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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29刑初218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4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冀0229刑初218号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2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XXXX罪,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绍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邢某、陈某、张某1,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原系旺旺集团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旺公司”)派驻玉田的业务员,与玉田县各经营食品批发零售的商户有多年的业务往来。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从大旺公司离职。后被告人朱某某谎称大旺公司搞优惠活动,预存货款可以返陈列费、有赠品优惠,引诱各商户多次交付预付款,将钱款用于在澳门赌博活动,并逃匿。经查,被告人朱某某骗取玉田县彩亭桥镇河东村利宇商店邢某订货款人民币208345元,骗取玉田县林南仓镇五村玉英商店张某1订货款人民币190550元,骗取玉田县玉田镇小陈府村大清超市黄某订货款人民币181215元,骗取玉田县林头屯乡玉高超市陈某订货款人民币102520元。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郭某、尹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邢某、张某1、陈某、黄某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微信记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X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原系旺旺集团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旺公司”)派驻玉田的业务员,与玉田县各经营食品批发零售的商户有多年的业务往来。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从大旺公司离职。后被告人朱某某谎称大旺公司搞优惠活动,预存货款可以返陈列费、有赠品优惠,引诱各商户多次交付预付款,将钱款用于在澳门赌博活动,并逃匿。经查,被告人朱某某骗取玉田县彩亭桥镇河东村利宇商店邢某订货款人民币208345元,骗取玉田县林南仓镇五村玉英商店张某1订货款人民币190410元,骗取玉田县玉田镇小陈府村大清超市黄某订货款人民币181215元,骗取玉田县林头屯乡玉高超市陈某订货款人民币102520元。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刑某、陈某、张某1、黄某陈述笔录;证人郭某、朱某1、朱某2、高某1、豆某某、兰某、沈某、尹某、万某、高某2、张某2、齐某证言笔录;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账单、微信截图、转账记录、欠货明细、进货单、收条;关于朱某某悔罪、认罪的说明书;证明信;尹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朱某某离职申请单、工资表;情况说明;郭某、朱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朱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齐某平安银行唐山分行信用卡交易流水;朱某某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阮某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唐山分行交易明细;阮某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XXXX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三)项、(四)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3日起至2028年7月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82490元依法予以追缴,其中返还被害人邢某人民币208345元、张某1人民币190410元、黄某订人民币181215元、陈某订货款人民币102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 静

人民陪审员  姜婷婷

人民陪审员  赵玲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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