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建设工程 »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案例 » 正文
(2020)鲁15民终262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2   阅读:

审理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15民终262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08-14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源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玉泉、原审被告王建军、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福源安装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从法院立案至判决案由均是劳务合同纠纷,而法院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判决无事实根据。1.一审法院引用的(2019)鲁158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所以一审法院在该案中引用另一案事实不成立。2.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自认一共拖欠其工资数额为635000元,收到两原审被告635000元,根本无再拖欠工资。被上诉人自己提供的2019年3月25日拖欠工资表中也注明了欠辅材款55382元,法院最后判决支付被上诉人材料款不符合一审被上诉人诉求,更无事实依据。3、关于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关系,一审法院未予以正确认定。上诉人认为,我们与原审被告新能公司之间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我公司至今没有接到新能公司的开工令,所以没有实际履行该合同,这也可以从一审中两原审被告对工程款项的支付从来没有经过上诉人一方可以佐证。原审被告王建军系上诉人单位的施工经理,其权限仅仅是对施工进行管理,当然无权代表公司对外行使任何权利,所以上诉人当然无需对其个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实被上诉人到工地干活也不是当然的认为是跟着上诉人干活,所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监察责令改正书是针对的原审被告王建军,和临清市公安局立原审被告王建军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是一致的。

被上诉人辩称

房玉泉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王建军述称,房玉泉不是我雇佣的,是李国生雇佣的,工程量没有核算,房玉泉在新能公司领的料没有核算,我无法支付其工资,我需要和李国生清算。

新能公司述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我公司已经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了上诉人,不仅已经全额支付,而且是超额支付了工程款。

房玉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劳务费190000元,后变更为55382元;2.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4日,新能公司(作为甲方)与福源安装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临清市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天然气入户安装和主、支线供气管道铺设等工程实施。后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了付款方式。该合同及补充协议有两公司的印章,在乙方授权代表处有王建军的签字。2018年6月(农历)底,原告通过周爱玲介绍,带领施工队到临清市工地干活,从事安装管道、安装暖气壁挂炉工作,工作时间从农历6月底干到年底。2019年3月13日,王建军为原告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证明,房玉泉的结账、工程量、付款无误,后卜头村、刘烟店村,王建军,农民工代表及在场人员,房玉泉、庄瑞、张兴强、常亚春、姜忠宝2019、3、13。”2019年3月25日,王建军出具了王建军施工队拖欠工资统计表,在该统计表第六项载明:“房玉泉刘烟店后卜头辅材款55382元、工资635000元,已付金额235000元,拖欠工资金额400000元。”后新能公司支付给原告400000元。新能公司曾起诉王建军、福源安装公司,要求王建军、福源安装公司退还新能公司超付的工程款686432.50元、退还工程材料,或支付332300.89元材料款,向新能公司支付违约金228000元等,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19)鲁158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一、福源安装公司支付新能公司(超付)工程款681072.50元;二、福源安装公司(按《工程造价审计报告》所附清单)退还新能公司相应工程材料或支付相应价款332300.89元;三、福源安装公司为新能公司开具工程款(数额为2422743.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福源安装公司支付新能公司审计费10000元;五、驳回新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福源安装公司、王建军均对该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在该案中,被告福源安装公司和王建军均认可涉案工程是由被告福源安装公司承揽的,被告王建军系被告福源安装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

原、被告双方对下列问题存在争议:

(一)原告诉称欠款是否成立。原告主张与被告王建军口头约定,并约定安装管道每米15元,安装暖气壁挂炉每户240元,经结算原告共欠工资款635000元、辅材款55382元,共计欠款690382元,已付635000元,剩余55382元未支付。原告对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2018年8月4日被告新能公司与被告福源安装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保证书、被告新能公司给原告的邮政储蓄打款明细、王建军签字认可的施工队拖欠工资明细表(经本院核实原件在临清市公安局王建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卷中)、王建军出具的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均为复印件)。证明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存在。被告新能公司对原告陈述在工地施工,表示不清楚。对合同、补充协议、指令书、保证书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银行转帐凭证,系因原告无理信访,在信访局和劳动局的协调下,被告新能公司被迫支付,因支付工资已造成被告新能公司超付工程款。被告福源安装公司对原告陈述以上情况,表示不清楚。原告自认收到新能公司40万元,收到王建军235000元,原告自认欠635000元。对证据复印件不认可。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所反映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是否在工人名单中不清楚,合同对我单位与新能公司签订合同的付款进行了特别约定,到今天没有收到任何款项。上述证据不能反映与原告有任何关联关系。打款明细来源不明。以上证据不能证实欠原告款项。被告王建军陈述原告不是周爱岭介绍来的,原告是周爱岭手下干活的,我与周爱岭签有合同。需要根据合同结算。尾料还没有核对。要求谁签的合同,与谁结算。要求原告提交合同。拖欠工资统计表,都没有对帐,就是当时先让他们拿点钱,现在还没有对帐,是否欠钱,还不清楚。对其他证据无异议。(二)三被告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新能公司、福源安装公司签订合同,被告王建军是被告福源安装公司的授权代表人,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新能公司主张新能公司与福源安装公司是工程发包与承包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关于原告是否在工程中干活,应当向其雇主主张,被告新能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522号判决书,案涉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并且已超支。被告福源安装公司陈述王建军是该项目的施工经理,无权对外以公司名义作出任何行为,原告陈述在涉案中进行劳务没有证据证实,每天多少工资也没有证据证实,与被告王建军陈述每天多少钱都存在差距,也没有明确陈述谁是其真正的雇主,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建军陈述周爱岭与我签的合同。应当谁签的合同,谁与我结算,是否欠款,以合同为准。要求原告与李培武对工程量,与姜仲宝对材料。干的户数现在还不确定,所干工程量不清楚。用的辅料也不清楚。等对帐后才清楚是否欠款。周爱岭签的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王建军施工队拖欠工资统计表和证明,能相互印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材料款690382元,扣除原告认可被告已付的635000元,则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数额为55382元。被告王建军陈述其是被告福源安装公司安排的项目施工经理,在522号案件审理中,被告福源安装公司答辩称涉案工程是由被告福源安装公司承揽的,被告王建军系被告福源安装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对所欠原告材料款被告福源安装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其他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王建军施工队拖欠工资统计表和证明,均载明与房玉泉结算,故被告王建军辩称应与合同相对人周爱玲进行结算,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源安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房玉泉材料款5538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承担1458元,由被告福源安装公司承担592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一审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但王建军作为上诉人的施工经理,2019年3月13日出具的证明中涉及工程量问题,所欠房玉泉的款项既包括工资款又包含辅材款,且一审中上诉人亦主张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王建军系上诉人的项目施工经理,其在王建军施工队拖欠工资统计表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应视为其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一审时房玉泉提交的王建军施工队拖欠工资统计表中明确记载共欠房玉泉辅材款55382元、工资635000元,一审中房玉泉认可已支付635000元,扣除已付金额,尚欠房玉泉辅材款55382元。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房玉泉辅材款55382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孟凡利

审判员陈正飞

审判员于景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云娇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张成龙律师
专长:建筑工程、行政诉讼
电话:13956970604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3956970604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