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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3刑初355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4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冀0533刑初355号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诉刑诉(2019)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辩护人段宪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在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后,为他人屏蔽有关公司负面信息,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2.09万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向威县公安局退缴赃款12.09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证人袁某、杨某的证言;3、书证: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证明等;4、被告人的到案证明、户籍信息、退赃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段宪华提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此次犯罪系其无知,可予以从宽处罚。四、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在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后,为他人屏蔽有关公司负面信息,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2.09万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向威县公安局退缴赃款12.0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实,其自2013年9月在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界”网站从事编辑工作。“金某”自2018年开始找其修改、替换“金融界”网站的负面信息。“金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给其9600元,替换5条信息。“奋斗”自2017年找其替换信息30条左右,“奋斗”向其转过61000元钱。“纳姐姐”找其替换“金融界”网站的负面信息20条左右,付给其34300元钱。“深圳科技陈俊平”找其替换“金融界”网站的负面信息9条,付给其16000元钱。没人知道,是利用其“金融界”网站编辑权限替换的。和“金某”、“奋斗”、“纳姐姐”、“深圳科技陈俊平”没有其他经济来往,付给其的钱都是替换“金融界”网站负面信息内容的钱,共计12.09万元。

2、证人杨某、袁某证言,与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及被告人郭某某与“金某”、“奋斗”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一致。

3、退赃证明及电汇凭证证实,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所得12.09万元,退缴到威县公安局。

4、营业执照证实,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于2000年12月13日,法定代表人赵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

5、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任职证明证实,郭某某从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19在其公司工作,担任股票频道编辑、主编职务。

6、到案证明证实,郭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上午8时被抓获。

7、人员基础信息证实了被告人郭某某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赃款,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也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某某的违法所得12.09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焦春爱

人民陪审员  秦辽飞

人民陪审员  史兆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帅

书记员张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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