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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6   阅读:

发文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价费〔2009〕73号

施行日期2009年03月23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幼儿园办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9]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区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合理安排并综合组织教学内容,寓教学于幼儿园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提高保育教育效果。幼儿园要以游戏为基本形式,科学地安排好幼儿一日保教活动,充分保证幼儿的游戏活动、户外活动、体育活动时间以及学习、就餐、午睡、盥洗、室内活动时间等,不得随意压缩开园时间。

幼儿园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工作日7:30~16:30)不得举办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也不得以培养专长为由,采用“体现办园特色”、“引进课程和教材”、“联合开展实验研究”、“举办幼儿表演竞赛”等方式,变相办班。


二、 幼儿园利用幼儿园教育、教学场地、资源,在正常开园以外时间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幼儿的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需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市一类幼儿园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幼儿园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幼儿园独自或与高校及其他社会机构联合进行课题研究、课程改革、教材引进等办班实验的,或通过跨省联合、加盟、连锁等形式办班的,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办班的,省、市一类公办幼儿园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收费标准;普通公办幼儿园报所在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班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经审核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办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确定,按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三、 幼儿园在2009年春季开园后举办的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不符合规定的,要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停办,并处理好善后事宜;符合规定的,要履行有关办班和收费的报批手续。经批准开班的,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不得强制要求幼儿及其家长选择,也不得强制收费。


四、 为保障对幼儿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幼儿身心健康,幼儿园在工作日内在园时间外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的时间每天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在双休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的每天不得超过六个小时。各幼儿园应做好对不上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幼儿的妥善安置,方便白天正常上下班家长接送幼儿,不得降低不上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幼儿的保育教育质量。


五、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办班师资、场地、设施等进行严格把关。对不具备办班条件的,有安全隐患的,以及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均不得审批,严禁以各种理由扩大审批范围或放宽审批条件,并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切实落实责任制。对违规审批的,要按人事管理权限,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办班收费审批时,要充分考虑幼儿园办班的各项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七、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政策,除按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代收伙食费及经审批后收取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办班费用外,不得再以各种名义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八、 省、市一类公办幼儿园开办的分园,属公办园的,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省、市一类公办园批文,按省、市一类公办园标准收费,没有取得相应等级的,按普通公办园标准执行。属民办园的(有民办办园许可证),收费按民办园管理。


九、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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