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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94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8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沪0117刑初194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三部刑诉〔2019〕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胥嘉平、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许秋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梁某在担任松江公安分局泗泾派出所社保队员期间,利用协助民警接警、处警的职务便利,接受在泗泾镇开设赌博、色情场所老板吴某某的请托,将涉及相关场所的警情提前告知吴某某,帮助吴某某逃避查处。在此期间,被告人梁某每月定期收受吴某某支付的好处费,且每年接受吴某某的宴请并收受钱款,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8,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6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某某通风报信,每月定期收受吴某某支付的好处费共计61,500元。

2.2014年至2018年,每年中秋节或春节,被告人梁某先后5次接受吴某某的宴请并收受吴某某所送钱款共计7,000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梁某被上海市松江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办案区域进行谈话,后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李某、沈某、周某某的证言,岗位工作职责、保密工作承诺书、泗泾派出所社区保安大队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上海市社区保安队暂行规定,户籍信息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担任松江公安分局泗泾派出所社保队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当庭能自愿认罪,且退出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人民币六万八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海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樊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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