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浙0111刑初73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2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111刑初736号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章元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华湘君、杨苏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富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以及拆迁组负责人等职务便利和职务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场口镇东梓关村原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杭州逸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1、杭州富阳华某2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2公司)实际负责人谢某、杭州万某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1、杭州富阳联群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群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1等6人所送的现金共计106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及烟、酒等物。具体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场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为场口镇东梓关村原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许某1在承接村级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许某1所送现金合计9万元及铁皮枫斗、烟、酒等物。

2.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场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富阳众安保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汪某在承接保洁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汪某所送现金合计3万元及香烟等物。

3.2017年8、9月份至2018年7、8月份,被告人杨某分别利用担任场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秦望区块一期场口片区拆迁小组负责人以及富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钢圈厂路拆迁工作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联群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1在房屋拆迁、企业拆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叶某1所送现金合计27万元及香烟等物。

4.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杨某利用其担任场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富阳惠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在招标代理业务上提供帮助,收受倪某所送现金2万元及笋干、茶叶、香烟等物。

5.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富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1在企业拆迁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郭某1所送现金30万元。

6.2017年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场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银湖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为华某2公司实际负责人谢某在企业拆迁、土地规划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谢某所送现金合计35万元。2018年11月,富阳区纪委、区监委对许某1采取留置措施后,被告人杨某因担心自己的受贿行为被查处,以向谢某借款30万元的名义出具“借条”,企图隐瞒事实以逃避法律追究。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已全额退缴受贿款人民币106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杨某构成受贿罪没有异议,提出,1、被告人杨某自富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开始直至庭审过程中均自觉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杨某从未主动索贿,除谢某事实外,其均未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未滥用职权,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建议从轻处罚。3、被告人杨某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勤奋、踏实工作,一贯表现优秀,本次犯罪是初犯,希望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富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以及拆迁组负责人等职务便利和职务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场口镇东梓关村原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杭州逸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1、华某2公司实际负责人谢某、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1、联群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1等6人所送的现金共计106万元及烟、酒等物。具体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场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为场口镇东梓关村原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许某1在承接村级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许某1所送现金合计9万元及铁皮枫斗、烟、酒等物。

2.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场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富阳众安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公司)实际负责人汪某在承接保洁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汪某所送现金合计3万元及香烟等物。

3.2017年8、9月份至2018年7、8月份,被告人杨某分别利用担任场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秦望区块一期场口片区拆迁小组负责人以及富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钢圈厂路拆迁工作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联群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1在房屋拆迁、企业拆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叶某1所送现金合计27万元及香烟等物。

4.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杨某利用其担任场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富阳惠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在招标代理业务上提供帮助,收受倪某所送现金2万元及笋干、茶叶、香烟等物。

5.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富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1在企业拆迁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郭某1所送现金30万元。

6.2017年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场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银湖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为华某2公司实际负责人谢某在企业拆迁、土地规划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谢某所送现金合计35万元。2018年11月,富阳区纪委、区监委对许某1采取留置措施后,被告人杨某因担心自己的受贿行为被查处,以向谢某借款30万元的名义出具“借条”,企图隐瞒事实以逃避法律追究。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已全额退缴受贿款人民币106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担任场口镇东梓关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其同时为富阳市时新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于2018年4月更名为杭州逸新建材有限公司。杨某担任场口镇镇长期间,在东梓关村村庄建设以及其所经营的杭州逸新建材有限公司砂场布点上提供了帮助。在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其分4次送给杨某现金共计11万元,2017年过年后,杨某以给其儿子压岁钱的名义退还给其1万元的情况。

2、证人许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春节前几天,杨某让其将2万元现金及15条香烟、3箱茅台酒和2瓶15年的茅台酒退给许某1家里,后其退给了许某1的爸爸许金朋,许金朋出具了3万元现金和其他烟酒的收条,现金数字不一致是杨某要求的,杨某称有1万元在许某1儿子过生日的时候已经以红包形式给了许某1儿子的情况。

3、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杭州富阳众安保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杨某担任场口镇镇长期间,在保洁业务上对其有所关照。在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其分2次送给杨某现金共计3万元,杨某予以收受。至案发未归还其所送款项的情况。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为场口镇党委委员,在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分管环境卫生工作。杨某担任场口镇镇长期间,让其关照汪某保洁业务的情况。

5、证人叶某1的证言,证实其为联群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所有的两处房产在秦望区块一期拆迁场口片区范围内,其所经营的联群公司、杭州富阳佳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博公司)在钢圈厂路拆迁范围内。2017年8、9月,其为了秦望区块两处房产拆迁政策有利于其,获得高额拆迁补偿,送给杨某现金10万元。2018年9、10月,其为了钢圈厂路某公司、佳博公司拆迁政策有利于其,获得高额拆迁补偿,送给杨某现金17万元。至案发杨某未归还其所送款项的情况。

6、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担任场口镇镇长期间,在招标代理业务上曾让分管城建工作的副镇长关照其。在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其送给杨某现金2万元,杨某予以收受。至案发未归还其所送款项的情况。

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为场口镇副镇长,在2016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分管城建工作。杨某担任场口镇镇长期间,让其关照倪某招标代理业务的情况。

8、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其为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万某公司因政府土地收储被富某1街道列为拆迁补偿企业,但该拆迁事宜因补偿金额等问题被搁置。2018年3月,杨某任富春街道办事处主任之后,其通过郑某的关系以及其个人至杨某办公室的方式,让杨某关照万某公司的拆迁项目。2018年3月,其与杨某、郑某、郭某2以及其战友一起吃晚饭,其为了能让万某公司尽快拆迁获得补偿款,准备了30万元现金,装入茶叶盒子,晚饭后其让儿子郭某2开车送杨某回家并将准备好的茶叶袋子送给杨某。其送杨某钱之后,万某公司的拆迁手续办的比较顺利,最后拆迁协议也顺利签订。至案发杨某未归还其所送款项的情况。

9、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其与其父亲郭某1、杨某、郑某以及其父亲战友一起吃晚饭,晚饭后由其开车送杨某回家,其开车送杨某至鸣翠桃源家楼下,并按照郭某1的意思,将提前准备好的茶叶袋子送给杨某,其对郭某1提前准备的茶叶袋子中的现金并不知情的情况。

10、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年初,郭某1为了万某公司拆迁的事情,找其联系杨某让杨某关照。2018年3月,其受郭某1之托,邀请杨某吃饭。同月,其与杨某、郭某1、郭某2以及郭某1战友一起吃晚饭,晚饭后由郭某2开车送杨某和其回家,郭某2送杨某到鸣翠桃源家楼下之后,将2袋茶叶送给杨某的情况。

11、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为华某2公司实际负责人,华仪公司在银湖街道××号地块拆迁范围内,其因华某2公司拆迁事情找杨某帮忙,杨某联系张某商量华某2公司拆迁事宜,张某提出增加发电设备的意见,其按照张某意见购买了两台发电设备,最终增加了拆迁补偿金额。2017年6月,其购买了银湖街道勤丰村高桦路100号土地,后其发现村道规划影响了该宗土地上的新建厂房,其找杨某帮忙,杨某帮助其购买的土地调整了规划,最终让其购买的土地得以报批新建厂房手续。2017年12月,其为感谢杨某帮忙,邀请杨某吃饭时送给杨某现金30万元,后杨某妻子李某2到其公司退还其送给杨某的30万元,其坚持拒收,让李某2拿回去用,李某2将30万元又拿回。2018年9月,其在杨某君望别墅内送杨某5万元现金,杨某予以收受。至案发杨某未归还其所送款项的情况。

1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杨某妻子,2017年12月,谢某为感谢杨某帮忙,邀请杨某与其吃饭时,给了其丈夫杨某30万元现金,杨某予以收受,后第二天,其到谢某企业内退还该30万元,但谢某坚持拒收,其最终拿回的情况。

13、证人华某1的证言,证实其为富阳区银湖街道办公室主任,负责华某2公司拆迁工作,2017年下半年,杨某联系其希望其能关照华某2公司的拆迁补偿,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于该企业的拆迁补偿予以了照顾。2017年下半年,杨某因谢某购买土地规划调整事宜找其帮忙,其帮忙出具了调整规划的函至规划局的情况。

14、证人管某的证言,证实其为富阳区规划局管理科副主任科员,与杨某同事过。2017年7月左右的时候,杨某因勤丰村一宗工业用地规划调整的事情咨询过其,并希望其能帮忙联系相关科室调整规划的情况。

1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浙江广成房地产评估公司(以下简称广成评估公司)项目负责人,因参与秦望区块一期场口片区评估工作与杨某认识并熟悉的。杨某因华某2公司拆迁事宜联系其至得意茶楼喝茶,谢某在场,期间其向谢某提出了增加发电设备以提高补偿金额的情况。

16、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杭州立信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助理,主要从事设备资产评估工作。华某2公司涉及拆迁的设备评估是广成评估公司通知其公司进场评估的,张某是广成评估公司区域负责人,其公司在评估华某2公司的设备等资产过程中,有两台发电机评估价格初评时较低,后广成评估公司要求加价,最后其公司认定两台发电机的评估价加起来是140多万,在评估过程中,老板有安排吃饭的情况。

17、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实许某1为杭州逸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该公司原名称富阳市时新建材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逸新建材有限公司。何某(汪某妻子)为众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为股东。叶某1为联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占有佳博公司67%的股份。郭某1为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谢某妻子)为华某2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为股东的情况。

18、富阳区制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过制砂场点布点踏勘的通知、场口镇确定制砂场地布局的报告等资料,证实场口镇拟定制砂场地为一家,2018年1月,由杨某签发了场口镇确定富阳市时新建材有限公司为唯一制砂场点的报告的情况。

19、收条,证实许金朋收到杨某退还的财物,收条载明收到杨某现金3万元,茅台酒3箱,十五年茅台2瓶,和天下烟(粗支)5条,和天下烟(细支)5条,黄金叶烟5条的情况。

20、借条、代付确认书,证实2018年底杨某因许某1已经被调查,害怕其自己被查获,补充出具了其欠谢某30万元的借条,并将落款时间写为2017年12月29日的情况。

21、富阳区廉政专用账户专用凭据,证实2018年8月19日,李某2向富阳区廉政专用账户上交55000元的情况。

22、中标通知书、场口镇采购合同、垃圾清运合同等资料,证实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众安公司承接了场口镇双林渠河道以及垃圾清理项目、场口镇集镇道路保洁及垃圾清运项目、场口镇各行政村垃圾收集清运项目、场口镇乡道保洁项目、场口镇场口新区道路及河道保洁项目等项目的情况。

23、富阳区秦望区块有机更新指挥部的通知等相关资料,证实2017年5月,杨某为拆迁指挥部成员,负责场口片区拆迁小组工作的情况。

24、富阳区秦望区块有机更新项目房屋搬迁产权调换协议、房地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证实2017年9月9日,杨某代表搬迁实施单位与叶垚权(叶某1儿子)签订了西堤南路270弄23号102室、202室以及48号底层室的补偿协议,叶某1共获得696.1582万元补偿款,其所涉拆迁房屋的评估标准以成套住宅标准进行评估的情况。

25、关于建立富某1街道钢圈厂路区块有机更新项目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2018年9月,杨某作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负责钢圈厂路拆迁全面工作的情况。

26、富阳区钢圈厂路区块有机更新项目工业企业拆除(收购)补偿方案等资料,证实叶某1所经营的联群公司、佳博公司在拆迁范围内的情况。

27、富阳区钢圈厂路区块有机更新项目工业企业资产收购协议、收购清单、房地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证实杨某代表富某1街道拆迁组与叶某1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其中联群公司补偿1265.845万元,佳博公司拆迁补偿954.1761万元的情况。

28、关于成立富某1街道项目征迁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富某1党政办[2018]34号)文件资料,证实2018年8月,杨某作为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富某1街道项目征迁全面工作的情况。

29、富阳区政府办文单第279号、富某1街道关于75号收储地块涉及杭州万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拆迁补偿相关事项的请示(富某1办[2018]73号)等资料,证实2018年7月16日,富春街道由杨某签发的关于万洲公司拆迁补偿相关事项的请示上报至区政府办,万某公司采矿权价值评估纳入拆迁补偿范围,以原评估价值的85折计算补偿金额的情况。

30、富某1街道会议纪要(富某1纪要[2018]39号)文件,证实2018年8月20日下午,富某1街道召开班子会议,明确富某175号地块涉及万某公司评估补偿金额为6832.8487万元,同意水资源评估补偿按评估价的85%进行补偿,金额为2635.9743万元的情况。

31、拆迁补偿协议、企业拆迁补偿计算表、评估报告、拆迁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单、收据等材料,证实2018年8月16日,万某公司经拆迁评估后,郭某1与富某1街道签订拆迁协议,合计补偿金额为6832.8487万元,其中水资源补偿金额为2635.9743万元,后该补偿款陆续支付到位的情况。

32、2017年收储做地工作通知(富土经委[2017]1号)、入户(企)调查公告,证实2017年7月,银湖街道根据区政府要求对华某2公司所在地块进行收储工作的情况。

33、房产估价报告、设备补偿评估报告,证实华某2公司的房产评估由广成评估公司负责,设备由杭州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谢某为增加补偿金额而购买的两台发电设备,评估价值为146.502万元的情况。

34、企业拆除补偿协议书、工业企业拆除补偿发放清单,证实华某2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共获得拆迁补偿款1622.3649万元。谢某为增加补偿金额而购买的两台发电设备,最终获得146.502万元补偿款的情况。

35、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实2016年10月,谢某通过法院拍卖购得银湖街道勤丰村工业用地的情况。

36、调整规划的函,证实2016年10月,由银湖街道对于谢某购买的银湖街道勤丰村工业用地规划调整事宜向杭州市规划局富阳分局上报的情况。

37、区规划局集体审查会议纪要(富某2集审纪要[2017]10号),证实2017年10月,区规划局经集体审查会议,明确华某2公司涉及村道调整至该地块南侧的情况。

38、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确定职级通知等,证实被告人杨某基本身份情况,其系富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确定职级为正处级干部的情况。

39、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3月1日被杭州市富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在杭州市富阳区廉政谈话点,并于当日下午带至留置点留置的情况。

40、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暂扣款票据,证实2019年7月5日、8月1日,被告人杨某家属向杭州市富阳区监察委员会分别退缴受贿款2万元、104万元,合计退缴106万元的情况。

41、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户籍及婚姻情况的情况。

4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杨某到案后供述了本案所涉受贿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的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额退缴,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被告人杨某自觉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已退清全部赃款,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希予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家属退缴至杭州市富阳区监察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10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庶明

人民陪审员  周国平

人民陪审员  吴 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希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