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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4刑初28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4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冀1024刑初289号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香检刑检部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建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三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刘某等人钱款合计882.856万元。

一、2008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向企业推荐廊坊市正安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安公司),帮助正安公司承揽人防工程项目,并与刘某约定按照正安公司所签合同价款的10%提取好处费,至2019年,其共收受刘某给予的好处费合计672万元。

二、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为经营河北拓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张某1介绍人防工程项目,张某1为感谢李某某的照顾,先后送给李某某现金70万元。

三、廊坊市博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5为了在三河市顺利开展人防监理业务,分别于2013年春节前后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现金5万元,2018年春节前后送给李某某现金5万元。

四、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受时任河北万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6的请托,为李某6承揽三河市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李某6现金共计50万元。

五、2013年,三河市玉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紫竹湾小区人防手续过程中,为得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照顾,顺利办理人防手续,该公司前期部经理张某2送给李某某现金2万元。

六、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承建三河市人防指挥中心工程过程中,为河北新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该工程地上信息系统采购及集成项目和请示申报工程款过程中提供帮助,该公司董事长金某2于2012年5月许送给李某某现金3万元,于2012年10月许送给李某某现金5万元。

七、2016年,廊坊市越兴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为在承揽、验收人防工程上得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照顾,送给李某某现金20万元。

八、2008年,被告人李某某为三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某办理忆江南小区人防工程审批提供帮助。2009年3月,李某某以其妻子邓洪舟的名义在三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忆江南小区购买C3栋1单元905室,面积111.08平方米的房产一处,总金额为20万元。经香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房产当时的价格为48.1149万元,李某某通过购买房产变相收受28.1149万元。

九、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批三河雷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捷公司)开发的风尚国际公寓项目过程中,违规为该项目开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证》。2009年10月,李某某以其儿子李某1名义,从雷捷公司购买风尚国际公寓C栋3单元1510室,面积为121.37平方米的房产一处,总金额为24.5932万元。经香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房产当时的市场价格为47.3343万元,李某某变相收受22.7411万元。

为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在公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金某1、李某1、曹某、杨某、李某2、李某3、王某、李某4、张某1、李某5、李某6、张某2、孙某、金某2、黄某、谢某的证言,正安公司在三河市人防合同汇总表、三河人防统计复印件、自书材料,香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三河人防工程统计、消费凭条、垫款证明及发票、正安公司档案材料、三河市人防设计台账、建设施工设计合同、三十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081工程档案材料、新禾公司中标通知书及项目合同、四季花都验收档案材料、四季花都项目防护设备合同、说明、设备销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香河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李某某同志简历、证明、三河市建设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对李某某进行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受贿情节并不严重;被告人工作期间表现突出,多次获得表彰,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三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刘某等人钱款合计882.856万元。

一、2008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向企业推荐廊坊市正安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安公司),帮助正安公司承揽人防工程项目,并与刘某约定按照正安公司所签合同价款的10%提取好处费,至2019年,其共收受刘某给予的好处费合计672万元。

二、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为经营河北拓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张某1介绍人防工程项目,张某1为感谢李某某的照顾,先后送给李某某现金70万元。

三、廊坊市博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5为了在三河市顺利开展人防监理业务,分别于2013年春节前后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现金5万元,2018年春节前后送给李某某现金5万元。

四、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受时任河北万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6的请托,为李某6承揽三河市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李某6现金共计50万元。

五、2013年,三河市玉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紫竹湾小区人防手续过程中,为得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照顾,顺利办理人防手续,该公司前期部经理张某2送给李某某现金2万元。

六、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承建三河市人防指挥中心工程过程中,为河北新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该工程地上信息系统采购及集成项目和请示申报工程款过程中提供帮助,该公司董事长金某2于2012年5月许送给李某某现金3万元,于2012年10月许送给李某某现金5万元。

七、2016年,廊坊市越兴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为在承揽、验收人防工程上得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照顾,送给李某某现金20万元。

八、2008年,被告人李某某为三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某办理忆江南小区人防工程审批提供帮助。2009年3月,李某某以其妻子邓洪舟的名义在三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忆江南小区购买C3栋1单元905室,面积111.08平方米的房产一处,总金额为20万元。经香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房产当时的价格为48.1149万元,李某某通过购买房产变相收受28.1149万元。

九、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批三河雷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捷公司)开发的风尚国际公寓项目过程中,违规为该项目开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证》。2009年10月,李某某以其儿子李某1名义,从雷捷公司购买风尚国际公寓C栋3单元1510室,面积为121.37平方米的房产一处,总金额为24.5932万元。经香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房产当时的市场价格为47.3343万元,李某某变相收受22.7411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被香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62年10月14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李某某在公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金某1、李某1、曹某、杨某、李某2、李某3、王某、李某4、张某1、李某5、李某6、张某2、孙某、金某2、黄某、谢某的证言,正安公司在三河市人防合同汇总表、三河人防统计复印件、自书材料,香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三河人防工程统计、消费凭条、垫款证明及发票、正安公司档案材料、三河市人防设计台账、建设施工设计合同、三十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081工程档案材料、新禾公司中标通知书及项目合同、四季花都验收档案材料、四季花都项目防护设备合同、说明、设备销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香河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李某某同志简历、证明、三河市建设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受贿情节并不严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工作期间表现突出,多次获得表彰,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情况仅属于被告人在任职期间的个人奖励,并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故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30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受贿所得赃款882.856万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上列赃款、罚金以冻结在案的存款缴纳,不足部分以查封在案的房屋拍卖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金和

人民陪审员  陈 超

人民陪审员  李 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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