,钱某答应了。后朱某委托陈某分四次,每次30000元,共送给钱某120000元钱,钱某都收下了。朱某送钱给钱某就是希望钱某在执法过程中给予关照,矿山出货的时候能多装一点,路上运输也不会找麻烦。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担任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副矿长,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及有关资料、档案管理工作。2016年7月-2017年1月,陈某受朱某委托,四次送钱给钱某,每次30000元,共计120000元,钱某都收下了。2017年10月到2019年1月期间,陈某受王某1的委托,送钱给钱某,每月送30000元,送了四次,共计120000元;每次40000元,送了10次,共计400000元,总共送了520000元给钱某。钱某收钱后,分四次即2017年1月、2018年1月、2018年中秋节和2019年春节以辛苦费的名义分别给陈某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共计50000元,陈某收下后,将其中的20000元交还给王某1,其余30000元自己用掉了。钱某给钱给陈某是为了堵陈某的嘴,怕陈某对外乱讲,影响钱某的形象和前程。陈某送钱给钱某有现金送到钱某家中,也有通过银行转帐的,转帐的是陈某尾号为4460的邮政储蓄帐户及尾号为0024、7180的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帐户等,转帐至钱某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尾号为4779、0032的帐户上。钱某提供了就餐、娱乐消费发票78773元、点菜单106505元,共计185278元给陈某,陈某将部分发票计入公司财务帐,增加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费用支出,以便抵税。陈某未叫钱某提供发票,是钱某主动提交发票的,钱某想让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知道送给他的钱为矿上开支用了。

(4)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余某于2017年7月至今担任贵池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马衙交管站站长职务。余某在担任马衙交管站站长期间,被告人钱某请余某吃过几次饭,送过烟酒等,并请余某对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关照。余某在外面也听说钱某与池州市华亚矿业公司关系不一般,裹得比较深的传言。钱某和余某搞好关系是因为余某是马衙交管站站长,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又属马衙交管站管辖。余某因为被抽调搞治超,很少去华亚矿业这些矿山(源头治超),在余某担任马衙交管站站长期间,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未被该站查处或处罚。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杨某系贵池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源头治超办公室治理组办公室主任。杨某与被告人钱某关系较好,平时在一起吃饭多一些,偶尔打打牌。2016年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运输车辆超载,按车找源,源头治超办对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罚。钱某明确打电话打招呼,虽然杨某对处罚数额没有直接决定权,但钱某的电话杨某会作考虑,给一点面子,最后综合各种因素给予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10000元处罚。钱某想与杨某搞好关系,是因为杨某是贵池区源头治超办公室治理组办公室主任,在源头治超方面多少还是有一点权力的。

(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吴某于2013年到2019年1月期间任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梅龙支队辅警。吴某在被抽调参与联合治超行动中认识时任马衙交管站副站长的钱某。在吴某回交警四大队上路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钱某给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打过几次招呼。钱某要求吴某不要耽误货车运输,尽量少罚点款,最好不扣分,因为大货车扣完12分就要降到C证,无法从事货物运输。因为钱某打电话,2018年7月份就没有对车辆怎么处罚就放行了,钱某于8月份喊吴某吃过饭。有一次(池州市华亚矿业的运输车辆)应处罚扣3分并处200元罚款的,最后只是给那辆车子罚款100元。其他钱某打招呼的,都比严格对照规定的处罚要轻不少。

(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王某2自2014年8月至今借调在池州市运管处工作,具体安排是在移动治超大队从事移动治超协管员工作。被告人钱某喊王某2吃过几次饭,给王某2打电话一般都是问王某2在哪里,有时还问一下移动治超的带队领导是谁。王某2无论是在哪里移动治超或是在家中都如实回答,其实就是告诉钱某移动治超的位置,是一种泄密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肯定是不对的。钱某喊王某2吃饭就是要和王某2搞好关系,从王某2那里获取移动治超的位置及相关信息。

(8)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郭某于2007年5月至2017年8月担任贵池区交通局党组成员(其中自2010年7月兼任贵池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2016年12月成立区治超执法大队时,钱某是成员之一。对运输车辆超载相关部门明确规定31吨标准线,池州市治超办又规定四轴车车货总量按不超过48吨的标准执行。

(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自2008年1月至今任贵池区池州交管站站长及贵池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职务。2016年12月成立区治超执法大队时,钱某是成员之一。对运输车辆,上级部门规定的基准线为31吨,超过100%的予以治超处罚;48吨以上但不超过100%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罚,同时治超部门可予以卸载。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钱某供述,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1约钱某在池州市新月光茶楼见面。王某1说经营矿山的时候总是被处罚,运输车辆也有被拦截现象,他是外地人,和本地交通系统人不熟,问钱某能不能帮帮忙。过了不久王某1又约钱某与时任马衙交管站站长金小保见面,王某1提出要金小保、钱某在源头治超和路面运输上予以照顾,在矿山生产运输的每一个月给二人20000元,如果矿石运输有什么罚款就要从这钱里冲抵,钱某和金小保答应了王某1的要求。从2015年10月开始至2015年12月,钱某和金小保收到王某1送的三个月的钱60000元,每人分得30000元。2016年3月左右,金小保打电话给王某1说每月20000元太少。王某1说矿上承包给朱总(朱某),你们有什么要求找朱总。钱某与金小保一起到矿山找朱总,提出要按矿山生产量的吨位提成,因对提成比例有差异,未谈成,金小保在朱总拒绝提议后明确表示不和他们打交道。后朱总承包期间又准备开始生产,朱总约钱某在马衙街道办事处黎虎水泥搅拌站见面,朱总说矿山又要生产了,运输这块没人照顾不行,要钱某帮忙承接这一块,钱某就答应了。当时约定每个生产运输的月份给钱某30000元。2016年至2017年1月朱总共通过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副矿长陈某四次送钱给钱某,每次30000元,共计120000元。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又委托陈某分四次,每次30000元,共送给钱某120000元。2018年春节过后的一天,钱某主动找到陈某,说矿山的生产都断断续续,每年只生产3-4个月,给的钱一直不够用,让陈某回去和矿山商量一下每个月能不能加一点。陈某和矿山负责人商量后,同意了以后每个月加10000元钱。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又委托陈某十次给钱某送钱,每次40000元,共计400000元。陈某送钱给钱某基本上都是到钱某家里,多数给现金,有时转帐至钱某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尾号为4779、0032的帐户上。钱某收钱后,于2017年1月、2018年1月、2018年中秋节和2019年春节以辛苦费的名义分别给陈某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共计50000元,陈某都收下了。至于陈某怎么处理这50000元钱,钱某也不关心,表达了个人的谢意就可以了。钱某除给陈某50000元以外,剩下的钱用于家用、个人消费等。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送钱给钱某就是想钱某在源头治超、路面运输方面给他们矿山照顾。钱某在收取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钱后,在源头治超这一块,对矿山超载出货现象并不制止,(让他们)能多装一点就多装一点,检查时候睁一眼闭一眼;路面运输这一块,钱某执法中遇到了也是以批评教育为主,尽量少拦截、不收证、不罚款,不影响他们矿山的正常运输。交管站对运输车辆的监管权是针对车辆运输的违法改装、装货扬撒、有无营运证进行监管,一旦发现,可以扣驾驶车辆的营运证或处一定数额的罚款。钱某收了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钱,这块肯定给予照顾,对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扬撒问题没有处罚过。池州市华亚矿业车有限公司的车辆运输都存在超载现象,如果他们车辆被拦截了,陈某就会联系钱某,再由钱某出面协调。钱某利用其在交通系统的身份,通过个人影响力和吃请与路面治超等工作人员拉近关系,和交管人员、交警打打招呼,疏通关节,尽量多给他们一点方便,万一矿山出了什么事,钱某也能出面解决。2016年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有运输车辆因为超载被处罚,陈某找钱某,钱某与陈某一起找到贵池区源头治超办公室,通过钱某说情,矿山的罚款由30000元降到10000元。虽然钱某于2017年离开了马衙交管站,但因为还在交通系统,钱某在保障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和源头治超方面一直做得也不错。因为在此之前钱某经常请交通系统的人、路面治超的人吃饭,还带陈某去过几次,介绍陈某是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人,时间长了,大家也都知道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运输这一块是钱某保证顺畅的,所以无论管治超的、管路面的都会给钱某一点面子,钱某为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事情找他们也很方便。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也不关心钱某调到哪里,只要钱某能保证他们少被处罚、少被拦截,就会一直和钱某合作下去。钱某请人吃饭没有找过池州市华亚有限公司矿业买单,都是自己消费买单。钱某为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请客吃饭总共花了十几万元钱、茶叶总共支出4、5万块钱,钱某把发票等都给了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陈某,陈某没有将发票上对应的钱给钱某。

(2)金小保供述,2010年7月左右金小保调任马衙交管站任站长(至2017年6月)。2015年8月左右,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1约金小保、钱某见面,王某1提出按照矿山生产运输的每个月给金小保、钱某20000元,让金小保、钱某给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矿山运输帮帮忙。也就是矿山运输这方面,如果上面有什么检查,就提前通知一下,在路面执法的时候对矿山运输车辆少拦截、少罚款,在源头治超方面,矿山出货能多装就多装一点,不超载太多,不制止等,金小保、钱某同意。后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的王某1于2015年9月到12月分3次送钱给金小保、钱某,金小保有二次在场。因为事先商量好了,给钱大家都心照不宣。金小保、钱某共收到王某1送的60000元钱,二人分了,各得30000元。在收钱后,金小保、钱某给予了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关照。遇到上级检查的时候,提前通知他们,让他们做好准备;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车辆装货时,金小保、钱某是睁一眼、闭一眼;路面运输过程中,执法以批评教育为主,少罚款,少扣证,不影响矿山的运输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或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钱某与金小保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60000元钱,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1、关于被告人钱某的辩护人辩称,陈某送钱给被告人钱某时,钱某还有30000元未接受,这30000元应从钱某受贿数额中扣除。因陈某受托送钱给钱某时,钱某并不是少收30000元钱,而是均在节日时以辛苦费的名义给陈某,此30000元钱系钱某的支配、处分行为,陈某也在获得此款后自己使用了此30000元钱,故该30000元应计入钱某受贿数额,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辩称,钱某收钱后为处理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运输事务请他人就餐等花去费用,并向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提交180000余元餐饮发票等,此180000余元不应计入钱某的受贿数额。因被告人钱某个人或伙同他人与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约定,为该企业生产的矿石在源头治超及道路运输方面予以关照,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按生产月份支付“报酬”,保障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源头治超及车辆道路运输系被告人钱某与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约定的“职责”,此款系钱某为兑现约定的要求而支付的费用,故此180000元无论是否为池州市华亚矿业有限公司所花费,均不应从钱某受贿数额中扣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钱某在监察机关查处另一案件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真诚悔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钱某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已折抵刑期1个月零8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钱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少林

人民陪审员  史政良

人民陪审员  金玉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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