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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民终2503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9   阅读:

案  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  号    (2020)冀11民终2503号    

星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了预约合同的法律责任;二、本案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陈潇楠答辩称,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合理合法,坚决服从一审判决。

陈潇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7日签订的《星河湾·荣景园房屋预订书》;2.被告返还原告首期购房款244947元及储藏间定金10000元、车位定金20000元,共计274947元;3.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起诉之月为23943元,以后另计至实际返清全部购房款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星河湾·荣景园房屋预订书》(以下简称预订书)一份,约定原告预订被告开发的星河湾·荣景园小区5-2-701房产一套,暂定面积128.72㎡,优惠前单价9310元/㎡,优惠前总价1198383元,优惠后总房款1174947元。另,原告预订72号储物间,订金10000元,车位号72,订金20000元。原告于签订本预订书后接到被告通知后七日内到星河湾荣景园营销中心交付订金,应按照房屋预定总价,并对应个人付款方式,向被告交付订金244947元。2017年10月17日、2017年12月8日、2017年12月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向被告分别转款10000元、244947元、20000元,共计274947元。关于案涉房产的设计规划,被告先后发放了两份不同的宣传单页,前期宣传页显示南、北阳台位置的面积均为赠送,后期宣传页在同样位置则无赠送面积的显示。另查明,本院受理过的业主起诉星河湾公司履行赠送面积的诉讼中,二审终审判决认定,案涉小区的房屋进行销售宣传时,虽有赠送面积的允诺,但在之后的规划报批审图中未被批准,均被要求高层按封闭设计,遂星河湾公司进行了设计变更,也及时收回了相关宣传内容,重新印制了宣传页,并通知购房户,如同意的可签订合同,否则也可直接解约退款。一审法院认为,商品房预约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订立本约合同,也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由预约合同到本约合同的签订,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涉诉小区进行销售宣传时,有赠送面积的允诺,后虽因规划报批审图中未被批准而不能赠送,其行为构成了违约,原告请求解除商品房预约合同即双方签订的预订书,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已交付的首期购房款24494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据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已付储藏间定金10000元、车位定金20000元,予以支持。本案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其占用原告资金期间的利息。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本案的利息应区分依据的利率标准,即以10000元、2649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别自2017年10月17日、2017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749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购房款之日止。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但民事责任理应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解除原告陈潇楠与被告衡水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签订的《星河湾·荣景园房屋预订书》;二、被告衡水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陈潇楠首期购房款244947元、储藏间定金10000元、车位定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264947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10月17日、2017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749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购房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84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892元,由被告衡水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陈潇楠与星辰公司签订《星河湾·荣景园房屋预订书》预订房产一套,现星辰公司无法兑现其赠送部分面积的承诺,系星辰公司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陈潇楠享有合同解除权。一审法院支持陈潇楠解除合同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涉案合同解除后的后果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星辰公司违约导致涉案合同解除的情况下,陈潇楠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属于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一审判决认定该损失应该由星辰公司承担,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衡水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84元,由衡水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守文

审判员  李成立

审判员  安 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子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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