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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9民辖终113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15   阅读:

审理法院: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内09民辖终11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9-10-15

审理经过

上诉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镇市人民法院(2019)内0981民初6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裁定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原裁定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于管辖的约定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专属管辖的约定,但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列入专属管辖范围的法律条款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生效,即2015年2月4日之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法律条款对于双方签订于2013年5月5日的《防水联接层施工协议》应当不适用,原裁定明显违背了该原则,应当予以纠正。二、法律原则是人民法院裁判的基础。若双方已知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则甲方有权要求约定仲裁或约定凉城县或丰镇市、和林县作为管辖地,甚至可能因为双方对于管辖无法达成一致而选择放弃订立合同的机会。正是因为双方不知晓在签订合同的两年后司法解释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列入专属管辖的范围,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了甲方所在地作为管辖地。该管辖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合法有效,并不违反任何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三、原裁定无法律依据。并无任何法律规定2015年2月4日生效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2015年2月4日之前的合同产生效力,故原裁定认定2013年5月5日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约定违反了2015年2月4日生效的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于法无据,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四、合同对于管辖的约定有效。双方于2013年5月5日签订《防水联接层施工协议》时,客观上和主观上均明确知悉:涉及不动产“确权”的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据此达成合意:若产生纠纷在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原裁定使得双方订立合同的本意更改,有违契约精神。根据协议第12.1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乙方须向甲方上级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如协调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公司注册地提起诉讼。综上,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甲方公司注册地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河南万里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防水联接层施工协议》引起的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乙方须向甲方上级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如协调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公司注册地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关于上诉人提及的“原裁定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本院认为,“程序从新”是程序法的基本适用原则,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该法自公布之日施行,而司法解释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时间效力范围与法律相同,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内蒙古丰镇市、凉城县、和林县,丰镇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慧娥

审判员王江

审判员张峰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文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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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龙律师
专长:建筑工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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