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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852号组织、领导传销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1   阅读:

审理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85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1-13
法  官:  余立进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干某、江某2、汪某、郑某4、胡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程某、郭某甲、马某、岳某、周某、凌某、张某乙、黎某、莫某、曾某、叶某甲、刘某乙、张某丙、刘某丙、刘某丁、胡某乙、李某乙、廖某甲、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瑛、彭霄、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上述27名被告人及被告人郑某3的辩护人陈静,被告人胡某甲的辩护人胡进、费雪峰,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刘淑静,被告人黎某的辩护人姜华,被告人刘某丙的辩护人谢浩,被告人刘某丁的辩护人王静,被告人胡某乙的辩护人彭荣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无法在审限内审结,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干某、江某2、汪某、郑某4、胡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程某、郭某甲、马某、岳某、周某、凌某、张某乙、黎某、莫某、曾某、叶某甲、刘某乙、张某丙、刘某丙、刘某丁、胡某乙、李某乙、廖某甲、占某等人先后分别在江苏省南京市、贵州省贵阳市、河南省郑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及湖北省武汉市等地以“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等名义开展传销活动,并在“阳号”、“温发明”(均姓名不详)等人的统一调配下形成同一组织。上述被告人以投资理财、资金运作为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并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和升职依据,形成“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的传销组织体系具体层级,其中“主任”以上级别按职责不同依次安排以下职务:家庭总管、自配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申购总管、自律总管、大总管、直总、教育总监、自律总监、市场总监、体系总监。

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经“阳号”及被告人干某等传销组织人员决定,被告人江某2、汪某等人先后来到武汉市汉阳区开展传销活动,组成多个团队,发展大量传销参与人员,并形成较为固定的传销团队和层级,其中,被告人干某、江某2、汪某、郑某4、胡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程某、郭书清、马某、岳某、周某、凌某等14人为“老总”级别,被告人黎某、莫某、曾某、廖某甲、李某乙、胡某乙、刘某丁、刘某丙、刘某乙、叶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占某等13人为“经理”级别。

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郑某4、胡某甲、李某甲、刘某甲、张某甲、周某、程某、岳某、马某、郭某甲等10人在武汉市硚口区维也纳国际酒店1102室召开传销组织交流会时,被当场抓获;同日,被告人江某2、汪某在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46号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黎某、莫某、曾某、廖某甲、李某乙、胡某乙、刘某丁、刘某丙、刘某乙、叶某甲及传销参与人员共计40余人在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十里景秀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丙在江西省赣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6日,被告人张某乙在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一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干某在江西省彭泽县向该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11日,被告人凌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占某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干某、江某2、汪某、郑某4、胡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程某、郭某甲、马某、岳某、周某、凌某、张某乙、黎某、莫某、曾某、叶某甲、刘某乙、张某丙、刘某丙、刘某丁、胡某乙、李某乙、廖某甲、占某以投资理财为由,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上述被告人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着关键作用,均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均已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干某等27人定罪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干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时辩称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作用小,其传销体系从属于更大的传销体系,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江某2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时辩称其对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很多细节并不清楚,很多人其并不认识,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时辩称其是初犯,且在案发前已开始从事其他工作,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4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时辩称其犯罪前一贯表现好,系初犯、偶犯,也并未实际履行教总的职责,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陈静辩称:1、郑某4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参与者,同时也是受害者,在其中所起作用较小;2、郑某4并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3、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相当一部分属空名,所购买的份额是用其家庭财产支付;4、郑某4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5、所扣押车辆是用郑某4私人财产购买,并非传销获利所得。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将扣押的车辆予以返还。

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时辩称其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费雪峰辩称:1、胡某甲受骗加入组织,且系初犯、偶犯;2、胡某甲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较低,犯罪情节较轻,虽然被任命为自律总监,但并未实际履行职责;3、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4、所扣押车辆系胡某甲贷款购买,不是传销获利所得,也不是犯罪工具。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将扣押的车辆予以返还。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时辩称其也是受骗加入该传销组织的,其发展的份额很多是用自己的钱交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刘淑静辩称:1、刘某甲被骗加入传销,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小;2、刘某甲虽然是老总级别,但其发展下线所购买的份额大部分由其自己出资购买,其也并未从中赚到钱,社会危害性小;3、所扣押车辆系刘某甲加入传销组织之前购买,而且没有用于犯罪。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将扣押的车辆予以返还。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同时辩称其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无辩护意见。

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无辩护意见。

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同时辩称其直接发展的下线只有1人,而且其是在归案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主要犯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同时辩称其发展的下线只有13人,而不是29人。

被告人岳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同时辩称其当老总时间不长,没有掌握资金流向,发展的部分下线是转接他人的份额,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同时辩称其没有在武汉发展下线。

被告人凌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其于2014年3月到过武汉,是殴阳号叫到武汉的,与江某2、郑某4仅仅是认识,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其加入时间不长,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黎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其只交了21份份额,级别较低,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姜华辩称,被告人黎某前后供述始终一致,主动认罪悔罪,且层级较低,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莫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其传销行为自己认为是合法的,只是为了赚钱,不知道是违法犯罪。

被告人曾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其认罪服法,真诚悔罪,其家中有个2岁小孩需要照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其加入传销组织8年,由于没有努力发展下线,其发展的份额并不多,经理级别也是别人转让的,并未就达到这个层级做出实质的努力,且法律知识淡薄,系初犯,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乙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辩称其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丙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其加入传销组织并没有赚到钱,由于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参加所谓的“连锁经营”,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丙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与辩护人一致。

其辩护人谢浩辩称,被告人刘某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刘某丙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虽然是自律总监,但没有教唆、引诱他人发展下线,只有组织者、领导者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2、被告人刘某丙组织的传销人员内部人数没有达到30人,实际上自己只发展3名人员;3、刘某丙与传销组织的老总互相并不认识,只是在传销组织中受利益驱使参与办过电话卡,客观方面没有引诱、胁迫的行为;4、被告人刘某丙主观上没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发展了自己的亲弟弟加入传销组织,把自己积蓄拿出来购买份额,没有骗取别人的钱财。

被告人刘某丁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其系初犯,不懂法,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王静辩称,被告人刘某丁是刚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入世未深,误入歧途,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而且其只发展了2名下线,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乙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其自愿认罪,家中父母年迈,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彭荣辩称,被告人胡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仅发展了1名下线,其投入的69800元在被抓获前没有收回,在组织中的作用小,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乙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其只发展了一名下线,级别也是别人转让的,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辩称其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占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其没有直接发展下线,没有骗人钱财,不知是传销,误入歧途,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干某、江某2、汪某、郑某4、胡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程某、郭某甲、马某、岳某、周某、凌某、张某乙、黎某、莫某、曾某、叶某甲、刘某乙、张某丙、刘某丙、刘某丁、胡某乙、李某乙、廖某甲、占某等人先后分别在江苏省南京市、贵州省贵阳市、河南省郑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及湖北省武汉市等地以“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等名义开展传销活动,并在“阳号”、“温发明”(均姓名不详)等人的统一调配下形成同一组织。上述被告人以投资理财、资金运作为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并直接以发展人数和缴纳份额作为计酬和升职依据,形成“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的传销组织体系具体层级,其中“主任”以上级别按职责不同依次安排以下职务:家庭总管、自配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申购总管、自律总管、大总管、直总、教育总监、自律总监、市场总监、体系总监。

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经“阳浩”及被告人干某等传销组织人员决定,被告人江某2、汪某等人先后来到武汉市汉阳区开展传销活动,组成多个团队,相互进行交流协作,发展大量传销参与人员,并形成较为固定的传销团队和层级,其中,被告人干某、江某2、汪某、郑某4、胡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程某、郭书清、马某、岳某、周某、凌某等14人为“老总”级别,被告人张某乙、黎某、莫某、曾某、叶某甲、刘某乙、张某丙、刘某丙、刘某丁、胡某乙、李某乙、廖某甲、占某等13人为“经理”级别。

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郑某4、胡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程某、郭某甲、马某、岳某、周某等10人在武汉市硚口区维也纳国际酒店1102室召开传销组织交流会时,被当场抓获;同日,被告人江某2、汪某在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46号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黎某、莫某、曾某、廖某甲、李某乙、胡某乙、刘某丁、刘某丙、刘某乙、叶某甲及其他传销参与人员共计40余人在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十里景秀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丙在江西省赣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6日,被告人张某乙在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一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干某在江西省彭泽县向该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11日,被告人凌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占某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实,干某等27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人口基本信息表34份证实,被告人干某等27人的出生日期、户籍地等基本情况。

3、立案决定书1份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19日将汉阳区8.1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的事实。

4、报案材料3份证实,武汉市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某元、石某生因有人在武汉开展传销活动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5、扣押清单若干份证实,公安机关从伍某处扣押金立手机1部、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从刘某丁处扣押黑色小米手机1部,从汪某、江某2处扣押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笔记本、钱包、护照、港澳通行证、聘书、励志书籍、手表、奔驰汽车等物品,从刘某甲处扣押银行卡若干、三星手机1部,从郑某4处扣押马某等15人身份证复印件、宣传资料、传销人员名单、银行卡、手机及奥迪A6轿车1辆,从刘某丙处扣押手机2部,从周某处扣押手机、笔记本、银行卡及文件若干,从岳某、马某、郭某甲处扣押银行卡和手机若干,从胡某乙处扣押房屋租赁合同1份、oppo手机1部,从廖某乙处扣押银行卡若干、手机1部、租房费用账单1份、笔记本1本,从廖某甲处扣押笔记本电脑1台、日记本若干、收条1张、记账单1张、银行业务单据若干、农业银行卡4张、手机3部、人员关系图1份、机动车驾驶证1份,从李某丙、余某处各扣押笔记本1本,从刘某乙处扣押华为手机1部、请假条1张、传销学习资料1套,从李某戊处扣押银行卡4张。

6、传销资料若干证实,本案被告人开展传销活动、进行交叉管理和培训交流的事实。

7、到案经过1份证实,被告人干某系主动投案。

8、照片若干证实,公安机关所扣押的物品的特征及情况。

9、房屋租赁合同2份证实,胡某乙于2013年11月18日租住国际城12A6号楼1单元301房,胡某甲于2013年9月20日租赁国际城B区3号楼2202房。

证人证言

10、证人陈某的证言:我是2014年10月30日晚上大概10点多钟,被民警从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3栋2单元701室内带到派出所来的。当时和我同屋被带到派出所的还有三人,分别是刘某乙、李某乙、李某戊等人,其中,刘某乙是我母亲李金枝的社会朋友,李某乙是我的表哥,李某戊是李某乙的堂叔。

我是在今年8月初的时候来的武汉的。今年上半年我在老家时,多次接到我表哥李某乙打的电话,他有几次说要我到武汉来找工作,我当时在九江做导游,做得不开心,我就答应他到武汉来。于是,在今年的8月初,我就从九江坐火车先到庐山,再转火车到的武昌,我之前就和李某乙联系好了,我到后,他就到武昌火车站接的我,我们见面后,李某乙就带我到了汉阳世纪龙城小区13栋2单元701室,我当时看到刘某乙就在屋内,我们就打了招呼。第二天,我表哥李某乙就跟我谈话,说需要投资几千元钱后,就可以赚钱,并说他也在做,就要我出一份的钱,我就同意了。过了个把星期,我就把我身上带来的钱给了李某乙人民币4000元钱,钱是那天的下午在我们住的地方给的,刘某乙当时也在屋内。李某乙当时跟我讲,说要我做他的下线,投资一份,花人民币3800元,另外要我再发展三名下线,下线人员再不断地发展下线,等到我的下线人员买了600份后,我就可以拿人民币380万元。我当时就相信了。这个投资什么产品都不买,也不投资什么具体项目,就是出份额的钱,每份的钱是人民币3800元,不断地发展下线,靠发展下线后赚钱。我给我表哥人民币4000元钱是因为我之前我用过我表哥的100多元钱,我想多给200元作为给他的补贴。

我加入这个组织后没有获利。我不知道李某乙还发展了谁。我不清楚李某乙现在是个什么级别。

李某乙是九江市彭泽县天红镇人,跟我不同村。我是回老家后,在几天前再次来武汉时才看到李某戊在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3栋2单元701室这套房内的。我们每天吃饭都在一起,吃的饭钱都是平摊,谁有时间谁就去买菜,做饭主要是刘某乙做。晚上睡觉我是和刘某乙睡一房,我表哥李某乙和他堂叔李某戊各睡一间房。

我还认识我们组织的欧某,以前在老家就认识她,她是我高中同学的朋友,比我大些。除了这些人,我没有见过其他人了。刘某乙,我平常喊她阿姨,她大概45岁左右,跟我是同一个县的人,具体什么地方不知道;李某戊,男,30多岁,跟李某乙是同村。他们的联系方式我的手机里面存着的。

1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4年10月31日,因为我通过别人介绍进了传销组织来永丰街派出所。我是2014年10月25日加入的。我加入的传销组织在汉阳区龙阳御苑l栋2单元1001房间。我是通过一个叫胡某乙的人加入传销组织的,他是江西九江人,33岁左右,跟我一块被带到你们派出所来了。

我跟胡某乙是通过微信认识的。胡某乙他应当给传销组织交过钱的,已经成为业务员了,可以发展下线。我刚进来六天,身上没有钱,还没有交钱。我还没有搞清楚里面的模式究竟是怎么样的。以前不知道传销组织是非法的,通过你们警察教育,我才明白,传销组织是圈钱的组织,害人害己害父母害亲戚害朋友。

12、证人罗某的证言:2014年10月30日9时许,我在家里,警察到我们家里清查,然后把我带到派出所了。

2014年10月12日我从江西省吉安市坐火车到的武汉,是我女朋友刘某丙叫我来武汉的,她到火车站接的我,然后把我带到了现在住的地方。她让我来武汉玩玩,等我们在武汉玩了几天以后,她带我去一个老板家里聊天,我和他们聊到一半的时候,那个老板跟我谈武汉宏伟蓝图,介绍武汉现在房地产的情况,说认识做工程的人,并说有一个蛮好的项目,建议我参加。那个老板她是一个女的,是重庆人。我和那个老板见过那一次后,就再没见过。后来和我住一个房间的几个人就会跟我说申购相关的话题。

我身上带了几千元钱现金,后来我就托我女朋友给了3800元钱申购一份资格,这份资格是进入联合经营的资格。我女朋友支付钱没有收据。

我刚刚接触的时候就认为是传销组织了,因为它要钱要人,就是要拉人进组织交钱,自己才能赚到钱。我在传销组织中的级别是业务员。我女朋友刘某丙在传销组织中是业务主任级别。

刘某丙31岁,重庆人,她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锦秀6-1054。我申购后,我女朋友可以从中获利380元钱。刚来的时候,有几个人来家里玩,趁着聊天,就跟我讲,我女朋友每天都跟我上课。在我们住的家客厅里,一般都是以聊天的方式一对一跟我讲。

我的房间住了2个女孩子,一个叫张素蓉,另外一个叫伍海艳。有2个人比我早到,另外还有1个人才来了一天。之前在房间里的是2个女孩子,后面来的是1个男的。家里有三间房,2个女孩子住一个房间,我和我女朋友住一个房间,另外那个男的一个人住一个房间。我女朋友每天都会给我安排工作。我们一起的住的几个人的身份证没有统一保管,我们自己保管。我还没有从这个组织中获利过,也还没有发展人员。

13、证人叶某乙的证言:我是今年7月底从开封到武汉来的。我们一起来的到现在只剩下七个人在武汉。我、严某、叶某甲、曾某、刘萍、张某丁。我原来在开封通过我老表严某花了人民币7200元购买了“连锁经营”的资格,属于实习业务员。我是他的下线。我们到武汉是上层人员发的指示,是曾雪勤,他是曾某的弟弟。现在没有谁在代管我们。“连锁经营”是借”1040”工程的名义。严某现在是主任级别,需要买10份以上。我不清楚他还发展了谁。我不太清楚我弟弟叶某甲是什么级别了。我们居住的房子是我表姐曾某租的。我不清楚曾某现在到了什么级别。2014年7月份我和严某一起来的武汉。

14、证人张某丁的证言:我不清楚我今天(2014年10月31日)为什么来月湖派出所。我在龙阳雅苑住了三个月左右。2200元钱一个月租金,三室一厅。我刚开始帮我儿子张敏一起做铝合金生意,没有门面,是流动做生意的。我现在住的龙阳雅苑是我儿子租的。房子里住了我和我老婆孙女,还有我儿子的朋友叶某甲一起住。叶某甲偶尔过来住下,有时也住在他表姐那,还有严某也偶尔住在我们家里。严某是叶某甲的老表,家里平常没有其他人来,没有人过来找我们说什么赚钱之内的事情,没有人过来要我们加入什么组织,也没有人来给我们“上课”什么的。叶某甲的表姐叫曾某,26岁左右,江西人。

我的开销都是我儿子给的,每月付了房租外,还另给我1000元生活费。这1000元就是买菜的钱,其他的花费我儿子都交完了。

15、证人柯某的证言:我是在租住地汉水熙园1栋2单元902搜到希望工程资料被带来的。我只知道郑某4他做灯具生意,也跟我提过做希望工程的事情。我们以前在南京做灯具,今年5月份带着孩子来武汉,郑某4说要做投资生意,投69800赚1040万。我们先在武昌森林公园附近的万科租房,后来因为发展下线不好,6月份转到汉水熙园,每月房租是2600元,是我老公付的钱。

郑某4说投资一个希望工程,也叫国家工程,一份额3800,我应该是今年5月份中旬加入的,是我老公郑某4跟我介绍的,他帮我投资了21个人的金额69800到一张银行卡,找到合作伙伴发展下线就会有工资,发展29人就可以当上老总,最后赚到1040万。我们平时跟亲戚朋友打电话,他们不理我们,说我们做传销。我没有发展到下线。郑某4平时有带回家一些工作上的资料之类,都是些希望工程的学习资料。我每天在家带孩子,平时他都不带我出去。和我们一起租住的还有一个小林,好像叫林立志(同音)他和我们合租,出一半房租,但是他经常跑贵阳等地,经常不在这里住,我在武汉期间,他只回来住过两次。家里都是郑某4负责生活开支,每月生活开支不等,没钱的时候就找他要。我就相当于我老公的下线,我至少应该是经理级别的,但我的下线都是我老公帮我发展的。我老公具体是什么时候加入的我不知道,他先入了69800元钱,他的上线是谁我不清楚。我听到别人称呼他为郑总,但他具体是经理还是老总我就不清楚了。

我们这个传销组织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拉到新人之后,每个人根据级别拿的提成不等。利润分成有直接提成、间接提成以及补的钱,具体怎么补的我说不清楚,但是有个图表能够清楚的说明每级人员的提成是怎么计算的。我老公他有三个直接下线,一个是他同学王俊,也是交了21份的钱;一个是他表弟张某乙,也是交了21份钱;我也是我老公的直接下线。王俊下面有没有人我不太清楚,张某乙下面有三个直接下线,再往下我不清楚。我下面具体有几个下线我不清楚,是我老公在帮我发展的。我们传销组织先是以各种理由,比如介绍更好的挣钱机会、介绍好工作等谎言把认识的亲戚朋友同事先骗到武汉来,然后由我们老业务员给新人介绍下这个国家阳光扶贫项目,根据新人的情况和心理活动来针对性的对其采取私人定制的活动,如果新人心情不好,我们就有人会陪他聊天、娱乐、逛街、看电影等,总之就是千方百计的想方设法的劝新人留下来交钱,并尽量劝新人多交些钱。我们还会给新人上课,讲管理制度、注意事项,开家庭会,给文化程度比较高的新人念羊皮卷,让其感觉到我们这个组织还是很正规的。

我们传销组织没有任何产品。就是拉下线交钱,再持续的往下发展下线。我老公负责我俩的钱财管理。只要有下线,就肯定有提成。我通常是在我老公的安排下和新人聊天,包括通电话,聊天内容就是以我和我老公自己的例子,来说明做这个传销前景很好。是我老公教我说这些的,以此来打消有些新人的抵触和反感情绪。我老公一般就是拜访,安排下上课之类的活动,他另外还做哪些我不太清楚了。

有一个叫凌某的30岁男子今年十月份到我家里来住了五天左右,是我老公的同行。昨天晚上警察在我家里搜到了一些关于传销组织的资料,有关于传销的笔记和传单等,这些资料有一部分是凌某的,还有一部分是我老公的。其他的我都不是太了解了,我老公是我的上线,我平时比较依赖他,他很多事情也没有具体和我谈。我还因为做传销没有以前做生意的时候收益好,和我老公吵过几次架,我们俩和各自的家族的关系搞的不太好,我们的亲戚批评我们想钱想疯了,把传销都骗到自己家人身上了。我老公也和我商量过,如果到明年1月份传销收益还是不太好的话,就不再做传销了。我觉得我们做的这个是挺好的营销方式,又是我老公介绍我加入的,我挺相信他,所以我也参与进来了。

16、证人郭某乙的证言:我是今年8月到武汉来的,因为我的表嫂黎某和我的老婆吕某说她们在武汉做生意,所以我就来看一下。武汉市汉阳区十里景秀4栋901室住了五个人,有莫某、吕某、黎某、袁某和我,还有一个来玩的杨某甲。我刚到武汉时,袁某还没有来,袁是10月8日我老婆吕某把他从老家叫来的。

我们每天的生活平时由莫某、吕某、黎某他们去负责,生活费和房租由我们大家一起平摊。我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只知道他们说是做生意,但是具体是什么生意我也不知道。吕某她好象是今年3、4月份来的武汉,并且来时还找我拿了四万元左右,另外还找别人借了几万元钱,她说是做生意要钱,反正是钱拿出去后就一直没有见到赚过钱。我不知道我老婆吕某是哪个叫来的,她也不和我说。和我住的那些人没有叫我也和他们一起做生意,因为他们知道我没有钱,另外我老婆也在那里,所以就没有叫我和他们一起做生意。

17、证人袁某的证言:我去年在网上认识一个叫吕某的女的,网名“吕”,是湖南邵阳县人,今年10月份她在网上要我过来武汉和她一起做生意,卖床上用品,今年10月8日我坐火车到武汉找到她说的汉阳区十里景秀4栋901号,她就要我加入公司,里面还有其他人4个人住在一起,有我、吕某、莫某、黎某、郭某乙,我们5个人都是湖南人。昨天晚上我们都一起被带到了派出所。莫某和黎某负责我们的生活和日常管理,吕某这几天带我到其他的房间走访过几次听其他人讲解,经过四五天的讲解,我便相信他们,买了21份“占位”的份额,成为业务员级别,就有资格发展下线,我们房间里面的都购买了,我是分两次购买的,第一次购买4份,一份3800元,过了几天又购买的17份,第一次13号左右吕某带我到摩尔城对面的中国农业银行柜台上现金转账人民币13000多元,过几天我就回家第二次在湖南邵阳市隆回县高坪镇农业银行转账43000元打吕某提供的账号上,打款的单据都被吕某收走了,剩余差的钱是由吕某帮我垫上的。成为业务员后吕某是我的上线,就动员我也发展下线,我还没有来得及发展,昨天晚上就在汉阳区十里景秀4栋901号被民警查获。

每次都是一个人一对一的对我讲解,每次都是吕某带我到别人住的地方由其他人跟我讲解。他们讲解说公司都是虚拟的经济,没有实物产品,是叫什么”1040”工程,公司也没有具体的地址,是通过连锁经营的方式运营的,发展下线升级身份,采用“五级三晋”方式升级,五级:大老板,老总,总管,经理,业务员,三晋制: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也是公司的组织结构,最底层是业务员。发展的下线人员交了份额钱后,就可以从中提成,但具体每一级提成的比例我不清楚,我问过吕某,她没跟我讲,要我别多问。我交了21份钱后,我现在就是业务员,我问过吕某是什么级别,她没有给我讲,我觉得她应该是经理级别的。我不知道吕某的上线是谁。莫某、黎某、郭某乙也参与了传销的,不然怎么住在一起。他们是什么样的级别这我不清楚。我们日常生活都是由莫某和黎某两人负责,平时都是他们两人做饭。每天6元吃饭6元住宿,一天交12元给他们,我已经交了四百元给莫某。

18、证人杨某甲的证言:我是做装修的,在武汉呆了接近2个月,2014年10月30日20时30分左右,我打电话给老乡郭某乙,因为我们好长时间没有联系,我也离他很近,昨天休息我就打电话给他,说到他那去玩,他刚好在家,把租住的位置短信发给我了,我就上去了,我上去他们房间有5个人,有3男2女,有郭某乙夫妻2人,他妻子吕某,认识他们大约有7年左右,那时他们在广州打工。房间其他人我不认识。

19、证人张开川的证言:今年的10月中旬的时候我参与了一项“1040”工程,具体是什么样的工程我不清楚,我听别的人说是什么国家的项目,具体做什么项目我不清楚。我没听说过有什么公司负责,没有人跟我说过有公司或是法人代表之类的情况。

这个“1040”工程我是听一个叫“阿兵”的男的说的,这个男的年纪二十多岁,他是上海人,他的名字好像是叫袁晨祥,他的电话我现在既不清楚了,以前知道的号码也停机了。他好像住江苏南京,但我没有去过他家。

去年的12月份的时候,我当时和我的老婆曾某当时在上海打工,有一次我在上海的酒吧就认识了“阿兵”,当时他就跟我提到了这个“1040”工程,我当时我就没有在意这个事情,后来我互相就留了电话,今年的3月17日左右的时候,“阿兵”就跟我说到了这个工程,我当时决定试一下,我就瞒着家里人一个人来到了武汉,到了武汉是“阿兵”接的我,把我就安排到汉阳区龙阳雅园小区的一栋楼房的房间,我记得当时和我住在一起的有二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其中有个男的是河南人,有些胖,他好像叫万良峰,三十来岁的样子,万良峰就跟我谈了一些经历和有关“1040”工程的一些内容,当时我很抵触,后来又有几个人跟我一直谈一些工程的运作方式,谈了一些关于加入以后如何晋升职务和如何拿报酬之类的东西,大约过了七天左右,我就有些相信了,之后我就回到了上海,然后我把这个事情跟我的老婆曾某说了。之后到了五、六月份的时候,“阿兵”就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兴趣做这个事,后来我就让我的老婆去武汉去看一下,然后我的老婆就去了,之后我和我老婆电话联系了一下,她也没有跟我具体谈什么,我问她搞这个怎么样,我老婆说挺好的。后来到了十月中旬的时候,我就决定过来看一下,然后我和我老婆见了面,当时她就住在现在住的地方,也就是汉阳区龙阳雅园小区5栋501室,后来我就自己决定买了关于“1040”工程的一个份额,也就是3800元,我把钱打到指定的账户,账户的号码和汇款单据我丢了,这个银行的账户就是原来“阿兵”给的。我就是这样加入的。

我只知道要加入这个工程起码得买一个份额,也就是3800元,最高可以买21份,然后当场返回现金19000多元,达到21份就可以晋级。这个工程我记得得好像有五个职务,我知道的有三个,就是业务员、经理、老总。首先达到21份可以成为业务员,然后就去拉人来买份额,买的份额累计算自己的成绩,至于达到多少份额到经理和老总我还没有搞清楚。他们跟我讲了一些获得报酬的方式,我没有搞太懂,我只知道根据份额的多少有提成。

我现在加入这个工程没有获取报酬。我不清楚我老婆加入这个工程有没有获取报酬。我是业务员,我不清楚我老婆是什么职务,她不告诉我,这个组织有纪律规定,不允许问别人有多少份,什么时间来的,是什么职务。我不清楚我老婆的上级是谁。我的上级就是我的老婆曾某,至于她是什么职务我也不清楚。这个行业的老总之类的人我一个都不认识。我做业务员主要是叫一些人加入进来买份额,买得越多,我就能够升级得更快。我还没有发展人进来。我不清楚我老婆在这个行业主要负责什么,这个他们要求保密。我认识的人有几个现在已经离开了,我记得一个叫徐丽丽,一个叫张家南,还有一个姓蒋,还有一个叫王云鹏。

20、证人李某丁的证言:今天(2014年10月31日)是因为我们搞传销的事情把我带到派出所来。我、刘某丁、伍某、伍某的女儿、杨富宪、还有一个昨天来的我不认识,伍某的女儿前两天走了回去了,我们剩下的五个人今天被一起抓来的。

我们是宣传一个叫做国家阳光扶贫的项目,要别人来投资,别人投资了的人又会发展下线介绍其他人来,我们就可以从中赚到钱。我是刘某丁带我进来的,刘某丁是我老乡,前两个月刘某丁在贵阳做这个,把我发展进来做了他的下线,我当时投资了一份是3800元,我从老家去了贵阳,做了2个月左右,我回老家了,然后刘某丁到武汉来了,这个月我又到武汉来找刘某丁,就到了这里。刘某丁安排我去给那些新来的人做引导工作,主要就是谈谈话,拉拉家常,说这个国家阳光扶贫项目的好处,投资进来可以赚钱之类的。新人投资后刘某丁赚钱,会给我分钱。我不会讲课,我只是和他们几个人坐着一起谈话,有时单独谈有时一起谈,目的就是要新来的人投资。刘某丁是经理,我是给他帮忙的业务员。伍某好像也是经理级别的,其他我不了解。我联系刘某丁后,来武汉时,这边的房子刘某丁都已经租好了的,吃饭等日常生活也是刘某丁安排好的。我联系过我的一些同学朋友,要他们来投资,他们都不愿意过来。

2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我们公司没有名字,也没有具体的产品,是虚构的一个叫“国家阳光工程”的扶贫项目,每份3800元。我们传销的组织是分五个层级,营销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到主任以上的级别才能分到钱,营销员和组长是没有钱的。层级怎么递进我还没搞清楚,只知道是销售达到一定份数的产品就能进级。销售10份就能成为主任,然后每卖出一份产品就能得到570元的提成。我现在是主任级别,我的上线是刘某丁。刘某丁是经理级,我是在今年10月16日,在贵阳共花了38000元从刘某丁手上购买了10份产品,由刘某丁推荐我成为的主任。我不清楚经理和老总级别怎么提成。我目前还一份产品都没卖出去,就是自己购买了10份成为主任。没有发展到下线,也没赚到钱。我现在还不知道怎么发展下线,我是打算看其他人怎么做,我也跟着学习,照着做。我、伍某、蒋某、李某丁、周建英是一个家庭,规定在家里不让喝酒、不让打牌,主动做好力所能及的家务,对家庭成员要友好。

我不知道我们住的房子是谁安排的,生活的费用是家庭成员平摊,每人每天交6块钱给刘某丁。是否组织上课我不知道,有时候家庭成员要说什么事情的时候就让我出去转一下。我也不知道他们是不是在上课。

22、证人郑某甲的证言:我在家里是操作收割机的,今年9月底的时候因为农活忙完了,加上我老婆在武汉汉阳摩尔城打工,我就想到武汉来找老婆,也顺便在武汉找事情做。我来了之后就跟这里的一个老乡占某联系,他安排我住在世纪龙城小区。后来占某就跟我说他有个资本运作项目的赚钱资格可以给我做,这个资格是别人的,别人不做了。占某跟我讲这个项目怎么赚钱,他给我一个185开头的手机号,还有一些联系人的号码,便于我跟这个圈子里的人联系,另外我还有一张131开头的手机号,是占某用我的身份证给我办的,至于他是怎么办的我不清楚。他还带我到世纪龙城、十里景秀等附近小区和一起做传销的人听他们交流经验,先让我对这个项目有一定的了解。这个资本运作项目就是通过花钱购买赚钱资格,没有产品,一份资格是3800元,如果想购买第二份及以上的就只需要3300元。这个组织结构分为5层,分别是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新人进来购买一份资格的级别就是实习业务员,发展下线并达到购买资格份数在3-9份的级别就是组长,下线购买资格达到10-64份的级别就是主任,达到65份以上的级别就是经理,达到600份以上的级别就是老总。一次性购买21份就是69800元,可以直接获得主任级别,从下个月开始就可以得到19000元的返还。获取赚钱资格后可以发展下线,最多不超过三名下线,每发展一名下线并购买赚钱资格的就可以得到提成。具体提成多少我不清楚,是由总部计算的。

我对这个传销模式了解了之后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同意接手这个资格做。因为我刚来,带的钱也不多。占某说先让我交1000元,等以后我做好了再把剩余的钱打给他。他还说如果我不想做了,可以由我再找一个人来顶替我的位置,交一份资格的钱,那么我交的钱就可以完全退给我。我现在只是实习业务员,因为我的下面没什么人了。我就只介绍我的侄子郑某乙过来了,但他还没交钱买资格。我的这个资格以前就是占某发展的,也就是说我的上线是占某,占某的上线是个姓陈的男的,叫什么我不清楚。占某相当于经理级别,他的下线还有哪些人我不清楚。我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拿到回报。我住的地方还有赵某、郑某乙、欧某在这里住。我来武汉的时候是占某带我来的,他说这个房子原先是他租的,现在还没到期,他要到杭州去,就让我先住在这里。到了10月6日左右占某就离开这里了。我来的时候赵某和欧某就住在这里,后来欧某回老家一段时间,昨天才到这里。郑某乙是半个月前我叫他过来的,至于赵某和欧某为什么住这里我不清楚,我也不清楚他们是哪条线的,我们相互之间也不能打听这些。我们住在这里的日常生活没有人负责,我们一般是平摊费用,包括住宿、吃饭、水电。

我在武汉住的这段时间占某在的时候有人来过,但很少,他走了之后就没别的人来了。占某走了之后他的位置就空缺了,实际上现在这一块的组织已经散了,我也找不到我的上线。我刚来的时候这里人还是比较多的,有四、五十个人是做这个传销的,到国庆节后人就很少了,听说有的回贵阳回重庆了,具体还有多少我不清楚,有些电话也没用了。我认识郑文峰和郑某4,他们都是跟我一个地方的,属于同族的,但没有亲戚关系,按辈分说我比他们高一辈。我在汉阳这边做跟郑文峰、郑某4他们没什么联系。

23、证人李某戊的证言:2014年9月15号早上,我从深圳坐火车到武汉武昌站下车后,我堂哥李光新就到武汉武昌站把我接到,他就带我到了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3栋2单元701房。第二天,我堂哥李光新就跟我谈投资的事情,他说现在有个投资可以做,这个投资叫做“连锁经营”组织,意思是先至少交一个起步的3800元的买一份,作为入门资格费后,就可以发展三个下线人员,下线人员每人至少购买一份后可以再分别发展三名下线,以此类推,到了满600份后第一级的就达到老总级别,就可以坐着拿380万元,我当时就有些半信半疑。随后几天我堂哥李光新就说要带我去听课。他先后带我去了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十几个地点听课,我记得的有世纪龙城小区3栋2单元1506室、6栋1单元或着是2单元803、11栋2单元2502室等地方,每个地方都有人跟我讲他们所说的这个“连锁经营”组织的资本运营模式,以及如何发展自己的下线等内容。我听了大概2、3天的课后,就觉得这个项目可以做,于是我就在随后的几天先后分四次购买了21份,共投入了人民币69800元人民币,我就直接成为了主任级别,后就返还我人民币19000元,我实际投入了人民币50800元。

我们这个传销组织的层级依次从低到高分别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再上面的级别我不知道怎么称谓。自己购买1至2份是业务员,自己购买3至9份是组长,自己购买10至64份是主任,下线人员购买的总和达到65至599份就是经理,再下线人员购买的总和达到600份就是老总。到老总以后就可以每个月拿固定的工资,每月工资在几万元,工资总数最高可以拿到1040万。我的主任级别是我自己共购买了21份,就直接到了主任级。我的这个主任级别不需要上级的确认,只要达到份数就可以了。是刘某乙在我购买21份后,于今年10月初的一天,告诉我已经达到主任级别了。我的直接上线是李光永,李光永的上线以前是李强,后来李强离开了被李某乙顶上去了,李某乙的直接上线是刘某乙。我们这个团队一直是刘某乙负责的,我没有下线,也没有下级。刘某乙是经理级别,她领导管理我们这个团队。我们团队有刘某乙、李某乙、李强、李光永、李光新、陈某、聂文等人,李强、李光永、聂文等三人先后离开了我们团队,也离开了武汉。刘某乙她组织我们搞团队互动,就是安排带领我们去其他的团队交流有关传销运营管理的经验。我来的这一个多月的时间参加刘某乙组织的团队互动有十多次,只要没有其他事的人,同屋的人都一起去,主要是针对主任级以下的人员。有时是刘某乙带我们去,有时是刘某乙安排好时间地点后我们自己去。刘某乙领导的这个团队除了我们屋里的这几个人外,其他的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李某乙是刘某乙的直接下线。

我还在今年的10月中旬到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1单元2502房住过两天,当时同屋里有付斌,朱苗苗,王梦奇、聂文。

我只知道聂文离开了,其他的人我不清楚。我们调动房间的事是刘某乙安排的。刘某乙当时调我去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1单元2502房,是因为当时有新人来,所以调我去了。新人是男的,名字我不知道,待了两天就离开了,刘某乙就又安排我回701房。我们这个团队主要通过手机通话,发短信,发微信的方式联系。我们团队还有一个微信群,微信的内容我记得的有如何发展下线拉人的技巧、团队互动人员安排、还有一些励志的东西等内容,主要是刘某乙发的。

我当时刚来武汉时,我都不记得是谁给我上的课。我所说的这种上课就是直接的单独谈心的方式上课。刚开始时,是我堂哥李光新带我去的,有5、6次左右,我堂哥离开后,刘某乙就带我去上课的地方也是5、6次听课,还有几次是刘某乙电话联系好,直接叫我去的。每次都在1个小时左右的时间。上课的都老师没拿资料讲,也没有给资料我。

我这21份的钱69800元第一份是按3800元计算,后面的20份是按照3300元的每份的价格计算,一共就是人民币69800元钱,钱是分四次上交的,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但是在2014年的9月20号左右的一周内打的钱的。具体都是我先在银行将我的银行卡内的钱取出现金后,再直接在银行的柜台将现金存入我堂哥李光新提供给我的一张农业银行的卡号上的。我都是在汉阳区十里铺的中国农业银行的柜台存入的,我每次存钱后就和李光新讲一下,那些银行的存钱的回执都被他给拿走了。我堂哥李光新他是给了一张写有账号的纸条我的,这张纸条存完钱后被我丢弃了。

堂哥李光新他在今年的10月上旬就回老家了,后来听说到厦门去了,他换了手机号码,我就没有跟他联系了。我不清楚他到厦门后是否还在从事传销活动。李光新他的上线是李某乙的父亲李光永,李光永的上线是李强,李强和李光永都中途退出了,李某乙就顶了李强的位置,李某乙的上线是刘某乙,再上面的我就不知道了。我没有从我从事的传销活动中获利。

在世纪龙城这套房内,我们吃饭都是一个屋子的人一起吃,饭钱是平摊的。睡觉是我和李某乙各睡一间房,刘某乙和陈某同睡一间房。我加入这个传销组织后多数时间在家待着,有时候串一下门,到其他传销人员的住处看一下。和我同住一套屋内的陈某是我记得他是在我后面来的,是2014年10月初来的。陈某他不是李光新的下线就是李某乙的下线。我记得陈某她没有下线。我不知道李某乙还有无其他下线的分支。

24、证人赵某的证言:2014年10月30日晚上9点多钟,我在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13栋1单元2404室被民警抓获后带到派出所的,跟我同屋住的还有三人,他们分别是郑某甲、郑某乙、欧某。我这次是在今年的10月13日下午从江苏南京到的武汉的。我来武汉后,在我所住的屋内还有郑某甲、魏柳青及他的妹妹魏柳琴等三人,魏柳青和他的妹妹二人在几天前就一起先回江西省九江市了。郑某甲也是做传销的,他是另外一个团队的,来的比我早,郑某乙大概是在今年的10月16日到的,他是郑某甲的侄子,他们是一个团队的,我和他们不熟。欧某是昨天下午来的,昨天我是第一次见到她,就是在当天和她吃了一次饭,她的情况我不清楚。

这个传销组织名称叫“连锁经营”组织,我是今年的8月底加入这个传销组织的。这个“连锁经营”的组织自己先要交第一份3800元入门费,而后再交20份3300元就可以上到主任级别,就可以拿到一份19000元的返还,而后每个人再发展三个下线,下线人员再不断地发展下线人员,交满65份后就可以上到经理级别,这时候就可以拿更多的钱,再做到600份就可以上到老总级别,就可以一起和前面的老总们做项目赚大钱。而且说这个项目是国家开发的一个新项目,可以让普通人在三年内最高赚到1040万元。

这个传销组织按照从低级到高级的层级依次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我是属于主任级别,占某是我的直接上线,占某是管事的大总管,他负责管理团队所有的事务;王腊花是经理级别的申购总管,主要负责团队进出的钱,她是占某的上线,王腊花的上线是一个姓陈的人,是王腊花的老公,江西人,名字不知道,姓陈的上面的人我就不知道了。我的下线是董继。

据我所知我们这条线现在基本都垮掉了,王腊花是经理级别,她下面就有占某和魏柳青2个人,魏柳琴是魏柳青的妹妹,就发展成为魏柳青的下线,占某下面就有我和占某老婆2个下线,我下面就只有董继一个下线,所以这条线发展不下去,现在都垮掉了。听说现在占某不知道跑到哪里打工去了。占某离开后,我们团队大总管是张某乙,负责团队的所有事务。我因为文化低,讲课我也不会,我就是给他们做做饭,别的什么都不管。

占某和王腊花他们组织我们传销组织团队互动,所谓团队互动就是带着团队成员到其他团队的成员住处交流心得体会,我们这个团队互动一般是占某安排的。占某的下线除我以外,还有占某的老婆何月娥。刚开始时,占某带着我和他老婆搞团队互动,串门。王腊花没有直接带过我进行团队互动。董继刚来的时候,由我的上线占某安排具体的时间地点,我就带着董继进行过团队互动的,有十几次左右。和我们进行团队互动的人也都是搞传销的人,都是外地人,没有本地人。我们团队成员一般是手机直接通话联系。我们学习交流传销的内容只有口授的方式,没有类似纸质的资料。占某以前是我单位的临时工,以前就认识。

我是在2014年7月底,被一个叫谢斌的朋友介绍过来的,到了武汉是一个叫占某的接待的我,他把我带到汉阳区十里景秀3栋1004室,到了那里,占某就带我去串门听课,说他们现在在搞一个大项目叫“连锁经营”,要我加入进去,我先不相信,他就带我去学习,看资料,还有一个叫王腊花的来给我们现身说法,说要我自己看懂后在做,我有点动心,但还是不怎么相信,我就在汉阳住了一个多月,想看看他们说的是不是那么回事,结果看了一个多月,我看见占某和王腊花他们真是到了8月15日左右拿工资,还有工资的条子,我就相信了并回家拿钱,占某就以短信的方式发给了我一个农业银行的帐号给我,那个帐号是王腊花的帐号。我回到苏州老家后,就想办法凑了69800现金,而后以现金方式存到了王腊花的账上,后来在2014年的10月15日返还了人民币19000元。在9月初,我就拿着银行的存款凭证到武汉,将该凭证给占某,占某就说我现在是主任级别了。接着,我就回到苏州老家,发展了一个下线,就是我的邻居董继,我告诉他有这样一个项目,他也动心了。到了9月12号我带着董继来到武汉介绍给占某,占某就安排董继去学习和串门,宣传这个所谓“连锁经营”项目的好处,后来董继也相信了。到了9月底,董继就买了21份,并要他家里人将人民币将人民币69800元打到王腊花的卡上,后来10月他也被返了人民币19000元,董继所打钱的账户是王腊花以短信方式发给董继的,跟我打钱的应该是同一个账户,存款的凭条也丢了。他也升到主任级别,成为我发展的下线。我和董继就在武汉这里搞这个所谓的“连锁经营”的项目,到了9月18号,董继的母亲叫董继回苏州去,叫他不做了把钱带回去,董继就回去了不过来了。我中途回去苏州一次,看看董继到底是怎么回事,结果一回去苏州,董继的母亲就上门闹着要我还钱,我先找占某和王腊花说要她退钱,他们说退不了,我被董继的家人闹着没有办法,就想去南京我的一个朋友那里去借钱还账,可是借不到钱,我就于10月13日坐火车回到汉阳区十里景秀占某的住处那里,可是那里早已人去楼空,我打电话问我的一个朋友魏柳青,现在占某他们租房在哪里,他就把我带到世纪龙城这个地方,我一来这里就只有魏柳青和他妹妹魏柳琴,还有郑某甲在房子里,我就想找到上线,结果占某已经跑了,王腊花也不见了人,上线就断了。我就想还在这里做一段时间,找一两个下线搞点钱回来好还董继的钱。在这里住了十几天,一点希望都看不到,我就准备离开了不做了,中途10月27日魏柳青和魏柳琴不做了离开这里回老家去了。就在10月28晚上就被警方带到派出所来了。

25、证人欧某的证言:我是2014年10月30日晚上大概9点多钟,在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3栋1单元2404室被民警抓获的。当时跟我一起同屋被带到派出所的还有郑某甲、郑某乙、赵某等3人。我是在2014年10月30日下午,才到这个房间的。跟我同房间的这些人都是做传销的。我是今年4、5月份的时候加入这个传销组织的,这个传销组织是叫“连锁经营”组织。要加入这个传销组织的人,首先自己要购买至少1份资格,最多可以购买21份,第一份的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后20份的每份价格为人民币3300元,自己就可以发展3名下线人员,每名下线人员购买1到21份资格,这3名下线人员再分别发展3名下线人员,依此类推,直到下线人员购买的份数达到600份时,处在第一层级的人就成为老总,按月就可以拿工资,最高可以拿到人民币1040万元。

从低级到高级依次分别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等5个级别。我是我男友凌某发展我成为他的下线人员的。凌某的上线人员我不知道是谁。我没有发展下线人员。我在加入这个传销组织时,买了5份,一共是用了人民币17000元,我的钱是打到了一个叫欧阳赣的账上的。这个账号是一个叫凌群乐的人给了一张写有账号的纸条后,带我一起到西安未央区的一个建设银行打的钱的,是一次性打的人民币17000元钱。打钱的银行凭证丢失了。我不记得这个账户的号码,只记得账户名是叫欧阳赣。

2014年4、5月份的时候,我是和我男朋友一起来的,刚开始住在十里景秀小区的一套房间住,当时房间里有王腊花,季成文,王则安及我男友,第二天,王腊花就带我去十里景秀其他房间听别人听课,讲这个组织怎么运营,大概去了十家左右,我相信了,再后来我和我男朋友去了西安,我在西安打了钱买了5份,一共花了17000元。我没有在这个传销组织中获利。我男朋友应该是今年4、5月份去了西安,去了西安以后就没有回武汉。今年8月份至10月份,我男朋友离开武汉后,我和王腊花、季成文、王则安一起参加团队互动。王腊花我不清楚,季成文,王则安在今年8月份先后离开了。我们这个传销组织有给我发电话号码,号码是王腊花发给我的。我们搞团队互动时候都是直接打电话联系的,有时发短信通知的。我手机里有一个郑某4的电话号码,是唐璜(音)用他的手机号码把我的手机卡拷贝了,但是我没有和郑某4联系过。

26、证人廖某乙的证言:我是2013年10月份的时候加入传销组织的。我所加入的传销组织的名称好像叫“连锁经营”,是我的堂弟廖某甲介绍我加入的传销组织。我在传销组织中相当于主任的级别,我买了21份,69800元。我们的这个传销组织有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我是因为购买了21份,每份是3800元,自然就成为这个级别了,我的上线是我的堂弟廖某甲。我的下线是余某,我总共就只发展了余某一个人,我发现下线几乎是没有钱。我的下线如果再发展下线,是否获利这个我不清楚。听说是一个叫胡某甲的老总调的,胡某甲也是我们江西人,我只见过几次胡某甲,因为他是老总,我很少有机会见到他。我的银行卡是在河南郑州办的,当时加入组织就要求办银行卡。我们这个组织的最高领导人我所知道的就是胡某甲。我进这个组织没有发展下线的任务。

27、证人严某的证言:我是今年7月份,和叶某乙、叶某甲两个人从河南开封到武汉来的。我们团队分流就过来了,借“1040”工程搞“连锁经营”的名义的团队。我在团队里是主任级别,我在开封花了69800元买了21份,每份是人民币3300元,他们才给了我主任级别。我当时是通过父亲严贵小介绍进入的团队,钱是通过我父亲严贵小转的账。我父亲的上线是曾某,她是叶某乙、叶某甲的表姐,曾某的上线是叶某甲。我就是我表哥叶某乙一个下线,他买了两份花了7千多元。连我一起的份额得了返款人民币20700元。我们现在住的房屋是张敏父子两人,是谁租的不清楚。

老总是李某甲,团队里叶某甲是自律主管,我父亲的总管级别被撤了,张敏的总管级别也被撤了,曾某的级别是经理级别。

28、证人吕某的证言:我是被郭某乙也就是我老公把我拉过来传销组织的。郭某乙是他的一个亲弟弟拉过来的,具体是哪个不清楚。郭某乙拉我过来的时候他跟我说到贵阳做生意,我就被他带到传销组织了,之后搬到武汉的。到贵阳之后,有人给了我一个账号,我去了之后他们就采取一对一的形式做我的工作,给我上课,我被他们说动之后,在我到达贵阳的第七天就往他们给的那个账号存了我带过来的5万元人民币,但是入组织需要交第一份3800元人民币,后面需要交每份3300元,共计21份,这样如果交满21份共计人民币69800元,那么就可以返还19000元,这样我还差组织800元钱,我答应他们慢慢想办法,他们就答应了,并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这个号码主要用于跟组织里面的人进行联系,原来使用的手机号码就不用了。我老公也有一个同样性质的号码。后来我又在那里玩了几天之后就离开了回湖南老家了。

我们好像来了武汉一年多时间了。是我们的总管也就是表嫂黎某叫我来的,她跟我说了到武汉来还是做传销。到了武汉之后莫某、黎某、郭某乙、袁某还有我住在一起。昨天有个过来玩的杨某甲,他不是搞传销的。我到武汉后发展了袁某当我的下线,他是上个月到武汉的,他是被我骗过来的,说有生意他就过来了,他一共交了人民币56800元,他只带了这么多。他上个月先交了四份的钱13800元,他要我帮忙垫上,我就帮忙交了剩下的43000元,之后他回邵阳筹款后给我打钱过来的。之后本月8日他才来的武汉。再没有其他下线了。我把袁某给我的钱存到存到黎某给我的账号里面了。我发展袁某之后组织给我发了人民币13000元。我发展袁某期间是采取一对一谈心的形式,轮流上。

我居住在武汉的这段时间,黎某她是我们的总管,具体负责什么她没有说,但是生意上的事主要问她。我们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身份证和手机自己保管。我们这个传销组织我只知道有老总,经理,和业务员几级。莫某他是经理级别,也是干传销。我们组织传销没有具体商品。

29、证人伍某的证言:我做传销已经有1年多了,来武汉这边差不多20天。我们传销是没有产品。就是说国家做的一个阳光扶贫项目,具体也没有说什么项目,五级三晋制,具体我也不懂。

我的上线是庞之琼,现在在贵阳,她跟我说她是在贵阳做房屋出租生意,要我过去帮她做参考,过去后就给我上课,我就进了传销组织。她应该是经理级别,我们这个组织有5个级别,老总、经理、主任、业务员和实习业务员,当自己的下线到了一定份额的时候才会晋升一个级别。我们这个传销没有公司名称,老总是谁我也不知道。

我在做传销的这一年期间内,交了5万元钱。5万元钱是一次性交的,具体什么时间我现在记不清了。3300元一份,大概买了15份。是在贵阳那边买的。我在这个传销里面是主任级别。我发展了我的女儿伍春燕,她投资了3000多元钱,然后蒋某也是我发展过来的,他是29号过来的,现在他还没有投资。虽然联系了很多人,但是他们都知道我们这个是传销,没有发展成。

我只认识我们住在一起的五个人,刘某丁、李某丁、还有个女的没有来,另外有个男的我名字也不知道,另外我找的蒋某也在我这里住。我们几个人是一个家庭,互相帮助。联系来了人后,就安排人带去上课做什么,进行传销活动。刘某丁应该是主任,李某丁什么都不是,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了。这个房子好像是刘某丁联系的,房租是我们这几个人平均摊,好像是2000元钱一个月。我们就是每天玩,通过QQ、微信、短信联系别人来做这个传销,要别人来,交钱都是要别人自愿交钱。我们没有组织上课。我们这个传销是通过介绍阳光扶贫项目发展下线,然后下线自愿将钱通过银行投资打到我的账户,我再跟我的上级庞之琼汇报,把钱打到他提供给我的账户,她的账户我现在不记得。到月底,我的上线就会把我应得的钱打到我的账户里面,我主任级别每销售一份可以分570元。主任以下都没有钱。只有销售到了10份,才可以当主任,才可以分钱。经理和老总拿多少钱,我现在不知道。

我手机里面的短信,提到要我女儿发展的那些人的资料是我们通过联系,把这些人叫到武汉来,然后我叫我女儿和李某丁一起带一个叫叶主管的人,去给这些联系过来的人上课,其实就是去骗他们,要他们投资。叶主管的身份我不知道,是庞之琼给我的叶主管的电话,武汉这边讲课我还没有听过,但在贵州那边就是讲是国家扶贫项目,要别人交钱做这个项目。我们在武汉这边给别人提供住宿的这些房子是我们事先租的,因为别人在要来之前会买好票,我们看到票后就会去租房子,然后安排人去给他们上课。李某丁不是我发展的下线,但我们是老乡,所以互相帮助,要她和我女儿一起去给别人上课。如果别人不愿意投资就让别人走。不会强行把别人留着。像我说的这样,到目前为止,确实没有赚到钱。因为我在贵阳那边花5万元钱买了15份产品,庞之琼就介绍我成为了主任。我们这个传销不准打牌,不准喝酒,然后互相之间都不问,而且上下都不问。

我们住在这里的日常生活开支住宿平均摊,吃饭也是的。买菜做饭就是轮流做。我知道别人都说这个是传销,但是我们自己认为这个东西是好的,没有什么问题。我确实没有赚多少钱,我就只发展自己的女儿,赚了570元钱。但是我相信这个传销,认为能够赚到钱。

30、证人蒋某、余某、郑某乙等人的证言印证了上述相关事实。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1、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2014年10月30日晚上大概9、10点钟左右,我在汉阳区世纪龙城13栋2单元701室内时,被民警抓获。当时和我同一套房间内住的还有刘某乙、李某戊、陈某三人。刘某乙是我的老乡,我是做传销后才认识她的,李某戊是我堂叔,陈某是我的表妹。我是今年过年后的2、3月份的时候直接从老家过来,坐火车到的武汉的。

今年年后,我父亲李光勇要我到武汉找叔叔李光新,帮他看这个“连锁经营”的生意经营的情况怎么样,在我叔叔的带领下参观了解了这个项目,觉得还不错,后就一直在武汉,开始做传销,在此之前我没有触过传销。我们一般叫这个传销组织为“连锁经营”国家项目,就是自己首先通过购买最少一份,获得赚钱资格,也没有什么具体产品,一份赚钱资格是3800元,其中有500元是礼品,如果想购买第二份及以上的只需要3300元,一次性购买21份就是69800元,可以直接获得主任级别,下个月就可以得到19000元的返利。获取赚钱资格后可以发展下线,最多不超过三名下线,这三名下线人员再依次分别发展三名下线人员,不断地发展下线人员,直到总的份数达到65份,第一级的人就达到经理级别,发展总份数达到600份就是老总。每发展一名下线都可以得到提成人民币五、六千元钱,发展多,提成就多,到了老总级别后就出局,每月就可以拿到固定的6至10万元的工资,具体的提成都是由总部的人来计算的。

我们这个组织分为5个层,分别是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新人进来购买一份资格的级别就是实习业务员,发展下线并达到购买资格份数在3-9份的级别就是组长,下线购买资格达到10-64份的级别就是主任,达到65份以上的级别就是经理,达到600份以上的级别就是老总。至于老总上面还有什么层级我就不知道了。我现在是属于经理级别,我是今年九月份成为经理的,我的级别没有通过确认程序。要通过确认程序需要交21份的钱,就是69800元人民币,其中减掉19000的返还,实际交50800元,可是我没有钱交,所以没有通过确认程序。这个确认程序一般是在发展下线达到一定的级别后,老总直接确认下级的级别。如果是转让的话,就需要转让人写转让书和接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接受人给转让人50800元钱,再把转让书交给总管,由上级做出决定。

一般是总管级别的安排人员的流动和团队互动,下级人员就自觉的参加。我当初是从我父亲线上的一个上级接过来做的,那个人叫李强,他因为发展不了更多的下线就没做了,我就直接接替这个位置在做,实际上我是没有花钱去购买资格的。我实际就只发展了一名下线,就是我的表妹陈某。当初李强发展了我父亲作下线,我父亲发展了我叔叔李光新作下线,李光新又发展了李某戊作下线。现在陈某、我父亲、李光新、李某戊都算作我的下线。我现在还没有取得什么回报,因为我的资格是李强的,我自己没拿钱出来,我也只发展了一名下线,并且陈某也只购买了一份,一名下线只购买一份资格的,上线是没有钱拿的。

我的直接上线就是刘某乙,她也是经理级别,因为李强就是刘某乙发展起来的。至于是谁我不知道。我带表妹陈某到其他团队的房间里参加团队的聊天式授课。刘某乙的上级是一个叫张某甲的人。张某甲的上级我不知道是谁,张某甲我见过大概有五、六次左右,他多次到我们屋里来,和刘某乙蛮熟。我们住的世纪龙城小区13栋2单元701室房子是刘某乙租的,是她直接和房东交易的。其中刘某乙是最先在这里住的,我是从今年过年之后就基本上在这里住的,李某戊是今年6、7月份的时候来的,陈某是今年9月份来的。我还在汉阳区十里景秀15栋1单元3002房住过的,是在刚来武汉的时候,在3002房那里断断续续地住过,当时还有一个男的叫吴春辉,一个女的叫陈菊平的,他们二人是亲戚。其中吴春辉是经理级别。

我们住宿、吃饭都是平均分摊,我用的都是以前打工攒下来的钱。我们一般早上9点半出去,找跟我们一样做这个传销的人他们租住的房子里去交流经验,也可以聊家常,他们也可以到我们住的房子来交流,我们就叫这种模式为“团队互动”。另外我们还有个微信群,名称叫“团队”,一共只有6个人,有我,李某戊、陈某、刘某乙、张彪、聂文。我到过有十里景秀,龙阳雅苑,世纪龙城几个小区跟其他人交流。我没有宣传资料。我们没有专门人讲课,一般都是由口才好的人上去讲自己的体会心得,其他人自己去理解。我在微信群中发表的交流课题是我听到别人讲的,自己记了一点。

我们相互联系最主要的是用手机联系,电话卡是由上面发的,之前的是185开头的手机号,还有131开头的号码是今年10份才办的,还没开始使用。我在微信群里也发了131号码的名单图片。据说这些集中办理的手机号相互拨打是免费的。

这个传销组织中我还认识一个女的叫王腊花的,她是另外一条线的,和我们不是一个团队的;还认识一个叫叶秀荣的女的,她和王腊花是一个团队的。我是在几个月前,先后坐在一起聊过天,是通过“团队互动”认识的。我们的手机号码是由一个叫张某乙的总管发给我们的,他是另一个团队的。我们这个团队的总管是一个叫张彪的人,他是张某甲的儿子。我们团队除我之外,有张彪、刘某乙、李某戊、陈某。刘某乙是经理级别,总管负责人员居住房间的分配,手机号码的分配,平常的团体互动组织和传达。我们是由总管安排“团队互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事宜后,其他人员积极参与。“团队互动”的具体主要内容是学习领会我们这个传销行业的管理制度,模式。

我们这个传销组织参与的人员只要不是湖北人都可以加入,我们团队主要是江西籍的,其他的团队有外省的。

32、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我是2014年9月来武汉的,先开始住在汉口汉正街那里,现在住的房子是2014年10月25日租住的。我在这个世纪龙城13栋2单元701室租住长达2个月时间,我准备来武汉开一个饭店,现在正在找地方。我现在租住的701室住了有我,还有一个叫陈某的女孩子,她是我的朋友李桂兰的女儿,我准备要她来我开的饭店里做事的。还有一个叫李某乙的,他是我江西的老乡,还有一个叫李某戊,也是我老乡是来武汉打工的,他是李某乙的亲戚。

我是在武汉从事一个“资本运作”的传销体系,今年9月份参加的,是一个叫陈振华的男子介绍的。我介绍了聂文、李光新、李某乙加入组织。

警察从我身上钱包内搜出的几张信纸,有一张是我的下线聂文向公司写的请假条,上面我还签了名,意思我允许了的。另外几张信纸,有一张第一行写的是国家引进行业的三大目的,另一张第一行上面有行业挣钱三大工具,还有一张是上课的课程表,是我们这个组织的宣传的口号。这些东西被警察扣押了的。这几张信纸宣传的口号是我加入这个传销时别人给我学习的。不记得是谁给我的。

我们“资本运作”的传销体系就是我的上线发展我加入组织,我向我的上线交2000元投资,我再发展下线,我的下线向我交2000元,我把下线交给我的钱,我都交给我的上线。我的下线再发展下线,然后由我的上线向我返利润,我向我的下线返利润。李某乙是我的老乡,他向我交了2000元。在我的手机微信上2014年9月6日有我同住的李某乙发的消息,李某乙是我的业务员,而且当天所谓“家庭会”的主题是:挑战自我,敢于尝试,这个消息是李某乙发给我的,我们加入这个组织就相当于是个大家庭,“挑战自我,敢于尝试”,是我们组织的宣传口号。

我在武汉来的时间不长,只认识几个老乡,其余的都不认识。

我手机上的微信群的“团队”中我是发了一条传销讲课的安排,

是因为我的上线陈振华叫我发的微信,是给我的下线讲课的安排。

那条微信的内容是“各位家长早上好!周日铺垫邀约讲师:邵同煌,人员李某乙,李光永,周二后期跟进讲师:占某,人员,李某戊,李光永,陈某,周三宏观调讲师郑某甲,人员李某乙,李某戊,讲师魏抑青,人员陈某,李光永,周四早上如何启动新人讲师,王俊,人员陈某,李光永,李某戊,收到相互转告,辛苦了!”

除了陈某以外,邵同煌,李光永,王俊,魏抑青,占某,陈某其它的我都不认识,微信是我的上线叫我发的。陈某是和我住再一起的,她是李某乙的表妹。

33、被告人凌某的供述:我是2014年2月份加入的传销组织,我们叫它“连锁经营”,也有叫做“资本运作”的。我是被同乡张金元带进来的,我是2013年8月1日在贵阳了解了这个事情,在贵阳遇见我的表哥柯又斌,我表哥要我跟他一起做这个“资本运作”的事情,我回到老家一说,我家人极力反对,并报了警,不让我出来,我就在家干了几个月的农活,我母亲看着我很苦闷,就说要陪我一起去看看,我和表哥柯又斌联系上,表哥说在武汉,我就和母亲一起来了武汉,后来我父亲也来了武汉,就说家里没有钱做,我就回到江西老家,我的一个朋友凌群乐知道这件事情,就说陪我一起来看看,我是今年正月十五到了武汉,找到表哥柯又斌,表哥知道我们没有钱,就说你先做我的下线,钱以后再想办法,并把凌群乐放在我的下线。我和凌群乐都没有交钱。后来到了今年4、5月份,我发展了我的女朋友欧某进来,欧某交了17000多,作为我的下线。

他们所说的“连锁经营”,按照五级三晋制,从实习业务员开始,然后依次是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一共五个级别,就是最开始投资3800元,成为实习业务员,每个实习业务员可以发展三个下线,满足一定份额可以升级,如果一次性交69800元买到21份,可以升到主任级别,再发展到65-599份就可以升到经理,到了600份以上就是老总了。我是主任级别,我发展了凌群乐,我后来把欧某带进来,让欧某成为凌群乐的下线,欧某总共交了17000多元钱,算了5份的钱,后来我的表哥柯又斌还把别人的份额转给我,算在我手上有了21份,就升成主任级,另外凌群乐也是我表哥柯又斌转了份额,他也有了21份的份额,还有欧某的5份,具体是多少我不清楚,都是表哥柯又斌给我操作的。这样算上欧某和凌群乐的份额我就差不多有了50多份,不到经理级别,现在是主任级别。欧某和凌群乐他们没有发展下线。我的级别主任是我表哥柯又斌说的,主要就是学习里面的内容,还不停的和人见面,和人交流怎么发展下线。

我在武汉住在芳草路十里景秀小区,具体几栋几单元我不记得了,在这个房间里最多时住了6个人,有表哥柯又斌、欧某和我,还有三个人是后来来的,我不知道他们的名字。我们有一个自律20条,主要内容比如说有:不许勾肩搭背,热天不许打赤膊,不许三五成群,不许穿拖鞋,不和当地人交往过密,团队里不许乱搞男女关系,早上必须7点起床,晚上必须22时睡觉,不许乱花钱等等。我所知道的有自律总管,主要管我们自律20条的执行情况,还有经晨主管,管我们早晚学习,还有家庭主管,管我们一个小家庭起居卫生,生活作息的,在这上面还有一个大总管。这些总管都是要上经理才可以做的,包括人数还要达到一定数量,有能力才可以做主管。而且主管是上面任命的,具体是什么流程我不清楚。我们这个团队或者我称为的家庭里是谁总管我不是很清楚,我只知道有这样一些职务,具体是谁我不清楚。这些职位的人我都不知道,当时,我参加经晨活动的话,就是我表哥柯又斌通知我去参加的。当时经晨是每天的早上8点到9点这段时间开展。

我在当时所在的团队里从没有事什么管理。因为我没有达到这个级别,总管是要上经理级别以上的才可以做的。我在南京时还没有加入这个组织,在西安主要是在柳州柳工里做挖掘机销售的。我是因为没有钱,做不了,家里也不支持,而且我家里人报警过,所以我老家的人都知道我在做传销,没有人可以发展。

我们这个所谓家庭和别的家庭有交流互动的情况,比如我们的晨会和经会就是经常几个家庭一起开,我是表哥柯又斌带着的,主要听他的安排,而且不是说有几个家庭总是一起聚会,而是经常换不同的家庭聚会,所以有人主持会,我也不知道他们的名字。

我主要是学习,有时候也和别的家庭里的人交流,就是我说说自己是怎么进来的,想下一步怎么做,互相提高能力。我的女朋友欧某在我离开武汉后,是还在武汉还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听她说就是学习。她没有参与组织的管理活动。

欧阳浩这个人的名字我听过,当时我加入时,他传销就做得很好,我及我女友欧某都没有和他有什么特殊的关系,也没有见过这个人。我现在才知道这是一个传销组织,又不生产经营,就是骗来下线的钱,我们上线就可以发财。

3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我是2014年6月14日加入传销组织的。当时我是通过在广州一起打工的唐子林加入传销组织的。

2014年5月份的时候,我在广州打工,当时一个叫唐子林的人给我打电话要我到贵阳,唐子林说他在贵阳包了工地,要我过去和他一起做,待遇比我打工好。2014年6月6日,我就去了贵阳,当时唐子林到火车站接的我,之后唐子林带我到他租住的地方去休息。2014年6月7日,唐子林就说给我介绍一个好的生意做,于是唐子林就把我带到他的一个朋友家去了,他的朋友家里就一个女的,之后那个女的就跟我说有一个国家项目,说只要我投资6、7万元人民币就可以赚1040万元人民币,当时我就听了20分钟就出来了。之后,唐子林就跟出来了,我就问他什么时候给我做工地的工作,他要我不要急,以后再介绍工地的事情。当天晚上,唐子林就叫了一些亲戚朋友来一起打牌,我说要是没有工地的事情做,第二天我就走,唐子林当时说要我先看一下,并说他自己的亲戚朋友都参加了这个项目,我想了一下,反正人都来了,于是就去看看。到了第二天,唐子林就带我到他的亲戚朋友家去看看,并且都说这个投资是真的,然后我就相信了,他们就要我投资69800元人民币。在2014年6月14日的那天,唐子林就拿着一张写了银行账号的纸,并带我到观山湖农村信用社将钱打入了他给我的那个账号,账号是多少我不记得,那张条子后来被唐子林拿走了,银行的凭证已经被我丢掉了。在这之后,唐子林就经常带我去观山湖区的一个矮房上课,主讲是谭芳,上课的内容就是教我们如何发展下线赚钱。2014年8月份的时候,唐子林就跑了,再也没看到了。2014年9月份的时候,我就要我老婆带着家里的小孩一起到贵阳这边来,我跟他们说我在贵阳一个朋友的工地上面打工,工资每个月有2000-3000元,并说我老婆也可以在这里找事做。2014年10月份的时候,谭芳就跟我说要我到武汉去,并给了我几千元人民币,谭芳说要是我不去的话就会有人找我和我家人麻烦。于是,我就去武汉了。

2014年10月12日,我一个人从贵阳坐火车到了武汉,到了武汉之后,谭芳就打电话给我,要我去住汉口的一个酒店,并说酒店的房间已经开好,卡就在前台,我直接去前台要就可以了,房间登记的是谁我不知道。酒店的名字我忘记了,当时我是坐出租车去的。后来,他们又打电话让我换了6、7个旅社去住,一直到了2014年10月22日,郑某4打电话给我,说是谭芳要他来接我的,然后郑某4就带我到了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三路融侨锦城5-2-901室。当时房间里面还住了刘新,以及他的老婆和小孩。到了2014年10月28日晚上,程某就到武汉来和我一起住在那里了,他是我在贵州做传销时上课认识的,刘新一家就搬出去了。

我今天是在武汉市硚口区维也纳国际酒店1102房内被抓获的。我去那里聚会,讨论在武汉发展传销下线的事情,主要是由郑某4在激励大家团结发展下线多赚钱,他没有说具体的方法,说是要我们自己想办法。我们先从业务员开始做起,第一次找1、2个人当下线就可以升级为主任,如果找到3个人就可以直接升级为经理,如果有3个经理的下线,就可以升级为大经理,到了经理之后,达到了600份就可以升级为老总。每次自己或者下线给3300元人民币就算1份。我属于业务员的级别。今天一起去的有郑某4、胡某甲、程某、刘新,其他的人我不认识。我们今天的聚会郑某4是负责人,和胡某甲。

在武汉我一个下线都没有,我的上线是郑某4,他今天也一起被抓了,在武汉我只参加过这一次聚会。我们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但我们是集中居住在一起的,由上线安排管理人。项目叫联手经营阳光工程,没有注册公司,也没有实际项目,就是以虚构的项目开展传销,发展下线。在武汉这边加入传销的就是今天我们被抓的这些人,在贵州那边人数很多,具体多少我不知道。我们传销组织的管理模式平时每个人发展自己的下线,每个人只能发展3个下线,然后再让自己的下线去继续发展下线。如果需要上课或者聚会,就由上线通知。联系方式是通过电话方式联系,电话卡由上线发放。每个人负责自己的下线去上课。下线投资的钱都是通过找上线去要账号来汇款的,每次都是由上线用纸条写的不同的账号,用完后就将该纸条撕掉。这是上课的时候教我们的,说我们留着没用,第二次不会是同样的账号。我们每发展一个下线可以提2000-3000元人民币,发展到三个下线之后,就只能靠下线的下线来提成,提成给的是现金,每次都是由上线给的。我的第一个上线,就是介绍我进来的唐子林,唐子林走了之后就是谭芳。我到武汉之后,就是郑某4和我联系。我一共投入了20-30万,找不到下线的时候就要自己投钱,自己投钱进去才能保住自己的级别,只有级别高才能在有下线的情况下提成更多的钱。我到现在还没有赚到钱。

我一共找了4个下线,但都不在武汉。第一个叫杜方仪,他是我在广州打工的时候认识的,他当时投入了6000-7000多元人民币,我从中提成了400元人民币;第二个叫李世存,他是我回家的时候坐车认识的,他当时投入了26000万元人民币;第三个叫王启龙,我在广州打工的时候他曾因为没钱吃饭找我借过钱,就这样认识了,他一共投入了6000多元人民币;第四个叫李明文,他是我大娘的孙子,他投入了8600元人民币。这四个人的联系方式我都没有,因为他们都外出打工,所以都无法联系了。

我的笔记本上面记载的东西是我以前上课的时候,讲课的谭芳要我写的。有的是她让我抄的名单,有的是上课洗脑的文章。

2014年10月1日前后,我们组织内部的人员结构是否有变动我不知道。我过来之前是经理级别,在武汉这边我的级别还不清楚。

35、被告人岳某的供述:我是2013年9月在南京加入的传销组织,当时是我的网友陈平把他的资格转给我了,陈平是我在南昌时的微信网友,她要我到南京去跟她谈朋友,我跟她在南京待了五天,就是她介绍我进入这个组织,然后她带了一个人过来,和我办理转资格的手续,我觉得这个项目有钱赚就同意加入。我给了她70000块钱,她就把她的资格转给我了,包括她的下线,她就没有做了。

陈平的上线是张凡,我下面有三个经理级别的,王博、陈明、齐星,他们都在南京。陈平当时把资格转给我的时候,是主任级别,我是在今年9月1号升的高级经理级。我自己只发展了两个人,一个叫皮代斌,买了5份,一个是我父亲岳得喜,买了3份,其他的都是三个经理或者他们的下线发展的,发展到了600份之后,我就自动升为老总级了。这600份少的话需要28-29人下线来完成,多的话就不好算了,一个人最多只能买21份69800元。600份大约近200万,九月份大约又集资了40多份,十月份就不知道了。我就投资了那个70000块,到目前为止,我大约赚了十几万块钱吧。

我是2014年10月25日从南京坐飞机到武汉来的,在10月20几号的时候,我接了张凡的电话,要我到武汉来看一下阳光工程项目的情况,好不好发展。他还告诉我了一个电话号码,要我到武汉之后,直接跟那个电话联系。然后我就坐飞机过来了,到武汉之后,我就跟那个电话联系,他要我打的到了古田四路麦德龙,我到了麦德龙之后,郑总接的我,我当时是第一次和他见面。

我们见面他就说他叫郑某4。然后他就把我带到了他租住的地方紫薇花园,然后我就一直住在那里了。到了29号,胡某甲也到了紫薇花园。郭某甲也是29号的下午自己过来的,拖着一个箱子,把行李放了之后,她就走了,没有在紫薇花园睡觉。30号在维也纳酒店开会,没有人安排我去,我是坐胡某甲的车去的。胡某甲把我带到酒店去,是安排大家先见个面,熟悉一下,然后是后期的工作安排,再确定我自己留不留在武汉做。

我们开的会议,是郑某4主持的,他是“教总”,“教总”我也不清楚是什么意思,反正他们就这么喊他。胡某甲是“自总”,自律总监。马某和我没有关系,我们也是第一次见面,我们两个的级别是一样的,高级业务员(老总级)。一起参加会议的还有总共有十来个人,在开会之前,我见过面的只有胡某甲、郑某4、郭青书,其他的都是在酒店里面,第一次见的面。我过去的时候,还没有开始开会,还在熟悉,刚刚过了半个小时,就被抓了。我们开会我不知道有什么规划、意向,郑某4介绍我和马总认识,说我和他的级别是一样的,如果合适的话,我们俩可以合作一下的,来新人了,大家一起管理,共同发展。

大约在10月28号的中午吧,我们在一个酒店的包房里面还聚了一次,是郑总带我去的,总共有十一个人左右,除了胡某甲、郑某4、郭某甲、阳总、徐总、江总,其他的我不认识,当时吃完饭之后,郑总说“你们在下面等一下,我们还有点事谈”,我们就在大厅里面等了三五分钟,胡某甲、郑某4、阳总、徐总、江总就出来了。我们吃饭,主要是说了一下武汉的风土人情,让我们感觉到武汉好,多熟悉一下武汉,希望阳光工程在武汉发展,武汉有发展前景。我这次到武汉来,组织上没有给我安排任务,要我过来考察武汉市场。我们这边有人,我不知道还要我来考察什么,是上面安排的。我不知道安排我们在一起开会的大老板是谁。

36、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我们今天在维也纳宾馆1102房间里面有11个人,岳某、马某、郑某4、胡某甲、李某甲、周某、程某、张某甲,还有些人名字记得不太清楚了。我、岳某、马某、胡某甲下午2点钟一起去的,其他的人都是第一次见面。我们在房间里面培训,培训要怎么做好直销管理。我说的在房间里面做直销管理是销售经营理念。我是和胡某甲、岳某一起去做培训的,胡某甲和岳某要我去的。我到武汉来的有一个星期了,从江苏常州坐动车到武汉的。

我住在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紫薇花园2栋2单元1504室。我到武汉来是做直销,宣传经营理念:佛法、励志的、交友等等正能量的学习内容。个人自愿投资,最低一份3800元,上不封顶,共同消费,按五级三晋制的工资模式返钱给投资人。五级是指: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是指晋升级别:达到三个份额晋升上级。只投资1份就没钱返,投资2份以上才会按一定比例返还给投资人,级别越高返钱比例越高。共同消费包括:吃的、喝的、买衣服等等。

我们在讲课的时候要求投资人办理一张四大银行的银行卡,要求投资人将钱通过银行转账到我们指定账户内。我们对达到份额的投资人就会第二个月返钱到他的银行账户,如果他第三个月没有新的投资就不继续返钱了。我不记得了我们的指定银行的投资账号是多少,因为每个月的都不一样。我自己主动从江苏过来的,听说岳某和胡某甲在这边,我过来也是住在岳某他们租住的房子里面。岳某大概是2013年9月份在合肥开始做直销的,是叶来凤介绍我去的,到2014年8月份我做到老总级别。老总主要负责给团队新人组织培训,讲课。老总有上线,老总的上线简称高级业务员,我当老总的时候我的上线是叶来凤。

我们开会时谈的:1、团队的纪律制度,2、如何在武汉发展下线,主要讲课人是郑某4,因为他对武汉熟悉。郑某4现在不是我上线,我现在没有上线,我准备和马某一起做。马某是广西人,做模具的,他是我的广东打工的时候认识的,后来在合肥做直销的时候发展的下线。我昨天打电话给他,他在10月29号坐飞机从贵阳过来的,我要马某他来武汉跟我一直做直销。我今天没有要马某到维也纳酒店开会。马某做直销投资了多少钱我没有记,估计有六七万块钱,马某这些钱都给我了,都是给的现金,我记不太清楚了,都被我自己花了。

37、被告人马某的供述:我做的这个“连锁经营”没有公司和产品,就是靠发展人进来按份数交钱获得返利,从而得到获利。我是2012年9、10月份开始做这个“连锁经营”的。是我打工时认识的一个同事郭某甲介绍我加入的。2012年的9、10月份的时候,郭某甲打电话给我说是让我到南京去,给我介绍个生意做,可以让我赚钱,我就去了。我当时去了南京后交了钱的,交了2份的钱,一共7100元,这个“连锁经营”1份是3800元。如果一次交2份就有优惠,只要7100元。当时郭某甲告诉我了一个账户号,我直接将现金存进了这个账户。这个账户的号码这么久早就不记得了,存款的条子也丢了。我存这7100元现金时,是郭某甲陪我去的。只记得是中国农业银行。我存了钱之后,郭某甲没有给我开交款收据之类的东西。我现在在这个“连锁经营”里面是“老总”的级别。郭某甲是我打工时认识的同事,她在这个“连锁经营”里面也是“老总”级别。郭某甲介绍我参加“连锁经营”应该有提成的,她可以提我存的钱的16%,也就是1140元。

这个“连锁经营”给新来的人讲课,一般是凑齐5人就讲课。

开始就是讲一些事实政策类的东西,然后就讲投入多少钱可以到达什么样的级别、如何发展别人进来,发展进来的人越多获得的利润越多,如果能做到“出局”就可以有1040万的利润。有时还会介绍所谓成功“出局”的人,并带去参观。我们没有什么具体的标题,一般都是先欢迎新来的成员,然后就开始讲上面已经说过的内容。我们讲课时,现场的秩序没有专人来维护,一般新介绍进来的人,我开始都会告诉他,讲课时应该遵守些什么,说好以后就开始上课。

我们根本就没有什么产品,我们的经营模式就是以做生意的名义介绍介绍人进来,介绍进来的人越多就提成越高。我们这个“连锁经营”一共划分了五个级别,分别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只要一进这个“连锁经营”就是业务员,等发展了3个下线就升为组长,如果3个下线都升为组长,就可以晋级为主任,以此类推,最后到老总级。这五个级别不是都有提成的,只有经理和老总级才有钱提,而且必须新加进来的人交的钱要在2份以上才能提。经理级能提大约16%,老总级可以提大约27%,比方说新进来的人交了2份的钱也就是7100元,经理级可以提1140元,老总级可以提1950元。这几个级别的外表没什么很明显的区分。不过一般是级别越高穿着的越好,好给级别低的人激励。我不清楚我上面还有没有负责人,我在农行的公共账户是郭某甲给我的,她没告诉我是找谁要的。我不知道我在农行的公共账户的开户人是谁。如果来了新加入的人,都是由经理那个级别的来负责。

加入这个“连锁经营”由经理级别的人来租房子,但是房租的钱由自己本人交。而且这些租的房子一般都是集中在一个片区里。我们没有集中保管手机、身份证,我们这个比较自由,不集中保管。我作为老总级,下面一共有29名下线,主要都是在安徽合肥那边。后来这些下线都拉不来人了,我就有差不多3个月没做了。我在这个“连锁经营”里做了将近2年的时间,大概返了有个三、四十万吧,不过我自己也投了69800元钱进来。开始发展不来人,就自己以自己亲戚的名义投钱,当自己的下线。返的这些钱除了我自己的本钱外,就是日常开销用了。

我来武汉之后没有发展下线,刚到这边不可能发展下线。在合肥做不下去了做,下线拉人过来,别人一听是去合肥那边就知道是在搞传销,根本不愿去,所以做不下去了。10月30日晚上我在维也纳酒店1102房间里在里面开会。郭某甲叫我去的。在房间里和我一起开会的都是第一次见面的人,都是老总级的,只是开始介绍了一遍,我只记得有郭某甲,其他人现在想不起来名字。是一个胡总召集开的会。我们今天开会具体就是讲在武汉这边怎么来发展下线,怎么拉人进来。

38、被告人胡某乙的供述:我是2013年6月2号加入这个组织的,是在南京以找工作的名义加入的。这个传销组织的名称是就叫“连锁经营”。是一个叫胡红兵的人介绍我加入这个组织的。我和胡红兵是堂兄弟的关系,我只知道他是我的上线。这个传销组织没有任何传销产品,也没有公司名称。该组织承诺投入3800元,可以赚到381万。这个传销组织的经营模式是梯形模式,组织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我们传销组织交3800元就可以成为业务员,一份3800元,交65份,也就是发展65个人,就成为经理。我在这个传销组织的级别是业务经理。

2013年6月12日,我通过现金存入对方提供的南京农业银行卡的方式交付的,当时存款的凭证被对方要走了,对方的银行卡号我记不清楚了,我交了钱以后,有人拿合同要我签字,确认钱已付,我就成为了这个传销组织的业务员了。我的下线是我的上线胡红兵负责介绍的,一共发展了三个,然后通过三个下线,他们再发展下线,一共发展65个下线,我就成为了业务经理。业务员发展一个下线可以提成570元,业务员发展3个业务员就可以成为组长,发展10个业务员就可以成为主任,发展65个业务员就可以成为经理,发展600个业务员就可以成为高级业务员。谁发展谁提成,我没有提成。我对传销组织的负责人、讲课人、和组织上课的人情况不清楚。我们自己在百度网上收索“阶梯模式”及相关的资料,自己学习。

2014年10月26日。一共有5人,我、廖某甲、廖某乙、余某、李某丙从郑州坐火车到武昌火车站下车,我们自己打车到汉阳。暂住汉阳区龙阳御园1栋1单元1001室,房子是我通过中介联系的,暂住了几天,还没有和房东签协议,每月租金2300元,三室一厅100平方,我准备租3个月,房租、生活费用大家平摊。

胡红兵和其弟弟胡某甲,都是江西九江市人,这两人都是传销组织成员,胡红兵是我的上线,胡某甲是胡红兵的上线。我发展了一个下线,提成了570元,通过农业银行打入我的农业银行账户。2013年6月12日成为业务员,我发展了3个业务员,3个月以后我成为了组长,发展了10个业务员,4个月以后就成为了主任,发展65个业务员,7个月以后我成为了业务经理。

跟我一起到武汉的另外4个人分别是廖某甲、廖某乙、余某、李某丙。其中廖某甲、廖某乙、余某每人交了3800元成为了业务员。我直接发展了廖某甲,廖某甲发展了他的姐姐廖某乙,廖某乙又发展了余某。我还发展了李某丙,但他没有交钱。我自己和我的下线人员一共买了65份,我就可以达到经理级别,现在我的成绩是90份左右,要达到600份才能做到高级业务员。我目前的收益没统计,本钱还没回来。

我的传销组织兜售的所谓“产品”没有产品,我们销售的是观念,“改变自己”。我的梦想是发财,赚钱。

39、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我是2013年8月在南京加入该传销组织的,是胡红兵介绍我加入的,我当时在江西九江,他说要和我在南京做生意,我就去了南京,到了南京后,他就给我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后,能够怎样赚钱,我到了南京后十天,就购买了三份产品,没有实物,第一份是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后面的是以3300元每份的价格购买,这次共花了10400元,是我和胡红兵一起到南京的一农业银行汇的款,收款人是谁我忘记了,汇款的单据也搞丢了。过了几天,我又买了18份,以每份3300元的价格购买,共计59400元,是在南京的另一个农业银行通过银行卡转账的。

胡红兵是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他是我原来搞油漆装修时的同事,他的弟弟叫胡某甲,胡某甲也是该传销组织的。我共花了69800元购买了21份,是经理级别。我介绍了其他人到该传销组织,有三个,一个是我老婆刘美兰,她现在回家带小孩了,一个是徐水菊,是我原来搞油漆装修的同事,他也回家了,还有一个是我堂姐廖某乙,她今天也被带到派出所了。廖某乙她也花了69800元购买了21份,是经理级别。

2013年8月我到南京加入了该传销组织,待了十多天,然后我们十多个人一起转到郑州。到郑州呆到2014年10月份,我们有五个人转到了武汉,租住在汉阳区龙阳御园1栋2单元1001室,今天被一起带到了派出所。我不清楚该组织的结构。我不知道该组织是如何宣传,讲课。该传销组织是如何分级的我不知道。我介绍人进传销组织是可以获利。我介绍人进来,组织就会往我银行卡里打钱,打多少钱我也不知道。

我们租住的房屋是胡某乙负责租的。生活费大家一起出,谁有时间谁就去买菜,大家一起做饭。我认为这不是传销组织。

40、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我是2014年10月初通过一个朋友周某介绍过来的武汉市,他知道我本身是做财务工作的,叫我来武汉市看看有没有什么项目可以投资,我就来了。月初我到武汉的时候,周某就带我到了汉阳的十里景秀落脚,之后周某带我了解了一下周边的情况,并且介绍我了解一些关于传销的东西。来武汉市之前,我就和周某在网上有过联络,因为网络比较没有效率就直接打电话联系了,电话里面他问了我的一些近况,是做什么工作的,工作忙不忙之类,还问过我有没有投资意向,之后他给我介绍了一种所谓的“虚拟经济”,他说,这个“虚拟经济”就和保险还有股票投资类似,就是通过分级的方式发展业务,达到一个集资的目的,然后就开始谈到关于分红的相关情况,不同的级别分红的多少也不一样,就是奖金分配制度,发展的越多,得到越多。我觉得可行就来了武汉市。

我来到武汉之后的第三天周某就带了两个朋友过来我住的十里景秀喝茶,并且谈了相关的投资的事情。我们谈过了投资项目之后周某就给了我一个账号,让我直接打钱给那个账号。我一共往那个账号上面转了69800元,共计21份,每份3800元。投资的没有项目名称,是属于一种虚拟的投资,周某许诺会向我分红,如果要得到分红,必须要继续发展下线。我发展了下线,我找了我男朋友罗某和一个叫张素蓉的朋友,其中张素蓉也带了两个朋友过来,一个女的叫吴海艳,还有一个男的叫唐东升。罗某买了一份,是我帮他买的,是我找周某要的账号。张素蓉和吴海艳好像也买了,账号是我找周某拿的,钱是她们自己去转的账。唐东升还没有开始接触相关的投资项目,他是刚来的。

我是通过转账方式给钱的,转账的凭证事后我交给周某了,说是要作为凭证,然后也是作为分红的依据,同时给我定了一个业务主任的级别。

平时没有组织听课一类的活动,我来的时间比较短,还没有参加过他们的活动,具体情况我还不清楚。我认识张素蓉,张素蓉她们来武汉市准备做服装生意的,因为我比她们早到,她们就找我一起聊过,并且问到我是在武汉做什么工作的,我就告诉她们我是做投资的,把周某给我介绍的分级和分红的相关情况给她们说了一下,并且把我自己对这个投资的看法也给她们说了一下。之后她们有找我要过投资用的账号,我就从周某那里拿了账号给她们,但是她们有没有参与投资我就不知道了。我现在没有得到任何分红,周某介绍说过,有发展下线的人会在第二个月按照级别和下线数量来分红。张素蓉和吴海艳她们来准备做服装生意的时候就找过落脚的地方,我就让她们也住到了十里景秀。

周某有介绍过人来跟她们谈过,周某还有介绍一个女的过来跟我男朋友罗某介绍投资的相关东西。跟我一起被带到派出所来的有罗某、张素蓉、吴海艳、唐东升。我是给他们申请了电话卡。

41、被告人江某2的供述:我是在硚口区中山大道46号95037部队家属院1栋1603房间内被抓获的,当时我和我女朋友在家睡觉。我女朋友叫汪某,和我是一个地方的人,她以前做导游,现在在艳阳天酒店做文员。当时在我房间搜查扣押了有4部手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三个笔记本,还有一些资料。我觉得这些文件写得好所以保存这些文件,我想研究一下“虚拟经济”方面是怎么个好法,我都看过这些文件,写的都是谈的资本运作方面的。我不知道资本运作是传销行为,我在网上查过资本运作,网上说是不好的东西。

黑色NOTE-BOOK笔记本这个是我的。这个笔记本上都记录的是我平时学习的内容。“产品订购单”这是我在淘宝网上买的,用来创业用的。准备创什么业正在想,还没有想好。写有“李鸣、邵同星、刘志兵、张加南、周冬英、洪练填”的保证书这个是我的。写有“邵同星”的保证书上为什么有我父亲江育新的名字我不知道。这些保证书是写给“老总”和“总管”,为什么在我这里我不知道。邵同星不认识我父亲江育新。赣G×××××黑色奔驰轿车是我的。2013年6月用家里的27万元钱买的。

我与郑某4、刘某甲、张某甲他们没有见过面。我有郑某4的电话。如果他们中有人认识我,那我也不知道。因为我本来就不认识他们。

4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14年10月30日下午我在维也纳酒店开会时被抓获的,开会人有:郑某4,程某,周某,胡某甲,岳某等10人,他其他人的名字叫不出来不是很熟悉。我这次开会是胡某甲发短信叫我去的。我们这次开会的内容是:1、将下面有能力的推荐出来培训刚来的新人由郑某4定夺,2、相互之间交流,3、规章制度的执行等。就是我们被抓的前几天有我、江某2,郑某4,程某,周某,胡某甲,岳某、阳号等7、8个人,在汉口西北三五醇酒店838房,由郑某4向我们介绍阳号是大老板,并介绍江某2是管我们汉阳片区的领导,在饭桌上阳号还对我们说汉阳片区由江某2负责,郑某4负责具体实施老总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协调,由郑某4讲下次开大会的内容,也就是上述开会的内容。

我们10人刚集中在一起以后坐下来聊了一会儿家常,然后每个直总向郑某4上报他团队有能力的名字,有的是写在纸上,有的直接口述给郑某4,我就是口述给郑某4的,我向他口述的是黎某,再是谈到了团队规章制度的问题就被抓获了。

阳号是大老板,统管我们,他们都是体总,江某2是市总,郑某4是市总统管汉阳片区的传销团队,郑某4,程某,岳某和我都是直总,郑某4负责各个直总的协调工作,胡某甲负责管理生活管理20条,简单的说就是管纪律执行情况,每个直总都有分工都有自己的职责,但是我现在记得也不是很清楚了。

我是从2014年3月份从贵阳调到武汉市,郭明霞叫我来的,郭明霞是体总,是我的上线大老板,我到武汉市后就跟我的上线刘凤联系,今年8月份刘凤又调离武汉了,我到汉阳片区后就由直总陈东兵介绍,认识了郑某4,程某等人,陈东兵也是我到汉阳后认识的,我到汉阳的分口就是参加老总之间的例会,负责传达上级的精神、发展新人、管理自己的团队。我直接管理的团队有黎某、莫某及其妻子黎红梅,共3人,我到武汉后没有发展新人。我不记得我到武汉后拿提成办的银行卡号是多少,我通关这张银行卡上取走了提成款五,六万块钱,这是在贵阳发展新人的提成款,是郭明霞从贵阳汇到我卡上的。

我最初进入该传销组织的时候买了21份一共是69800元,就达到主任级了,后来我又发展了3个下线,就升级为经理级别,再由3个下线发展新人,我就升级为现在的直总,就达到了600份。我提成了五六十万,这是贵阳的成绩。因为我的下线都是亲戚和朋友他们没有钱买资格我先给他们垫付,我赚的钱大部分都用在这方面去了,现在没有钱了。

传销的名称是“连锁经营”,没有产品,只有参与者拿钱买资格发展新人后拿提成。我们传销组织的级别构成,是体总--市总--直总--经理--主任--业务员。

43、被告人干某的供述:2012年4月份左右,我在网上用QQ认识一个叫陈凡的云南昆明网友,他说有一个好的项目,有个物流公司让我做个小头目,要我到江苏南京去看一下,这期间我们经常通电话、QQ聊天,持续了半年左右,我就去了南京。去了之后,去南京威利斯小城这个小区看一些他们租赁的房子,当时有三间房,每间房里住四五个人,集中住宿,也不限制人身自由,我一看就觉得不对,但陈凡等人就给我讲课,并说一些国家政策,说这是国家允许的阳光工程,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连锁经营项目,这个连锁经营项目没有实际产品销售,自己可以寻找合作伙伴,简单的说就是发展下线。每个人进来必须先投资3800元购买一份资格,没有产品,这3800元中包含500元服装,购买第二份及以上的只收3300元,必须交满21份的资格钱共计人民币69800元,就可以获取资格发展下线,且只能发展三名下线,随后就按照这个模式通过五级三晋制不断向下发展。到最后,总共可以获得1040万元人民币的收入,我当时就心动了,留在了这个组织。

组织里分五个级别,有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级。五级的条件是购买一到二份资格就是业务员,三到二十份是组长,二十一份到六十四份是主任,六十五到五百九十九份是经理,六百份以上是老总。三晋制就是从主任到老总三种晋升。老总这个级别又有直总、教育总监、自律总监、市场总监、体系总监,体系总监之上我不知道是什么级别。教育总监、自律总监、市场总监由体系总监任命,体系总监要下面老总数量达到11个。体系总监负责一个大的区域,市场总监辅助体系总监的工作,教育总监和自律总监负责一个团队的具体培训、管理制定和规划,而直总负责教育总监和自律总监制定和规划东西的具体执行,具体管理下面的经理、主任。直总只面对教育总监和自律总监,他和市场总监、体系总监等上层领导隔开,是不接触的,也不太清楚上面的人具体是谁,而教育总监、自律总监也仅仅面对市场总监,和体系总监又是隔开的,就这样一层层隔离开来,保证整个团队的单向联系,确保安全。这是说的区域运作的情况,但自己直接下面的三代老总自己还是清楚的,每个人的团队是独立的。

一次性交满21份也就是69800元,于达到21份的一个月后返还19000,就是主任,在主任这一级,自己的第一代下线每人每达到21份就于达到一个月后按人头一次性奖励5000元,第二代下线每人每达到21份就于达到一个月后按人头一次性奖励2400元,第三代奖励1200元。在经理这一级,自己的下一代每一人达到21份,就按人头一次性奖励5200元,在老总这一级,自己的下一代每一人达到21份,就按人头一次性奖励5500元,但当自己的下线几代都达到老总级别时,只能向下拿取到第三代老总。

2012年11月20号左右,我从家里要来现金人民币50800元,这是直接把返还的19000元给扣除出来的,在南京威利斯小城这个小区的出租屋里一次性交到陈凡手里,没有任何收款的证明材料,只是签了一个复印的连锁经营的协议,我在上面签了字,按了手印,表示愿意加入这个连锁经营的组织,不是强迫的。我的上线就是陈凡,我挂靠在他的下面,是他的下线。我现在的级别是市场总监,陈凡是体系总监,他领导我。据我所知,和陈凡一样的还有欧阳号、陈芳、温发明、郭明霞几个体系总监,他们都是江西九江人。我的第一代有汪某、王路、刘梅,这三人都是我直接介绍进这个传销组织的。第二代有李清、李文、陈涛、陈勤,他们七个都是老总级别中的直总层次,我的整个体系下的团队约有35人,他们都是我的下线。

我从2012年11月20日左右进入到现在,直接投入人民币50800,陈凡先后直接给了我现金人民币40万元整,分几次、在什么地方给的,我记不清楚了,每次给钱的时候就我们两人,这样比较安全,我们这个团队一直都是这样做,至于其他的团队是怎么样给钱,我不清楚。我下面的几个老总也都是由陈凡直接给现金,至于在下面是怎么样我不清楚,我也不管这个。因为每个团队有每个团队的情况,我是直接把现金面对面的单独交到陈凡手上,至于其他人我不清楚,我的几个老总交钱的时候我都是叫他们和陈凡联系的,他在我们这个团队里管钱。每个直总自己拿钱出来负责自己下面小团队的日常费用,一个区域内,不同老总间在学习教育等方面相互配合,说积极的话,也就是整个团队怎么好,这个事业有前途,可以赚大钱,但自己人吃喝住行都是各管各的。

我在2013年7月分就达到老总级别,为直总层次,这个不需要谁任命,反正人员份数达到标准了,钱交上去了,你在整个体系内就自动转为相应的级别、层次,在2014年6月份的时候我被陈凡任命我为市场总监。在2013年9月份的时候,西安的体系总监欧阳浩与其他几个体系总监商量后,派郑某4、陈冬兵、张某甲、刘凤、刘某甲、李某甲、祝维纪几个老总到武汉市汉阳区开拓市场,当时就租住在十里景秀小区,陈东兵为教育总监,祝维纪自律总监,阳浩负责汉阳区域为市场总监,当时阳浩还在西安,没有到汉阳,这几个人当中有几个体系的,具体谁在谁的下面我不太清楚。2014年年初,阳浩升为体系总监,到了2014年5、6月份的样子,阳浩从西安到汉阳,但这边一直做得很不好,2014年9月中旬,陈凡就派我和汪某到汉阳,我做汉阳这边的市场总监,但是到了2014年10月份的时候,做得更差,阳浩就向陈凡提出来说这边做不动,人越来越少,于是陈凡、温发明、郭明霞几个人一商量,陈冬兵、刘凤、祝维纪三人被换走,郑某4、张某甲、刘某甲、李某甲、我、汪某留下,又调派其他体系的几个人到汉阳,具体调谁我不知道,整个汉阳这边由欧阳浩亲自负责,另外我知道的就是郑某4为教育总监,其他的不清楚。2014年10月底,欧阳浩到过汉阳。到了2014年10月底,我就感觉不对头了,又有人被抓了,10月31日上午8点钟左右,我就驾驶我的苏A×××××白色本田CRV走G4211高速到无锡我一个做物流生意朋友那里,之所以去那里,因为我父亲一直反对我做这个,我也决觉得做不下去了,准备转向去他那里看看。我在朋友那里待了两天,在网上看到汉阳区这边抓了传销的三十多个人,刚好老婆要生孩子,就回了老家。本来我在家想着这个事情躲不长久的,也是准备投案自首的。

我们在汉阳这边从开始就六十多人,后来走了一些,因为我先前一直在南京,来汉阳这边时间比较短,汉阳这边又不好做,在汉阳这里没什么业绩。我在加入不久就知道是传销,是违法的,我赚的钱都用了。

4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我们这个组织正规叫法是“个人连锁经营平台”,外面的人叫我们“1040”工程。因为我们组织宣传的最终目的可以达到1040万元。在2013年8、9月份,我是顶的我姐夫何世龙的位置,他因为和我表姐曾某离婚了,出海做生意去了,所以把他的这个在组织的位置转给我了。去年8、9月份,他转让给我的时候,我给了2万元。我是2014年6月份来武汉的,我原来是开封分部,是因为上头看中武汉这个市场,今年10月份开始,从贵阳、安徽、南京、郑州陆续调了两三百人过来。我现在是经理级别,职务是自律总管。我直接的下线有3个,现在在武汉的只有曾某,还有一个在开封,一个出去打工去了。

我们向组织购买2份是实习业务员,购买3份到9份是组长级别,10到64份是主任级别,65份到599份是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每份是3800元。我再介绍一个人到我们组织,这个提成是有软件直接算的。发展的下线购买一份,能够提成500元左右。我们购买份额是向一个账号进行缴款,这个缴款的账号由一个快达到老总级别的人掌握,当这个人成为老总后,就会换一个人继续管理,这是账号就会变,这个账号我们都是用的国有四大银行的。我的工资是由我自己办理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将卡号报给我的上级,在每月12号,软件自动算好我的提成后打给我。

我们这个组织不向会员售卖实体物品,我们坚持自愿的原则,自愿购买份额。我们没有开展一些宣讲和讲课的活动,我们不搞这些。这个主讲说的是聚在一起讲组织的制度,相当于组织学习,由不同的人带领大家学习组织的制度,这个主讲一般是经理以下级别的人担任。昨天与我一同带到派出所的有严伟、叶某乙还有张某丁。他们都是我们这个组织的人,严伟的爸爸是我的舅舅,严伟现在在组织内是主任级别,是我这条线,他的上线是他父亲严贵小,严贵小的上线是曾某,曾某的上线是我,叶某乙是我的哥哥,他现在是实习业务员,张某丁是张敏的父亲,张敏的老婆是李某甲,李某甲是负责管理我的,在我们这个团队是老总级别。

严伟在去年4、5月份的时候购买了21份,叶某乙在去年4、5月份购买了2份。从我房间里搜出的5张纸不是我的,上面的内容是我们组织的。这5张纸上的内容是各个职务的工作内容和要求。ZL是自律总管,JT是家庭,NL是能力,JC是经晨。还有专业术语,打P是放风防警察的意思,老经是纪律,老晨是心态,自配是配合自律总管。另外我们一个团队有2个总管,下面有4个家庭窗口,家庭窗口就是一个小组的意思。

我们团队由李某甲负总责,大总管是曾学勤,我和张敏是总管,我是自律总管,张敏是申购总管和能力总管,家庭总管是曾周俊,自配是严贵小,经晨是曾某。

45、被告人郑某4的供述:2014年10月30日下午4点多钟,我们公司做传销的包括我共十名老总在硚口维也纳酒店1102房间内开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天被抓的另外9名老总他们是:张某甲、李某甲、胡某甲、郭某甲、周某、程某、岳某、马某、刘某甲。我们十名老总在酒店房间内是开例会,我们每个月底几个老总都要在一起开个例会,主要就是谈下个月如何去做,如何向新人讲清楚我们生意的好处,好社新人参加进来投资。

我们的生意就是传销,但我们内部叫“连锁经营”,也就是每个新人进来必须先投资3800元购买一份资格,没有产品,获取资格,这3800元中包含500元礼品,购买第二份及以上的只要3300元,获取资格后可以发展三名下线,分三条线向下发展,每发展一个下线并购买一份资格可获得1000元的提成,三条下线的业绩共计达到600份、同时每条下线的业绩达到65份以上就可以升任老总级别。我们没有公司名称,我们内部就叫“连锁经营”。老总级别以下分五个层级,分别是实习业务员、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也叫总管,经理的上级就是老总。新人进来购买一份资格的级别就是实习业务员,发展三名下线并各购买一份以上资格的级别就是业务员,三名下线的三条线向下发展购买的资格份数达到10份以上的级别就是组长,三名下线的三条线向下发展购买的资格份数达到21份以上的级别就是主任,三名下线的三条线向下发展购买的资格份数达到65份以上的级别就是经理,三名下线的三条线向下发展购买的资格份数达到600份以上的级别就是老总。在老总级别上面的还有市总,市总上面的是体总,再上面有没有我就不知道了。

我是老总级别。我是2013年8月份在南京时的业绩就达到600份以上升任老总级别。我是2012年11月在南京被我同学欧阳海军发展进来的,他把我放在他老婆王肖名下,我是王肖的下线,我一次性共计投资69800元购买了21份资格。我购买21份后返给我19000元工资。我投资的这69800元我记得当时在南京是将钱打入柯又斌的银行帐户中,什么银行我记不清楚了,只知道是国有四大银行中的一家。我发展了三名下线,他们分别是我老婆柯某、王俊、张某乙,他们三人每人都购买了21份资格。每人购买的21份资格给我返了6000元工资,三名共返了18000元工资。我们老总级别只能获得三代下线投资购买资格的返利工资,第一代下线购买21份资格给我的返利工资是6000元,二代、三代每购买一份资格给我的返利工资的是500元。我共计拿了50万元左右的返利工资,在南京时返利工资是每个月10号左右打入我的农业银行卡中,这张卡的卡号我记不清楚,卡已在今年7月份我来武汉后销户了,我来武汉后的返利工资是每个月10号左右打入我的农业银行卡中,到武汉后我共拿了20000元返利工资。

我是2014年5月份从南京调到武汉市的,级别没有变化,还是老总级别。今天被抓的张某甲、李某甲、胡某甲、郭某甲、周某、程某、岳某、马某、刘某甲这九个人和我是合作关系,由我牵头,他们都归我管,我归江某2管,但我们的级别都是一样的,都是老总级别。张某甲、刘某甲是去年调来武汉的,我和李某甲是差不多的时间从外地调到武汉的,其他人都是在我后面调来武汉的时间不长。我们10个人在一起合作,需要一个能干点的来牵头,是江某2安排我来牵头的的,主要是协调管理好这个团队,能够让其发展壮大,增加业绩。我具体管的是我从南京带到武汉我原来下线三条线上的9个人,他们分别是我的下线柯某、王俊、张某乙,柯某的下线郑文峰、柯照峰,郑文峰的下线郑某甲、郑某乙,张某乙的下线唐皇、鄢勇云。柯某、柯照峰这两人是老总级别,张某乙,郑文峰、郑某甲这三人是经理级别,王俊、郑某乙,唐皇、鄢勇云这4人是主任级别。

我这个小团队日常张某乙负责管理,这个小团队共租了两套房子,一套是王子等人住的汉阳世纪龙城13栋1单元2404室,这套房子是我弟弟郑文峰租的,是面住几个人我不清楚,另一套是张某乙租的,也是在汉阳世纪龙城,门牌号我不知道,住的人数我也不清楚。我这个小团队日常就是想办法发展下线。就是按照我整理、准备的宣传资料“合传”、“开编”的内容向立人讲解我们的经营理念,让新人觉得有利可图后加入进来。我今天带来开会被扣押的“合传”、“开编”宣传资料,是准备在开会时提供给张某甲、李某甲、胡某甲、郭某甲、周某、程某、岳某、马某、刘某甲这九个老总拿回去用的。

我到武汉市后还没有发展下线。张某甲管理的小团队目前加他一起共五个人,住在世纪龙城附近我刚来武汉时他下面10来个人,后来因没有钱走了几个人,现在只剩下5个人,我只知道有刘某乙、张某丙,其他人的名字我不清楚。李某甲管理的小团队目前加他一起共有10个人左右,住在世纪龙城附近,我只知道有张敏、叶某甲、曾学勤、其他人的名字我不清楚。胡某甲管理的小团队目前加他一起共有20个人左右,住在世纪龙城附近,他的小团队我不是很清楚。郭某甲管理的是马某的团队,他团队的人说是明天到汉阳,详细的我不是很清楚。周某管理的小团队和程某的小团队在一起,目前他们一起共有20多个人,我只知道有候鹏三、刘某丙、李远刚、李小波、刘某丁、伍某,其他人的名字我不清楚,他们住在世纪龙城附近,岳某的人和马某在一起。刘某甲管理的小团队目前加他一起共有6个人,住在世纪龙城附近,我只知道有黎某、莫某、郭某乙、其他人的名字我不清楚。

今天在维也纳酒店1102房的会是我接到江某2的通知后我通知他们来开会的,房间是我用我的身份证订的。今天开会时,程某向我提文了一份他们团队的几个负责职务的名单,内容是总管:候鹏三,自总:刘某丙,自配:李远刚,能力:李小波,经晨:刘某丁,家庭:伍某。李某甲向我提文了一份他们团队的几个负责职务的名单,内容是大总管:曾学勤,自律总管:叶某甲,申购总管:张敏,能力:张敏,家庭:曾周俊,自配:严贵小,经晨:曾某。岳某、马某向我提交了一份他们团队的几个负责职务的名单,内容是大:马理,自:岳得喜,能力:周成金,经晨:林玉观,自配:汪飞飞,家庭:林伟波,申购:马霞。胡某甲向我提文了一份他们团队的几个负责职务的名单,内容是大:黄纪云,自:王淑娟,能力:廖君霞,自配:许胜星,经晨:刘必富。还有马某提交给我的准备从外地调来武汉的15名团队成员身份证复印件,要我办理电话卡用,这15人是马某的下线。

我今天来开会带来了几份“合传”、“开编”宣传资料,之前发过该资料,有的老总没有,是准备发给之前没有的老总带回去对新人宣传用。还带了几份我为团队成员办理电话卡的信息材料,准备发给老总们作为通讯录便于他们联系用。今天我还带了一份规章制度和一个笔记本,我在笔记本上记录了由我拟定今天开会时准备宣布对下面团队成员补充的规章制度,共六条。规章制度和我为团队成员办理电话卡的信息的电子版文档都保存在我的U盘里,U盘已被扣押。另有些扣押的材料应该是凌某之前借住我家时留在我家的。我的直接上级领导是欧阳号,他的级别是体总。我们是直总。老总里面包括直总、市总、体总。

本院认为

我认为连锁经营他就是一种传销行为,参与者大部分人亏本,只有极小部分人赚钱,害的都是参与者的亲戚朋友。

4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我参与的是一个叫“1040阳光工程”的虚拟经济组织。我不清楚这是不是传销,但我觉得还是有一些危害性的,因为我们拉进来的人都是亲戚、朋友、老乡。

我们这个组织一共是分为“五级三晋制”,分别为业务员、经理、老总,再往上的级别我们还是叫老总或老板。每一级到达的条件就是靠购买份子钱,每一份是38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份就算加入这个组织,购买了21份就是业务员,然后就可以发展下线,当你的下线购买满了65份就可以升为经理,购买满了600份就可以升为老总。我现在就是第三级,是老总级。我是今年的2014年4月份到这个老总级别的,当时是我的上级吴志火通知我的,他说我的下线已经购买足了600份,我就可以升到老总这个级别了。

我的上级就是吴志火,当时就是他发展我进这个组织的。我的下级有三个人,分别是我儿子张彪,还有刘某乙、杜子文。我就发展了他们三个人,然后他们又继续向下发展人员。他们都到了经理级别,他们发展的下线人员也都算在我的名下,一共有三十多人。我们的职责主要就是发展下线人员,再就是要负责自己发展的下线人员的吃住问题。

吴志火的上级是陈方,也是我们老乡,他应该是老板这个级别了。这个我们组织的“五级三晋制”是否落实了“出局”制度我不太清楚。我们这一次聚会的人都是刚到武汉不久的,是由胡某甲通知我们的,因为都是刚来不太熟悉,有没有共同的上级我不清楚。聚会的内容就是讨论怎样开展工作,发展下线人员。我们到武汉后还一起吃了三次饭。吃饭是郑某4通知的,吃饭时有胡某甲、江某2,还有一个杨老板,还有一些我也不太认识的人。胡某甲是自律总监,郑某4是教育总监,江某2和那个姓杨的都是老板级别的。我们聚在一起时,江某2和姓杨的就是说要我们好好做事一类的话,他们说的很少。我们平时都是由胡某甲和郑某4负责,聚会都是由他们通知。

因为我们都是老乡发展老乡,所以就大多数都是江西籍人。

返钱的比例我不清楚,他们给我多少我就拿多少,我加入组织后大概返给我了六、七万元钱。这些钱基本上都用完了,都用来给我的下线人员付房租,请他们吃饭和给他们购买生活用品了。

600份份额是老总级别,这个级别没有管理团队,再往上一个级别才有。团队就是一个自律总监,一个教育总监。自律总监是负责通知大家开会的,教育总监就是负责开会是发言安排工作的。600份额对应的200万元资金应该是由老板一级的人来掌握分配的,具体怎样分配我不清楚。我们组织5级以上应该没有分级了。我们组织内部肯定有最高的领导人,但我不知道是谁,没有听别人说过。

47、被告人黎某的第一次供述:我是从我租住地汉阳区十里景秀4栋901室被传唤的。当时和我一起的有吕某、莫某、郭某乙、袁某,他们四人和我一起住在这里,另外还有杨某甲,男,36岁,他不住这里,是刚刚过来玩的。901室是今年4、5月份的时候我租的,房租每月2150元,一季度一付。租金是住的人平均摊。我就是租房的时候来的武汉。我把房租了后,大约过了一个月吕某、莫某、郭某乙一起来了,袁某是10月份才来的。我在武汉跟一个湖南省邵阳县的服装老板打工,具体就是收集最新服装样式,然后给他发回去。其他人他们都是在武汉打工,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第二次供述:我是2014年4、5月份由刘某甲通知我到武汉来的,来了后刘某甲分配给我的工作就是大总管,我们团队一共有5个人,有莫某、吕某、袁红利、郭某乙,我们团队的上级就是刘某甲。我在这个团队里面是大总管,主要负责日常的管理事务,我们这几人都是来武汉后组成的团队,我们在武汉还没有开始发展新人,我是到武汉后,刘某甲要我任大总管才把这几人交给我管理的。我们这个团队是一级管理一级,我是由刘某甲管理,我就管理下面的自律、申购、经晨几个总管,给他们布置工作,布置怎样开展工作。这几个总管也是由我来任命的,但是因为我们在武汉的工作还没有开展起来,所以我们团队里这几个总管现在还没有任命,都是我在管所有的事务。

我不清楚一共来了多少个团队,知道的就有刘某甲、张某甲、郑某4这三个团队。另外我还知道几个到武汉来的总管,他们分别是张某乙、张某丙、叶某甲、刘某乙、莫某原来也任过自律总管,后来因为团队人数减少,所以就没有担任了,这几人都是总管,具体什么总管我也说不清楚。我们总管之间有相互交流,一般都是相互给对方团队新发展的学员讲课,我们讲课一般都是一对一的讲。

团队内有大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配总管、经晨总管和家庭总管。自律总管是负责团队的纪律,落实规章制度;申购总管就是对新加入的人员进行面试、考核;能力总管就是负责按团队中人员的个人能力分配工作的;自配总管就是检查纪律、工作情况的;经晨总管就是负责平常的学习、讲课;家庭总管就是负责平时的吃、打扫卫生等工作的;大总管就是负责管理这些总管,监督这些总管工作的。

我们一个团队购买的份额的钱都是存到了上级给的银行账号里面,钱由谁掌握我不清楚,应该由更高级别的人掌握。

其实来武汉的这些人现在就是一个大的团队,现在还没有完全进行完分配,现在都是相互交叉管理任命的。

48、被告人张某丙的第一次供述:我只知道“1040”工程是一种资金的投入,每个人花3800元买一个份额就可以加入这个工程,但我没有看到有什么实质性的产品。我是去年5月份加入这个工程的,是我的爸爸张某甲介绍我加入的。这个“1040”工程的组织有五个层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我知道买1-3份可以成为业务员,成为组长要买3-9份,成为主任要买10-64份,经理要买65-599份,成为老总就得买600份以上的份额,每个份额是3800元,我们如果发展了下线进入这个组织,下线买的份额或是下线的下线买的份额都可以累加在我们的身上,然后达到上述晋级的标准就可以晋级。

我现在是业务员,我花了3800元钱买了一份,是别人告诉我的一个汇钱的账号,这个账号是谁给我的我忘了,我往这个账号里汇了3800元钱。我没有发展人加入这个工程。

第二次供述:我是2012年2月底接触这个“1040”工程的,在南京的时候,我和我的爸爸听别人的介绍才知道这个“1040”工程,当时我还没有买份额,到了2013年5月份的时候,我在江西的九江,我爸爸给我打电话,他说他在开封,后来我去了那里,我爸爸张某甲在开封接的我,把我送到别人家里去了,当时他也没说什么,就走了,那里住着五个人,我就只记得一个叫刘某乙的女的,我和他们住了有四个多月,当时他们就跟我讲了有关这个“1040”工程的相关规定,如何晋级,如何获取报酬这些知识,刘某乙没有跟我讲过,当时她是经理,现在是我在武汉的团队的负责人,也就是总管。

我在武汉住汉阳区世纪龙城13栋2单元701室,当时住了我、刘某乙、李某乙、李某戊,但是我们的团队有七个人,还有聂文、陈某、李光勇,刘某乙平时就是管理我们的生活,其他的没有什么。

这个组织有一个五级三晋制的方式来计算报酬,这个方式我没有搞懂,我只知道职务越高获取的报酬就越高。我爸爸是老总,他自己跟我说的。我只知道买了21份是69800元,然后可以返利19000元钱,而且直接可以成为主任,买一份不返利。我平时没有拿过报酬。他们有的拿报酬的人就办了一张卡,然后组织上面的人就会按照五级三晋制的方式给他报酬,将报酬打入他的银行卡。我刚开始没有觉得这个组织是违法的,后来我觉得这种做法行不通,所以我后来就想走,我爸爸张某甲就一直劝我继续做下去,我后来到了今年的10月初的时候我就走了。

他们有时带些新人到我们住的地方来,我只是和他们谈一些家常,并不讲这个工程的一些知识。我只知道我的爸爸张某甲是老总,还有李某甲是老总,还有听说郑某4也是老总,他们都是江西人,李某甲在开封的时候我就认识了她,当时她是总管,在武汉的时候我听别人说她是老总,是谁说的我忘记了。郑某4我也是听别人说的。我只知道刘某乙是张某甲的下线,还有杜子文、还有我,这是他跟我说的。我目前是经理级别,李某乙是经理,职位是家庭总管。

49、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2012年下半年左右我在九江那边码头一个运输河沙的公司上班,认识的同事韩宏去年10月份左右就离开了公司,11月份时他就打电话给我,叫我到江苏南京去上班,具体是开车,每个月6000元,后来也是打过我几次电话。直到今年元月中旬左右我才到南京去,但是到了之后发现没有车开,当时韩宏他们有三男两女,我猜想可能是传销,还和韩宏吵了一架,接下来韩宏就做我的思想工作,说他不会害我的,另外其他几个人也都分别和我谈心,都说他们现在在做生意,通过几天的交谈,他们让我觉得和他们在一起有希望、有梦想、能发财,还能改变自己的人生,并且还不用干苦力,同时还不违法。并说每人只投资3800元为一份,当达到21份时就会自动升级为主任,当达到63份时就自动升级为经理,当达到600份的时候就升级为老总(高级业务员)。我到那十天左右时就动心了,就交了3800元的资格费,是韩宏给我的农业银行帐号,他陪我一起去存的,当时的户名我记不清楚了,韩宏就说还差20份就能成为主任,过了两三天时我就回老家筹钱了,在家找家人及朋友借了十万元钱后就又到了南京,到了后就又打了20份的钱76000元到了先前打的帐户,也是韩宏陪我去的,就这样我就成为了主任,并且到了第二个月就返还给我19000元,我就有了寻找合作伙伴的资格,也就是发展下线。

韩宏当时叫我去时他就是主任,他发展一个合作伙伴交满21份的钱也就是共计人民币79800元,就可以一次性再发展人交钱的第二个月就返还人民币1080元钱。同时这个合作伙伴也正式进入组织,可以发展合作伙伴。不过每人最多只能发展3人,不能多于这个数字。

我就是给我的亲戚朋友打电话,先以有工作的名义把他们骗过来,之后再当面以虚拟经济的名义对他们进行洗脑,要他们交钱后加入组织。我跟他们谈话的位置就是韩宏接待我的南京市桥北区一处商品房里面。当时就是靠一对一的交流,任何人来了合作伙伴之后,大家都是互相帮忙洗脑。住宿和购买食物、家庭用品等的钱都是均摊。

我们这个传销组织没有具体产品。我们这个传销组织的名称是“自愿连锁”,这个传销组织起码有四级,我上面有几级不知道,起码有一级我称之为老板,我一级是老总级别,我下面有两级,我称之为经理和业务员。我只知道经理每发展一个合作伙伴交21份的钱就可以都拿到1080元钱,跟我得到的一样,而业务员可以交满21份的钱第二个月就返还19000元。我不知道我们这个传销组织的老板是谁,在我第一次到达韩宏的传销公司时,核心人员主要就是韩宏。

我正式进入这个传销组织后住宿是随便,也没有管我,手机、身份证都是自己保管。我就介绍了三个下线,第一个是我老婆黄欢,我就是说要她过来找我,第二个是我的朋友方攀,我是骗他说工地上需要帮忙要他过来,第三个也是我的朋友叫王飞,我骗他说跟我一起过来搞车。黄欢她当时被我骗过来之后,知道我在搞传销,反对我搞,但是我还是说服了她,在今年2月份帮她交了人民币79800元成为主任,她又发展了一个她的朋友。方攀被我骗来之后,我也是用虚拟经济的名义反复给他洗脑,最后在今年2月份他交了79800元,之后方攀发展了三个人,都是类似的形式,先把人骗过来,再要他们交21份钱。王飞大概今年3月份被我洗脑之后交的人民币79800元,之后他发展了2名下线。他们的钱都是韩宏告诉我的账号,我带他们去存的钱,账号我不记得了。在我发展他们为下线之后组织给我提成了,每人提成1080元钱,钱是有的直接打到我的卡里面,有的给现金。卡号我不记得了。我不知道他们给的这些钱到哪里去了。韩宏没有告诉过我他的上线是谁。

被我骗过来的这几个人没有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或者殴打他人,我们这个组织要求我们不能对合作伙伴打骂,其他规章制度没有。我一共有10几个人的下线。我发展的这些人都是我身边一起搞传销的人跟他们谈心,没有固定的人员。我们平时生活所需的经费都是进入组织的人出钱。下线发展的下线,我只能一次性提成人民币500元,我通过发展下线一共大概得了6万多元钱。

因为南京那边风声紧了,我准备到武汉来继续发展我的传销组织。武汉这边的传销组织有张某甲、郑某4,都是老总级别。张某甲是通过郑某4认识的,郑某4我以前在南京就认识了。我来了武汉一个星期。住在硚口区紫薇花园,房子是现成的,我自己想到武汉来,来之前跟郑某4联系了一下,反正位置是他提供的。在这里还住了有岳某,之后来了郭某甲,马某。

我到武汉来没有发展下线。郑某4没有要我帮忙发展下线。

2014年10月30日我在维也纳酒店开会。有岳某,郑某4,张某甲,周某,李某甲,刘某甲,郭某甲,程某,马某和我在开会。是郑某4打电话要我通知的这些人。除了岳某,郭某甲,马某之外,都是电话联系的。除了郑某4之外,其他人都是我在武汉认识的,我到武汉后跟他们见过面,我们互留了电话。开会第一是互相认识,互相熟悉,互相交流经验,第二是准备有些人的团队到达武汉后,把他们的团队发展成为下线。好像没有人把他们的团队带到了武汉。我们是自己干自己的,就我一个人到武汉的。

50、被告人程某的供述:我知道我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扰乱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不希望这样的危害结果发生。我们传销组织的层级分5级,称谓分别是大老板,下面是老总,再下面是总管,总管下面是经理,经理下面是业务员。我在传销组织是老总级别,我的份额达到600份了,每份3300元人民币,共198万元。

我从2013年5、6月份在贵阳开始当业务员,发展下线,层层发展,累计到今年5、6月份发展到600份。我到老总级别需要人确认,是我的大老板确认的,他的身份我不清楚。

侯鹏三是管业务员的生活、学习、自律,工资发放、反利分配由上面温发明发放。我们平时老总级别聚集是由教总郑某4和自律总监胡某甲负责召集。我来之前,温发明要我联系江某2,并告诉我他是市总,江某2要我联系郑某4。我们各自老板不一样,到武汉后,由一个当地的教总统一指挥。

我管理团队缴纳的198万元这个钱分多次存到多个私人账户,之后反利由大老板统一发到我的账户,我再按自己应发的钱分解该笔款项,逐一发放给个人。抓获我的时候搜出的那张工行卡就是大老板打钱给我的那张工行银行卡。

我不清楚我们传销组织内部是否有最高领导者。

51、被告人曾某的供述:我只知道要想加入这个“1040”工程就得每人起码交3800元买一个份额,当作资金投入,这个工程没有实质性的产品。我是今年的6月份交了69800元买了21份加入这个工程,我是通过“阿兵”介绍加入的这个工程。

我是在这个组织从事主任职务。这个组织我知道的层级有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老总。我是交足了21份的钱直接成为了主任。成为业务员交一份就可以,每份是3800元;成为组长是9份;成为主任就是9-65份;成为经理就是要买65份以上;成为老总就是600份以上。这中间自己可以买份额,自己发展的下线如果买份额可以累加到我的份额上,达到一定数量我就可以晋级。

我的上线是一个叫“阿兵”的男的,好像是安徽人,是我和我的男朋友张开川今年5月份在上海认识的,当时“阿兵”介绍我们加入这个工程,后来我于今年6月份到武汉来,是“阿兵”的朋友“阿梅”来接我的,后来我们就住在汉阳的龙阳雅苑小区里。我后来发展我男朋友张开川成为我的下线,他花了3800元钱买了一份。他还没有发展下线。我花了69800元钱买了21份,返利给我19000元,实际只交了50800元。这个钱是打给了一个指定的帐户,这个帐户是“阿兵”给我的。“阿兵”叫我办了张农业银行卡,是在十里铺附近,卡号我不记得了,返利10800元是打到这个卡上,现在也没钱,成为主任报酬还没有给我。

五级三晋制这是计算报酬的方式,我没搞懂计算方法,我只知道职务越高每个人的报酬就越高。我不清楚这个组织内部最高层级的人是谁。我成为主任后,有时跟新来的加入这个组织的人谈心,是“阿兵”安排新来的人到我家里来,我就跟新来的人谈心,也没有讲关于传销的一些知识。

我来了之后就一直住在汉阳区龙阳雅苑小区5栋501室,是“阿梅”让我住的,中途有一个欧阳丽兰的来住过,后来走了。“阿梅”、“阿兵”也在这里住过,还有一个叫“小青”的女的也在这里住过,后来张开川来了之后,就我们两个住了,房租是谁交的我不清楚。我原来和“阿梅”、“阿兵”他们在一起搞这个“1040”工程,我们都是自己管自己。我们在一起没有专门为研究“1040”工程而聚会。我只听“阿兵”、“阿梅”说过有一个叫郑某4的老总,但是这个人我没有见过。

5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因为我们做的这个“1040”工程涉及到传销,今天我们在武汉市维也纳酒店的1102号房内开会的时候被警察带到派出所的。我是在2013年的3月份加入的,当时是我的一个老乡方明友介绍我加入的,我当时是在北京打工,这个方明友就打电话我要去南京玩,我去后方明友就向我介绍了这个“1040”工程,他说这是虚拟经济,是没有任何实物产品的,“1040”指的就是能够赚到1040万元钱。他要我先交钱,每份是3800元钱,交满21份,就可以成为业务员,成为业务员后就可以再往下发展合作伙伴,你发展的这些合作伙伴也交了份钱后,我就可以拿到提成,交到一定分数的钱后,我还可以向上升职位,职位越高提成的比例越高。刚开始我还是犹豫的,在这个期间,方明友就带了一些老乡、朋友经常找我谈,就都是说这个“1040”工程有发展前途。我当时就认同了,方明友就介绍了一个叫王琳的总管给我,她就给了我一个工商银行的账号给我,我就存了70000元钱到这个账号里面,然后我就成了业务员。方明友是我在北京打工的时候认识的,他现在苏州,我因为和他闹翻了,所以现在没有他的联系方式。

我们这个传销组织一共分几级我也不清楚,我只知道第一级是叫业务员,交了21份钱后就可以成为业务员。往上就是经理,交了70份钱就可以成为经理。然后交到300份钱,就可以成为老总。再往上我就不清楚了。每个级别拿到的提成是不一样的,级别越高提成的比例就越高,但具体的比例是多少我也不太清楚。

我现在是老总。没有人任命,我的下线交的钱够300份额后,我就自动成为老总。老总这个级别就还是主要负责发展下线人员,然后我的下面还有一个总管,他就帮我管理这些下线人员。现在到武汉后还没有下面的主管。我主要是对我的朋友进行宣传,我也是和朋友联系,要他们过来到我这里来玩,等朋友来后,我就开始给他们介绍这个“1040”工程的好处,要他们也参加这个工程,可以赚到钱,再就是讲我的亲身经历,我一般都是一对一的和他们讲。

我在2013年4月份的时候,介绍到了两个人,其中一个叫叶小燕,是我在北京工作时的同事。另一个叫南俊,是我在网上认识的。我都是对他们说,要他们到南京来玩,他们来后我就将他们发展成了下线。当时叶小燕交了50000元钱,南俊交了60000元钱,也都是将钱存到我先前存钱的那个工商银行帐户里面。然后他们也开始发展下线,总共发展了26个人,再算上叶小燕、南俊,我的下线就有28人。但那26个人的基本情况我不清楚。我发展下线后,下线交了钱后,我是从中提成了的。我前后一共提成了5、6万元钱,具体数不记得了。钱都是直接打在我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卡里,钱现在还有5000元钱,还在卡里面,其它的都用了。我们没有胁迫别人,都是自愿的。

我是2014年8月份到武汉来的,是接到上级郑某4的电话,要我到武汉来发展业务。我就一个人来到了武汉,刚来时是住在郑某4的家里,住了十几天后,我就在硚口区的紫微花园租了一间房自己一个人住。今天是郑某4组织我们老总一级的人到维也纳酒店内开会,一共去了十几个人,大多数我都不认识。我只认识郑某4和一个年纪大的叫张某甲的。郑某4的意思是武汉这边环境更好,可以更好的开展业务。今天开会是由郑某4组织的。开会的内容是就是先让大家都相互认识一下,然后商量一下以后怎样开展工作。我们是三点半到的酒店,会还刚开始开,还没有谈到具体的工作和分工,警察就来了。参加开会的人我就认识郑某4和张某甲,其他的都没有见过。但来的这些人都和我一样,是老总级的。

我到武汉还没有开始发展下线。我从南京到武汉没有带我的下线人员。我以前是和方明友联系,现在主要和郑某4联系。

53、被告人莫某的供述:今年6月份是我的老总刘某甲把我调到武汉的来的,我跟黎红梅、黎某、吕某、郭某乙、袁某先后来到武汉。在今年10月30日被抓获的那一天,杨某甲正好他在我们这里玩就被抓了。我老婆来了一个多月就回去了。这样我们团队只剩下5个人,黎某是大总管、我是自律总管、其他人都是业务员。我的总管的管理范围就是按照经营20条,团队的组织纪律。

我今年6月份到武汉的时候,武汉有大概5、6个传销团队,后来都调走了,我只知道剩下包括我这个团队只有4个团队。分别是张某乙、张某丙、叶某甲的团队,其他的团队我都不清楚了。我到武汉后是我的老总刘某甲给他们联系号码方便我与他们联系,张某乙、张某丙、叶某甲,分别是他们团队的自律总管。我们分管的内容相同都是管纪律的,每周我们这几个团队的自律总管都要碰碰面,相互交流一下各自团队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怎么改进,再就是平时我们相互对各个团队的传销人员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其他团队的人违反了经营20条,例如路上吃东西等情况,我就要向他们的自律总监报告这些情况,让这个违反纪律的人改正错误。

我们到武汉后由吕某发展了袁某,再没有发展其他的新人了。我共买了21份,花了69800,就升为主任级别了。黎某也是主任级别。我以前不知道这是什么行为,现在知道这是违法的传销行为,害的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

54、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我是在武汉搞传销的,就是“1040阳光工程”,这个工程是一种纯资金运作,没有产品,是由个人按照规定认购一定的份额来计算的。每个新人到一个地方后,我们会安排人给他介绍这是一个国家工程,只要投资3800元购买一份产品就可以获得这个项目参与资格,第一份3800元里有500元算作精品,从第二份开始就算3300元一份,按照规定交满21份69800元就可以发展3个下线,并获得19000元的返利,之后下线发展的份额都可以累计到我的身上并按照比例返利,但返利标准遵照五级三晋制,也就是说自我开始我只能拿到我四代以内下线的返利。我们返利的公式具体怎么计算我不清楚,新人申购都是将钱转入申购总管的帐户,再由申购总管于当月上交,由上面的老总计算后于下个月逐级返利。申购基本都是给新人帐户号码直接现汇,返利都是老总按照工资单给我们现金。

我们是按照五级三晋制划分层级的,由低到高依次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业务员是缴纳1-2份,组长是缴纳3-9份,主任是缴纳10-64份,经理是缴纳65-599份,上600份就是老总。我交了21份,加我下线总共300份不到,现在是经理级别。自我参加该传销团伙以来,我认识的老总有郑某4、柯某、张某甲、陈东胜和程某。去年我通过郑某4了解到这个工程,当时他在南京。大概5月中旬郑某4介绍我到南京实地了解了这个项目,我于当年6月向其缴纳了2份份额7100元,每份3300元,第一份要缴纳3800元,其中500元算做精品。随后就一直在南京跟随郑某4发展,到去年7-8月份我交满21份份额69800元成为主任,今年4-5月份随郑某4一起到武汉开始做传销至今。郑某4是我的上线。

郑某4发展了有柯某、王俊和我。柯某是郑某4的爱人,她的下线有郑某乙、郑某甲、郑某甲的爱人、柯某的舅舅、柯某的弟弟、郑文峰、龚计国。王俊是郑某4同学,他的下线我不知道。我是郑某4的表弟,我的直接下线是我爸爸和韦结龙。我爸爸的下线是我妈妈和我爸爸的一个同事。韦结龙的下线是他爱人、唐皇和韦结龙的一个同事。韦结龙爱人下线是他哥哥“小龙”、还有“小龙”的一个朋友,唐皇下线可能是鄢勇云,我的下线一共大概有10来人。

我们是一行8人,分别有郑某4、柯某、郑文峰、王俊、郑某甲、欧某、赵某和我于今年4月底到武汉发展,到武汉后我们团队和陈东胜团队合并,郑某4和陈东胜安排占某任大总管、我任自律总管、申购总管是一个叫“王姐”的,至于经晨,家庭之类职务一直在调整。10月份以后占某和“王姐”都离开了,来了很多新人,先后有候鹏山、程某和一个姓岳的主动联系的我,要我帮忙熟悉环境,便于他们在当地租房,应该是郑某4将我的电话提供给这些人的,因为我在这个地方做的最长,环境最熟悉。

目前我还是自律总管,主要负责纪律管理。除去我缴纳的21份返利19000元外我还获利3、4万元。大总管是对团队负全责,自律是管理纪律的,申购是负责资金申购的,家庭是负责卫生等生活环境的,能力是培养下线说话表达能力的,经晨是安排工作时间的,自配是检查纪律执行情况的。

我还和其他团队的总管级人员联系的人有黎某、叶升、王梦琪、叶某甲、张某丙几个人,还听说过莫某、曾学勤、刘某乙、叶某乙等人。张某丙的上线是张某甲,其他我不清楚,组织明文规定不让打听。

我们团队和其他团队有一些合作,比如日常在社会上的行为表现我们是可以互相监督的,给新人上课讲授经营理念时还会和其他团队互相配合。我们这个团队和黎某、叶升、王梦琪、叶某甲、张某丙等团队都合作过。

我们一共租了三间房开展传销活动,分别是汉城花园2栋1401室是经理室,张某丙团队的世纪龙城13栋2单元701室、黎某团队的十里景秀4栋901室、叶某甲团队的龙阳雅苑5栋501室、龙阳雅苑1栋1101室。我皮包内的租房合同就是我刚才说的三间房,这是我们团队租房的合同。我的两张电话卡都是郑某4给我的,是这次组成新团队后为便于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给每个参与人员重新办理的新号。

55、被告人汪某的供述:江某2是我的男朋友,我是去年年底在武汉与他确定的男女朋友关系,我是2012年与他在南京认识的。我在南京已经做到了经理级别,在我快要升到“上总”级别的时候,我下面发展的人想要走,我是去年6月份做到的“上总”,去年10月份在武汉升到了“直总”。是干某去年9月份通知我调到武汉。干某是我的上线,我和江某2、干某老婆三个人是干某的三条腿,我是2012年4月份左右被我同学张凡拉进这个传销行业的,但张凡把我安排在干某的下面。我和张凡、干某三个人是高中同班同学,干某和江某2的关系蛮好。

我一直是“直总”级别,江某2是“市总”级别,干某的老婆应该也是“直总”级别的。江某2他的三条腿一个叫唐建利,好像是“上总”级别,一个姓慈,至少是“上总”级别,他下面发展的很不错,一个是江的亲友,也是“上总”级别。

我的三条腿,一个叫欧阳中良,是张凡的同学,张凡把欧阳中良安排到我下面的,欧阳中良是经理级别的,一个叫李鹏,是我的朋友,我是去年8月份把他发展过来的,也是经理级别的,一个叫叶希娜,也是经理级别的。我总共从中赚到了十几万元钱,我做到如今的级别,至少已经发展了800份,通过我和我的下线,为我们这个传销组织缴纳的金额至少有280万元了。我用的是一个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这个账户在今年3月份左右有7000多元的回扣收益。

我调到武汉之后我在负责管理团队,我在管我下面的8个人及江某2下面的十来个人,总共管理了二十来个人。其中我下面在今年3月份左右来了一个叫夏祥的新人,是李鹏带来的,这个人入了16份左右的钱,我从中赚到了7000多元的回扣,江某2下面来了洪练填夫妻二人及他们的一个朋友共3个新人,洪练填入了21份钱,他老婆和他朋友各入了一份钱。我对团队的日常管理就是有没有发展新人,开家庭会,学习等等。

老总级别的我们每周开一次例会,是“教总”来组织,先是陈东兵当“教总”,后来是郑某4当“教总”,参加例会的都是老总级别以上的,通常有10个人左右。例会内容就是传达上级指示,各个人团队建设发展的情况及出现的问题,交流经验,开会地点一般选在茶社、咖啡厅之类的地点。

其实我早就发现了我们这属于传销行为,害的都是亲戚朋友熟人。没有具体的产品,每个人加入进来都是交钱买资格,上面的人根据人头来赚提成、回扣,我知道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希望能争取到宽大处理。

2014年10月30日在我家中,我本人向警方提供了一些关于传销的纸质资料和笔记本,是我本人的,这些资料确实是有关传销的,是我本人主动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现在我在这些资料上签字确认。

56、被告人刘某丁的供述:我们这五个人加上我表姐周建英都租住在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2单元803室,这个房子是我10月1日左右租的,房租每月2000元,是老总周某给的钱。这5个人归我负责,我就相当于这个家庭的家长。

今年2月份,我小舅周某和我姐姐刘某丙分别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在贵州省贵阳市开了个建材用品店,让我去玩下并看下商机,我去了后,我小舅周某介绍了一个国家阳光扶贫项目给我,就是先让我交钱加入进来,然后由我再带来更多的新人交钱加入,我就可以从中赚钱。我当时觉得这个项目还不错,我就一次交了4万多元钱加入进来了,成为了我姐姐刘某丙的业务员。在贵州做了半年多后,我今年9月底到的武汉,是上级安排我来武汉发展的。

周某是我们这个传销组织的“上总”,刘某丙是经理,我是我姐刘某丙之下的经理,我有两个业务员,一个是杨某乙,另外一个是罗某,我这两个业务员都是主任级别的。我们这个传销组织具体分为五个级别,最低的是实习业务员,再高的就是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也叫上总。我们传销组织的加入费用1份是3800元,具体交几份由新加入者自己来决定,不过一次性交5份钱,也就是19000元,可以直接当组长,一次性交10份钱,也就是38000元,可以直接当主任。每个人最多只能一次性交21份钱。当一个人自己交的钱和其拉来的新人交的钱超过65份并带两个主任就可以当经理,当一个人自己交的钱和其拉来的新人交的钱超过600份并带三个经理就可以当老总。实习业务员除了自己入的外,介绍一个新人入一份3800元钱,这个业务员可以分得570元,如果他介绍的新人入了两份,这个业务员可以分得570元加上760元,共计1330元;组长级别的人,每介绍成功一份,可以分得760元钱;主任级别的人每介绍成功一份,可以分得1140元钱;主任级别的人每介绍成功一份,可以分得1596元钱;老总级别的人每个月拿百分之三的效益分红和每份间接奖380元钱。

我们传销组织先是我们各级人员通过手机、QQ、微信等各种途径联系各自的亲戚朋友或是网友等人,以介绍商机、开店、工作等等各种方式将对方哄到武汉来,然后由我们内部的人员以聊天介绍等方式劝说新人投钱到阳光扶贫项目。新人交钱加入,我们通常是想办法要新人多入几份。新人到了武汉,我们各级人员一起对新人私下进行分析,商量说服新人的方案,对新人安排至少五次课,叫做12345班,有时也会带新人拜访我们的各级人员。

我们传销组织主要是发展新人、开晨会、宣讲管理制度、开家庭会、拜访其他同行。我们一般是提前两天安排好具体活动。

我们传销组织没有任何产品,就是虚构的国家阳光扶贫项目。我是自己入了21份,以及介绍我同学陈勇入了5份、我邻居唐伦入了21份、我准姐夫罗某入了21份,唐伦和罗某都是主任级别的,我于今年6月份左右升为经理。杨某乙是今年10月份成为我下线的,他大概入了11份左右。

我的上级领导是我姐刘某丙,我姐的上级是我小舅周某,我下面都有陈勇、唐伦、罗某、杨某乙等人,他们各自下线我就不记得了。我作为经理安排好住宿、吃喝、活动、学习、授课等。我现在做的传销组织层次结构、营销方式我认为很好,我们就是没有具体产品,但我们也是一种蛮好的销售方式,有经济动力。我作为经理的收益也是按照提成来的,我的收益一般,总共赚到了一万五千元钱。我也在努力设法促进销售,但状况只是一般。我知道传销是违法的活动。我觉得能够锻炼自己、也是一种销售方式。

57、被告人占某的供述:2013年7月在南京经我妹夫陈东胜的介绍,在缴纳2份7100元后加入一个叫“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2013年9月陈东胜的哥哥陈东兵带到武汉市汉阳十里景秀和世纪龙城小区开展传销活动,到2014年10月上旬离开武汉。我从事的是一个纯资金运作的传销,没有产品,只要投资3800元购买一份就可以获取这个项目的参与资格,之后下线发展的份额都可以合计在我身上并按照比例返利提成,返利标准遵照五级三晋制,从我开始能拿到四代以内下层的返利。我不清楚计算方式,我交了21份,加上我老婆和我妹妹及表弟的份额总共65份,现在是经理级别。我的上线是我妹夫陈东胜,陈东胜是老总,他上面的老总还有张效益,欧阳号等。下线有我和我老婆、妹妹和表弟。2013年9月我到汉阳片区,共有5个团队100人左右,到我离开时我们片区开展传销活动的有:陈东兵、郑某4、孔海、邵同煌、黎某、何年易、陈振华、王义、徐讯、王腊花、魏柳青、魏柳琴、魏丰年、彭玉子、郑文峰、张某乙、张敏、曾某等等,郑某4是我们团队的老总。我这个团队成员有郑文峰、张某乙等。王腊花是大总管和申购总管。郑文峰是自律总管。之后张某乙、魏柳青又担任自律总管。团队与团队之间有交流合作,相互监督行为规范,交流发展下线的经验。我承认我被任命了团队大总管,但我没有答应。

58、汉阳“8.18”组织、领导传销案件人员组织结构示意图证实,体总温发明下面有现在汉阳区直总程某及自律总管刘某丙、经晨总管刘某丁、家庭总管伍某;郭明霞下面有现汉阳片区直总周某、刘某甲,刘某甲下面有大总管黎某、自律总管莫某;阳号下面有凌某、现汉阳片区教育总管郑某4、团队前任大总管占某、大总管兼自律总管张某乙和现汉阳片区直总李某甲,自律总管叶某甲、经晨总管曾某;陈凡下面有原汉阳片区市场总监干某和原汉阳片区直总汪某,现汉阳片区直总郭水清、马某及现汉阳片区市场总监江某2、现汉阳片区原自律总管胡某甲、总管胡某乙、能力总管廖某乙;陈芳下面有现汉阳片区直总张某甲、大总管兼申购总管刘某乙、自律总管张某丙、家庭总管李某乙。

59、干某任体系总监示意图证实,干某下面江某2任市场总监,在汉阳片区的团队有教育总监郑某4团队,下面有张某乙、占某、郑某乙、陈某、欧某、郑某甲等;直总张某甲团队,下面有刘某乙、张某丙、李某乙、李某戊等;直总刘某甲团队,下面有黎某、黄飞良、吕守云、郑海燕、杨某甲等;直总李某甲团队,下面有叶某甲、曾某、严某、叶某乙等;自律总监胡某甲团队,下面有胡某乙、廖某乙、廖某甲、李某丙、余某;直总程某、直总周某团队,下面有刘某丙、刘某丁、罗某、任海艳等;直总岳某、郭水青、马某团队共7个团队。

60、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干某等27人前处情况及相关材料证实,被告人干某等27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

61、中国农业银行、平安银行等与传销活动相关的银行卡的开户信息、6月内流水信息及余额信息和开户信息、被告人刘某甲等的银行开户信息、开户行、6月内流水信息及余额等证实,被告人干某等27人及传销相关人员在传销活动中的银行交易情况。

62、传销资料、传销相关人员租房合同等证证实,被告人干某、占某等27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租房情况。

63、被告人干某、占某等27人的银行对账单、交易流水印证了被告人干某、占某等参与传销活动支付的费用及收入相关情况。

64、辨认笔录4份证实,叶某甲指认李某甲、郑某4,严某指认李某甲,刘某丙指认周某,李某戊指认张某甲,上述被辨认人均系传销组织成员。

65、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五里墩街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4年11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凌某带一行李箱到派出所,自称是欧某的男朋友,来所目的是打听欧某的处理情况,被该所民警发现被告人凌某是该传销案件重要涉案人员,对其讯问调查后其即如实进行了供述。

综合上述证据分析:

“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系团伙犯罪组织,加入即购买1至21份的份额,成为股东后,每人至多发展3个直接下线,活动轨迹遍布全国,所在团队在全国范围内活动,组织严密,团队之间配合默契,分工协作,实行五级三晋制,编造7万发展为1040万的发财美梦。其系单线联系下的严密组织,不断地复制新人,欺骗新人,大多利用了同学、亲戚、老乡等人脉资源,多致资金被骗,家庭破裂,社会危害严重。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关于犯罪主体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是指传销活动的发起者、策划者、操纵者以及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也包括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和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作用的人员。被告人刘某丙等对传销活动进行积极协调,团队之间互相交流学习,被告人干某等27名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均达到经理、老总以上级别,下级还有主任、组长和业务员,层级均在三级以上。

2、关于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人数计算问题。本案传销组织组织、领导多个传销团队到武汉汇合,相互整合发展。被告人干某等2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多个传销团队,且多个组织的层级均达三级以上,各个团队发展的人数应当合并计算。被告人刘某丙等只看到自己的发展人数,其间接发展的人数亦应计算进本人的发展人数,且均已达到30人以上。

3、关于是否骗取财物的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国家政策,夸大经营投资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实施传销活动,从参与者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被告人刘某丙等虽然自己掏腰包垫钱替他人购买份额,但具有骗取钱财的目的,其缴纳更多的份额是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被告人刘某丙等虽然自己购买了一部分份额,但并不是所有份额均为自己出钱,其参与传销骗取财物的目的属显而易见。至于骗取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关于被告人自认为参与传销活动不违法的问题。被告人刘某甲、郭某甲、刘某丁、廖某甲、占某等自己认为传销活动不违法,或者说不知道传销活动违法,不知道非法传销被国家明令取缔,所谓不知者不为罪,这是一种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不影响被告人犯罪的成立。

5、关于被告人凌某有无自首情节问题。被告人凌某主观上没有主动投案的故意,其到派出所目的不是为了投案自首,而是为了打探案情,虽然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因缺乏自动投案的证据而不成立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干某、江某2、汪某、郑某4、胡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程某、郭某甲、马某、岳某、周某、凌某、张某乙、黎某、莫某、曾某、叶某甲、刘某乙、张某丙、刘某丙、刘某丁、胡某乙、李某乙、廖某甲、占某等27人以投资理财为由,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和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按自己的层级发生作用,不宜区分主从,按各被告人发展人数及作用予以量刑。被告人干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郑某4、胡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程某、岳某、凌某、张某乙、黎某、莫某、曾某、叶某甲、刘某乙、张某丙、刘某丁、胡某乙、李某乙、廖某甲、占某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均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2、郭某甲、马某、周某均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的辩护人费雪峰辩称被告人胡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辩称被告人胡某甲在传销组织中层级较低,任命为自律总监但未实际履职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刘淑静辩称被告人刘某甲系被骗加入,虽达到老总级别,但其份额大部分是自己出资购买,不是诈骗财物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辩称被告人刘某甲系初犯、偶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黎某的辩护人姜华辩称被告人黎某主动认罪悔罪,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丙的辩护人谢浩辩称被告人刘某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刘某丙无罪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丁的辩护人王静辩称被告人刘某丁系刚毕业的大学生,且任经晨时间很短,请求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乙的辩护人彭荣辩称被告人胡某乙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干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江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汪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郑某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胡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郭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马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岳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凌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张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莫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九、被告人叶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十、被告人刘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张某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刘某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刘某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十四、被告人胡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十五、被告人李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十六、被告人廖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十七、被告人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立进

人民陪审员张晓

人民陪审员沈继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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