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苏0404刑初622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7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苏0404刑初622号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2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1、鲍某某2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1、鲍某某2及辩护人甘新宇、潘泽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1、鲍某某2于2021年5月至7月期间,以徐某某1经营的常州仟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房屋委托出租代理合同,采用支付少量押金、房租或者承诺十日内支付房租金等方式,先后取得本市钟楼区花园新村137幢丙单元401室、武进区湖塘镇花园公寓2幢甲单元501室、新北区绿都万和城22栋乙单元1004室等房屋钥匙。后被告人徐某某1、鲍某某2在互联网上发布上述房屋出租信息,以低于承租价的租金诱骗他人租房,分别与被害人曾某、鲍某某、郭某某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收受租金、押金后失联、逃匿,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共骗取7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0550元,其中鲍某某2分得人民币1732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1、鲍某某2于2021年5月,以常州仟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房东赵红燕签订房屋委托出租代理合同,假意承租本市钟楼区花园新村137幢丙单元401室,后与被害人曾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收取租金及押金为名,骗取曾某人民币8700元,被告人鲍某某2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

2、被告人徐某某1、鲍某某2于2021年6月,采用上述方式,承租本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公寓2幢甲单元501室后转租给被害人鲍某某并签订房屋出租合同,骗取鲍某某人民币共计13400元,被告人鲍某某2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

3、被告人徐某某1、鲍某某2于2021年6月,采用上述方式,承租本市新北区绿都万和城22栋乙单元1004室后转租给被害人郭某某并签订房屋出租合同,骗得郭某某的人民币3600元,被告人鲍某某2分得赃款人民币2100元。

4、被告人徐某某1、鲍某某2于2021年6月至7月期间,采用上述方式,承租本市钟楼区机械新村84幢乙单元302室后转租给被害人赵某、刘某、付某某并签订房屋出租合同,骗得赵某、刘某、付某某的人民币共计5850元,被告人鲍某某2分得赃款人民币3425元。

5、被告人徐某某1、鲍某某2于2021年7月,采用上述方式,承租本市天宁区泰和之春19幢乙单元2502室后转租给被害人周某某,骗得周某某的人民币9000元,鲍某某2分得赃款人民币4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1、鲍某某2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徐某某1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1、鲍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1、鲍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1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1、鲍某某2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鲍某某2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徐某某1、鲍某某2的供述,被害人曾某、鲍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王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委托出租代理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电子数据,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徐某某1、鲍某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某1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犯罪数额较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被告人徐某某1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徐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徐某某1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某某1处扣押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部、OPPO手机1部,从被告人鲍某某2处扣押作案工具iphone12手机1部。

审理中,被告人徐某某1主动向本院预缴了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1、鲍某某2构成合同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3、4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1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1、鲍某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二、被告人鲍某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上列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iphone12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施阳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成诚

书 记 员 李林翼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