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鲁1302刑初157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6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盗窃诈骗    

案号    (2021)鲁1302刑初1573号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二部刑诉[2021]Z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攀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自2017年至2021年间,虚构帮助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还建房、协调办事等事实,骗取李某1、刘某1等人财物共计846855余元;虚构发包工程等事实,骗取李某2、葛某等人财物共计94178余元;在兰山区窃取他人藏品纸币及现金价值共计14625元。除窃取的纸币被追回外,余款全部被其挥霍。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一、诈骗罪

1、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李某1购买临沂市兰山区还建房为由,骗取对方人民币140000元。

2、2018年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秦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对方转账、购物卡及香烟,共计13170元。

3、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刘某1协调拆迁补偿款为由,骗取对方现金及转账共计260000余元。

4、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王某1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对方人民币23000元。

5、2019年夏天,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王某2购买临沂市兰山区还建房为由,骗取对方人民币8000余元。

6、2020年7月底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魏某、段某、王某3购买临沂市兰山区还建房为由,骗取三人财物共计60000余元。

7、2020年7月底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苏某之子办理转学为由,骗取其现金及转账共计33580元。

8、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付某孩子转学到沂水一中为由,骗取对方微信转账共计37760元。

9、202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何某购买临沂市兰山区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对方财物合计37120元。

10、202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购买临沂市兰山区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刘某2、解某、孙某、李某3等人转账共计85877元。

11、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为王某4介绍保洁项目为名,骗取其现金30000元。又以帮助对方购买临沂市兰山区经济适用房等名义,骗取其36500元。

12、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贾某购买临沂市兰山区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对方转账20000元。

13、2021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魏某购买临沂市兰山区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魏某转账共计44184元。

14、2021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杨某购买临沂市兰山区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对方现金及转账共计16424元。

15、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李某4丈夫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对方转账1240元。

二、合同诈骗罪

1、2020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将兰山区白沙埠镇管道工程承包给李某2的事实,骗取对方转账、烟酒等财物价值共计65178元。

2、2021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承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的还建房工程及罗庄区的山东某某模具产业园工程的事实,使用伪造的印章,以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葛某、孙某签订协议,约定将两处项目部分工程发包给对方,骗取22000元钱。后经葛某等人多次催要,被告人王某某向其合伙人退还10000元钱。

3、2021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承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的还建房工程及罗庄区的山东某某模具产业园工程的事实,使用伪造的印章,以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孟某签订协议,承诺将两处项目部分工程发包给对方,骗取17000元钱。

三、盗窃罪

1、2019年7月22日7时1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古玩集市内,趁摊主赵某不备之机,窃取摊位上一个透明塑料盒,内有1990年版五十元面值人民币63张,价值11025元。被告人王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被盗人民币已追回。

2、2021年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晨兴汽修店门前,趁店主闫某洗车之机,窃取对方放在白色本田轿车内的现金36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李某1、刘某1等人的陈述,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相关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犯合同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基本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第一起盗窃罪系未遂,涉案赃物已经全部退还,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7年至2021年间,虚构帮助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还建房、协调办事等事实,骗取李某1、刘某1等人财物共计843175余元;虚构发包工程等事实,骗取李某2、葛某等人财物共计94178元;在兰山区窃取他人藏品纸币及现金价值共计14625元。除窃取的纸币被追回外,余款全部被其挥霍。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一、诈骗事实

1、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李某1购买临沂市兰山区还建房为由,骗取对方人民币140000元。

2、2018年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秦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对方转账、购物卡及香烟等共计价值13170元。

3、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刘某1协调拆迁补偿款为由,骗取对方现金及转账共计260000余元。

4、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王某1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对方人民币23000元。

5、2019年夏天,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王某2购买临沂市兰山区还建房为由,骗取对方人民币8000余元。

6、2020年7月底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魏某、段某、王某3购买临沂市兰山区还建房为由,骗取三人财物共计60000余元。

7、2020年7月底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苏某之子办理转学为由,骗取其现金及转账共计33580元。

8、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付某孩子转学到沂水一中为由,骗取对方微信转账共计37760元。

9、202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何某购买临沂市兰山区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对方财物合计37120元。

10、202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购买临沂市兰山区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刘某2、解某、孙某、李某3等人转账共计82197元。

11、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为王某4介绍保洁项目为名,骗取其现金30000元。又以帮助对方购买临沂市兰山区经济适用房等名义,骗取其36500元。

12、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贾某购买临沂市兰山区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对方转账20000元。

13、2021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魏某购买临沂市兰山区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魏某转账共计44184元。

14、2021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杨某购买临沂市兰山区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对方现金及转账共计16424元。

15、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李某4丈夫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对方转账1240元。

二、合同诈骗事实

1、2020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将兰山区白沙埠镇管道工程承包给李某2的事实,骗取对方转账、烟酒等财物价值共计65178元。

2、2021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承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的还建房工程及罗庄区的山东某某模具产业园工程的事实,使用伪造的印章,以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葛某、孙某签订协议,约定将两处项目部分工程发包给对方,骗取二人钱款22000元。后经葛某等人多次催要,被告人王某某退还10000元。

3、2021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承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的还建房工程及罗庄区的山东某某模具产业园工程的事实,使用伪造的印章,以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孟某签订协议,承诺将两处项目部分工程发包给对方,骗取孟某钱款17000元。

三、盗窃事实

1、2019年7月22日7时1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古玩集市内,趁赵某不备之机,窃取其摊位上透明塑料盒一个,内有1990年版五十元面值人民币63张,价值11025元。被告人王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被盗财物已追回。

2、2021年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晨兴汽修店门前,趁店主闫某洗车之机,窃取其放在白色本田轿车内的现金3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秦某、李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2、邵某、魏某等人的证言,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罪的罪名成立。

关于王某某的诈骗数额。王某某以帮助购买临沂市兰山区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刘某2、解某等多人钱款,公诉人关于骗取刘某2与孙某、刘某2与解某钱款的指控分别存在1320元和5000元的数额交叉,经核算,王某某骗取上述多人钱款应为82197元,诈骗数额总额应为813175余元,本院对此予以调整。

辩护人关于盗窃罪第一起系未遂的辩护意见。经审查,王某某盗窃财物离开现场后被发现,所窃取财物已经在其掌握控制之下,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未遂的犯罪构成,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王某某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已羁押的15日,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已羁押的9日,即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33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分别退赔被害人(李某1140000元、秦某13170元、刘某1260000元、王某123000元、王某28000元,魏某、段某、王某3三人60000元,苏某33580元、付某37760元、何某37120元,刘某2、解某、孙某、李某3四人82197元,王某466500元、贾某20000元、魏某44184元、杨某16424元、李某41240元、李某265178元、葛某12000元、孟某17000元、闫某3600元);

三、扣押的伪造印章一枚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仇继楠

人民陪审员  褚风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窦呈呈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