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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3刑初27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18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3刑初271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李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祭未楠通过网络直播认识,黄某以在直播平台上给祭未楠打赏、向祭未楠借取小额钱款及时归还的方式骗取祭未楠信任,后编造银行卡丢失、被冻结,自己钱款已全部投资到工程需请客消费,与他人打架需赔偿对方,因朋友违法被抓需托人找关系,上山找其干爹“老头”要钱需路费等虚假理由,以及在微信中以冒充的其干爹“老头”身份,编造能够帮助黄某偿还借款但需要下山路费、开设网络赌场需运营费等虚假理由,多次骗取祭未楠钱款。祭未楠在天津市北辰区××街××号楼××号住处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多次向黄某转账,钱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3.701万元。黄某将骗取的前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2019年11月21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诈骗金额为五万余元,被害人支付宝向其转账的款项中部分是借款,另有十万左右是其让被害人代为收取的款项。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部分金额是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2、部分款项系被害人代被告人收取款项;3、被告人如实供述,系坦白,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祭未楠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相识。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黄某向被害人祭未楠借款9000元,并于当日将上述款项偿还给祭未楠。后自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8月28日间,被告人黄某先后多次编造银行卡丢失、被冻结,自己钱款全部投资到工程需请客消费,与他人打架需赔偿对方,因朋友违法被抓需托人找关系等虚假理由,骗取祭未楠钱款。祭未楠在其住处通过其微信向黄某微信账户转账8.88万元,通过其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向黄某名下支付宝账户(尾号6543)转账31.4726万元,其中包括其通过支付宝代黄某收取的款项0.3万元。黄某在收到上述钱款后随即用于网络赌博等予以挥霍、消费。黄某在微信中编造“老头”能够帮助其偿还被害人借款但需要下山路费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向其提供的所谓“老头”支付宝账户昵称“鱼缸里的鱼”及“樯少爷”转账0.7万元,随即上述款项转入黄某账户内。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8月28日间,被告人黄某通过其名下支付宝账户向祭未楠使用的支付宝账户转账2.5605万元,通过微信向祭未楠转账0.4948万元。本案刑事案件立案后,自2019年9月2日至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通过微信偿还祭未楠款项1.21万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黄某持有的苹果手机一部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祭未楠报警成案,被告人黄某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成年。

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某前科情况。

4、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对被告人黄某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花园房屋搜查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某持有的银行卡三张、手机一部。

6、电子证据检验报告、数据光盘,证实对被告人手机及被害人手机数据恢复情况,被告人手机微信登录信息显示该手机登录的微信账号有:浪子回头(Langzihuitou888L)、胖起来(×××25)、大傻子(×××uy)。

7、被害人祭未楠陈述,证实2018年10月开始在北辰区的租住房内直播。2019年3月认识一位男粉丝。3月7日他提出微信限额找我借钱,我通过支付宝、微信共转9000元,当日他微信转我9000元。这时知道对方叫黄某。3月8日,他说银行卡挂失找我借钱,我用微信、支付宝给他转账,之后以银行卡挂失需要请客吃饭办事找我借钱。截止2019年3月31日,微信一共转72600元,支付宝共转128986元,对方还14800元。2019年4月,他说把钱投资了工程,找人借钱还我,但借钱需要请客吃饭,又说和人打架解决打架的事情,找我要钱。2019年4月,我通过支付宝给对方93767元,微信转账293元。2019年5月,他还是找我要钱结账饭费,和别人打架解决事情,陆续找我要了很多钱。他给我推荐网上贷款公司,说如果我不借给他钱,他不能找人办事借钱还我,工程赔了也没钱给我,我又找网上贷款公司借款给他。2019年5月,我通过支付宝给他转74803元。2019年6月至8月一共给他11759元。我微信名称向暖,支付宝账号187××××2136,另一个151××××1834。对方微信名称阿离,账号×××25,另一个叫胖不起来。对方支付宝账号×××43,名称胖不起来。5月时,他说工程没完事,在找他老板,他管这个老板叫老头。我加了这个老板微信,黄某说老板是干赌博的,能把欠我的钱还我。我和这个老板联系,让他替黄某还我钱,这个老板两天就换一个微信号,他说得让黄某去山上找他取钱。黄某和我说需要路费,从我这借钱,又说和司机上山没联系上老板,下山后和司机打起来得赔司机钱,又从我这借钱。后来我和老板联系,老板说自己下山,让我先把司机钱垫上,一趟5000元。我又借路费给老板,每次都是这个老板给我一个二维码,我扫码支付。后来黄某说有朋友在派出所需要救他,又要回去路费,从我这借钱,后来说把这个朋友打了要私了,从我这拿钱。7月份,老板联系我说出国躲一躲,需要我出路费,跟我借走3000元。8月27日黄某说吃饭没钱让我买单,我又出钱了。他的微信号×××25绑定过我的银行卡,时间是2019年7月左右,绑定了大概一个月。我还把我身份信息申请的银行卡、电话卡各一张给他寄过去。我给他办的银行卡是光大银行,尾号3337,手机号182××××4836。我帮他申请了Langzihuitou888L的微信号,是6月申请的,用我的身份以及给他办的手机182××××4836申请的。他每次都是以要还我钱为诱饵,从我这里骗更多的钱。黄某微信号据我所知有三个。2019年4月中旬,朋友知道我借出很多钱给黄某,告诉我可能是遇到骗子了,我跟他要了欠条,他给我邮寄了一张欠条,但还款日期是2019年4月31日,我收到后发现没有4月31日,这张欠条没有用,我就把欠条扔垃圾桶里了。当时写的欠我十五万六千元。老头是黄某让我加他的,说这个老头能帮他还钱。这个老头也是以还钱为诱饵,说他是干赌博的,差钱需要运营,从我这骗取了7万。借钱给老头时,黄某也劝我让我借钱给他,说老头有钱,能把黄某欠我的钱还我。我用支付宝收款码的方式帮他收过钱,2019年5月24日收款5000元,2019年7月14日收款3527元,2019年7月14日收款2000元,2019年7月13日收款3000元。2019年5月至8月共向老头转账72704元,收款人昵称有“鱼缸里的鱼”、“百年糊涂”、“天天酷跑”、“国际1+1”、“馨@馨”、“陈城”、“李某2”、“王小燕”、“樯少爷”、“*小兰”、张锦辉、“*金”,都是支付宝转账。

辨认笔录,证实祭未楠辨认出黄某。

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祭未楠与被告人黄某间微信聊天内容。

9、祭未楠微信交易明细单、微信转账截图,证实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祭未楠通过微信共向黄某转账8.88万元,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黄某通过微信共向祭未楠转账1.7048万元。

10、祭未楠提供支付宝交易明细截图,证实其与黄某间支付宝转账明细。

1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数据光盘,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支付宝账号×××43、×××@qq.com、182××××4836、187××××2136、151××××1834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交易记录。

12、祭未楠提供的支付宝交易明细单、电信诈骗协作平台中祭未楠支付宝交易明细、被告人黄某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8月28日间祭未楠通过支付宝向黄某名下支付宝账户转账共31.4726万元,上述转账款项中包括祭未楠于2019年7月13日代黄某收取的款项0.3万元。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8月28日间,被告人黄某通过其支付宝向祭未楠使用的支付宝账户转账2.5605万元。

13、祭未楠支付宝转账截图,证实被害人祭未楠陆续向黄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昵称为“鱼缸里的鱼”、“樯少爷”、“百年糊涂”、“天天酷跑”、“国际1+1”、“馨@馨”、“陈城”、“李某2”、“王小燕”、“*小兰”及张锦辉等转账情况。

14、农行账户(尾号4272)明细及农行账户(尾号1373),证实农行账户(尾号1373)账户姓名为祭未楠,手机号182××××4836,通讯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另证实祭未楠名下农行账户(尾号4272)流水情况。

15、被告人黄某名下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银行账户流水情况。

16、光大银行账户(尾号3337)明细,证实在被告人黄某处搜查到的祭未楠名下光大银行账户(尾号3337)账户流水情况。

17、调取证据通知书、光大银行账户(尾号3483)明细,证实李某1名下光大银行账户流水情况。

18、情况说明、光盘,证实祭未楠提供“老头”微信昵称为“解脱”,无法查询该账号信息,其提供“老头”微信“151××××0414”,经查询该账户处于无效或注销状态,该手机号无注册信息及通话记录;黄某于案发时间向多个账号大额转账,向黄宽胤转账五万余元,民警拨打电话,对方称不认识黄某,收款户名温某电话已为空号,收款户名吴伟明号码已为空号,收款户名吴晓进两个号码中一个为空号,另一个长期不在服务区,收款户名吴晓君,拨打电话后对方称不认识黄某,民警电话联系李某1,其称系黄某要求其帮助黄某向他人还账,黄某向其转账,后其通过扫码方式将钱转入黄某指定账号内,其称不认识祭未楠,6月收到转账系黄某要求其代为收款,收到2000元转账后转给黄某;民警多次联系陈城,其拒绝接听电话,无法查找其本人核实情况;无法找到张锦辉本人,无法核实情况;民警将黄某抓获,在其身上发现其使用手机一部,型号为苹果6S;祭未楠称其于2019年7月18日及8月16日向李新转账6000元,系其与朋友李新债务往来。

19、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某与刘晓丽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后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03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

20、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证实(2018)浙0103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晓丽申请执行。执行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截至2019年10月9日,被执行人未履行任何给付义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1、证人徐某证言,证实认识黄某,认识他这些年期间,黄某一直没有正式工作。据我所知,他没有干过工程。我们会经常一起吃饭,有时去KTV娱乐。吃饭每次消费二三百,去KTV每次消费两三千。有时我请他,有时他请我。这一年我、黄某和“石头”一共聚了二三十次。这一年黄某请我和“石头”一共消费三四万块。黄某曾经吸过毒,一直比较好赌。

22、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别人叫我“石头”,认识黄某。黄某没有干过工程。2019年8、9月黄某找到我,他说他办不了银行卡,让我用我身份证开一张银行卡方便他使用,我就给他办了。给他办理一张光大银行卡,办完后就交给黄某了。每次出去吃饭花费大概一二千。2019年至今与黄某一共聚会十次左右,黄某大概花了一万左右。有几次聚会是我、黄某、徐某一起聚会。

23、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支付宝账号是手机号,昵称是鱼缸里的鱼。2019年5月8日13时53分支付宝账号收款5000元,当时是我在郎溪县汉庭酒店做前台,有个男性客人说手机收不了款,让我用支付宝帮他收一下再转给他,我答应了,过了一会我支付宝就收到一笔入账,显示转给我的叫Nannan,转账5000元。这个客人又给我一个支付宝账号,让我把5000元给他转过去,我搜索了他的账号就给他转过去了。这个男性客人三十岁左右。他给我提供的收款账号昵称:胖不起来,真实姓名是*明。我是5月8日13时56分通过支付宝把钱转到客人指定账户的。

24、赵某提供支付宝转账截图,证实2019年5月8日其支付宝收到“Nannan”转账5000元后随即通过支付宝转账至“胖不起来(*明)”。

25、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建行卡号尾号是1639,开户人是本人。不认识祭未楠、黄某。2019年7月31日1时47分,祭未楠向尾号1639的建行卡转账2500元,当时我把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钱的情况不清楚。借给了一个叫杨浩的男子。他借我银行卡是2019年7月到大概9月。

26、李某2尾号1639建行卡复印件、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证实该账户于2019年7月31日收到祭未楠支付宝转账2500元。

2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支付宝账号是QQ邮箱注册,绑定的是我手机号,支付宝昵称是王小燕。不认识祭未楠。2019年7月30日支付宝账号收款900元,这笔款我不清楚,当时我把支付宝账号出借了一段时间。这笔款是我出借时候别人用我的支付宝收的。从2018年6、7月出借的,不知道借给谁了,是之前微信群里认识的,没有见过面,也没有联系方式。当时加了好友,对方承诺每天给我100元,后来对方一次也没有给我钱还把我删除了,我也删除对方了。2019年7月30日不是我在使用我的支付宝账号,收到的900元看记录是转给一个叫刘柯均的人了。我不认识刘柯均、黄某或外号“老头”的人。

28、王某提供支付宝转账截图,证实其支付宝账户于2019年7月30日收到“*未楠”转账900元。

29、证人詹某证言,证实平常用135××××5657的支付宝账号。2019年7月29日8时58分,支付宝收到祭未楠转账1000元,当时不是我在用支付宝。我微信上认识个“百事通”网友,自称“小吴”。把支付宝给“百事通”是看他发广告,能帮人刷支付宝借呗、花呗的额度,我就把账号和密码告诉了对方,对方用了一段时间我就拿回来自己用了。从7月中旬开始借的,8月中旬我拿回来的。2019年7月29日8时58分收到的1000元转账,看交易记录是转给了一个叫刘柯均的工商银行卡,尾号9577,转账时间是2019年7月30日。收款和转账应该是“百事通”操作。我不认识刘柯均、黄某或外号“老头”的男子。

30、詹某支付宝账户截图、交易截图,证实其支付宝账户7月29日收到“**楠”转账1000元,后于7月30日转账给刘柯均980元。

31、证人温某证言,证实支付宝账号134××××5637是我自己注册,一直我在用,没有借给别人。不认识黄某、祭未楠。黄某支付宝账号在2019年4月至6月向我支付宝陆续转账3万余元,不知道怎么回事。我看见记录显示收到钱不久后就被转走,大多转给昵称十八哥的支付宝账户。我不认识这个十八哥的人。2019年5月24日、25日祭未楠支付宝账户向我支付宝账户转账两笔5000元共计1万元,这些钱不清楚。我看转账记录是转给了支付宝昵称杨江波、banana的人。我不认识这两个人。

32、温某提供的支付宝转账截图,证实其支付宝账户于2019年5月24日及25日分别收到“*未楠”转账5000元,共计10000元,后款项被转出。

3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支付宝账号1375××××9869,我没有用过这个号码,我把我支付宝借给叫“晓进”的朋友用。“晓进”跟我说他用我支付宝帮忙收款,每天给我一百元费用,我就借给他用了两三个月。他还我支付宝时,我看交易记录,数额太大,就没敢跟他再联系。1375××××9869的支付宝号于2019年5月11日16时56分收款6898元,当时我把支付宝借给“晓进”,具体怎么回事不清楚。不认识黄某、祭未楠、外号“老头”的人。

辨认笔录,证实陈某辨认出借用其支付宝的吴晓进。

34、陈城工商银行账户(尾号6997)开户信息及交易记录,证实2019年7月31日该账户收到祭未楠支付宝转账3500元,当日被转出。

35、张锦辉农行账户(尾号5074)交易记录,证实该账户于2019年7月19日有一笔2500元转入,摘要显示为“代付”。

36、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支付宝账号一个是×××43,名字叫胖不起来;一个是×××@qq.com,名字叫零钱包,还有一个支付宝也是手机号码申请的。我有三个微信,一个昵称叫胖起来,微信号是×××25,第二个昵称叫大傻子,微信号是×××uy,第三个昵称叫浪子回头,微信号是×××ou,后面还有数字,这个微信号是祭未楠给我申请的,手机号182××××4836也是她的。我一共向祭未楠借了20多万,还了她5万多元。我以出去吃饭、洗澡、唱歌钱不够为理由找她借的钱,银行卡丟了需要用钱找她借钱,找一个叫“老头”的人需要路费找她借过钱,我和别人打架,需要赔偿对方找她借钱。这些理由大部分都是假的,是我编造的,我借完钱,有时把钱还给别人了,有时把借来的钱用来赌博。把钱还给别人、用于赌博和祭未楠没有说。祭未楠一共借给我20多万,我用于还账2、3万,用于吃饭、洗澡、唱歌大约花了1、2万,剩下的都赌博输了。我在微信上玩“牛牛”进行赌博。就是利用微信,有一个群,在群里赌博,比大小。2019年3月初我在直播平台认识祭未楠,我俩互相加微信,当天晚上我就说我没有钱了,找她借点钱,结果她借给我9000元,后来我还给了她。接着几天我赌博输钱了,我就想到祭未楠,找她借钱,我就和祭未楠说我银行卡被冻结了,需要请客吃饭、唱歌、洗澡找她借点钱,于是祭未楠就借给我几万元钱,我是每天都找祭未楠借钱,这几万元钱是陆续借给我的。后来我赌博又输钱了,我就编造我的钱可以取了,但把钱都投到工程上,需要请客户吃饭、唱歌、洗澡继续找祭未楠借钱,实际上我根本就没有钱,也不可能干工程,就是以这理由找她借钱,用于赌博。后来我还编造我和别人打架需要赔钱的理由,找祭未楠借钱,实际上我借来的钱都用于赌博了,还有在我和祭未楠借钱这段时间内,我还用祭未楠借给我的钱,还给了别人,但是我还钱也没有和祭未楠说,只说是请人吃饭、唱歌、洗澡。我找祭未楠借钱一般都是几千元,她大部分是通过支付宝给我转账的,小部分是通微信给我转账的,我从2019年3月初找祭未楠借钱一直持续到2019年8月底。“老头”这个人确实有。把“老头”介绍给祭未楠就是想让祭未楠相信我有借钱的能力,想让祭未楠继续借给我钱。我一共和祭未楠说过找“老头”两次,每次找祭未楠借5000元,但是实际上我只去了一次。没去的那次,祭未楠借给的5000元,我赌博输了。我说找“老头”时和司机打起来了,找祭未楠借钱赔给对方,不是真的,我是编造的,我把钱用于赌博输了。给吴晓君、吴晓进、温某等人转账多次,这些人我都不认识,我给他们转账就是我赌博输的。2019年6月20日,祭未楠通过支付宝给李某1转账2000元,李某1马上把钱转给我是怎么回事我不记得了,因为李某1有时也帮我收赌博的钱,但是他不知道,当时我就告诉李某1用支付宝帮我收一下钱,李某1也没有问。祭未楠帮我收过我赌博赢的钱,但是我没有和祭未楠说是什么钱。一般一次都是几千元不等,祭未楠帮我收完钱,马上就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给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诈骗被害人祭未楠的犯罪数额,经查,结合被害人陈述及其提供的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证人证言、交易截图及电子交易数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黄某共骗取被害人祭未楠款项37.6973万元,公诉机关指控金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人于2019年9月2日至11月11日期间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祭未楠转账的1.21万元,系在本案刑事案件立案后转账,可视为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金额。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金额属于被告人借款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电子数据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通过编造其银行卡丢失、被冻结、钱款投资工程需请客消费、与他人打架需赔偿对方、因朋友违法被抓需托人找关系等虚假理由及通过向被害人提供虚假“老头”支付宝账号,利用与被害人的关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被告人收到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微信的转款后即用于赌博、消费等,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此外,根据被害人陈述其确曾代被告人收取部分款项,而后转入被告人支付宝账户、被告人使用的银行卡及被告人提供的他人支付宝账户内,本院已依法扣除被害人代收款项后直接转入被告人名下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0.3万元,而被告人无法说明其让被害人代收的其他款项的具体转款人、转款账户等,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退赔被害人祭未楠36.4873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荆梦瑜

审判员  王战梅

审判员  王 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佳旭

书记员杨旭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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