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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1刑初26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4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冀0821刑初264号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洪继瑞、周慧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隆化县开发盛城名家小区项目,2012年9月开始取得楼房销售收入。2014年初,隆化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发现该公司已经取得2000余万元预售收入,但该公司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时任城区分局局长边某将该情况汇报给时任隆化县地方税务局局长的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明确指示边某不要再管此事。2014年4月,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员卢某、杨某3在对卓越公司开展稽查工作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预售楼房款6000多万元未记收入及少缴印花税等问题。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殷某1(另案处理)得知此情况后,找到王某某请求其对企业纳税问题予以照顾,并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王某某收下后答殷某1学给予其企业关照。此后,王某某要卢某松杨某3枫两人只对卓越公司印花税进行检查。2014年6月,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做出了对卓越公司补缴2.76万元印花税的处理决定。隆化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局边某鹏了解到稽查局只对卓越公司印花税问题进行了处理,便再次向王某某反映该问题,王某某要求城区分局不要再管此企业纳税问题。2016年4月,盛城名家小区购房业主因在卓越公司交纳了包括契税在内的购房款以后不能取得购房发票,无法办理产权手续等问题发生信访事件。2016年4月18日,王某某安排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卓越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期间殷某1学委托原围场县地税局干宋某平找到王某某说情,并给其1万元现金让其转交王某某宋某平找到王某某,向王某某提出对卓越公司予以照顾的请求,并将1万元现金送给王某某。2016年8月,王某某调离隆化县地方税务局,此时对卓越公司的纳税检查仍未完成。隆化县地方税务局新任局长到任后,组织相关人员加大力度对卓越公司涉税案件进行检查,发现卓越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涉嫌逃税1701.12万元,遂将该案件线索移送隆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1月,隆化县人民法院以被告殷某2越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万元。

2013年12月,隆化县财政局向承德高中压阀门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阀门公司)拨付返还的土地出让金1.5亿元,阀门公司收到此款后记入到营业外收入科目中。2014年5月,隆化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向阀门公司下达了缴税通知,要求阀门公司缴纳该1.5亿元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阀门公司为逃避缴纳税款,将拨付的1.5亿元收入及另外900万元的补贴收入,调整到其它应付款科目中。2014年6月,在隆化县地税局城区分局催缴下,该企业负责洪某枝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协商纳税问题,王某某指示隆化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局赵某1新将该1.59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800多万元做一下处理,不要入到2013年,而是以预缴2014年下半年税收进行征缴赵某1新按着王某某的要求将此款予以征收,造成应产生而未产生滞纳金52.24万元。2015年8月,承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阀门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存在欠缴税款问题。2015年10月洪某枝请求王某某协调承德市地税稽查局对阀门公司进行检查的各项事宜,随后送给王某某5万元。2015年11月19日,承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阀门公司在2014年度应纳税款3401.04万元,实际缴纳3869.92万元,多缴税款468.88万元,应办理退库手续,王某某知道该检查结果后,告洪某枝不用再补缴税款并存在退税的情况洪某枝为了表示感谢送给王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5年12月,阀门公司在办理退税过程中,因该公司存在欠税,税务机关不能办理退税手续洪某枝找到王某某寻求帮助,再次送给王某某3万元。王某某明知退税产生的原因是故意错误记账产生,但仍指赵某1新对税务征收系统中阀门厂欠缴其他税款的信息进行更改,然后将468.88万元企业所得税从国库中退还给阀门公司。2019年9月,承德市税务局认定该1.59亿元属于应征税的财政性资金,不属于搬迁补偿收入,应在2013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应退税。

2014年初,承德景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李某1华为使王某某对其企业在税收上给予照顾,送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王某某收下该款并答应李某1华企业给予照顾,后将此款用于王某某个人、家庭日常支出。2014年和2015年春节前,王某某分别收受辖区史某峰1万美元现金和1万元人民币现金用于生活支出,并承诺对其企业予以照顾。2019年春节前,时任滦平县税务局局长的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辖区满某华人民币1万元,将该款用于其个人日常支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罪罪名和事实承认。对检察机指控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罪名有异议。辩称我收李某1华史某峰满某华的钱,我没有在业务上照顾他们,我认为我属于自首洪某枝有3万元,我认为是退税后他给的,不是在退税前。2014年边某鹏向我汇报过卓越公司一事,但没有汇报过卓越公司已经取得2000余万元预收款这个重大事项,2014卢某松杨某3枫向我汇报过卓越公司少缴税款,但没说有6000余万元预售收入这个重大事项。2016年4月因为房主上访,我回来赵某1新上网查之后发现卓越公司未上税,于是我安排人进行专项稽查,在我调走之前已经稽查完毕,到我调走时已进入审理和处理阶段。关于阀门公司退税我是执行市稽查局的决定,我不知道当时阀门公司是如何记账的。

辩护人辩称,一、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一)1、监察委立案前卓越公司已补缴税款不应计入国家税收损失,卓越公司一案国家税收无任何损失。根据隆化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5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卓越公司逃税款17011169.05元,截止2018年3月,卓越公司共缴纳逃税款17011169.05元。隆化税务局将部分税款变更为滞纳金、附加费等进行入库,该款项的性质来自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确定,法院将其作为欠缴税款予以收取并移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该款项以何名目入库,不影响款项性质的界定。2019年7月12日,承德县监察委员会对王某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立案调查。也就是说在对王某某立案前,卓越公司已经补缴了全部税款,并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2、王某某不存在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隆化县税务局对卓越公司的应纳税款从未作出不征、停征、免征的决定。证据卷中没有关于停征、不征、减免税文件,也无套用低税率的税目、漏征税种等情况存在,足以证明王某某不存在不征或少征的行为。3边某鹏卢某松杨某3枫等人并未向王某某汇报过卓越公司有逃税行为。其所谓的向王某某汇报过,仅是推脱日常监管职责或稽查不利责任的体现。除边某鹏的证言之外,无其他证据证边某鹏向王某某做过汇报或反映,所谓王某某的指示也无书面批复文件予以佐证卢某松杨某3枫是稽查局的工作人员,是2014年对卓越公司进行稽查时的直接责任人员。该二人未向主管局李某2玉汇报,直接向王某某汇报的可能性及合理性均较低。4、2016年4月19日,隆化地税局稽查局在王某某指示下开始查处卓越公司,8月底查处完毕。而王某某是2016年8月8日调走的,也就是说卓越公司的逃税案件,主要的、实质性的查处工作是王某某任职期间完成的。

(二)在阀门公司3800多万企业所得税缴纳及退税案,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王某某主观上没有不征或少征税款的故意,没有任何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行为,更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正是因为同意免除滞纳金,阀门公司才缴纳了3800多万的企业所得税,该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仅指税款损失,不包含滞纳金。2、阀门公司退税案中,税务机关应退税款义务是由市稽查局确认的,市稽查局在阀门公司的稽查工作,应是全面稽查企业的账册、核实其收入及支出等,上述行为均是市稽查局独立完成的,王某某没有干预的可能性。阀门公司3800多万的税款,记载为2014年预交税款,与市稽查局决定退税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019年9月,市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确认承德高中压阀门管件集团有限公司稽查案件问题的复函》,从该复函的内容可知,退税468.88万元错误,是因为1.59亿收入性质确认变化,即由搬迁补偿收入变更为财政性资金。也就是说,退税的产生仅与1.59亿收入性质有关,而与账目记载、3800多万税款记载为2014年预交税款无关。市税务局的上述复函,是在承德县监察委员会2019年7月12日对王某某立案后作出的,不能作为认定王某某有罪的证据。从复函内容可知,退税的产生,仅是因为对1.59亿元收入定性发生变更,与记账等没有因果关系。3、隆化县地税局作为退税决定的执行机关,对市稽查局的决定有执行义务。税法并未规定企业有欠税的情况下就不能退税。不征、少征税款与退税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对市稽查局退税决定的执行,无论如何均不应等同于不征、少征税款。

二、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对其涉嫌受贿的金额有异议,且认为其存在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2019年春节前,接满某华1万元,其性质系同学、老乡、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不是贿赂款。该款项满某华自己的,并不是滦平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的满某华并未因公司的事情找过王某某,王某某也并未让税务局的人给过兆丰公司特殊的照顾。收史某峰1万元,该款项是节日礼金,宜认定为是人情往来,并无具体的请托事项,关于该款项的金额是6000元还是1万元史某峰的陈述与王某某的供述是有差异的。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应认定该金额是6000元,而非王某某自认的1万元。2、受贿罪中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2019年7月12日,承德县监察委对王某某立案调查,同日的留置通知书显示王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被留置。本案所涉的受贿情况,基本均是在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情况下,王某某主动如实交代的。认定王某某有自首行为,既是对王某某主动供述罪行所体现出的悔罪诚意的充分肯定,无论是从司法解释的规定看,还是为了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都宜将王某某的行为认定为自首。3、早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即2019年9月6日,王某某的亲属就已经将全部涉案款项代为主动上缴,客观上将被告人给国家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有效降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酌定从轻处罚。4、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王某某系初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行为。5、综合全案来看,王某某并未为他人谋取任何非法利益。虽然受贿罪的成立,不以利益是否合法为要件,但王某某并未以牺牲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为代价,去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仍值得肯定。

综上,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应正确认定其受贿金额,且其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一)收受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殷某1学3万元和(二)收受承德高中压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洪某枝11万元

2011年下半年,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隆化县开发盛城名家小区项目,2012年9月开始取得楼房销售收入。2014年初,隆化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发现该公司已经取得2000余万元预售收入,但该公司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时任城区分局局边某鹏将该情况汇报给时任隆化县地方税务局局长的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明确指边某鹏不要再管此事。2014年4月,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卢某松杨某3枫在对卓越公司开展稽查工作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预售楼房款6000多万元未记收入及少缴印花税等问题。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殷某1学(另案处理)得知此情况后,找到王某某请求其对企业纳税问题予以照顾,并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王某某收下后答应殷某1给予其企业关照。此后,王某某要求卢某、杨某3两人只对卓越公司印花税进行检查。2014年6月,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做出了对卓越公司补缴2.76万元印花税的处理决定。隆化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局长边某了解到稽查局只对卓越公司印花税问题进行了处理,便再次向王某某反映该问题,王某某要求城区分局不要再管此企业纳税问题。2016年4月,盛城名家小区购房业主因在卓越公司交纳了包括契税在内的购房款以后不能取得购房发票,无法办理产权手续等问题发生信访事件。2016年4月18日,王某某安排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卓越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期间,殷某1委托原围场县地税局干部宋某找到王某某说情,并给其1万元现金让其转交王某某。宋某找到王某某,向王某某提出对卓越公司予以照顾的请求,并将1万元现金送给王某某。2016年8月,王某某调离隆化县地方税务局,此时对卓越公司的纳税检查仍未完成。隆化县地方税务局新任局长到任后,组织相关人员加大力度对卓越公司涉税案件进行检查,发现卓越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涉嫌逃税1701.12万元,遂将该案件线索移送隆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1月,隆化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殷某2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万元。案发后,在隆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卓越公司的1701.12万元已经全部缴纳。

2013年12月,隆化县财政局向承德高中压阀门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阀门公司)拨付返还的土地出让金1.5亿元,阀门公司收到此款后记入到营业外收入科目中。2014年5月,隆化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向阀门公司下达了缴税通知,要求阀门公司缴纳该1.5亿元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阀门公司为逃避缴纳税款,将拨付的1.5亿元收入及另外900万元的补贴收入,调整到其它应付款科目中。2014年6月,在隆化县地税局城区分局催缴下,该企业负责人洪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协商纳税问题,王某某指示隆化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局长赵某1将该1.59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800多万元做一下处理,不要入到2013年,而是以预缴2014年下半年税收进行征缴。赵某1按着王某某的要求将此款予以征收,造成应产生而未产生滞纳金52.24万元。2015年8月,承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阀门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存在欠缴税款问题。2015年10月,洪某请求王某某协调承德市地税稽查局对阀门公司进行检查的各项事宜,随后送给王某某5万元。2015年11月19日,承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阀门公司在2014年度应纳税款3401.04万元,实际缴纳3869.92万元,多缴税款468.88万元,应办理退库手续,王某某知道该检查结果后,告知洪某不用再补缴税款并存在退税的情况,洪某为了表示感谢送给王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5年12月,阀门公司在办理退税过程中,因该公司存在欠税,税务机关不能办理退税手续。洪某找到王某某寻求帮助,再次送给王某某3万元。王某某明知退税产生的原因是因故意将1.59亿元收入计到2014年所属期的方式产生,但仍指示赵某1对税务征收系统中阀门厂欠缴其他税款的信息进行更改,然后将468.88万元企业所得税从国库中退还给阀门公司。2019年9月,承德市税务局认定该1.59亿元属于应征税的财政性资金,不属于搬迁补偿收入,应在2013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应退税。至今该468.88万元还未能追缴到位。

受贿罪(三)收受中诚鸿泰集团有限公司史某美金1万元和人民币1万元。

2014年春节前,时任隆化县地方税局局长王某某、杨某2夫妇与中诚鸿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史某、孙某夫妇吃饭过程中,史某为与王某某搞好关系,希望其对公司涉税事项上给予照顾,送给王某某1万美元,王某某收下此款,并答应给予其企业照顾。2014年4月4日,杨某2委托其弟弟杨某1到中国银行承德分行营业部进行兑换,共兑换人民币6.15万元并用于家庭日常支出。2015年春节前,史某为感谢王某某对其企业的照顾,在其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王某某收下该款,后将该款用于其个人日常支出。

(四)收受承德景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110万元。

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某与承德景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1一起吃饭时,李某1为使王某某对其企业在税收上给予照顾,饭后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王某某收下该款并答应对其企业给予照顾,后将此款用于个人、家庭日常支出。

(五)收受滦平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满某1万元

2019年春节前,时任滦平县税务局局长王某某与时任滦平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满某在吃饭过程中,满某为使王某某对其企业在办税事项上给予照顾,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王某某收下该款,将该款用于其个人日常支出。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受贿人民币26万元,美金1万元(按当时杨某15000美金兑换人民币为30759元计算),合计共受贿人民币32151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在监察机关办案时已将涉案的受贿款全部上缴承德县财政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贿(第一起)1、证人殷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开始我们公司在隆化县开发了盛城名家小区。因为公司资金比较紧张,所以在税收的问题上,公司采取售楼不开发票的方式漏报了税款。2014年初的时候,隆化县地税局城区分局和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去我们公司检查,发现了我们公司有不记收入少报税款的问题,按正常说稽查人员会要求我们公司补税和罚款。我找到了地税局长王某某,让他想办法照顾照顾。我给了王某某2万元。王某某答应说他想想办法,尽可能给我们关照一下。稽查局对我们最终的处理是让我们缴了大约3万元左右的印花税,没有对我们企业漏缴的大额税种问题进行处理。2016年上半年,隆化县地税局又开始稽查我们公司,我直接找王某某他不见我,所以我就通过围场地税局的宋某联系王某某,让王某某关照关照我们卓越公司,并通过宋某给了王某某1万元。但是时间不长,王某某就调走了;

2、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季曾经受殷某1的委托送给了王某某现金1万元,请他对卓越公司予以照顾。

(第二起)1、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为了取得王某某对阀门厂在税收上的照顾,先后送给王某某11万元。2015年8月份左右,承德市地税稽查局对我们公司进行稽查。经过市地税稽查局稽查还得让我们公司缴纳不少的税款。我当时想我给政府都缴纳了3860多万元的税款了,另外也担心企业的税务方面有什么问题,我就找的王某某,我让他帮我到市地税局那里给说一下情。王某某就答应我,说带我去市里找一下承德市地税稽查局的领导。我就拿出了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送给王某某,王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是第二天、还是第三天的上午,王某某领着我去市地税稽查局找的姓汤的副局长。王某某就跟汤副局长说我们的企业应该不用缴税,让汤副局长他们查一下,我记得当时给汤副局长拿了一份申请。2015年11月份在对我们企业稽查报告出来前的一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这件事办妥了,说给我们企业还得退税460多万元。我就约王某某出来吃饭想感谢一下他,在王某某的车上我拿出3万元现金给的王某某。时间不长我们企业就接到市地税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结果是给我们企业退460多万元的税款。2015年12月份,公司财务人员申请退税通过审批后地税局发现我们公司存在欠税的情况,我就又找到王某某,王某某说我们公司存在欠税,得在系统中进行一下技术处理,要不根本退不了。过了一、两天,我去找王某某的时候,我就拿了3万元送给了王某某。后来我和财务人员再去办理退税时,王某某就安排了地税局的人通过系统进行处理,把我们的税款给退回来了。我分三次给王某某,总计11万元现金。第一次给王某某5万元,是当时市地税局还让我们再缴纳税款,我们认为企业根本不用再缴税了,我得向市地税稽查局说明情况,但我不认识市地税稽查局的人,为了让他帮助我去市地税稽查局协调一下,我才送给王某某5万元。第二次我给王某某3万元,是为了感谢王某某帮我把我们企业涉税的事给办成了,不但市地税稽查局没让我再缴税,还决定给我们退税,是为了感谢他。第三次给王某某3万元,是我们企业当时确实欠了100多万元税款,市里虽然是核定我们多缴了468万多元的税,但还得王某某他们给退。我就拿出了3万元给的王某某,王某某也是很痛快的就帮我把退税给办了;

(第三起)1、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2日王某某到隆化县当地税局局长后,2014年春节前,我送给王某某1万元美金、1箱茅台白酒和1箱波尔多红酒。我当时跟王某某说我们企业离不开他们税务部门的支持和关照,以后企业有啥事还得多支持多关照,王某某就收下了这1万美元。大约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去了我们企业,在我的办公室,我跟王某某说他一年来没少支持我们企业,给他拿点钱让他自己买点年货。说完我就把桌上一个装着钱的信封送给了王某某。这个信封里装着一捆人民币,1万元的可能性大。当时公司主要业务都在隆化县,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肯定会有涉及到他们地税方面的事。在春节期间送给他一些礼品和钱,是为了沟通拉近一下感情,以后公司有什么涉及到税务的事容易沟通一些,他肯定会能关照;

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左右,我丈夫史某给过王某某一次1万美元现金,是在一次吃饭时给的,我当时在场;

3、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我们一家和史某一家吃饭快要结束时,史某拿出来一个装着1万元美金的信封给的我们,王某某就让我收起来了。后来在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按6.7比率兑换的,钱用于生活消费了;

4、证人杨某1(杨某2的弟弟)的证言,证实2014年的时候杨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帮着把5000美金换成人民币;

5、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明细,证实杨某1于2014年4月4日将5000美金兑换成人民币30759元;

(第四起)1、证人李某1(景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或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我约王某某一起吃的饭,吃完饭以后,我从我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了10万元现金送给的王某某。我当时跟王某某说围场的项目我不弄了,说他也没少给我帮忙,我在隆化的企业还得他大力支持,在税收上还得给我照顾着点。王某某说没问题,推辞一下就把10万元收下了;

(第五起)1、证人满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和王某某在滦平的一个饭店吃饭,我给了王某某1万元,王某某说咱们这关系不用给钱,我说你拿着吧。这样王某某就收下了。我是2017年初至2019年4月,在滦平兆丰集团担任副总的,分管企业管理和财务工作,税收方面的事由我分管,给王某某的1万元是为了跟他拉近一下感情,能够很快解决涉税的问题,为了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综合证据)1、被告人的供述,承认先后收受阀门厂洪某送给的人民币11万元,卓越公司送的3万元,李某1送的10万元,史某送的1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美金,满某送的1万元,合计人民币26万元,美金1万元。他们给我钱的目的就是想让我多照顾照顾其企业。在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洪某到我办公室找的我。他跟我说的意思就是那笔5000多万元的收入是县政府给的搬迁费,他们企业觉得是不应该纳税的,但是他们不认识市稽查局的人,他想让我帮着他们找找市稽查局的人,说完之后洪某就给了我5万元钱,我当时考虑着洪某说的有道理,我就答应帮他联系了,也就把那5万元钱收下了。之后我就联系了市稽查局的副局长汤某,最终的结果就是市稽查局认可了阀门厂的说法,认为那5000多万元是搬迁费,按规定可以不纳税。在市稽查局对阀门厂的稽查快要结束的时候,当时市稽查局的稽查结论还没出来,但是已经确定不对洪某之前说的那5000多万元的搬迁费征税了。洪某为了表示对我的感谢,就在一次吃饭的时候,给了我3万元。至于洪某是在阀门厂在办理退税的过程中给我的这3万元钱还是在办理完退税之后给的我这3万元钱我就想不起来了。后来阀门厂申请退税,但是在办理退税的过程中发现阀门厂存在欠税不能在税务系统中申请退税。洪某说让我帮忙给想想办法退税,我当时考虑到税法规定不同税种之间不能相互抵顶,也就答应了洪某,我就让赵某1给做了技术处理。卓越房地产老板殷某1第一次给了我2万元,是他本人去我办公室给我的,大概是在2014年的时候。殷某1是卓越公司的老板,他们房地产企业的税收主要由我们地税征收,殷某1给我钱的意思就是让我以后在税收能关照就关照他们企业。殷某1第二次给我的1万元钱是通过宋某给我的,大概是在2016年上半年的时候,当时我已经要求隆化地税局稽查局开始对卓越公司进行税务稽查了,宋某给我那1万元钱的时候说他跟殷某1认识,关系都不赖,让我想办法照顾照顾他们,我当时就跟宋某说了原则范围之内的事可以照顾,但是违反原则的事我肯定不会办的,然后宋某就下车了。史某一共给我过两次钱,第一次是1万元美金。大概是在2013年腊月底快要过年的时候,但在吃饭的过程中史某他们两口子给我1万元美金,我当时就让我媳妇杨某2把美金给收起来了。后来因为我们家里要用钱,我就让杨某2把那1万美金兑换成人民币用了;在我任隆化县地税局局长期间,有一天和李某1吃饭的前后,李某1给了我10万元。大概意思就是说我们关系不错,以后还得多照顾他。我当时也说我们两个关系不错,并且我也答应了以后会照顾他的。2019年年初的一天,满某约我中午一起吃饭,在吃饭前后,满某给了我1万元,说是要过年了,让我买点东西什么的,我当时也没有推辞就收下了。满某当时是滦平县兆丰集团副总。我是税务局局长。他们给我钱就是冲着我的职务,他们要么是找我办具体的事了,要么就是想让我以后照顾他们公司,总之都是冲着我是隆化县地税局局长的身份。

2、承德中诚鸿泰公司,隆化景怡房地产公司,滦平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相关材料,证实本案行贿者李某1系景怡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满某系滦平县兆丰公司工作人员,史某系中诚鸿泰公司法定代表人;

3、承德县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证实王某某交代受贿的时间和经过;

4、中国工商银行缴款条,证实王某某家属已经将受贿款全部上缴承德县财政局;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一、卓越公司)1、证人陈某、丁某(隆化县地税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上半年边某说卓越公司购房主反映在公司买房不给开发票问题,让我二人去了解一下,我二人在检查卓越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已经卖出了2000多万元的房子,账目中没有收入,我们就向分局局长边某汇报此情况,边某随后就把这情况向局长王某某汇报了,汇报完了以后,边某回来跟我们说,让我们别管了,说这件事由稽查局负责,说王某某局长都安排好了,不让我们两个操心了;

2、证人边某(原隆化县地税局城区分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初左右,我们分局管理员陈某、丁某发现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收入不入账存在逃税问题,我就把该问题向王某某局长进行了汇报,跟他说卓越公司存在2000多万元收入没纳税。第二次是在2014年7、8月份左右,在稽查局对卓越公司稽查完以后,我得知只是对印花税做了处理,其它主税没有处理,我就又向王某某汇报了一次,第一次王某某跟我说,说别让我们分局管卓越房地产公司的事了,说回头他安排稽查局看看。第二次王某某跟我说卓越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是从围场来的,他们也都熟,企业也都有楼房,少点税不是什么问题,有几套房子就都还上了,这会企业资金困难点,让我们分局以后别再管这件事了。按着正常的情况,王某某可以要求我们地税稽查局对卓越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但这方面业务就不是我们城区分局业务范围了。王某某没有安排稽查局进行稽查。我是城区分局的分局长,王某某是地税局的党组书记、局长,我们局由王某某管,王某某做的指示,我肯定是要服从的,他告诉不让我们局再管,我当时即使知道不正确,我也得按他的要求去做;

3、证人卢某(隆化县地税稽查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初,我和杨某3接到我们稽查局综合股的通知,把对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工作任务分配给我们这组。我和杨某3接到这个任务以后给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检查通知书,调阅了该公司2013年1月至12月份的财务账目。对该公司开发的楼盘进行了查看,发现该公司开发的楼盘主体基本完工并发现该公司账目中收入只开具了收据,没有开发票,也没有将预收款记入财务账中,存在少缴税款的行为。大约有五六千万左右都没有记入收入,如果我们再往下核算,肯定还会更多,我们正要往下核实,王某某局长就不让我们再往下查了,并让我二人回来向王局长汇报检查进展情况,我们是到他办公室进行的汇报。我和杨某3就把卓越公司少缴税款这事向王某某局长进行了汇报,王某某局长就要求我们俩只对卓越公司的小税种印花税进行检查和处理,对其它的税种就先放一放,先不要处理了。我和杨某3就按王某某局长的要求,对这个公司的印花税进行了检查。检查后我们将相关的材料就移交给综合股了,是王某某让我们回去直接向他汇报的。我们俩人是在王某某的办公室里,我和杨某3就把我们检查发现卓越公司有五、六千万元收入没有入账,可能存在少纳税问题汇报给王某某。王某某说卓越公司刚刚进行施工,资金困难,让我们俩把小税种印花税那部分处理处理,其它没交税的部分的就让我们别管了。就不让我们再继续往下检查了。这次向王某某汇报,是王某某直接让我们跟他汇报的,我们一看责任重大,就把我们查处完印花税的这部分材料交给稽查局综合股了,但我们感觉这件事问题很严重,可能涉嫌犯罪,所以我们也没有在稽查报告上签字;

4、证人杨某3(原隆化县地税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3、4月份,稽查局通过选案确定要对十几家房地产企业进行稽查,确定由我和卢某对卓越公司进行稽查。在检查卓越公司时,发现6000余万元的售房收入没入账,存在少交营业税税款问题,我和卢某把这个情况向王某某局长进行了汇报,王某某局长要求只对卓越公司的小税种印花税进行检查、处理,对其它的税种就先不要处理了。卢某和我对该公司的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企业售房没有及时开发票,漏记营业税和印花税。我和卢某我们两个人一起向当时的局长王某某汇报过一次,王局长听完汇报后,让我们把其他税种先放一放,把稽查出来的印花税处理一下得了。我们最终对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稽查处理结果,是让他们公司补缴印花税并处印花税0.5倍罚款,一共是大约3万元,对于其他的漏税行为没有进行处理。按规定我们稽查过程中发现的漏税行为应该让企业补缴税金,并处以罚款。在这个案件中,王某某局长有明确的要求,局长说话了我们也得服从;

5、证人赵某1(隆化县征收分局分局长)的证言,证实我从2011年3月至2017年7月任隆化县地税局征收分局局长,2016年4月有三四十购房者反映在卓越公司购买了房子,交了契税,但是办不了房产证,我当时看了一下上访人手里的票据,发现是卓越公司给他们开具的收据,我又查了一下我们税务的系统,没有盛城名家小区购房户交纳契税的记录,知道购房人所说的契税肯定是卓越公司收取的,我们税务部门并没有委托卓越公司代为收取契税。后来为了进一步查清相关情况,我去了县住建局的企业管理股,他们管理着房地产企业的售房合同备案,从那我知道卓越公司房屋大部分都已出售,通过计算卓越公司有2.3亿的收入没有报税,涉及到的税款达到2000多万元。发现卓越公司这件事后,我意识到事情严重性,所以马上起草了卓越公司涉税的汇报材料去向王某某局长汇报,我把汇报材料交给王某某,又把案情口头向他做了汇报。过了几天,王某某局长安排我们地税局稽查局对卓越公司开展稽查,具体稽查那边是怎么安排的人力物力我就不清楚了,因为我们征收和他们是业务平行的两个部门。他们稽查的结果是卓越公司偷逃税款金额2000万元左右,因为案件达到了犯罪的标准,所以最终我们局把案件移送给了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6、证人邳国某(稽查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卓越公司案件是卢某、杨某3去检查的该企业,检查完以后卢某和杨某3把检查时调取的材料交给我们综合股,由我和金梦然审理后以局的名义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材料中没有卢某、杨某3的二人签字,我以为是落下的,后我们对卓越公司印花税问题作了处罚,没有审理其他问题和发现其他问题。我们当时是想让检查组人员卢某、杨某3补签字的,我也不知道具体什么原因,后来卢某、杨某3也没有签字,按程序这样肯定是不符合规定,当时也没有考虑那么多,没认识到存在问题,所以就进行审理、组卷了;

7、证人徐某(时任稽查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8日,时任隆化县地税局局长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回来处理一下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子,让组织人员调取账目进行检查,我就组织稽查局的人员到承德卓越房地产开有限公司调取了相关的账目。工作进度一直很缓慢,没有什么大的进展。按着我们正常程序,检查的时限是90日,期间我一再向王某某局长要求对此案增加人员,但王某某局长一直也没有安排,由于这个案件复杂、局里没给我们安排增加人员,我们延长了两次。2016年8月11日,王某某局长调走,薛某局长到任后,就立即调派了三个人到稽查局,协助我们检查卓越这个案件。每周对这个案件进行调度,亲自安排人员具体工作,所以这个案件进展很快。大约在2016年8月底我们检查工作就结束了。2016年9月对卓越公司做出的处罚决定书,2016年9月28日我们局就把这个案件移送公安局了;

8、证人薛某(隆化县地税局任局长)的证言,证实我是2016年8月9日到隆化县地税局任局长的,稽查局从2016年4月就已经开始对卓越公司立案稽查,但是一直也没有结果。我们新成立了专案组,新抽调几名工作能力非常强的人员。通过稽查查明该公司偷税达1700余万元,已经达到了偷税罪的标准,所以将该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据我的了解之前的王某某局长对该案件重视不够,只把该案当成一起普通的稽查案件,没有当成一个重大敏感案件进行查处,只让稽查人员进行调查;

9、证人于某(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2014年初的时候,隆化地税局稽查局的卢某和一个姓杨的一起稽查过盛城名家小区项目,当时发现了盛城名家小区项目存在漏缴税款等问题,主要是卖房不记收入不开发票少缴营业税和印花税。我第一时间向我们公司的老板殷某1汇报了,殷某1跟我说这件事由他去找关系运作,让我不用管了。最终稽查局对我们公司的处理是让补缴大约二、三万元的印花税,差的大额的营业税没有处理;

1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负责稽查局全部工作,卓越公司的案件,没有人和我说过这个企业进行检查的情况,没人和我说过检查企业时发现过相关问题等情况;

11、证人毕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10月至2016年在隆化县税务局城区分局任管理员,管理员的主要工作是纳税辅导、催报、催缴、解答咨询、税收监管等一些服务性工作。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我们的监管、服务对象。我都是正常按照程序对这个企业进行监管、服务。我记得我刚调到分局来的时候,边某局长跟我说局长王某某有话,让我们对卓越公司关照着点;

12、证人殷某1(卓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们公司在隆化县开发了盛城名家小区。因为公司资金比较紧张,所以在税收的问题上,公司采取售楼不开发票的方式漏报了税款。2014年初的时候,隆化县地税局城区分局和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去我们公司检查,发现了我们公司有不记收入少报税款的问题,因此我找到了地税局长王某某,跟王某某说地税局去我们那查账,发现企业存在少缴税款的事,让他想办法照顾照顾。我给了王某某2万元。王某某答应说他想想办法。后来城区分局没有对我们企业进行处理,稽查局对我们最终的处理是让我们缴了大约3万元左右的印花税,没有对我们企业漏缴的大额税种问题进行处理。2016年上半年,隆化县地税局又开始稽查我们公司,我直接找王某某他不见我,我就通过围场地税局的宋某联系王某某,让王某某关照关照我们卓越公司,并通过宋某给了王某某1万元。但是时间不长,王某某就调走了;

1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季曾经受殷某1的委托送给了王某某现金一万元,请他对卓越公司予以照顾。

1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6年我在县政府听说卓越公司开发的房子有质量问题有人要求退房。我回到单位安排征收分局局长赵某1了解一下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收问题,赵某1局长从我们征收管理网上了解到这个公司没有收入,并把情况向我作了汇报。我觉得这个公司的税收存在问题,所以我安排赵某1去问问管理分局局长边某,让他们一同了解一下情况。后来,边某跟我汇报说卓越公司的税收情况存在很大的问题。我找到边某和赵某1,当时是我分别找的他们还是一起找的我记不清了,我跟他们说的意思就是要他们把这个案件交给我们稽查局处理。我找到时任的稽查局长徐某,要求他们稽查部门安排查处,由边某和赵某1配合。徐某当时按照我的安排,开展了对卓越公司的稽查工作。过了一段时间,徐某跟我汇报说卓越公司把售房款打到了个人卡了,卖房合同都被公司锁起来了,这件案件很麻烦。我要求徐某把案件彻底核查清。我记得这个案件最终查出卓越公司偷逃税款和罚款有2000多万元。我当时几次找边某,让他要求企业补交税款和罚款,但是卓越公司也没有按要求交清税款。后来,边某跟我汇报说,卓越公司负责人说隆化县政府欠着企业钱,卓越公司正在协调县里还他们钱,用还的钱交税款。我调任滦平县之后,听说隆化地税局将承德卓越公司偷逃税款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了。我没有印象隆化地税局城区分局对卓越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过核查,但是边某肯定没和我汇报过卓越公司的税收有重大问题。稽查局对卓越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过稽查我没有印象,稽查的话也是他们稽查局安排的。卢某和杨某3是否向我汇报过我也记不清了。当时李某2是稽查局长,卢某和杨某3是否向李某2汇报过我不清楚,但卢某、杨某3、李某2肯定没向我汇报过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存在重大问题,2014年时候没有任何人向我汇报过卓越公司的税收存在重大问题。我现在只记得是卢某和杨某3去卓越公司稽查的,卢某和杨某3我印象中应该是汇报过,但是我没记得他们跟我说过卓越公司在税收上存在什么重大的问题。殷某1第一次给我2万元时就是跟我说照顾照顾他,没说别的。殷某1第二次给我的1万元钱是通过宋某给我的,大概是在2016年上半年的时候,当时我已经要求隆化地税局稽查局开始对卓越公司进行税务稽查了,他只说让我想办法照顾一下殷某1,我实际上没有照顾该公司;

15、卓越公司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材料,税务稽查卷宗材料,信访登记表,税务部门职责说明,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证实卓越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群众上访称盛城名家小区房屋有质量问题,开发商收取费用没有开正式发票,不能办理房产证。2014年4月隆化县税务局稽查局曾派卢某、杨某3对卓越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并只对其少缴的印花税进行处罚和补缴;

16、隆化县地税局征收分局关于盛城名家小区应税情况的汇报材料,证实2016年4月19日隆化县税务局稽查局对卓越公司涉税情况开始进行查处,因逃税数额巨大,于2016年9月将此案移交隆化县公安局;

17、卓越公司偷税案卷宗和隆化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5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4月19日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卓越公司的涉税情况开始检查,因卓越公司逃税17011169.05元,该局于2016年8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税务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9月26日移送隆化县公安局,后此案经隆化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殷某2因犯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殷某2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卓越公司补缴逃税款4792936.16元,在法院审理期间缴纳剩余的税款12218232.89元已退缴;

18、隆化县税务局出具的说明,证实卓越公司在法院交纳的税金已由税务局入账。

(二、高中压阀门公司)1、证人洪某(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大概是在2013年12月以前,隆化县政府按照约定把1.5亿元支持企业资金拨付给我们阀门厂了,之后县地税局和县财政局就找我们要求我们及时纳税,隆化地税局不断的向我催缴。2014年6月份左右,我始终没能跟政府和地税局商量下来这件事,我就去地税局找王某某,王某某通过找他们局里的赵某1等人进行了一些技术处理,把我这3860多万元的税款给缴纳了,当时把应该缴纳的滞纳金给免了。王某某让人进行的技术处理,大概意思就是1.5亿多元的收入放在2013年肯定是不行了,就得把这笔收入计到2014年,把税放在2014年6月份作的预缴,具体的都是一些跟税务和会计有关的术语,我也不是很明白,总之最后是通过王某某安排人做技术处理,把税款缴纳了,把滞纳金也免收了。当时是王某某局长想出来的主意,然后交待给赵某1去安排的。王某某领着我去市地税稽查局找的姓汤的副局长。王某某就跟汤副局长说我们的企业应该不用缴税,让汤副局长他们查一下,我记得当时给汤副局长拿了一份申请。2015年11月份在对我们企业稽查报告出来前的一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这件事办妥了,说给我们企业还得退税460多万元。我就约王某某出来吃饭想感谢一下他,在王某某的车上我拿出3万元现金给的王某某。时间不长我们企业就接到市地税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结果是给我们企业退460多万元的税款。2015年12月份,公司财务人员申请退税通过审批后地税局发现我们公司存在欠税的情况,我就又找到王某某,王某某说我们公司存在欠税,得在系统中进行一下技术处理,要不根本退不了。过了一、两天,我去找王某某的时候,我就拿了3万元送给了王某某。后来我和财务人员再去办理退税时,王某某就安排了地税局的人通过系统进行处理,把我们的税款给退回来了;

2、证人申某(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安排赵某1将2013年应缴纳的税款以2014年6月份预缴税款的名义交了,免除了滞纳金,以及退税的过程。在2014年5月份的时候,隆化地税局要求我们缴纳2013年度税款,但当时我们公司对已经记入收入的15900万元的性质以及是否应该纳税存在疑议,我们公司认为这15900万元不应该征税,但县地税局认为必须纳税。因为当时我们公司和县政府、县地税局对这15900万元是否纳税存在分歧,所以我就把这15900万元从公司2013年的收入调整到了2013年的往来账其他应付款中,这样的话就可以不纳税了。2014年6月份县政府和县地税局明确要求我们公司必须要对这15900万元纳税,我一看没有不纳税的可能性了,而且还需要缴纳滞纳金,我就把这15900万元从2014年的其他应付款中调整到了2014年的收入中了。后来就是我们通过找时任地税局局长王某某帮忙想办法,将2013年度应纳税款以预缴2014年1月至6月的税款名义缴纳了,没有再缴纳滞纳金。在2015年的时候,市地税局对我们公司进行了稽查,稽查中发现我们2014年多缴纳了468万多元的企业所得税,就出具了有关退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依据市地税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我们又通过找王某某,将这468万元的税款退还给我们公司了。当时我们打算去缴纳这15900万元的税款时,因为不想缴纳滞纳金,王某某当时就把时任城区分局局长边某和时任征收分局局长赵某1叫到了他办公室,让他们两个看着给做一下技术处理,把2013年应缴纳的税款以2014年6月份预缴税款的名义交了就得了,滞纳金就给免了吧。当时边某和赵某1也没说什么具体的,就说听王局长的照办。赵某1就直接领着我和洪某下楼去税务大厅去交税了。交税的时候赵某1告诉工作人员说把阀门厂的税做六月份预缴给收了就得了,然后工作人员就按照赵某1说的操作了税务系统,并从系统中打印出了一张所属期为2014年的3800多万元的税收缴款书,一式几联,然后我们拿着缴款书去银行缴纳的税金,税金缴纳完毕后再到税务大厅交回税收缴款书,并将第一联税收缴款书领取回公司入账。大概是在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市地税局刘某带队对公司2013年和2014年缴税情况进行了稽查。大概三个多月最后稽查的结果就是认为我们公司少缴纳了大概10多万元的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认为我们公司多缴纳了468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当时稽查的税务人员在我们公司调阅了我们公司2013年和2014年的所有会计账目、会计凭证完税证及缴款书等材料,最后给我们公司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我没有告知稽查人员公司将2013年应缴纳税款以预缴2014年1至6月税款的名义进行缴纳的这一实际情况。市地税局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我们董事长洪某说让我把税务处理决定书给地税局一份,我就拿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去找了征收分局局长赵某1,赵某1当时说跟领导汇报一下。2015年12月份末,我们公司在建行的贷款到期了需要还款300多万元,洪某就想起来之前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提到的退税的事了。然后洪某就带着我去找王某某,一共去找了王某某大概三次,前两次王某某都说等着商量商量再说,最后一次洪某带着我去找王某某的时候,洪某跟王某某说公司贷款到期不还不行了,急等着用钱,希望王某某务必把税退给我们公司,王某某说不行就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把税退给我们公司吧。随后王某某就把赵某1叫到了办公室,王某某就跟赵某1说“市地税局对阀门厂已经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瞅瞅不行就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把税给退了吧,”赵某1当时跟王某某说“那行我就领着他们办去吧。”然后赵某1就领着我和洪某从王某某五楼的办公室去了四楼计会股股长孔某2超的办公室,孔某2超他们登录税务系统之后发现税务系统显示我们公司有欠税,不能打印收入退还书,也就不能给我们公司办理退税。洪某就和赵某1上楼去找王某某了,过了一小会,洪某和赵某1就回到孔某2超办公室了,让孔某2超再登录系统试试,孔某2超重新登录了税务系统,系统中就不再显示我们公司欠税了,孔某2超就直接把收入退还书打印出来了。过了两三天的时间,这468万元的退税就到了我们公司的账户了。后来赵某1找我让我们公司补交其他税款的时候,赵某1说当时找王某某的时候,王某某是让赵某1自己想办法把系统中我们公司的欠税删除掉,之后就可以打印收入退还书了。那时候我才知道是王某某要求赵某1在系统中把我们公司的欠税删除的,但具体是赵某1删除的还是赵某1安排其他人删除的我就不清楚了。赵某1从系统中删除的是我们公司在2015年所欠的土地使用税大概200多万元,后来我们都补交了。实际上如果没有我们公司以预缴2014年1至6月税的名义缴纳2013年度应纳税款的事的话,是不会产生这468万元的退税的。王某某应该知道这情况,因为之前以预缴2014年1至6月税的名义缴纳2013年度应纳税款免交滞纳金的办法是王某某给我们公司想的办法。在整个退税的过程中,王某某和赵某1都没有提出按照相关文件政策不应该给我们公司退还这468万多元的税款。

3、证人赵某1(时任隆化县地税务局征收分局分局长)的证言,证实2015年年底左右,承德市地税稽查局对阀门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阀门厂存在多缴税款情况,就对此做出了处理决定,要求给该公司进行退税460多万元。阀门公司就带着处理决定、申请核准表等材料,找管理分局边某、收入规划核算股和局长王某某审核签了字。2015年12月25日,企业办理完这些材料以后,申某到我们局里来办理退税业务,他应该是先到我们征收大厅办理录入,因为他们企业存在欠税270多万,所以根本录不进去,这样就办理不了退税。申某、孔凡超一看不能退税一起去王某某局长办公室找的王某某,跟王某某说的阀门公司存在欠税不能退税这个情况。王某某就让孔某2超打电话给我,我到王某某办公室时,申某、孔某2超己经在王某某办公室。王某某就跟我说让我把阀门公司这个退税的问题给办了,想啥法也得把这个税给退了。因为存在欠税根本不能退税,只能想歪招,我就让邓某用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到金融三期系统中,看了阀门公司申报的税务信息,看到阀门公司账户里还有60多万元。我为了能把企业的欠税做没能够退税,然后我根据银行里的钱数,对计税依据中申报的土地面积作了相应的减少处理,让阀门公司在系统中就体现不出来欠税了。我把欠税操作没以后,我就告诉孔某2超能进行退税开收入退还书了,这样孔某2超他们打印的收入退还书,然后去银行进行的退税。按相关规定企业在有欠税的情况,是不允许进行退税的,王某某让我们这么做,我就想的这种歪招把欠税信息做的不显示的。弄完之后,我又向王某某把这情况汇报了。大约是在2014年时,我们县里专门对县政府返还的政府资金欠税问题,由国税、地税进行过专门的清缴,地税部门当时是由城区分局的边某负责。我记得当时阀门公司有3800多万元的欠税问题。城区分局一直对他企业进行催缴。缴纳这笔税款时是2014年6月末,当时我们地税局局长王某某,应该是想用这笔税款完成半年任务,所以阀门公司找王某某提出他们把税款交了,让王某某把他们欠的滞纳金给免了。我记得是王某某把我找到他办公室,让我把这笔税给入库,做一下处理别入到2013年了,就入到2014年6月,做预缴税款入库。我就按王某某指示,让我们征收人员给出具的缴款书,申某他们去缴纳的税款。当时有申某,另外应该有边某;

4、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曾经对阀门公司欠税情况进行过催缴;

5、证人边某(隆化县地税局干部)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同意将税收不入在2013年年度,而是入在2014年度。我是2011年5月至2017年6月在隆化县地税局城区分局任局长的。2013年的时候隆化县政府因为阀门厂异地搬迁的问题给了阀门厂大概一亿多元的财政补贴,按照当时的税收政策需要阀门厂缴纳大概3800多万元的税。大概从2014年5月份开始我们城区分局就开始向阀门厂催缴这3800多万元的税,但没有给阀门厂下正式的手续,阀门厂也一直推脱不肯缴税。2014年6月下旬的时候,因为县地税局必须要在6月底前完成税收过半的征收任务,2014年6月20日前后,我和地税局主管税收征管的副局长杨某4、地税局税政股股长张某我们三个一起去阀门厂下达的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我们就找到阀门厂的朱某要求他在通知书上签字,朱某当时就拒绝签字。下午我又给阀门厂主管财务的申某打了一个电话,我跟申某说我已经跟市地税局稽查局进行了汇报,对于他们的税收情况市稽查局会进行一个专项稽查,就不需要我们城区分局收税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的时间,申某又给我打电话说他马上到我们单位来缴税了。我立刻就把我收税的这个过程打电话跟时任地税局局长王某某汇报了一下,并且告诉王某某说申某他们马上就过来。当时是申某和他们公司董事长洪某、法人朱某一起过来的,他们到我们办公室跟我说要缴纳2013年度的税款。申某当时跟我说他们拿着钱来缴税了,让我给想想办法缴了税得了,就别让市稽查局稽查了,我当时说这么大事我也做不了主,我就直接领着申某他们三个去王某某办公室了。到了王某某办公室之后,申某他们三个就跟王某某说想要把税先缴了,我当时就说市稽查局先不让收税了,如果缴纳的话肯定也得缴滞纳金,并且必须还得有罚款。王某某从中协调,就让阀门厂把税先缴了。然后王某某就给时任征收分局局长赵某1打电话,让赵某1去他办公室看看怎么把阀门厂的税给收了。我一看王某某已经给赵某1打电话了我就先走了。因为当时我已经完成我的任务了,之后具体收税是征收分局的事了,至于赵某1去了王某某办公室之后他们是怎么商量的缴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我登录地税征管系统查看了一下,系统中确实有了阀门厂缴纳的3800多万元的税款了,但是没有滞纳金,也没有罚款,应该是赵某1领着阀门厂的申某去具体办理的缴税。我记忆中当时从地税征管系统中看出阀门厂是以预缴2014年6月份税款的名义缴纳的2013年度应缴纳的税款,这样的话就不需要缴纳滞纳金了。阀门厂上述的缴税方式肯定不符合当时相关的税收文件政策,只要是税务工作人员都知道这样是违规的。在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当时市稽查局到阀门厂进行税务稽查。在税务稽查的过程中我查询了税务系统,发现税务系统显示阀门厂多申报了400多万元的欠税,我就给申某打电话问情况,申某说他们公司之前有些政策没把握清,后来自己核实了一下单位账目,说之前缴纳的3800多万元税不够,还需要缴纳400多万的税,所以他们就自行申报了。过了几天我又查询了税务系统,发现阀门厂之前申报的400多万的欠税又没有了,只剩下欠200多万元的土地使用税了。稽查结束之后,市稽查局对阀门厂出具了稽查结论,大概是说阀门厂多缴纳了46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随后,阀门厂就拿着市稽查局的稽查结论来找我们的分局申请退税。当时阀门厂找我们分局申请退税的时候,系统中显示阀门厂还是欠缴200多万元的土地使用税的。之后阀门厂具体怎么操作退税的我就不清楚了。过了一段时间我查询系统,发现之前系统中显示的200多万元的欠税没有了。我就先从局里内部了解了一下,知道之前的460多万元的税已经退还给阀门厂了,然后我就立刻给申某打电话跟他说你460多万的税都已经退了,200多万的欠税必须缴纳。后来我就要求申某把之前欠的200多万元的税又重新补录并且及时的要求阀门厂把200多万的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缴纳了;

6、证人孔某1、杜某的证言,证实按退税操作流程,企业欠税时不能退税。最终是得由局里一把局长签字同意才能退税;

7、证人邓某(隆化地税局干部)的证言,证实2015年我曾经按着赵某1的要求更改过阀门厂的纳税申报表;

8、证人刘某(承德市税务局稽查局执行股股长)的证言,证实隆化阀门公司的退税主要依据是该公司在2014年计入了一笔土地补偿款1.5亿多元,并缴纳了一笔3800多万元的税款。我们稽查人员在检查时,通过查账法核定该企业2014年税款时,在弥补了公司2014年亏损后,计算出该公司多缴了468万多元的税款,才确定的有退税。2014年阀门厂的亏损是2000万元左右,2013年的亏损是179万多元,所以如果把1.5亿多元的收入计到2014年,就可以调减2014年的1800多万元收入,这样就比调减2013年以前亏损要多的多,所以才会出现退税的情况。也正是因为这样。如果把1.59亿元的收入计算到2014年所属期,就会出现稽查报告中说的退税468万多元,如果把1.59亿元计入到2013年就不会出现退468万多元税款的结果;

9、证人李某3、王某的证言,证实通过对阀门厂2013、2014年收入的计算等,最后发现阀门厂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应缴纳的税款多了468万元,所以出现退税情况;

10、证人汤某(承德市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15年8、9月份开始对阀门公司进行稽查时,当时隆化地税局局长王某某领着阀门公司的一个人找过我,阀门公司又给了我一份申请书,内容大致就是说根据相关的文件他们企业不应该缴纳我们稽查出来的那笔税款;

1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我是2013年5月份的时候调任隆化地税局局长的,大概是在2014年四五月份,我开始安排时任隆化县地税局城区分局局长边某对阀门厂的税收情况进行核查计算。边某组织人员对阀门厂的税收情况进行核查计算之后发现阀门厂欠了大概3800多万元的税,我就安排边某开始对阀门厂进行催报催缴。但直到最后的汇算清缴期也就是2014年5月31日,阀门厂也没有及时纳税。在这期间,阀门厂的人也找过我,要求我想办法给减免点税收,但我当时始终没有同意。2014年6月末的时候,阀门厂就缴纳了这3800多万元的税。阀门厂这3800多万元的税就应该是2013年度之前的所属期。阀门厂的人具体是如何缴纳的这3800多万元的税真的想不起来了,我当时就是把收缴阀门厂这3800多万元税的事安排给边某和时任征收分局赵某1了,他们具体是怎么做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当时安排边某和赵某1想办法作下技术处理把这3800多万元的税收了就行了,就别收滞纳金了,当时阀门厂缴纳这3800多万元的时候是2014年的6月份,边某和赵某1应该就是以预缴当期税款,也就是预缴2014年1至6月份税款的名义收取的这3800多万元税。如果以收取2013年度税款名义收取这3800多万的话,金三系统中必然会显示需要征收滞纳金的,所以边某和赵某1只能是以预缴2014年1至6月份税款的名义收取阀门厂这3800多万元的税。我印象中阀门厂的董事长洪某和副总申某去我办公室找过我,他们两个去我办公室跟我说他们想缴纳那3800多万的税,但是说有滞纳金,他们不想缴滞纳金,让我给想想办法。我当时考虑着这3800多万是个大数目,当时已经是6月末了,上级也要求在6月完成税收过半的任务,我想着无论如何得把这3800多万元的税收了,当时我也就答应洪某和申某只缴纳3800多万元的税就行了,滞纳金就给免了。我当时就要求赵某1做一下技术处理,把阀门厂3800多万元的税收了就可以了,想办法把滞纳金给免了。2015年的时候,市地税稽查局对阀门厂进行了税务稽查,稽查的结论是阀门厂多缴纳了468万多元的企业所得税,市稽查局将稽查结论下发给隆化县稽查局,县稽查局将稽查结论给了城区分局。阀门厂就开始以纸质申请表形式开始申请退税,并按照相应的流程经城区分局、征收分局、收入规划核算股和我签字同意后,完成了纸质申请表的签批,然后按照相应的程序在金三系统中开始申请退税。在系统中申请退税的时候发现系统显示阀门厂存在欠税,后来是阀门厂的人和时任隆化县财政局局长赵某2找我要求退税,然后我要求赵某1经过技术处理把阀门厂的税给退了。但具体赵某1是怎么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按照当时税务的金三系统来说,企业存在欠税是不允许发起退税申请的,不做技术处理在系统中肯定不能实现退税。但是按照税法来说各税种是不允许抵顶的,就应该把税退还给阀门厂,阀门厂存在欠税再重新收取。在市稽查局稽查的过程中我没有将阀门厂在2014年6月份是以预缴2014年1至6月份税收的名义缴纳2013年度税款的情况告知稽查人员了,我当时都没有见过市稽查局的稽查人员。

12、高中压阀门公司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材料,隆化税务局催缴材料,税务稽查卷宗材料,纳税申报表,入库表,退税材料,高中压阀门公司账目及会计凭证,申报表,证实承德高中压阀门公司的性质为有限公司,其缴税和退税的相关记账和申请等情况,468.88万元退税已经完成并退回高中压阀门公司;

13、承德市税务局关于确认高中压阀门管件有限公司稽查案件问题的复函以及隆化县税务局的说明,证实一、该企业2013年8月收到的政府拨款900万元及2013年12月收到的政府拨款15000万元,合计159000万元,属于应征税的财政性资金,不属于搬迁补偿收入,应计入2013年度损益,在2013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二、退税4688806.54元因收入性质确认变化,导致结论错误。由于计税时间调整为2013年度,应纳税款体现在2013年,2014年度应税收入减少,故2014年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应发生退税;

14、被告人王某某的任职证明,证实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任隆化县地方税务局局长至2016年8月;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成年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总计人民币2170万元,造成国家税收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在监察委留置期间,在监察委只掌握其本人受贿6000元(不够立案标准)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自行交待监察委并不掌握的本人其他受贿的事实,且后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积极退缴受贿款,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卓越公司的税款1701.12万元已经全部追缴,已追回了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称卓越公司税款已缴齐,认为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事实上是案发后在卓越公司逃税一案已被司法机关发现并立案侦查后移送至审判机关审理卓越公司逃税案时,卓越公司才将税款全部补缴,此时王某某的徇私舞弊行为早已经结束,已经给国家造成了实际损失,后期补缴只是司法机关对损失的追回不应扣减,并不影响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在对高中压阀门厂退税中,被告人是执行上级市稽查局的决定,但被告人明明知道是因为不让阀门厂缴纳滞纳金,进行的技术处理才会产生退税的后果,却未向上级稽查部门说明,且在阀门厂要求实际退税时明知不该退税亦积极帮助其完成退税,造成国家税收特别重大损失的后果,故其辩解本院不能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司法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21518元。(此款被告人已主动缴纳并已由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玉杰

审 判 员  王 富

人民陪审员  雒明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柴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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