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鲁0102刑初316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7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鲁0102刑初316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二部刑诉〔2021〕Z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根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美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贺广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一在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6号雁翔苑X号楼楼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某小区房屋出售给被害人陈某一,合同约定总价款65.6万元,签订合同时由被害人陈某一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5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收到首付款后需积极配合被害人陈某一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被害人陈某一名下时,由被害人陈某一支付剩余房款。合同签订后,被害人陈某一向李某某交付50万元,并于2014年10月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合同签订后至2016年8月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急需用钱等理由,要求陈某一提前支付了余款99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收到房款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妻子刘某一离婚。后因刘某一多次要求被告人李某某归还其婚前帮助李某某偿还的个人债务,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已卖给陈某一的上述房产出售给刘某一,并出具了收到房款70万元的收据,刘某一免除被告人李某某70万元的债务。2015年2月26日,刘某一将上述房产出售给吴某贵,吴某贵于2015年12月23日向刘某一付清购房款72万元。2016年3月19日,吴某贵以73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再次出售给洪某民。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让其朋友顾某峰顶名租赁陈某一所购的房屋,李某某在支付了半年房租1.2595万元后,不再继续付款。2016年底,被害人陈某一发现上述房产被出售给洪某民后,联系被告人处理有关事宜,被告人李某某遂更换联系方式失去联系。

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共骗取被害人陈某一58.640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一90万元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以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陈某一的陈述,证人顾某峰、刘某一、洪某民、吴某贵的证言,李某某和陈某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某与刘某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一和吴某贵签订的买卖合同、吴某贵与洪某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陈某一与顾某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拆迁协议及购买协议、收到条、借条、银行业务存款回单及交易明细、承诺书、刑事谅解书、收到条、离婚协议书、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社会危险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上述处罚的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的37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永革

人民陪审员  刘崇法

人民陪审员  田相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凯欣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