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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02刑初1247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4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浙0702刑初1247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刑诉(2021)20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笑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伙同倪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浙江省金华市中国农业银行三江支行,通过利用购买房产的方式打包身份,伪造相关工作单位、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方式骗取中国农业银行装修信用贷款人民币22.06万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期间,金华市雅轩装饰有限公司基于相关材料被骗为该笔装修信用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贷款下来后,金华市雅轩装饰有限公司以手续费的名义拿走2.06万元,其他全部交给倪某,张某从倪某处非法获利2万元。倪某归还本息等共计约2.04万元后,将房产过户他人对银行贷款不再归还,由于张某无法归还银行贷款,金华市雅轩装饰有限公司垫资归还本息共计约22.7038万元。金华市雅轩装饰有限公司实际损失20.6438万元。

2021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有证人倪某、陈某、叶某、陶某等人证言、银行流水、个人征信报告、贷款资料、担保合同、银行卡还款明细、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张某系初犯,系坦白,系从犯,自愿认罚认罚,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薛焕梅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褚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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