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甘1202刑初284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6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甘1202刑初284号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2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秦某与朋友李x签订名下龙吟水郡28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出售合同并收取6万元定金,后秦某毁约,将定金转为借款,后秦某陆续向李x借款84万元,2018年9月18日,李x与秦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用于担保借款。2018年11月,秦某在网上及房屋中介发布出售该房屋的信息,赵x武看房后与秦某协商一致,2018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价115万,赵x武当日支付房款40万元。同日,看到售房信息的王x峰与秦某联系也随后到现场进行了看房,2018年11月17日,秦某再次与王x峰签订转让合同,交易价款111万元,王x峰陆续向其转账44万元。2019年11月,李x以秦某借款未还为由向武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进行了财产保全,2018年11月28日武都区人民法院向秦某送达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同年12月1日,秦某以尽快搬房为诱,骗取赵x武转款10万元。2019年4月该房屋被武都区人民法院裁定抵于李x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x峰发现该房屋已有他人居住,遂进行了报案。赵x武得知后,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武都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秦某向赵x武归还了13万,并就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秦某将收到的李x、赵x武、王x峰的款项均用于网络赌博。

2021年7月22日,秦某的亲友主动全额退赔了王x峰被骗款项,王x峰对秦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光盘、谅解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以武检量建(2021)11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结合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意见:1、被告人秦某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不构成合同诈骗;2、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3、被告人已经对王x峰全额退赔44万元,并取得谅解;4、被告人秦某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秦某与朋友李x签订名下龙吟水郡28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出售合同并收取6万元定金,后秦某毁约,将定金转为借款,后秦某陆续向李x借款84万元,2018年9月18日,李x与秦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用于担保借款。2018年11月,秦某在网上及房屋中介发布出售该房屋的信息,赵x武看房后与秦某协商一致,2018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价115万,赵x武当日支付房款40万元。同日,看到售房信息的王x峰与秦某联系也随后到现场进行了看房,2018年11月17日,秦某再次与王x峰签订转让合同,交易价款111万元,王x峰陆续向其转账44万元。2019年11月,李x以秦某借款未还为由向武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进行了财产保全,2018年11月28日武都区人民法院向秦某送达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同年12月1日,秦某以尽快搬房为诱,骗取赵x武转款10万元。2019年4月该房屋被武都区人民法院裁定抵于李x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x峰发现该房屋已有他人居住,遂进行了报案。赵x武得知后,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武都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秦某向赵x武归还了13万,并就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秦某将收到的李x、赵x武、王x峰的款项均用于网络赌博。

2021年7月22日,秦某的亲友主动全额退赔了王x峰被骗款项,王x峰对秦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辨认笔录、购房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武都区法院保全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人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被告人秦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赔全部款项,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明  忠

人民陪审员     王彩霞

人民陪审员      吴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飞

书 记 员     张高宝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