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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10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9]49号
【发布日期】 2009.03.17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9】49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08]153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安徽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通知》(劳社[2008]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证》发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本市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免费领取《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

  5、复员退伍军人及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二、《登记证》的申领、发放程序

  1、《登记证》一律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领。外地农村在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暂住证到居住地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领。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各类单位失业的,由经办机构查阅劳动保障系统网中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

  2、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负责《登记证》的审批、发证;对补发的《登记证》在证件上标注“补发”签章,补发的证件编号为原证件编号。对外地市发放《登记证》后,户口转入我市的,重新核发《登记证》。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1、认定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登记证》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处于失业状态的下列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3)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5)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

  (6)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2、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社区核实,街道(镇)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制度。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并填写《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申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登记证》,及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手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确认由经办机构查询《零就业家庭管理系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提供《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2)社区核实。经核实符合认定条件并张榜公示72小时后无异议的(社区对张榜公示资料拍照留存),在《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至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上工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街道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对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进行审核,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

  (四)辖区认定。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对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进行审批。并在申请人所持《登记证》相应栏中标注“就业困难人员”类型、认定时间,加盖认定机构专用印章。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报人,并说明具体的原因和理由。

  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凭本人所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登记证》的管理

  1、持《登记证》的各类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证件上标注,并把相关情况录入微机,杜绝重复办证和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等现象发生。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聘用的一年内,企业不享受就业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改制企业除外);对弄虚作假,套取各项补贴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对遗失《登记证》的,由本人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

  并携带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启事到原《登记证》发证社居委核实后,由社居委办理补办手续;各社居委在补办《登记证》前,必须对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检索,已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必须在补办的《登记证》上进行注明,再发给申领人。

  3、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补充资料的方式随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报表上报,暂不纳入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失业人员统计范围。

  4、登记失业的注销。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5)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

  (6)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9)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

  (10)连续6个月未与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联系的;

  五《登记证》发放工作要求

  1、《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作。《登记证》的编号共计12位,其中前4位由省级代码+市级代码组成,后8位由劳动保障系统自动生成。如张某为合肥市第一位登记失业人员,其编号为340100000001;李某为合肥市第二位登记失业人员,其编号为340100000002。

  2、建立《登记证》的发放管理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网络统一管理。严格“先录入后发证”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对暂无条件联网的社区,可到就近联网街道或社区录入信息。

  3、《登记证》实行实名制,一律免费发放。各区《登记证》发放数量不足时,需提前10天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以便向省申请调拨。

  4、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在《登记证》办理中遇到疑难问题的,应及时报街道、区(县)劳动保障局处理,区(县)劳动保障局难以处理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协调解决。

  5、《登记证》发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有效地发挥《登记证》在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重要作用。

  6、《登记证》从2009年1月1日起发放,原《再就业优惠证》、《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已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暂不领取《登记证》,凭《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享受现行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直至期满。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市辖三县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1:《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附件2: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附件3:领取《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情况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登记单位:      区       街道           社居委
姓  名
 
性别
 
1寸免冠照片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民族
 
家庭详细住址
 
户籍详细地址
 
户籍性质
○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外地户口
联系电话
 
是否残疾人
○是  ○否
身份证号码
学历情况
毕业时间
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学 历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下由发证单位填写
领证人员类型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证件编号
3
4
0
1
社居委(村)意见
    
审核人(签名):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说明:领证人员类型:①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②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③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④承包土地被征用的;⑤复员退伍军人及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⑥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⑦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附件2
  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编号:
《登记证》编号
3
4
0
1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择业意向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下由劳动保障部门填写
拟申请认定就业困难对象类别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社居委(村)意见
    
审核人(签名):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街道(乡镇)意见
   
审核人(签名):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区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审核人(签名):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说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①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②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③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④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⑤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⑥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附件3
  领取《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数
年初至报告期就业困难人员数
 
人 员 类 型
性别
年 龄
 
其中:女性
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
残疾
  人
大龄
  困难
  人员
其他
 
初高中
  毕业生
就业转失业人员
高校
  毕业生
进城求职务工农村劳动者
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其他
女性
20周岁以下
21周岁至40周岁
41周岁以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合计
  栏目关系:1=2+3+4+5+6+7;1=9+10+11;12≥13;12=14+15+16+17。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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