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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721刑初70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5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闽0721刑初70号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刑诉(20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胡志辉、邱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6月,张庆生(另案处理)向顺昌建西生态茶果场(下称“建西茶果场”)、顺昌富溪武夷生态茶果场(下称“富溪茶果场”)的经营者被告人雷某先后借款共计2.5万元,并约定当年由建西茶果场向山海办申请山海资金,待资金到账后,用于抵偿借款。之后,张庆生利用担任协作办副主任,负责山海协作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1月4日审核、拨付山海资金3万元至建西茶果场,其中2.5万元用于归还借款。

2011年6月,张庆生向被告人雷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当年由雷某实际经营的旺发生态竹木茶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旺发合作社”)向山海办申请山海资金,待资金到账后用于抵偿借款。之后,张庆生利用担任协作办副主任、经贸委调研员,负责和分管山海协作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11月9日审核、拨付山海资金2万元至富溪茶果场,用于归还借款。

2015年,张庆生让被告人雷某谎称富溪茶果场遭受灾损向山海办申请建设资金,待资金到账后二人私分。同年,张庆生利用担任经信委调研员,分管山海协作工作的职务便利,审核、拨付建设资金20万元至富溪茶果场,其中雷某分得5万元。

2016年,张庆生让被告人雷某以富溪茶果场厂房扩建需要补助为名,向山海办申请建设资金,待资金到账后二人私分。2016年,张庆生利用担任经贸委调研员分管山海协作工作的职务便利,审核、拨付建设资金5万元至富溪茶果场,其中雷某分得2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雷某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私分公共财物共计30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雷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减轻处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上的一致。2021年4月21日,被告人雷某主动到顺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于同日退出全部违法所得7.5万元,暂由顺昌县监察委员会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庆生的供述,书证被告人雷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张庆生的个人情况及履历、中共南平地委组织部关于张庆生同志任免职的通知等材料、南平市经济协作办公室职能说明、南平市协作办领导分工说明、被告人雷某相关企业情况、雷某申报山海资金相关材料及山海办下拨资金情况,转款凭证、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雷某的供述,顺昌县监察委员会的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私分公共财物共计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顺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雷某作出适宜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的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雷某退出的涉案赃款人民币75,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一峰

审 判 员  王德华

人民陪审员  樊建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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