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辽0104刑初329号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9)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程、吴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鹏、郭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联勤某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联勤某部教导队住房翻建改造工程中,接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董事长赵某的请托,为某公司承揽工程事项提供帮助,为此,张某在联勤某部其办公室内收受赵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某在纪委调查此案期间,将赃款人民币50万元缴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联勤保障中心。
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0月30日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公干部履历书、沈阳军区联勤部政治部马某某等工作安排、教导队住房翻建改造工程谈判文件、关于教导队住房翻建改造工程竞价谈判结果事阅批件、评标报告、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开标记录表、考察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事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赵某、李某、周某证言;被告人张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自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张某能主动、积极积退缴违法所得,现能深刻认罪、真诚悔罪,故可不判处刑罚。辩护人与本院一致之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随案退缴违法所得,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壮威
审 判 员 曲 娟
人民陪审员 闫 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岳文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