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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213刑初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晋0213刑初1号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二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学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美霞、赵景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7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在任大同市人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调研员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

2008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周某某的请托为于某某安排大同市供水公司工作,收受周某某代刘某(于某某母亲)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呼某某的请托为贾某某安排大同市社会福利院工作,收受呼某某代张某1(贾某某公公)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2011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张某2的请托为李某安排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工作,收受张某2代秦某某(李某母亲)人民币5万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呼某某的请托为乔某安排大同市社会福利院工作,收受呼某某代乔某某(乔某父亲)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2012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吴甲的请托为吴乙安排大同市第六人民医院工作,收受吴甲(吴乙哥哥)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孙某某的请托为吴某某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收受孙变化代侯某某(吴某某母亲)人民币20万元。2018年2月8日案发前,被告人郭某某将收受的20万元退还给孙某某。

2017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张某2的请托为赵某1报考大同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顺利通过面试,收受张某2代赵某2(赵某1父亲)人民币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将受贿的50万元已上交。

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7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构成受贿罪没有异议,对于指控的受贿金额有异议;其辩护意见认为:1、关于受贿金额,应该是45万元;被告人收取周某某10万元为于某某安排工作,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被告人找高某办工作利用的是亲友关系和被告人因职务而形成的一般社会地位,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收取张天银15万元,没有为赵某1通过面试提供帮助,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没有承诺,没有实施,不构成受贿罪;2、关于量刑情节,被告人自行到办案机关接受问话属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属于自首;被告人碍于朋友情面,主观恶性小,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主动退赃,没有前科,被告人自身及配偶均患有疾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提交以下证据:被告人妻子的就医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复印件,欲证实被告人妻子患有癌症。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在任大同市人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调研员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收受请托人的钱款,具体为:

2008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周某某的请托为于某某安排大同市供水公司的工作,收受周某某代刘某(于某某母亲)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呼某某的请托为贾某某安排大同市社会福利院工作,收受呼润清代张某1(贾某某公公)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2011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张某2的请托为李某安排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工作,收受张某2代秦某某(李某母亲)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呼某某的请托为乔某安排大同市社会福利院工作,收受呼某某代乔某某(乔某父亲)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2012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吴甲的请托为吴乙安排大同市第六人民医院工作,收受吴甲(吴乙哥哥)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7月,孙某某找被告人郭某某请托为吴某某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和面试提供帮助,被告人郭某某为吴某某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提供了帮助,被告人郭某某先后两次共收受孙某某代侯某某(吴某某母亲)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2018年2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将收受的人民币20万元退还给孙某某。

2017年1月,张某2找被告人郭某某请托为赵某1顺利通过大同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面试提供帮助,2017年1月、4月,被告人郭某某先后两次共收受张某2代赵某2(赵某1父亲)所送的人民币15万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委托家属向大同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

证实:监察机关立案、留置和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5月31日,大同市监察委员会对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副局长、调研员郭某某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核查组在接触郭某某之前,已经掌握其在2013年利用担任大同市人事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孙某某20万元现金,为吴某某通过2013年山西省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复审和面试环节提供帮助的问题线索。2018年8月20日,核查组就其收受20万元事实与其谈话时,郭某某予以承认。2018年8月23日大同市监察委员会对郭某某涉嫌受贿问题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8月27日,审查组通知郭某某到大同市党纪教育基地接受谈话,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派两名工作人员陪送郭某某到达基地。同日经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对郭某某采取留置措施。调查期间,被调查人郭某某主动配合组织调查,除如实供述专案组已经掌握的涉嫌受贿35万元问题外,还主动交待收受35万元贿赂事实。郭某某认罪认罚,作出深刻检查和忏悔,并于2018年11月6日委托其妻子冯某某主动上缴赃款50万元。

3、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登记表及现金缴款单复印件、随案移送赃款清单,证实:2018年11月6日,郭某某委托家属退缴受贿款人民币50万元。

4、大同市委组织部文件、大同市人民政府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户籍证明,证实:郭某某2001年12月至2013年12月任大同市人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3年12月至2017年8月任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调研员,2017年11月退休及其户籍身份信息。

5、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证实:大同市人社局的党组分工情况,其中2009年设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一直由郭某某分管。

二、被告人郭某某2018年10月31日的供述:

张某2为了让我帮助他亲戚赵某1通过大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面试,分别于2017年1月在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现金和4月在友谊南街轩和家园小区内送给我10万元现金。……孙某某为了让我帮助他亲戚吴某某通过大同市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和面试,2013年7月分两次在明堂酒店一楼大厅一共送给我20万元现金(每次10万元)。……呼某某为了感谢我帮助他亲戚乔某安排到大同市社会福利院工作,2012年10月在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现金;2011年呼某某为了感谢我帮助他朋友的孩子安排到大同市社会福利院工作,2011年6月在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现金。贾某某就是2011年我帮助呼某某安排工作的那个孩子。当时我跟靳某某打招呼安排贾某某到大同市社会福利院工作,福利院单独让贾某某填写的这份申请表,我也签字批准了,上面郭某某的签名是我本人签的。2009年大同市政府下发文件,由大同市人事局对事业单位招聘临时聘用人员加强监督管理,要求事业单位招聘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经大同市人事局批准。……张某2为了感谢我帮助他同事的孩子安排到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作,2011年11月在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现金。……吴甲为了让我帮助他妹妹安排工作,2012年12月下旬在我办公室送给我10万元现金,之后我给安排到了大同市第六人民医院。吴乙应该就是吴甲的妹妹,是我给大同市第六人民医院院长母某某打招呼安排到六医院工作的。申请表上郭某某签名是我本人签的。……周某某为了感谢我帮助他同事的孩子安排到大同市水务局下属大同市供水公司工作,2008年5月在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现金。……我收受的70万元现金,有一部分存入银行了,有一部分用于我家日常开销了。2018年2月我与孙某某产生矛盾,孙某某提出不退还孙某某2013年送给我的20万元就反映我,同时我也有将这20万元退给孙某某的想法,2月8日我给孙某某的银行卡汇款20万元现金。这70万元都是我给他们办事送给我的。

三、认定受贿犯罪事实的分组证据

(一)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周某某请托,为于某某安排工作,收受钱款的事实

1、被告人郭某某2018年9月13日、10月6日、10月9日的供述:2008年上半年,周某某找我给他一个朋友的孩子安排工作,我找当时大同市水利局下属供水公司经理高某,将周某某朋友的孩子安排到了市供水公司工作。事后,孩子父母为了感谢我,让周某某给我送了10万元现金。具体过程是大约在2008年年初,具体月份想不起来了。在一次坐席吃饭过程中,周某某和我说有个朋友的孩子大学毕业了,让我给安排个工作,当时周某某的这个朋友也在这个饭局上,也和我说了想让我给他的孩子安排工作的事情。当时我说现在工作不好安排,我给考虑考虑吧。后来周某某找过我几次,具体是几次我记不清了。我们没有约定过送钱或物品的,孩子的毕业学校、专业我了解过,周某某给我提供过这个孩子的毕业证、报到证的复印件。时间是在周某某在坐席时跟我说过这件事之后的半个月左右,又过大约半个月左右2008年4月份左右,我给高某打电话。和他说有个推不开的朋友的孩子大学毕业,没有工作,别的地方安排不了,能不能去你那上班。高某说既然推脱不开,那就来吧。我没有对岗位提出过要求,高某同意后,我给周某某打电话,说让你朋友孩子到市供水公司上班吧,是市水利局下属的企业,能开资。周某某当时告诉我要去问问孩子愿不愿意去。过了几天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愿意去。我又打电话给高某说让我朋友的孩子去找你报到吧。高某说那就来吧。之后我就告诉周某某让他朋友的孩子找高某报到。当时市供水公司部分员工的职称需要到人事局办理,但与我分管的科室没有工作联系。在2008年5月份左右,我跟周某某说完去市供水公司报到后,又过了几天周某某到我办公室送给我10万元现金。周某某拿着一个袋子到我办公室,跟我说这是孩子的父母感谢你的,里面有10万元,说完就把装钱的袋子给了我。我当时推脱不掉,就收下了。周某某走后,我就放在柜子里。拿回家了,用于家庭的日常开销。这10万元是他们主动给我的。

2、证人证言

(1)周某某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的陈述,证实:给晋华宫矿医院李某某亲戚的孩子安排工作,我送给郭某某10万元现金。大约在2008年上半年,是在一次宴席上,当时郭某某、李院长都参加这次宴席。宴席中李院长和我说:“有个亲戚的孩子毕业了,在家坐着呢,想安排工作。”我说:“正好郭局长在。”我就介绍李院长和郭某某认识。宴席中李某某就向郭某某表达了想给亲戚的孩子安排工作的想法。郭某某当时说先了解一下孩子的毕业证、学历、派遣证等情况后再说。之后李某某和他的表妹拿着那些材料给我看过,我和李某某表妹拿着这些资料到市政府附近给郭某某看过,具体的地点和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后来我又联系郭某某问这件事,郭某某说:“能去市供水公司,看看孩子愿不愿意去?”之后我打电话问李院长:“能去供水公司,你亲戚愿不愿意去?”之后李院长回复我说愿意去。我又跟郭某某打电话说:“行,孩子愿意去。”郭某某说:“愿意去,我就给安排吧。”我和郭某某没有约定要送给郭某某钱或物品。确定能去市供水公司后,李某某的表妹和我说,准备了10万。郭某某告诉我能去市供水公司之后,我记得是李某某表妹和我在迎宾街市政府门口见的面。她把钱给了我,当时还和我说过是10万元,我当时打开包装看过一眼。她没有上去,我自己到了郭某某办公室把钱给的郭某某。我跟郭某某说:“这是托你安排工作那个女的送给你的,这是10万元。”郭某某:“行。知道了。”当时郭某某办公室就我们俩。

(2)李某某2018年9月14日、9月17日的陈述,证实:周某某在晋华宫矿劳动服务公司工作,都是一个矿上的。我们经常一起开会。大约十多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表妹刘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女儿大学毕业了,问我有没有熟人,想让我找人给安排个工作。我有一次在参加一个酒席上碰到了周某某,就问他有没有认识人,想给表妹的女儿找个工作。当时他说,现在吃饭的正好有人社局的郭局长也在场,就给我介绍了一下。我就和人社局的郭局长表达了想给我表妹的女儿找工作的意愿。人社局郭某某让我完了给他看一下档案、毕业证、派遣证等资料。回去后我就让我表妹准备她女儿的相关资料,准备好后我和我表妹就拿资料给周某某看了,周某某看过之后说联系一下郭某某,让我表妹有时间的时候,把资料拿给郭某某看一看。当时我就和周某某说你给搭照哇,周某某和我表妹相互留了联系方式,后来他们之间有没有联系我不知道。过了一段时间周某某告诉我供水公司能去,问我愿不愿去。然后我就问我表妹愿不愿意去,我表妹和我商量了一下决定去。我就告诉周某某愿意去。周某某告诉我孩子安排到供水公司了,后来我表妹也给我打电话说她女儿的工作安排了。托周某某时没有约定给钱,我和郭某某就在酒席上见过一次,办工作这件事我没有给周某某和郭某某送过钱,我表妹刘某给女儿办工作期间,给我打过电话问我,要不要花钱,该花多少钱,我当时和刘某说,你自己拿主意吧。等刘某女儿工作办成后,刘某给我打过电话和我又说,给周某某拿了10万元。我没有和刘某说过是找郭某某办的工作。

(3)刘某2018年9月14日、9月18日的陈述,证实:李某某是我舅舅家的孩子,他在晋华宫矿的医院工作,曾担任过晋华官矿医院院长,现在已退休。在我女儿读大学快毕业时,我就想找人给女儿安排工作。后来我正好遇到我表哥,我就跟我表哥说:“大哥,某某快毕业呀,你给安排个工作。”我表哥说:“我给打问吧。”后来我女儿毕业了,直到2008年初的一天我表哥给我打电话说:“你拿上孩子的毕业证、派遣证等相关资料送到市区的一个饭店让周经理给看看。”具体是哪个饭店我记不清了。我去了饭店后进去找我表哥,我见了我表哥,他对我说:“给你介绍一下,这是周经理。”我表哥对周经理说:“这是我表妹。”之后我表哥就让我拿出我女儿的相关资料让周经理看了一下,周经理说:“看资料挺齐全,等机会吧。”我表哥和我说:“你和周经理相互把电话记上,完了你们联系。”后来我就走了。听我表哥李某某称呼他周某某。2008年3月左右,我表哥给我打电话问我:“有个大同市供水公司愿意不愿意去?”我说:“只要是国营的就去。”我表哥说:“那就让周经理和你联系哇。”之后我又给我表哥李某某打电话问:“大哥你说这办事给周经理准备多少钱了?”我表哥说:“你看哇,看你身量(指经济状况)哇。”我最后准备了10万元放在家里等周某某的电话。后来周满义给我打电话:“你是李某某表妹哇?”我说:“就是周经理。”周满义说:“你拿上孩子的毕业手续过市政府门口这里找我。”我说:“我给准备了10万元也一块拿上。”他说:“哦,行!”完了我把女儿的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带上并拿上我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去大同市政府对面找周某某了。我到了市政府门口,周某某同我见面后说:“我还可忙了。”我对周某某说:“我给拿上钱了。”周某某说:“我有做的,要不我给你个电话你上去哇?”这时周某某接了个电话后对我说:“走哇,我领上你上去哇。”我和周某某一起进了市政府大楼门口,他和我说:“东西给我拿过来,你别进了。”我就把装有我女儿毕业证手续复印件的档案袋和10万元钱的袋子给了他,我就没有进楼里,在政府楼下等他,不一会他就出来对我说:“走哇,你回哇,完了等电话。”我看到他手里是空的,装钱的袋子和我女儿学校的档案袋没有了,我心里意识到他把钱送给别人了。后我们就走了。2008年6月下旬的一天,周某某给我打电话:“你女儿于某某的工作办成了。明天去大同市供水公司报到去。”就这样我女儿在大同市供水公司上班了。周某某没和我说过找的谁给办的工作,我也再没给周某某送过钱或其他财物。

(4)高某2018年9月19日的陈述,证实:大约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郭某某和我说了这件事,大致意思是让我安排一个大学生,想到市供水公司上班,他还说过已经和时任大同市水利局局长李某说好了。我当时说既然领导您都说出来了,那就来吧。郭某某是电话里跟我说的还是见面说的这件事我记不清了。李某没有和我说过这件事。郭某某和我第一次说时,我就答应了,之后郭某某再和我说就是关于报到的事情了。郭某某应该跟我简单说过这个孩子的基本情况,有没有提供纸质资料我记不清了。郭某某跟我说完以后,我跟公司人劳科科长孙某说了一下,让她给于某某办理了相关手续。工作内容为待岗,不用上班,我在任时,公司的职工大约有500人,实际工作量有400多人就够了。像领导打招呼安排人的,一般都是待岗了。我和郭某某没有约定也没有送给过我钱或财物,郭某某是人事局副局长,找我办事不可能给我钱的。没有我的帮助,这个学生不会进入大同市供水公司工作的,这是郭某某打了招呼,直接给安排了。我和郭某某也算是半个老乡,更重要的是郭某某当时是大同市人事局副局长,单位也和人事局有工作联系,我当时想着也许日后还得找郭某某办事,所以说他找我,我尽量给办。

(5)孙某2018年10月11日的陈述,证实:于某某是我公司的职工,在2008年6月21日参加工作,2008年8月公司和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六七月份,具体时间记不住了,时任市供水公司经理高某(2009年已退休)告知我说有个学生毕业的,你给办一下入职手续,于某某就是我给办理的。于某某带着她的报到证、个人档案等资料到我们人事劳资科,我科进行审核,后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职工登记表等资料,经过单位组织内部培训后正式上岗。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是国有企业的合同工,是一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时就是高某让我给于某某办理入职手续,别的也没说什么。

3、书证

(1)劳动合同、干部履历表、毕业生登记表、工资表的复印件、于某某未经开会研究进入大同市供水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于某某进入大同市供水公司工作的情况。

(2)工作简历、干部任免呈报表的复印件,证实:高某的身份情况。

(二)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呼某某请托,为贾某某安排工作,收受钱款的事实

1、被告人郭某某2018年9月20日、10月13日的供述:2009年年底或2010年年初,呼某某找我说一个朋友的孩子,研究生毕业了,想让我给在大同找一个工作,我找时任大同市社会福利院院长靳某某,将呼某某朋友的孩子安排到了市福利院工作。在2011年6月份左右,呼某某的朋友为了感谢我,让呼某某给我送了5万元现金。具体过程是大概在2009年底到2010年年初,呼某某找到我说:“朋友的孩子,是个女孩,研究生毕业了,学体育的,想到市里找点儿工作,你给帮忙安排个工作。”我说:“我给看哇,市里的单位不好安排。”呼某某说:“我也知道正式的安排不了,你给找个临时聘用的,能开工资的单位也行。”我当时说:“我给看哇,这也可难呢。”呼某某和我说完后,我当时也没有太当回事。后来呼某某又找过我大约有四五次。大约在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和呼某某一起开会的时候,呼某某就问我:“我上次让你给那个朋友的女儿安排工作的事,给安排的怎样了?”我跟他说:“正式的人员不好安排。”呼某某说:“你把那种临时聘用的,能开资的单位安排一个也行。”我说:“我还给你考虑着呢,一直给你找着呢。”到了2011年年初,我联系靳某某和他说想安排一个人到市福利院工作,在靳某某答应后,我和呼某某说可以去市福利院,你问一下你朋友的孩子愿不愿意去,之后呼某某回话说愿意去。呼某某请托我时,没有说过送给我钱或物品。我找靳某某是2011年春节后,我给靳某某打电话说:“某某,有个推脱不开的关系,孩子是学体育的,研究生毕业,按临时聘用人员安排到你那里上班哇。”靳某某说:“学体育的,我这不好安排岗位。”我说:“给你做点儿办公室的工作,写写材料啥的。”靳某某说:“不知道能干了干不了。”我说:“去试试吧。”靳某某说:“我给考虑考虑。”我找过靳某某大约两三次,大约在2011年5月份左右,我又给靳某某打电话说:“我上次和你说的那个事情,你考虑的怎样了,我实在推不掉。”靳某某说:“推不掉就来吧。”靳某某答应后,我就问呼某某愿不愿去市福利院,呼某某说愿意去。我又给靳某某打电话说:“某某,孩子愿意去,为难点你也接收上吧,让孩子去找你报到吧。”靳某某说:“行,来哇。”我找靳某某的时候,没有约定给他送钱或物。我通知呼某某让他朋友的孩子去市福利院报到后,大约在6月份左右,呼某某拿了袋子到我办公室说:“孩子父母感谢你给孩子安排了工作,给你拿五万元。”我说:“不需要。”呼某某说:“孩子父母说了,你也需要找别人呢,这是谢谢你的。”我推脱不掉,呼某某把袋子放在办公桌就走了。后来听呼某某和靳某某说过,这个女孩待了一个月左右就不在市福利院工作了。这五万元我用于家庭的日常开销了。

2、证人证言

(1)呼某某2018年9月21日、10月24日的陈述,证实:2010年我找过郭某某帮忙,帮老乡张某1的儿媳妇安排到了大同市社会福利院工作,之后我送给郭某某5万元现金。2010年年初张某1打电话和我说:“我儿媳妇研究生毕业了,一时没有工作,你帮忙给找个单位。”我说:“这会不好找,这会工作可难找的,我给你找人吧。”说完之后我一直给留意着这件事,后来我就想到找郭某某帮忙。郭某某当时是人事局副局长,能帮上忙。过了几天,我找到郭某某跟他说的大致意思:“有个朋友的儿娘妇,研究生毕业,你们有人才政策,你看能不能找个好点的工作?”郭某某说:“哎呀,现在不好找。”我说:“你慢点给找哇。”郭某某说:“我看哇。”之后我跟郭某某又说过好多次。过了一年多,到了2011年五、六月份郭某某和我说:“要不还去福利院哇,别的找不上。”我说:“找不上别的,福利院就福利院哇。”确定能去福利院后我就给张某1打电话问他:“福利院找人办成了,去不去?”张某1说:“没别的地方,能去福利院就去福利院吧。”我没和张某1商量过钱的事。过了几天张某1上大同到我家找我,在我家小区门口见面,他给了用报纸包的一叠钱,并跟我说:“这是5万元,你看人家给办成了,你去谢谢人家哇。”过了几天,我把这报纸包好的5万元放入了我的资料袋里,然后去了市政府5楼郭某某的办公室,我和郭某某说:“你帮我朋友儿媳妇安排了工作,这是5万元现金,对方为了感谢你的(边说边把钱递到了郭某某办公桌上),拿上补补人情吃吃饭。”郭某某推让说:“别了!别了!”我把钱放在郭某某的桌子上,又简单聊了几句就走了。事情办成以后,去签订合同的时候,张庆仁儿媳妇发现是临时聘用合同,觉得自己研究生毕业,不想当临时工就放弃了。

(2)张某12018年9月26日的陈述,证实:2009年儿媳贾某某报考北京铁路公安局,在2009年年底时候我儿子告诉我说儿媳妇考上了,我怕儿媳去北京工作和儿子两地分居。我就找呼某某帮忙给儿媳安排到大同市社会福利院工作。呼某某当时是大同市水利局副局长。2010年年初,我给呼某某打电话,大致意思是:“小呼,我儿媳是个研究生,山西大学毕业的,赶紧给我儿媳妇找个工作”。呼某某回答说:“现在挺难找。我给你问问哇”。呼某某怎么办的,我不清楚。过了大约一年时间,大概是在2011年五、六月份的时候,呼某某给我打电话和我说:“找上了,能去大同市社会福利院,去不去?”我说“行”。之后我就告诉了儿媳妇,儿媳妇也愿意去。我给呼某某送过儿媳妇的本科毕业证、研究生毕业证、奖状等资料的复印件。花钱是没约定过。呼某某告诉我能去福利院后,又过了一段时间,呼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让去社会福利院报到,我就带着儿媳去社会福利院报到,报到后第二天我儿媳就在福利院上班了。我给过呼某某5万元现金,是我提出的。我想贾某某是个研究生,托人找关系办工作当时的行情也就是5万元左右,所以我觉得有5万元够了。在我儿媳妇报到前,我从家取了5万元现金,用报纸包着,到呼某某家,具体位置是在御师园小区门口见的呼某某,见面后我和呼某某说“儿媳妇工作办成了,这是5万元,感谢感谢办事的人。”说完我就把用报纸包着的5万元现金给了呼某某,呼某某说我知道了,我给去送。过了几天,呼某某给我打电话说5万元都给了办事人了。这5万元是我主动送的。贾某某在社会福利院工作了不到一个月,她本人觉得社会福利院不适合她,就不去了。

(3)贾某某2018年10月10日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初的一天,我公公张某1告诉我让去大同市福利院上班,过了几天,我去报到工作一个月,我觉得不适合我,就辞职了,进福利院没有参加过应聘考试也没签合同,张某1找谁办的工作是否花钱,我不知道。

(4)靳某某2018年9月28日的陈述,证实:郭某某找我安排过两个人,第一个是个女孩,叫贾某某。大约是在2011年上半年,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的大致意思是:“有个研究生毕业的学生,学体育的,推脱不开,想安排到你们社会福利院工作。”我说:“郭局长,学体育的来我这里不太合适,没有岗位,等上几天吧。”我当时就和郭某某表达了学体育的到我这里没用的意思,想推辞。可是过了几天郭某某又和我说起这件事,他说:“保利,你看这个学生是研究生毕业,文化程度高,能给写点材料,你留着试一试。”我说:“那就先来试试,我们庙小怕留不住人,先看人家愿不愿意干,如果能留下,再办聘用手续。”郭某某当时也同意了。郭某某想把贾某某安排为聘用人员。我答应先试试看,因为研究生毕业的学生我担心在我这里呆不住,虽然当时答应郭某某是先试试看,但是如果能留住的话再办理聘用手续。郭某某当时和我说过要办理聘用手续。我没拒绝是第一次我推辞没有答应郭某某,第二次郭某某又说到想安排人到社会福利院工作,我就推辞不掉了,因为他是大同市人事局的副局长,再不答应就不是我得罪郭某某了,而是我们单位也得罪人事局,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答应他的请托。过了几天,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贾某某愿意去,问我什么时候让报到,我告诉郭某某了一个时间,让贾某某来报到。我安排分管人事的副院长乔某1给贾某某办手续,暂时以临时人员发工资,具体岗位是在办公室写材料,负责信息类工作,合同没有签。贾某某在社会福利院工作了一个多月后就不干了。我知道后还给郭某某打个电话告诉他贾某某不干走了,郭某某说那就别管她了。

3、书证

(1)毕业证、聘用人员申请表的复印件、大同市福利院证明,证实:未与贾某某签订《大同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2)入党志愿书、干部信息审核表的复印件,证实:靳某某的身份情况。

(三)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张某2请托,为李某安排工作,收受钱款的事实

1、被告人郭某某2018年10月20日、10月23日的供述:2011年8月份,张某2到我办公室说:“有个同事的孩子,卫校毕业学的护士,想到三医院工作,你给找找戎院长。”我说:“你哇不能找?”张某2说:“我不能找,你给找去吧。”我说:“万一我找人家不答应了?”张某2说:“你去找一找。”我说:“我知道了。”又过了几天张某2到我的办公室又来催我说:“戎院长你给找了吗?”我说:“没找了,我不好意思找,万一不答应了。”张某2说:“你给去找一找,当回事儿了。”我说:“知道啦,你甭圪塔了。”张某2说:“我给你拿5万块钱,你给帮帮忙。”我说:“又是老乡,又是这么年长的朋友了,不要!不要!”在我的推脱下就没有留这5万块钱,张某2把钱拿走了。我与戎院长的交情还不错,我们一块吃过几次饭。张某2与戎院长估计认识,因为都是老乡,托我去找,主要因为我是人事局的副局长。我和张某2是老乡也是很年长的老朋友,我不好意思要钱,主要是我考虑戎院长不给我面子,怕办不成。我记得就是2011年8月份找过我两次。第一次我和张某2说我不好意思找,我就没有找戎院长;第二次张某2又催我,我说怕戎院长不给我这个面子,张某2催我就答应给试试。2011年的10月份,准确时间我记不住了,我到了戎院长办公室,我直接就和戎院长说:“有个卫校毕业护士专业的女孩,想到你这儿呢。”戎院长说:“正式的可办不了。”我说:“临时的也不错了。”戎院长说:“临时的你就让她来哇。”我说:“那就叫她来哇?”戎院长说:“我在让她找我,我不在找人事科。”就这样戎院长就答应了。戎院长答应了随后我就给张某2打电话说:“戎院长答应了,你让这个孩子去三医院报到去吧,你找戎院长,戎院长不在你就去找人事科。”张某2说:“好,那可挺好。”戎院长答应后又过了一个月,大约在2011年11月份,张某2又到我办公室说:“那个孩子安排在三医院挺好,感谢你了,给你拿5万块钱。”我说:“上次拿我不要,这次你又拿来了。”张某2说:“拿上!拿上!人家感谢你了。”我推脱不掉,张某2就把装5万元钱的袋子扔在我办公桌上就走了。这5万元我拿回家了,之后怎么使用我想不起来了。看过聘用合同书我想起来了,李某就是我给找戎院长安排的,属于三医院的临时聘用人员。我印象中三医院没有去人事局办过这类临时聘用人员合同,这是三医院自己制定的聘用合同书,我们人事局不是这样的格式。三医院属于差补事业单位,在办理职称评审、工资调整、岗位核定等需要到人事局履行程序。戎院长答应我的事情,主要是因为我是人事局的副局长,其次我和戎院长是老乡,认识多年,处的不错。

2、证人证言

(1)张某2在2018年10月17日的陈述,证实:在2011年7、8月,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单位同事秦某某和我坐在一起闲聊,她和我说:“我二女儿李某大同二卫校毕业了是大专学历,你看有没有熟人,想给她在市里医院找个护士工作”。我和她说:“我在市人事局有个老乡,我给找找他看看啥情况”。秦某某就和我说:“要不我给拿上5万块钱你给找找他”。我说:“行”。过了四五天我给郭某某打电话问他在不在办公室,他说在呢,我就到他办公室找他。我见到郭某某和他说:“我有个单位的同事关系挺好的,她的女儿李某大同卫校毕业后没有工作,想找个护士工作,你看能不能给帮帮忙”,郭某某就把李某的姓名和毕业学校写在他办公室的台历上了。我和郭某某说:“我们单位的同事给拿了五万元钱”,郭某某说:“这个事不好办,也不好找”,当时郭某某就没有要钱。我离开郭某某办公室时和他说:“你再给好好考虑考虑,能给办就办吧”。就是在我去郭某某办公室找他的当天,我打电话联系秦某某,约秦某某在旧市政府门口见的面,见面后秦某某把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给了我。我从郭某某办公室出来后,就把5万元现金还给了秦某某,和她说:“人家没要钱也没答应”。直到2011年年底,具体时间记不住了,郭某某用办公室电话给我打电话说:“你不是有个人想找护士的工作,要不就去三医院吧”,我说:“行,我完了告诉她,多会能上班?”郭某某说:“再等通知吧”,之后过了几天我在单位和秦某某说了这件事,秦某某说:“三医院挺好,女儿愿意去,我给拿上5万块钱你给感谢感谢人家”。过了几天,她给我打电话说给准备了5万元钱感谢具体办事的人,她家就住在旧政府对面的福安里小区,我就到她家楼下取的5万元钱,然后送到郭某某在旧政府的办公室。和他说:“这是我同事为了感谢你给你拿了5万元钱”我就把钱放在他办公桌上,他告诉我:“这个事定了,你让她等通知吧”,我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大约在2012年的1、2月份,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让李某直接去三医院人事科去报到上班吧”。我就通知秦某某让她女儿到三医院人事科报到,李某就在三医院工作了。我不找郭某某帮忙,李某不能到三医院工作。

(2)秦某某2018年10月17日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份左右,我找张某2给我二女儿李某安排到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作。2011年7月份我女儿护士资格证下来以后,在单位和张某2聊天的过程中无意之中说到我女儿学的护士,想找个工作,张某2说他给问问看有没有这方面的关系。2011年8月左右,我和张某2在单位的办公室聊天,我和他说:“我二姑娘护士证考下了,你有没有这方面的关系,看看能不能给找个工作?”张某2说:“我市人事局有个老乡,我给你找找。”我说:“那我就给准备上5万元你给找人家吧。”过了几天,张某2给我打电话到大同市政府门口碰面,我拿上提前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去市政府门口,到了市政府门口我就把5万元钱给了张某2,张某2自己进的市政府,我在市政府门口等他,不一会张某2拿着我给他的那个袋子出来了,张某2和我说:“我找人家了,给人家拿钱没要,退回来了。”给这5万元是我提出来的。大约在2011年11月,张某2给我打电话说:“你女儿李某的工作下来了。”我问:“分到哪个医院了?”张某2说:“不知道哪个医院。”我得知工作有消息后,给张某2打电话说:“这工作下来了,你过我家把钱取上给人家吧。”张某2说:“我过你家楼下等你。”张某2过了我家楼下我将5万元给了他。过了几天张某2给我打电话说:“你女儿分到三医院了。”我没给张某2提供过我女儿的相关资料,就和他说过我女儿叫李某,是大同市第二卫生学校毕业的,学的专业是护士,有护士资格证。安排的工作是聘用人员。

(3)李某2018年10月17日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月我母亲秦某某让我到大同市三医院报到,我到三医院后直接参加了三医院组织的培训,三个月培训后直接到三医院重症监护入职上班,并签订了聘用合同。未参加面试考试,如何进入三医院的我不知道。

(4)戎某某2018年10月20日的陈述,证实:2011年的时候我们医院正好招聘护士,郭某某找我说有一个女孩学护理并且有护士职业资格证,想来三医院工作,我就答应了。具体时间和在哪找的我,我真没有印象,我们医院最缺有护士职业资格证的人员,正好这个孩子符合条件,而且有护士职业资格证的可以直接上岗,所以我就答应了郭某某。有护士职业资格证的按照招聘流程也需要参加笔试和面试。这个孩子没有参加笔试和面试,参加了岗前培训。主要原因是郭某某和我打招呼了,其次是这个孩子有护士职业资格证书,我觉得能胜任护士这个工作,就答应了。郭某某找了我印象就这么一次。这个孩子属于临时聘用人员,应该是我安排由人事科具体办理的。当时人事科由谷某某负责。

(5)谷某某2018年10月23日的陈述,证实:李某参加了2012年年初的岗前培训,2012年5月26日开始到科室工作,并签订这份编号492的聘用合同书,见习期1年,2013年5月26日续签至2018年5月25日。招聘制人员都需要参加招聘试和面试,她没有参加。因为医院时任院长戎某某告诉我有个人要到三医院工作让我安排一下。等这个人来医院报到后,我才知道她叫李某,因为当时医院已经开始对新招聘人员进行培训,我就直接安排去参加了岗前培训。戎某某是如何跟我说的,时间太长我记不清了。如果院长戎某某不跟我打招呼,是不能成为聘用制人员的。

3、书证

(1)职工备案花名册、三医院护理部证明、招聘工作流程、招聘人员方案、计划和要求、合同、人事代理协议书、劳动合同、工资表的复印件,证实:李某某进入大同市第三医院工作的情况。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干部任免呈报表的复印件,证实:戎某某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呼某某请托,为乔某安排工作,收受钱款的事实

1、被告人郭某某2018年9月22日、10月5日、10月18日的供述:2011年下半年时,具体时间、地点我记不清了。呼某某和我说的大致意思是:“亲戚的孩子毕业了,正式人员安排不了,帮忙给安排个临时聘用人员吧。”因为我和呼某某关系年长,当时没有推脱。就说我给考虑吧,他找过我六七次。电话说过,不过见面说的多。第一次说完之后,呼某某又找到我,跟我说市福利院还不错,能发工资,能待住。我当时和呼某某说,已经找过靳某某一次了,不好意思再去找了。之后几次呼某某都是催促我办这件事。碍于朋友的情面,实在推脱不开,到2012年六七月份我又去找了靳某某。我给靳某某打电话,大致意思是:“某某,有个实在推不开的关系,是个男孩,你给按照临时聘用人员给安排一下吧。”靳某某当时说需要考虑考虑。我找了大约两三次。第一次跟靳某某说完,我等了大约20多天,我又和靳某某说起,催他赶紧给办。在最后一次跟靳某某说的时候,靳某某见我一直找他,就说实在推不掉就来我这吧。这样靳某某才答应让乔某到市福利院上班。靳某某答应后没几天,我打电话给呼某某说:“靳某某答应了,让乔某找靳某某报到去吧。”呼某某说:“行,我让他去报到吧。”我找靳某某没有约定给他送钱或物品。大同市福利院招聘临时聘用人员正常手续是先提出需要聘用人数和岗位的申请,经主管单位民政局同意后,再报大同市人事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批准,一般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当时是我分管的。2012年10月份左右,呼某某拿个袋子到我办公室,跟我说:“袋子里有5万元,是乔某父母感谢你帮乔某安排了工作,是孩子父母的一点心意。”我说:“我和你30多年的交情了,不需要、不需要。”呼某某说:“你还得找别人呢,拿上吧。”我推脱不掉,呼某某把袋子放在办公桌就走了,之后我把袋子放到了办公桌的抽屉。后来拿回家放到家里柜子里了,可能是存入银行了。

2、证人证言

(1)呼某某2018年9月21日的陈述,证实:2011年我找郭某某帮忙,将我二叔女儿的儿子乔某安排到大同市社会福利院工作。我妹妹某某找的我,大约是在2010年底或者是2011年年初的时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儿子乔某大学快毕业了,想让给找人安排个工作,找个好一些的单位。我当时和某某说,哥我尽量给你想办法。大约在2011年八、九月份,乔某大学毕业后,我妹妹某某又问我,说是乔某毕业了,没有个稳定的工作,让我想想办法找找人,给乔某安排个工作。之后我找郭某某说了这件事,大致意思是:“郭局,我亲戚家的孩子大学毕业没事干,你给安排个工作。”郭某某的大致意思是:“正式的工作现在安排不了,能找一个聘用的单位就不错了。”我说郭局你给留意哇。郭某某同意了。没有约定过给郭某某钱或其他财物。期间我多次问过郭某某事情办的怎么样了,郭某某一直让等着,我记得在等的这段时间内,我给郭某某说过关于乔某的一些情况,包括毕业院校、学历和专业等。大约是在2012年九、十月份,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能去市福利院,问我行不行。我说我给问问亲戚。我问过我妹妹和妹夫,他们同意后,我就告诉郭某某就去福利院。大约是在2012年年底上的班。大约就是在2012年九、十月份,乔某去福利院上班前,我妹夫给我打电话说:乔某的工作能办成,多亏你帮忙,不能让我落人情,当时还问我给多少钱,我觉得都是亲戚,就是为了表达一个感谢,不需要太多,让他们根据自己家庭条件看吧。过几天,我和我妹夫约好在大同市政府门口见面。见面后,我妹夫给了我一个布袋子,和我说里面装着5万元。我让他在门口等着,我拿着装有5万元的布袋子进了市政府5楼郭某某的办公室。见了郭某某后我和郭某某说:孩子的父亲谢谢把他儿子安排到市福利院上班,这是5万元,你请人家吃吃饭,还一下人情。郭某某和我推让说:不用,不用。我说:你补补人情。后我就将装钱的布袋子放到郭某某的办公桌上。我和郭某某闲聊几句后,我就走了。这钱是我妹夫提出来要谢谢郭某某的,不是郭某某要的。

(2)乔某某2018年9月23日的陈述,证实:呼某某是我妻子大伯家的孩子,原来是大同市水务局副局长,是我让呼某2(小名某某)给呼某某打的电话。2011年年初,乔某还有一个学期就要大学毕业时,我和妻子商量想给孩子找个工作,亲戚中只有呼某某在市里当副局长,就决定找呼某某让他给想想办法,我就让妻子呼某2给呼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件事。大致意思是乔某大学快毕业了,想让呼某某给乔某2找个事业单位等好一些的单位,呼某某说给留意着。之后我和呼某某见面或者打电话问过呼某某几次,主要就是问问有没有合适的单位,呼某某让我再等等,给记着呢,说有消息会通知我。我告诉过呼某某,乔某学校、专业、学历的情况,没给看过。大约2012年10月份,呼某某给我打电话和我说乔某能去大同市社会福利院,问我愿不愿意去,我和家人商量后,我就告诉呼某某就去福利院吧。没约定过要花钱。在告诉呼某某愿意去福利院后,过了几天,呼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让乔某去福利院找一个领导报到。我回忆不起来这个领导是谁,具体办过什么手续我也记不清了。呼某某也是找别人给办的,为了让呼某某还人情,我就和我妻子商量,给办事人拿点钱。然后我就联系呼某某大致表达的意思是这个社会办事都需花钱,不能让呼某某落别人的人情,看看给多少合适?呼某某说你自己掂量吧,看你的经济条件。然后我决定给5万元现金。我不知道呼某某找谁办的,我就把5万元现金给了呼某某让他给送过去。在定了乔某能去福利院后报到前,我和呼某某约好,在迎宾街大同市人民政府门口见面。见面后我把装有5万元现金的包给了呼某某,并和他说了这里面装着5万元现金。呼某某拿着这个包自己进了市政府,我就在市政府门口等着。具体是谁我不知道。没有呼某某帮忙,乔某去不了福利院上班。这5万元是我主动给的。

(3)乔某2018年9月28日的陈述,证实:我在煤矿打工时,有一天我爸爸给我打电话说给我在市里找了个工作,让我到市福利院报到,过了一周左右,我把手头工作交接完就回到市里去报到。具体我爸爸怎么给办的我不清楚。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报到后就直接上班了,上班以后过了一段时间,院里让我提供了毕业证、学位证等资料,之后签的合同。工作是否花钱,我家人没和我说过。

(4)靳某某2018年9月28日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左右,郭某某找我大致意思说:“某某,还有一个推脱不开的,是个大学生男孩想去你那上班,帮帮老兄吧。”我就和郭某某说:“福利院现在不缺人,女孩好安排,男孩暂时没岗位等上段时间吧。”暂时推辞掉了。过了一段时间,郭某某见了我再次问我:“我推脱不过去,上次和你说那个事你给老兄办了吧!”我一看不能再推脱了,就和郭某某说:“只有个维修岗位愿不愿意去?”他回答说:“维修工也行”,我说“郭局,那按啥安排了?”郭某某说:“就按人事代理办去吧。”因为郭某某当时是大同市人事局副局长,社会福利院聘用人员要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而在人事代理的过程中需要到人事局的事业单位管理科办理。事业单位管理科正好是郭某某分管的,鉴于这种情形之下我才答应了郭某某。乔某是2012年11月份报到的。郭某某让安排人,没有约定给我钱或财物,也没给我钱或财物。

(5)呼某2在2018年10月26日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儿子乔某毕业前后,我先后3-5次打电话给我三哥呼某某,叫他帮助找人给乔某安排工作。其他事情我没有参与。

3、书证

(1)聘用人员申请表、聘用合同、毕业证、报到证、工资表的复印件,证实乔某进入大同市社会福利院工作的情况。

(2)入党志愿书、干部信息审核表的复印件,证实:靳某某的身份情况。

(五)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吴甲请托,为吴乙安排工作,收受钱款的事实

1、被告人郭某某2018年10月5日、10月10日、10月12日的供述:2010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成立后,一直由我分管,负责聘用编外人员。大约2012年左右,我安排吴甲的妹妹到大同市第六人民医院工作,属于临时聘用人员,吴甲送给我10万元。大概在2012年10月份,我侄子郭某某找我说:“叔叔,我同学吴甲家里都是搞医的,喜欢医务工作,也想给他妹妹在大同市内的医院找个工作。”我说:“医院正式的进不去,只能进临时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也不好进,我完了给考虑下。”后来郭某某和我又说过几次。后来过了两个月左右我侄子带着吴甲的母亲来到我办公室,我侄子说:“叔,这就是吴甲的妈,想让叔给她女儿找个工作。”吴甲的母亲说:“我女儿的事你给多帮忙的。”我和吴甲母亲说:“我知道了,郭某某和我说过。”后他们就走了。大约2012年12月下旬,吴甲到我办公室找我,吴甲对我说:“郭局长,我妹妹安排工作的事情给尽点心,你给帮助办一下。”我说:“我知道了,现在的事都不好办。”这时候吴甲就把装钱的袋子推给我说:“我给您拿点钱,你还托人了,你给代我帮助办哇。”我说:“钱你千万不要留。”我推脱不掉,吴甲放下钱就走了。大约在2013年3月份左右,我找大同市第六人民医院院长母某某,我和他说:“母院长,我有个推不开的关系,是个女孩,喜欢到医院工作。我看你接收上吧。”母某某说:“你说出了该咋办,不行来吧,不过你还得等等,因为医院刚搬迁完,我还得整理顺了。”我和母某某交往的不错,认识有30多年了,和母某某第一次说完,又过了快两个月,我在市政府楼内遇见母某某催问说:“这个孩子多会让上班呀?”母某某说:“你再等等,我完了统一考虑看怎么安排。”又过了几天在市政府又遇见母某某再次催问说:“母院长,这孩子等不上了,着急想上班了。”母某某说:“那等不上了就先让孩子报到去吧,我不在就找人事科,我完了和人事科说哇。”就在这个时候吴甲的母亲给我打电话问我:“您给我女儿安排的怎么样了,多会能上班?”我完就告诉她:“你先让去六医院报到去吧。你去了找下母院长,母院长不在你就找一下人事科。”我和母院长说完以后就和六医院人事科裴科长说过这事。吴甲妹妹安排的工作是临时聘用人员,第六人民医院属于差额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招聘临时聘用人员,人事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我没有给母某某送过钱或财物。10万元我拿回家就放家里衣柜,之后怎么花的我记不住了。

2、证人证言

(1)姚某某2018年9月29日的陈述,证实:招聘编外人员的程序。

(2)郭某某2018年10月8日的陈述,证实:吴甲是我初中同学,关系不错,他找我二叔办事,是我给引荐的,大约六、七年前他通过找我二叔把他妹妹吴乙安排到大同市第六人民医院上班了。详细情况是大约2012年底,我同学吴甲给我打电话说:“我妈说大同市六医院扩建了招临时工了,我妈想让我妹妹去了,你给找一下你二叔问问。”我说:“我给问问。”后来我就找我二叔说了这件事,二叔说:“我给看看再说吧。”之后吴甲给我打电话问我:“和你叔说的怎么样了?”我说:“人家让等等再说。”没有说要花钱,就没提钱的事。大概在2013年年初,吴甲先给我打电话问我二叔在不在单位,说他母亲想来大同找我二叔再催一下,我说在了来吧。他母亲来大同后我就带他母亲去市政府找我二叔,去了我二叔办公室我对我二叔说:“这是我同学他妈,想来再找找二叔了。”我一介绍我二叔就知道是上次我和说的那件事,我二叔说:“我先给联系联系,看看情况再说。”我同学母亲说:“麻烦你给帮帮忙。”说完我们就走了。大约过了没几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吴甲的母亲又给我打电话说:“你问一下你二叔在不在?”我说:“这几天在单位了,你去找吧。”大概2014年夏天的时候我听吴甲说他妹妹去六医院上班了。吴甲是否给我二叔送钱我不知道,我带吴甲母亲见完我二叔之后他们相互认识了,我就没再参与这事,他们之间怎么办的我不清楚。

(3)吴甲2018年10月8日的陈述,证实:郭某某是我初中同学,我们关系挺好的,又是老乡。2003年左右,有一次我来大同找郭某某玩,正好碰到他叔叔郭某某,郭某某给郭某某介绍我是他同学,后来听说郭某某就是大同市人事局的副局长。后来我妹妹吴乙找工作的时候,我通过郭某某找过郭某某。详细情况是2012年冬天的时候,当时我妈和我说,她听说大同市六医院搬了新址,需要招聘临时工,她想让我妹妹吴乙去,就和我说了这个事情,让我想想办法。之后我想起郭某某的叔叔是大同市人事局副局长,我就给郭某某打电话说想让我妹到大同市六医院工作,想让他给问问他叔叔郭某某,他答应给问问。过了大概一两月,我又给郭某某打电话,他说和郭某某已经说了给我妹妹安顿去六医院工作的事情,郭某某说找机会给搭对一下。又过了几天,因为我在太原工作,我妈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联系郭某某她想去找一下,我联系好郭某某后,我妈就从朔州来大同找了郭某某,也不知道是来了大同几次,郭某某每次和我妈说让等着,我也不知道郭某某是否带着我妈见过郭某某,我妈没跟我说过。后来我妈给我打电话说给郭某某的叔叔拿上点钱是不是能快点给我妹妹安顿工作,我也同意这样做。我妈就拿上钱又来大同,郭某某始终不见我妈。大约是2013年年初,我跟我妈商量好,我从太原来大同,我妈从朔州来大同,在大同我和我妈见面后,我妈拿了十万元现金。我给郭某某打电话说想见见他叔叔郭某某,让郭某某给联系他叔叔郭某某,郭某某联系了说郭某某在旧大同市政府的人事局副局长办公室等我,我记得是个下午上班时间,我拿上十万元后到郭某某的办公室去找了他,把十万元给了他。我见到郭某某后,和他自我介绍说是郭某某的同学,想给妹妹安顿到六医院上班,叔您给费点心,这个“东西”,您留下,郭某某推脱了一下,我就把十万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就走了。后来我本人没找过郭某某。我母亲找没找过我不清楚,她没和我说过。我给郭某某打过几次电话问吴乙的工作安顿好了没有,郭某某说让我等等,有消息他通知我。一直到2014年4月份我妈打电话跟我说,我妹妹吴乙的事情成了,已经通知她上班了。我没有给郭某某提供过吴乙的学历等资料。

(4)吴乙2018年10月8日的情况说明,证实:我2010年毕业后一直在内蒙古凉城县岱海电厂上班,2013年底我母亲打电话说想让我回来上班,我说好的,2014年1月我向单位辞职回家,2014年4月母亲告诉我去大同市六医院上班,过了几天我去六医院人事科报到,要我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和报到证,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日期写的是2013年10月。至于我怎么到的六医院上的班,我没有问过我妈和家人,他们也没有和我说过这些事情。

(5)母某某2018年10月10日的陈述,证实:六医院属于差额事业单位,全院有职工520余人,其中临时聘用人员260余人。我和郭某某80年代就认识了。郭某某找我安排的吴乙。大概是2013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郭某某和我说过有个关系想安排个人来我们医院,当时我们医院刚刚搬到新医院,正好缺人准备招人,郭某某和我说完我就让等等招人时一起办哇,后来在招人时才让吴萍过来报道的。吴乙是通过郭某某打招呼,按照六医院招聘的程序给安排的,具体是我安排人事科负责办理报到等相关手续。

(6)裴某某2018年10月11日的陈述、2018年10月12日的情况说明,证实:吴乙是院长母某某和我打的招呼,根据院长安排由我们科室给办理的临时聘用手续。2008年担任人事科长之后因为和人事局工作上跑的比较多,在工作中认识的郭某某,关于吴乙工作的事,郭某某和我说过,意思是让我催母院长赶紧给办。在招聘吴乙过程中,吴乙没有参加我院组织的笔试、面试。

3、书证

(1)六医院招聘流程、情况说明,证实:经人才交流中心,面向社会在市人才市场进行招聘,拟聘人员经笔试和面试合格后,择优聘用。聘用到医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均需进行笔试、操作和面试,特殊专业符合招聘条件的不进行笔试,只进行面试和试用,吴乙没参加考试和面试。

(2)聘用合同、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聘用人员申请表的复印件,证实:吴乙进入大同市第六医院工作的情况。

(3)入党志愿书、干部信息审核表的复印件,证实:母某某的身份情况。

(4)市政府关于聘用编外人员的规定、省人事厅关于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社保暂行办法的复印件,证实:政府部门关于聘用人员的相关规定。

(六)被告人郭某某接受孙某某请托,为吴某某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收受钱款的事实

1、被告人郭某某2018年8月20日、8月27日、9月1日、9月11日、10月8日的供述:2013年7月,我两次收受孙某某20万,每次10万,孙某某托我帮助繁峙人吴某某通过2013年山西省录用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复审。2013年7月份,孙某某来大同后给我打电话,说想跟我坐一坐,我让他到明堂酒店一楼大厅见面。见面后,孙某某告诉我他有个亲戚吴某某参加今年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大同市教育局岗位,要求研究生学历,在资格复审过程中专业上遇到点问题,我现在记不清了孙某某是怕资格复审通不过还是资格复审已经被卡下来了。我问他专业到底有什么问题,他也说不清,我提出看一下吴某某的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吴某某是孙某某的亲戚,他出去将吴某某和吴某某的母亲叫了进来,吴某某提供了她的毕业证、学位证、一些能证明她研究生专业和报考职位要求的专业相近的资料。我看过后觉得她研究生专业与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有一些出入,就跟他们说我让审核组的人员去落实一下,看看所学专业在不在报考专业范围内或者与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相近,如果在范围内或者相近我也好给帮忙。等吴某某和她母亲走了之后,孙某某给了我一个袋子说是10万元你拿上,你给帮帮忙,不要被打下来,我当时推辞不肯要,他起身走了,我就收下了。他是让我帮吴某某通过资格复审,后来我找到录用科科长张某某,让他落实一下报考大同市教育局岗位吴某某的情况,看一看她研究生专业符合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如果她的研究生专业在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范围内或者相近,能过就让她通过资格复审吧。张某某审核完资料跟我说:“吴某某所学专业与报考要求专业接近,按你安排的我给她通过了资格复审。”吴某某的研究生专业是文艺学,教育局岗位要求的是汉语言文学。公告公示的资格复审后,考生可以对资格复审结果提出异议,再次审核,资格复审小组难以确定的就提交会议研究。吴某某的没有提交会议研究。通过资格复审后,我打电话给孙某某,说:“吴某某的资格复审通过了。”孙某某当时说:“之后的面试你还得想想办法,再帮帮忙,不能被打下来。”我说:“面试的程序挺严的,面试我不敢保证能给通过,到时候看情况吧。”过了几天,他又来大同叫我出来见面,我们又约定在明堂酒店一楼大厅见面,见面后他又给我拿了10万元。说:“后面的面试你还得给想想办法,不能被打下来。”我说:“现在的面试程序很严格,我不敢保证能给通过,到时候看哇,能帮就帮,帮不了我也没办法。”说完后孙某某送给我10万现金,我推脱不掉,也就收下了。吴某某面试,事实上我没有提供帮助,一方面我刚分管公务员录用工作,对面试程序还不熟悉,另一方面2013年公务员面试组织比较严密,面试的评委都是外地人,都是单独吃住,以我的能力接触不到评委。但吴某某确实通过了面试,我和孙某某说了吴某某的面试过了,所以这10万不想退还。在2018年2月初,我和孙某某闹了点矛盾,孙某某和我要钱,2月8日上午,我给孙某某汇款20万。……孙某某第一次给我10万时,主要是请托我帮助吴某某通过资格复审,留下钱之后还跟我说之后的面试也得关照。这10万是吴某某的母女走后,孙某某才给我的。第二次给的10万,是孙某某主动给我的,我没说过买纪念品这样的话。2018年2月初,因为我没给孙某某办成事,所以产生了矛盾,到2月7日,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不把这20万元退给他,他就去反映我,我怕他反映,2月8日我就让我侄子到银行给他转了20万元。

2、证人证言

(1)孙某某2018年7月20日、8月31日的陈述,证实:2013年,我的远房亲戚吴某某参加2013年山西省公务员考试,报的是大同市教育局岗位,吴某某因为政审没有通过,让我找人帮忙,之后我找郭某某帮忙通过政审和面试,送给他20万元现金。具体情况是,2013年初,吴某某母亲找到我说:吴某某今年参加山西省公务员考试,你给找人帮帮忙。”我说:“你先报名吧,等笔试过了再说其他的。”吴某某笔试成绩下来后,吴某某的母亲又联系我说:“吴某某考了第一名,你给找找人,帮把公务员的事情办成。”之后吴某某的母亲给我农业银行的卡上打了20万元,具体时间以银行资料为准,2013年7月,吴某某政审没通过,我联系到郭某某,在明堂酒店一楼大厅见面,见面后,我和郭某某说:“郭局长,吴某某参加今年的公务员考试政审未通过,这是10万元,郭局长帮忙通过资格复审和面试。”当时就我和郭某某两人,没有其他人在场。吴某某和他母亲在明堂酒店外面等着。他收了我送给他的10万元现金后,问我关于吴某某政审的具体情况,于是我把吴某某和他母亲叫了进来,吴某某给郭某某提供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并和郭某某说她学的专业属于职位要求专业的一个分支,但审核人员说专业不符,郭某某了解之后说吴某某的这个专业应该能过政审。我送这10万,是希望能帮助通过资格复审和面试,过了两三天,郭某某给打电话说之前给的10万元只包资格复审不包面试,然后我给吴某某母亲打电话说:“你上大同咱们同郭某某见个面,让人家帮吴某某通过面试。”我就取了10万现金,和吴某某及她母亲再次同郭某某见了面,我和郭某某说再想想办法通过面试,顺手把装的10万元现金的袋子给了郭某某,郭某某说:“行。”郭某某应该是帮忙给通过资格复审和面试。2018年我和郭某某产生了矛盾,经我多次催要,郭某某在2018年春节前退给我20万元。

(2)侯某某(吴某某母亲)2018年8月17日的陈述,证实:2013年吴某某报大同市公务员考试前,听我的亲戚说过孙某某在大同有关系,同时亲戚们提醒我万一不找人让打下来呢,所以我就通过亲戚找到了孙某某的联系方式,让他帮帮忙找找关系,害怕吴某某考住了被人顶替。报名前我就给孙某某打电话说过怕被人顶替,孙某某说等考住以后才可以帮找找人花点钱,我和孙某某说那就等考试成绩出来以后再和你联系。后我女儿报考大同市教育局成绩出来之后考了第一名,我女儿好不容易考这么好的成绩,我就联系了孙某某,告诉他说我女儿考了第一名了。孙某某就和我说花钱的事,开始孙某某说给他15万元,保证能办成,可是后来孙某某又打电话说15万不够需20万元,没有办法我只好答应。之后孙某某给了我他的农业银行卡号。在2013年夏季的一天,资格复审之前,我就把钱准备好以后让我儿子吴某2骑摩托车带我去县城的农业银行汇给孙某某。我和孙某某的第一次见面是在我女儿资格复审的时候,我记得特别清楚,那天雨下的恃别大,我陪我女儿在大同市里资格复审,具体位置我记不住。在资格复审时我女儿因为专业是文艺学不符合汉语言文学专业被卡住了,我就在那里给孙某某打电话说:“我女儿因为专业不对被打下来了。”孙某某说:“大姐你等我的,我一会儿就上去了。”过了一个多小时孙某某过来了,他过来找人也没有审核通过。当天我们就回了繁峙县,回家之后我就给孙某某打电话说:“我女儿的事不办了,你给我们把钱退了吧!”后我给孙某某打电话要过一次,孙某某一直说:“钱已经花出去一部分了。”我说:“孙某某你看,事儿你没有给我办成,你怎么能不给我退钱?”孙某某说:“我再给找找人。”后来孙某某又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女儿去大同送过资料,孙某某叫我和我女儿去大同的一个酒店见过一个人,那个人我不认识,也没有介绍。孙某某好像带着两盒土特产,我没注意有其他东西。见过面之后,我女儿资格复审通过了。

(3)吴某某2018年8月16日、9月17日的陈述,证实:2013年上半年参加了山西省公务员考试。当时在网上报了名,报的是大同市教育局综合科,提交了个人资料,网上通过了资料审核,考前一周我自己打印了准考证,考完试后大概进行了一个多月,查询笔试成绩我是岗位排名第一,大约是121.4分左右,进入了面试,面试在大同市卫生学校进行,面试我考了第二名,结束后进行体检。面试前进行了资格复审,提供了专业大纲、学校开具了专业证明等。在我报考大同市教育局期间,我妈给找了人。当时准备报名时,我报考的岗位要求汉语言学专业,我的研究生专业是文艺学,文艺学是汉语言文学的一个分支专业,但网上报名的时候我填了文艺学没有通过审核。我问了孙某某后,就按我大学本科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在网上填报,这样我就顺利的通过了审核。笔试过后要进行资格复审,当时我带着本科、硕士毕业证、学位证,户口本,身份证去惠民里的人才市场,负责资格复审的人社局工作人员说我的专业不符合要求,当时就被拒绝了。我就打电话告诉孙某某复审没通过,问他怎么回事,问他不是都提前安排好了吗,他说他办不了,后来我就回繁峙了。几天后他给我妈打电话让我拿上材料来大同一趟。来了大同他就带我见了一个人,让我跟这个人解释一下具体情况。是在面试前见的,在一个酒店的大厅,因为资格复审被卡了,孙某某带我见了他,我就把我的专业情况跟他说了一下。我给他提供了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目录的复印件、还有山东大学出具的专业证明,证明文艺学属于汉语言文学的专业分支。再后来我进入教育局工作,人社局和教育局联合组织招聘,我看见了他,才知道了他是人社局副局长郭某某。

(4)张某某2018年9月6日、9月29日的陈述,证实:资格复审后考试提出异议,我们告知考生暂未通过,再依照有关程序处理。记得当时在资格复审现场,有一名考生报考大同市教育局职位,职位要求研究生学历,专业要求汉语言文学等相近专业,该考生是研究生学历专业为文艺学,当时复审的人员不能确定文艺学是否属于汉语言文学的相近专业,就告知他暂时不能通过。当时分管公务员录用科的副局长郭某某过问过这件事,我在教育部网站上查了一下,文艺学属于汉语言文学的二级学科,查完后我向郭某某汇报了结果,郭某某认为符合报考岗位专业要求,按照郭某某的意见,我们通过了资格复审。复审的工作人员有我、公务员考试录用科的孟某、陈某某,还有抽调人事局机关、人才中心的工作人员。吴某某的问题在上会前经向郭某某汇报,认定专业合格,就没有再上会研究。

(5)陈某某2018年9月29日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大同市公务员招录资格复审中,我负责审核其中的部分内容,因时间原因具体内容记不清楚,关于吴某某资格复审的情况我并不清楚。汇报会由张某某科长汇报,没有提到吴某某的情况。

(6)孟某2018年9月29日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资格复审工作中,我在现场做录取考生指纹工作,对吴某某资格复审的专业问题不清楚。汇报会由张某某科长汇报,没有讨论吴某某的情况。

(7)郭某某2018年8月16日的陈述,证实: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叔叔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他腿上打着石膏,说:“我腿骨折了出不去,借了别人点钱,你一会把这20万给人家打过去。”说完给了我个装有20万现金的纸袋,还有一张写着银行账号和对方名字的纸条。

3、书证

(1)龚某某的说明、杨某某的说明、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证实:2018年2月8日郭某某委托龚某某、杨某某打款给孙某某20万的情况。

(2)吴某某的说明、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证实:2013年6月10日侯某某给孙某某打款20万的事实。

(3)2013年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的通知、实施方案、公告、招录职位表、资格复审公告、面试公告、录用名单、录用通知以及公务员登记表的复印件、大同市人社局关于2013年公务员录用中文艺学专业确认为汉语言文学相近专业的情况说明,证实吴某某经招考录用的情况。

(七)张某2找被告人郭某某请托为赵某1顺利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面试提供帮助,被告人郭某某收受钱款的事实

1、被告人郭某某2018年10月23日、10月24日的供述:2017年1月,张某2他亲戚的孩子参加大同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笔试入围了,面试时来找过我,送给我15万元现金。2016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成立领导组。我担任副总监考兼考务办主任。2017年1月中旬,张某2给我打电话:“你在哪?”我说:“我在办公室。”张某2说:“那我过去一趟。”张某2过了我办室说:“有个亲戚的孩子报考天镇县水务局下属的一个事业单考住了,下一步面试呀,你给关照的。”张某2说叫什么某1名字,我顺便翻看桌子上的考试花名册,这个孩子就是考试入围了。我说:“面试严格,你让孩子好好学习,买几本面试书看一看。”张某2说:“我给你留上5万块钱。”我推脱说:“老朋友了,又是老乡,你这干啥了,我不要。”张某2把5万块钱的袋子扔在了我的办公桌上边扔边说:“你给办的,办完了我再来看你,办完再给你拿10万元。”张某2放下钱起身就走。这事我印象没有说过,是孩子自己努力通过的,2017年1月22日下午面试工作结束后成绩就出来了,我就知道这个孩子面试通过了。面试通过以后过了一两天我给张某2打电话说:“那个孩子面试通过了。”张某2说“知道了。”打完电话之后一直没有联系,直到2017年四五月份张某2找的我。他觉得赵某1面试是我关照的,给我留了10万元现金。2017年4月份的一个休息天,张某2给我打电话问:“你在哪里?”我说:“我在家了。”张某2说:“我过去一趟。”张某2开车过我小区的院子里说:“我过来了,在你小区院子。”我就下楼,我见了张某2说:“走哇,上我家坐坐。”他说:“我有事不上去了,你关照的那个孩子给你拿点钱。”我说:“上次你还给我拿钱了,又是老乡又是老朋友,这次可千万不能了。”张某2说:“叫你拿你就拿上。”两个人推了半天,张某2说:“在院子里多不好看。”推不掉他把钱推给我,上车就走了,我拿着钱就上楼回家了。

2、证人证言

(1)张某2在2018年10月15日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左右,我妻子的远房亲戚的孩子在事业单位考试面试环节中,我找郭某某帮过忙。远房亲戚叫赵某2给我打电话说:“我的孩子2016年在考大同市天镇县水务局下属的水利站时笔试通过了,还有面试和体检环节。”我问:“是大同市人社局还是天镇县人社局管呢。”我亲戚说:“是大同市人社局组织面试呢,你有没有认识的人,花点钱找人给帮帮忙。”我说:“我认识大同市人社局的副局长郭某某,我们是老乡。”我亲戚说:“让郭某某给帮忙吧。”过了几天,具体时间记不住了,我给郭某某打电话说:“你在哪,我找你有点事情。”郭某某让我到他的办公室,我就去了郭某某办公室,我和郭某某说:“我有个亲戚家的孩子在天镇县水务局考试中笔试通过了,考的成绩不错,听说还有面试和体检。”郭某某问:“叫啥名字?”我说:“叫赵某1。”郭某某就翻他桌上的考试人员花名说:“呀,这个孩子就是考住了。”我说:“你看能不能帮忙?我这个亲戚想见面和你说说?”郭某某说:“你别往来领他,我不见他,我认你不认他,我认他干啥。”我说:“那需要多少钱?”郭某某说:“这会的事你还不知道,钱少办不成,需要给面试专家买点礼品吃吃饭。后面还有体检,钱少了不好办。”我说:“那你说需要多少钱能办?”郭某某说:“我看最少也得十五个(意思就是十五万元)。”我就离开郭某某办公室走了。赵某1我一直没有见过。印象中笔试考了个第二名或第三名,因为社会风气不好,不花钱怕被打下去,我这个亲戚家的经济条件又不好,好不容易辛辛苦苦把孩子培养出来,况且这个孩学习挺好挺争气,怕不找人把孩子耽误了,郭某某是人社局的副局长,他正好分管事业单位招聘,所以我就找了他。15万是郭某某提出的,我本来想让他招呼招呼,这个孩子本身考的不错,但是郭某某要15万元。后我就和我的亲戚赵某2联系,我给赵某2打电话说:“我给问了,人家要15万元,你看办不办?”赵某2说:“办哇,多少钱也得办了,需要钱你给先垫上,我完了给你。”我说:“那我先给人家拿上5万,等办成了再给他剩下的10万。”赵某2说:“好,你给办吧。”我和赵某2通完电话过了几天,我就准备了5万元去郭某某的办公室找他,我和郭某某说:“我先给你拿上5万,你先给办的,等面试体检通过后再给你拿剩下10万。”郭某某说:“好哇。”我就把5万元的袋子给郭某某留在郭某某的办公桌上,之后我就走了。这是大约在2016年的12月,当时送钱时就我和郭某某在。给郭某某5万元后过了10多天,赵某2来大同一起吃饭的时候把5万元现金还给了我。之后我的那个亲戚面试体检通过了,在2017年3月左右,具体时间记不住了(礼拜天的一个下午),郭某某打电话跟我说:“那个孩子事情办成了。”我说:“行了,我知道了。”第二天,我给赵某2打电话,跟他说:“事情办成了,你把钱准备好。”过了五六天赵某2到大同,我们在御鑫花都小区旁边的小饭店吃饭的时候,他给我的10万元。我拿到钱后,打电话给郭某某说:“有时间见一面。”郭某某说:“过两天吧。”过了几天,郭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你在哪?”我说:“我在家,到哪里找你?”然后他让我到他家楼下去找他,之后我就到他住处(位于大同市第二职业中学西北处,具体小区名字记不住)的小区门口,把赵某2给我的10万元送给了郭某某,完事我就走了。这个时间是2017年的3月份,给钱时就我和郭某某在。我一共给了郭某某15万元,分俩次给的,因为我怕事情办不成,钱要不回来。我不知道郭某某帮忙没,结果是我这个亲戚的孩子考试通过了。

(2)赵某2在2018年10月17日的陈述,证实:张某2是我娘妇的远房亲戚,我称呼他姨叔叔,我儿子赵某1是通过参加2016年大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天镇县水务局农水站工作的。面试时我找过张某2。2016年10月份,我儿子赵某1参加了2016年大同市事业单位考试,笔试成绩公布以后进入了面试。2016年12月左右,我打电话给张某2:“我儿子参加2016年大同市事业单位考试,报考的天镇县水务局,笔试通过了,进入面试了,你给帮忙找找人。”张某2说:“我给你问问吧。”我找过张某2两次,第一次是打电话说的,第二次是打完电话没几天,我跟张某2一起到市里吃饭的时候问他孩子事情办的怎么样,张某2说不好弄,看情况吧。我不知道他找的谁。大概是2016年12月的一天,张某2给我打电话说:“事情有点眉目了,可能需要花点钱。”我说:“需要多少钱,你先帮忙垫上,我完了再给你。”过了几天,张某2又给我打电话说:“我给了人家5万,我先给你垫着,办成之后再给人家10万。”我说:“垫付的5万我先给你拿下去,之后的10万我再凑凑,看什么时候需要我再给往下送。”就在打完电话没几天,我来大同跟张某2一起吃饭时给了他5万。大概是2017年4月左右,儿子赵某1考试通过后,我来大同找张某2叫他出来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我说:“张叔,事情办成了,这10万你叫谁办的你给了人家吧。”他说:“哦,我赶紧给了人家,人家给帮忙的。”说完我将10万的袋子就给了张某2。

(3)赵某1在2018年10月16日的陈述,证实:我是通过参加2016年大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天镇县水务局农水站工作的。我笔试成绩72分,排名第六,按照1:3比例入围6人,进入面试,在面试点名时我前面有3人弃权未参加面试,只剩下3人参加面试,我的面试成绩是83.6分,排名第一,综合成绩排名第二,岗位招聘2人,我就通过了这次招聘考试进入到天镇县水务局农田水利工作站工作。

3、书证

大同市人社局同人社字(2017)111号关于批准聘用大同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大同市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天镇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招聘人员登记表、考察表、毕业生登记表、大同市2016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手册、成绩册、面试公告的复印件,证实:赵某1经招考录用的情况。

上述证据中,大同市委组织部、大同市政府的任命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大同市人社局情况说明及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且在2001年12月至2017年8月先后任大同市人事局、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等领导职务;涉案多名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和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先后七次收受请托人钱款的事实;另有到案经过、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登记表及现金缴款单、随案移送赃款清单、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佐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和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先后七次收受请托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大同市人事局、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等领导职务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和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多次收受请托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指控的第一起、第七起事实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综合相关证据分析,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中,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周某某有具体请托事项,进而收受钱款,且证人高某、孙某的证言能够与相关书证印证,证实高某为于某某安排工作系基于被告人郭某某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进行,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指控的第七起事实中,张某2找被告人郭某某请托为赵某1顺利通过大同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面试提供帮助,系基于被告人郭某某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进行,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张某2有具体请托事项,进而收受钱款,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故本院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根据到案经过,被告人郭某某系在监察机关已掌握一定线索并传唤其到案接受询问,依法不属自首,本院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受贿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受贿,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积极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与本院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或留置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郭某某退缴并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立雄

人民陪审员   李兴月

人民陪审员   任宪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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